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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一、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1、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编制《福建煤监局200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监察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根据煤矿生产的不同季节、水文、气候等特点,按照“重点监察在点、专项监察在线、定期监察在面”的原则,强化“三项监察”。重点监控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抓好节假日、“两会”、“十七大”等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全年累计监察138个矿井,发现各类安全隐患810条,下达(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17份,责令26家煤矿停止井下作业(施工)、撤出作业人员,对33家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作出警告、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累计实施经济处罚130.447万元,收缴率达100 %。对在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做好后期跟踪检查,整改率为100%。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及时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详细地查明违法违规事实。2007年查处的26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我局编写的《依法监察,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效能》一文,在10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上受到充分肯定。
2、严肃煤矿安全事故查处。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2007年发生的23起煤矿事故,均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立案调查,将事故原因分析透彻,准确认定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指导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以典型事故为案例,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促进区域范围内所有矿井共同整改提高。龙岩永定“10・7”透水事故发生后,丁明干副局长带领事故调查处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过程指导现场的施救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省所有煤矿水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2006年发生的43起事故的结案情况、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进行案例整理,编印了2006年福建省煤矿事故案例汇编。对今年已结案的20起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做出批复,将处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协调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经常性协调机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事故调查、煤矿关闭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联合审批、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先后5次联合成立检查组,就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工各项准备工作、煤矿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以及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等开展联合督查,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我局监察人员每次深入基层,都会主动联系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让基层派人跟随、配合,促进基层真心实意地配合我局抓好日常监管,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有效减少事故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扎实抓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先后于4、6、9月份专题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防治的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按照赵铁锤局长视察福建煤矿时提出的水害防治“八有”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害防治工作。6月份,针对雨季来临,我局与省经贸委等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龙岩、三明、泉州、南平等地区和福煤集团所属煤矿的水害防治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9月份,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福煤集团把水害隐患排查作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再次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落实防洪防汛防透水各项措施。为深刻吸取永定县“10・7”透水事故死亡5人的教训,我局下发紧急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煤矿水害问题开展一次全面疏理,排查隐患,实施有效的整改;责令永定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要求水害问题没有解决的矿井,不能复工生产。
2、不断强化顶板事故预防。福建局始终把顶板事故预防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监察人员每次下矿,都亲自深入巷道,进入采掘工作面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当场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都要指定县煤行办负责督促落实,限期反馈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则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总工程师和煤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要遵循顶板事故预防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年共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8249人,有4万多名一线矿工参加安全培训,紧紧依靠人员素质提高促进顶板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专项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将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治理。结合每月的监察任务,先后4次派出监察组分赴各地,就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检查指导。9月份与省经贸委联合成立专项检查组,分赴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0、11月份,结合国庆和“十七大”期间的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活动,重点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在福建督查时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求他们重新“补课”;对已经查出、但尚未彻底治理的重大隐患,逐条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提高整改率;对一般患,防止经常反复。据统计,去年6至10月份,全省332家生产矿井、10处基建矿井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行动,累计自查隐患17600条,整改16882条,整改率95.9%,其中:重大隐患813条,整改率100%;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7条,安排治理资金112.8万元,目前基本上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三、开拓进取,扎实推进“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
1、坚决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分期分批深入基层,逐个市、县(区)做好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各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工作。今年我省按时完成了29家矿井的关闭任务,三年完成关闭小煤矿98家,超额完成10家。7月份,我局专门派出监察人员对已关闭的29对矿井实施抽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均建立、制订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及配套扶持、补偿和减免经济政策,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大部分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相应建立了关闭矿井日常巡回检查制度。
2、扎实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主动联系省经贸委和国土厅,共同研究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整体方案,及时出台了《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暂行标准》两个配套性文件,简化了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大大节约了煤矿企业的工作成本和工作时间,调动了企业主的积极性。上半年,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永定县、大田县等县市进行试点,积极指导试点县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6月份,我局组织监察人员赴龙岩市,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传达推动煤炭资源整合、解决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矿区范围划定等有关精神。目前,省经贸委已批复的全省62个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正处于立项之中。
