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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 调解 探索
[中图分类号]R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018-01
1 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石嘴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专职人民调解员3人。成立两年多来,秉承“为患者服务、保医院平安、替政府分忧、促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调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截至目前,受理医疗纠纷105起,患方诉求金额5125万元,医方赔偿金额452万元,调解成功的案件没有一件出现反复,全部息诉,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调节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有责必赔原则。要确定医疗损害责任价值方向,坚持责任认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只能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赔偿。坚持有责必赔,就成为首要工作原则。二是坚持无责不赔原则。依据医学专家的评鉴意见,不把不确定性的因素列入赔偿范围,医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措施得当,不存在过错,医院就不应为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坚持调解“不违法”原则。对个别虽责任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遵循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争取个案救助的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尽快平息纠纷。
1.2.2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医院利益。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使医疗机构从巨大的医患纠纷赔偿中挣脱出来,集中精力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对等,致使患者在纠纷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调赔结合”工作机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顾虑大大减少,损失能够及时合理补偿。三是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能引导患者或家属走用法治化思维和方式解决医患矛盾的路子,维护社会的稳定。
1.2.3切实加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医患沟通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医患沟通办公室协调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把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开展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卫生局通报,防止矛盾激化。形成党办、院办、门诊部、医务科及护理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 讨论
【摘要】 医疗纠纷的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应针对不同阶段患方的心理特征,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关键词 医疗纠纷;患方;心理特点
DOI:10. 13912/j. cnki. chqm. 2015. 22.4.07
潘召磊 钟海忠*
通信作者:钟海忠
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上海 200433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方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医患关系经历了建立、发展、结束等不同时期,各时期均可能发生冲突,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走向投诉、诉讼。医疗纠纷可以由医疗服务态度不良、医患沟通不当、医疗技术差错等引发,也可以由患方不良的心理需求造成。因此,医疗纠纷处理人员除了要有丰富的医学与法学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恰当运用心理学知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患方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不同,要结合不同阶段患方较为突出的心理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
1 投诉接待阶段
1.1 主要心理特征:愤怒偏激
患方医疗知识匮乏,使其对医方倾注了自己理想化的期望与全部信任,忽视了医疗水平在客观上的局限性,医疗过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当期望和实际疗效出现巨大差异时无法接受,如患者手术失败、致残、致死等;患者患病期间家属所承担的照顾、昂贵医疗费用等各种责任和压力,甚至还面临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由于患方个体素质的差异,如患者及家属心理素质、知识层次、人格、智商等差异,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患方人员情绪容易激动、愤怒,思维片面,行为偏激,具有外投射的特征,如言辞过激,推诿责任,不容沟通;行为异常,易受激惹,不能控制,冲动而失去理智,带有攻击性;以自我为中心,敏感、爱挑剔,易走极端等。
1.2应对策略
接待患方时,无论其要求是否合理,情绪是否冲动都要耐心倾听。倾听是沟通的基础,是对患方的尊重,让其释放怨言,不要随意打断谈话,多采用鼓励和启发式的发问,帮助其排解内心的不满,缓解愤怒情绪,这样有利于恢复心理平衡;表示同情和安慰,从患方角度去理解其心态,体验其感受。安慰的言语和行动更容易拉近与患方的距离,让患方感到医方的诚恳与热情,这为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协商做好了准备。
2 交涉谈判阶段
2.1 主要心理特征:焦虑多疑
实际的医疗效果与期望的巨大反差带来的心理应激造成情绪休克,使患方无法客观地评定应激事件的性质并作出合理的判断。医患纠纷发生时,医患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医患矛盾扩大化,患方表现出对医方的不信任,怀疑一切,充满不安,容易恐惧、紧张、焦虑,强迫性地回忆医疗服务细节,对于医方给予的说法,产生质疑。医患之间产生隔阂,继续沟通困难。医疗费用解决方案未定,经济补偿何时到位,心理期待价位能否满足。反复地谈判、等待,医疗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患方原有的平静和睦的家庭不复存在,而后续的治疗、护理、生活、工作等问题接踵而至,让患方措手不及,各种担心让本已崩溃的精神和情感更加焦虑、紧张,甚至绝望。
2.2应对策略
医方宜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理智、冷静地分析问题,给予清晰、权威地回应并在合适的时间提及敏感问题,避免言语、态度上的刺激,同时对整个医疗过程给予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问题,可以征询相关专家,不做肤浅无根据的揣测。运用充分的医学知识进行合理谨慎的解释,针对患方不能接受的客观事实,要用通俗的医学知识给予说明,并由熟悉医疗、懂得法律的人员通过收集资料找到问题根源,弄清患方想法,有的放矢,切中根本,让医患双方信服。谈判中要给予患方积极的支持,并告知患方医院会严肃调查,尽快确定事件责任,如果医疗纠纷中医院确实有过失,我们会公事公办,有多少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同时指出纠纷中患方不正确的应对方式,给予指正,并告知正确合法的解决途径,树立医院信誉,争取满意的谈判效果。纠纷的赔偿数额既要考虑患方经济情况,又要维护医疗工作人员、医院的合法利益。做到正确计算,补偿有度,医患双方无歧义。可通过谈判解决的,适当给予患方经济补助,争取谈判解决纠纷;如果患方索要过高,可通过医学会或法律途径解决,主动申请医学损害鉴定,明确双方责任,避免纠缠不清。
3解决协议阶段
3.1 主要心理特征:妥协失望
随着谈判的进行,患方的情绪趋于缓和,思维趋于理智。对医疗经过、相关医学知识、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得患方对客观事实逐渐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后责任明确,实质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基本确定,医方的态度更加明朗,谈判也更有针对性。对患方来说,医疗问题引起的心理创伤,情绪起伏失衡,反复地谈判和等待结果等问题造成患方身心疲惫,使得患方对继续谈判追求心理标的和通过法律追求公平感到无力。
3.2应对策略
