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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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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

第1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一、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筑活动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

(一)加强法律宣传,执法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对从事建筑业管理、生产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用编印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特别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执法和守法意识。几年来,共计印发《建筑法》宣传资料1000余份,上街开展咨询活动10余场次,接待咨询人员1600多人次。

(二)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一是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大力推行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制定出台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投标行为得到规范,工程招标水平和招标率都有了明显提高。近年来,累计完成招投标工程800多项,节约建设资金6000多万元。二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对建筑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2001年以来,对全市建筑企业资质进行了重新换证工作,优化了建筑施工企业结构,促进了建筑业企业规范化管理。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报批程序。编制建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实行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公开。设立了建设项目集中审批窗口,推行项目报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程序、收费行为和行政行为。

(三)整顿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着严肃查处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从规范业主行为、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了不法建筑行为,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年开展建筑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专项治理活动,从建设程序到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依法处理各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中,对发现新开工的违法违规工程从建设单位、项目规模等进行登记造册,并限期整改;对部分已经建成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下达《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处置通知单》;对拒不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不按时履行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186起,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四)完善制度体系,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工作中,完善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建立了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将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主体质量责任挂钩,把质量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管理、评优评先挂钩,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各方主体的责任。加强了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建立了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体系,特别是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建立,弥补了对勘察设计成果监管的空白,保证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几年来,全市共创建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3个,省“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6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22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建筑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学习不够,在工程建设时存在不报建、不办理法定手续等问题,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个别建设单位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增加了建设行政执法的难度;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甚至个别项目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存在权钱交易、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检查中发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为降低工程成本,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使用黑包工;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些施工企业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一些劣质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有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完备等。这些问题给工程项目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另外,近年来,群众对住宅建筑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外墙保温层产生裂缝、上下水管道开裂、屋面渗漏、成品半成品如门窗等质量有缺陷、室外配套质量差等,对这些问题开发商、建筑企业推诿扯皮,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了业户正常生活,带来了许多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施工、监理人员常抱侥幸心理;资质资格管理薄弱,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人证分离现象严重,一些低水平的施工监理人员活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致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一些违法行为查处的不够及时有力;有的企业不按程序审批,甚至逃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有些小区单体与配套设施不能同步,综合验收工作不能及时进行,导致出现延期交房问题。检查中还了解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重,时常引发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法》,全面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筑法》是开展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基本法,也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丰富宣传载体,切实增强自身及建筑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氛围。要切实搞好《建筑法》的宣传工作,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建筑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牢固树立“对建筑质量负责,对群众安全负责,决不能只对金钱负责”的观念。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认真贯彻《建筑法》的基本要求。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关。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建立实施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办理群众对建筑质量和安全提出的诉求。要认真解决工程结构、建筑消防、环境配套等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完善居民住宅小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居民住宅的建筑质量,保证让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

第2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 监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国际合作日益扩大的结果。自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以及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趋显著,并在各行业进行了全面推广。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监理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初见成效的市场经济,还是不规范的建筑业都决定了中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发展初期,也必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目前,监理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中国监理业赖以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其他一些监理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仅仅是从宏观的方面做了规定,对一些具体的监理细节则有所欠缺,尤其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把现实中的一些问题用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在实际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了维护一己私利或者一方私利,对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制度存在的暗箱操作视若不见,从而产生了关系施工、关系监理。

(2)、监理市场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监理企业以低价抢标的行为较为普遍,有些监理单位甚至只以标准取费的40%中标。显而易见,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①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积累亦甚少。②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待遇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同时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③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服务工作不完全到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质量。④制约了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现虽已初具规模,但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明显偏低,束缚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制约并延缓了我国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⑤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监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亟待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3)、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业主行为不规范和招投标制的不规范。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标准的委托-关系。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工程监理的成败或成效。

目前中国的工程建设中,许多工程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得不实行工程监理,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普遍存在。作为业主,一方面由于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或者说是对现代化建筑方式不熟悉,总是担心大权旁落,担心监理和施工“勾结”来坑害业主。由于业主以上的动机存在,从而产生了:假监理,出钱不监理或监理只签字不监理;名义上是专业监理,实际上是“联合监理”、“自行监理”等。这也是中国目前一些工程工期拖延,投资居高不下,工程质量低劣的原因。此外,业主行为的不规范在中国有着一个特色,就是很多工程的业主同时又是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方。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是同中国工程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基本上是国有和集体经济,项目基本由国家承担息息相关的。同时,业主行为的不规范,又是和招投标制的不规范相关联的。

