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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与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据自治区检查机关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区三级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77人,受理审查83人,经审查,70人,不13人。与外显的校园暴力相比,较为隐蔽的校园欺凌则更难发现与统计,从记者的调查采访情况来看,所采访的几所中小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校园欺凌现象。
“这可不是在开玩笑”
“一些校园欺凌行为,看起来像是学生的玩笑。”南宁市某小学的黄老师告诉记者,“深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你就会发现,这可不是在开玩笑。”黄老师所在的小学是市区学校,班额大,学生多,学生间的矛盾也相对会多一些。“学生打打闹闹的事情经常有,但如果某个学生多次向老师报告被人欺负,这时就要引起注意了”。
黄老师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名男生被同学捉弄,在沙坑里栽倒,啃了满嘴沙子。该男生向老师哭诉后,黄老师找到参与的三名学生,这三名学生称是“跟他开玩笑的”,并愿意向该男生道歉。但黄老师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她已经两次接到这名男生的报告称被欺负,经过了解,黄老师发现这三名学生经常欺凌该男生。
“玩笑具有偶发性,无论是参与的学生还是被捉弄的学生,过后一般会和好。但如果被捉弄的学生事后出现不良情绪,害怕或者记恨同学,估计这里面已经构成校园欺凌了。”黄老师说。
这样的事件,在很多中小学校都曾发生。去年12月,发生在北京市中关村第二小学的一起学生伤害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该校一位家长在网上发文称,孩子在学校被两名同学欺凌,在厕所被扣了垃圾篓,回到家后“抖成一团”“嚎啕大哭”,并出现失眠、厌食、恐惧上学等症状。学校调查后,认为该事件属学生的恶作剧行为,“其中一名学生把垃圾篓扔进受害学生的厕间里,不小心扣到其头上”,“就是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不构成欺凌,但受害学生家长对此处理结果并不认同。
此处就存在一个很大的争议,即如何判定校园欺凌行为。按照专家界定,欺凌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重复发生性、伤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目前这三个特征已被众多校园欺凌问题研究者所接受。
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南宁市第二中学心理辅导教师谭行绩认为,一名或多名学生对另一名明显处于弱势的学生进行恶意物理性攻击,如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撕脱衣裳、使用管制刀具或棍棒制造伤害等,均属于显而易见的校园暴力。这些行为是显性的,容易判定其性质,也较为容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在这些显性的校园暴力之外,还有一些较为隐性的欺凌行为,如通过言论手段侮辱受害者人格、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威迫受害者做不想做的事等,这些行为往往不易被外人所察觉,其行为一般不会对受害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却会对受害学生的心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老师、家长引起足够重视。
“就是看你不顺眼”
刘河(化名)目前在我区某市一所普通高中读高二,因上课积极回答老师问题,遭到同班的一名男生伙同别班的几名男生当众威胁。
“当时是大课间时间,我在座位上喝水,他们就进来了。”刘河说。同班的这名同学指着他说:“看你不顺眼,不要这么‘窜’(方言,爱出风头的意思)!”其他班的几名男生也在一旁威胁,叫刘河小心些。
“当时尽管没有被打,但当着这么多同学的面,自己感觉还是受到很大的侮辱。”刘河说。
刘河的遭遇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不管是实施欺凌者,还是遭受欺凌者,多少都有些显性特征。实施欺凌者,往往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比如身材较高大、家境较好、拥有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支持者。
“那些敢于欺负人的同学,好像都认识社会上的一些人。上次威胁我的那个同学,据说就在社会上认了‘大佬’。”刘河告诉记者。这个所谓“大佬”,其实是指校外的一些闲杂人等,某些还可能带有黑社会性质。“这些同学仗着外面有人撑腰,往往比较横行霸道,比如打饭、打水时常常插队”。
而被欺凌者,除了性格较为懦弱、存在自卑心理、不合群,以及身体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矮小瘦弱、过于肥胖等原因外,很多时候某些方面过于“突出”,如成绩好、爱表现、长相好、故作清高等,也容易成为受欺凌的对象。
“这是实施欺凌者嫉妒心理过分扭曲的直接体现。”谭行绩老师分析道。
当然,实施欺凌的学生,其言行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来自家庭的不良示范。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调查表明,许多施暴的孩子都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或是家境越,认为不管出了什么事,家长都可以摆平;或是家境恶劣,有被父母暴力对待的经历。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家长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引起孩子的模仿。家庭暴力不断,或者在家庭中经常遭受惩罚与虐待的孩子,容易形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心理和倾向。
长期以来,社会没有深刻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的严重性,许多旁观者没有意识到欺凌行为会导致怎样的严重后果,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欺凌行为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2016年5月,山西运城发生“少年在网吧被同学殴打致死”案件,该少年在网吧被殴打长达4个小时,期间旁观者无人制止。可见,社会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没有足够的认识,是导致校园恶性欺凌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认为,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没人教他们如何应对、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冲突,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宣泄情绪、释放情感,最终选择了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受欺凌或许影响一辈子
“要说校园欺凌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那真是挺大的。”南宁市某中学的欧老师告诉记者,“轻一点的危害是情绪低落,不想上学;重一点的危害则导致性格孤僻,甚至有轻生和自杀倾向。”
