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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的提标、五保供养提标和优抚抚恤提标工作,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计划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和335元,集中和分散供养五保户计划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00元和5100元。继续实施医疗救助,提高封顶线,降低起付线;完善临时救助体系,实施政府兜底工程,加大对因灾、大病和遭遇突发事故困难家庭实施救济救助力度,不断扩大救助面;继续开展慈善资金募集和520大病救助、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县政府和本部门的为民办实事要求,计划对7家敬老院实施提升改造。围绕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全力进行招商引资,解决资金短缺难题,确保工程年内竣工。同时做好分老年公寓和县中医托老康复中心工程的指导服务工作。针对老龄化趋势明显、老龄人口增多的实际,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新路子,不断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年内计划新建3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0个老年关爱之家,为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和低收入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三、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年内建设30个村居社区管理服务站,在4乡镇建设党社联建(政社联建)示范点10个,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计划培育示范社会组织30个(行业协会10个,商会10个,慈善服务类10个),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正常性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四、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争取县财政的大力支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按照省厅的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有序推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购买服务制度建设。我县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比率要达到30%以上。
五、全力推进策应扶持工作。
认真研究、全面了解国家和省、市年度投资重点和相关政策文件,对全县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可行性、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梳理,以全省帮扶西南岗和成子湖片区为契机,结合民政职能开展项目编报、申报工作,全面落实争取扶持的项目载体,尽可能多地争取资金额度,谋求更大成效。
六、继续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坚持全员发动,突出以商引商,利用三分之二的领导力量、时间、精力,全力主攻大项目,全心服务大项目,力争完成县委县政府新一年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七、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
定期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和烈士陵园等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继续坚持领导班子工作日轮流接访制度和双休日值班制度,全天候接待和处理涉及民政业务范畴的来信来访,特别要耐心细致做好涉军稳定工作,确保不出现一起越访、集访现象。
八、加强民政机关党的建设。
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员教育经常化和组织工作规范化为着力点,统筹推进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内民主建设和组织制度建设,实现党员队伍全面活跃、干部队伍一池活水、党内民主清新活泼的目标,进一步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力量。
一、失地农民总体情况
截至目前,我区被征地农民26051人,征地面积为21000亩。此次调研共涉及镇、镇、乡3个乡镇的21127名被征地农民。其中:镇8671人,占受访总数的41.1%;镇9555人,占45.2%;乡2901人,占13.7%。
(一)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1.居住地分布。在受访失地农民中,区内居住20573人(其中,在城区居住11214人,在乡镇居住9539人),占受访总数的97.4%,多数居住在本地安置房;区外居住554人,占2.6%,主要是在外出务工地或就读学校居住。
2.年龄结构。从年龄结构看,中青年失地农民居多,其中:0—18岁2802人,占受访总数的13.3%;19—59岁12418人,占58.8%;60岁及以上5907人,占27.9%。
3.学历层次。从文化程度看,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比例较小,且以年轻人居多,文化程度总体偏低。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7426人,占35.15%;初中文化9806人,占46.41%;高中文化3338人,占15.8%;大专及以上文化557人,占2.64%。
4.参加社保情况。据调查结果显示,12363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08年以后的失地农民),占受访总数的58.5%;常年有4150人参加失业保险(动态数据),占19.6%;11356人参加医疗保险,占53.8%;317人参加生育保险,占1.7%;1000人参加工伤保险,占4.7%。
(二)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1.劳动力就业情况。在受访失地农民中,拥有劳动力的失地农民有13178人,占受访总数的62.4%。其中:9806人实现就业,在区内就业7687人,占受访劳动力人口总数的58.3%;在区外就业2119人,占受访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6.1%;未实现就业3372人,占25.6%。可见,部分拥有劳动力的失地农民还未实现就业,政府应关注这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通过加快公益岗位开发、引导园区就业等形式,促进失地农民加快就业、就近就业和稳定就业。
2.劳动力职业分布情况。据调查数据显示,从事传统种植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1444人,占就业总数的14.7%;从事第二产业4535人,占46.2%;主要集中在工矿企业、建筑业和建筑安装业;从事第三产业3827人,占39.1%,以餐饮业、家政服务业和百货经营类为主。(见图二)
3.劳动力就业愿景和途径。在受访的未就业失地农民中,选择愿意就业2835人,占受访未就业失地农民总数的84.1%;认为无所谓432人,占受访总数的12.8%;不愿意就业105人,占受访总数的3.1%。在失地后就业途径选择中,5039余人通过中介介绍就业,占就业总数的51.4%;2082人通过亲友介绍就业,占21.2%;643人通过政府部门安置就业,占6.6%;612人通过自主创业就业,占6.2%;245人选择继续从事农业,占2.5%;1175人选择其他途径就业,占12%。(见图三)
从以上数据观察,我们发现通过中介介绍和亲友介绍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主要在外出务工群体中体现;政府提供的服务型公益岗位和园区企业岗位未能全面实现失地农民家门口就业问题。
4.劳动力自主创业意愿和资金来源。通过调查,1666人表示有自主创业意愿,占受访总数的7.9%。在创业过程中,481人使用拆迁补助创业,248人申请小额贷款创业,39人在亲友募集下创业,79人享受政府补贴创业,210人是通过其他形式募集资金创业。
(三)失地农民收入状态。
1.家庭月收入状况。从收入水平来看,就业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有2783户,占受访总数的34.7%,其中靠领取低保金生活的家庭、就业困难家庭主要集中于此。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有4280户,占53.3%;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966户,占12%。(见图四)
