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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乡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乡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乡村卫生投入,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通过三年(2005-2007年)的建设,使全县村级卫生室均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其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明显增强,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能够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村级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卫生服务体系。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
(一)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按规定登记和上报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遣。
(二)儿童计划免疫
按疾病控制部门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联络、配合以及相应的登记和预防接种工作。按要求建好村级接种点。
(三)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
1、掌握本村妇幼保健基本情况,落实育龄妇女节育措施,并做好情况登记工作;
2、掌握本村早孕妇女情况,督促孕妇在孕12周以前到所在卫生院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定期进行早孕检查,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3、做好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避孕药具送上门并进行副反应处理的登记;
4、按要求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四)健康教育
1、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健康教育效果并作好记录和阶段小结;
2、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定期更换宣传教育主题;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民自我保健培训工作。
(五)基本医疗及应急处理负责本村村民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保证村民小病不出村,负责急危重病人转送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四、村卫生室设置及基本要求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室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卫生室的地址,原则上设在村委会所在地,房屋由村委会提供。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甲级村卫生室”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对原卫生室采取合并一批、取消一批、改制一批的办法进行调整。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按照德、能、绩进行百分制考核(标准由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制定),实行择优录取。考试、考核、录用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能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只要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可以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执业条件、且未被卫生室录用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原有待遇。对长期亏损且经营不善的卫生所可与当地村卫生室进行合并,卫生所的国有资产变卖后由卫生院收回。
(三)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
1、人员:1500人以下的村配备1—2名乡村医生,1500名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轻化、学历文凭等素质要求,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具有国家正规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卫校进行了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的可以优先聘用,以便于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严禁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2、房屋: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置科学,布局合理,其诊断室、处置室、注射室、药房必须独立,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设观察室。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仿瓷)地平(铺设地面砖),光线充足,周围环境无污染。
3、设备:必须有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中药柜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
4、资金:流动资金(含药品及现金)应不少于5000元。资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筹措,可由村委会单独筹资或村、医生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四)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求
1、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上接受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实行行业管理。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村卫生室室长,经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考核后由卫生院任命。室长全面负责卫生室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室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湖北省乡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制度有:门诊诊疗制度(包括处方书写、门诊日志、门诊病历等)、医疗安全制度、安全注射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防疫工作制度、妇幼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值班考勤制度、劳务工资分配制度等。上述制度由卫生院统一印制,发放到村卫生室张贴。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应诊,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就近就医。
3、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会计、出纳及审计人员,在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财务帐表,规范财务收支程序,每月向卫生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卫生局的检查指导。卫生室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卫生室发展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和业务培训。
五、创建措施
为加强全县村级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成立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组长,卫生局局长、发改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药监局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卫生局业务股、卫生监督局、医疗中心、防保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村级卫生室建设领导小组。县卫生局业务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局负责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中心、防保中心负责村级卫生室人员培训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创建工作专题会议,协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注重实效,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经验收符合甲级村卫生室标准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0元。
六、实施步骤
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县村级医疗机构建设动员会。各乡镇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方案,送县卫生局审核批复。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宣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我县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工作做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创建阶段。各乡镇按照批复的调整建设方案,对村卫生室严格按照甲级卫生室标准开展村卫生室建设。县卫生局派出工作组开展指导,确保整建工作按期完成。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逐村逐室负责指导创建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村卫生室建设分三年完成,年月至月对当年创建甲级村卫生室的村进行验收。村卫生室建设结束后,各乡镇应组织专班按照《甲级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百分制自评验收(达到95分以上的为合格“甲级村卫生室”)。乡镇验收结束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卫生局申报,卫生局组织专班对“甲级村卫生室进行复查”,通过复查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的颁发卫生室标牌和扶持资金2000元。
4、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从年开始,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用三年时间对全县108个村卫生室的人员进行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保健学、卫生法规等十七个学科的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医生的诊疗水平。通过培训使乡村医生能够承担本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六统一”规范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行政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标准。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标牌统一,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村卫生室按照《关于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一村一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统一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机构印模和工作制度。
