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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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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管理办法

第1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 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本实话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第2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从组织、管理、指挥生产方面负安全责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经理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负责对新工人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对各科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

五、在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施工进展情况的同时,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彻底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六、每季度定期进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考核。

七、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单位技术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对施工生产中一切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经常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次研究,安排施工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研究,安排安全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选用,以及确定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的技术依据。

四、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下达科研任务,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彻底改善劳动条件。

五、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艺的技术措施,督促各生产单位实施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工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方案,同时要检查实施情况。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检查监督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执行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思想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的教育,编写教育材料。

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

五、负责组织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安全方面的会议,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典型。

七、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项目部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计划。

三、协助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教育计划。新晨

四、领导财务部门确保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资金及时拨付。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督促检查工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不违章指挥。

二、定期研究分析工地的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竞赛活动,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限期整改。

第3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自主管理班级;主动性;班级凝聚力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落实新课改要求,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使学生在自我管理、自我培养中快乐成长,成为新课改对班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学生不仅是班级管理的客体,更应是班级管理的主体。在班级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应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努力创建学生自主管理的班级。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怎样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建学生自主管理班级。

一、充分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是开展班级自主管理的前提

(一)引导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培养学生的自主精神

1.明确班级理念,培养团队意识

班级成立后,明确告诉学生管好班级的目的是让每个学生“学做一个快乐的成功者”,让每个学生都能在班级中体验到进取的快乐。班级会让每个学生都感受到温暖,分享到光彩,体验到自身价值。明确每个学生在班级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鼓励学生张扬良好的个性和特长,积极为班级发展、同学进步贡献自己的最大力量。

2.共同制订班级量化考核方案,用量化考核激励学生不断进步

在制订班级量化考核方案时,先让学生立足班级实际,以主人翁的身份进行交流讨论,再师生共同制订出促进学生发展的班级量化考核方案。通过每日量化考核帮助学生成长进步。这样,一方面使学生能看到自己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又让学生知道自己与他人的差距,激励自己不断进步。通过参与班级量化考核方案的制订与实施,使班级管理转化为学生的自主管理。

(二)建立班级自我管理平台,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

班级常规管理是一项整体性的育人工程。只有把学生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方能形成班级合力,构筑起适合学生的管理机制。通过设置多种岗位,让每个学生都有服务同学、锻炼自己、展现才能的机会。

1.建立值日班长制度

每天由学生轮流担任值日班长,班级事务由值日班长与常务班长共同负责。所有班级常规活动都由学生自己组织、自己检查、自己评估,教师只加以指导点拨。值日班长还负责记录班级日志,检查评价班干部与学的工作情况。这激发了学生的主动性,培养了学生的管理能力,学生的自我管理得到加强,班集体也会日趋团结。

2.改革班干部的选举方法

为了让更多的学生有当班干部的机会,可采用定期轮换班干部的方法。每次保证大约三分之一的班干部从普通学生中选拔产生。让学生先自我推荐再参与竞选演讲,最后由同学民主表决,组建班委会。这样,既可给更多的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又利于学生干部学会正确处理个人与团体的关系。班干部的职责是协助值日班长管理班级,负责检查帮助各管理小组的工作,保证班级稳定发展。

3.建立若干管理小组

根据班级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班内建立若干管理小组。每个管理小组职责分明,分别督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维护班级秩序。如,记者组:负责新闻报道,每天及时报道班内和学校中发生的有意义的事情;卫生组:负责个人卫生及责任区的清洁。管理小组建立后,明确其岗位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天及时检查和督促改进不当之处。

4.利用成长日记调控班级管理

建立学生自主班级管理的组织机构,虽然可以强化学生的自我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不能缺少教师的及时指导。因此,教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火车头”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利用班级日记及时发现班级中的问题。同时,教师还需要让学生建立成长日记,并定期批阅学生日记,通过成长日记与学生展开交流,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个人问题。这样教师不仅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情况,而且还给学生提供了与教师交流的机会,从而帮助学生不断健康成长。

(三)建立竞争机制,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鼓励学生参与竞争也是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长学生才能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当今社会,学校教育需加强学生竞争意识的培养,让学生具有良好的自尊心、自信心、上进心和耐挫力。这样方能使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在班级中建立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气氛,可让学生结对子相互比赛,小组与小组之间相互比赛。利用班级量化项目和班级活动等平台,与竞争对手比学习、比内务整理、比卫生扫除、比进步、比跑步耐力等等。量化成绩在班内公布,以便时时激励双方。通过竞争,让优等生更优,基础薄弱学生也不甘落后,逐步提高。这样班级中就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相互超越的氛围。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促使学生去快乐地学习、健康地生活。