(4)、对监理性质认识不清

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一般表述为: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微观监督管理。其特性主要体现在:委托性、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理企业的上述特性也是和其的地位相符合的。

工程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知识、技能、经验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的工程监理服务,监理工程不是,也不会是任何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中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中的一系列规定,明确表明了监理工作的服务性。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包括监理工程师是否检测到或发现了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并不减少和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对监理工作的服务性,不仅业主、承包方,就是某些监理工程师本身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当然,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并不违背监理工作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4)、全面监理力度不够

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工程“安全、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的,目前中国的工程监理基本上全是“施工监理”,对工程的决策、设计阶段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中国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二是监理体制不健全;三是监理业的水平较低。

(5)、监理单位自身建设乏力

监理企业的存在是业主、承包商博弈的结果,监理作为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第三方,无疑对其自身有着很高的要求。中国监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数量上有了很强的体现,但是在质量上却有着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的监理单位中,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监理单位只占10%不到。这一部分监理企业只所以能生存,和中国监理市场发展不规范是相关联的(关系监理)。即使那一部分10%的监理企业,也难以适应监理的全过程、全方位要求。造成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造成中国现今监理业水平较低的原因同时也和监理业人员结构、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有关。中国现今的监理业人员结构中,决大多数监理人员是从施工、设计部门转行的。这一部分人员有着较好工程技术,但是对经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理解不够,对现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理解不了。在监理业的人才培养中,对人才的后续培养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

加强监理企业自身建设才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最有力的举措。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行业作为提供高智能服务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培养他们的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提高监理人员待遇,以便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二、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从上所述可知,中国监理业的市场竞争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高,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面对今天开放的市场结构,如何加强监理业的高速发展,使得中国的建筑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面对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规范市场参与方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制在消除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则是每一个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迫需关注的问题。针对当前监理业存在的困境,建议:

(1)加强中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建设,使建筑业的发展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重要性的认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筑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立的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威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建筑法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保护法,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均保障法,是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法,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法。严格执行建筑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

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贯穿建筑法的一条主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物的质量反映了建筑市场秩序的状况,反映了工程管理和科技水平,反映了依法治业水平。工程质量隐患是颗“定时炸弹”,随时会爆炸。对工程质量必须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大意不得。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解决工程结构、消防、环境等质量安全隐患;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重点应是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违规合同”等行为。要充分认识“违规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加强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用公平、公正、全面的工程招投标制来规范建筑市场的运作。

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一是建立工程造价信息预警制度,定期人工成本市场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二是编制完善各专业工程基价,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对市场价格的指导、约束作用。三是全面实施“施工装备费计提办法”,施工装备费和安全措施费不纳入工程招投标竞价范围,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一是尽提升工程合同签订水平,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二是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动态监管,制定担保企业评价标准,建立工程担保操作规程,规范担保行为。三是强化合同结算备案工作,继续完善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对不及时结算、合同不履约的行为一律记入信用档案。

第3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to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afety of people life property. Therefor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t the same time construction problems are more and more.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shallow discuss.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质量是建筑本身的真正生命,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工程质量通病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它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建筑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它的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

1 建筑工程质量中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性和建设生产特点决定的。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工程设计质量不高

目前,很多工程设计质量重视不足,很多业主为了省设计费,没有聘请专业设计院设计,这样部分工程设计文件不齐全,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图纸不吻合;部分工程的结构体系及构造措施不尽合理,构件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框架梁柱设计的不符合率已达到7.3%以上。如在屋面防水的设计中,带女儿墙的屋面,发现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够;也有伸缩缝出屋面墙压顶设计不合理;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铁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

1.2施工过程通病普遍

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工序与工序,工种与工种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措施,前道工序留下的隐患,后道工序施工者不但不及时处理,甚至蓄意隐蔽。施工管理混乱。例如预制空心楼板吊装后不经拨正就进行灌缝,所用混凝土的碎石粒度不加控制,造成天棚和地面开裂。施工现场成品和半成品乱堆乱放,随意损坏,严重地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同时,还有部分施工现场还存在施工人员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现象。