欧老师所说绝非危言耸听。近年来,全国因为遭受校园欺凌而出现极端行为的案件不在少数。2015年3月,山东胶州的初三学生小姜因为不堪同学欺辱,从学校四楼跳下,摔伤致残,影响终生;2016年6月,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中八年级学生小陶,因不堪在学校中被同学欺凌,选择用服毒的方式结束了年仅15岁的生命。
“尽管我们学校未出现这类极端例子,但这方面的影响决不能忽视。”欧老师说。欺凌如果上升至暴力层面,其带来的伤害显而易见,尤其是如果伤害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往往会带来重伤、死亡等悲剧,造成的结局几乎无法挽回。而对于一些相对隐性的校园欺凌,其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小觑,一经发现,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就有可能带来更多、更大的系列问题。
相关研究显示,遭受欺凌会严重伤害受欺凌者的自尊心,降低其自我评价和自我认同感,久而久之会形成内向、孤僻、自卑等消极人格特征。更严重的是,由于长期遭受欺凌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得不到合理释放,受欺凌者容易产生强烈的挫折感,更容易爆发攻击行为,由此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曾经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就是一个悲剧例子。
受欺凌的学生出现厌学、逃学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中小学校里都存在。在英国中小学中,有14.8%的学生认为最初逃学就是因为遭受欺凌,18.8%的学生将欺凌当作持续逃学的原因。遭受欺凌的学生会对曾经受到伤害的地点和场所产生恐惧、不安等情绪,缺乏基本的安全感,对上学逐渐失去兴趣,甚至离开学校。
“欺凌行为会导致受欺凌学生情绪紧张、焦虑,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不断下降,致使学业受到严重影响。”欧老师表示。她在初中从教近20年,遇到较多的情况是受欺凌的学生学业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另外,据她观察,遭受欺凌的学生在社会交际等方面也会出现一些障碍,“遭受欺凌的学生往往会受到别的同学排D,久而久之会害怕与人交往”。
受欺凌学生是受害者,但反过来看,实施欺凌的学生其实也是受害者。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对同学造成了伤害,要承担治疗甚至赔偿费用,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甚至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他们的行为也难获得社会认可,那些常在学校打架、欺负别人的学生,容易形成唯我独尊、不尊重他人、无视规则等性格,长此以往极易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欧老师还告诉记者,欺凌行为除了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心理上造成负面影响外,还会扩散影响到其他学生或群体,引起个别性或群体性模仿,催生出更多欺凌者。另外,欺凌行为对整个校园环境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会让学生普遍存在一种不安全感,影响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存在诸多防治短板
“老师们忙于日常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疏导确实少一些。”桂中地区某初中的朱校长告诉记者。因为有升学压力,学校基本都把精力放在教学方面,“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举措,这个真没有”。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指出,目前国内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规范主要依靠传统法律,缺乏针对性和指代性,对未成年人不良或不当行为的教育主要依赖家庭和学校。可是,当前国内学校与家庭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的举措存在各种短板。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中小学校对教师的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偏少,一些学校只是每学期或者每学年给教师们做一次集体法律知识培训,更多学校的相关培训几乎是空白,或者仅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才组织老师们参加法律学习,有限的法律教育,并不能增强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
“不能说老师们都是法盲,可一旦出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究竟有几个老师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基本都是靠传统的批评教育吧。”朱校长质疑道。
确实,在防治和应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这一问题上,我国的法制管理相对滞后,国内虽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针对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师生不受校园暴力的侵犯,但这些法律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未有专门针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法律条文。
国内法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未能接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校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但是,不少学校在处理学生所犯暴力事件时,往往只是采取教育引导的方式,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实施有效约束,有些行为不良的青少年,对老师、家长的说教根本不当回事。
采访中,多位学校领导和老师都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学校实施的警告处分、说服教育、留校察看等措施,对施暴者来说其实太过“温和”,并没有让施暴者体会到教育惩戒所带来的震慑,施暴者也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近年来,鉴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有多发趋势,不少法律人士建议从严处理,加大惩处力度,适当降低青少年的入刑年龄,但因为涉及未成年保护的问题,这一建议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尚未取得较大进展。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国内针对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因为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不少学校一旦出现欺凌与暴力事件,往往会手足无措,有的学校甚至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封锁消息,导致后来的处理陷入被动。
