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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是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使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资金可以列支的项目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讲座、咨询、随访等费用,以及查体材料、宣教材料、通讯、交通补贴、印刷、邮寄、宣传、场地租赁等物耗成本费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三)分配原则
机构间的分配原则: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
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任务的,补助资金分配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任务,经费按比例分配。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
服务项目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分配各项目所占资金比例,并据以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的拨付进度,不定期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的依据。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全年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5]。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列支费用,避免补助资金结余过大;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标准,确保支出合理;建立补助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进行核算,做到核算清晰;规范补助资金账务科目处理,正确核算帐务。
(一)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单
借:医疗支出或待摊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凭“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3)其他方式的,凭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二)支出经费时,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按经济科目到类、款、项)人员或公用经费—(可以按服务项目下设明细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其他方式)
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或辅助帐),详细登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经费的支出情况,包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支出补助结转(余)。期末结转后,“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无余额。
(三)原始票据的归集审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归集、审核工作,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各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票据要规范。购买服务、耗材等要有正规发票,杜绝白条入帐。耗材、宣传材料等需附购买清单。发放劳务补助要有统一规格的表格,附有出勤考核记录等,领款人必须签字。健康讲座需附通知、签到册。
(2)对服务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体检等,要根据工作量,分时间段填制正规表格,服务对象要签字认可,要如实反应检查人数。
(3)应收检查、化验等费用,应有服务单位的门诊收费票据。
(4)原始票据要具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正确处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补助资金管理”依据的是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指标,对于禁止用补助资金列支的内容要严格禁止列支。财务人员要了解服务内容,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各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服务要保存好工作记录与考核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单位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下核算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补助资金”允许列支的内容,凡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支出都要在此明细科目下核算。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务会计制度是两条线的问题,单位对于项目补助资金方面的核算,通过设置备查簿或辅助帐来体现。
一、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人人享有基本免费就医惠民服务,是我国医改的核心,也是在努力完成的目标,而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为了实现其资金的规范管理,我国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其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资金高效运转。
( 一) 资金筹集
医疗资金筹资标准也代表着我国国民综合实力,因此资金配套会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提升,按照十二五期间医改政策的落实,当前我国的基本公共卫生筹资标准,要求每年人均45 元,有些发达地区已经达到50 元/ 人/ 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医疗资金的筹集也会不断的增加,为城乡基层医疗服务提供了实际保障。
( 二) 资金拨付
当前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拨付方法,主要以年初预拨、次年结算两种形式为主。年初会根据管辖实际情况实行部分年度项目资金的预拨,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次年初按照实际工作量、相关文件规定等,测算项目成本,并根据项目资金补助总额制定成本补助的标准,最后根据绩效考核等进行资金清算。
( 三) 资金使用
针对于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采取了使用对象、使用范围两手抓的对策,明确规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性质,以及能够列支的费用范围。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使用该资金,而行政机构不能使用;县区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社〔2015〕255 号) 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按照购买服务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二、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 资金列支指导性文件问题
我国对于该资金使用的原则等进行大概性的规定,多种条文规定界限模糊,在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绩效考核时,针对尺度的把握因人而异,甚至很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中感到无从下手,造成资金违规支出、按项目比例分摊等问题,尤以职工福利表现最为明显,大大的降低了资金的支出率,也会出现结余过大等现象。
( 二) 会计费核算与专项管理问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作为经常性财政拨款实施会计核算,基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角度将基本公共卫生资金,当做是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明确规定要专账核算等专项管理,而经常性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是不能进行专户储存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单位基本户的形式存储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基本公共卫生资金不能超出其使用的范围,更不能利用其弥补医疗支出亏损。目前,2011 年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中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办法与项目组专项管理模式存在部分冲突之处,时常混淆专项资金管理概念,这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 三) 项目资金支付方式问题
结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社〔2015〕255 号),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人均经费标准,采取因素法进行详细分配,做好绩效工作的审核任务。在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中,项目资金支付方式还有待改善,尤以绩效考核措施为典型代表,再加上财政资金的补助标准逐年提升,部分地方群众得不到相对应的优质服务,实施有效的监管制约手段显得迫在眉睫。目前,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状,相关部门利用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别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效益,但如何落实资金管理标准、提高服务绩效,成为当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完善服务项目资金支付体系的关键要务。
三、完善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的对策
( 一) 落实指导性文件
首先国家卫计委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卫生部门的联系,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意见、手册等,细分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内容、范围、原则等,规范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统一性的公共卫生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有效的规避当前资金混乱使用或结余过大的问题。