1.3建筑工程质量粗糙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工程质量主要存在屋面漏水、厨房、窗户和外墙渗水、抹灰脱落、外观粗糙马虎、表面横不平、竖不直、凹凸不平、线条弯曲,缺棱少角、框洞不周正不对称等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果。

2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制定工程质量目标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结合业主的要求,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详细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2.2建立完善责任制度

完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是做好建筑质量管理的根本。因此,监理单位进驻现场以后,要根据监理质量的目标,完善制度,协调工作,落实责任。确定监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与岗位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建立沟通协调制度,要求相关岗位人定期与承包商、建筑工人沟通与协调,沟通施工措施是否正确、材料是否合格,对于存在的问题并且督促落实到位,杜绝质量问题的隐患。

2.3严格控制建筑原材料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只有好的建筑材料才能做出好建筑工程。工程建设中,材料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严格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质量监理人员要严把建筑材料关。控制材料质量,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优使用,对主要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设置样品,严格按样品进货。另外,应当搞好材料的检测和施工试验,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对某些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有问题及时处理。

2.4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作用,通过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原材料检验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此外,还要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不断提升建筑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此外,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

2.5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虽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规已经制订不少和实行,但这些法规还缺乏威慑力,一些严重质量事故责任者未能受到应有的查处。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变。因此必须积极持久宣传贯彻《建筑法》,严格依法治建,规划、建管、造价、招投标、建筑执法、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围绕工程质量安全服务,形成“综合治理”态势。

2.6加强工程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此外,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业绩考核,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省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做到优者留、劣者汰。

3 结论

在建筑施工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施工管理的头等大事,应该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隐患,为社会发展造就质量更优的、更佳的建筑工程,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只有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筑质量才能有根本的保证。但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监督管理人员在树立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外,监督管理人员还要认真总结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与不足,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更加有效地推进建筑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的思考[J].现代工程技术,2009(5)

[2]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9(7)

第4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从政府的视角看,影响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组织机构根据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由于项目的独特性,不同的项目应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影响因素包括方方面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影响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员工参与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需要在高处进行,如脚手架铺设、塔吊运行、外墙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业的项目众多,每个项目不可能都由企业集中管理,更多的时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3)法律法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劳动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为核心。总体上看,《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诞生标志着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力度加大,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规。(4)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执法人员的水平难以满足要求。而且社会对建筑法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利益勾结,导致很多本来应当依法行事的事情转而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以上四个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而评价机制则用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整体的评价,如果评价等级偏低,说明该管理体系建立的结构、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进。该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该指标包括绩效评价和系统性评价两个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指标体系构建

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分为六个层次,最高层次为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2002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发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看,需要大规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监督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前提进行体系的构建。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强制阶段、引导阶段、自觉阶段。我国目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统性较落后,很多机制不够完善;(2)建筑安全规章制度存在重复的现象,执行效率低下;(3)机构独立性较差,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4)各级机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5)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6)缺少独立第三方专业性监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导向作为背景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与监督指标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筑业提供一个参考[8]。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响要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四点,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维影响要素,包括组织结构、施工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每一维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级指标,共16项。这16项因此构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评价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们利用指标体系,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4综合评价

在表1所示的层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对每一层各个因素相对重要性给出判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计算出结果。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是判断矩阵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有效性的判断则需要统计学当中的CI指标,由表3计算得知,当CI<0.1的时候,就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让人满意的一致性效果,说明权重系数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否则就必须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取到满意的一致性效果为止。本文仅列举判断矩阵A-B表,其他判断矩阵不再一一列出,根据个个判读阿奴真计算,并对比一致性指标RI,RI在每个指标层的一致性判断值都是小于0.1,即满足了矩阵的一致性,构造的模型真实有效。

5评价结果

第5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建筑经济

1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全球对建筑业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希望建筑业产品的成本逐步降低,建筑产品的质量逐步提高,建筑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不断降低。与此同时,投资方希望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而又不损害其利益,并希望建筑业能提供范围更宽的服务,由此必须对不适应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与项目的特征、规模、现场条件、业主能力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等有关,我国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建设单位自管模式、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总承包管理模式(交钥匙管理,或称一揽子承包方式)、工程托管模式等,目前国内外比较常见的有三角管理模式、CM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如BO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D+B(Develop+Design+Build)模式、D+B+FM(Design+Build+FacilityManagement)模式等。

