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效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离婚时不易分割的股权等期待利益如何处理;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等等。面对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种类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捅现,纠纷日益频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经营能力,又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日渐增大。
2、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不但种类增加,财产的数额方面也不断地增大,如所购置的财产价值昂贵、投资数额增多及投资方式多样等等。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无法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3、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目前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当前在审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混同居多,分清来源更为复杂。有些夫妻结婚时自己出资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贷款,或他们与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购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则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上经常会出现争执,父母支付的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共同共有针锋相对,打起官司时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另外,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财产如股票,婚后双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亏损;一方婚前经营的商店婚后贷款扩大经营,有利润也有债务,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特有财产难于把握。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目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上述等特点,所以在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1、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问题。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第八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的财产不好处理。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称呼。同样,对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的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因此,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对补办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此外,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我们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第一对购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行发行的股票,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第二对购买的是上市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应按出资情况进行处理。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已得利益的财产权中分割。对期待利益,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一次性适当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为宜。
5、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问题。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房改的房产,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前提。这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房房改实际上是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其职工是买方,属房屋买卖 关系的范畴。既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应该是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将未登记的房改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的产权的情况,对夫妻双方来讲,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经所有 权人(产权单位)同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
如果房改房是婚前所购,当然属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改房是家庭共同出资,其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它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工资指数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带有福利性质,享有这种福利待遇应该是夫妻组成的职工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同家庭其他成员就该住房产权产生纠纷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丈夫是个“葛朗台”,妻子无奈协议分家产
今年35岁的章芸与丈夫阳军是一对半路夫妻,两人于2001年5月结婚。两人结婚前,阳军独自带着儿子阳晓辉生活,因为前妻和他离婚后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身为公务员的阳军工资又低,还要资助年迈的父母,父子俩的生活捉襟见肘。而章芸所在单位效益不错,收入比阳军高出不少,两人结婚后,有了章芸的经济帮衬,阳军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