( 二) 注重资金专项管理
从目前医疗卫生机构方面来看,做好公共卫生资金专项管理环节,在国家政府明文规定文件的基础上,以项目支出、耗材支出为关键构成,定时定量检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预防违规操作现象( 造成结余、亏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专款专用管理方案,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与计划,并做好具体数目核算工作,保障资金支出记录数据的可靠性;立足于财政补贴、项目投资等情况,整合各项公共卫生资金应用资源,设定财政资金支出、卫生支出核算计划,从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科衡量标准来考虑实际问题,调整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公共卫生资金利用机制;基于财政部门稳固保障机制,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科学管理制度,重点考察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等内容,严加审批手续、项目购买管理流程,强化成本补偿、待遇水平、福利保障,激励资金专项管理优质化、科学化发展,有助于服务社会大众。
( 三) 完善项目资金支付体系
在实践工作中,为满足老百姓的生活补助需求,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制定全面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以资金补助、卫生服务为关键性内容,达到惠及百姓的实施目的。从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服务视角来考虑,做好地方财政部门、基层卫生机构联系工作,适当增加经费支出管理弥补措施,通过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健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体系;倡导竞争考核机制,参考城乡交通状况、服务数量、人口密度相关方面,并统一规定资金补助的标准内容,遵循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原则,构件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制度,避免均衡分配不合理现象;合理有效协调医疗机构公共费用占比情况,以人员支出40%、医疗补贴20%、健康教育10%、耗材支出20%、其他公用10%作为主要经费管理依据,充分发挥财政协调杠杆功能,保障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163 号) 内容,结合专业项目分配特点,平均分配基层单位经费支出比例,以确保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这对资金管理项目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状况;对策研究及化解
目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运行已成一个重要的融资方式和发展手段。如何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发展方向,规避、减少负债运行的风险及其负面效应,科学合理地规范负债率,打破融资瓶颈,解决发展与资金不足的矛盾,探索建立融资的长效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推动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是各级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试以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例,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本文所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相对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而言的,具有特定的含义。具体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等;二是乡镇卫生院。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状况
河北省有11个市,136个县,1962个乡镇。共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99所。其中,县级综合医院202所,中医院135所;乡镇卫生院1962所(含中心卫生院、所)。据2010年账面统计资料显示,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负债金额为64.88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28.97%。其中,县级综合医院负债42.99亿元,占66.26%,资产负债率28.91%;中医院负债11.43亿元,占17.62%,资产负债率36.06%;乡镇卫生院负债10.46亿元,占16.12%,资产负债率24.01%。县级综合医院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152%、146%;乡镇卫生院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141.68%、138.29%。县级综合医院负债额度占2010年度业务收入的41.06%;乡镇卫生院负债额度占2010年度业务收入的32.92%。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原因分析
现以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债为例进行分析。负债总额共计53.45亿元,如果按类别和用途进一步细分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房屋建设及设备购置15.36亿元;药品及卫生材料购置31.71亿元;预收医疗款及应付社会保障费5.34亿元;其他1.04亿元。分别占负债额度的29%、59%、10%、2%。其中,房屋建设及设备购置、药品及卫生材料购置、预收医疗款及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债务的比例,县级医院为32%、56%、10%、2%;乡镇卫生院为14%、72%、10%、4%。
据初步调查,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运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国家投入政策不到位。这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的主因。目前,河北省县级医院在职人员工资,基本由医院自身收入解决。经济状况好一点的地区,职工“三险一金”财政负担或负担一部分,贫困地区要靠医院自己想办法解决。另一方面,国家基本建设投入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的政策,但大部分地区,因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当地政府不投资或没有能力投资,只好贷款或采取社会融资的办法解决,从而形成了医院债务。
第二,盲目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在国家《大型乙类医疗设备管理办法》出台前和出台之后短期内,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其原因一是医疗机构自筹款买设备,不用上级审批;二是国家定价大型医疗设备收费偏高等。
第三,新型合作医疗需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河北省农民参合率达到94.46%。农民基本医疗费用的解决,使医疗需要需求呈迅猛发展的势头。而且,农民得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已成为常态,加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报销比例较多,许多医院人满为患,特别是住院病人骤增。初步统计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平均每年增加20%-30%。为适应病人医疗需求,一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贷款或采取其他融资的方式,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改扩建或购置急需的设备等。
第四,医院正常发展。突出表现在国家拉动内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大规模投资之前。在国家“卫生三项建设”期间,主要是后期,因为当时项目投入较少,国家的投资额度与建设项目差距太大,而地方政府又没有能力投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想方设法贷款或采取社会融资的办法。2005年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投资建设,但政策规定,凡是达到建设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再投资,以前欠款由当地负责解决,基本上形成了“鞭打快牛”的做法。据河北某县统计资料显示,该县乡镇卫生院建设欠款达538万元,至今没有能力还款。此外,由于缺少周转金制度,普遍存在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等欠款,据调查一般从购买之日起,拖欠3至6个月的居多,导致了短期大量拖欠,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新的债务模式。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的化解对策
