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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中国总后光荣村干休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武汉瑞森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它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光荣村干休所食堂内部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解放大道光荣村。
3、结构型式:砖混结构。
4、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 承包范围:
1)食堂餐厅及后厨内部地面、墙面、吊顶工程;
2)水电改造工程;
3)门窗工程;
4)灯具及其他工程等。
2. 施工项目以预算为标准(详见预算,预算之外发生的项
目另计)。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大写:。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字生效后,按施工进度拆除工程完工后支付30% 工 程 款 元;水 电、墙 地 面等中间工程完工后支 30% 工程 款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工程款 元;审计结束后支付15%工程款 元;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12个月之内支付。
五、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
竣工日期:20xx年月日
1、合同工期承包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予以确保。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付款延迟等原
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不顺延。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
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用,工期延误罚款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2%。若乙方无故拖延超过合同工期的1/3,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若由甲方自行设计的,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2、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签字认可。
3、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办理施工所涉及的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5、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的关系。
6、负责协调城管与环卫,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7、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合格的自备材料和设备。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如因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期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变更
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
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延长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
2、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工期相应顺延。
3、若甲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影响到乙方已购回的材料、已定制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无法调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1、工程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
2、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4、在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但不再承担工期。
5、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决定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
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3、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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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提责任。
3、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
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第 种方式解决:①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约定。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合同订立时间:
WF21-2001-12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WF21-2001-12 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安 徽 省
小 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发包方
(建设单位):
承包方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签订日期: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监制
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接时完成建筑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质量等级:
六、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按实结算;
4、其他。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开工前,发包方应按建安工作量的 %预付工程备料款;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甲方支付预算工程款总价的50%:
三、审计局审计后七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尾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算;
四、由于工程内容变更而引起的增减价款按变更协议签证手续,其 中增减费用,于竣工时结算并报送审计;
五、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文字、图),双方签证协议后通知有关单位,方可变更,变更时必须在该工程施工前进行。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
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 工程施工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 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 份,地质勘察报告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依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应办的手续;
四、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1、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应负责把材料运至现场,按乙方指定位置堆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制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如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应在 天前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停工待料损失,并须延工期。
2、包工包料工程,经双方协议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详见附表
二)。
乙方: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及时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 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作业施工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供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配件、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施工过程中一整套资料交给甲方;
六、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现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全全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三、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甲方的责任:;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五、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第九条
一、工程质量不符全全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 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 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中第九 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 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 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 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
第九条 奖罚规定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而乙方又采取措施提前功的,每提
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万份之 奖励。特殊的要求的要单独付包干措施费 元;
三、本工程质量的奖罚幅度,质量评定合格不奖不罚,符合优良工程标准评定,按工程造价 %奖励。不符合标准的按工程造价的 %罚款。
四、在建设中以提交设计施工图开始,甲乙方双方或第三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同意采纳后,从节约投资金额中提取%奖励建议方;