一、活动开展情况
学校成立了专门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责任分工明确。
组长:熊绮
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此次治理活动督查并评定实施情况。
副组长:章易明
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治理过程督促班主任教育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召开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知识讲座。
成员:黄勇(教务处主任),杨勇华(政教处主任)
黎华旭(总务处主任),李猛(安稳处主任)
李艳(物业主管),各班主任
服从安排,各司其职。班主任做好对学生的一日安全教育管理、宣传工作,为学生保驾护航,并通过微信、家校通等网络平台向家长宣传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知识,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同时,门岗做好出入安全管理工作和校园巡查监督工作。
二、规章制度完善情况
1、制定完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其中,明确规定一旦出现校园欺凌事件,经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查实,对当事人处以3-5天的停课处理,接受家校双方的批评教育。
2、建立了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人员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三、预防工作方面
1、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实完善相应的器材设备。
2、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联系方式并明确负责人。
3、认真排查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发生过激行为。
4、加强对特殊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摸清底细,积极利用好家校沟通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
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方面
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依据校园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总之,通过认真细致排查和调查了解,暂未发现我校存在校园欺凌事件。
治理校园欺凌,学校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和老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遇到校园欺凌案件时,寻求法律的途径,依照法律做出处理。校内要确定相关专门人员,方便学生或老师遇到问题时,能够立刻找到专门人员来处理。
但是校园欺凌问题,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1978年,我国恢复了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修订,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然而10年过去了,尽管名称有了改变,但是内容、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现在,传统工读教育面临着师资力量弱、硬件设备不完备、教育理念和内容滞后等问题,现代意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所以,要推动校园欺凌现象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未来的专门教育制度有三个改革方向:
首先,以学生兴趣为导向。所谓的“坏孩子”也有兴趣和志向,要激发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健康的兴趣和志向。应试教育的课程和教育方式,让有些孩子在传统教育中存在一定的挫折感,有些对学习逐渐失去兴趣,有些有了不良行为,有的经常以欺凌、侮辱、打骂其他学生为乐趣。但要看到的是,这些孩子也有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尽管他们不擅长传统的数学、英语、语文学习,但可能擅长某种技能或艺术。所以,要大力发展以兴趣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其中很多都可能是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种专门教育的方式,把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正面力量的人才。
其次,以吸引优秀的师资为导向。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对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专门教育的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与普通教师一样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应对各种不同性格学生的现代教育方法。1978年恢复办工读学校时,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40元,特教费就有20元,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为50%,月总收入能达到60元,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本科毕业生工作十几年后的收入。但我几年前调研得知,现在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2 500元左右,特教费只有180元左右,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已经很低,这种收入水平根本不足以吸引优秀师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专门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优秀师资力量的涌入。
最后,要以免费或较低学费为导向。要尽可能降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进入该类学校教育的门槛,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在未来能对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
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应忽视的现实是,校园欺凌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往往有校外闲散青少年。涉及校园欺凌的社会青年很多都已经辍学,他们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惹是生非,教唆、胁迫一些校内学生欺凌其他学生。对于这些校外闲散青少年的搅扰,单靠学校的力量难以杜绝。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介入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经常欺凌其他学生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这些人认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过度”了。但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或犯罪,可能成效不会太大。