2、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独立的医疗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统一人员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准入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应占编制总数的90%以上,公共卫生科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30%。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聘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乡镇卫生院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大学生村医实行“乡管村用”,规范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2、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业务和服务考核。县卫生局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定额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发放和人员调配使用的依据。
(三)统一业务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门诊登记、病例、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统一样式,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宣教有资料,并书写规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2、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乡镇卫生院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对辖区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用药、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四)统一药械管理
1、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根据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2.加强器械设备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记入固定资产账,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并统一组织设备的维修、计量监测等工作。
(五)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政府投入固定资产、药品购销等明细账目。
(六)统一绩效考核
县卫生局依据《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发放和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年2月15日-2月29日)
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各乡镇在摸清乡镇卫生院人员和乡村医生底数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广泛搞好宣传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3月1日-10月15日)
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管理内容,执行规章制度,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三)考核达标阶段(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县卫生局制定考评标准,在乡镇自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情况逐乡镇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评结果,表彰奖励先进。县卫生局将结合日常督导和考核验收情况,树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标杆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副县长蒲月英任组长,成员由政府办、卫生、发改、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县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xx乡卫生院于去年9月正式实施基层医改,全面落实医改工作任务,管理体制回归了公益性,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建立了体现绩效的考核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全面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截至目前,本院网上采购药品共计xx万元,药品直接让利患者xx万余元。去年9月至今,门诊xxxxxxx人次,住院人次 xxx人,业务收入xxxx万元,门诊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0%,住院病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5%,业务收入总量已较上年同期下降约60万元。
医改以来,我们的工作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管理,确保卫生院规范良好运行
基层医改后,县财政给予人员支出保障,卫生院的工作重心已从“保吃饭”向“保规范”转移,我们不再为“吃得上饭”范愁,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履行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个基本”的职能。为此,我们着力于规范管理,以确保卫生院的良好运行。
一是抓建章立制。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xx乡卫生院医护管理制度》、《xx乡卫生院考勤及奖惩制度》、《xx乡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xx乡卫生院职工绩效考核细则》等一系列制度,利用制度来规范管理,使得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建立起卫生院良好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是抓责任落实。从院班子成员到科室再到每一位职工,我们层层明确了各自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并于年初,由卫生院与各科室、科室与职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了院班子抓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抓每位职工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通过明确责任,工作放权,我院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切实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工作的落实。
三是抓工作规范。我们坚持定期例会、监督检查、医疗质量检查制度,分析存在问题,部署本周工作,并及时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每月组织一次全体职工会议,以会代训举行业务学习,介绍医疗卫生方面的新知识、新动向,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通报卫生院收支、职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医疗质量检查结果等方面工作情况,从而促进了工作规范。
二、强化考核,确保卫生院各项工作的“绩”和“效”
考核是促进工作落实的保证措施。我们通过严格的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工资挂钩,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推进了卫生院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是明确考核内容。我们将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数量以及收入和支出指标核定到各科室,各科室再分解到每位职工,做到考核指标量化、细化,可操作性强,使得人人有任务,人人有压力。
二是确定考核办法。我院对职工的绩效考核,每天职工进行自考并记录,每周监察监督组进行督查自考情况,每月有考核结果,结果公示后无异议将作为兑现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体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对不同的岗位依据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劳动强度等确定不同的分配系数,再按照考核得分和分配系数核定其绩效工资。
三是严格兑现奖惩。我们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制定了多项奖惩办法,如,值班、加班、误餐给予补助,出满勤、卫生清洁,给予满勤额外加分,兼职人员给兼职补助,科室负责人给职务补助,等等以经济奖惩促进了职工的行为规范。
三、强化监管,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网底,是基层医改的一项内容,也是卫生院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如何调动村医的积极性?如何使村医服从卫生院管理?如何规范村医行为?为此,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建立了包干负责制。我院成立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防保专职站长任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抽调了卫生院3名骨干人员分别担任组长,将全乡13个卫生室分成3个组,包保负责各组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管工作,委员会成员每月对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督查,监督村卫生室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村卫生室在一体化管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工作。
二是实行绩效考核。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村卫生室下达了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指标,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半年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下发财政补助经费挂钩。我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是在省补助每1200人口80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补4000元,平均到每个村医,每月人均近1000元。此项经费对村医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我们对村卫生室主要考核门诊人次、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门诊统筹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全额拨付补助经费。
三是严格督查监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与绩效考核挂钩。我们要求每月5日前,村卫生室需把当月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的各项数据报送至卫生院防保站,迟报一天,扣除当月绩效得分5%,以此类推。对医疗服务工作:处方要求规范,每张均要有分类收费金额注明,并附有发票;门诊登记要齐全,注明患者的联系电话;抗生素二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10%,超过的扣分;消毒登记要齐全,缺项及不登记的均扣分。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卫生院对其设置总账及收支、明细账,村卫生室设立现金日记账和往来账户,村卫生室收支账目每月统一卫生院、经济实行独立核算,采取“三查、三看、二核对”的办法,即:查规章制度、查医生处方、查购药票据、看登记表册、看药品台账、看收费票据、核对库存实物、核对就诊病人,监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情况,对违规行为坚决纠正。
存在的问题:
三、分配问题 特殊人才待遇得不到体现,人心浮动。因我院临床一线人才部分为医改前自聘人员,业务能力相对较强,尤其是热门专业如:麻醉、骨、外科临床等,医改后只拿见习工资,待遇大幅下降,不足合肥市民营医院待遇的一半,导致部分人才辞职。
四、院长支配权过小,绩效考核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收入距离无法拉大,职工积极性得不到有效调动,吃大锅饭现象无法遏制。
