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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推进环保工作重点从污染控制转向全面治理,集聚人力、财力、物力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汕头市人民政府于近日颁布实施了《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到2010年,全市投资52.25亿元建设包括污水处理、流域综合整治等37个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方案确立了近远期目标,即:到20*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控制,环境综合指数达到80分以上;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全市酸雨频率降低到35%以内,地表水水质达标率95%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以上,声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医疗危险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达90%,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中心市区的创模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新建市区各项创模指标如期达标。到2010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80%以上县(区)建成生态县(区),全市建成国家生态市。为确保目标的实现,方案明确了市环保、经贸、林业、建设城管、水利、海事、宣传、发展计划、科技、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的责职和分工,要求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治污保洁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方案同时确立了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市各级政府结合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加强对治污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面启动练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治污保洁方案”报道一
练江流域的整治是本次治污保洁工程的重头戏,汕头市治污保洁方案对此做了详细规划,制定五项措施推进整治:一是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限制印染、造纸等行业的发展和流域内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取缔“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工作和重污染企业停产治理。二是狠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至20*年底,建成潮阳棉城、和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和潮南峡山、两英污水处理厂的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能力15.1万吨/日;至2010年底,建成以上4座污水处理设施二期工程及谷饶、贵屿、铜盂、沙陇、井都、成田、田心、司马浦、陈店、仙城、胪岗等地11座新建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8.77万吨/日。三是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至20*年底,建成潮阳、潮南两个区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处理能力达700吨/日;至20*年底,建成13个镇级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全面实现垃圾的安全处置。四是实施河道整治。改造练江截洪工程为可调控分洪水利设施,利用海门湾桥闸外潮水清污;对练江河道进行清淤清障,加大江水流量、流速,定期清理江面水浮莲,恢复练江的自净能力,逐步改变污染面貌。五是深化贵屿镇环境污染整治。加大“三个禁止”力度,严把固体废物进口关,取缔无证经营,实施固体废物集中经营加工,拆解污染集中治理,大力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产业。
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主要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其无害化消纳处理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垃圾围城、二次污染、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规划选址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建成集节地、节能、环保、循环等先进工艺技术的综合平台,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对上述问题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园区内集中处理,同时做好园区排放达到环保要求。这便于形成规模效应,集中控制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有利于资金、技术、项目的整合联动,形成产业链条发展格局,有利于实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间能流与物流的合理调配,形成循环利用机制[1]。但如何在园区内充分做好污染控制、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2008年以来,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讨,从而总结出一套利用循环经济思想建设管理城市大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园区的理论体系,对其他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一、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大型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建设以各种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为主要内容,各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水、电、气、热无疑是园区内最大的能源消耗,是园区管理成本的最大支出。因此,以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原则,以节能环保、降低消耗为目标,通过对各项目之间水、电、气、热等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实现各项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成为大型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
(一)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的减量化原则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源流量,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的方式来避免。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处理也应该遵循此原则,因此在园区规划建设上要考虑垃圾的前端减量,通过机械分选再次对垃圾进行分类,从而达到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目的。对于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节能及有效性,避免过度分选,造成其他能源的浪费。
(二)以废弃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的再循环原则
针对垃圾处理链条中各个环节,在通过物质能量换算后,对分选出的物质及处理过程中的产物进行最大化的再利用,应采取设施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加大废弃物的转化效率,实现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注重成本,关注经济效益。
(三)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的资源化原则
通过对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多次回收利用和资源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小排放。资源化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回收和综合利用。与资源化过程相适应,应增强再生物的再利用意识,促进整个循环经济的实现。