在美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州为了应对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出台惩罚性的法律以保护公共安全。但此后研究发现,这并不能预防和减少暴力,反而提高了年轻人成为累犯的机会。社会还是要达成一种共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的成长轨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问题不是如何打击,而是如何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不良行为。
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当前是父母、孩子和学校三方同意才能送孩子进入专门学校,这种局面导致传统工读教育难以为继。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单靠教育部门很难推动专门教育的发展。
构建家庭教育制度
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员子女,给家长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我们充分理解父母离开农村或原籍地前往其他地方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但同时,我们要提醒父母,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孩子未来健康幸福的基础。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前一段时间在浙江发生40多名未成年人群架斗殴事件,一个15岁的孩子因逃跑不及时而被打死。其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显然存在很多问题,孩子已经辍学,父母对孩子了解有限,起早贪黑工作,就是为了给孩子娶妻、建房或买车,却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
为什么要发展家庭教育制度?当前家庭教育发展极不平衡,而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局面。不同家庭的父母的教育背景,对家教的重视程度、能力等存在巨大差异,但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既然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家庭教育重要,那就不能寄希望于父母天然懂得家庭教育。所谓构建制度,就是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两次被打背后的打人逻辑
今年年初,年仅15岁的杨某遭遇了令人不忿的校园暴力事件。
1月10日深夜,家住泰安肥城的杨同银接到了来自济南的女儿的电话,女儿的声音带有哭腔,杨父询问原因,女儿支支吾吾不肯道明。电话被突然掐断,杨父当晚没有能够再次联系到女儿,更加惴惴不安。
杨父介绍,去年9月份,15岁的女儿杨某进入济南某省属高校学习,渐渐由活泼变得沉默寡言。“后来女儿告诉我们同寝室的同学经常欺负她”,因为这个,老杨特意联系了学校为女儿更换宿舍。但女儿每次回家依旧显得心事重重。
次日一早,杨同银与妻子刘梅雁一同坐早班车到济南,几经周折见到了女儿。这才得知,昨晚女儿遭到了五名曾经住在同一个寝室的室友“骚扰”,女儿的手机中断就是因为这五个同学的“抢夺”。当天上午,老杨领着女儿找到了其班主任,得到会妥善处理的答复后,杨某回到寝室整理内务。当杨同银夫妇准备离开学校与孩子告别时,他们发现女儿的手机再次“关机”。
实在放心不下的刘梅雁进入到寝室楼寻找女儿,却遭到了一名女生的“盘问”,在得知刘梅雁身份后“过了好一会放行”,等刘梅雁见到女儿后发现女儿神志已经不清醒,浑身多处伤痕,床上的衣物、被子也被扯坏,褥子上被泼满了水。刘梅雁赶紧与丈夫一同把孩子送进了医院。
之后,记者在济南千佛山医院见到了杨某,由于医院床位紧张,杨某暂时被安排在走廊上。杨某告诉记者,她与这五名“舍友”的积怨早在刚入学军训时就已经结下。
杨某来自农村,平时在寝室生活较为朴素,而同寝室的舍友则大都来自于城市。“她们穿几百块钱的衣服,而且用苹果手机。”起先这些女生只是嘲讽杨某用“山寨手机”“睡觉早”,后来她们便开始向杨某索要饭卡买饭,每天寝室熄灯后都要唱歌放音乐,对此杨某也只能忍受,把被子蒙上头强迫自己入睡。“她们平时也不怎么学习,经常化妆,学校放假她们会去校外通宵,”杨某这样评价她的舍友。
杨某并不愿意与她们产生过多的交集,后来每当杨某晚上蒙上被子的时候,舍友便要拉扯杨某的被子,只要杨某不从,便扯她的头发,扇她耳光。当记者问到她有没有想到反抗时,杨某告诉记者,“没有人愿意得罪她们而帮我。”
于是,随着杨某的不断“忍让”,事情进一步恶化。在杨某要求更换宿舍之后,班主任曾找她谈话,告诉她要找那几个女生谈话,并且建议她不要总是把家长“搅进来”,这样于事无补。
杨某虽然离开了原先的寝室,但心理上却并没有减轻对“她们”的恐惧。每次放假回家,她甚至不愿意再回到学校。1月10日晚上,在舍管查完房后,杨某的一个“新舍友”将之前殴打过她的“老舍友”领入寝室,开始对杨某没有理由的殴打、谩骂。杨某不敢下床,只能拨通家中电话,而其中一名带头的女生警告杨某挂断电话,杨某没有照做,结果手机就被抢走。11日下午的这次被打,杨某说是因为自己与家长“告状”而得来的。
“创伤”依旧在延续
根据杨父提供的诊断报告,杨某入院时被诊断为全身软骨轻伤,脸部浮肿以及患有轻微的脑震荡,医生建议留院观察。杨某的哥哥说:“医生说,比外伤更难治的是孩子的心理伤痕。”医药费总计一万五千元,这对于像杨同银这样的农村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之后的沟通并不顺利,打伤杨某的五名学生家长并未积极应对,杨同银只能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
记者随后联系了杨同银提供的校方负责处理此次事件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短信回复记者:对于这次事件学校正在与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校方垫付了孩子的医药费,并且“奉劝”记者出于媒体的职业操守和孩子的发展不要再针对此次事件“炒作”下去。
据调查,校园欺凌发生的直接原因常常来源于同学间的日常摩擦。有时一个眼神、一句话便会引起冲突。少数校园暴力的发生甚至毫无理由,仅仅只是“看对方不顺眼”。在孩子群体中,产生矛盾和争执的原因往往只是一言不合。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处理校园欺凌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理。而实际处罚很少,力度也不够,有的只是赔钱了事,不足以对此现象产生震慑。当前,我国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尽快出台新的工读(专门)教育条例,对不适宜一般学校教育的学生依法进行专门教育;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近日,本刊记者再联系到杨某的哥哥,他显然不愿意再提起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年的时间了,这个事情对我妹妹肯定有潜在的影响,为了照顾她的感受,我们尽量不再提及此事。”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群殴、羞辱并拍成视频上网传播……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升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什么让花季少年变得如此暴戾?我们的学校、家庭教育怎么了?笼罩在学生头上的暴力阴云如何驱散?