2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建筑业始终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经济国际化也取得进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渐更新。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方面较项目业主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的责、权、利也更明确。1998年试点、1996年全面推行的建设监理制使传统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两元结构转化为三元结构,即在两元结构中增加秉公执法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形成了现阶段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商)三元主体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建筑水平为目的,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新模式。

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作为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三大改革制度,对规范建设市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毋需讳言的是,在我国建筑业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建设领域中质量低劣。工期长,投资“三超”现象还很严重,现行的项目管理模式还远不能适应建筑国际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投资管理体制出现诸多弊端,集中反映为“高投资、低效益,高积累、低发展”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但建筑市场上最大的买方仍然是政府,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体现项目的重要性,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项目法人的领导班子大多由各级行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上还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工程指挥部制”,投资体制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极强的计划性。

2)项目法人的管理压力、责任压力、利益动力和行为约束力没有切实落到实处

由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普遍没有资本金,除项目建设资金外,无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因此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项目法人不具备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和向外部融资的能力,没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项目建成后如没有工程的所有权,收益权,项目法人通过正常渠道(按概算)在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和开办费用不能反映其为管理项目所必须的开支,其职工的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奖金无合法来源,因而没有控制工程成本的动力。权、责、利失衡,项目法人只管花钱不管还钱,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后,赔偿责任成为“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3)项目经理与监理方权限重复过多,不利于工程实施

在《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由项目法人聘任的建设项目经理具有从初步设计到项目后评价的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和控制工程投资、工期与质量,这与监理方的权限产生了很大的重复。再加上监理费用等原因,监理单位名为社会中介机构,实则受雇于项目法人,建设项目经理的“长官意志”使监理单位“秉公执法”产生了很大阻力。再者,本来监理单位能够负责工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项目法人下面又设立项目经理管理班子,这不仅导致了机构的膨胀,而且从制度上增加了一笔不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背离了降低建筑产品成本的要求。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弱,不能适应建筑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有的设计单位多为综合性设计单位,包含着建筑,结构,机电等多专业工种,大都组织庞大,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这些设计单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体制。监理单位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是东拼西凑的杂牌队伍,对监理的性质、任务、机制认识不够,监理不力,而且往往局限于对施工质量的临控。小而专、大而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不多,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管理模式、水平的差距,使得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拱手让给国外公司,如鲁布革水电站、小浪底水电站、大亚湾水电站、深圳地王大厦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许多大型项目的项目管理基本上是被西方欧美国家的项目管理公司或项目咨询公司所包揽,更谈不上占领国际市场了。

5)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建筑市场不规范现象令人堪忧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建设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置法规体制于不顾,处处钻空子,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反映在:基本建设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不抱建、不招标、搞私相授受,以及任意肢解发包工程,强行不合理压价;行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工程往往是本行业立项、本行业投资、本行业设计、本行业的施工、本行业监理,不允许外行业队伍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成为“可批性研究”;现场签证无中生有、价量不实;不法中介行为严重;还有钱权交易,搞工程腐败等。这些都极大地制约和限制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3改革的方向

由上述分析可见,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一种较为混沌的状态,与国际惯例无论从体制上、水平上都相去甚远。因此改革现行建筑业管理体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加紧构造适应国际建筑市场发展需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是当务之急。今后的改革中应该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建立强有力的风险约束机制

遇有国家投资的项目,由一个与投资无关而与建筑企业有关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投标,难免产生“掏国家的钱,请自己的客”,使投资效益受到损害。当投资不力、资金无法回收时,经济赔偿也成为空谈。而保险的最大作用就是充分发挥经济赔偿的功能。

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是很常见的一个规避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极为普遍的应用。美国、拉丁美洲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保函由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在日本和韩国,传统上实行的是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制度,它的特征是由竞争者来提供担保。我国目前虽然有北京、上海和深圳作为全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但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建立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以迎接“人世”的迫切需要。

2)完善监理行业协会体系,确保监理单位“秉公执法”