2002年5月,章芸生下儿子阳晓龙,家庭开支增加了不少,雪上加霜的是,当年10月,由于章芸所在企业被政策性关闭,章芸在领到一笔补偿款后失业了,阳军的经济负担一下子又沉重起来。为了缓解丈夫的经济压力,章芸用自己的补偿款在县城商贸中心开了一家皮鞋专卖店,生意很不错,一年下来净赚了8万多元。而此时,阳军在仕途上也有了发展,被提拔为单位的副科级部门主任。
2004年6月,章芸决定重新装修门面扩大经营,但几次跑贷款都没办成。后来阳军出面找人帮忙,才贷了一笔款。不久,新店开张,顾客盈门,章芸激动地对阳军说:“多亏了你才办成贷款,你可是咱家的大功臣啊!”阳军听了心里不禁有些飘飘然。
2005年3月,阳军得知县城中心地带正在修建的商业步行街要出售门面,认为是一次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立即打电话告诉了章芸。章芸却没当一回事,不想投资。
阳军有些生气,没跟章芸商量便自己想办法贷了一笔款,一下子购买了6间联排门面。不久,大批外地商人纷纷赶来抢购门面,商业步行街的门面价位节节攀升。为了缓解还贷压力,阳军果断高价卖出了两间门面,所得款项正好还了一半的贷款。得知丈夫大赚了一笔,章芸不禁有些后悔,并在丈夫的鼓动下转让了皮鞋专卖店,用转让费以及原来赚的钱,帮阳军还清了剩余的银行贷款。
转眼之间,夫妻俩就拥有了四间门面,一年的租金少说也有十几万元。在章芸的恭维声中,阳军更加得意,劝章芸干脆在家当全职太太,支持他的工作。然而正应了那句古话,只可共患难,不可共安乐,生活富足了,夫妻俩的感情却出了问题。
事情缘于家里的财权由谁来掌管。四间门面出租后,收租金的事被阳军包了,存折也由他保管。章芸便提出:“既然让我做全职太太,家里的事就应该我来管,你安心做你的事业。”可阳军不同意,他认为之所以有现在的好日子,大部分功劳都是他的。章芸不服气:“没有我开始做生意打底子,你哪来的门面?”阳军反唇相讥:“你做生意还不是我出面贷的款!”一番争执后,夫妻之间有了隔阂。
章芸越来越担心,因为她没有了工作,当初单位给的补偿款以及经营皮鞋店的赢利如今全部为丈夫还了银行贷款,门面房的收益被丈夫控制,她可以说身无分文,万一两人之间发生点变故,她可能落个一无所有的下场。而阳军却认为,儿子阳晓辉自幼缺少母爱,自己应该补偿儿子,一旦章芸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万一两人之间有变故,阳晓辉就会吃亏。夫妻俩各怀心事,矛盾越来越深。
为了让妻子服从自己在家里的经济领导地位,阳军不但紧紧把持着家里的财权,大的开支也不跟章芸商量,总是自作主张,而且,每当章芸有购物需求时,阳军不是严格“审查”就是有意刁难。有一次章芸需要3000元购买自己的社会保险,眼看缴费时间就要到期,阳军硬是拖着不给钱。丈夫的做法让章芸十分不满,两人经常暗中较劲甚至公开争吵。章芸越是不屈服,阳军对她就越苛刻,后来就连买菜的钱也控制得越来越严,甚至怀疑她攒私房钱,经常要她报账,有时连她买包卫生巾的钱都磨磨蹭蹭不愿给。
再也无法忍受的章芸决定离婚,但遭到阳军的拒绝。无奈之下,章芸提出:“你要是不想离婚,现在就把我的财产进行明确,我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处置权,我不能再过这种近乎乞丐的生活!”阳军经过一番考虑后同意了。两人不久便达成协议:一、四间门面由夫妻俩各享有两个,双方各自有对自己门面的自由处置权;共有存款20万元,两人各享有10万元;二、从2008年5月30日起,阳军的工资收入及以后获得的财产归阳军所有,章芸所得的收入归章芸所有;三、今后两人不论遇到什么情况,不得再要对方进行资助及补偿。
妻子突患尿毒症,向丈夫求助遭拒绝
2008年6月,章芸用自己分得的10万元钱做本钱开了一家皮鞋专卖店。
虽然还与阳军同处一个屋檐下,但章芸有种解放的感觉,她早出晚归,辛勤经营,虽说阳军不再帮她,但她还是凭着原来的良好信誉将店面撑了起来。
阳军的感受就不一样了。自打章芸重新开店后,他失去了一位操持家务的“保姆”,有时候章芸生意太忙,饭都顾不上回家做,阳军下班后还得自己买菜做饭。造成这种结局,阳军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大发脾气,认为章芸有意冷落这个家。
2008年7月的一天,阳军要到市里开几天会,临行前对章芸说:“这几天,你就是再忙也要回家给孩子做饭。”章芸答应了。
谁知第二天晚上,阳军就接到前妻潘静的电话:“你娶了个好老婆啊,你儿子回家都没饭吃,跑到我这里来了,你得给我说清楚!”
原来,那天下午章芸因生意太忙,顾不上回家做饭,便打电话给阳晓辉,要他放学后带弟弟一起到她店里吃盒饭。阳晓辉却不想吃盒饭,把弟弟带到鞋店后趁章芸忙着接待顾客没注意,竟悄悄离开鞋店去了生母潘静那里。
开会回来后,阳军跑到章芸的鞋店跟她大吵了一架,骂她是狠毒的后娘。章芸心里十分委屈,但有口难辩。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夫妻感情也降至冰点。
不久,章芸一位好姐妹陈兰在邻县开了一家皮鞋专卖店,生意很红火,邀请章芸跟她合伙。对阳军已经失去信心的章芸便转让了自己的鞋店,不顾父母的劝阻跟陈兰合伙做生意去了。让章芸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她和陈兰从浙江进货时不慎被骗,一下子损失了30多万元。她急得打电话给阳军,让他想想办法尽量挽回损失,却被阳军一口回绝:“你做生意挣你的钱,受骗了跟我何干?”
而此时,阳军却仕途顺畅。2008年11月,因工作业绩突出,他被调至市直某机关担任正科级公务员。到新单位上班不久,他就卖掉一间门面,在市里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装修后于2009年2月把两个孩子和自己的父母接到身边一起生活。
见女婿调到了市里,章芸的父母替女儿着急,劝章芸:“现在阳军有出息了,你还做什么生意呀,赶紧帮他照看孩子吧!”章芸也觉得再这样拖下去两人的婚姻很难维持,便答应了父母。
妻子回心转意,阳军并没有珍惜这次与妻子重修旧好的机会,而是旧习难改,仍时时处处跟章芸斤斤计较,夫妻俩过得都不开心。
2009年5月,章芸总感到身体疲乏,两人原本就不太和谐的夫妻生活,因为她的经常推辞,更加稀少。阳军十分不满,认为章芸有意对他进行性要挟。
2009年12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阳军突然接到一家医院的电话:“你妻子病重,在我们医院抢救,请立即来一趟。”
原来,那天正在厨房里忙着做午饭的章芸突然昏迷摔倒,苏醒过来后她本想给阳军打电话,但转念一想,以阳军对她的态度,就是打电话给他他也不会回来,于是她拨打了120。
赶到医院后阳军才知道,章芸得的竟是尿毒症!
医生告诉阳军,得尽快想办法筹集医疗费,准备给章芸换肾,换肾及后期抗排异等费用可能是个大数目!
阳军先是一阵发呆,接着便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我的两个门面只剩一个了,买房加上装修,卖门面的钱也用得精光,剩下的一个门面一定得保住,而章芸做了几年生意,挣的钱全部由她自己掌管着,而且她手里还有两个门面,因此,治病应该她自己出钱。于是,他对躺在病床上的章芸提出:“我那个门面是留着给儿子读书用的,治病的钱得由你想办法!”章芸虽然心里很不高兴,但为了救命,只得委托父母出售自己的两间门面。
几个月后,章芸等到了合适的肾源,成功进行了换肾手术,虽然出售两间门面的钱最终花得所剩无几,但章芸还是感到十分庆幸,毕竟保住了性命。
可章芸高兴得太早了。换肾不久,她就频繁出现排异反应。医生诊断后告诉她,排异是由她的身体原因造成的,要想彻底消除排异,至少得花20万元继续治疗,否则前功尽弃。
此时已经身无分文的章芸不得不向阳军求助,阳军却无情地拒绝了:“当初我们已经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协议第三条白纸黑字,今后两人不论遇到什么情况,不得再要对方进行资助及补偿。”章芸只好打电话向父母哭诉!