在责任明确后,要果断表明态度,坚持原则,减少再谈判次数,打消患方不合理的心理预期,迅速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医方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也有利于患方身心恢复。有的高神经质人格患者,性格偏执,往往坚持立场不易改变,心理目标的不满足绝不罢休,对此医方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但是,无论何时都要热情诚恳地接待,耐心谈判,直到患方接受合法而客观的事实为止。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理性的基础上,特别是患方的理性。分析患方在医疗纠纷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妥善利用心理学知识,缓解并消除患方的负面情绪,恢复患方的理性,再运用谈判技巧和对策,解决医疗纠纷,可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与成本,对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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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
钟海忠: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
E - mail:zhonghz117@ 126. com
收稿日期:2015 - 02 - 09
关键词:医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解机构
一、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十分突出,一旦患者和医院之间产生矛盾没得到及时和解,患者方动辄纠集人员对医院进行围堵、漫骂,影响恶劣,医疗纠纷对于辖区内的治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出现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由于患者和医院尖锐对立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经常导致矛盾纠纷处理陷入僵局,一些问题处理不当就容易进一步激化事态,演化成恶性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专业“医闹”的现象。这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较为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机制调解医患纠纷,将调解室办公地点设立在医院,同时设立的还有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当医患纠纷发生时,以调解室为主,与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形成联动,争取在第一时间将纠纷解决在院内,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
这种调解机构的设立能够兼顾公平与权威,受到诸多省、市的青睐。江苏、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纷纷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探索。在某些医患冲突较为频繁的地区,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实际上第三方调解这种尝试是形势所迫。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因此,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必然。
虽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其具有相对独立、权威、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还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
二、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发展的优势
(一)离纠纷发生地近,容易了解实际情况,以便迅速作出反映医疗纠纷调解室因其工作地点就在医院,因此对医院与患者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资料。比以往的被动调解更能阻止纠纷的产生。调解人员也更容易了解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反应。将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二)组织结构上完全独立于矛盾双方
调解室的调解人员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相关社区调委会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是完全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数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也确保了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人员配置专业化能够给矛盾双方提供专业意见
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调委会还专门选任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负责医疗纠纷调查、评估、鉴定的理赔处理中心同样配备了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的便民原则,是其深受群众欢迎的亮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遇到突发纠纷,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缺陷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设计了3种模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诉讼”。《条例》实施已有7年,这3种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006―2008年,浦东新区涉及赔偿的医患纠纷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存在问题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医学、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或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病历资料,因此无法获得对等的协商地位。与医院进行协商时,院方往往不积极承认错误,甚至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与家属达成和解,常以抚慰金、补偿金的方式代替赔偿金。② 自行协商签署的协议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医患双方协商的基础和动机不一致、不对称、不协调,造成毁约或重新向法院现象屡有发生。③ 协商的办法难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价。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的某些环节上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暴力维权”现象。医疗机构为避免医疗秩序被严重打乱,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这就易产生“大闹多给钱、小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实际效果,也造成类似纠纷不同医院赔偿额度相差数倍的弊病。④ 没有法定鉴定结论及有关部门的参与,即使与患者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医疗机构也担心国有资产流失。
1.2 行政调解
以专业化、高效率为特征的行政调解却日渐式微,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的目的。浦东新区1 525起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中,行政调解仅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法律定位不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过窄。依据《条例》规定只能调解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同时《条例》对调解机构的组成、性质、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的具体规则和时限等重要程序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职责的规定,更没有当调解机构不履行调解职能时当事人救济如何解决的规定[1];加之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积极性不高。②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体缺乏中立性,社会认同度较低[2]。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采取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这样卫生行政部门既是整个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医疗机构的主办机构。这种“管办不分”的体制使得很多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不愿意申请行政调解,其原因就在于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难以公正调解。在部门保护主义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裁决的公正性也确实令人质疑。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加强事前预防,而不是着重事后解决医患纠纷。③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心存疑虑。一是发生医疗事故要接受处罚;二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执业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处理,这样不仅影响扩大而且扣满一定分值将面临暂缓校验甚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风险。所以一些医疗机构宁可通过诉讼和私了也不愿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1.3 诉讼途径