五、各种应付款项,甲乙方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如逾期不付除偿付银行利息外,责任方每天按未付款总额万分之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另订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无故不按时参加验收,所造成的管理费用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每天按工程合同造价万分之约金。如按乙方通知验收日期甲方组织验收时,乙方尚未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内容按上述同样校准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奖罚,甲乙双方另得补充。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乙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须经当地建筑管理部门审查签章;由建筑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分送甲方双方各有关部门备案。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表
(表二)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2)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1 年;
(3)装修工程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通常所说的工程项目管理,一般就是对建设工程采用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具体讲就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搞好施工安全、控制施工工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最佳效益目标。如果以施工监理为一个基准面,那么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它的前伸和后延,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从项目建议阶段开始,历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各个过程,内容多、涉及的知识面广,包括各类工程专业知识、技术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与其他种类的项目比较,除了具有一般项目管理共同的特点和内容外,又有其特殊性。它管理的对象是建筑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事关人们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的特点。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必然要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1、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
1.1、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建筑工程,因其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成本投入等方面的特点,所以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实际施工人,都在承担风险,只不过不同利益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关注的焦点也有所区别。例如,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工期、质量的关注,承包人对施工成本和企业收益的关注,实际施工人对有效获得工程款的关注等等。这些关注焦点恰恰是法律风险存在的领域,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必然会牵涉其中一方的权益损失。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较事后处理更具主动性,因为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防范而尽量化解。
1.2、法律风险防范是减少法律纠纷、节省诉讼成本的保障。在以往的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受理建筑工程的法律纠纷案很多。法律纠纷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纠纷越复杂,并可能延误工程如期投入使用,这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当事人应尽可能将风险情况考虑周全,做好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相关材料积累,即使需要应对未来发生的法律纠纷,也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节省各项成本。
1.3、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工程质量的保障。我国新时期建设的各项建筑工程,都是为投入运营后发挥服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最终目标。很多法律纠纷案都与工程质量有着紧密的关联,防范法律风险,就是要以严格的质量控制为前提,从而使诉讼过程有理有据。
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2.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步,它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法律主体,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为前提的。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不能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由此也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填补出资、构成犯罪等法律风险。
2.2、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
2.2.1、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重点在于对人的管理。由于企业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失控现象的发生。内部人员管理失控,就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严重失职或,通过获取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等,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2.2.3、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投资人往往缺乏可行性及经营风险评估,独断专行,缺乏民主,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2.2.3、合作欺诈风险。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合作关系是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欺诈风险是承包人首先应关注的问题,而不是发包人在洽谈中的口头承诺收入。我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包工程是否获得许可是防范欺诈的首要环节。除具备施工许可外,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资信情况、资金是否到位具有清晰了解。合作欺诈除主观上的恶意欺诈外,实际因建筑工程资金落实缓慢,发包人也可能在合同中对工程付款问题简单处理,承包人应在确立合作时对发包人的付款能力深入调研,如有问题必须慎重决定是否承接此工程。
2.2.4、合同约定风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双方具备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资质后,订立合同条款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我国《建筑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公开招标中,将有多家施工单位同时竞标,即使是直接发包,由于承包人处于承接工程的位置,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发包人有可能将其优势地位延伸到合同条款的约定,如对重要条款模糊处理,增加承包人风险;工程的预付款比例过低,且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支付期限不明;合同对发包人的延时、违约等责任问题简单处理;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等。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确立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是参照范本逐一对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苛刻条款甚至是不合理条款必须审慎对待,绝不能盲目接受。而发包人也应在合同中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的原材料使用、工程工期、质量技术指标等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质量。
2.2.5、非法转包风险。我国《建筑法》对承包人资质、非法转包问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及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等还不明确,实际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案时,在确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实现建筑工程既定的质量要求,则无法追回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2.2.6、工程索赔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就内容合同提出所索赔要求,这主要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问题等。任何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的指令和图纸、签证,工程节点记录与会议纪要,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依据,工程拨款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都不能缺少。而且当事人要重视诉讼的法律时效,在法定期间提讼。
3、防范对策