负债运行已经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沉重负担,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如何走出过度负债、过度医疗、过度收费形成的恶性循环怪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资产变现解决,迁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原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欠款;财政还本付息解决,国家已经界定政府举办的医院属于公益性质,在经营上实行保本或略低于、略高于成本的收费政策,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资或贷款建设的房屋、设备等,均为国有资产,考虑到本身偿还难度,地方财政理应负责还本付息;贫困地区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贫困地区财政困难,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本身或地方政府均无财力解决,建议这部分债务由中央或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解决,采取省市县乡债务分摊的办法解决,在具体操作上,不搞一刀切,地方财政状况好的可以多负担一些;改制解决,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在非营利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打破融资瓶颈,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变部分负债为资本,以解决债务负担,从而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步伐,同时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周转金制度,为解决医院短期欠款,建议由同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医院专用周转金,用于药品、耗材采购的周转使用。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运行的思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运行主流是好的,其积极作用应该充分肯定。负债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卫生事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目前出现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负债率与医疗机构发展相适应。鉴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职能、收入、服务范围和专业要求等各不相同,是否进行负债经营?负债额度如何确定?不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决策管理。简而言之,就是要使得衡量偿债能力指标之一的负债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及其发展相适应。县级综合医院等业务收入好、积累多的单位,具备偿还能力的,适度负债是正常的,有利于医院建设与发展,但要注意贷款发展需量力而行;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大量的医疗救治及公共卫生、卫生保健、基层卫生管理等任务,应少负债,或直接按公共卫生机构等同对待。
第二,负债与还款预期相适应。负债必须以融资机构的业务收入和业务发展能力为标准核定,以不损害机构稳定发展为基础条件,以单位预期收益为尺度,合理确定负债规模,保证债务效益和及时按期限偿还为主要目标。
第三,负债率与资源配置标准相适应。卫生区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贷款或社会融资发展医疗卫生项目,要在卫生区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框架之内,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发展与群众需要需求相吻合,坚决防止盲目发展和扩张等。
第四,负债率与卫生投入相适应。负债在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身收入的同时,还要把各级财政对卫生的投入考虑在内,把国家投入政策作为重要依托,以此确定负债投资项目,防止负债过多导致长期无法偿还或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违规行为。
第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的管理与监督。一是建立政府融资平台,严格项目审批,规范负债规模,确保项目效益,防止出现资不抵债等行为;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贷款或社会融资,要严格禁止将房产或重大设备等国有资产作为抵押;三是尽快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负债经营保障评价系统,加强财务监管,规避融资风险;四是尽快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融资办法,规范融资行为,规避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更好地利用社会资金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以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为主体,布点合理的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和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以外的药品使用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罚,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问题;应对;构建
近几年来,国家加快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着力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本是一件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广大群众、有利于医疗事业发展的好事。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却没有同步跟上,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应对这些问题的策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几年来出现了较快发展
长期以来,国内医疗资源向大城市的中心医院、三甲医院倾斜,导致大城市的中心医院、三甲医院承受了较大的压力,并造成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加快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建设大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2011年3月,全国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01709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有33427个,乡镇卫生院有37774个,村卫生室有649644个,医务室(诊所)有174663个。2021年2月,全国共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5389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有34818个,乡镇卫生院有36084个,村卫生室有616065个,医务室(诊所)有241884个[1]。现在,全国每一个县都设有医院,每个乡(镇)都设有卫生院,每一个村都有卫生室,全国90%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十五分钟内步行到达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收支也出现了显著增长,2011年,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平均收入为805万元,每年平均支出为783万元;2020年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平均收入超过1850万元,每年平均支出超过1800万元。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虽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几年来出现了较好发展,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却没有跟上,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各种问题,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具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有:2.1不重视财务管理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明确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实行集中式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努力控制财务支出,必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财务监督。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加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构简单,没有较多的层级,没有较多的部门;财务活动也比较简单;因此,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重视财务管理,或只实行粗放式的财务管理。2.2无法出具精细的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必须定期(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详列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财政补助收支、基本建设收入、基本建设支出、净资产变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等。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虽然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却无法出具精细的财务报告[2]。以湖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2020年财务年度报告,仅列举了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开办资金(20万元)、2020年年初净资产总和(1176.26万元)、2020年年末净资产总和(1232.91万元),以及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0年全年业务收入、医疗收入;却没有列举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0年的业务支出、医疗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其它会计事项。2.3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聘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才能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资低、福利少、工作条件差,很难聘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好在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内部找几个医护人员兼任会计人员[3]。这些兼任的会计人员没有财经专业背景学历,没有取得会计师资格证,甚至没有学习过专业的财务知识,他们的会计技能水平较差;而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很难胜任财务管理工作。2.4预算管理执行不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部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还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收支平衡”为原则编制预算,预算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赤字。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虽然编制预算,但预算管理执行不到位,每年都出现较大的赤字。3研究如何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思考、研究如何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1在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