二、规划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
(一)利用经济学区域发展与区域协调理论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首先,要明确园区的基本定位、基本功能和职责,因为固体废弃物的范围很广,园区不可能全部接纳处理,而且环卫行业的固废处理园区不同于工业园,主要是以处理消纳城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园区的规划应该围绕以建设处理这些垃圾的设施及避免二次污染的环保设施为主,同时充分考虑设施间物质、能量的相互利用,综合处理减少排放,建设好公共基础设施。所以循环经济园区规划实施方案应当优先符合“循环经济”的项目建设;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优先环境污染小的项目建设;坚持“整体优先”原则,分析园区内部物质流、能流平衡;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设置园区缓冲带。
根据经济学区域发展与区域协调理论,制定了北京市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图1为发展规划中园区核心规划图。制定发展规划前,首先明确该园区的功能定位。作为市政部门归口的园区,其定位是:以处理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为主的综合资源化处理园区。
规划分核心区(图1)和周边地区规划(图2),核心区主要以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为主,周边地区规划在核心区周围,分别规划能源产业区、绿色产业区、环保产业区、科教产业区,按照“分区布局、一区一业”的总体思路,构建“四区四业”产业体系。园区的发展规划项目设施注重节能低碳、资源循环利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明确“固体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处理中心”为园区发展主体和功能定位,为此,要着重建设发展核心区,核心区内规划了19个建设项目,其中8项为基础设施类,主要为: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物资回收中心、建筑垃圾处理厂、 园林垃圾处理厂、 东北热电厂。这8项设施发挥着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主要功能,是园区的核心设施,是产业链的节点和主线,应优先安排进行建设。
(二)利用经济学供需平衡的原理规划园区内的处理设施能力
园区将机械分选、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综合利用等集中优化设计,形成完整封闭的循环处置链,这就要根据区域内接收的垃圾量,结合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设各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要结合经济学供需平衡原理,做到区域内物质总量平衡。避免造成个别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或过剩。因此,园区要根据处理的流程,规划设计总体物流供需流程图,保证供需平衡。可根据进入园区的原生垃圾、餐厨垃圾、绿色垃圾、医疗垃圾的数量,分别计算出分选中心、物资回收中心、焚烧厂、填埋场、餐厨处理厂、有机垃圾处理厂、医疗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车间等处理设施的日处理量,以及每日产生水、电、沼气、肥料的数量。从而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提供基础数据,避免以前传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单一、能力不足或过剩闲置,缺少相互协作,占地面积大,环保设施重复建设,污染控制分散,居民反对强烈的不利因素。
(三)根据循环经济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建设园区内循环利用基础设施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该种说法虽然还有所争议,但也说明垃圾经过分选和有效处理是可以变为资源的,垃圾通过分选可以得到金属、塑料、橡胶、木材等物质,属于可以再利用的资源,所以园区内的各处理设施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二次利用,甚至三次利用。按照循环经济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在建设好核心区固体废弃物处理基本设施同时,要重点建设开发循环利用类设施。这样才能将基本设施的各个节点和环节串联起来,使之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余热及处理的后产品,作为下一个环节的原料和能源加以利用,真正做到园区内的物质、能量的综合循环利用。
为此,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规划设计了循环利用类项目7项:填埋气发电并网、填埋气循环利用、雨水利用、电力综合利用、餐厨垃圾菌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综合利用、余热利用。这些项目主要是利用垃圾填埋的有机物产生的沼气发电;垃圾焚烧产生电能及热能加以利用,电能主要是输入电网和生产生活自用,热能用于园区供暖、生物菌剂的生产及垃圾的脱水处理等;污水经过处理与收集的雨水一同用于洗车、降尘、绿化;对于餐厨垃圾、绿色垃圾,根据其有机质含量高的特殊情况,通过高温耗氧及厌氧发酵使其产生沼气和肥料加以利用;焚烧产生的废渣用于制砖和修路等等。通过项目的整合、技术运用,使资源在园区内实现高效利用。
综合处理园区的建设避免了传统垃圾处理仅仅以处理掉垃圾为目的,忽略资源的再利用、工艺再开发及环境的综合保护,为设备研发、技术引进、资金投入、管理创新创造了新的环境和平台。
(四)效益分析
1. 经济效益
通过园区整体规划和加强循环经济类项目建设,大大提高了园区经济性,2012年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经济效益为27790.66万元,在没有完全形成综合处理园区时的2009年经济效益为-136.09万元。其中,填埋气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出售、菌剂、物资回收等项目的经济效益对扭转经济效率起了关键作用。
2. 环境效益
通过园区科学的规划,建设综合处理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可明显减少填埋中有机物含量,减轻填埋场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预处理可明显减少单位热能转换所释放的污染物,根本解决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入炉燃烧,因热值不稳定造成的燃烧工况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减轻焚烧污染物的产生与释放,降低烟气控制的难度。预处理阶段垃圾物料减量,使处理单位原生垃圾产生的飞灰量明显减少,减轻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3. 社会效益
循环经济园建设集成了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焚烧系统、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灰渣再利用系统等,使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总体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为彻底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提供了切实可行、快速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循环经济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环保问题,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循环经济不仅要注意成本、资金要素,而且还必须注意连接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在时间——空间配置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3]。因此,在一定区域内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形成循环经济,必须综合考虑和缜密策划,从而实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间能流与物流的合理调配,实现循环经济理念在产业园区的应用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关键词:乡镇垃圾 处理模式 建议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乡镇垃圾化趋势加剧,而乡镇垃圾无序管理和随意处置已严重危及乡镇生态环境,影响群众生活,已成为乡镇突出的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乡镇垃圾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乡镇是社会主义乡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乡镇环境的垃圾处理的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受到资金、技术限制,城镇的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我国城镇生活方式转变中的重大课题,城镇垃圾的妥善处置,对保护城镇环境起到了重大作用。这不仅是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乡镇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社会安定的现实需求。在此,以江西省上饶市为例,通过乡镇调查,初步探索出适合的乡镇垃圾处理模式。