怒上法庭讨公道,“葛朗台”丈夫败诉了
女儿为治病卖掉门面时,章芸的父母就对阳军有意见,只因为两人有协议,两位老人才没有对阳军发作。如今人命关天,阳军竟然以当初签有协议为由见死不救,两位老人愤怒了。赶到医院看望女儿后,他们来到阳军的单位找他理论。
面对岳父母的愤怒质问,阳军振振有词:“除了我那个门面要留着给孩子挣学费外,我现在也是身无分文,我拿什么给她治病?她做了这几年的生意,钱都到哪里去了?”
岳父母无奈只得找阳军的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做阳军的工作,劝他赶紧想办法给妻子筹措医疗费,阳军表面答应,却迟迟不见行动。
万般无奈,救命心切的章芸向一家司法援助中心提出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中心十分重视,立即委派了一位专职律师赶到医院向章芸了解情况,随后一纸诉状将阳军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对阳军的门面房进行拍卖,用于支付章芸的医疗费用。
接到法院发来的传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阳军十分气恼地来到法院找承办法官理论:“我们已经约定了财产及工资等收入归属各自所有,章芸无权要求拍卖我的门面!”
法官只得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你岳父母已经为章芸的先予执行提供了担保,如果今后判决你不承担责任,你岳父母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2010年11月,法院成功拍卖了阳军的门面房,所得款项除交纳了章芸的医疗费外,其余的均退还给了阳军。
2010年1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妻子向丈夫索要扶养费的案子。
坐在被告席上的阳军认定自己会赢得这场官司,他辩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他说:“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通过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同时约定了我们之间无需再对对方进行资助与补偿,因此,章芸没有权利要求我另行支付费用为她治病,她更没权利请求法院先予执行拍卖我的门面房!章芸的请求属于侵权行为!”
章芸的律师据理力争:“你们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没有错,但在协议中不能对人身权利的舍弃进行约定,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该规定是涉及人身权利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否定强制性法律规定。在章芸需要扶养的时候,你必须履行作为丈夫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双方在法庭上激烈争论,互不相让。
那么,夫妻之间约定舍弃人身权利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约定能不能否定法律强制性规定?章芸申请法院对阳军的门面房先予执行进行拍卖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夫妻之间的扶养费追索该以何种方式进行?
主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夫妻之间对财产作出的归属约定,因财产的性质为所有权,是可以由夫妻之间自由支配的物权,因此,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或放弃。而人身权利属于夫妻之间各自独立所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不能转让与放弃,也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否定,而是伴随夫妻双方从婚姻开始直到婚姻终结,因此,章芸与阳军在协议中对扶养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章芸有权行使自己的扶养费追索权。章芸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拍卖的门面房虽在协议中约定为阳军所有,但阳军在没有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时,在没有提供其他追索来源的情况下,章芸有权申请对阳军所有的门面房进行先予执行拍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对先予执行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章芸的申请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对阳军的财产构成侵权。
2010年12月3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原告章芸的扶养义务由被告阳军予以承担;二、由被告阳军支付章芸的医疗费用215600元(已先予执行)。
【摘 要】随着国际金融遭受的危机和世界经济的衰退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一些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导致一个更复杂的和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公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20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护国家的利益,企业和个人。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公证行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负面的影响。在这一刻,我们需要及r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和发展,变挑战为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公证业务。该文章则是对经济新常态下公证行业的一些浅谈。
【关键词】公证业务;创新;经济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公证业务
以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集中为总体目标,加强服务,加强公证工作的水平。基层的深入学习到实践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总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公证服务的切入点和重点,抓住企业发展环境,城市拆迁建设和群众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努力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率,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积极拓展农村公证业务
重点推进公证工作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增加服务的努力,对待“农业、农村和农民,积极引导农村公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村委会选举监督公证的行业。保证农村的稳定,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很重要,生产线就是人民的生命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有序的循环与群众的关系,甚至是未来的一代又一代生产和生活的基础。之前的一些村庄,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让狭隘的利益蒙蔽,从而忽视长远生计,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严重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利用,私人滥用, 没有党的同意授予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心所欲转包、互换、抵押、租赁、入股,或不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是非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尚不清楚,四个边界不清楚,导致大量的民事冲突和请愿,诉讼、司法资源浪费宝贵的。因此公证是非常有必要介入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交换、抵押、租赁、或股权的合同如流,所以需通过公证公众监督,全面了解在依法公证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按照顺序。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边界纠纷,减少农村上访者,诉讼案件,保存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
“活到老学到老”,知识是无止境的,现在是信息时代,知识更新迅速,所以不断学习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坚持每周星期一,三,五研究政治理论,与自学相结合,主要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委、政府文件等。通过研究,提高公证人员的意识,其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加强公证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加强坚对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公证行业自律公约》等,尤其抓好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学习与运用。
通过学习,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政治信仰,法律概念,业务能力和诚信意识,更好地为大多数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四、时刻铭记“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公证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通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纠纷。“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我国的五大司法制度,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它们是一个体系、一根链条,其中,公证是站在最前面、最前沿的,是第一道防线,公证处始终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工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主要进行公证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公证的功能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改等工作作风的来源,反向思考,努力工作,设置新形象,争取突破,为许多措施和为人民提供零距离公证。充分的利用政法系统进行开展“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实践活动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证宣传,大力推进公证服务进村入户,送法上门。高质量地办理好遗嘱、继承、赠与、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公证事项。重点宣传遗产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土地有偿转让、委托、赠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有权转移、民间借贷等群众关心的公证问题。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积极预防矛盾纠纷,使《公证法》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生活。结合“三年大变样”的城镇建设,深入到各动迁户中现场办公,向其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即防止了纠纷发生,又起到了法律宣传作用,得到“办证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和服务,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