2.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前,以农业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有11674人,占受访总数的64%;以外出务工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农民有4784人,占26.2%;两项合计占受访总数的90.2%,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失地前是以农业和外出务工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后,从统计数据的变化中我们看到,以农业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下降到1349人,占受访总数的11%;以外出务工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农民有4976人,占40.1%;以自主创业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农民由原来的640人增加到1747人,占14.2%;以其他类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失地农民由原来的816人增加到2812人,占22.8%;可见,以农业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所占比例直线下降,主要以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和其他途径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比例增幅较大,由原来的34.2%增长到77.4%,提高了43.2个百分点。
3.失地后生活情况。通过走访调查得知,15193人认为征地后生活水平有一定改善,占受访总数的71.8%。5979人在生活上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有就业困难1975人,占受访总数的10.8%;自主创业困难775人,占4.2%;医疗保障困难223人,占1.2%;住房保障困难383人,占2.1%;养老保障困难1749人,占受访总数的9.6%;其他方面困难876人,占4.8%。(见图五)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要采取积极且富有成效的举措,积极解决以上失地农民群体生活困难,着力打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失地农民培训需求。
1.就业培训情况。调研发现,失地农民对就业培训认识不够充分,主动接受就业培训情况不容乐观,整体就业技能水平较低。统计显示,68%的失地农民从未接受过就业培训,成为就业困难最大的群体,基本上只能从事清洁工、餐饮服务等技能要求较低的行业。
2.就业培训愿景。在就业培训方面,希望接受培训的失地农民有5215人,占受访总数的28.5%。其中,想参加家政培训的占希望培训人员的10.5%,电工培训占12.3%,厨师培训占17.8%,美容美发培训占11.1%,计算机培训占32%,建筑安装培训占4.1%,现代种养技术培训占3.1%,餐饮服务培训占9.1%。失地农民最希望接受培训行业紧随市场紧俏行业走向。(见图六)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我区在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与就业出路问题上,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地探索,但部分失地农民在生活、培训、就业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一)失地农民综合素质普遍偏低。
从全区调查数据可知,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失地农民占到受访总数的81.6%,这部分失地农民普遍年龄偏大,思想相对保守,缺乏从事二三产业工作的相应技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类失地农民从事的是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及以受限制较少的临工。以罗龙镇的调查数据为例,现有的失地农民中仅有7.5%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也多以木工、泥工为主,只能从事建筑业,就业行业选择十分单一。
(二)失地农民市民观念转变缓慢。
在调查中,许多失地农民担忧:原先有地种,有房住,基本能够自给自足;现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觉得生活无着落,还没有从有地变为无地中走出来。因此,一些失地农民在新修的安置楼房里养猪、养狗,扰乱城市社区社会环境;甚至有一些农民不思上进,拿到政府的安置补偿后整天打麻将,根本不愿意接受城市新生活,在衣、食、住、行、娱等方面与现代城市文明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社会对其市民身份的认同,逐渐导致“假性市民”人群增多。
(三)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出现困难。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失地后就意味着生活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从而增加了生活成本。加之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职业要求、择业观念、年龄、身体等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只能闲赋在家,靠补偿费度日,致使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且土地征用赔偿还不足以长期解决失地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因而失地后生活变得较为困难。特别是2006—2008批次的失地农民,因征地分批次且跨年代久远,加上生活成本提高和保障较低,原有补偿款目前基本已被失地农民日常花销开支,这批次失地农民逐渐陷入生活困境,对社会稳定存在着潜在隐患,容易引发问题。
(四)失地农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在调查的家庭中,农民失地后,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因年龄偏大、受技能限制、有病等因素影响,很难实现就业,即使一部分失地农民因征地安排进厂务工,但因企业管理不适应、技能不对称等原因而纷纷下岗,能坚持在企业工作的所剩无几。加之企业用工与失地农民需求矛盾较大,多数企业想用年轻、高学历、有技能的人才,所需岗位要求设置较高;而部分失地农民就业要求过高,大部分在择业时看重收入水平、工作环境,对时间长且管理严格的工作都选择放弃。通过调查,我们发现70%左右的失地农民已更换过企业,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就业形势不乐观。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出路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逐步建立起一套“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实现“一次性补偿”向“长期性保障”的战略性转变。
(一)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
1.加强就业培训组织。就业是增加失地农民收入,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径,也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保证。因此建议:一是根据全区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制定《区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一览表》,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社会保障情况、就业技能、就业意愿、就业去向进行详细登记,统计失地农民人员名单及就业需求。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乡镇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统筹组织全区失地农民技能培训。
2.加快就业观念转变。在市民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迫切需要以城乡文化融合为目标,实现由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的转变和文化的转型。由此建议,一是对于土地已被基本征用的村,统一转业转户,建立社区居委会,按照城市社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二是开展城市文化生活方面的宣传、解释和培训,更新观念、转变方式、消除陋习,实现“洗脚、上岸、进城“的转换,成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三是开展”认清形势、主动就业“形势培训,促使失地农民主动参与市场化就业。