1 乡镇垃圾处理现状调查
1.1 乡镇垃圾处理调查现状
据2011年数据显示,全国乡镇每年产生90多亿吨生活污水、2.8亿吨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化肥年使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
在上饶市各乡镇中,除了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有收集和简易处理外,乡镇农户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集镇规模小的大约2000人,大的集镇达到8000人甚或1万人以上,按照调研数据来看,集镇每人日产生垃圾量在0.9千克左右,与国家有关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统计口径南方乡镇每日人均产生量为0.8千克相差不大,照此估算,上饶市各乡镇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在1.8吨至9吨,从运作主体来看,乡镇生活垃圾都是由各乡(镇)政府来处理。从清运情况看,集镇规模大的乡镇生活垃圾基本达到日产日清,集镇规模小的乡镇通常每隔1-2天清运一次。从处理情况看,大部分乡镇采用集中简易填埋方式,还有采用简易堆积的方式。而在满意度方面,多达51.50%的村民对目前的生活环境感到不满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感到满意的仅占19.2%,充分说明居民对于这种“垃圾围城”的生活环境并不满意。
1.2 乡镇垃圾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发现,当前乡镇垃圾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垃圾数量猛增,房前屋后,村内外低洼处小型垃圾堆非常常见,并且无人过问;垃圾中不可降解物大量增多,塑料袋、饭盒、可乐瓶、易拉罐、矿泉水瓶、破化肥袋子、烂塑料薄膜、破鞋袜等丢弃越来越普遍;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低,很多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被随意丢弃。
垃圾处理一般包括收集、转运、处理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调查中上饶市各乡镇垃圾处理在这三个环节都还做得不够:
一是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置固定垃圾转运站。大多数乡镇只是建立垃圾临时转运点,只能露天作业,对空气的二次污染较大。
二是大部分乡镇没有专业的运输工具。大多数乡镇垃圾运输车使用的基本是农用车或拖拉机,基本没有密封,运输过程中泄露、吹散情况严重,给二次收集带来极大困难。
三是少有专用、规范的垃圾填埋场,未做到无害化处理。部分乡镇采用简易的垃圾填埋场,只是在原始的地形上加以开挖而成,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渗处理措施,有的乡镇甚至只是采用简单露天堆积,未做任何处理。
四是乡镇垃圾处理运转资金困难。据了解,一个集镇人口约8000人规模的乡镇,每天的垃圾生产量达到7吨以上,采用集中填埋式处理,包括雇用专业车辆开挖及填埋土方、运输车辆维修、油费、人工工资等一年运转费用达到20万元,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到3万元,其余缺口需要乡镇财政贴补,给乡镇增加巨大的经济压力。
1.3 乡镇垃圾处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乡镇垃圾处理作为乡镇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镇环境改善的进程。乡镇环境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无法从单方面来有效地解决,这就需要多角度来探讨乡镇垃圾处理现状存在的原因。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垃圾处理简单、随意。乡镇普遍存在公共设施建设滞后现象,乡镇生活垃圾,大部分被简易掩埋、堆放。久而久之垃圾成山,不仅附近的空气质量很受影响,而且对当地的地下水资源、土地合理利用危害甚大。整体呈现出处理主体个体化、分散化,技术水平低,处理不彻底,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等特点。
二是农民环保意识不强。乡镇垃圾处理问题的解决需要全民共同参与,需要农民的积极配合。但是出于自身受教育水平、国家宣传力度、乡镇农业生产模式、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村民的卫生意识较为落后、环保意识较为淡薄、价值观念滞后、生态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足,亟待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水平,强化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是乡镇垃圾处理法规较少。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储存、利用、回收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防治污染环境,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控制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专门规定:乡镇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
四是政府资金严重不足。乡镇居民点相对分散,交通不便造成处理费用大增,但是由于村庄可支配的公共资源有限,村庄自身无法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处理村庄内部的垃圾。市县乡等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只能兼顾到城市和乡镇的垃圾处理,基本没有专项资金对乡镇垃圾处理进行投入,使得乡镇产生的垃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乡镇垃圾的分类和技术可行性分析
2.1乡镇垃圾的来源、分类
在我国,乡镇垃圾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村民的生活消费品如燃煤、饮食食材、塑料制品,各种废弃工具和破旧衣物等。其主要成分包括煤渣、厨余物、废纸、废塑料、废旧家电等。(2)产业废弃物:主要指工、农、畜牧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中最主要的是养殖业产生的大量粪便。由于这类废弃物有机成分含量高,不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将会侵占大量土地和污染附近水体环境,对农村生态系统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3)危险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含汞镉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失效农药和灭鼠药等。这类垃圾往往带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需要及时妥善的处理,否则会严重危及到当地甚至附近乡镇的环境。
根据生活垃圾的组分可将乡镇生活垃圾分为四类:(1)有机垃圾:如生菜、剩饭、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以及秸秆、草木等;(2)无回收价值的无机垃圾:如灰土、煤渣、破废瓷器等;(3)有回收价值的废品:如纸类、玻璃、金属等;(4)毒性垃圾:如含汞镉电池、灭鼠药等。
2.2 乡镇垃圾处理的技术可行性
通过对上饶市乡镇地区垃圾成分的调查可知,其中生活垃圾中约有70%是灰土,剩余30%是厨余、砖瓦、玻璃、塑料、纸、织物、金属、木竹、有毒有害废物,生活垃圾中主要是无机成分,有机成分很少。农业废物主要是秸秆、畜禽粪便及少量其他废物(主要是废弃农药瓶)。区别于城市垃圾,乡镇垃圾分布面更广、收集更为困难,因此必须探索一条与乡镇实际相吻合,与经济承载实力相适应,与城乡统筹发展相一致的科学处理模式,并根据各地事情有针对性地选择应用。
目前我国使用较多的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1)堆肥化。堆肥化就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有控制地促进固体废物中可降解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能用堆肥化技术进行处理的废物包括庭院垃圾、有机生活垃圾、有机剩余污泥和农业废物等。(2)卫生填埋。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气体、渗沥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最终对填埋场封场覆盖,从而将垃圾差生的危害降到最低的处理技术。(3)焚烧。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但处理费用高、操作复杂、产生二次污染。依据目前乡镇的的垃圾成分及经济情况,乡镇垃圾处理模式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建得起、能运行”,因此乡镇垃圾应采用组合式处理原则。