五、管理、监督力度不够,本人因管理水平有限,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又人才缺乏,本人大多时间充当一线人员,对部分职工串岗、脱岗缺少监管,对旷工、违规违章人员处罚落实不能到位,导致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前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乡村医生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建立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六)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七)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纳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政办〔〕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通过在全市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用药,保障用药安全,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建立和完善补偿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安全、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全面总结镇39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月底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施范围
全市按行政村设置、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村卫生室基层血防站和已按照市政府[]23号会议纪要精神彻底改革的地名卫生院、农林渔场卫生所与村卫生室同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地制定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将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村卫生室名单上报市医改办和市卫生局。
(二)培训准备。完成乡村医生培训、村卫生室药品清库及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
(三)正式启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任务
(一)规范村卫生室药物配备、使用和报销政策。
1.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市所有村卫生室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2.明确药品使用目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3.规范药品采购渠道。成立市基本药物采购中心,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全市700多家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计划上报和货款回收工作。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向镇卫生院上报下个月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镇卫生院;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和销售记录,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4.执行药物报销政策。将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5.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和零售价,保证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保障机制。
1.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安排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补助标准为10元/人次,经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据实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
2.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药品费)为5元/人次,其中,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4元。
3.政府定额专项补助。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按照人均年收入2.2万元的标准,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后,不足2.2万元的由市财政补足,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同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村卫生室支付水电、房租以及低值耗材费用等运转费用按每年1000元/个标准给予补助,统一支付村卫生室新农合网络专项费用(每年1068元/个)
4.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仙政发[]14号)鼓励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上限纳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基层卫生机构适龄从业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积极鼓励镇卫生院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3.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为教材,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指导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乡村医生整体业务水平。
4.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指标应结合村卫生室承担的服务总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的奖惩及补助挂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定额补助经费,由卫生部门组织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卫生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5.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办为单位,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卫生部门委托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以镇带村,促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体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卫生、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相互沟通,有效衔接,主动承担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职责。卫生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管理范围,加强监管;镇卫生院要按照要求,强化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做好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重点,通过构建村卫生室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有目标、有责任、监督到位、科学评价的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村卫生室整体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枝江市农村卫生室考核委员会(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村卫生室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和具体工作制度的制定。各镇(街办)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卫生院院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在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对象
全市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五、考核内容
村卫生室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方面
爱国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基本医疗服务方面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项目,对常见病、多发病能够正确诊断、合理治疗;对急危重病人能够正确处置、及时转诊。处方、门诊病历书写规范,门诊日志各项登记记录完整清楚;合理用药,不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不过度用药;医疗废弃物按规范要求处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消毒措施,杜绝医疗事故,防范医疗差错。按时参加各种业务例会和培训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各项政策及制度执行方面
做好新农合及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做到门诊费用即看即报,定期公示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基本药物价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枝卫发〔 〕35号文件规定的“五统一”要求做好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齐全,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台帐,及时上报卫生信息。
(四)医德医风考核方面
服务态度良好,服务环境整洁。无患者投诉、无投机取巧套取新农合资金现象、无私自提高基本药物价格及销售非基本药物行为,随机调查10名以上村民或村干部,满意度≥90%。
六、考核标准及方式
(一)考核标准。各卫生院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百分量化考核细则(公共卫生计40分,基本医疗服务计30分,各项政策及制度执行情况计20分,医德医风计10分,总计100分),报卫生局审批后执行。
(二)考核方式。实行百分量化考核,采取实地查看、现场抽考、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与村干部和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卫生院负责本辖区的村卫生室的具体考核,也可与其它乡镇卫生院交叉考核,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每次考核要在当月30日前结束,并将考核结果(包括具体扣分内容)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七、考核周期
各卫生院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每半年抽查一次。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成绩优秀的村卫生室由各乡镇农村卫生协会给予奖励,对各乡镇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卫生室,市卫生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的乡村医生,予以暂停执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二)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工资及各类补助发放直接挂钩。
九、资金划拨
(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对各卫生院实行考核资金按月预拨、半年考核。将当月应拨经费总额的90%划拨到乡镇卫生院,预留10%作为考核后补助。
(二)各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补和考核后补助。按财政补助总额的40%对村卫生室实行定补,用于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及村卫生室基本运转的相关业务费用。60%部分作为考核经费,由卫生院每季度按照村卫生室考核细则对村卫生室进行量化考核后兑现。