浦东新区1 525起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中,经诉讼途径解决的有109起,占7.14%。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也面临诸多问题:①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和刚性化,诉讼中医患关系往往进一步破坏,影响社会和谐。② 医患双方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③ 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时,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益凸现出来。国际上公认,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基层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当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处理结果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申诉、上访。近几年涉法涉诉的医患纠纷中部分无理缠诉者获得了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终局裁决之后,再增设行政性救济手段,不符国际公认的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2 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纠纷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介入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2007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虽然医责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几年实践来看,存在诸多问题。
2.1 医院没有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
投保医疗责任险后,许多医院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只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要找医院。事实上,大部分患者认为医院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即使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患者还是要到医院来讨说法,医院仍然无法摆脱面对患者质疑的局面。同时,繁琐的保险和理赔手续,使医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医院自己单独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保险公司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设置的网点和配备的专业人员数远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要;虽然保险条款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者处理索赔事宜,但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仍需花大量精力来协调,致使医院仍然未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2.2 缺乏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3]
通过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确定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认定损害赔偿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关系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行效果。但从目前看,尚缺乏适合医疗责任保险运行需要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2.3 保险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
在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趋利性决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认可。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不愿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认为医院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单位。
3 第三方调解的困境
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以及现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种种缺陷,人们纷纷探索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新途径。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医疗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处理医患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浦东新区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3年来,医调委共接待来电、来访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区范围内棘手、复杂的医患纠纷240余起,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173份,赔偿金额达800余万元,至今无一例反悔。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补充途径,减轻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的压力;同时,医调委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年来的工作实践证实,医调委为浦东新区的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构筑了一个便捷的医患和谐绿色通道。当然,作为新生事物,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解队伍
在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应是懂法律、医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
3.2 办公经费的保障是基础
浦东新区医调委办公经费在政府财政中单独立项,办公经费充裕。但从全国各地的医调委运作情况来看,普遍办公经费不足。如全国影响较大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严重受制于办公经费不足。有些医调委的办公经费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提供,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了,其调解的公正性难免受影响。
3.3 缺乏统一的调解标准
由于人民调解采取“模糊”的处理方式,双方只是对于赔偿数额达成和解,没有对医疗事件进行鉴定和定性。在实际处理纠纷过程中主要依据纠纷具体诉求、医患双方情绪、社会背景以及维稳工作要求等进行调解,这客观上造成了调解工作弹性过大,只要医院认可,类似纠纷不同医疗机构赔偿额可相差数倍。调解结果与保险相关规定难以协调,增大了理赔的难度。
3.4 整合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工作
医调委的建立是对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种积极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有益的补充。医调委化解纠纷所需资金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缺乏理赔资金的保障,有些纠纷错过了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化解效果和后期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处理中心掌控理赔资金,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理赔滞后,周期较长,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认可,这直接制约了医疗责任险的发展。医调委与医疗责任险处理中心两者需加强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势,以常态的工作体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
