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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法规课程是建设类高职院校土木工程类专业的必修课,在我院,城市规划、建筑学、工程造价等专业也都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该课程兼具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课程的开设顺应了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及复合型建筑人才培养的要求,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系统的法理精神。但目前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如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着重从教学内容安排即教材建设、课程考核方面对课程教学改革展开探讨。
一、建筑法规课程的特点
1、抽象性
建筑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涵盖了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的法律法规,是对我国建设领域内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介绍,而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尽管它是来源于建筑实践,但学生由于缺乏社会实践、工程实践的经验,特别是涉及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等诸多方面的有关知识则更为抽象,因而学习起来往往一知半解。
2、时代性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土木工程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随同国家的建筑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健全、发展、完善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初步形成了以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为龙头的一个建筑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务院、住建部又对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些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与规则冲突的法规与规章,并根据需要及时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而且随着土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不断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也必须不断地学习这些新的法规制度,因此,建筑法规课程的时代性非常明显。
3、实践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筑法规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变化,而市场是最活跃、最富有实践性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建筑房地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屋商品化,土地有偿使用,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城市化建设生机勃勃,与之相伴随,建设工程发承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等工程实践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传统《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主要缺陷
1、教学内容陈旧
对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最新学术成果没有引入教材;对建筑法规教学中的热点、难点及其有争议性的问题避而不谈;基础理论知识表达过于晦涩生硬,不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不适合学生自学等等。说到底,就是教材内容没有正确处理好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关系。结果造成学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缺乏适合建设类高职院校层次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案例的教材。
2、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不够
当前,高职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基本上还是以教师为主体的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也是教师决定,学生只是被动的学习,因而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性,容易滋生厌倦情绪。
3、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不够
受课时安排、设备、经费、多媒体教材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约,导致教学过多地依赖教师的讲授,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大大降低了教师的导学功能。
4、考核方式比较单一
单一的试卷考核方式把课程学习演变成了简单的应试教育过程。当前内容单一、死板的笔试使喜欢思考探究的学生没有成为成绩单上的受益者,恶性演变的结果就是使课程更加的枯燥乏味,与课程设置的初衷南辕北辙,无形地消耗了教师辛苦的课程准备成果。对于学生,更是没有合理区分出知识掌握程度和知识扩展宽度,进而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1、重视自编教材建设,根据建设类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需要编写教材,灵活安排教学内容。
必须始终把教材建设放在教学改革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在突出“两法两条例”为建筑法规教学重点内容的同时,还应:(1)教学内容应注重时效性。教师必须经常关注各类立法机关的最新立法动态,在教学中要不断将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补充、更新到教学内容当中。(2)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学习、就业的实际情况,教材应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而不是完全偏向于它的学术性、系统性和完整性。(3)尽量使用有实际应用背景、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例,帮助学生对概念、法规的理解和掌握。(4)要以问题为中心来设计和组织教材内容,从问题引出概念方法,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开辟第二课堂,帮助学生克服崇拜教材的心理。
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适时要求学生去图书馆资料库和阅览室查找、阅读,并明确告诉学生考试题目并没有固定的答案,它可以来自教材、教师课堂讲授和课外资料等多方面,使学生养成从众多相关的资料中吸纳有用成分和鉴别真伪的能力,培养学生去阅览室的习惯,扩大知识面,拓宽视野,克服只背教材的坏习惯,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同时,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火红的建筑市场给学生开辟了广阔的第二课堂学习空间,教师应有针对性地利用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地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招投标交易中心这种有形市场,安排学生参与具体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实践,并通过布置起草各类建设合同书、投标函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作业形式,能有效使学生在接触实际工作中深化对理论的理解与学习,提高分析解决问题及实际应用的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3、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为了增强课堂教学的形象性和生动性,加深学生印象,帮助学生牢固掌握知识,避免出现建筑法规课程一听就懂、一撂就忘的现象,任课教师应当在制作电子教案、电子课件以及应用多媒体教学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在理论的讲解、案例分析过程中,老师借助多媒体,穿插适当的资料,从视觉、听觉上以生动的形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用生动的形式说明表达法规条文的精髓。
4、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侧重考查学生运用建筑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单纯的卷面考试非但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能力,反而可能限制甚至误导学生。因此,有必要参照学生平时的课堂发言、讨论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水平,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这样对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东佐.《建筑法规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校企合作;项目教学;建筑法规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7-0167-02
高职教育主要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要突出实践能力强在人才培养中必须高度重视职业能力培养,这要求职业教育课程必须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体现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成为当前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建筑法规》课程为例,探讨校企合作背景下的项目化教学设计。《建筑法规》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土木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集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为一体,主要让学生掌握工程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规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并能利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的课程。