现阶段监理费用一般是从甲方手中得来,监理单位自然在许多地方都要迁就甲方,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理单位的中立地位,使监理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让甲方将监理费用交给第三方——监理行业协会,再由监理行业协会对工程的监理情况考铰后,将监理费用转交给监理单位。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工程程序等,即在监理行业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与国外监理相差甚远。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监理深度远未到位,当前现场监理普遍还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徘徊,不早日突破这一步,我们的监理业就很难适应建筑业国际化的需要。

3)精简不必要的机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如工程项目的三控制,本应是监理单位的职能,却又有建设项目经理的管理班子参与其中,这种“越俎代庖”行为不仅阻碍了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而且增加了多余的管理机构,势必在工程成本中多出一部分管理费用。笔者建议,这部分多余的管理班子应予撤除。

4)健全建筑法规体系,成立建筑法院以及建筑执法队伍

我国的建筑业必须关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需求变化的动向,逐步引进新的建设模式。与此同时,为适应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需要尽快制订我国自己的冈FIDIC条软和NEC条款,建立健全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以规范建筑市场,促进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与此同时,建筑法院及专门的建筑执法队伍也应尽早成立和组织起来,这支队伍必须是建筑业的专业人员,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高效、正确执法的。

4工程项目管理新模式的提出

结合以上巳述及思想,笔者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了改进与创新,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主体有所变动

这种模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经理班子,增加了监理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投资方不必通过项目法人,而是直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管。这样,各主体在更大程度上以经济手段来相互约束,减少了行政化色彩。在施工现场,只有施工方与监理方负责进行工程管理,改变了多头指挥的现状,并节约了工程成本。(承包单位包括设计承包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等,监理行业协会则是为促进整个中国的监理事业而组成的行业性社会机构。)

2)监理费用的获得方式有所改进

投资方先将监理费用交给监理行业协会,监理单位的费用由监理行业协会处获得。行业协会的监理费中转作用消除了投资方与监,理单位之间的明显的雇佣关系,相对于现阶段管理模式而言,监理单位较容易保持中立,有利于“秉公执法”,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超级秘书网

3)强制实行保险制度,风险约束机制加强

这种模式要求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制度,规定工程建设各方都必须先购买工程保险,否则项目不予批准。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槟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公司,均须提出投保申请,成为被保险人。由于监理单位疏忽或过失而未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指令错误,致使投资方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提出赔偿要求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赔偿监理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投资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对外承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一般要承担从投标开始,施工阶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的一系列风险责任,因此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如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购买设计责任险,对外承包工程的险种还有: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如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以及合同规定投保的其他保险等。

通过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各建设主体的忧患意识。不购买保险就接不到工程,但是对那些实力弱小的“杂牌”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为其承保。优胜劣汰,一部分竞争力弱的建筑企业必然破产或被兼并,保存下来一批富有竞争力的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使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水平得到提高。

第6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s a big problem related to the beneficial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quality in front of us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earch cont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expounds the concrete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1.市场准人把关不严。市场准人制度不仅有利于建设市场有序管理, 而且对参与建设各方从总体素质上予以控制, 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疏漏,在施工企业中出现虚假的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无能力的不正常现象或存在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 ,或逃避市场管理搞私下交易等等,必然对建设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 从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性。

2.工人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建设一线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薄弱,违章作业严重,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事故伤亡者也多属此类。

3.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一些施工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

4.对潜在凶险缺乏认识。重大危险源是指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损失巨大的关键部门或薄弱环节。据统计,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深基坑坍、触电、机械伤害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占总数的80%以上。一些企业对重大凶险源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更没有对多发性事故开展专项治理,致使其造成的事故有增无减。

5.质量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旧体制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形成的, 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打上烙印,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和内部监督体系, 难以实行严格、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其结果往往保护了落后,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做好工程管理前期准备

1.人员的控制起作为保证施工质量的人,是直接参与施工工程的管理者和操作者,一方面要确保其在操作的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失误,另一方面要具有充分调动各方面有利因素的能力。因此,第一,必须以态度—管理能力—技术—施工经验为次序精选合适人员;第二,以个人专长、生理及心理特点为依据对人员做出合理的组织安排,实施人性化管理,改善工作及生活条件,以确保工作人员处于最佳状态;第三,对所有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以适应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工艺、技术、设备和规范的要求;第四,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是健全和完善责任人签字制度、责任文件存档制度以及追究当事人责任等责任问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责任制度实际是在姑息和纵容工程质量低劣行为不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施工质量水平根本无从谈起。