3.1、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权威、专业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注意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3.2、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3.3、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建筑工程因为其自身有着工程施工量大、时间周期长以及在成本投入上比较高,并且也会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工程之中有可能涉及到的律风险,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之间都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这也是使得建筑市场进行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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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晓东,王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下)[J].仲裁研究,2009,03:33-46
第一步: 洽谈设计阶段
选择装修公司
洽谈
现场考察
拟定方案
风格选择
第二步: 合同阶段
签订设计合同
深度方案
预算评估
装修合同签订
第三步: 施工
装饰材料
工程队进驻
水电施工
泥木施工
电器安装
洁具安装
第四步:验收
核验项目
核对装修款
竣工
办公室装饰装修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 套图纸。__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
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章)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多存在工期长、规模大,工程技术难度大,资金链长,那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也多,潜在的风险也多。工程预算人员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业务素质差,对于工程造价编制内容、程序和做法有一定的影响。为避免出现较大的差错,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实施工程计价规则。规范中,工程风险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费用应在投标时列出,而绝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重视这项规定,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很少一部分费用,甚至有的单位不予收取。这些充分说明大部分企业对于工程造价风险认识不足。
2价格机制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应该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形成,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形成商品的价格,这样才能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而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并没有遵循这个规律。目前建筑市场呈现的是僧多粥少的局面,工程建筑企业为承接工程项目并没有分析工程的实际风险情况。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对于招标文件中细则、合同条款、技术方案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而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套用表格计算投标价,并尽可能压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这些都是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是不合理的投标。
3建筑市场不完善
我国的建设市场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很不成熟。具体表现为参与建设的各方信用度低,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工程质量之上,为了获得自身利益,不惜牺牲工程质量的代价,最终的结果就是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现象有:吃回扣、二次分包、拖欠工程款等等。
4缺乏完善的担保[4]、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出台的《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没有很明确的应对措施,具体表现为工程问题与法律不相适应。当前主要工作是尽快对保险、担保细则立法,与现行建筑法律、法规相适应并同步发展。在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应增加有关工程担保及保险条款内容。
5风险管理措施[5]
5.1风险回避
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科学合理的手段把风险消除或消除风险产生的条件的方法就是风险回避。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风险回避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优先考虑的方案。对于一些风险比较大的项目,可以通过联合体投标,利用各方的优势资源把风险程度降到最低。在实际项目管理中,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一些优化的施工组织来避开风险,从而赢得利润。
5.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可能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他方,来达到自身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风险转移的方式有:组织联合体投标、工程保险、担保、工程转包、分包等。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合法的、正当的。风险转移需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对于规定中明确规定不能分包、转包的项目不可以进行肢解分包。
5.3风险自留
对于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设项目也不例外。对于工程成本影响不大的风险,施工单位可以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技术采取风险保留的办法。这时,需要施工单位提前准备一部分费用以应对不测,如果风险一旦发生可以用这笔费用来弥补损失,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风险,之前备用资金就可以成为利润。
【关键词】建筑工程 分包管理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企业在项目上更加的专业化、质量和服务更加的成本化,不少建筑企业开始转变以往的大而全的管理理念,向精而强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产生的原因
1.1工程技术的要求
总承包商不可能具备承包合同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专业的施工能力,在技术、人员、设备、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一应俱全,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只能采取工程分包的形式。通过工程的专业分包,更为有效率的利用社会资源,承担原来自己无法独立承担的工程项目,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增加收入。
1.2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有些项目工程的专业性要求非常强,但是有很高的经济效益,受专业性的限制,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下来有时会力不从心,所以将它分包出去,分给那些报价低而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还可以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1.3转移或减少风险
工作量可以通过分包有所减少,同样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分包进行部分转移或者减少,这样大家共享盈利共担风险,能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1.4业主的要求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业主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存在一定的话语权,为了达到自己对工程施工效率的要求,部分业主会明确要求总承包商将一些工程中的项目分包出去,以便快速高质的完成项目工程。
2.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风险
2.1违法分包的风险
有些项目工程的分包不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不能够达到法律的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要件的缺陷上:
(1)主体要件缺陷
项目承包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主体要求,主体要件的缺陷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不足。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后,总承包商把工程项目分包给相应的分承包商,作为分包管理的主体,有的分承包商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单位或者个人;另一方面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是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过程中既没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即意思表示不完备,意思表示要件存在缺陷;另一种情况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建筑单位私自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冒充本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项目。这些都属于意思表示要件的缺陷。
2.2分包管理上的风险
(1)合同订立的不规范
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分包时要依法订立相应的分包合同,但是在分包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订立不规范,条款不严密的风险。分包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以后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的重大问题。分包合同的不规范隐藏着发生相关问题责任无法正常划分的风险。
(2)管理制度的缺陷,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风险
目前有些建筑企业内部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缺少相应的分包管理制度,导致一些信誉较差的分包单位在没有经过正常的招标程序就承包到了项目,并且在以后的施工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项目的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风险。
3.如何规避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1加强法律学习,强化风险意识