二、正确对待个体活动是增强班级凝聚力的关键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我们知道,人除了生理需要外,还有更高层次的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需要的内容与层次会更加发展成为伴随人心理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增强班级凝聚力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正确对待学生的个体活动,能否满足学生的心理需求。我从以下两方面做了增强班级凝聚力的探索。

(一)采用赏识教育,培养学生自信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自主意识

赏识教育是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教育方式,是“赏识”与“激励”的结合体。在班级管理中,采用赏识教育可以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通过“赏识激励”可以维护学生的自尊,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自主意识,进而增强班级凝聚力。

例如,当学生受到挫折时,说一句:“再试一次,一定会比刚才更好!”当学生学习紧张时,说一句:“相信自己,你一定是最棒的!”这些话语会如同和煦的春风、无声的细雨,温暖滋润学生的心田。结合爱心教育,倡导学生互相关心爱护,将微笑送给热情主动的学生,把掌声献给积极上进的学生,用爱心包容学习吃力的学生等。让学生感受到教师和同学对他的理解、尊重和关爱,增强进取心。

(二)实施快乐教育,搭建展现个人特长的平台,积极发展学生的特长

要令不同性格的学生在班内融洽相处、各有所得,需落实赫伯特・斯宾塞的教育理念,组建兴趣小组,搭建展现个人特长的平台,实施快乐教育。这可以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又可以激发学生的潜在活力,创建充满笑声的班级氛围。比如,让喜欢学习的学生组成学科顾问小组,帮助他人解决学习困难。让喜欢打篮球的学生组成篮球队,举办篮球比赛,体验篮球的魅力。以上措施的实施,使学生的特长得到展现,学生个人爱好得到满足,呈现出团结上进的良好班级风貌。

三、创新班级管理方法是提升学生自主管理效果的源泉

班级建设是人力资源的构建管理过程,而学生的管理是没有固定模式和坚固制度来约束的。一项班级制度在这个月能执行得很好,但到了下个月就可能执行得很差。这不是制度本身出了问题,也不是学生故意不去执行,而是因为学生的认知态度和感受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和措施。

(一)实施班干部的动态管理,为学生自主管理班级注入活力

采用班干部定期更换的动态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激发班干部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两种操作方式:(1)定期把工作积极性不高或管理不到位的班干部(约占班干部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过考评管理效果变为组长或普通学生,再从组长、宿舍长、课代表中选拔优秀的学生补充进班干部队伍,其中空缺的组长、宿舍长等由普通学生重新选举产生;(2)把表现很优秀的班干部直接变为普通学生,充当班级顾问或观察员,既可为普通学生提供当班干部的机会,又能让他们换种身份参与班级管理,实现学生与班级共同提高。灵活恰当的应用该措施,可有效地让班级组织结构充满活力。

(二)系统规划班级活动,分阶段、分层次地实施班级管理

立足学生实际,系统规划班级活动,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班级管理。用活动要求的不同给班级管理带来新意。活动计划一般要保证每个学期的要求不相同,每个月的内容不雷同,每周的实施重点不相同。即使每天都重复的日常活动也要保证每周都有新变化。比如,要求住校的学生把被子叠好,可这样进行活动设计:第一周以关注学生叠不叠被子为重点,第二周以关注学生叠被子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为重点,第三周以关注学生叠被子的质量排名为重点,第四周以关注学生叠被子的速度为重点。这样就能保证学生由易到难逐步达到活动要求,还可防止学生因活动内容单调而产生厌倦,从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实施以上措施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信、自主、自治的精神,让学生在生活中学会处理集体、他人与自我之间的正确态度,养成与人合作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在班级管理中,合理创建学生自主管理班级的平台,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才能,定能提高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构建出学生真正自主管理的班级。

参考文献:

[1]刘祥,刘恩樵.与优秀教师同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唐曾磊.培养孩子认真学习的能力[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第4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 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 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施工时需注意1、水电:比如装修前没有出图纸, 所以最后露台上的一个插座就忘记装了。还有床头灯的开关被床头挡住了。所以在装修前要预计一下你要买什么样的家具,预算一下尺寸。电视等的插座、视频线最好在客厅两面墙上都预装,以防买了沙发等家具后发现本来的地方放着不好看,要换方向。厨房的插座宁多无少,总有你考虑不到的需要。