一、实施基于校企合作项目化课程教学的意义
(一)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凸显职业能力培养
传统《建筑法规》授课以讲授为主,主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条文组织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因脱离作业现场,与工作实际不能有机结合而不能引起学生共鸣,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学习兴趣普遍不高。而项目化教学将有关要掌握的知识、技能融合到一个个现场实际或模拟项目中,对应具体工作岗位,更具体、更形象,既突出了学生参与的主体地位,也突出了教师教学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了教、学、做合一,更能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课程教学实施关键在教师,教师只有在教学方法、社会阅历、课程设计等方面具备较高综合能力时才能把课程教好,实现课程教学目的。而传统的《建筑法规》教学以教材为依据,以法条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主要以理论为主,一般不涉及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不理想。而实施课程项目化教学能促进教师重新审视《建筑法规》课程建设与教学,重视与企业、社会接轨,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这就要求授课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要真正以学生为主体,走出传统束缚来强化自身教学能力。
(三)强化校企深入合作,实现校企合作共赢
项目化教学需以企业真实项目为依托,以满足岗位能力需要为出发点。这就赋予学校和教师更高要求,需要学校和授课教师要走出校门,强化与企业交流、合作与调研,获取一线项目资源和工作岗位能力需求相关情况,以此为基础和依据设计不同的教学项目,让学生能亲身体验来实施教学,其中还可以聘请企业专家评价课程教学效果,如此才能彻底摒除传统满堂灌的弊端,起到活跃课堂气氛,从而更有利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如此,双方合作不仅培养了学生、成就了教师,还为企业培养了合格人才,对企业、学校、学生、教师而言都有利。
二、基于校企合作项目化课程教学设计与实践
专业课程教学关键在于对接岗位的职业能力培养,应坚持以校企合作为支撑,以提升课程教学效果为出发点,以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为重点,并基于岗位工作任务与工作流程来实施课程教学设计。在课程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任务驱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支撑的课程教学设计理念,力求实现学生学习自主化、趣味化、形象化、质量化。
(一)组建主体多元化、合作多样化的教学团队
我们在组建课程教学团队时,注重课程教学团队教师由校内主讲教师及企业专家组成,实施课程建设双带头人制度。来自企业的课程带头人注重选取在施工现场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有利于项目教学的项目设计。课程共建中除实施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校中厂等培养学生外,还要邀请部分企业人员来校兼课、课程研讨、讲座、教学标准和评价标准制定,更要注重选派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调研、兼职或挂职锻炼,为课程项目教学的项目设计、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丰富项目选取与设计
《建筑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类专业的基础课,涉及到的就业岗位主要有施工员、造价员、资料员、机械员等员十岗位。为了更好的与这些岗位对接,对此我们选择了负责学院在建图书馆项目企业为合作企业,以图书馆建设项目为例,设计了图书馆工程报建、图书馆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图书馆工程项目招标、图书馆工程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监理等16个教学子项目;根据岗位面向的工作任务的不同,设计了法律关系确定、项目报建、企业资质申请与管理、执业资格考试、招标公告、项目投标、合同订立等38个项目学习任务,此外我们还结合与我们合作的建筑企业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项目教学案例,以便形成体系完备,集课程知识、技能于一体的项目化结构课程体系。
(三)以企业专家为主导,设计学习项目与任务
建筑法规课程是建筑企业诸如施工员、安全员等员十岗位面临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也是我省建筑企业岗位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学生就业领域非常明确,能力要求也非常明确。我们在明确课程主要职业岗位(群)及任职要求后,结合岗位能力要求确定课程学习情景,并在企业专家指导下设计了一个个操作性强的课程教学项目与任务,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能结合现实中的实际项目和任务来自主学习。如安全员主要涉及督促安全制度落实,协助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工伤事故上报、开展安全活动岗位职责,基于此可根据图书馆建设项目设计现场安全制度落实任务、安全技术交底任务、安全检查任务、工伤事故上报任务及安全活动竞赛策划任务等系列任务。
(四)基于学生学习规律,建立课程教学资源包
在基于校方教师具有“理论知识较好、时间较充裕”,企业人员具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繁忙”的特点基础上,形成以校方课程专任教师为主导,企业专家为辅的课程教学资源建设模式。在基于遵循学生知识认知及能力掌握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参与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其别要注意结合企业岗位及工作过程来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设立基于真实或仿真的教学任务。任务设计要注意结合“情景模拟、案例讨论、分层教学、角色扮演”等教学需求来予以取舍和整合,以及序化课程内容。整个过程还有注意融入职业资格标准。最终形成学生易于学习,教师易于操作的,由简单到复杂的学习项目和工作任务组成的课程的教学资源包,资源包中各项目及任务的逻辑关系非常明晰,要能很好地对应课程教学逻辑关系。
(五)设计现代教学方法,践行“教学做合一”
《建筑法规》课程应实施以项目驱动为主要的教学模式改革,该模式能较好实现培养方式由“以理论传授为主,实践训练为辅”的传统教学模式向“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现代教学模式的转变,凸显学生和教师双主体地位,真正实现“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对此在该模式下要基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岗位的需求,并结合高职学生自身特点及认知规律,综合运用项目驱动、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角色扮演、专题学习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效果,实现学生掌握知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如项目驱动教学法是针对工程建设中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企业资质申请、施工许可证申领、进场材料检测等,在教学中实施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法,通过布置任务,让学生参与想、讲、学、做、评等步骤实施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达到掌握知识,学会技能目的。
(六)实施多方参与评价,完善反馈与优化机制
实施课程项目化教学如果成功,确实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对实施中的项目化课程教学其效果的优劣须经过科学评价方能得出,不能单纯由授课教师和学校管理说了算,而应取决于学生、企业、用人单位的评价。对此,在对《建筑法规课程》实施项目化教学后,还应建立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主要以学生、企业、用人单位等为主进行评价,以便真正了解课程改革后的真实效果及不足之处。作为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方应根据评价反馈的结果进行调整或改正。如项目设计不合理,须重新开展职业岗位分析与工作任务分析,进一步优化项目教学设计,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不断反复,最终才能形成更优的能运用于课程教学中的项目与任务设计。
三、结论
当前高职院校在实施课程改革中往往将项目化教学作为主要形式之一。它确实能通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任务为引领、以项目驱动为手段来活跃课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但项目化教学关键在项目和任务设计,应结合岗位需求和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需求进行,还须借助良好的校企合作平台,方能较好的实现。当然教学中也要关注在教学实施过程出现的系列问题,不断从项目选择、任务设计、能力培养、教学考核等方面来完善项目化教学,方能取得实效。
作者:唐飞云
参考文献:
[1]戴士弘.职教院校整体教改[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5).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建设工程法规既有行政法内容,也有民法内容。因此,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内容选取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监理法规、民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诉讼法等为辅。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土建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课程教学内容已跟不上新的变化。同时,现行的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缺乏建筑行业专业的法律实务内容。
2.教学方法单一
纵观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和学生互动少,课堂气氛单调沉闷,无法达到有效的课堂教学效果。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3.教学资源贫乏