浦东新区的医患调处中心,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金融保险介入第三方调处医患矛盾的社团组织。2007年10月10日,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会指出:“各地通过建立第三方机构来调处医疗纠纷的办法是值得肯定的,卫生部也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化解目前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以及一些造成医患双方都为难的问题。”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将全部医患纠纷纳入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议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处理突出矛盾与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办,联合开展“上海市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组成联合调研组,积极稳步推进第三方调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联席办公室领导带队到浦东新区进行“金融和保险介入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调研,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浦东新区按照上级要求,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在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利用上海已实施多年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综合配套长效机制, 向新区发改委提出成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设想。
4.1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预防、有效化解、妥善处置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维护我区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浦东平安建设。
坚持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结合,调解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按照“法要维护,事要解决”的总体指导思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
4.2 组织形式和服务范围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性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司法局和卫生局批准,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中心”所有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由卫生局和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理事会负责。业务范围:①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受理浦东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和保险理赔。② 在浦东新区成立医疗行业联盟(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均参加),负责向各医疗机构收取年度保费,并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担医患纠纷的调查分析、调解及医患纠纷的预防宣教培训工作。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例,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理赔条件的进行理赔。⑤ 所提供的服务一律不收费。
4.3 工作目标和特色优势
① 该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医院、自然人及司法组织外的第三方组织,浦东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与事故的理赔均由该组织统一运作。这样既能将医患纠纷引出医疗机构,又将理赔标准相对统一,避免类似纠纷不同医疗机构赔偿额度差额过大的弊病。② 该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客观、全面、真实地了解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医患纠纷及医疗事故,做到早期干预、及时处理,避免矛盾升级。③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由具有医学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和保险业人员组成,保证了调处纠纷的专业性。由于该组织权事一致,调查、理赔周期短,同时也有效解决理赔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是对现有医责险运行模式的完善和补充。调解成功后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5 建议
以人民调解协会为设置单位,建立由保险公司托管的医疗纠纷专项基金。由浦东新区政府发文,制订《浦东新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范新区医患纠纷处理程序。2002年《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医疗机构均成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或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办公室,对于赔偿金额较小的纠纷由医院处理,使中心能重点处理复杂疑难纠纷。但中心对医院处理的赔偿纠纷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遵循社会互助共济、医患共同参与、医疗损害全覆盖、风险全解决的方针,建立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医疗风险保险准备金。资金组成:① 各医疗机构根据业务总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② 医务人员自己缴纳的保险费(根据各单位医疗执业责任风险确定)。③ 新区政府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充医疗保险,新区政府从保稳基金拨出部分专款补充医疗风险准备金。各医疗机构缴纳保费在保险制度运行1年后,根据赔付情况调整缴纳保费的费率。
对于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可采取病人、政府、社会团体多渠道筹资,鼓励并推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机制。医疗意外的发生率远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业,可仿效这些行业的做法分散和转移风险。
对于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而纯粹的医疗意外可以通过患者购买意外保险的方式转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医疗意外保险现阶段适合采用低保费、低补偿、广覆盖的办法,让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补偿[4]。建议用立法的形式制订《医疗意外基本保险条例》,根据门诊、住院、手术或按病种制订相应的保险金额、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并实行强制保险。 患方因投保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仍可以通过调处中心或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定医方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医疗事故及纠纷中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利用协商有可能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监管的环节,堵塞监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是调处中心成功运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过立法保障第三方医疗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国医疗立法,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问题。③ 政府有关部门应规范第三方调处机构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提供经费保障。⑤ 政府为医疗机构执业和医疗纠纷调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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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丽波,杨爱荣,赵聪.医疗责任险对化解医患纠纷的作用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19.