较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但是否采用重典进行惩罚,引起业内人士不同看法。一系列问题值得社会反思。
校园暴力不计后果
“同学是被人在厕所捅死的。”
近日,一则在重庆市彭水县当地论坛上的帖子,因为涉及到“校园”“死亡”等词,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死者为彭水县桑拓中学初中二年级16岁男生赵英(化名)。一名同学介绍了当时的情况,事发时,教学楼三楼的一个厕所被人挡着不让进去,“赵被堵在厕所里面,至少有三个人围殴他”,最后被人持凶器捅伤致死。
赵英的班主任证实,确有学生被殴打致死,事件发生在今年4月28日下午1点左右,系学生之间矛盾引发。
“被捅学生的胸部有大片血”,事发后,四五名学生抬着被捅伤学生去了最近的医院,“但人最终还是没了”。
暴力伤害同学并非此案独有。
距离重庆一千多公里之外的安徽,在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同样是十几岁的孩子,因为恋爱纠纷,将酒精泼向同学,并点燃打火机。
“我从背后抓住她一边的肩膀,将酒精从另一边的脸部、肩膀浇下去,看到她蹲下去尖叫,我慌了,用打火机点了两三次才将她的头发点燃。”
今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袁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审。
袁某这样回忆作案经过――他的同学马某不同意与自己谈恋爱,被一再拒绝后,袁某很不好受,就网购了酒精。
2015年8月15日,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袁某点燃了泼洒在马某身上的酒精,致使马某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被烧伤。
鉴定结果显示,马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时,马某未成年,袁某刚满18周岁。
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袁某因多次顶撞受害人母亲,被公诉人当庭训斥。
马某案发时尚未成年,其母作为法定人出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共计292万余元。
16岁至18岁施暴者超65%
针对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并对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
报告显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从犯罪者的年龄来看,在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有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报告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
在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6.2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
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孩子缘何如此暴戾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一个疑问油然而生:是什么原因竟然让十几岁的孩子对同学拳脚相加?