要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就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必须看到:近几年来,国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每年都出现较大的财政赤字(仅在2020年,国家财政赤字就超过6.269万亿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必须意识到:国家是在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坚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大量政府卫生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还必须清醒地看到:近些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直处在变动之中(2020年3月,各地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有35578个;2021年3月,各地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有35118个,减少了460个。2020年3月,各地的村卫生室有616044个,2021年3月,各地的村卫生室有608724个,减少了7320个);近些年来,公立医院的数量也在持续减少,而民营医院的数量在持续增长(2020年3月,全国公立医院有11916家,2021年3月,全国公立医院有11840家,减少了76家。2020年3月,全国民营医院有22433家,2021年3月,全国民营医院有23679家,增加了124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必须认识到: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民营医院、民营诊所的数量将出现迅猛增长,民营医院、民营诊所将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依旧不重视财务管理,就很有可能在竞争中被民营医院、民营诊所淘汰出局。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必须紧张起来,必须在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必须狠抓财务管理。
3.2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开展精细化财务管理
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从民营企业到大型公立医院,都在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开展财务管理。而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旧在采用人工方式开展财务管理,这反映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因此,我们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开展精细化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财务管理,可采取如下步骤:(1)首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身的具体情况,构建适用于本机构的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个科室为核算单位,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还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费用进行精细化划分(包括西药药费、中成药药费、中草药药费,检查费、麻醉费、化验费、各科室的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等等[5]);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成本核算功能,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必须能够对各个科室的收入流水账、支出流水账实施自动记账管理。(2)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构建完成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应用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开展精细化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应用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详细掌握本机构每天的服务工作量,接诊患者的人数,接诊患者时支出的药品成本、卫生材料成本;并合理控制药品成本、卫生材料成本的支出。(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应用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时,要根据本单位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既往的财政收支,合理提出预算建议数。然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考虑各种情况(包括通货膨胀、医用耗材、药品价格上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等),分别编制A、B、C三份不同的预算方案。A预算方案基于收入大于支出,B预算方案基于收支大体平衡,C预算方案基于支出大于收入,而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三份预算方案,开展富有弹性的全面预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财年中主动实施B预算方案,同时努力实现A预算方案设定的目标。一旦当财年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如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转入执行C预算方案。这样,无论出现怎样的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预算管理都可以做到游刃有余。这样,就可以确保预算管理真正执行到位,并且可以避免出现财务赤字。在预算执行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和各核算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等会计信息。要按照单位年度预算,对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督促核算单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财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要仔细仔细研究本单位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本单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单位经济运行的长期发展趋势,以及本单位本财年全面预算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继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为下一财年的全面预算管理创造必要条件。(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个科室的全部收入一律上交,各个科室的全部支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安排。为充分体现精细化财务管理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以为各个科室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并为各个科室完善绩效考核补助;严格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3.3聘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督促财务管理人员实行精细化财务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仅需要先进的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还需要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法聘用一批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且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改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对财务管理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并制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管理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督促财务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内部监督,督促财务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收集各种会计信息,做好资金计划安排。这样,财务管理人员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督促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4结语
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正视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主动应对这些问题,主动解决这些问题。通过解决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可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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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彩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管理常见问题分析[J].商业文化,.2021(06):80-81.