坚持以防为主。要真正切实有效地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预防是根本。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做的:狠抓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进行逐一排查和重点排查,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最大限度保障医疗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对出现过错的科室,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本单位或外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分析讨论,找出其主观、客观方面存在的原因,并对照自身,总结经验教训,对本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改正和完善。二是加强医疗机构硬件、软件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完善自身医疗设备,对使用时间过长、维修频繁的医疗器械要予以更换,及时更新设备,以适应诊疗的需要。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机构内部环境,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让患者享受周到的服务。不断推进技术创新,鼓励进行科学研究,以适应医学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三是推行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这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行业高风险性、高技术性的了解,加深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更能疏导患者的心理问题,促进早日康复。所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必须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沟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医患之间加深理解与信任,促进医疗过程顺利进行,让患者在生理与心理上获得双重康复。患者入院后,我们首先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隐私权以及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改善服务态度上,积极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负责、出院相送的服务模式;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等现象。在沟通的方式上,可以是医患之间面对面的沟通,这需要医护人员多关心患者,多了解患者所需要的关心。对医护人员来讲,多询问患者的病史,多关注病情变化,多关注检查结果,多把诊疗过程告诉患者,这些都是医护人员关心患者的表现。医院也可以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信箱,及时整理、收集患者对医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并及时受理处置,认真改进,以此来维护患者的消费权。
由于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纠纷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第一,认真分析。医疗机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医疗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出现差错的重要环节,根据分析结果认定自身在医疗过程中有无差错,有无责任,差错与责任有多大,医疗结果对患者身体有无损害,损害程度有多大。
第二,协商处理。在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之后,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任何过失,只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我们的医务人员可以先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以及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科学性、风险性与必要性和合理性,取得他们的理解,使纠纷得以在萌芽状态中解决。
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苟朋兵喻佳慧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医疗纠纷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焦点问题。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虽然法律法规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使受医疗纠纷困扰的患者一方处于弱势及不利地位。从三个方面简要地提出解决“不利地位”的对策。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引言
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综合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原因,有客观原因,不论何种原因,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患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
1患者“不利地位”的解决对策
患者不利地位最深层次的原因,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所处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掌握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造成的。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统一,又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因此,改变患者所处的不利地位,就应该从改善医患双方关系,保护患者知情权,完善和统一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使患者从“不利地位”上升到“平等地位”,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1.1增强医疗资讯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知情权
1)医疗机构在制作病历资料时,应就相关情况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说明,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及在治疗中应注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能有一个清楚全面的了解。病历资料必须经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才拥有存档和证明效力。并一式二份,医患双方人手一份。对于需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要求医生不但要术前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要将相关手术方案、医嘱资料等以书面契约形式,由医患双方各执一份。让患者对于手术的必要性和术中方案能够心中有数,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2)经患者同意,可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资料保存。对于利用电子方式保存的医方病历资料,患者方有随时调阅、查询、质疑的权利。
3)医务工作者要加强对患者或家属进行治疗过程及手术后护理的培训和说明,让患者及家属明白治疗过程中也需要患者的配合,提高其对护理环节重要性的认识。
1.2补充完善《侵权责任法》,实行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从法律层面改变医患双方不平等地位,更好地保护患者合法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即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但由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只实行一个推定,而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中,实行两个推定,明显对医疗机构规定的责任过重。这样就违反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显然对医疗机构是不利的。因而《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的倒置改成了举证责任正置,彻底扭转了医疗机构的不利的诉讼地位,但是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使受害患者的诉讼地位降低,反过来也违反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所谓举证责任缓和,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原告存在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障碍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证明标准,在原告证明达到该标准时,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各国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中,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或者实行表面证据规则,或者实行过错大致推定规则,或者实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1],对受害患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例如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原告证明达到表现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或者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过失的情形的时候,可以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医疗过失推定。同样,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也对受害患者一方实行举证责任缓和[2]。