建设工程法规虽然是一门土建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土建类高职院校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在“互联网+”教育的背景下,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视频化,而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课程标准、教案等,更谈不上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路
1.优化教学内容
(1)修订课程标准,明确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专业均开设的一门课程。土建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交通工程等。各专业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标准,修订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标准,确定适合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
(2)关注最新行业法规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改及废止成为常态。教师应多关注国家最新行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将调整的内容及时纳入教学中,实现教学内容的更新。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教师在教学中讲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时就应更新教学内容。
(3)引入专业法律实务,新增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以往的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法律知识的讲解,基本上是法条的堆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土建类专业的法律实务引入课堂,设计项目场景,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
(1)主线――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首先,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将案例抛出,引导学生思考;其次,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再次,教师要学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归纳;最后,教师公布权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总结。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无法满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教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角色辩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演绎法、实景观摩法等教学方法,形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体系。
3.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1)完成传统教学资源的信息化。传统教学资料一般指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首先要实现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的信息化,即完成电子教材、电子课程标准、电子授课计划、电子教案、三维或四维立体化教具以及电子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制。
(2)优化PPT课件的制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多媒体的发展,运用多媒体上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在通用的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课件是当前教师的一项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师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课件。如何充分发挥多媒体设备的功效,给学生最直观、最有画面感的视觉冲击,PPT课件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作网络视频课。教师要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真正实现学生所期待的线上线下学习。教师可以边上课边录课,也可以借用学校的录播室录课,还可以采用相关软件录屏,完成课程的视频化。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利用世界大学城这样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视频课上传,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
(4)建立试题库。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还应建立配套的试题库,满足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需要。试题库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知识的难度、广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试题库的题型上,要与国考、省考接轨;在试题库的内容上,综合历年国考、省考的相关法规试题;同时还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纠纷案例,建成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库。
(5)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互动答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现代教育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教育者关注学生个体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课后在线互动答疑,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参考文献:
美国曾于1992年、1996年、2000年三次对全美400家一流的建筑公司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在建筑施工工作中除了原先掌握的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哪些管理知识。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建筑管理方向27门课程中排名前三的课程分别是“财务管理”“建设规程及法规”“合同管理”;1996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建设规程和法规”;而2000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与控制”。这表明工程法律一类的课题处于绝对重要地位,通过法律手段对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工程建设宏观调控的体现,而利用合同规定各参与方的权责和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则属于工程微观管理范畴[2]。因此,工程法律和合同管理问题势必越来越重要,而合同管理须以法律知识为基础,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3结语
关键词:建筑施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培训
1三级教育培训的意义
建筑施工的三级培训教育的意义在于全面提高建筑项目施工安全性的必要措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三级培训教育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培训的目标是针对入场施工人员、转换岗位及工种施工人员等,培训的组织方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经理、施工班组这三个单位层级。其中,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主要负责入场前施工人员的统一基础教育,包括生产性质、特点、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法律法规及重大案例分析等;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则应当根据施工特点与安全规程进行具体的项目安全教育;施工班组的安全教育则是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开展的安全教育,应具体到施工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安全事故预防与抢救措施等。
2建筑单位三级教育培训内容的适应性
通过对安全生产发展的了解,可以知道安全生产法是从工厂开始发展,而慢慢向其他行业辐射。而结合我国的安全生产情况,可以知道安全生产的相关理论知识在工厂、矿山企业已经比较完善,而建筑行业方面还有待提高!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级教育培训内容的解读,和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在工厂、矿山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该三级教育培训主要针对那些厂区化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培训,而针对建筑单位施工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则需要进行一定的变动。
3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3.1组织机构的“三级”设置不够细致
图1及图2是当前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的一般组织机构设置模式,对上述组织图进行分析,即:一个项目由业主总管、监理单位协助业主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对一线工人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三级组织结构不全或施工企业有多个项目同时进行等状况,但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展三级教育培训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划分,导致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重复教育或教育空缺等状况,极大的影响了三级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2培训内容不够具体