有媒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校园暴力案件的直接诱因往往是同学间偶发事件或平时恩怨等琐事,因碰撞、口角、玩笑,还有经济纠葛、情感纠纷,甚至一个眼神等偶发、微小事件都能点燃青少年们的“暴脾气”。
“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自身及制度设计等因素。”海南省社会心理学会会长岳筱雯表示,不少家庭教育易走两极端:要么要求不严,使孩子养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要么管教过严,严重挫伤孩子自尊心,使孩子变得偏激、自卑。来自留守、离异等特殊家庭的孩子,更易形成孤僻、冷漠等不健全性格。有一些学校教育模式功利性明显,忽视学生品德教育、法治教育,这些都为校园暴力埋下隐患。
与此同时,少儿不宜的暴力电视节目、游戏、书籍等劣质文化腐蚀孩子们的心灵,使孩子潜移默化地被暴力文化“武装”了头脑,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还有社会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一些学生有他们撑腰,更加肆无忌惮。
岳筱雯表示,中学生心理正处于建立自我个性的阶段,好奇心强,叛逆心强,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自控力差,极易在外界诱因的驱使下激发冲动,且遇事不计后果。未成年学生因具有这些生理、心理特征而特别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主体。
16岁以下施暴难追其刑责
一名遭受过校园暴力的孩子家长表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只对施暴学生处以停课检查处分,虽然施暴学生也被责令道歉,学校也承诺会对施暴学生好好教育,但如此轻的惩罚能否让施暴孩子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证?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这样的法律设计让他们有恃无恐。而且,在民事责任方面,校园暴力施暴者的监护人仅仅是赔偿医药费、赔礼道歉,也不能引起他们的充分重视。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无系统、完善的立法。有专家称,对于触犯法律而未被的未成年人的惩戒,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很少付诸实施。
在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中学校长费聿玲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细化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刚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对涉事双方来说伤害都非常大,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轻易动用刑法。对于学生,更多的应该是引导和监管。如果用过于严厉的法律来约束,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和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家庭学校共同培养健康人格
惩戒校园暴力,处罚轻了不足以威慑,重了又担心影响涉事者一生,出路究竟在哪里?“我觉得还是要从教育反思。”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张陟遥说,在学生学习成长阶段,健康的人格、精神心灵教育,知识的增长和成绩的提高同样重要,校园暴力频发,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格教育、人格培养的缺失。
张陟遥认为,好的人格教育先从学生的道德品质培养开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人格和品格健全的人,如遵守公共道德、倡导友爱精神、团结互助、具有社会责任感等。“拥有积极的心态、健康的心灵,这是学校教育应该解决的问题。可应试教育在我国实施了很多年,很多学校对教学的要求很高,忽视了学校的教育功能,在德育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及健全人格培养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培养健康人格,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样重要。”扬州苏北医院心理专家杨杨认为,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心理上多少会有问题,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心智的完善。家长们过度重视分数而忽视德育,认为只要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问题动辄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因此遇到挫折时,走极端的学生越来越多,动辄采取暴力方式处理同学间细微的矛盾。“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应调整教育本位问题,真正将学生的人格培养和人品提高作为本位。”
此外,在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的同时,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也要注意网络传媒的不良影响。有专家提出,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和防控措施,开发和推广绿色网络软件,积极正向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健康使用互联网,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强网络管理。
链接
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文部科学省加强了对教师进行预防校园暴力的培训,增加了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以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停课,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澳大利亚
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如“反暴力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暴力计划”,以帮助学校了解暴力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增进师生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以色列
以色列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要求学校建立全校范围的反暴力政策,并对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培训。调查发现,暴力现象发生最多的是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很多学校采取的办法很简单,如增加警力,保证照明,让父母接送孩子,休息时间在走廊上安排更多教师等。
美国
在美国,校园暴力被称为“欺凌”。校园暴力在6年级至8年级初中阶段最严重,高中时逐渐减少,但依然存在。学校对暴力十分重视,每年开学时,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暴力事件,并发放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
校园霸凌层出不穷,数字触目惊心。花季少年的这等嚣张和无所谓,不得不令人深思:校园霸凌何时休?暴力充斥,霸凌频繁,致使校园戾气弥漫。校园暴力不仅会影响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也会使得受害学生由于受到暴力伤害的投射反应,出现各种违纪和越轨行为,甚至反过来去欺凌别的弱小同学,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校园本应该是一块净土,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班级管理应勇敢地向校园霸凌说“不”,巧接理性与情怀教育的双翼,让正气的劲风吹散校园戾气弥漫!
一、法律自警:培育法治信仰,敬畏恪守规则
一起起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一律以众欺寡、恃强凌弱,下手之狠、情节之恶劣,让人震惊。归根到底,还是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丧失对规则的信仰。法无禁止即可为,拒绝霸凌,法律不能缺位;校园管理,法制教育难辞重责。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纵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形成法治国家,校园亦然。学校定期开展法治教育,班级管理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对违反规则要求、触碰规范底线的学生,应设定明确的教育处罚,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第一时间主动介入。立足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宽容但不纵容,于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促进其反省;于万千学子,培养一种对法律的敬畏;于校园,加一道安全的保障;于社会,添一分和谐与友善。
二、道德自律:涵养道义思维,提高自律意识
综观校园霸凌,它往往携带着浓厚的帮派特征,弥漫着“江湖”气息。班级管理要让孩子懂得道德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懂得善恶,增强责任意识,涵养道义思维。
在养成教育的同时,班级管理要重点关注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教育,向学生宣传道义精神,不可让公平良善教育“边缘化”,从而有效提高自律意识。正义、良知、纯真和博爱,这些美善的品质常常被践踏,面对不公,班级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教给学生坚守、捍卫人类道德底线的情怀。仰望英雄,讴歌伟人,输入正能量,传递“守护者”情怀,守卫人间一切良善的东西,这不正是教育追求的至高境界吗?班级管理,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关心他人、帮助他人的仁爱之心,培养学生知美丑辨善恶、见善不欺、见恶不惧、见义勇为的正派人生观,提升他们勇担道义、自强不息、传播正能量的涵养,加强自律意识,努力塑造成合格公民!