可以确定的是,在各国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问题上,都是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举证责任缓和,以应对医疗资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造成的受害患者保护不利的情形,实行诉讼武器平等[3]。对此,我们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缓和原则。可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强调在过错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证明上,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行缓和,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原告在证明医疗过失或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因受客观局限无法完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不能够证明的,确认成立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医疗技术过失要件,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的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对于因果关系要件,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的,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时,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真练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建立健全高效解决纠纷机制,全面保护受害患者权益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为了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经济、省时、便捷的解决途径,应创建调处机构与保险公司合署办案、一站式全程全方位保险保障服务模式,在明确和强化BMDIC在医责险法律关系中作为中立第三者的地位和职责的前提下,强化程序控制,与中国人保财险保险公司(简称PICC)分工协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助,从程序和实体上杜绝了不正当调处理赔行为,保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未知性和复杂性,要求在实际操作解决中应有更大、更灵活的协调交流空间。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首要应选择时间短、费用小的调解手段。调解并非机械依赖法律,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公开审理,也没有法庭那样的对质答辩与旁听,不强调谁是谁非,不追求对错裁决,重在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但是在调解程序的内部运行,责任的认定则严格采取过错原则,在遵循法律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因果分析为前提,以责任分析为关键,按照争议双方的要求,帮助、引导和激发双方相互理解宽容,自愿达成合意及调解协议。这样不仅使受害患者能够获得较快补偿,更弱化了医患双方矛盾,使医患双方关系更好发展,对改善受害患者的不利地位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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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6-092-1
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1。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CT室作为医院中的一个窗口科室同样不可避免受到这一问题的困扰。本文回顾和总结了自身多年来从事CT工作的经验,分析与CT有关的医疗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探讨避免纠纷产生的办法,解决纠纷的途径。
1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原因
CT室是医院接待诊治患者的重要服务窗口,工作量比较大,CT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首当其冲地面对患者,特别是近年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CT检查的人次不断增多,对CT医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的产生也是越来越多。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1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CT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证及大型设备上岗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上岗。从事CT工作的人员必需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射条例》,对所有受检者应遵循《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所有CT检查申请,均应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有权退回。对儿童进行CT检查,应遵循《儿童X线检查防射卫生防护标准》,对儿童进行CT检查时,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及眼晶体的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孕妇进行CT检查时应遵循《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防射卫生防护标准》。
1.2CT室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CT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要求CT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基层医院CT专业人员缺乏,继续教育少,知识更新慢。相对于疾病的变化无常,难以全面正确把握,造成漏诊、过诊、误诊等情况,造成医疗纠纷、事故。
1.3疾病自身的复杂与变幻莫测给诊断造成困难对疾病的认识是个逐步的过程,疾病的发展也有一个过程。CT检查是疾病的一静态的反映,不能随时反映出疾病的发展、变化,从而造成误诊等。
1.4患者过分迷信高档设备很多患者认为CT是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只要CT检查就能查出身体的各种疾病,从而导致认识上的误差。
1.5少数CT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工作责任心不强。
2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严格遵守放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检查患者的过程当中,CT室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充分理解病人,培养自己敢于吃苦、不怕脏,乐于奉献的精神。笔者的体会是要准、快、灵,准就是要准确把握临床医生的检查要求,快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检查患者,灵就是针对患者的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处理程序。我们应主动宽容病人,态度和蔼,平心静气地给予体谅、安慰、解释,处处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放射防护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检患者的合法权益。
2.2熟练掌握专业知道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CT医师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影像质量。扫描前应仔细阅读CT扫描申请单,根据病人病情及临床医师CT扫描的目的合理确定扫描部位及扫描方法,必要时及时与临床医师进行沟通,共同确定扫描预案。扫描时应认真观察发现病变,灵活处置,该薄扫的应薄扫,该增强扫描的一定要增强扫描。如因违反扫描常规而造成漏诊,则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2.3读片应十分仔细、认真,CT诊断报告应及时、准确。CT诊断报告内容必须客观地反映病情变化,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逻辑性。CT图像由于层数多,一个病人CT片图像有时达几百层,作为CT医师阅片时必须认真、仔细,一层不漏地仔细读片,同时调节不同的窗宽、窗位进行多种参数的观察,以免遗漏细小病变。CT图像是病人所扫描部位经过X线成像及计算机处理所得到客观影像资料,作为CT医师应客观的将影像资料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科学合理的符合逻辑的诊断结论,对能够肯定诊断的做出肯定性结论,对自己因知识及经验不足而不能认识的病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进行病案讨论,如仍不能做出肯定性结论的可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可能性诊断,绝不能勉强做出肯定性诊断,否则因诊断错误可能产生医疗纷纷。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情况下不出假报告。
2.4CT医师应掌握必备的临床诊断、急救护理知识。如遇到碘过敏的病人或外伤性休克的病人,我们要掌握这些病人的常见临床症状和诊断要点,要知道常规急救措施,认真敏捷、有条不紊地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抢救时间、造成医疗纠纷;对疑有脊椎骨折的病人进行CT扫描,要知道这些病人的护理注意事项,摆位时动作一定要轻柔,以免加重病情,给病人增加痛苦,甚至引来医疗纠纷。
3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解决的途径
当纠纷发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应回避,而应寻找解决的途径。对于纠纷的解决,从事CT医师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对由病人自身的因素或其他误解引起的纠纷CT医生可以耐心讲解,化解一部分纠纷,另外对于责任的大小可以有清楚的认识。对由医方的过失造成的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寻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损失扩大化。对于责任不明的,加强院外的联系,请专家会诊,并为患者进一步检查创造条件。对部分贫穷的患者要有人道主义精神,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总之,多为患者及其家属考虑是减少纠纷的最有力措施,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