2、泥工:步骤不能错,因为 泥工活错了改起来超级麻烦,应该先把该砸的墙砸了,该砌的墙砌好,该包的管子包好。一定要当时清光墙面。第二步是打地平,因为水泥干透需要时间。打地平时不要太厚,地下有些该剃掉的地方剃掉再打。贴瓷砖一定要吊着线贴,横平竖直,阳角一定要碰角才好看。

3、木工:板子要自己买,别包 给装修公司。(其实主材最好都自己买,像瓷砖、地板、油漆等。这些东西虽然是一个牌子中等级差别很大,他们包一定是给你用最便宜的。)

4、漆工:腻子用水搅拌均匀刮。

5、其他:洁具最好先买好, 拿着洁具的上下水图给水电工,把位置搞对,不然到时候,管子不够长又要重新买接头。另外避免打孔打坏水管,热水器等不经常拔插头的插座最好用带开关的。洗衣机最好不要放浴室,潮,缩短寿命。

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出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编写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经住建部批准通过并于七月四日全国公告。这也是我国装饰装修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国家行业标准。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起主办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于20xx年9月份启动,该标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联合主编,在宁的多家单位亦会亦参与了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已于今年5月完成,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截至目前,该书编委会收到了业内多位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高祥生教授组织这场研讨会的目的便是对这些反馈意见做一个整理和归拢,并确定最终的出版方案,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预示着《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30多份制图标准之后编制成来的,编制过程作了很多的细致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绍说:此举的目的是力图让标准表达的更为规范、统一,以便更好地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施工实践。

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宠大的产业,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相关标准,很多装饰公司给客户拿出的设计图纸都是公司标准,这便给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使得原本严谨的方案图、施工图变相成为不少家装公司制造商业陷阱的重要手段。

第5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九条(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十条(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使用说明)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五条(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教育和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我们应把握恰当的度,让孩子既能守规矩,又能放松地学习和游戏并有助于孩子的长远发展。让幼儿参与班级的常规管理,学做小主人便是促进其自主发展的不错契机。以下是我的几点做法:

一、争做班级小主人,规则自主制定

通过实践:孩子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他们更能认真遵守。因为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规则的受益者。这样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在大家商议讨论的过程中,教师不是权威,规则不是强加,是平等的参与、适度的引导监督。

班级管理上,我实施分组与区域活动:让孩子们相互学习、自我管理,并且利用民主推荐和自荐的方法来产生小组长,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在此过程中孩子们的交往能力、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至性格都获得了更好的锻炼,同时也提高了幼儿的自理能力,增强了幼儿集体主义观念和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每天早上,孩子们会自觉的轮流当小值日生管理班级自然角;教师组织晨间活动时,孩子会积极配合老师分发图书,整理桌椅;每次操作活动后,孩子们会争着为班级打扫卫生……显然,孩子们已经成为班级的小主人了。

注:制定班级常规的注意事项:1、规则的内容要明确且简单易行;2、让他们共同参与制定,要提供给幼儿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活动中明白规则的具体要求,并懂得规则执行的意义;3、在订立班规时应注意项目不要太多,在执行过程中,教师要公平、守信,多鼓励、少处罚,培养幼儿养成自觉遵守团体规定的习惯。

二、给孩子以正面引导,善用评价功能

学龄前儿童是在家长、教师和同伴的评价中成长的,小小的他们在意教师对他们的评价。拿早晨出操为例:我们大班在二楼,每次上下楼都有大声喧哗、推拽的现象,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我们班级两位教师和幼儿在每次出操前都做出操研讨活动,先让幼儿自己讨论怎样下楼是对的怎样不对,为什么,并引导幼儿自己提出要求;此后,对在每次出操时表现优秀的幼儿给与及时的表扬和奖励。于是孩子们都争先创优,我们的这一难题得以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我发现,有老师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幼儿都能遵守,可他们只是躲避老师的一双眼睛,老师不看他们的时候又是另一副模样,有幼儿洗手时故意捏住水龙头,水喷出来洒在小朋友身上他们还很开心,但老师又不可能一直在他们旁边,于是总是有小朋友捣乱。我们班级里就设置了“小小监督员”,让幼儿轮流在担任“小小监督员”来监督小朋友的行为,监督员将个别幼儿的行为反映给老师听,这样可以不放任幼儿违规行为,又减轻了老师的工作,效果很好。还有小朋友故意擦手时不用自己的毛巾,甚至有小朋友擦手时用好几块毛巾擦手,毛巾掉到地上也只当没有看见,我就通过让小朋友进行讨论,假如你的毛巾被别人弄到地上不捡起来,你的心中会怎样?通过让他们设身处地地讨论,幼儿都说自己心中会难受,会不高兴,从而使幼儿内化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不正确做法。