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低收入家庭、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力量的公证费用,对老,弱,病,残障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优先服务,上门服务,体现自愿扶贫经济薄弱的社会责任,反映公证的民族主义,方便和有利的服务特点:比如89岁的陆老头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考虑到老人的年龄,不便于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公证人员上门确认并且为老人公证,老人对公证人员提供的方便的服务和认真努力工作的态度做了高度评价。
六、结语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素质、提升能力,坚持原则、真情为民,崇尚实干、坚守清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要求,围绕严格、公正、优质、高效、快捷、便民服务为核心,切实发挥公证工作的特殊职能。公证具有各种经济利益的协调,维护社会和谐有其独特的优势,公证人经观察是否真正遵循法律原则,追求公平和正义价值登记的概念,或者认真处理公证机关的中立性,介质等。对于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公证工作的功能是其他行业所不能替代的。我们通过改善公证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魅力。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你知道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第____层_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______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交付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内部员工购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位于___市__路__小区的__号楼__单元 室的面积为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在该房屋___元/平方米、总价款为:(大写):___元,(小写):___元出售价的基础上给予乙方总价款10%的优惠,计(大写):___元,(小写):___元。
三、甲方给予乙方享受零首付入住的优惠,乙方应缴的`首付款(大写):___元,(小写):___元三年内付清不记息,可用效益工资、奖金冲抵,余款办理银行按揭,由个人按月归还。
四、上述甲方给予乙方的购房优惠补贴,仅限于乙方在甲方就职期内享受。若乙方在甲方就职期不满五年,无论乙方以何种原因辞职或离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优惠补贴,并按对外售房价款收回房屋差价及利息。若乙方提出退房,则甲方每年按优惠房价总额5%的折旧率计收折旧费,同时收回房屋产权。
五、乙方因办理房屋产权证须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除取消乙方所有的购房优惠补贴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按总房款的30%计算的违约金(大写):___,(小写):__元。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甲方房产开发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欲在结婚前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一套,购买价格 元,首付款:元。现甲、乙双方因情投意合而生活在一起,为避免纷争,爱情永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述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甲方的户籍问题,暂将房产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房产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剩余的 万元向 借贷。
三、该房产签订合同后每月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支付,甲方付 元,乙方付 元。
四、甲方作为上述房产的实际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与乙方一样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乙方不得以甲方非该房产证上示明的所有权人而干涉甲方享有上述权利
五、在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能擅自以各种方式处分该房产,如:出卖、抵押、租赁等。
六、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该房产自动转化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七、若双方日后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划分财产,上述房产按照双方各自支付的份额划分。
八、甲、乙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本协议是自愿行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授权________办理有关购买商品房 ________套的各项事宜。
1.购买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总面积在________平方米之内;
2.商品房的购入价应掌握在________元/每平方米至________元/每平方米之间;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以东,________路以西,________路以南,________路以北范围之内选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报酬
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委托人给付报酬________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给付劳务费________元。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按支出凭据向委托人报销。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农村购房协议书范本签订后________日之内,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费用先由受托人垫付,每季度未结算一次。
所有经费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授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在农村购房协议书范本生效之后,对授予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能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人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欺骗委托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农村购房协议书范本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购房协议书范本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农村购房协议书范本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2021个人购房协议书范文5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在蒋家堰镇河口街有门面房一间,乙方自愿购买,依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房屋位置:该房屋座落在蒋家镇河口街(新生村一组),本次所购门面为本栋房屋一层自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
二、房屋产权范围:左、右共墙,以前檐框架柱中为界。后面一附属用房与门面房相连,附属用房屋顶为住户公用通道。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一间门面及相连附属房合计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正,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负责门面房的卷闸门安装,负责墙面、地面水泥砂浆基层粉刷。
五、本合同签订并付款后,此门面房(及附属房)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买卖、出租等权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关键词]无形财产、知识产品、夫妻共同财产制、推定分割
我国婚姻法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约定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相结合,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以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由行使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一方发表了作品,已取得的稿酬,这已是由货币等物质为表现的有形财产,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应有之义。但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完成但还未获得经济利益的智力创造成果,如一方虽已取得了某项发明专利,但尚未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完成了某项发明,尚未申报或正在申报专利权,在离婚后方取得专利权的;或者某件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完成尚未发表或尚未许可他人使用等等,均没有现实的经济收益,但并不等于这些智力创造成果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对这些创造成果应如何定性和定义,其蕴含的无形财产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如何处置来处理未作规定,给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均造成了障碍,必须即时加以清除。