目前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根据《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的要求进行,但在具体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培训形式、培训主体等原因,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在三级教育培训内容方面存在遗漏,特别是在工程项目经理层级和施工班组层级,普遍存在培训内容与具体的施工项目的契合度不高的问题。
3.3三级教育培训不能落实到个人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三级教育培训学时的要求有所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规定是不少于24学时,而《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是对于农民工首次上岗的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而在《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第二版)中的规定是则是“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方式。若从严要求,则三级教育时间在6-7天,但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线工人)大部分为农民工,流动性大、进退场时间分散且作业时间不稳定,经常出现零散进退场、施工几天即退场的状况,如此一来,三级教育难以将培训落实到个人。
4加强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4.1结合实际,科学设置三级教育组织机构三级教育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不能完全依照传统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调节,具体情况可如下所示:①项目由某公司施工,没有分包单位,该公司只有这一个项目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班组级”,因此三级教育培训可以为“公司(项目部)级、工段级、班组级”;②项目由某公司施工,没有分包单位,该公司有多个项目时,由于该公司管多个项目,公司级教育实施起来比较麻烦,而项目的管理由有完整的管理系统;此时,三级教育可以为“项目部级、工段级、班组级”;③项目由某公司承包,该公司有多个项目,且该项目有分包单位,若分包单位不是一个公司,即分包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那么此时从业人员(一线工人)的三级教育仍可以为“项目部级、工段级、班组级”,若分包单位是一个公司,其有自己的法人和管理系统,分包单位具备培训条件,也应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培训,但分包单位应“暂时性”归属为总承包单位从业人员,此时从业人员(一线工人)的三级教育仍可以为“项目部级、工段(作业队伍)级、班组级”;④特殊施工内容应进行分包,如塔吊安装施工人员应由塔吊安装公司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而总承包要对塔吊作业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此时教育可以为安全技术交底,考虑到项目施工的特殊性和特种作业人员对项目的不了解,因此在建筑施工单位还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4.2全中求精,细致化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的内容除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危险源与隐患辨识等基本内容之外,还应当结合具体项目以及工种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在工段(作业队伍)级岗前安全培训、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这两个层级中应当加入与作业工种高度相关的事故案例分析以及隐患辨识、预防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加入工种职业病预防等培训内容,以防微杜渐,真正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质量。
4.3因势利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到个人
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是建筑项目施工及三级教育培训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尽可能将三级教育培训落实到个人:一是丰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形式,如组织收听广播、观看影视宣传片及报刊杂志等,也可以将三级教育内容以简单明了的标语以黑板报及横幅的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合理设置三级教育的频率,如针对零散进场的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可以设置专门的音频视频播放室,采取三种不同进度循环播放三级教育培训内容的方式来进行培训;三是在合理控制施工成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施工人员的福利保障,使施工人员劳有所得,以此来提高施工队伍的稳定性,从而能够预留更长的时间来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5结论
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因此,建筑施工单位三级教育培训也是十分有必要的,针对当前三级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生产观念不动摇,认真将三级教育落到实处,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谢大星.新形势下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思考[J].湖南安全与防灾,2016(06).
[2]郭利琴,闫立群,郭建军.浅析建筑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发展新思路[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0).
[关键词]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 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253-1
1施工合同管理的内涵
施工合同的涵义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
国家极为重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中都明文规定了有关施工合同管理的条款。
2施工合同管理实施
2.1投标前应做的工作
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的实力,组织有关投标人员进行投标策略分析,其中包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自身实力分析、对手分析和机会利益分析等。
2.2投标过程中的策略
投标报价的技巧
(1)依据企业自身特点和优势,可适当调整项目取费标准,增强投标竞争优势。
(2)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各项费率、利润、税金等是今后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定新增变更项目单价的依据,要使工程变更后的新增项目单价足够高,投标时应将各种费率尽可能取满,并不宜减少费率或者取消费率。
(3)先期施工的分项工程报价应适当提高,后期施工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多数业主在工程施工初期对工程变更、计量控制不严,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在施工的初期加大工程变更(如基础工程),以争取较大的利润。
(4)预计施工过程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适当提高一些。
(5)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数量大、预计今后施工中有可能减少的项目其报价可降低。由于报价低,施工中数量的减少,对工程收入的影响不会很大。
3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3.1项目介绍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最终诉诸于法律。
3.2施工合同管理实例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施工中应该考虑的各种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按以下取费标准:
土建工程套用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穗建价(2002)363号文和本合同附件一所确定的标准计费;安装工程按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计取。材料调差按施工期当季度市场材差。
在合同第十三章《其它约定》中3.4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经xx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结算办法编制预算,但要考虑优惠比例,即考虑预算价与合同价的比值,同时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确认完成工程价款为600.2316万元。
甲方重新引入xx建安公司,议标完成后,签订了剩余工程补充协议价348万元,加上xx股份公司的工程价款为948.2316万元,比原合同价要高,且在诉讼期间,浪费了时间,影响工程工期。
3.3总结及经验教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到有关风险控制经验及教训:
(1)首先施工单位自己要有成本风险控制意识。只要一接到施工项目就一定赢利的时代已经过去。建筑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建筑单位的成本控制不严格,就会造成项目亏本。所以施工单位也应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意识。
(2)在签定合同中要注意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合同内规定主要材料上涨的调值公式。参照经常使用专门的调价公式(考虑主要材料上涨):
Pn=a+bLn/L0+cEn/E0+dMn/M0+…
(其中a为固定值,指合同中不参与调价部分如利润、管理费、税金等,b、c、d为主要材料占造价比例,且a+b+c+d=1。L0、E0、M0为投标截止前一个月物价指数,Ln、En、Mn为验收计价前一个月物价指数)。避免业主通过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单位。
(3)与材料商的强强联合协议,转移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加强成本风险管理。