3 乡镇垃圾处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规划先行、以城带乡”的原则,县(市)政府作为乡镇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主体,针对不同县域实际情况的差异,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经济可行的垃圾处理模式。乡镇垃圾处理模式包括三种“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和“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组合模式。
3.1 “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
对于县域面积较小、县城位于县域中心且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可以采用在县城集中建设一座垃圾处理场,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村组建设垃圾收集点,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模式,处理模式可以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个县只需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场,一次性投资相对少,缺点是距离县城较远的边远乡镇垃圾运输成本较高。对于县域面积较大或县城不在县域中心的县(市),可以根据县域的实际情况将本县划分成2-5个片区,在处于每个片区相对中心的乡镇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场,各乡镇负责收集和转运本乡镇垃圾,即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片区中心处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垃圾转送距离相对较短,运转成本相对减少,但一次性需建设多个垃圾处理场,首次投资增大。
3.2 “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
垃圾处置的目的是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垃圾处置方法有三种: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卫生填埋的方法技术简单,投资少,但占地面积大,也容易带来二次污染。传统的堆肥法要二次发酵,占地面积也很大,切堆肥技术要求高,产品指标的一致性较难控制,加之产品自身价位低,不易贮藏及远距离销售。焚烧处理的减容量及无害化效果最好,但投资及运行费用较高,空气二次污染较难控制。各国普遍采用的先进方法是上述三种的组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现状,对于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分散养殖普遍的地区,适宜发展户用沼气,将有机垃圾作为沼气发酵原料加以利用。可以“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对于乡镇垃圾,可以设置专门的收集点,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鼓励居民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对于已经一次分类的垃圾,可大大减少二次细分类的工作量,将细分后的不同垃圾分别进行回收利用(玻璃、纸张、塑料等)、卫生填埋(煤灰、砖头等无机垃圾)、沼气发酵(菜叶、瓜皮等有机垃圾)和集中处理(电池等有毒垃圾)。“回收利用-沼气发酵-卫生填埋”模式是一种投资少、运行成本低、工艺简单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模式。
3.3 “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组合模式
经济较为发达的的乡镇可以采用“混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的组合模式。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因分拣和处理处置方式的不同,为实现对乡镇生活垃圾的最优化处理。由村民主动混合/分类投放到固定收集点,将垃圾集中后进行人口分拣,根据垃圾本身可回收、有机、无机、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等性质进行分类,再将分类后的垃圾分别运输到不同的处理点,进行回收、堆肥、填埋等处理。其中,采用混合投放还是分类投放,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采用混合投放收集简单,不需要单独分拣和处理,所需要的劳动力较少,难度和成本较低,但垃圾集中后分拣完全的难度增加,同时不利于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实现;而分类投放则更为有效率,劳动力投入较少,一般而言后续处理难度低于混合分拣,但分类设置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垃圾后续处理暗度增加。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分类收集处理的原则必须得到贯彻,不同性质的垃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用组被充分利用实现资源化,无用组经过处理实现无害化,乡镇垃圾中转站对待处理垃圾进行压缩实现减量化,以实现乡镇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同时必须考虑不同乡镇地区的实际村情进行合理选择,构建相应的组合模式,方可实现有效的来及处理。
4 乡镇垃圾处理的相关建议
除了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模式,在乡镇建设过程中政府、企业、村民等各种主体还必须有相应行动,方可实现真正达到有效处理乡镇垃圾、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调查中上饶市的经验已经表明,借鉴城镇环境污染治理体系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方案,除此之外,还应积极向国外好的处理模式学习,现针对我国乡镇现状,具体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农民素质,宣传环保知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电视、报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大力宣传乡镇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仅要强化乡镇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还要对广大农民进行宣传,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只有全体农民自身形成了对环境保护的共同认识,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乡镇的环境面貌,也从源头上杜绝环境问题的滋生。
二是完善立法,制定村规民约。我国乡镇垃圾处理的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重视乡镇垃圾处理的专门性立法。同时立法过程应与乡镇建设相结合,使乡镇垃圾处理和社会主义乡镇建设相互结合,促进乡镇垃圾问题的早日解决。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特别是对农药、医疗垃圾、电池等敏感垃圾进行回收,集中进行处理。
三是设立相关部门。村民的自治力是有限的,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履行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结合乡镇建设的契机,政府有必要设立乡镇垃圾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主义乡镇建设过程中乡镇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管、指导。运用行政手段对乡镇垃圾处理进行强制性规范实施,建立垃圾回收制度,结合村庄特点建设回收站、小型处理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
四是引进科学技术。乡镇垃圾技术处理的技术突破不能单凭村民自身的摸索,必须借助相关科研人员的技术攻关。针对乡镇的具体情况,对垃圾的处理实现资源利用回收,将科技运用到垃圾处理上,把村民眼中的垃圾变成宝贵的可利用资源,如建立沼气工程。在自然生态基础良好的乡镇,尽量实现用生态的方式实现垃圾的自净处理,减少清运垃圾的成本和费用。
参考文献
[1] 尚晓博,张朝升,荣宏伟等.中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与解决对策[J].现代化农业,2011(11):34-36.