一、无形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形财产的概念无形财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本文所论的无形财产专指基于人类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法律赋予作者或发明者就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无形财产权,亦称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德文Eigen tum,原意即为“财产”或“财产权”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中的Property同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三条第八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①版权与邻接权(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②与表演艺术家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作品有关的权利);③商标权(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⑤专利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⑥发现权(与发现有关的权利)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均已对上述定义表示接受。知识产权也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
与此相关的是,对知识产权的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概念,这对于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都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在立法方面,《世界知识产权公约》、《Trips 协议》、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律都采取分而叙之的办法,仅列举了其保护范围,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作概括性的定义和说明。在学理方面,前苏联法学家曾试图将其统其为“创作活动的成果”[1].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以上均没有概括出智力性创造成果的共同本质的特征。前苏联学者的所称的“创作活动成果”,容易使人拘限于著作权客体即创作作品的理解,没有涵盖所有智力劳动所生产的产品。而我国多数学者所持的“智力成果”一说,则片面强调和夸大了这种客体的精神属性,而忽略了其商品性质和财产价值。概念的缺失不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不便,也给婚姻法领域对这一无形财产的正确定位和把握带来理论上的障碍。仅值得庆幸的是学界对此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吴汉东等教授曾将其概括为“知识产品”,其理由是:一、我国《民法通则》把知识领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民事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而没有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二、“知识产品”概括出了知识形态产品的本质涵义,强调这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是人类知识的创造物,表现了它的非物质性。同时知识产品的内涵,突出了它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和财产性质,准确反映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2].笔者认为人类劳动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将知识产权的客体概括为“知识产品”,把握了智力成果作为人类劳动之一的脑力劳动的产物这一本质特征。凡人类劳动的结果,都可以称之为“产品”,而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产品”一词反映了这一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和财产内容。在“产品”前冠之以“知识”两字,表明了这一产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指出了它的非物质性和精神属性。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概念都是可取的,故笔者倾向于此,在后面的论述中知识产品和无形财产两个概念通用。
(二)知识产品的种类及商品属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根据其商品属性的不同,可以概括地分为三类:一是技术产品。即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成果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理论知识和研究成果。二是文学艺术作品。指文学艺术领域里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计算机软件。三是商标。指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知识产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简单地划分,脑力劳动创造知识产品(无形财产),体力劳动创造实物产品(有形财产),但实际并非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脑力劳动和技术因素在社会生产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某些社会劳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信息产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形成在质上区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与此相适应智力劳动产品也才取得了不同于体力劳动实物产品的形态,如技术发明、信息、技术秘密等。因此,我们说脑力劳动实际上只是对传统劳动形式中某些因素的发展,而知识产品实际上只是人类一般劳动产品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形式,同样凝聚人类的一般劳动-抽象劳动,具有价值。
其次,知识产品同体力劳动产品一样都具有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并能够为国家机构依法确认的前提。如各国工业产权制度都要求知识产品至少应具有实用性,各国著作法要求作品具有创造性。
因此知识产品同实物产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能为权利人占有,使用并取得财产利益,这说明知识产品本身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因而构成所有权的客体,从广义的物(财产)概念来说,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物,故又称无形财产,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以至国际公约中都有所体现。我国的立法也已采用,如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方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二、无形财产(知识产品)应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品本身在财产关系中也可以作为一种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从而无形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既如此,知识产品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部分。
1、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品
婚姻法第17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有5项,其中第3项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收益应是指已经所得的经济利益,是以货币或其他物质形态为表现的经济利益,如专利转让使用费或因重在科学发明获得的住房一套的奖励,显而易见,这是一种有形的财产。这种表述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3项:“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出一辙,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知识产品是一种创造,虽然它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它首先表现为一件独立的精神产品,从其价值的实现上来看,它的物质利益是可期待的而非现实的,知识产品只有在被利用以后,如一部文学作品只有被发表才取得稿酬,或许可他人改编成戏剧、电影才取得报酬,一件专利只有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才能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只是权利人使用和处分知识产品的结果,是其行使知识产权之财产权利的体现而并非知识产品本身,正如房屋租金之于房屋,利息之于存款一样,知识产品与其收益是因与果的关系。其区别仅在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已经物质化的有形财产,而知识产品是无形的。婚姻法将知识产权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而并未将知识产品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考察,无异于否认了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其作为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从而将其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没有依据的。
2、知识产品应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从逻辑上讲,知识产权的收益是知识产权人即知识产品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某该权能(使用或处分)取得的经济利益,从而体现知识产权人的收益权。而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使用和处分该标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显然是源于夫妻双方对该标的共有权。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从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商品的生产过程就是资本的运动过程,按照的资本论观点:其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G—W(A、PM),…P…。W′…。G′。其中G代表货币资本,W代表商品,包括A(劳动力商品)和PM(生产资料),…。P…代表生产过程,W′代表生产出来的商品,G′代表数量增大了货币。以知识产品的生产来考察,生产者(或创作者),投入资本(G)购买仪器、设备、资料等生产资料(PM)以及支付必要的学习、培训经费(A),进行创作(…P…),生产出知识产品(W′),再使用或转让就获得大于G的货币资本(G′)。G′也就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样就完成了一次资本流转(生产过程)。