(4)索赔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尽量减少诉讼,主要是诉讼需要大量时间、人力、财力,对双方都是个损失。
研究建筑学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建筑学专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制定专业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培养方案,提高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通过建筑学专业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使毕业学生“无企业适应期”实现高校学生到建筑设计企业设计人员的成功转变,成为对社会和企业所需的应用技术型专业人才。
关键词: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
对建筑学专业而言,社会大量需求的是在建筑设计企业基层工作的高级应用技术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建筑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更应具备优良的职业素养。但是高校学生在建筑学专业所学到的各种知识与建筑设计企业的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因此建筑学专业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刚步入工作岗位后短时间内很难适应工作环境,并且建筑设计企业也不太愿意接收这些学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部分进行改革与创新,与建筑设计企业建立合作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的有效机制,切实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双赢。这也对建筑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建筑学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建筑学专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制定专业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培养方案,提高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并通过建筑学专业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使毕业学生“无企业适应期”实现高校学生到建筑设计企业设计人员的成功转变,成为对社会和企业所需的应用技术型专业人才。通过对校企合作的案例分析与归纳,为使校企合作在学校和企业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做了如下诸多方面的探讨:
1专业应了解企业需求
通过建筑学专业与建筑设计企业合作取得预期目标,应切实了解建筑设计企业对建筑学专业人才各方面人才的需求。本人长时间在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审图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目前在建筑设计企业从事生产一线有能力的建筑学专业技术人员十分有限,特别是工作任务繁忙时能及时上阵的人员可以屈指可数。但刚毕业入职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和建筑学专业实习生基本不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而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企业需要培养这些学生一段时间,从而导致企业宁可愿意延长出图时间也不愿接受刚毕业的学生和实习生。因此,建筑学专业教育不仅要在学生培养方式和培养过程上进行优化与发展,而且还应着重培养和提升建筑学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从而有效提高建筑学专业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培养企业所需的应用技术型人才的能力。
2主动为企业提供帮助,建立长效机制
高校建筑学专业有不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结构教师,这些“双师型”结构教师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较高的资历和技术水平。组织这些“双师型”结构教师主动为企业,特别是为校外实践基地的企业提供帮助和技术指导,通过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来提高“双师型”结构教师在企业的知名度并获得企业的信任,从而在地区建筑市场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本人在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审图过程当中就及时发现并解决了诸多触犯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的项目,并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要求进行审核,使设计院建筑设计质量得到了提高,使设计院得到了良好的社会评价,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构想
推动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式,是提高建筑学专业学生各方面能力的一种有效措施。坚持“在校理论知识与企业实践结合”的核心理念,根据“专业平台为基础,校企合作为升华”的设计思路,以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为重点和突破口,形成面向区域城市发展的建筑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平台为基础,校企合作为升华”的设计思路是指:第1~4学期,通过学习建筑学专业理论课程和《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2》、《建筑设计3》、《建筑制图课程设计》、《建筑构造课程设计》等建筑学专业实践课程,为校企合作打下坚实基础;第5、6学期,以“双师型”结构教师和企业资深高级工程师为主的教师团队来主讲和指导《建筑设计4》、《建筑设计5》等专业必修课程的理论课程部分和实践课程部分,学生开始了解建筑设计企业的工作方法,并初步了解企业需求;第7学期前八周,通过《建筑专题设计1》和《建筑专题设计2》课程的“1+1”模式(48学时当中,16学时在学校,32学时在企业),加深对企业文化和企业需求的了解,切身体会建筑设计企业的设计过程和设计方法;第7学期后八周和第8学期前八周,在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开始全面进入校企合作模式,使学生全面融入到企业当中。
4通过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学生适应能力
校企合作是高校和企业的双向选择。若想顺利达成校企合作、建立双赢的合作平台,就必须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首先在建筑构造、建筑材料、建筑法规等实用性较强的专业理论课程当中,适当补充实际工程项目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能力;其次,根据建筑行业发展随时更新教学内容。目前建筑专业的国家规范、规程和国家标准图集基本每年都有更新,但教科书内容却相对陈旧,跟不上国家规范、规程和国家标准图集的更新速度。因此,教师应在教学当中根据国家规范规程的变化随时更新教学内容。再加上像建筑学专业这样应用性强的专业而言,企业肯定会优先选择那些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的学生。比如掌握建筑学专业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掌握AutoCAD、3dsMax、SketchUp、V-Ray、AdobePhotoShop等相关软件的学生,将会成为企业首选的学生。因此,在建筑课程设计中应相应增加使用这些软件完成课程作业的范围。只有培养高质量的学生,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持续良性发展。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提高学生素质是建筑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它将对学生和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促进毕业生“零适应期”实现从学校学生到企业员工的自然转变。同时,企业也通过校企合作节约人才培养时间和费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作者:金光虎 单位:延边大学工学院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作为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宏观上,它
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反映在施工单位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三高一低”的要求。
一、低价中标法当前面临的问题
1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
现实事例表明,目前市场对“低价中标”的认识和某些地区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误区。不但有悖国情,而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理解,虽然有通过竞争方式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想,但可以肯定丝毫没有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单方降低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的意图,更不存在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非常明确地强调:通过竞争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味地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略这些立法目的。
2“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
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3资金周转困难。
工程质量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4安全管理