3.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和失地农民求职意愿确定培训专业和设置课程。一是开展电工、车工等“蓝色证书”实用技术培训以及驾驶、保安、月嫂、家政等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开展房产中介、旅游、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培训。三是借助校企合作平台,与用工单位继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自助餐式”培训,打造规范标准的实用性“培训超市”。
(二)搭建就业平台,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途径。
1.科学统筹,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一是由财政划拨专项经费,在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队伍建设上保障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中高级技能人员、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二是建立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援助就业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竞争、交换规则,统一工作业务流程,做到劳动者求职、单位用人及职业中介行为规范有序。三是借助互联网、电视台、手机短信、城市电子屏、宣传服务卡、网站等信息宣传平台,真实、准确、快捷的供求信息,构筑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2.创新实践,探索完善安置模式。实践证明,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并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根本问题。因此,今后可采取股份合作、发展园区经济等多种安置模式,引领失地农民走城镇化、市民化道路。城区模式:一是在已征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将规划允许的区位条件好、商机好的地段,留出部分地块给村集体进行开发建设,村集体可以自行经营、可以招商引资合股经营、可以出租经营。二是鼓励城市周边失地农民和集体将少量土地盘活起来,推行股份合作制,建商厦和公司,发展商贸。园区模式:一是继续与征地企业、招商企业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优先安排失地农民进入园区生产企业就业。二是鼓励和扶持有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围绕工业园区特色产业,自主创业,从事加工、修理或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三是按照规划用途,征地时按比例返还一定土地给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开发经营,保障其后续发展和生活来源。
3.集聚产业,促进就业岗位增加。产业是城市发展的支撑,更是扩大城市就业的有效途径。因此,只有把经济发展蛋糕做大,才能把就业蛋糕做大。一是围绕“食品、轻工、精细化工、机械制造”四大主导产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产能升级,可重点发展以“豆腐干”产业为代表的劳动型密集产业。二是以古街业态培育为引擎,大力发展就业潜力较大的商贸物流、商务会展、信息咨询、餐饮娱乐、休闲旅游、创新创意等城市业态。三是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扶持失地农民发展花卉苗木、特色水产、优质蔬菜等特色产业,让失地农民有用武之地。
(三)强化政策落实,筑牢失地农民就业保障
1.用活用好就业政策。坚持政策导向,放大政策优势,以优惠的扶持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创业。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失地农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失业扶持政策。二是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广泛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由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是将小额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信贷支持“失地农民”创业作为商业银行信贷支农的新平台和切入点,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户、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困难人员。
关键词:社区;养老服务;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067-02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的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数量在增加,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明显呈现速度快、数量大等特点。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龄人口将突破3亿,也就是说4个人中就有1个老人,“4∶2∶l”家庭结构日益成为社会主体,由赡养老人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适应养老需求,社会化养老大势所趋[1]。如何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科学构建,破解“未富先老”的难题已成为我国21世纪面临的重大民生课题。
一、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内涵与范畴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具有需求的多样性,不仅有生理、社会的需求,也有物质、精神的需求,还有安全、归属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所谓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老年人不需远离家门,以居住的社区为中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通过上门服务或托老所服务等形式,满足老年人需求的一种养老模式。相对于传统的养老院模式,社区养老服务克服了长期存在的数量少、收费高、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缺陷,有助于实现老年人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社区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牵涉方方面面,需要逐步发展完善。既不能盲目超前搞大而全的模式,也不能以困难太多为理由止步不前。应在量力而行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愿望与效果的统一,重在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其范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创办社区托老所、老人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满足社区内老人特别是无子女照顾的特殊老人群体的基本生存安全需求;二是兴建老人食堂、家政服务中心,方便单身老人和体弱多病老人的日常生活;三是设立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机构,方便老人就医与保健;四是设置社区老年购物中心,方便老人买到适合自身的食品、衣物及各种日用品;五是建立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六是组建社区老年学校,满足老人求知、自尊的需求;七是开发老年人才市场,满足老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八是开展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保障老人权益;九是开设老年婚介所,帮助鳏寡、孤独、离异的老人求得生活伴侣,安度晚年[2]。
二、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路径取向