作为夫妻一方的创作者来讲其投入的货币资本G,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职务创作的除外),生产出来的知识产品(W′)当然也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否则就有悖于资本运动和商品生产的目的,尽管夫妻一方作为创作者投入了劳动(主要是智力劳动),但其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如学习、培训等智力投资(A)亦是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立法已经确认知识产权的收益(G′)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G′是知识产品(W′)的货币表现,如果此时W′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也最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故成为大多数国家兼取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我国采取的是所得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和有约定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从本质上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广义的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因而构成所有权或债权的客体,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知识产品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是:法律规定将知识产权只授予给知识产品的创作者本人(职务作品或其他有约定的除外),无形财产权的取得是基于权利人的脑力创造活动,权利人(作者或发明者)的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无形财产权的前提条件。如文艺作品的作者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商标的申请人因设计商标取得商标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因设计、发明取得专利权,故认为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这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显著特征,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只属于创作者本人,这种权利一经授予,就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而它具有的财产权利中的各项权能却能够转让和继承,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知识产品不能为共有权的客体的可能性。正如在继承法律法律关系中,遗产虽然为夫妻一方所继承,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知识产权虽然只授予作为创作者的夫或妻一方,但其财产权利仍应属于夫妻共有。
综上笔者认为婚姻法只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列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将知识产品纳入其中,其原因在于漠视了知识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人为缩小了物与财产的外延,并且在逻辑混淆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的概念,从而在立法上背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要求,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女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为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故建议:一、从立法律上确立知识产品的概念,这一概念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概念。二、对婚姻法第17条第1款(3)项修改为:“一方或双方创作的知识产品”。
三、无形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一)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的区别
尽管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都是人类社会劳动的成果,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人类财富的一部分,但两者在表现形态、价值量和其实现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而恰恰因为这些差别,造成了学界对其认识的错位,以及实践中如何进行分割,显得无计可施。
1、从表现形态上看。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没有外在形体,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知识的掌握和利用故又称无形财产。而物质产品(有形财产)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外在的形体,占有一定的空间,并能为人直接控制和掌握。
2、从价值量上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物质产品)的价值量等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品的价值量却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计算,它包括知识产品所消耗的全部成本和花费的全部费用,创造者学习积累知识的必要劳动时间和进行创造活动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创造性劳动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产品既是有价的,又是无价的,说它是有价的是说它可以通过一定的价格进行交换,说它是无价的是说每一项重大的科学技术发明或一部伟大的文学艺术作品,它所产生的价值又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主要指其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3、从价值的实现方式上来看。物质产品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来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比如房屋的主人通过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或变卖房子取得房款或自己居住。但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使用和处分要受到资金、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不能直接取得经济利益,比如某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没有多种实施,而且暂无他人购买,专利权人就无法就该专利权获得经济利益,也即没有收益,但不能以此否认知识产品的价值,从而否定其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同时,知识产品的使用是有时效性的,世界各国知识权法对明确规定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超过此期限,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受法律保护。
4、不可分割性。知识产品所具有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特点,是以精神成果为内容,体现的是创作者完整系统的创作思想,这也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知识产品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具有以上特征从而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同时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也决定它不可能象物质产品那样进行物理分割。
(二)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体现在其使用过程中,知识产品在完成以后被使用以前,究竟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同时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客体,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一旦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中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的知识产品是指,已经创作完毕尚未投入使用取得经济利益,或者虽已使用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对已经使用(如专利技术已转让给他人,取得了转让费),并获得了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它的价值已经实现,并已特化为一种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产(如以货币为表现的稿酬,专利转让费等),亦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它属于物质财产,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其次,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在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除外)并非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能得到法律确认而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并进而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知识产品的完成与获得法律确认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也即知识产品在获得法律确认以前对其是否能够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尚是未知的,在此期间,对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该知识产品进行处置,确定其归属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
第三,知识产品是无形产品,作为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精神成果,不可能对它进行物理分割,因而对无形产品的分割,只能从价值量上来确定,然从前述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实现方式,我们知道,知识产品的价值量是不确定的和不可预知,知识产品作为非物质产品,虽然可以物化在一定的载体上,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创作者的一种系统的完整的创造性思维,如果抽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就失却入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显然不可能象物质产品一样,用“分身法”来对他进行处置。故只有采取推定分割的办法来解决。所谓推定分割,是由共有人协商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确是各方在知识 产品转让后的报酬分配比例,即份额。这种人为分割的所谓份额,只与缴纳有关费用、转让知识产权的部分权能以及订立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后分配报酬有关,而与共有人实施发明创造无关。[3]这种分割在法律也是有据可循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在此之前各方则据此比例缴纳有关费用(如申请费、年费等)。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则藉此承担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和分享实施许可合同后所得报酬。譬如对夫妻共有的一部音乐作品进行分割时,不对该作品的归属进行确认,仅确定该作品使用后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对美术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所有知识产品的分割概应如此。