三、启动环境育人,坚持以人为本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的促进幼儿的发展。”那么,班级的整齐与环境的美化不能只是教师主观安排与布置,而应是师幼共同来创设和使用的;因此我们注重把环境的创设和主题内容、幼儿作品相结合,认真布置好每次的主题板内容,以幼儿为主体,充分发挥孩子的主动性,并鼓励家长共同参与,这样我们的工作成效显著,孩子们的健康也得到了促进,根据班级特色,我们随时创设各种游戏区域,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材料引导幼儿进行综合的、多元化的活动,让他们在玩中乐、玩中思、玩中发展,幼儿在与环境的互动中获得了发展。另外,我们还尽可能的丰富图书角,发动家长、小朋友们为班级带来更多更好的书籍,一同分享、一同进步,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我们还对书籍进行分类管理,借阅管理,维护管理等制度,让孩子们自觉维护管理,与此同时,培养了孩子们爱读书的好习惯,增强了孩子的管理能力,交往能力等等。

另外,我们还注重良好心理环境的创设,尊重、信任幼儿,还鼓励幼儿互爱互助,与幼儿建立平等和谐的师幼关系,使幼儿积极主动的参与班级管理,鼓励、发扬幼儿的主体性。

四、教师要保持一贯性的班级常规管理

第7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8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日常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的建设规模和速度有了很大的提升,我国的建筑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施工管理作为施工企业实现施工质量达标、市场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手段,在建筑的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建筑施工管理的意义

建筑施工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筑施工的每一项工作,要根据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法,提高管理的水平,真正做到现代化生产的需要。要提高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的合理性,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效率。其次,建筑施工管理既要抓好进度,又要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降低不合理开支带来的成本预算的增加。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最低要求。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管控制时,要以建筑的质量管理作为落脚点。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建筑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具体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管理方法不科学等造成的。在施工工艺不断提高的条件下,房屋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需要工程建设中总结经验,创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2.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对施工安全重视程度不高在施工现场都要一些安全警示之类的东西,但有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标语等放的太少,放的位置也不太恰当,如果对这些东西的管理不到位的话,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对企业来说,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就连施工的进度都会受到影响。在施工的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安全帽的佩戴不正确,甚至还有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进行高空的作业的时候,有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好安全带;在施工现场为了安全,都要预留一些洞口的防护设施,但这些设施有的根本达不到标准,有的警戒标识一点也不显眼,这些难以保证安全;还有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网,有的地方是坏的,有的上面还有一些木块、钢筋等剩余建筑材料,这难以保证工人的安全;

2.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为了施工的安全,往往要设置一些围墙,但是有的施工现场出现了漏设的情况,这就起不到全面的防护。施工用的搅拌机,为了减少现场的灰尘,都要增加一些扬尘等器械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设施有的严重不合格,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现场尘土飞扬,环境受到了污染,这样工人的身体健康难以得到保障;另外,由于天气等原因,施工现场的路面会坑坑洼洼,有的地方会有积水,再加上一些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这就使得施工现场更加混乱,污染也会变得更加深度。

2.3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因为进行施工时要用到很多种建筑材料,有很多建筑施工现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材料的管理混乱,就会出现建筑材料随处乱放,对建筑材料不能很好地进行归类等现象,这样在利用起来就会降低效率,有时会出现找不到材料的现象,有的材料因为存放不当,会使建筑材料的质量降低,有的甚至会出现过期等现象。还有一些机械器具由于操作或其它原因,容易出现问题,再加上得不到及时地维修,使得机械器具早早损坏,无形之中加大了维修机械器具所带来的费用,利用率下降。

3.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效果的策略分析

3.1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生责任制,使得施工与安全并举,两手一起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系统稳定,有专人检查。其次对全体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重视安全,掌握一些日常必须掌握的安全知识,学会基本的操作技术,让管理层人员学会系统、全面的安全管理知识,以保证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再次,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学会安全流程,严格按照安全流程施工,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3.2施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