[2] 郑好,梁成华.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现在及管理对策研究[J].北方园艺,2010(19):223-226.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焚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五)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办理运营证,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或不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七)收集容器破损或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条特种垃圾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特种垃圾处理厂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附属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经处理,擅自转移特种垃圾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六)焚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烟气和残渣排放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特种垃圾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总平面布置,固体废物,循环经济园区
Abstract: in this paper recycling economic principle as the foundation, with the solid waste treatment based on present situ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use the circular economic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natural condition, logistics conditions and all kinds of solid waste treatment plant concrete, the total plane design. Paper around the design idea, first the park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bution; And then all pollution control internal surface decorate; After considering the functional partition and topography, the road network, pay atten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Finally,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layout, the network, turkmen, vertical, pipelines, etc,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sign, choosing the optimum scheme to achieve unified planning, rational layout, economic security requirements, and the use of a belt and local wind characteristics, adjust the layout, minimal impact to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strive to design a neat, comfortable, a rhythm solid waste park general layout.
Keywords: general layout, solid waste, circular economy park
中图分类号: X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固废园区的总图场地特点分析
固废园区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类型,具有场地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场地占地大、交通运输复杂、运输方式因工业种类各异、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又根据处理垃圾的特点(气味浓重、原料腐蚀性大、防污染标准高等),各设施除了要满足工艺布局的合理性之外,总图布置还要通过分析总图要素的特点,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程度。另外,对于医疗垃圾、粪便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电子垃圾处理厂等这些都应该布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因而大多固废园区布置,都在坡地或山区等不宜居住的位置。这样就存在地形起伏较大,建筑布置受到限制,道路布置也受限制,需要处理高差问题,土方量较大,支挡构筑物较多,工程量较大的问题。
二、固废园区总图布置方法
总图专业是一个人人可以有问题的专业——业主、设计院领导、其他专业同事、施工队等等,那么这就要求我们总图设计人员每画一笔,每一个建筑单体的位置、每条道路要素的确定等都要有理有据,不可凭空而来。也就是说,比如业主要修改某一建筑单体的位置,总图设计人员要说出为什么要放在这里,有什么好处,说服业主,让业主理解设计人员这样布置是有理由的,是综合考虑过的。
我们知道总图是项目前期和业主交流最频繁的专业,那么前期如果反复修改(5次以上),业主就会对我们的设计水平有个疑问,这样对后期其他专业介入不经意间设置了障碍。因此,固废园区总图设计首先要做到的是有理有据!
通过对已建成固废园区的总平面布置优劣势分析和场地特点的总结,我们就可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的对固废园区做出现阶段较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了。下面将开始总结总图布置的方法和步骤:
1、园区单项处理设施的确定
完整的固废园区应该包括以下设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垃圾焚烧厂、飞灰固化厂、污泥处置厂、炉渣及建筑垃圾制砖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置厂、渗沥液处理厂、电子垃圾处置中心、光伏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技术预留基地、环卫设施(环卫停车厂等)、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对以上设施的工艺流程关系见图3-1:
图3-1固废园区污染区工艺循环关系图
2、各设施布置的方法
通过关系图我们知道,生活垃圾可以直接进填埋场或进焚烧厂进行焚烧,焚烧之后的余热要供污泥处理厂和餐厨垃圾发酵制肥料,而产出的炉渣、飞灰要和建筑垃圾结合起来制砖,而产生的沼气要进行收集再利用。最后没有利用价值的残渣进填埋场进行填埋。对于电子垃圾要单独处理,处理时产生的废水汇入填埋场调节池,一起由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中水进行园区绿化浇灌和道路降尘等。
(1)污染区总平面布置方法
首先,我们知道填埋场是需要库容的,最好选择在天然沟谷处,这样填埋场的位置基本可以确定。其次,焚烧厂占地是除填埋场之外,最大的用地面积,因而在填埋场确定位置之后,就要选择焚烧场的位置了。从关系图中得之焚烧厂和其他小厂也存在原料和热能供应关系,那么在布置焚烧厂的同时,也要考虑这些附属小厂的位置。一般的情况下,填埋场占用了沟谷,沟顶都会有一部分位置可以利用,尽量布置在红线边缘,再根据风玫瑰图,将焚烧厂布置在填埋场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最好也能满足焚烧厂纵轴能平行于常年最大风频风向或有小夹角,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穿堂风增加焚烧炉的热损失。同时除了大气气候对其的影响之外,也要考虑到焚烧厂有烟气产生,注意地形地貌等因素造成的局部地方风对布置的影响。比如,XX市的焚烧厂,处于静风率较高且伴有逆温层的群山封闭的盆地,该厂产生的烟气基本排不出来,之后总图专业把污染厂集中布置并与清洁区加大间距,中间大面积绿化隔离带处理,要求工艺专业做了烟气口加高的措施。再次,要求餐厨和粪便处理厂最好布置在一起,因为二者气味和处理工艺类似,也可以一起做绿化隔离。污水处理厂要离调节池和餐厨近一点,因为餐厨和填埋场是主要产生污水的地方,可以减少各种管线的使用长度。另外,对外交通较多的工厂要尽量与进场道路相邻(焚烧和填埋可以考虑尽量外移),处理量较少的工厂(比如医疗、餐厨、粪便等)可以内移。
(2)洁净区总平面布置方法
洁净区指综合管理中心,包括宣教中心、园区办公服务中心、环卫车辆停车场、固废试验中心、食堂、职工宿舍楼等。
洁净区的布置首先应与污染区分成两片区,中间用高大的抗污染常绿树种隔离布置;其次洁净区应布置在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尽量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焚烧厂和医疗垃圾处理厂。再次,本区布置最好加强景观绿化布置,因为周边环境问题,此处又是整个园区员工下班后的主要活动场所,所以景观绿化做不好,会影响整个园区的形象。
(3)两区布置的共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论是否是污染区,为了利于自然通风、改善工作条件,在平面布置上,除焚烧厂外, 均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布置时要考虑到土方工程量、竖向布置、管线等情况。不能一味的满足平面要求而忽略了竖向设计,致使大面积开挖土方,造成山体稳定性下降,道路护坡工程颇大等不经济情况。
考虑到要预留发展空间的问题,对于焚烧厂,填埋场这类大型设施,最好在其附近备好二期发展用地。而对于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小型设施,直接在厂房内留有一条到两条生产线即可,生产线未上之前,厂房内空间可做临时物料堆放区使用。
结论
总平面布置是一门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广,联系的部门和专业多,遇到的矛盾错综复杂。这就要求总图设计人员在总平面布置时,综合分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多方案比较,择优选用。
参考文献
[]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
[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雷明 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第5页
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卫健局:
为切实加强医院环境卫生和文明服务建设,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文明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病患有更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医院《关于创建“优美环境 文明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医院创建“优美环境·文明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1、严格执行环境卫生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现环境优美。健全卫生管理机制,加强对我院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把环境卫生整治列入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开展室内外环境治理,有专人负责院内外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排水系统完善,无堵塞、溢流。开展卫生间卫生治理,做到卫生间通风、照明、防蚊蝇鼠设施齐全,标志标识清晰,有洗手设施,干净明亮。