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也不例外,把法治理念运用到企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中去,不断强化广大的职工,尤其是管理阶层的领导和项目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广泛的开展与工程分包管理有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的学习,把项目分包管理的风险从源头上降到最低。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然而在不少工程项目中,违背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的条款、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将工程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给施工质量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导致总包单位付出惨重代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我国法律权威,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视。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
3.2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分包管理的环节
为了减少相关管理人员的随意性和降低工程分包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责任,要进行企业管理制度上的完善,并坚持依法进行分包活动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的分包管理。在分包前进行分包策划,在分包工程竞标时,严把分包单位的资格,在分包单位入场后要严格的履行合约的要求,依法依规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程序,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3严格依法经营,规避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法经营,健全管理机制,严格监管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从源头上解除合同上的法律漏洞。要做到在管理合同时,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违约责任等与总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一致,规避合同管理上的风险。
4、以包代管的风险
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就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参差不齐、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不仅隐患巨大,而且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产生巨大影响。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形象、信誉等无形资产。
5、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5.1、创建分包管理台账,列清楚明细。
管理台账的建立包含项目预算台账、项目施工图台账、分包合同清单台账、分包变更台账及对比台账等的建立。以上述台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项目工程台账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建立一种投资控制及信息反馈手段,以加强对项目的投资动态管理。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能有效的控制成本、控制工程变更等,以利于工程结束时进行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
5.2、细化合同文件,实行动态管理。
完善分包合同条款,规避合同风险。分包合同管理,不仅要研究确定合适的分包方案,还要制定分包计划、确定合同范围、询价直至形成合同文件,重点是对分包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违约索赔、收尾结束等全部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关键是要留有足够的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严格签证与支付,对每一个节点进行考核,进度、质量、安全考核都要与经济挂钩,制定奖惩办法,及时进行调控。
5.3、严肃分包过程中的进度监控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投资大、工期长,影响工期的因素多,进度监控风险大,以至于一些工程工期一拖再拖,建设工期成为了工程建设整体效益中最敏感的因素。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各方都要是千方百计地促使工程按期建成。
承包方(乙方):湖南省怀化市圣典方舟装饰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
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
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
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
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
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
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
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
发包方(甲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
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
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
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
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
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
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
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
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
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
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5.4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
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
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
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
予顺延。
5.5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
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7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
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
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
(1) 固定价格
(2) 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主要材料价
格超过一定幅度及不可予见等因素 内容。
(3) 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
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大写: 元(人民币)
6.3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6.4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6.5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
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
内,结清尾款。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
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
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
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
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
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
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
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
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
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
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
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
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
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
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
同5.2、5.3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
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
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
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
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第10条 保修
10.1 保修内容、范围: 乙方施工范围
10.2 保修期限: 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0.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0.4 保修金利息:执行国家及省现行有关规定
第11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第13条 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负责(其它险种自
愿)
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 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4.2 合同终止日期: 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本合同条款即告终止。