社区养老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就社区养老服务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就全国而言,大多数社区养老服务压力巨大,与老年人的迫切需求相距甚远。为此,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吸取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努力构筑一个适合老年人生存发展的人文社会伦理环境。
(一)强化养老服务认知理念,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思想保障
社区养老服务是迎接我国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老龄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理论研究,运用多种宣传渠道与方式,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养老方式,在培养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认同感与自觉自愿利用服务资源的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敬长辈、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孝养结合”,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孝老、助老活动,引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共同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3]。此外,还应利用社区已有的设施平台,借助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与组织结构进行宣传普及,帮助老年人了解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与流程,并通过组织专场讲座,就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安全救助等问题进行答疑释惑,推动养老知识的普及。
(二)健全养老服务管理机制,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社区养老服务的本质是社会养老服务,政府作为推动社区养老发展的主导力量,具有促进社区养老健康发展的基本职责。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诸多薄弱环节,政府应健全养老服务管理机制,将社区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整合社会现有服务资源,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通过社会信息整合、服务整合、资金整合、人力资源整合,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构建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养老服务沟通协调机制,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的物业管理部门,确保社区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依据老年人自身的经济、身体和家庭情况,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特别是对于无自我照顾能力、身体完全不能自理以及“三无”类老人[4],经过社区有关人员的考察,要由政府提供有偿的甚至是无偿的服务,为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科学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 打造专业服务队伍,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服务团队,同样,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也需要一支具备现代社区老年服务理念、知识、方法和技巧的专业化服务队伍,才能促进我国社区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适应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应积极借鉴国外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职评制度,制定正规编制准入制,选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护理人员,如老年保姆、养老护理员、老年心理咨询师等,向社区老人提供各种专项社区服务。同时,还要完善养老志愿者服务体系,扩充志愿者团体以及相关服务项目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有机融合,更好地适应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也可在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老年护理服务等课程,对于社区养老服务专业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稳定的高层次人才来源。
(四) 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物质保障
社区养老服务资金是保证社区养老服务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需要稳定的经费投入。为此,公共财政应向社区养老服务事业重点倾斜,采取措施为社区工作经费单独立项,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规范管理,由政府出资购买并可在第三方监督下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社区公共服务。积极兴建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不断完善相关基础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应采取政府、社会、个人三方面集中筹资的方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举办相关公益活动,实行个体承包或股份制合作方式,进行社会筹资,也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订立契约、税收减免等政策,借助市场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5],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展,引导四面八方的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达到间接、有效地调节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目的。
(五) 完善法律法规,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具有坚实的保障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现象,政府应紧密结合社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大量服务性法规实现社区现有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确保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数量与质量的提高;通过对社区养老照管、宣传等制度的相关立法,引导老年人更新养老观念,推动养老社会化、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建立“时间储蓄”契约法(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6],倡导为老年人义务服务,实现以老助老;通过对社区养老服务报酬的立法,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规范化发展;通过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护法、养老服务设施购置优惠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持续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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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辅贤.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取向、问题与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6):111.
[3]蔡中华,等.城市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特征与对策――基于吉林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3(4):49.