2、医疗垃圾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污水、污物、粪便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符合环保要求。
3、加强卫生文明宣传,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和文明行为,引导病人及其家属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4、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改善服务态度,实现文明服务。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做到四个文明一个规范,即仪表、举止、言谈、诊疗文明和窗口服务规范。
二、自查结果自我评定
通过此次创建“优美环境 文明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我院医疗卫生环境与管理,实现环境整洁优美,人人文明服务的目标,清除卫生死角,树立我院在群众中的形象,深入、持续开展文明服务,达到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流程科学合理,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安全,服务环境公开透明,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温馨的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此次活动中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虽然有很大的改变,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善。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医院环境存在的问题
1、卫生间的纱窗有积尘。
整改措施:要求环境卫生负责人清除纱窗上的积尘。
2、卫生间的污水池有污迹。
整改措施:要求环境卫生负责人清洗污水池,做好干净整洁。
3、个别科室玻璃不够明亮。
整改措施:按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二)文明服务存在的问题
1、个别医务人员对此次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整改措施:加强督导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
2、患者家属流动性大对公共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
整改措施:增加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爱护环境意识。
【关键词】 护理管理;医院感染;感染控制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29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375-02
医院感染是一种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尽管患者在医院内时间较短暂,为此获得感染的因素多而复杂,常增加医院感染控制的难度。医院感染控制是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护理人员的防护能力,并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及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院内感染控制有重要的临床意义[1]。本文将对2007年1月――2013年1月期间我院收集的医院感染控制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对我院2007年1月――2013年1月医院感染资料及护理管理等相关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为加强医院感染控制,我院于2010年1月开始实施全新护理管理,为检验控制效果,选择2007年1月――2009年12月未实施护理管理的医院感染资料进行对比。
1.2 方法 采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采用x2对所获得资料进行统计学描述和推断,检验水准α=0.05。
2 结 果
2010年1月――2013年1月实施全新护理管理后,医院感染率明显低于2007年1月――2009年12月未实施护理管理的医院感染率,两个年度段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3.1 护理因素引起医院感染的原因
3.1.1 消毒工作流于形式 是医院内患者最为集中的科室之一,室内空间有限,且患者数量大,医护人员工作量大,各项清洁与消毒工作难以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如,对空气消毒、消毒器滤过网未定期清理等,致使内细菌增多,而增加医院感染风险。
3.1.2 缺乏医院感染意识 护理工作比较沉重,护理人员长时间忙于护理,与此同时,医院及护理部门未能及时开展医院感染知识继续教育,而使护理人员缺乏医院感染知识和防护意识,难以有效控制医院感染。
3.1.3 医疗器具消毒不规范 护理人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对医疗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袖带、冰袋等使用率较高的医疗用具的消毒时间、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操作方法不到位,往往易造成交叉感染。
3.1.4 医疗垃圾处理不规范 护理人员未能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要求,对处理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或封存袋口关闭不严、存放时间较长,均会增加医护人员和就诊患者医院感染的风险[2]。
3.2 护理管理措施
3.2.1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由护理部组建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管理小组,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感染控制护士组成,将预防医院感染控制落实到具体个人,做好消毒灭菌及日常监测工作,并联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机制,促进责任护士在护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消毒隔离、无菌操作、清洁卫生等规章制度,同时,制定赏罚机制,避免管理控制工作流于形式化,保障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可顺利开展[3]。
3.2.2 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意识 根据医院感染不同时期及具体情况,对全体护理人员定期医院感染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根据医院感染质量标准,规范中各项护理操作,同时,对新分配到及实习的护士进行感染知识岗前培训,以此增强护士医院感染控制意识及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另外,将业务骨干及护士长送往上级医疗单位进行学习或学术会议,不断更新医院感染的防治知识,以此带动整体护理人员提高医院感染的控制能力,人人掌握医院感染管理规则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4]。
3.2.3 加强各环节院内感染控制 根据消毒隔离管理规章制度,合理分布内无菌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菌物品应按照灭菌日期的先后由专人进行存放与管理;加强对听诊器、温度计等外科诊疗用品及器械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灭菌合格率100%;根据医用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垃圾妥善分类后,再收集集中处理,对有污染的医疗废物应专放,并贴好警示标贴,再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避免有污染的医疗废物混放,而造成传染病扩散;加强环境管理,每日均进行空气消毒,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地,避免空气尘埃量超标,并可有效预防内细菌繁殖,为此要求室内的空气培养细菌菌落总数不得多于200cfu/m2,非无菌物品的物体表面及护理人员手部的细菌菌落总数不得多于5cfu/m2;同时,加强每位护理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及个人防护,预防被污染锐器刺伤[5-6]。
3.2.4 开展医院感染监测管理 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可有效预防感染的发生,为此在医院感染控制中,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各项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工作,如检查科室内环境污染监测,各种消毒药浓度、剂量、使用情况的监测记录,无菌医疗设备的消毒合格率,清洁灭菌卫生等,并根据具体调查出的医院感染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由消毒隔离管理小组提出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方案,并定期检查干预管理的结果,直至完全合格。
4 小 结
在护理管理中,医院感染是评价护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医院感染控制中很多内容涉及到护理工作环节中,为此护理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护理人员严格遵守各项预防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按要求认真严格地执行各项无菌操作,以此降低医院感染率,保障患者健康及医护人员的工作安全[7]。
本文研究中,结合医院的特点、实际情况,及医院感染的发病原因,经护理部组建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管理小组,参与到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中,制定合理的预防目标,并在常规护理中,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感染工作[8]。
通过对护士进行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以此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意识,从而有效提高护理工作中各个环节的院内感染控制效果,并采用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医院感染监测管理,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降低医院感染率。本文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1月――2013年1月实施全新护理管理后,医院感染率明显低于2007年1月――2009年12月未实施护理管理的医院感染率,两个年度段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在护理管理中,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可有效降低医院感染率,对预防中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保障就诊患者健康及医护人员的工作安全,值得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周宁宁.护士长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9,8(5):158-160.