2.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建筑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这是施工的物质基础,其质量优劣对工程质量具有直接影响。对于材料的质量控制,首先要抓好源头控制,这一方面需要精选采购人员,挑选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质量鉴定能力的人员负责各种材料的采购,另一方面要掌握各个厂家生产材料的详细信息,优选供货厂家。其次,材料进场时,要加强检查验收,对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核对验收,并且要对材料做二次鉴定,鉴定不合格不能在施工中使用。再次,加强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提前安排材料存放的布置规划以及运送路线,施工中,落实材料管理的责任制,本着“干什么,用什么,管什么”的原则,划片分区,责任到人,搞好材料平衡。

3.施工方案的控制此处的方案控制,包含工程建设整个周期采用的技术措施、工艺流程、组织方法,检测手段等多方面内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可以说是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方案的制订和审核,应以技术可行,有利于施工难题的解决,经济合理为目标,因此必须以工程实际为基础,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技术、工艺、操作、管理、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保工程质量,加快进度。

三、制定工程质量监理目标

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根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要点,结合业主的要求,编制详细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理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四、建立完善责任制度

要想做好建筑质量管理,完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是根本。监理单位进驻现场以后,要切实做好监理责任,根据监理质量的目标,完善分工,协调工作。确定监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制定出相关的监理工作制度,如监理质量检验及验收制度、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监理日记填写制度等;拟定出相应的监理工作程序,做到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沟通协调制度,要求相关岗位责任人定期与承包商、建筑工人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措施不当、材料不合格等问题,督促落实到位,杜绝质量隐患。

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严格把关建筑原材料

施工原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建设中,材料的好坏扮演着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严格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质量监理人员要严把建筑材料关。控制材料质量,要严格把关,设置材料样品,严格按样品进货。特别是对于钢筋、水泥等重要材料,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严谨严格检验,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准用于施工。对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的坚决不给予验收,确保给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

2.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作用,通过加强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察检验、施工原材料检验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此外,还要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不断提升建筑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为达到质量预控目标,注意及早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要通过现场巡视,以真实的检验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

3.综合治理,加大管理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工程质量。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很多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将得到改变,但这也要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同时必须积极持久宣传贯彻《建筑法》,严格依法治建,规划、建管、造价、招投标、建筑执法、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围绕工程质量安全服务,形成“综合治理”态势。

此外,对质量监督人员要从严控制入职标准,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省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做到择优取用。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照法律和制度,建立起一个切实可行的自律和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层级监督办法以及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办法等等,赏罚分明,让制度通过监督和奖罚机制运作起来,真正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

第7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138-01

现如今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工程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筑业的各方面的消耗问题也已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而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环保理念也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大趋势,建筑行业也相对提出了绿色建筑的环保理念。在绿色建筑的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当前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分析了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绿色管理的存在问题,提出在施工管理中加强绿色施工管理的方法。

1 绿色建筑及施工管理的基本概念

绿色建筑指的是在一定的工程周期范围内,通过使用最佳的能源利用方式,实现对建筑材料、施工环境、健康利他的最有效发挥。绿色建筑实际上就是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居住、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通过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提高环境和建筑的和谐发展,提高人居的适宜度。这里所讲的一定工程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的选址、建筑项目的规划、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工程施工等等。绿色建筑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生态建筑,绿色建筑的本质是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将建筑对周围环境污染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建筑工程绿色管理是由可持续发展理论发展出来的,绿色施工管理作为我国节能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实现途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绿色施工管理指的是:通过使用各种先进的技术、结合科学的管理策略,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材料的使用率,增加建筑工程的实效性,以更少的投入提高建筑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绿色建筑施工能够转变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式。建筑业能否抓住未来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国家战略,关键在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要从加快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入手,核心在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从传统高消耗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高效率的集约型方式转变,建造方式从劳动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绿色施工正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次,绿色建筑施工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仍然主要通过铺摊子、比设备、拼人力来获取企业效益,往往最注重经济效益,越来越关注社会效益,对环境效益还缺乏足够认识。企业项目组织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重心一直放在工程建设速度和经济效益上,现场污染和浪费现象普遍严重。绿色施工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施绿色施工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要高投入,影响工期和经济效益,相反会增进了企业的综合效益。