需要补充的是,夫妻一方作为知识产品的共有人是基于夫妻关系的法律事实和其他共有人基于共同创造(合作关系)或合同关系取得共有权是有不同的。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共有人的权利是单一的,在处分该权利时要求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技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专利共有权人的同意。而离婚是基于夫妻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律事实,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而要求他在共同行使知识产品共有权上团结协作,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因为双方不能合作甚至故意拆台,导致知识产权无法实施,这不仅不利于鼓励公民的智力创造,更重要的是限制了知识产品的推广应用,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财富的浪费,这与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以为必须对夫妻一方(非知识产品的创作者一方)在离婚后对知识产品的共有权作出限制,即其仅有分享实施许可合同后得到报酬的权利,他方许可他人使用该产品无须经非知识产品创作者一方的同意,但他方有告知义务,并及时按法院判决确定或约定的份额(比例)交付报酬。实际上为了鼓励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即使是在共同创作的共同共有中许可他人实施该知识产权要不要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与作法也不同的。
一、正确估价上半年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增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着力保增长,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坚持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作为保增长的主要抓手,举全区之力加大推进力度,切实加强对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千方百计保持有效投资快速增长。
一是招商引资成效明显。按照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创新方法的工作要求,把浓厚氛围作为招商引资的首要任务,年初区委区政府召开的第一个全区性的会议就是招商引资动员会,分解落实招商引资任务,研究并出台了2009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把企业密集度高、土地要素瓶颈突出的*、*等地区作为招商的重点区域,配强招商小分队加强对接,区委区政府还专门组团在*和*召开投资环境推介会,现场签约项目8个,协议投资额达6.86亿元。把以商引商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突破口,坚持产业招商,充分挖掘信息,加强对接,形成产业捆绑,抱团投资,实现“1+X”的招商效应。上半年全区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共79个,协议投资额18.87亿元,同比增长33.5%。其中,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6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1个。
二是项目建设扎实推进。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拉动投资的政策机遇,主动与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对接,积极谋划、编报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目前,全区共有20个项目列入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累计争取资金4300余万元,名列全市第三。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研究出台了*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加强国家扩大内需国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三个小组”(新增国家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服务小组),健全“四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工程监理制),完善“五大机制”(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协调制度、项目工作例会制度、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项目进度督查难点问题交办制度、项目员制度),保证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区政府通过每月的项目工作例会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按一季度抓项目开工,二季度抓项目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抓好重点建设项目。上半年全区61个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4.5亿元,已开工项目51个,开工率为83.61%,同比增长9.25%;31个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完成投资3.25亿元,同比增长9.*%,已开工项目18个,开工率为58.1%,同比增长20.4%。扎实推进一批省市重点项目,黄衢南高速*互通至320国道接线工程(双江线*段)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西立交、双港西路、北门街等一大批城市拆迁改造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积极做好国家战略成品油储备库项目对接争取工作。
三是资源要素配置保障有力。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取向,按照有效整合、科学调度、保证重点、集约利用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着力缓解资金、土地等要素制约。加强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四家政府投资主体今年实现新增融资1.61亿元。加大推进园地开发工作力度,安排垦造耕地项目2万亩,已开工实施耕地1万亩。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与浙江林学院、浙江科技学院等签订院地合作协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加大企业服务和农民增收工作力度,着力抓转型,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坚持把转型升级作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根本措施,在转型升级中做大总量、提升质量,推进三次产业持续协调发展。
一是工业提升步伐加快。紧紧围绕工业经济“超双百”的目标任务,出台《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提升工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坚持总量扩张、质量提升、服务优化,推动工业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工业总量不断壮大,上半年实现规模工业产值12.14亿元,同比增长6.6%,扭转了一季度同比下降13.6%的下滑势头。工业质量与效益同步提升,1-5月实现利税总额3572万元,同比增长11.41%,其中利润总额1906万元,同比增长29.64%。两个工业“主战场”建设加快推进,东港*工业园完成1100亩土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和1300亩土地的征用工作,航埠工业功能区兴航路改造及西入通组织工程主干道完工通车。加大企业技改投入,积极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以“企情百宝箱”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三服务”活动,开展企业清费减负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出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减免缓停”等政策,加大涉企收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农业转型成效较好。面对柑桔产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和一季度农民收入下降16.1%的严峻形势,我们坚持一手抓柑桔销售和品质提升,一手抓产业结构调整,出台了柑桔促销政策,连续两次共落实4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柑桔销售奖励,有力地促进了柑桔的销售。以“三疏二改”为重点的柑桔产业品质提升工程进展顺利,目前全区疏树面积近4万亩。出台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业“26条”政策措施,安排补助资金3000多万元,其中新增补助资金达1000万元,极大地激发农民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全区共调整“三低”桔园8600亩,落实早稻面积3100余亩,新增蔬菜基地面积6355亩,转型发展养殖业农户达到520余户。鲟鱼产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总投资2.5亿元的鲟鱼加工中心和国家级标准化养殖中心正式落户我区,现已基本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政策处理,预计8月份开工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42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全区累计流转土地3000多亩,并在实际工作中创新工作方法,航埠镇曹门村成立全市首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专业合作社。
三是商贸服务业稳步发展。按照加大投入、改善配套、加强培育的要求,加快推进专业市场的建设和繁荣,浙西五金城、*物资调剂市场一期主体工程等市重点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柑桔加工贸易城建设进度加快。积极开展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新凤朝装饰材料市场被评为“省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灯具市场被评为“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市场吸引力和辐射力进一步增强。上半年市场实现营业交易额37.8亿元。家电下乡工作扎实推进,上半年,共销售家电6475台,销售额1262.6万元。“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成效明显,全区所有乡镇都建有连锁超市,村级连锁超市覆盖率达到59.7%,265个行政村建有放心店。推进社区服务规范化,府山街道办事处“卫生长效保洁服务”被正式列为浙江省街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积极开展“*区来料加工订单超市”活动,并通过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和激励我区经纪人积极开展来料加工,上半年新增来料加工村(点)84个,发放加工费6000多万元,实现人均增收2896元。进一步规范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多渠道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上半年,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共接待游客40万人次,同比增长26%,营业额近1300万元,同比增长19%。“社区就业超市”工作扎实推进,目前全区已有“社区就业超市”6家,开发就业岗位4000多个。