[2] 朱玲.护理管理在控制医院感染中的作用[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0,11(15):208-210.
[3] 张美红,施红花.护士长在预防医院感染中的作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2):147-149.
[4] 林冬梅.有关在预防医院感染中外科护理管理的研究[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1,12(03):230-232.
[5] 杨风萍,吴文.护理管理在医院感染控制中的作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19(10):109-111.
[6] 曾红萍.护理管理在预防医院感染中的作用[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7(1):152-154.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多年来,*市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落实“三个转变”、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的重要措施,以“创模”为动力,充分利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治理环境问题,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总体环境质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保护环境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主要是投入不足,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机制不够完善,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目标的压力还很大,环境监管能力还不适应环境保护需要,农业和农村环境面源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等。对此,*们要高度重视,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把环境保护放在加快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位置加以推进,全面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按实现“三年转变”的要求,以创建和巩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总抓手,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紧紧围绕提高环境质量,重点解决大气、水、垃圾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突出的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抓好资源节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把*市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城市。
(二)工作原则。
1.环境优先原则。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安全、清洁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基础上,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经济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优先的战略位置,逐步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2.责任追究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对环保责任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保护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3.机制创新原则。进一步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测体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大力发展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适合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保护产业,集聚各方面的合力解决环境问题。
4.公平合理原则。以环境责任大小分摊污染防治成本,尽快解决保护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严厉处罚违法者。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水耗分别比20*年降低22%、14.5%;二氧化硫、COD排放总量分别比20*年削减12%和18%。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辖区地表水达到功能区标准,无劣五类水体;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控制断面水质满足三类水质标准;市区及县(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回用率达到30%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90%以上。危险废物和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分别达到98%和10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8%,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善的环境执法及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三、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统筹规划工业园区。综合分析资源、环境、人口等情况,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园区的规模、布局要合理,园区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要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禁止盲目圈地乱设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园区的雨污管网、公用的污水处理设施、供热、公共绿地等环境基础设施要一次规划到位,与园区项目建设同步推进,统一验收。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节能、降耗、增效、减污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考核指标,抓好落实。按照排放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工业园区和产品进行设计改造,促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快速发展。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禁止高能耗、高排污项目建设,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废物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对工业废弃物、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优先采用资源化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资源化项目,促进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型的销售、消费方式,遏制有害的、浪费式的产品包装方式。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南部山区是*市泉水和地下水的补给区,要切实加强对南部山区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的保护力度。严格按南控规划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建设可能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的项目,禁止堆存垃圾,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石)活动;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创造降水滞留和涵养条件;旅游等轻污染项目开发,要严格限制影响渗水的硬化占地面积,确保降水涵养量有增无减。要加强黄河及两岸低洼生态湿地的保护,禁止随意填洼造地,大力发展造林和适合湿地生长的生态物种,努力营造黄河湿地生态屏障。按照*市生态市建设的规划,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20*年底前关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和主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所有露天采矿(石)场、石灰窑、石料加工厂,已毁坏的山体修复治理率达到70%以上。开展全市湿地生态恢复工作,落实白云湖湿地规划,加快平阴城西洼湿地的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生态功能保护区要求的生态产业发展模式。努力抓好中心城区生态缓冲带建设工作,2010年底前使生态缓冲带的植被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五)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环保科技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定和完善促进环保产业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放大作用,建立具有良性滚动发展机制的环保产业推进资金。以高新区国家级环保产业园为依托,加快建设*环保产业研发基地,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通用测试平台、中间试验平台和技术成果孵化平台,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加快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形成一批环保骨干企业,努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四、重点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饮用水源地监督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坚决取缔卧虎山、锦绣川等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彻底清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章建设项目。平阴县、长清区排入黄河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削减要求。开展以饮用地下水为目标的城市分质供水工程,生活饮用地下水,冲厕、工业等供应中水、地表水;新建区域要按分质供水要求建设供水系统,老城区按计划进行分区供水改造。