一、指导思想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卫生服务功能,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卫生服务差距,对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就要是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卫生部、省及市业务部门的要求,逐步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行政村为单位,规范、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全市探索市、乡二无治理模式的有效形式,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市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价廉、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医改工作带来的惠民成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村卫生所的公益性,增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
2、坚持实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优化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3、坚持循序渐进,分阶段、有步骤推进,逐步实现全面整合。
4、坚持院办院管为主体,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5、坚持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全面推进,中西医相结合。
6、坚持探索村办乡管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卫生所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村级卫生网。
1.规划。严格按照我市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1所村卫生所,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设村卫生室。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同属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
2、房屋。村卫生所房屋鼓励争取政府支持、集体租赁和村医集体购买。其房屋面积和基本装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和配备,其中,村级卫生所(室)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有独立分开的预防保健室、诊察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药房。
3、设备。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
4、标识。全市村卫生所实行统一标识,印章。
5、布局。要做到结构合理,环境整洁,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相应制度、图表上墙公示,要在醒目位置张贴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常用医疗收费标准和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
(二)实行“七统一,两独立”。
“七统一”即:在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实行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行政管理。
(1)市卫生局管理职责。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市乡村一体化工作,制定出台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2)乡镇卫生院管理职责。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卫生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对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聘任村卫生所(室)长,聘期一年,实行目标管理。乡镇卫生院协助卫生局打击和取缔本辖区内无证行医、乡村医生所外行医等非法行医行为。
2、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统一部署、安排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2)乡镇卫生院要带领和指导村卫生所转变服务模式,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和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3)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4)要严格加强乡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卫生机构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
(三)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1)市卫生局职责。要加强对乡镇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
(2)乡镇卫生院职责。统一管理各村卫生所(室)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固定资产,实行“村财乡管村用”。设立村卫生所(室)总帐和分帐,对各个村卫生所(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和业务收支帐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对各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3)村卫生所职责。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财务监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资金,用于支出村卫生所(室)的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取暖费、水电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四)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集中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双轨制。村卫生所(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村卫生所(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工资管理
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管理和发放乡村医生工资,乡村医生工资由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和诊疗活动收入三部分组成。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取得;基本药物补助按销售额比例补到人头;诊疗活动收入根据村卫生所(室)诊疗次数获得相应比例的一般诊疗费。此外还包括中医药收入等其它收入。乡镇卫生院统筹本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工资和村卫生所(室)业务支出。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利润提取比例(第一次统筹),乡村医生取得的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当月利润(元)提取利润比例(%)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低于(含)300不参加利润提取全额发放
301—500595
501—1000694
1001—2000793
2001—3000892
3001以上991
村卫生所诊疗活动的利润提取统筹后,所取得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进行第二次统筹,工资达到2500—3500元/月的按2%统筹,达到3501—4500元/月的按3%统筹,超过4501元/月的按4%统筹(不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二次统筹比例(第二次统筹):
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后利润达到(元)统筹比例
2500—35002%
3501—45003%
4501以上4%
(六)人员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所(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
(1)乡村医生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全部进入村卫生所(室)执业,私自执业者一律取缔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调配乡村医生到卫生院或村医生所(室)工作。在本辖区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方可调配聘用到卫生院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本乡镇本村级医疗机构调配使用。
(3)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4)禁止一人办所。对于夫妻或父子(女)同所的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执业。
(5)乡村医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于未完成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不予参与年度考核和下年度聘用。
(七)目标考核管理
(1)卫生局职责。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培训和年度考核。
(2)乡镇卫生院职责。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所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所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群众的满意度。考核评分办法按卫生局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3)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和工作经费。在卫生院工作的乡村医生参照卫生院职工绩效考核,享受与卫生院职工同等工资、待遇和福利。
(八)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所(室)均为独立法人,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室)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自行承担。
2、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所(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统一分配,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五、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对全市村卫生所(室)进行排查,核实在岗乡村医生人数。
2、统一规划。根据全市实际,综合统筹乡村一体化工作布局,重新核发村卫生所(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乡村医生执业地点。
3、实质运作。对村卫生所(室)进行整合,对村卫生所(室)现有资产进行盘点,确认,出台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履行有关人员聘用手续。
4、总结验收。重点考核工作落实进度、管理制度执行、卫生服务开展、药品采购使用、技术人员执业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市打标立样,予以推广。