第15条 合同份数
15.1 合同副本份数: 份(根据实际份数填写,正副本不应少于八份) 15.2 合同制订费用: 乙方负责
第16条 附件
(1) 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 工程项目一览表
(3) 工程预算书
(4) 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 会议纪要
(6) 设计变更
(7) 其他
第17条 合同备案、鉴证
17.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第18条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鉴(公)证意见:
土方开挖运输合同范文一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开封浙商城市广场
工程地点:开封新区五大街、六大街之间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把浙商城市广场的基坑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结合本工程实际现状,特订立本合同。
1 1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1 1.1 承包范围
浙商城市广场基础开挖及回填,具体尺寸及标高控制详见施工图
1.2 1.2 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基坑土石方的开挖、外运、回填、开挖期间表面的基坑排水。乙方还必须负责办理环卫、城管、交管、渣土等政府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 2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结算原则
2.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综合单价包干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价格波动、城管、环卫、交管收费、管理费、弃土场地费、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燃油涨价、场地内外关系协调(保证不参与施工单位材料购销等事宜,确保场外人员不来工地吵闹、拦路等现象发生)。
2.2 本工程开挖及外运综合单价为18元/立方米,回填土方综合单价为25元/立方米。(其中包括渣土费用(政府收取每立方5元)、税金等承包范围内所列的各项费用)
2.3 在合同范围外发生的临时性用工及机械台班现场确认按实签证。价格:铲车50型260元/小时,220挖机280元/小时,30小挖机180元/小时
3 计价方式及结算原则
乙方已综合考虑本工程特点,现场条件、情况、雨季影响、承包范围及方式、合同条款,以确保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为前提,由双方根据图纸并经现场核实原始标高及平面尺寸,进行工程量计算,再按合同进行最终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价格调整。 4 付款方式
乙方在完成基础挖土后十天内付工程款50%,在回填土方完工后十五天付30%,余款在年底前一次结清。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发票以及与本合同相对应的银行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 工期、质量要求
工期:甲方根据具体施工时间,以施工任务单形式向乙方发出施工指令,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500元的工期违约金,工期提前,甲方不承诺给乙方任何形式奖励。质量要求:在验收时必须达到场地干净、平整、实际测量标高及平整度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回填土必须分层压实。工程质量未达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乙方应配备具有上岗资质安全员,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更换。
6.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受到媒体或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使甲方名誉受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开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20xx年十二月六日
土方开挖运输合同范文二发包方:贵州省智强拆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马南路”一期工程土方开挖运输,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委托乙方挖运,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上马南路”一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上马南路
三、工程内容:一期工程土方开挖运输
四、计量方式
计量方式:按运输车辆斗容计量,甲方现场人员发票计数,当日统计签认。
五、乙方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甲方进场费20万人民币,甲方在20xx年正月十六必须确保乙方能够胜利进场,若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内让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及进场费共计40万元。
六、综合单价
挖运土单价:综合单价 元/m3(合同单价包括开挖及运输、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缨,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运输距离6公里以内(超过6公里价格另行商定)。
七、结算付款方式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按甲方要求及指定范围及施工图纸完成工作,按月进度每月的80%结算,剩余20%工程完工后一星期内结算清楚。在申请付款时,必须开据有甲方名称的正规税务发票。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外部协调处理(含弃土场、路政及城管关系处理)。场内施工遇外部因甲方因素阻工、披皮等,造成乙方人员及机械设备损失 由甲方负责。
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范围内开挖及配合 甲方场内其它项目施工,在乙方开挖运输期间,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并注意安全,在乙方开挖运输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现场员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完成土方开挖及运输任务。
九、其他约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由责任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含经济损失)。
十、未尽事宜,甲方双方酌情协商解决,成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发包人(公章):贵州省智强拆除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土方开挖运输合同范文三甲 方:
乙 方: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方: (简称甲方) 土方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公司劳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就 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分包方式:
分包单价:
二、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工作天数: 天
三、 质量标准
1、土方开挖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按照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施工。
3、中间工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四、项目经理
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经审定的土方的施工方案,并确认工作范围。
2、甲方为乙方创造必备的施工条件。
3、甲方对开挖的进度、质量、标高进行实测实量,确定工程量。
4、甲方有权监督和控制乙方的施工,确保乙方符合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组织设备进场,并确保施工机械正常运行。
2、乙方施工过程中应该按甲方及业主的质量、进度要求,在施工机械有效作业范围和现场满足运输的条件下,有序的进行开挖或甩方、土方驳运堆放,开挖过程中应满足甲方对基坑排水、维护、放坡、开挖深度等的控制要求。如乙方超挖(超深、超宽、超长),则超挖而增加的回填土工程费用、增加基础垫层工程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3、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单位、业主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要求,服从和遵守甲方及业主单位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4、乙方对施工过程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除外),如甲方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甲方应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以及价格变更。
七、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
1、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及工地周边道路路面整洁并符合有关规定,做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洁、卫生。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接受甲方、业主及有关政府执法部门的罚款。
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土方运输沿线的清扫或清洗由乙方负责协调好城管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关系并承担由于土方运输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2、工程款支付方式:
九、施工验收
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它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间。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它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争议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我公司驻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二、合同解除
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三、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十五、补充条款 十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 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