3、有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编印《福建煤监局推动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基本作法和下步工作打算》、《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在永定县组织召开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规范煤炭开采秩序现场会。4月初,与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意见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有力推进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目前,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共有56家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建设,并已基本完成建设工程。
编 制:
审 核:
地测副总:
总工程师:
银洞沟煤矿地测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
银洞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瓦斯等事故教训,从根本上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 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应急函〔2021]96号),按照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完成银洞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治理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采取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地质勘探调查和煤矿开采调查)、探查(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隐伏在煤层及其围岩内、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通过开展地面普查,重点普查采空区范围、地质构造、含水性和瓦斯富集区等,通过开展井下探查,精细探查采空区、导(含)水体、构造、瓦斯和应力异常区域等致灾因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达到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普查活动顺利实施,成立银洞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具体负责普查活动的日常调度和协调。
三、普查时间、范围
时间: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底。
范围:银洞沟煤矿井田全范围(地表、井下)。
四、普查步骤
(一)划分专业,明确责任人。2021年10月20日至31日,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矿井生产布局、设计和现状,从矿井地质构造、导(含)水体、采空区积水、周边老窑水、封闭不良钻孔、防灭火、瓦斯富集区、地应力异常显现区域和地表塌陷区、地质滑坡、地表水体等致灾因素方面,明确普查对象、责任人,制定实施普查进度计划表。
(二)合理组织,普查详实。2021年11月至12月,由矿各分管专职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从矿井地质构造、导(含)水体、采空区积水、周边老窑水、封闭不良钻孔、防灭火、瓦斯富集区、地应力异常显现区域和地表塌陷区、地质滑坡、地表水体等致灾因素方面全方位开展自查,对自查问题分类列出清单,汇总后上报总工程师。
(三)制定预案,落实整改。2022年1月至2月,对应各专业普查出的隐蔽致灾问题及隐患,由分管专职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编制整改治理预案,明确整改及治理时限、治理措施、资金及物资来源和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按照预案及治理措施和时限推进落实隐蔽致灾问题及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认真总结,编审报告。2022年3月,对普查隐蔽致灾因素结果和治理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编制修订《银洞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及时报煤业公司总工办和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五、普查主要内容
(一)采空区灾害普查。采空区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灾害问题日趋严重,且具有严重性、多害性及时变性,由于采空区的隐蔽性,往往诱发采空区透水、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诱发的中毒、水灾和瓦斯爆炸事故及采空区诱发的其他工程灾害,成为附近区域及临近煤层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通过调查、物探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矿井田范围内老窑、自采空区空间及分布状况和水害、有毒有害气体、煤炭自燃等隐蔽因素。
(二)水害致灾因素普查。煤矿水害是指煤矿在采掘过程中,不同形式、不同水源的水通过特定的途径进入矿井,并给生产带来影响或灾害的过程和结果。采空区积水、含水层水害是导致透水事故的重要因素。通过调查、物探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周边地表水体、老窑涌水及积水、封闭不良钻孔导水、主要含(隔)水层水、构造导水等。
(三)瓦斯致灾因素普查。地质构造分布、软煤分布及变化、瓦斯含量等是煤矿瓦斯灾害的主要致灾因素。通过调查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探测构造及煤层分布状况,准确测定煤层的瓦斯含量,查明矿井瓦斯涌出量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我局召开工作会议,结合去年“隐患治理年”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我局今年“三项行动”安全工作方案。根据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我们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为工作目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确定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对我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以及*年存在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监管,以防发生安全问题。二、确定开展执法活动,对全市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以及其它行业相关企业进行依法打击或查处。三、对存在高风险行业且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有关的治理行动。四、加强宣传教育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生产企业增加安全法制意识,加强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全市安全文化建设。
我局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对从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局领导成员纷纷发表自查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个人的思想认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2009年全市“三项建设”工作成果介绍
今年以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行动”,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截止11月中旬,市安监局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及探矿点74户,查出安全隐患884项,责令当场整改安全隐患257项,责令限期整改627项,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154份,《整改复查意见书》87份,《现场检查记录》147份;共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34户,查出安全隐患193项,责令当场整改安全隐患140项,责令限期整改53项,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26份,《整改复查意见书》26份,《现场检查记录》69份;对县域内214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出安全隐患319项,责令当场整改安全隐患301项,责令限期整改18项,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214份。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局成立了“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15位成员担任组员,并明确组织、落实推进工作。同时,各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也相应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负责人。
(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1、实行问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及时清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要对其实施问责。
2、加大投入,从本质上解决安全难题。市政府投入3000万资金用于完善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投入6000万资金对塘外化工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塘外化工区内的22家危化企业全部关、迁。