三、悲悯自省:开展生命教育,感受暖心情怀
悲悯是人类表达对苍生万物不幸命运的最真挚的情感,是一种普遍关注人类生命价值和生存质量的人道主义情怀。悲悯是对生命的敬畏、对弱者的帮扶、对草根的怜悯、对人性的关怀,对健康人格的守望。校园霸凌的实质是学生之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受害者多是校园中的一些弱势群体,而这正是施暴者漠视生命心理的折射。
每一个施暴学生的身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家长的溺爱使许多孩子是非不分,形成了自私、冷酷的性格;部分家长怕孩子吃亏,向孩子灌输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错误观念;个别家长自身行为失范,在潜移默化中教坏了自己的孩子……专制或放任的家庭教养方式很可能引发孩子的不良言行;孩子偶尔模仿父母的攻击行为而没有得到有效纠正,久而久之,人生观就会发生扭曲,欺凌者惯于用暴力解决问题,被欺凌者而选择了孤僻抑郁、逆来顺受。生命教育的弱化和惩戒功能的退化,无疑对校园霸凌现象多发频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警醒班级管理要加强生命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关爱生灵的意识。
四、理性自励:追求良法善治,维护公平正义
校园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友善的同学关系助力每一个学子的成长,也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植下良善的种子。校园霸凌给校园平添暴戾之气,根源在于学生丧失理智,情绪失控。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学校德育 教育法律 法律哲学
德育不只是需要培养青少年的向善之心,塑造亲社会人格,还需要防范青少年人性恶的一面,控制人格的形成。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存在一些教育法理上的问题。如果教育法理站在成人社会的角度,最终却保护了未成年学生中强者的权利,而对未成年弱者的权利采取选择性无视,特别是其免受暴力、威胁等人类基本权利,那可能就成了德育问题。
一、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德育工作存在相当难度,其困境部分源于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两条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读,或被扩展解释,最终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定的德育困境。
义务教育阶段不可以开除学生,同时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界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导致几乎一切学校惩戒行为均可以解释为变相体罚,这导致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很大程度上失去了ρ生的惩戒权。同时,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中,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均无明确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教师惩戒权在现行法上并无直接根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法理问题
禁止开除学生和禁止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背后的核心法律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晰的一个重要性前提就是:青少年中也是分阶层的,至少分强者和弱者,受害者和施害者。而当前德育相关法理的实质问题就是:保护青少年中的施害者,而不是保护受害者。最终导致在现实学校德育中,学生的问题行为反而导致了强化,即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简而言之,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行为,如对同学暴力伤害、勒索钱财等,学校教育对其无可奈何,导致这种问题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得到实质上奖励性的后果,如在学生中江湖地位更高,其他同学更畏惧,勒索到的钱财更多,等等,最终形成了对其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按照正常的法律哲学,应该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欺负,重视对弱者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制止、惩罚强者的侵权行为。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现实却是,教育法规站在了青少年强者的一面,保护了欺负弱者的青少年强者留在本班、本校的教育权力,而对受害者的免于恐惧、接受教育的权力则采取选择性无视。具体而言,当前的义务教育法律理念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首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了对未成年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纵容。学校教育同社会基本一致,即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正面强化,并得到教师和学校的奖励,问题行为应该得到负面强化,受到教师和学校的制止。但现行教育法律理念对未成年问题学生的保护,一方面导致对弱势群体学生的保护无力,另外一方面却演变成了对问题学生不良行为的纵容。这种结果事实上是对学校教育的重大伤害,弱势群体不能得到保护,问题行为不能得到制止,问题学生实施问题行为更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人格。研究证实,在中小学阶段经常扮演欺凌角色者在成年后犯罪的概率很高。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开除学生,导致了未成年问题学生的有恃无恐。任何人类群体都具有该群体的终极惩罚措施,在成人社会中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学校教育中,大多是开除处分。但在当前的教育法规中,学校教育失去了这一终极惩罚措施,导致学校对严重问题学生无可奈何,只能在问题学生严重违法并犯罪后,才可能进入其他强制机构,如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但问题在于:其一,这导致了学校教育对学生未达到犯罪行为的严重问题行为的无力纠正,直接导致了对弱势学生的保护存在问题,特别是心理伤害非常严重;其二,这变相地导致了问题学生的问题严重化,因为学生在走向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警示,等学生到达犯罪地步,已经无法回头了。