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如仅在2005年6月,某项目部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两起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5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约束承包商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规范业主的条款和关于招投标等方面有待完善。规律法规中还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好、管到位、管出成效;对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放开。尤其是一些重要环节,如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环境保护、整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这是行业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引发其他问题的根源。
二、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对比
“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是两种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的评标办法。两者在节约投资、防止腐败、减少投标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就我们建筑市场的现状来看,“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最适合的一种评标办法。而对于“最低价中标法”我们也不应该舍弃,而应该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向“最低价中标法”过渡,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上最优,条件成熟后实际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共同点
①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国家颁布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较大差异。
②防腐倡廉效果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③操作简便,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
④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2.2“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不同点
“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两种评标办法存在不同点,具体见表1。
三、案例分析
某县第三中学迁建工程中弱电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为904.43万元,已经是业主经专业公司编制的预算价格下浮后的数字。本次招标共有十二家单位参与,如果所有评标有效的话,平均价应为719.53万元,而实际中标为592.65万元;也就是说比最高限价低了311.78万元,比所有报价平均价低了126.88万元,比第二名低了160.9万元,比第三名低了279.93万元。假如其中G单位标的如有效也低43.7万元,I单位中标有效低69.51万元。根据事后业主和中标单位谈合同,该单位明确表态亏了80万元,最终预算中标单位亏120万左右。数据如下表:
综上案例看出低价中标给业主单位造成的损失很大;在评标过程中,在较短时间内,专家对中标单位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难以判断,其结果带来了恶意的低价中标,带来以次先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也给业主今后的施工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我们要正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首先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如何评定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
面对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一些企业为了维持生存,盲目地把报价压的很低,以便获得中标资格。然后在中标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利用法律法规空子提高相应的报价,从而获得一定的“补贴”。这种竞争公平吗?
二)如何有效防止偷工减料?
报价太低,而施工的总量是一定的,保证一定的利润,则成本要降低。而成本集中在材料这一块。然而材料用量也是一定。而施工技术不变的话,要使得有利润空间,只有偷工减料。而此种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这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吗?
三)如何引导企业诚信履约?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中有设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但是也存在部分投标人中标后,因中标价过低,而无法承受被迫放弃中标;有的是工程做到一半,就退出,造成烂尾楼、半拉子工程等。这都给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这能反映得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优越性吗?
四)如何保证评标的质量?
虽说评标委员会都是建筑行业的专家,但业术有专攻。不可能你是造价师,你就市政或房建什么都懂,经济类专家与技术类专家就是有差别。这也有可能造成部分专家应不擅长某行业,就有是走过场形式的发生。这样就没有对报价的符合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公平的评定。这样的评标效果能反映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质性要求吗?
四、总结
1.1中国土木工程建设的安全现状
土木工程建设是多工种、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具有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单件性、类型的多样性以及过程的复杂性等特点,致使土木工程建设具有比一般生产活动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因而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之一。历年来,在各行业中,我国土木工程领域事故伤亡人数仅低于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居第三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近年来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1.2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战略与对策”项目组收集到的64起房建工程事故案例、50起桥梁工程事故案例、55起矿山法隧道事故案例、40起盾构/TBM隧道事故案例、68起浅埋暗挖法隧道事故案例、102起明挖法安全事故案例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安全事故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环境和气象,特别是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复杂是第一主因。所有主观原因可以归为责任事故和人为因素,通过工程事故的直接主观原因,可以分析出如下几个深层次主观原因:
(1)建筑业快速发展和用工制度造成人员技术水平低。当前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土木工程建设持续扩张,需要大量的一线熟练操作人员和优秀施工技术与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上述各类人才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用工制度中,一线操作人员很多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员,缺乏技术和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普遍较低,甚至出现野蛮施工现象,进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赶工期。在我国土木工程建设中,赶工期的问题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重大工程,政府、业主为了献礼或追求政绩,不尊重科学规律和相关法规,任意规定工期,或者不合理地缩短工期,造成设计方勘察资料不全,设计方案不完善,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施工方忽视安全,甚至任意删减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步骤和措施,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3)恶性竞争导致安全投入缺乏。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土木工程建设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在实际工程中容易走向另一极端,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一旦中标,为了完成项目,而又不要亏本,安全往往就成为了第一牺牲目标,造成安全投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不足。
(4)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诱因之一。业主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违规发包,层层转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分包商为从中谋取利益不得不偷工减料或采用非法手段,给工程留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层层转包后导致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缺失,形成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2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现状