3、营造氛围,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不间断播放刊登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事故案例、友情提示等安全内容,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三)、强调“三个结合”,突出“四个重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7.31”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年”和“项目建设提速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势头,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保驾护航。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对道路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和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四)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五)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贯彻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七)汛期的安全防范工作和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8月6日至8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专项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市)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周密安排,细化任务,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检查中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三)突出重点,源头治本。各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今天召开全县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会议,目的是深刻吸取市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4·12”瓦斯爆炸事故和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5·10”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5月14日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月度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全县煤矿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下步煤矿安全、兼并重组等工作。
刚才,县安监局局长袁仕军同志、县能源局袁景超同志分别就今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作了详细安排,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把煤矿生产安全直接转变到矿工生命安全上来,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安全生产理念,把矿工的生命放在了生产的第一位。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4月14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6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深入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和教育培训,推进“十个严禁”落到实处。尽管全省召开了会议,出台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安排了工作,成立了督查组并启动了督查工作,但有些县还是出现了非法违规开采行为,一些煤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月10日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遇难、2人受伤。其他省煤矿也有重大事故发生,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富集镇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遇难、8人受伤。这一起起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让人心惊胆寒。煤矿屡次发生事故说明了什么问题,我认为归根到底,一是煤矿企业没有把矿工生命当做一回事,为了钱,为了私利,藐视各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想方设法生产挖煤赚钱。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包保流于形式。三是驻矿安全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省政府为了扭转这一严峻形势,5月14日,又召开了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月度电视电话会议,对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进行了再次部署。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将全国、全省有关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煤矿管理各项工作中,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一是要再提高认识。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七项规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务必以全国、全省已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不断警醒自己,加强矿工岗前培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二是要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县安监、能源、公安及产煤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生产。特别是当前,在煤矿兼并重组未到位、省市未给予生产建设政策之前,决不能贪短时利益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同时,要认真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期间的值班守护和汛期防雷、防电、防水工作,做好井下抽排水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工作。三是要强化督促检查。县安监局、能源局要按照我县保护
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要求,加大关停矿井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关停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各产煤乡镇要认真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要督促驻矿安监员24小时驻留在煤矿企业,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县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和乡镇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关于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当前,我县煤矿均属兼并重组对象,虽然处于全部关停状态,但前段时间也有个别煤矿在非法偷采盗采煤炭。对此,县安监、能源、公安等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视而不见,要重点加以依法打击。当前,要以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依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非治违”要求和“七项规定”,对影响本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我检查,深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对有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加以整改。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安监局和能源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要组织县安监、能源、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重点抽查,搞好全面检查。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认真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了解掌握“打非治违”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非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同时,要做好对所辖范围内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
行认真检查、清理,并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第三,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省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后,我县积极探索,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县内煤矿企业的优势,成立了天仁矿业集团,并以该集团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与周边产煤县相比,我们走在最前面,在省市政策上也得到了一定倾斜。目前,重组规划已按程序逐级上报,正待省市审查。按照政策要求,我县煤矿企业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一半,也就是从原来的9对煤矿企业减少到4—5对。鉴于我县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积极争取,争取至少保留5对,力争保留6对。在下步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县能源局牵头,煤矿企业(集团)配合,主动加强与市能源局对接,争取市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预审中,我县煤矿企业保留至少5对,力争保留6对。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要求,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2.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海上石油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设计审查的备案,建造过程的监理,设施结构、钻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专业设备的检验等情况。
7.海上石油设施劳动定员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设施岗位的设定,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劳动定员逐步减少的措施等情况。