提高工业污水处理水平,一切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稳定达标,并按许可排污总量排放污染物,对不能稳定达标、达量排污的,全部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和正在施工建设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年底前要完成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工程,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处理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并逐年提高中水利用量;城市旧城改造小区和新建区域必须确保所排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利用系统;重点乡镇驻地2010年前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20*年底完成市区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市区河道实行全面截污,引清水或城市中水入河道,逐步恢复城市水系的生态功能,实现市区河道基本无劣五类水体的目标。依法按河流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省政府核定的*市“*”末COD、氨氮等总量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20*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要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环境产权纳入企业生产成本,将环境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
(二)以解决结构性污染为重点,努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继续解决结构性污染,进一步调整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使其符合大气功能区划要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20*年底前分别建成市区东部和西部两大天然气供气工程,2010年底前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严格控制燃煤品质,推广使用低硫煤,在市区及章丘市继续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源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实施限期治理;淘汰烟尘控制区内小于10吨炖小时的燃煤锅炉,1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采取高效脱硫、除尘措施;20*年底前所有燃煤电厂和热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鼓励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20*年底前淘汰10万吨以下的立窑水泥生产工艺和设施;20*年底前,1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达标排放,否则必须停产治理。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道路建设等各类施工作业的扬尘管理,确保施工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保洁的水平和能力;加快市区地面的绿化、硬化进度;煤堆、灰堆、渣堆、料堆必须进行防尘覆盖。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严把新车挂牌和外地车辆转入关,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尽快按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大气排污许可证,确保完成省政府核定的大气排污总量控制计划。
(三)以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大固废处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对水源、土壤的污染问题。加快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各县(市)要尽快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强化工业危险废物收、贮、运和处置管理,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和行政代处置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20*年底完成*裕兴化工总厂含铬废渣安全处置并开展土壤修复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规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水平。
(四)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制定辐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强化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重点加强对辐照装置和三类以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加强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得到安全处置。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和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努力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五)以面源治理为重点,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活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到2010年建成平阴、济阳、商河3个生态示范区,建成33个环境优美乡镇、1930个文明生态村。围绕改水、改厕、改圈,大力推广沼气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实行村收集镇处理,彻底解决农村柴草粪便乱堆、垃圾乱倒、污水漫流的“脏、乱、差”现象。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平衡施肥土壤监测,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及时回收农用塑料薄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合理规划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并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搞好秸秆综合利用,在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工业原料、燃料利用上争取新的突破。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把全市土地及空间资源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加强规划控制与引导,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以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其他部门不得进行审批。对违反环保法规擅自为有关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监理和审批后监察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管理。各排污单位要按“减量、达标、少危害”的要求,自觉依法排放污染物。要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采取可靠措施,按总量控制要求,减少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安全稳定、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严禁偷排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染物。对处理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换。
(三)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制度。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公安、城管执法、宣传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不能按总量控制要求稳定达标、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屡查屡犯、特别是恶意排污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打击或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坚决清理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的“土政策”。
(四)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满足工作需要。要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重点项目的财政投资力度,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合理调整不同水资源的价格,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达到微利经营。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化投入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五)加强环保队伍和制度建设。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环境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基层环保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六)扩大国际与国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与环境保护经验,提高*市环境保护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圈的作用,拓展与兄弟市特别是周边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环境公益性宣传,开设环境保护专栏,定期环境信息,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各级行政院校、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到20*年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5%以上。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创作并展示更多环保题材的作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下乡活动,提高农村环境意识。要继续开展“泉城环保世纪行”活动,及时报道环境保护的工作经验、污染治理成就,表彰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