3.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问题分析

首先,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存在偏差。某些地区存在“绿色建筑就是高科技、高成本建筑”的观点,从而极大的限制了绿色建筑的普及和推广。其次,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不是很完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覆盖面并不是很全面,部分指标的设置不是很合理,在绿色施工管理过程中缺乏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定额标准,难以有效引导和约束绿色建筑实践工作。再次,绿色建筑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我国绿色建筑法规制度体系的系统性不足,特别是能源法、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没有明确绿色建筑的定位,政府对绿色建筑的行政监管环节力度比较薄弱。另外,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不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不健全,相关主体发展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不足。虽有一些与建筑节能、节水、环保等相关的财税激励政策,但还没有专门针对绿色建筑的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其他方面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还有消费者方面,因为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所以绿色建筑发展比较缓慢。还有,技术支撑能力不强。绿色建筑基础研究薄弱,绿色建筑重点和难点技术尚待突破,没有形成符合地域特色和建筑功能的适宜技术体系。绿色建筑设计、咨询、评估、规划、建设、测评等专业人才和机构不足。绿色建材发面也没达到应有的水平。建材与建筑产业融合度偏低,各类建材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建筑工业化刚刚起步,这些从而导致了产业支撑力的不强。

4 提高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

4.1 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要因地制宜

按照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特点,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建筑在规划、施工、设计、使用及拆除等各个阶段实现绿色建筑的要求,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发展规划、技术指南,树立正确的绿色建筑理念。

4.2 绿色建筑未来发展方向要明确化

应把发展绿色建筑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做好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加强政府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和合作,用绿色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当前发展绿色建筑应把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分阶段、有序推进,最重要的是要为建筑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而不是片面追求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数量。既要树立理想的绿色建筑标杆,又要基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建筑特点设立切合实际的分阶段目标,并向理想的绿色建筑方向迈进。

4.3 对建设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在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基础上,逐步建立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加强规划、土地出让、立项、施工等环节的管理。在土地出让环节把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指标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审查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4 不断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的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

对现有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在我国的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统筹考虑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为其他效力层次较低的法规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就要加快制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完善住宅、商场、办公楼、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的细化评价标准;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绿色建筑,应该尽快修订建设标准、工程预算和核定造价定额。

4.5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建立绿色建筑的财政、税收、金融优惠的激励机制的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绿色建筑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绿色信贷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鼓励地方创新激励手段。

5 小结

通过本文对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分析,我们知道绿色施工能够显著减少对现场环境的干扰和污染,减少废弃物的数量以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自然资源,并将建筑物建成后对室内空气品质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这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小林.绿色节能建筑施工技术应用分析[J].中外建筑,2010(10):62-63.

第8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安全

1.1 建筑工程安全的定义

建筑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2.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导致安全事故至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缺陷:对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依靠工程技术措施预防事故既不经济也不现实,需要完善的是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必须认识到,只要生产没有实现本质安全化,就有发生事故及伤害的可能。因此,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一环。

(2)基本原因: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关键是在于找出问题基本的,背后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这方面的原因是由于上一个环节——管理缺陷造成的。个人原因包括缺乏安全知识或技能,行为动机不正确,生理或心理有问题等:工作条件原因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设备、材料不合适,以及存在温度、湿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照明、工作场地状况(如打滑的地面、障碍物、不可靠支撑物)等有害作业环境因素。只有找出并控制这些原因,才能有效地防止后续原因的发生,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种原因是最重要的,在安全管理中必须重点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是深层次原因的表征。

2.2防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方法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要能够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预防98%的事故。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最基本的方法有: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来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通过制度来提高人们的安全防护意志,强化安全防护技术的应用,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费用,杜绝只强调生产而忽视安全的行为,同时也通过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2)强化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与人们的安全意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专业安全人员及施工负责人、班组长是预防事故的关键,他们工作的好坏对能否做好预防事故工作有重要影响。

(3)统一管理生产与安全工作,不断审查和改进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技术。通过安全防护技术的应用既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还可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单位应有足够的安全投入来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技术费用纳入到成本管理之中。