2.1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高发问题,国内学者开始将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土木工程界,开展了诸多有价值的安全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工作。丁士昭教授对我国广州地铁首期工程、上海地铁1号线等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保险模式进行了研究。白峰青将可靠性因子分析方法应用于隧道稳定性的风险决策模型中,完成了隧道工程风险设计和风险决策。孙钧主持了“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的智能控制预测与控制及其三维仿真模拟系统研究”。李元海和朱合华开发的“岩土工程施工监测信息系统”。许铎分析了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环境的风险特征,给出了各类因素的施工风险水平排序。蒋晓静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风险监控进行了研究。巩春领对大跨度斜拉桥施工期间的风险进行了风险分析和对策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层次分析法对桥梁施工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价。2005~2006年,黄宏伟等在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研究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工作基础上,2005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召开了中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地下工程安全风险分析研讨会,推动了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研究的全面开展。近年来,土木工程风险管理研究的重心逐步向全局管理和动态管理方面过渡,黄宏伟、陈龙等出版了专著,系统探讨了隧道及地下工程建设和营运的全寿命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和特点规律,阐述了隧道及地下工程风险决策与控制的方法手段。
2.2中国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发了相应的一些法规和标准
2003年,原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地铁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原建设部编发了《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对指导中国地铁及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具有促进作用。2007年,原铁道部了《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铁路隧道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明确铁路隧道建设须循序渐进地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2008年,交通运输部将“建立桥隧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纳入该年的工作计划中,为此专门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评估指南、规范等的研究和编制。2009年,交通运输部了《公路隧道建设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用本),并于2009年2月在山西省太古高速西山隧道、北京市六环路卧龙岗隧道开始了公路隧道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并配套有《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价指南》,对安全风险应对与管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等内容均作了详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专门颁布了《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建立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列出了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建议。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突出了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明确了规划阶段、可行性阶段、勘察与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风险等各阶段风险管理办法。为加强土木工程建设风险监控与防范,各地政府相继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木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或安全监控技术规程,如:2005年,香港特区政府的《土木风险管理指导方针》;2006年,河南省建设厅颁布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颁布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福建省建设厅颁布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并获得了原建设部备案批复。
2.3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实质性应用
在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领域,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武汉等新建地铁项目大都进行了风险评估与监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开发了“北京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了一整套包含环境评估、风险分级与设计及施工风险监控预警等地铁工程风险管控关键技术和标准,已在北京11条地铁线路中应用,并在南昌等国内多个地铁建设城市得到推广。上海同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同济大学开发的“安程地铁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基于网络传输、无线通讯、网络数据库、数据分析以及自动预测预警等技术,综合了施工、监理、监测、管理以及多媒体等多种信息,已在上海地铁工程中得到应用。2007年以来,理工大学与意大利Geodata公司合作,借鉴意大利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了南京地铁建设的安全风险管理与监控的实际工作。深圳地铁5号线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全面引入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动态采集各项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建立完整的超前风险评估体系,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指挥系统。武汉地铁运用虚拟器、无线网络及远程监控技术等,实时采集监测数据,构建适用于武汉地铁建设环境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在其它土木工程建设领域也有一些典型应用。在大型隧道建设,如上海沪祟长江隧道、钱塘江隧道等项目中也进行了风险分析与评估研究,并取得了实际成果。以同济大学为主进行的沪崇长江隧道的风险评估项目共提交了17个专题报告,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前期选线、施工风险管理、环境保护、运营事故控制以及财务分析等,可以说是国内风险分析与监控技术应用在隧道工程上的第一个大型项目。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如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佳木斯铁路分局篮排球馆、国家体育场“鸟巢”、奥运会羽毛球馆等项目中,采用机、电、光等相结合的监测技术手段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了监控,确保了施工安全。在大型桥梁工程建设,如武汉市二七长江大桥、苏通大桥等工程中对项目总体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风险应对措施,最后对评价得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因素制定监控措施。
3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研究与应用取得初步成果,但目前国内许多单位对于风险监控在认识上仍存在许多误区,在实施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通过对收集到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3.1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研究与应用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主要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和金融、保险等其他领域的安全风险理论和研究成果,处于相对分散和自发状态,缺乏统筹协调和系统整合。尽管安全风险监控是安全风险管理关键和最后目标,但有关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和应用更多地偏重于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而风险监控的研究相对较弱。对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基本内涵、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等尚在探索过程中,没有形成普遍共识,总体上呈现专业化程度不高、规范性不强的状态。实际应用中开发的大部分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对安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关键参数缺乏系统的科学论证,重“监”轻“控”,仅实现监测功能,而对安全风险“如何控”研究不够,尤其对安全风险控制的前置条件和参数阈值研究较少,因而还难以回答和解决安全风险监控“如何控”的核心诉求。
3.2尚未建立科学高效的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发现,发生工程事故的现场管理普遍不重视安全风险监测,监测工作处于失效状态,除盾构地下工程外,施工管理与技术人员监管不力和不善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例均在20%以上,尤其房建工程中的比例接近40%。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实践大多停留在“人工作业”状态,对安全风险控制的认识不够,而且注重“事后控制”。如:针对土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强制性工程保险,许多业主、承包人和施工方就片面认为买了保险就安全了。而事实上,购买保险只是转嫁安全风险的一种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抑制风险事故的发生,只是提供了经济损失上的补偿手段,并不是安全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土木工程安全风险采用保险合同进行安全风险转移也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而应该通过科学的安全风险监控,采取合理的安全风险应对策略。又如,例行的安全检查或突发的“事故处理”往往成为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的重心,这种被动的安全风险控制模式无法应对现代大型土木工程建设的安全风险监控要求,缺乏安全风险的事前、事中的过程监控,安全监测结果不能实时反应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态势,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风险预警、报警机制。