[3]袁素敏.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20(27):157-158.
[4]姚二磊.试析政府会计制度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J].商讯,.2020(13):5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的工作内容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护理技术操作,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以消除病人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4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职工事假、旷工等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单位考核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区卫生局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30%先行提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卫生院院长、管委会成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剩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三季度区财政根据季度拨付比例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区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及拨付
考核实行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70。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良好的,拨付90%;合格的,拨付80%;不合格的,考核得分比*80%确定拨付比例。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的提取
对区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在考核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人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人次计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单位考核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全院实需加值班补助金额,从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提取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前三季度预发70%,年终根据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班子正职岗位系数为1.5,副职岗位系数为1.3。班子成员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0%/班子成员岗位系数之和*班子个人岗位系数。
班子成员第四季度(含年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区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之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班子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得分≥9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90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7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80%确定;考核得分<7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考核得分比*80%确定。
(四)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分配
1、岗位分类。依据工作性质,将职工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3、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
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1.05:1.0:0.95:0.9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从事临床辅助岗位的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减少0.08。
中层干部、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5(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
4、考核结果确定
(1)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考核得分率=考核实际得分/考核标准分。
(2)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损坏单位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考核期内出现医疗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治安处罚、挂床骗保、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等情况的,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第1次于每年7月进行,主要对各单位上半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下半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第2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其中第2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作为考核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之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聘期内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区医改办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做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中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通过,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关键词】新医改;经济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对于乡镇卫生院而言,深化对于卫生院经济运行模式的改革更有必要,这不仅在于乡镇卫生院的很多经济管理与运行模式都十分低效,这也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的经营绩效的根本。本文将深入剖析新医改背景下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运行模式所提出的一些深度革新,并且解读这些变革在乡镇卫生院可以有的实施方式,进而让乡镇卫生院的财务会计制度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与建设。
一、深化对于乡镇卫生院运营成本的控制
新医改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影响可以体现在很多具体的方面,首先,新医改背景下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营成本控制有了更好的管理,这对于提升乡镇卫生院的运营绩效,让卫生院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很有帮助。这种转变可以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透过对于运营成本深入而全面的分析,提出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并且尽可能的降低很多乡镇卫生院不必要的活动成本及医疗成本,这样才能够促进卫生院的高效运营,并且极大的提升乡镇卫生院的绩效;2)透过全成本核算的实行,这将会极大的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各方面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上提供参考依据,为单病种的医保方在付费时提供有效的成本参照,这也会为医改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3)全成本核算的推行,能够促进乡镇卫生院各级部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高效化;4)实现全成本核算还能够很好的增强乡镇卫生院内部员工的成本意识,进而在卫生院上下形成良好的氛围,这会促进节约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并且能够实现乡镇卫生院内部人员、设备、资金等的优化配置,这样才能够充分提升乡镇卫生院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新财务制度在乡镇卫生院成本管理上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与方向,这些指引将会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本核算朝着更为精确、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提升乡镇卫生院运营成本的根基。
二、加强对于乡镇卫生院预算的管理
一直以来,乡镇卫生院在预算管理上都存在各种问题,新医改制度下对于卫生院的预算管理提出了很多全面而细致的要求,这些制度在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中的有效执行将会极大的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经营绩效的提升。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在旧卫生院制度中涉及很少,新制度明确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并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明确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总体办法的基础上,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对卫生院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各个环节所遵循的方法、原则、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卫生院等主体在预算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这些都是很好的制度革新,极大的弥补了一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预算管理上的各种漏洞。