[4]吴燕.成都市锦江区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N].中国社会报,2013-12-19,(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实现社会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发展。
(二)建立就业工作考核协调制度。建立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协调职能,将做好就业工作、就业政策绩效、社会充分就业和扶持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衡量标准内容。坚持就业联席会议正常例会等制度,完善协调功能,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改、财税、人劳社保、行政执法、工商、人行等部门要作为主要联席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来料加工等行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就业的因素,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失业随机调查和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定失业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
(一)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改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招聘行为和企业裁减职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行为的依法监管,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岐视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东政发〔20*〕6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真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切实设立好贷款担保基金,增加由贷款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失业人员也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缴纳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的。
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并且进行借款人和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同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3.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适当增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岗位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给予5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品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5.针对性减免一定的税费。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延长至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一支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推动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公安、税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扶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积极求职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需赡养经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人员;同时,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合理有效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市级复评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也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招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新增就业岗位1000元标准的奖励。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达1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鼓励"4*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对"4*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给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5.实施就业援助补贴。对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2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因经济困难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4*0"失业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80%的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农村户籍相同人员按城镇标准的60%发放就业援助补贴。
(四)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等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全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五)努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等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者中有创业意向的、凭创业项目计划书,自行选择创业培训基地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给予6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补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80元的补助。
3.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要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助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地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市、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镇乡)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椐就业服务工作日渐繁重的情况,合理增加并落实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我市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拔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行全过程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督导,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
(一)深入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其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和表彰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为贯彻《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