3.3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化能力建设不足
没有建立统一、规范和权威的土木工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对重大安全风险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监控技术与手段,安全风险的度量、监控标准、预警参数等风险监控的关键指标尚待科学论证和优化完善,有关土木工程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等基本上处于分散和自发状态,有关数据标准、接口不一,而且采用传统的“金字塔式”信息传递、交换模式,层次多、效率低。可以说,针对土木工程重大安全风险尚未建立系统有效的信息化监控技术与手段,信息化监控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开发的诸多安全风险监控应用系统,大多侧重对监控数据本身的存储、分析和对比,没有建立基于现代信息化技术的全过程、实时的安全风险动态识别、分析、评估、预警、监控、反馈一体化的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3.4安全风险监控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滞后
国家和地方制订、颁发的施工规范、标准是开展土木工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的基本依据。虽然,国内已经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但是目前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还没有合适的操作性较强的、具有一定强制意义的法规体系,因而安全风险监控在项目建设中的地位没有明确。同时,目前相关的技术控制规范不够全面、具体,一些规范落后于时展,对实际工程建设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指导意义。例如:按照现有规范要求地下工程施工地面沉降控制标准不大于30mm,实践中,某些风险等级高的工程,该取值偏松,但对有些工程来说,该取值偏严。因此,针对土木工程的不同工法,编制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研制适应不同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的风险阈值数据库系统。又如,各省市近年来颁发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比较笼统,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推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效果有限。福建省2007年颁发全国首个《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地方性技术规范,仍处在执行的探索阶段,并未形成最佳做法。
3.5安全风险监控责任主体过于集中在施工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有关土木工程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安全责任。常常出现“把规划风险压成勘察风险—把勘察风险压成设计风险—把设计风险转嫁为施工风险”的现象,最终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集中在施工阶段爆发,并主要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局面。实际上,任何土木工程项目的不同建设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负有各自的安全风险监控责任,施工方作为工程安全唯一责任主体无法根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重构风险安全监控责任体系,进一步科学区分安全风险监控的责任主体,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3.6安全风险监控队伍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安全风险监控作为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屏障。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工作是规避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工程监测及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工作,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安全。但目前,国内对于监测单位资质、监测人员技术素质没有相应的管理和评价体系,使得监测队伍不够规范;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速度、规模日益加大,专业规范的监测队伍紧缺,使得国内工程监测市场鱼龙混杂。当前国内很多地方对实行“第三方监测”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实践表明,实施“第三方监测”是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十分重要的举措,有效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对收集到的房建工程、桥梁工程、地下工程事故案例的原因分析发现,几乎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都没有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但目前针对“第三方监测”既没有国家性的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和管理,也无监测内容、责任主体、监测指标和数据标准要求,作为安全监控重要举措的“第三方监测”,实际上处于无序工作状态。
4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对策
4.1系统开展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当前迫切需要在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价相关研究基础上,开展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框架和指标体系研究,在安全风险监控基础理论方面形成共识,解决安全风险“如何控”的理论与技术问题。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需要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强有力的法规作指导和规范。国内在这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健全,亟待加强。应梳理完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条款内容,在法律法规方面重视和完善安全风险监控,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风险监控责任。同时,针对土木工程建设不同类型、不同工法,编制相应的安全风险监控技术规范,研制适应不同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的风险阈值数据库系统。
4.2转变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理念,构建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
从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来看,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均显示出可控性的特点,即绝大部分工程事故是可以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来避免的。同时,业内已普遍认识到,必须转变安全风险监控理念,创新发展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在安全风险监控理念方面,应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事后控制为预防控制和过程控制。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方面,应构建包含安全风险监控法、安全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安全风险持续改进机制、安全风险系统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各级安监、质检等部门应对本地区土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体系推行等情况进行持续评价与督查。
4.3构建科学高效的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提高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化能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和网络传感技术等的进步,开发建立基于WEB、GPS和GIS等的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能力与水平的基本方向。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对土木工程重大安全风险源应具有自动识别、分析评估、动态监控(自动巡检和实时监控)、反馈闭合、空间分布管理等主要功能,自动分析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实现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的信息化跨越。
4.4推行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制度,规范安全风险监控专业队伍管理和评价体系
应大力推行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第三方监控”制度,赋予“第三方监控”相应的责权主体,改变目前工程监测“走过场”局面,切实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推行与“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类似的“注册风险监控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培养安全风险监控专业人才。推行安全风险监控诚信制度,对于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包含“注册风险监控师”数量、安全风险监控设备与软件、监控业绩与用户评价等指标体系在内的监控单位资质考评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风险监控专业队伍水平。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