(三)加大新农村建设和五城联创工作力度,着力优环境,城乡协调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规划调控,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城乡建设。一是新农村建设继续加快。以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为抓手,以集中连线联片整治为重点,继续抓好示范村和环境整治村建设,新建“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池206个。启动农村联网公路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黄茶至大俱源公路改建工程和巨化滨江大桥改建工程前期工作。稳步推进下山脱贫工作,搬迁农民448人。扎实推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计划提前一年完成2010年目标。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简化审批程序,发放贴息贷款1865万元,直接受益农户1261户。扎实推进生态区建设,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全面启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深化“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对全区10多家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检测,实施58家规模生猪养殖场治理工程项目。二是五城联创深入推进。继续深入开展社区创卫、市场创卫、城中(郊)村创卫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45个整改问题,顺利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创卫技术评估和省爱卫办技术评估交办问题“回头看”检查。加强对马路临时菜场和7个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做好物业小区创卫监督工作。坚持实行“四定、三统、两分、一奖惩”、“日查周比月评”等长效保洁机制。扎实推进“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区”建设,完善城乡社区“牵手协作”、部门结对帮扶机制,我区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先进区”称号。
(四)加大城乡教育均衡和公共医疗卫生工作力度,着力重民生,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农技110、工业110功能,健全网上技术市场,切实培养有竞争力的科技项目,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抓好*区富民强县行动计划和低残柑桔果实深加工项目。进一步深化“一校两区”的实践,启动并实施了农村教师宿舍改造、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等省农村教育新四项工程,切实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年初通过了省教育强区的复查。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民族传统文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龙灯制作、农民画等民间工艺项目,推进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开展体育强乡(镇)、城市体育先进街道(社区)和农村“小康体育村”创建工作,提高群众体育工作水平。完成新一轮新农合报销方案调整测算工作,出台并实施了2009年度报销方案,提高了筹资额度和报销比例。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筹资水平以及五保户供养标准。稳步推进区人民医院二期改扩建、花园中心卫生院新建医疗综合楼等项目建设,逐步改善城乡卫生服务硬件设施。加强人口和计生工作,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工作进展顺利,检查率大幅提升。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扎实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平稳有序,上半年共办理新增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683人,参保率达100%。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4050”人员再就业105人,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帮扶就业84人。
(五)加大“村情百宝箱”制度推广和公共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力度,着力促稳定,和谐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深化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行“村情百宝箱”制度,强化基层工作网络和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上半年发生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23%、7%和38%,安全生产态势总体平稳。推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把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区创建纳入到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遏制了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扎实推进,积极落实手足口病健康教育、学校督查、社区随访等综合防控措施,全区无暴发疫情出现。重视农村防疫、防汛、防火等公共安全。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年”活动,在全市率先实行“社区矫正承诺”制度。进一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进“一站式”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138件。重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社会稳定得到新加强。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我区被省老龄委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区”称号。与此同时,人民武装、统计、审计、人防、档案、外事、侨务、台务、民族、宗教等工作继续加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
总之,在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严峻形势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知难而进,真抓实干,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加快发展面临问题和困难。
一是部分指标完成压力较大。从年初人代会上确定的11项经济指标增速看,除了一产增加值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2项指标增速达到要求外,其余9项都还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特别是外贸出口总额和农民增收工作差距较大,如:上半年,全区进出口总额4417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631万美元,同比下降了13%。从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看,仅有三产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方财政收入3项指标达到。
二是农民增收难度加大。虽然上半年,区委区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但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再加上农用物资价格上涨、农村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输出困难等农民减收的因素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今年受柑桔市场价格低迷影响,全区柑桔收入减少1.2亿元,造成一季度全区农民现金收入同比下降16.1%,预计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534元,同比下降4.0%。农民增收形势不容乐观,要完成增长7%的目标,难度较大。
三是企业经营仍然困难。从效益上看:1-5月,全区规模工业企业十一项经济考核指标得分220.42分,比去年同期低26.59分,列全市第5。部分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扣除亿元企业利润后其他规模企业利润同比下降1018万元,同比亏损1095万元。从融资来看:上半年贷款多集中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国资公司和几家大企业上,一些小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等原因,融资依然困难,贷款增幅增加不大,资金紧张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生产能力的完全释放。
四是收支平衡压力增大。一方面今年减收因素异常突出,如:国家实行以减税增支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其征收率、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等政策措施,直接导致财政收入增幅趋缓;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刚性增强,二季度全区财政支出2.7亿元,同比增长52.0%,增支9000多万元,特别是随着公务员津补贴规范、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实施,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重点、保民生的增支因素较多,财政支出压力进一步加大。
五是招商引资工作不容乐观。虽然上半年,全区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都有较大增长,但项目资金到位缓慢,上半年已到位资金1.6亿元,完成年度任务13.1亿元的12.2%,滞后时间进度37.8%。虽然两个主战场新签约项目大多数交付定金,但是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多、项目到位资金偏少。虽然一些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较好,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认识还不到位,畏难思想严重,存在等待观望心理,缺乏招商主动性。从工业实际到位投资来看,上半年有46个单位完成比例不到20%占77.9%,其中有23个单位完成比例为0,占38.9%。
六是社会稳定面临新的压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加快,就业需求不断增加,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维稳工作压力增加,去省赴京越级上访和集体访有上升趋势,土地、社保及特殊群体利益诉求类量增多,协调难度加大。各类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以及自然灾害等安全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压力加大。政府自身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创新能力不够。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