一、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济源市作为全省首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市之一,从2010年3月份起在12个镇卫生院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从去年12月份起在477 个农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品规和我省确定的200种增补药物品规,实行全省统一采购、企业统一配送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增补了29种习惯性用药,实行零差价销售,并按基本药物政策报销。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功能齐全、经营规范” 的药品配送网络,做到了基本药物配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车辆到位、网络到位、服务到位”,确保了急救药品第一时间送到、一般药品按需送达、偏远山区不超过24小时送达,满足了基本药物实施单位的需求;创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机制,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村,减轻了镇级药品管理负担;实行基本药物款项集中支付,在市财政设立基本药物资金结算专户,对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采购、统一配送,每月卫生院将药品款上缴专户,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配送企业,避免了拖欠货款等现象发生。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累计处理各类预警信息956条,处理率100%,确保了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二、扎实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
(一)建立收支核定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原则,以各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实际发生数为基数,综合考虑职能转变、取消药品加成等影响收支的因素,核定收支补助标准。2012年经常性收支差额核定以2011年核定数为基础进行微调,对各基层医疗机构的新进在编人员、选拨高校生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给予增加,对2011年安排的临时聘用人员的清退补偿款予以核减,结合实际收入完成情况对收入任务进行重新认定,核定补助1548万元,基本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资金的拨付上,按照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药补助资金的90%,分月及时拨付,剩余10%待年底经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二)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机制。按照人口总数比例对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后的编制为682个,新增编制159个。对基层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比例达到86%,突出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竞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做好了基层医疗机构聘用的197名计划外人员清退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
(三)是实行绩效工资机制。制定了《济源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明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单位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从根本上杜绝“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现象发生。改革后,在职职工人均月收入达到2400元左右,达到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实施,我们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量化了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绩效考核标准,在镇卫生院设立了公共卫生服务站,明确了镇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将35%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村卫生室承担,由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拨付给村卫生室。
四、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求。一是确保农村卫生室和人员实现“双覆盖”,每个村至少有1个标准化卫生室,每个卫生室人员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2‰的比例配备,至少保证有1名乡村医生。二是以镇卫生院“院建院管”为形式,对农村卫生室实行“八统一(统一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基本保障、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药械供应、档案规范)、两独立(财务独立、责任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三是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年满65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新规的实施,进一步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巩固了基层网底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网底”作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把条件成熟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均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综合素质高、医德高尚、品德端正、热心公益事业、服务良好、安心稳定、群众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乡村医生管理
(一)村卫生室设置。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规范化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设立由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由区卫生局负责,严格按照《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同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今后,对于规范化建设未达标或存在一村多室的村卫生室,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本村符合条件人员优先考虑。对于行政村卫生室人员不足的村卫生室可外聘人员到本村执业上岗,对于行政村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超过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考试考核或村民代表投票的方式决定人员,超出的乡村医生可纳入乡村医生后备数据库。
三、乡村医生职责
1、在卫生院指导下,使用中西医治疗方法、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按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超出诊治能力范围的患者;
3、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村级卫生信息;
4、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与信息报告;
5、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
7、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8、完成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是由村委会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村委会直接管理,村委会主任担任机构法人代表,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及业务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提名、卫生院审核上报、区卫生局审批,省市卫生部门备案。在聘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受聘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区卫生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同时做好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编入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管理:①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上岗资格;②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④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注册地点执业上岗;⑤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⑥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个人综合素质差并造成后果的,由村委会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5岁,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村委会新聘合适人员补充。
(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在全区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等“五统一”。村卫生室均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基本药物由卫生院负责供应,在此基础上将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区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业务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实施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区卫生局依照省市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存档,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依据。
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区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加强面向农村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十五天。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少于三小时。各镇、各街道办可以借鉴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及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二)加快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区卫生局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为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做好人才储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绩效考核。区卫生局要结合实际,参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原则上要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三统一”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开展公共卫生、医疗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工作为重点,通过绩效考核,促进规范化管理,及时兑现奖惩,确保补偿到位,达到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目的。
(二)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原则上拿出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和考核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3、政府综合补偿。从2012年开始对村卫生室每年由区卫生局安排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予以养老补助。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村委会尽快完成本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核定配置工作,完善乡村医生聘用手续。后续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