建筑施工和建设的过程,对整个房屋质量构成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施工控制环节任务繁多,所以影响房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前,我国的房屋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建设的工期,管理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大的原因是和施工过程的控制不利造成的。建筑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主要包含:质量责任制度、施工技术复核制度、施工现象会议制度、施工控制制度、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质量统计制度、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建筑工程监理部门,要根据承担的监理责任与要求,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派遣相应的监理控制人员,认真的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各项技术措施,完成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以及工程的验收工作。要通过构建集体监督的责任制,保证建筑施工执法监督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提高房屋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力度,

3.3提高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效果

为了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在施工材料上,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可以采用一些环保建筑材料,这样既环保,又能加大了对材料的利用率。在建筑施工现场,用机械必然会产生很大噪音,这对周围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可以合理安排调整时间,避开人们的休息时间,降低噪声污染,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轻松的环境。在施工现场的安排布置上要合理化,施工材料、机械、办公室的安排布置要科学合理,要做到充分利用、高效生产;为降低环境污染,减少灰尘等,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适当做一下绿化,经常洒水保持地面的湿润,尽量降低扬尘的污染。

3.4强化对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意识

对建筑材料和器具的管理的具体实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建筑材料的验收要严格要求,做到条理分明,保证材料的质量,顺利入库,管理人员根据施工的进度,做好对建筑材料的分发工作,不造成对材料的浪费,减少丢失。还要做好建筑废料的回收工作,在施工结束后要回收剩下的建筑材料,避免对建筑材料的浪费和丢失,核对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以用建筑材料的利用效果等工作。对于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器具的管理,首先,在进行施工之前,要提前对建筑材料、器具的存放进行合理的规划,要考虑到建筑工程的进度,以

及材料的质量要求、材料的供应,还要考虑材料与施工环境的关系等等,这些都设计好了,对以后材料的后期管理等方面都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结语:综上所述,在建筑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以系统的观点来对施工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和实施。从制度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层面下功夫,为实现管理效果的明显提升,做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以此保障民用建筑的

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第9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列入市政府“百园建设”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四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园区办具体负责本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技术装备提升。用于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

(二)从业人员培训。用于园区从业人员实用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和印制宣传培训资料;

(三)市场体系建设。用于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四)质量安全监管。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绿色品牌建设。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

(六)项目衔接落实。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

(七)贷款担保。建立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园区业主市场融资;

(八)考核奖励。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农户主体投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倾斜扶持。

第八条市级以上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园区办、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方案,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拔付。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拔付20%;补助资金的60%部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园区办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剩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下达。

第十条园区建设单位申请进度拨款时,需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书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园区办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财务机构,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园区建成后,由县区园区办组织初验,申报市园区办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市园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园区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园区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园区建设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整改不到位的,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为有效整合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项目资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依据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示范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部门联动、项目捆绑、资源整合”的思路,协力抓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依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整合项目资源,充分发挥项目聚合效应,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产业发展。

2、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管理权限、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力促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3、坚持规模投入,综合示范。扩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园区辐射带动功能作用,力争高标准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4、坚持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各县区根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投资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对涉农项目实施整合。市、县区政府对现代农业园区整合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形成多级、多部门联动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三、整合范围

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整合范围包括农村沼气、旱作农业、设施蔬菜、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农业产业化、农民技能培训、基本口粮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产养殖、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道路、农网改造、长江防护林、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

四、整合方法

1、统一布局,科学规划。各县(区)以现代农业园区为单位,分类调查,测算出“十二五”期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需要政府投入的涉农项目和资金需求量。县(区)政府结合当前国家涉农项目投资方向和重点,编制涉农项目布局规划和重点建设投资规划,并在上报市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备案,作为今后项目上报审查的依据。

2、密切配合,规范申报。一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做好规划项目前期调研,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二是建立项目库。按照项目编制要求和整合项目的原则,分门别类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储备的质量和效益。三是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县(区)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整合项目要求编制的项目申报建议书,由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程序报省争取。原则上要求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要在上一年度完成审定工作。

3、严格要求,认真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管理。涉农项目整合后,各县(区)在县(区)园区办的统一监督下,按市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公示制。项目竣工后,市、县(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验收,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专户建账,强化管理。一是实行项目资金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统一在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设立涉农项目资金专户,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户核算。二是实行资金拨付“直通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拨付项目资金。三是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支出票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销报账。

五、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