三、渗透精细化管理的理念
新制度下让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会计以及经济运行的管理上都趋向于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趋势。过往的很多乡镇卫生院在财务管理上都不够清晰透明,很多管理上的细节做得比较马虎,这一点在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经济管理与运行上体现的更为明显。这是一个很有必要改善的问题,新制度下在这个方面也有着极大的革新,财务管理的精细化能够很好的得以体现。首先,对于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提出了更为深入与具体的要求,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这样有助于乡镇卫生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良好建设。新制度对于成本管理也更加清晰与细致,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也可以很好的得以体现。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中成本管理目标的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分摊流程的制定、成本管理的范畴、成本分析与控制的基本模式等都做出了更为明晰的限定,这将会极大的细化乡镇卫生院的成本归集与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够为医疗成本的分摊及核算提供可供验证且口径一致的参照数据。这些变革不仅能够极大的提升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以及经济运行的效率,这也会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才能够慢慢缓解人民群众“看不起病”、“看病贵”的担忧,这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革新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
四、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体制
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体制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提升乡镇卫生院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透明性,提高乡镇卫生院财务数据的规范性与可用性,深化对于卫生院财政支出的有效监管。新制度的运营将会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资产规模、对于国家投入的利用效率等有更加清晰的呈现,对于收支分类会有更明确的界定,财务报表也会更加规范与透明,乡镇卫生院的财务信息也会更为精准。这些都是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体制需要落实的范畴。此外,新制度下也会进一步促进乡镇卫生院完善自身的财务报告体系,这将会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财务信息需求。这些都会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规范与标准,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的向各方公布相应的财务信息,进而实现乡镇卫生院财务数据的公开透明。
五、有效进行财务风险管控
新制度下为乡镇卫生院在财务风险管理上也提出了一些要求,2015年第12期下旬刊(总第610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2,2015(CumulativetyNO.610)这是过往被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忽视的一个环节,具体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乡镇卫生院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2)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科学论证,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会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3)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4)在资产核算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六、转变乡镇卫生院经营管理的模式
一直以来,卫生院的经验管理模式都受到人民群众的诟病,卫生院过分注重盈利,以商业目的为首要考虑也是造成人民“看不起病”“、看病贵”的呼声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点不仅在城市内的医院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很多乡镇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也非常常见。新医改背景下重新设定了卫生院的经验管理模式,卫生院被设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允许以盈利为追求。这种转变非常可喜,也是一个很好的趋势所在,这将会极大的改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观念与服务质量。在这样的背景下乡镇卫生院会更加注重对于患者的服务,会将效益的考虑放在次要位置,而是首先给患者解决他们的问题与担忧。很多人会认为,这种类似公益的行为会造成很多资源的浪费,这种理解并不深刻。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进一步推动乡镇卫生院在财务管理以及经济运营模式上做出深度革新,会让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且加强对于成本收支的核算,这些都会推进乡镇卫生院的经济运行与管理朝着更为高效的方向发展,并且有助于为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乡镇卫生院要改变自身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与运转模式,要推进卫生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革新,要透过专业人士的引导来为乡镇卫生院建立更加规范、标准、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这不仅能够极大的降低乡镇卫生院的运营成本,提升乡镇卫生院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也会给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对于改善医患关系,维护乡镇卫生院的社会公益性,促进和谐社会的营造都会起到极大的推动效用。
七、新医改对乡镇卫生院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影响
新医改背景下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将会朝着更加规范、标准、透明的方向发展。这不仅能够解决乡镇卫生院经济运行效率低的实际问题,这也会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模式的革新,进而让乡镇卫生院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新医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镇卫生院药品销售实现了零利润,作为替代,财政进行药差补助,药品价格及销售量均大幅降低,医疗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明显。由于有稳定的财政补助保障,生存问题可望解决,且不合理医疗行为已变得无利可图,乡镇卫生院开展“小马拉大车”似的大型手术、疑难重症救治、大处方、不合理检查等等趋利性动机已不复存在,转而开展基本医疗,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疗服务手段、延伸医疗服务内容,根据自身实际和业务发展需要,稳妥地开展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疗安全,获得合理的业务收入。
八、结语
新医改背景下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经济运行模式提出了很多革新方向,这些变革极大的推动了乡镇卫生院的整体经营绩效。新医改背景下首先极大的提升了乡镇卫生院的成本管控效率,并且深化了对于预算的有效管理。这些管理模式上的更新将会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朝着更为精确、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提升乡镇卫生院运营成本的根基。新医改背景下让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理念也有所更新,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很好的得以渗透,对于乡镇卫生院财务的标准化管理也在慢慢得到落实。这种变革不仅能够极大的提升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以及经济运行的效率,这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革新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此外,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慢慢发生转变,新医改背景下重新设定了乡镇卫生院的经验管理模式,卫生院被设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这对于改善医患关系,维护乡镇卫生院的社会公益性,促进和谐社会的营造都会起到极大的推动效用。
作者:顾娟 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富安中心卫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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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岳.卫生院会计制度改革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