再次,教育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剥夺了教师的基本教育权力。特别是变相体罚的扩大化,导致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失去了必要的教育强制权力,这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律的。现代大规模的学校教育本身就必须拥有一定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其学业和人格的发展过程中,他律往往也是必经的途径。学校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否则必然导致学校教育的无序。即使是体罚,从美国宪法角度,并不禁止学校教育体罚学生,其认为体罚分为合理体罚和过度体罚,合理体罚是学校的天然权力,而过度体罚则是刑法处理的事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取消合理体罚,则势必造成学校惩戒权的完全丧失,这对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中小学校而言将是一项不可承担的重荷。
最后,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现行教育法律理念直接的负面后果,就是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却忘了教育法律最应该保护的是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学生。最终这种理念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对受害学生来说,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在问题学生对受害学生的施暴行为过程中,不能保护受害学生的正当权利,而在施暴事件的处理中,却站在施暴学生的利益上,反对学校对施暴学生的惩罚。对教师来说,一方面教师需要建立正向的学校道德教育环境,但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却实质性地保护了问题学生的施暴行为,导致了学校德育的无力;另一方面,在教师处理问题学生的过程中,教育法律理念却站在问题学生一边,对抗教师的处罚行为,甚至剥夺了教师的处罚权力。
三、不当的德育相关法理逻辑错误
本应该对不良行为抑制的教育法规,最终却保护并助长了青少年群体中的不良行为。本应该对青少年弱势群体保护的学校教育,最终却无力保护弱势学生。这种教育法理逻辑,必须得到纠正。
首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理念,必须有相关配套的基本措施。如韩国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就明确学校对问题学生具有以下处罚权力: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甚至责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退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的法律理念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即认为把问题学生留于学校中,肯定比混迹于社会中更好。这一理念本身没有问题,也是社会的正确选择。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这一阶段,必须明确学校教育面对问题学生能够做什么。如果学校没有其他可以提供的选择,那么将导致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秩序的问题,这就实质性地破坏和伤害了学校教育。最终导致法律保护了教育的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
其次,不能简单、笼统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必须明确提出保护青少年弱势学生的权利。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优秀的或者正常的学生,不是培养和扩大问题学生,所以教育法律必须明确重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弱势群体。不加区别地保护,事实上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未成年学生中的问题学生是施暴者,是未成年学生中的强者,他们可能需要保护,而未成年学生中的受害学生是弱者,他们更需要保护。但事实上最终教育法律却站在强者的问题学生一面,成了魔鬼的保护者,这就是义战逃法律的德育理念问题。司法界更需要明晰教育法律的终极目的:保护所有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仅仅是德育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
再次,必须正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具体细节性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身体成熟的年龄逐渐降低,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问题学生的违法犯罪最终大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学生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不能介入,而教育法规又过度保护问题学生,最终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同时还蔓延开去。这是未来修改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律应该在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保护未成年人,但在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必须坚定地站在受害者一边。
最后,必须建立安全的校园,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的基本人身权利应该高于一切。学校应该是温暖的家园,而不是校园暴力滋生蔓延的地方。学校需要自由和个性,同样需要纪律性的培养和基本秩序的维护。对于学校教育的安全环境,需要在未来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无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和其他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会恶化校园环境,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基本人身权利,导致学校教育安全环境的恶化。
四、如何走出法律困境
义务教育法律必须彰显其公共性、公益性和道德性。在教育法律的修正上,必须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其一,教育法律必须保护健康的学校教育环境。教育法律要成为健康校园环境的促进者和建设者,而不能成为破坏者。校园环境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安全、秩序,教育法律要关注青少年不良分子对校园环境的破坏,必须赋予学校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
其二,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学生。未成年学生也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建构正义的学校和正义的社会的基础性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心理,他们面对施暴者几乎没有躲避的空间,因为他们总得在一起上课和生活。这种必须与施暴者长期在一起的困境,导致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和恐惧更为严重。教育法律必须保护这些无助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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