(4)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

(5)必要的检查与监督。

3 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的运用

3.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

4 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建议

4.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4.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4.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政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方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4.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作者简介:项学松(1986- )男,辽宁海城人,助理工程师,专科学历,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建筑工程施工。

参考文献

[1] 卢循主编.建筑施工技术.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第9篇: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

中图分类号:TB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068-0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相差较大,集中供热是现在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我国供热领域从50年代开始起步发展迅速,并且随着人们对建筑环境热舒适性要求日益重视,我国供热事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发展水平也成为了城市现代化的标志。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供热收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居民采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享受的一种福利,冬季采暖费按面积收取,由居民所在单位负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已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供暖收费率都从90年带初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东北西北地区供热费收费率问题最多。供热费拖欠,收费困难,收费率逐年降低,成为政府和供热单位的难题。从表面上看,供暖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体制有关,但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只有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过去采用采暖费按面积收取,不能激发居民的自觉节能意识,造成热量的无谓消耗,能源浪费极大。必须按节能的方针进行采暖设计,把“热”作为商品来向用户收取热费,即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既方便了供热管理,也能极大的节约能源。使居住建筑分户计量成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把采暖节能变成人们使用热量时的一种自觉行动,将用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逐步取消按面积收取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除此之外,热用户大多采用单管顺流式系统,且无有效的调控设施,造成水力工况失调严重,各用户冷热不均。一些用户室温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影响居民生活,而另一部分用户则室温过高,只能开窗调节室温,造成热能浪费。这就导致虽热源足够,但由于水力失调,部分用户仍不能按其需求获得足够热能。供热部门为保证供热标准,只能超负荷供热或以“大流量,小温差”方式供热。但这些方法,都不如让用户自己调节温度而行之有效。原有的采暖系统设计形式使得用户缺乏调节手段,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今后在供热分户计量的工作安排中,要求所有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据权威部门测算,安装室内温控、计量设施,实行按热计量,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可节约能耗近20%到30%。北欧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配套的技术措施,特别对采暖系统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及用户能够充分利用自然热,提高舒适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丹麦的建筑法规要求“采暖系统必须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确保调节供给的热量为所需热量”。芬兰国家建筑法规“建筑节能”指出:采暖系统通常应该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便调节供热量使之与需热量保持一致。对于独立式的住宅或带有几套公寓式住宅建筑,为了调节室温,需设有手动中央控制装置,每个房间中装设散热器恒温阀,或其他控制装置。英国标准协会颁布的“住宅节能改造设计手册”中规定:在所有房间中(除非房间中已有室温恒温器)必须安装散热器恒温阀,以使最大程度的利用太阳能以及其它的热。此外,在法国1974年建筑法规、瑞典1975年建造法规中,均有类似的规定。

据目前初步统计,城镇建筑供暖用能折合标准煤1.3亿t/a,占我国总的城镇建筑用能的52%,因此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建筑单位面积供热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2―3倍,而建筑除供暖外的其他用能(照明、空调、家电、建筑设备等)按单位面积比较,却仅为发达国家的1/5―1/2。因此供暖节能应是我国建筑节能的工作中潜力最大、最主要的途径,应该作为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保护资源和环境,节约能源一直作为我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目前的采暖用能占全国商品能源总能耗的的比例较大,采暖的高能耗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成为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供热体制现状早已引起了国务院学者的高度重视。建筑物节能也成为了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行供暖用热计量收费,便能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节能减排”已列为十一五供热发展规则,将供热计量推向了。而热计量则在“节能减排”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规定,在城市兴建小区建筑中扩大供热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对既有采暖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扩大按户计量收费的范围,最迟在2010年底全面推行。用热计量一方面使节能和个人利益挂钩,充分调动用户节能的积极性,使建筑节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另一方面,能尽早改变我国现在的按面积计算采暖费的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向用户收费的供热体制,真正解决供热收费难问题。按热计量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用户花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计量收费后,迫使供热公司要进行按成本核算,减少能耗,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要求,使供热行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步入良性循环。

供热价格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面临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十分艰巨和繁重,我们一定要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供暖按热计量收费体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于汾蒂.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热用户节能措施的重要性[J].暖通空调,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