8.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八)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平凉市环保局等9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环发〔20__〕45号)文件要求,我县从6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集中1月时间,在全县范围深入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自查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围绕解决影响矿区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环保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成立了华亭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方案制订、人员抽调、情况收集、督查检查等工作。通过优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靠实责任,切实做到了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为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先导作用,坚持把强化宣传作为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县上组织环保执法人员,采取上街宣传、定点播音、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县城主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2条,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办宣传专栏10期,制作电视宣传字幕3条,并在县电视台进行连续播放。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职能作用,积极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有效落实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矿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了人人爱护环境、企业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
3、突出重点,全面自查。一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我县西华、北河、南川、石堡子四个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水排放口,周围没有杂物或畜禽粪便堆放,没有危害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行为。二是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境内17户煤矿企业、1户水泥制造企业、2户冶炼企业和1户电瓷企业中,除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2台炉子已于20__年4月27日进行关停)之外,其余企业均安装了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全部达标排放,没有发现违法排污现象。另外,我县也没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在建设项目中,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晨化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已投入试生产。四是对重点区域进行了自查。县境内没有自然保护区,也没有造纸、制革、淀粉加工、铅锌选矿等企业。建材、基础设施建设、煤炭采掘、农业产业开发及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都能够稳定达标,六个限期治理项目除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外,山寨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已完成主体工程,正进行组织验收。砚北煤矿废水治理工程、东峡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县城华砚供热中心扩建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4、细化措施,边查边改。在这次专项行动自查工作中,我们对石堡子工业开发区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这5台炉子于20__年4月26日已责令全部关停。晨华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自查工作中,我们将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晨化公司作为环保治理重点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切实增强了排污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使自查工作真正取得了实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乐华冶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二是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
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之中,尚未通过验收。三是晨化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按目标责任书在20__年8月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止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方案,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真正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改,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并经省、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二是督促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责令晨华公司停产整顿,按程序补做环评手续,限期落实环保设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三)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2、《先导区核心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政办函[]111号)中所提出应关闭的非煤矿山。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每个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2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区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区、镇两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各镇人民政府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12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区国土分局审核确认。
2、区国土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12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3、区安全监管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区环保局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4、区安全监管局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其中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过期的分别由国土、工商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由环保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5、区工商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1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
6、4月中上旬,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县(市)和重点矿区派工作组,重点督办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定点指导。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我区范围矿区的重点督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8月10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区、镇两级政府组织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区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安监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电力部门要切断电源,停止电力供应。8月15日前,区、镇两级政府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行为发生。
4、8月10日前,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安全监管局,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区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成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督查组,通过随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9月30日)
1、8月10日起,各镇组织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政府组织对区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8月31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月1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政府,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区、县(市)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市)政府。
4、迎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验收工作的督查和重点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对各镇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刘立同志任政委,吴江同志任组,为副组,区国土分局副局尹家伦、区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队副大队高飞翔、区监察局副局、区环保局副局刘熙靖、区城管综合执行大队常务副大队刘青辉、区安全监管局副局吴浪、区工商分局副局文国良、城西供电局副局杨杜及四镇分管国土、安全生产的副职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各镇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验收,由有关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镇政府,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注重部门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注重配合、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土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发放火工品时,应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要建立国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