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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税务在我国正处于发展初期,税务率偏低。如何大力发展税务事业,是我国税务所面临的难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税务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了提升我国税务公信力的几点措施。
我国的税务业经历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建立、行业的脱钩改制、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确认、涉税鉴证业务的逐步开展等发展阶段,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知的情况下,税务作为现阶段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要服务项目,纳税人要从众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中选择出可信赖的事务所确实比较难。
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把“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作为一项目标确定下来。在发展中提升税务的社会公信力,使纳税人对事务所的优劣有一个评判的客观标准,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执业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信力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其权威性、独立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
公信力的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合法性、诚信力、规范化、专业性和约束力等,而且必须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如管理能力、治理结构、透明度、管理规范化与专业化程度,对项目的落实、组织的自我监督与审视制度以及受益人、公众、媒体等外部的反响。
我国法规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担税务和税务稽查业务,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具有“鉴证功能”。注册税务师的这种“鉴证功能”与《注册会计法》所说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力”是同样的含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具有“公信力”。
二、影响税务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一)税务尚未被社会广泛认可
1.纳税人接受度不够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个税申报在开局之年便遭遇了尴尬的冷场,很多纳税人持观望态度,申报的少、观望的多。截止到1月15日,杭州市共有303人自行申报个税。尽管《办法》上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申报初期基本上没有通过税务来办理的现象出现,这与律师行业还相差很远。人们如果碰到法律诉讼,一般都会去找个律师或向律师咨询,而目前税务市场上还没有形成这种概念,说明税务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可。
2.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
我国税务业务在1994年之前一直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办,直到1999年才与税务机关脱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做到了自主经营,并且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各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不平衡性,有的事务所还抱着改制前的业务,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少是从税务机关退下来的,或者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让人觉得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过分介入涉税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利益关系的驱动,少数税务机关会利用行政职权干预税务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独立开展。
(二)税务未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实效
1.税务业务过于简单,只会给纳税人带来成本的增加
目前,税务业务范围基本可归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从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在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于税务筹划、税务咨询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对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而我国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人员普遍达不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涉税服务项目,层次低、业务稳定性不够,企业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不。据深圳零点公司的调查显示,很多企业认为请税务最重要的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一些上了规模的合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于那些简单的涉税业务,更倾向于信任自己的办税部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未能达到使被人足够放心的程度,是目前税务处于尴尬地步的主要原因。
2.现有业务人员的能力无法满足纳税人高端业务的需求
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的业务,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的税务力量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根据资料统计: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从年龄结构看,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税务市场的拓展。
(三)税务市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税务行业发展过程中,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行业准则和职业守则,但仍存在不少不足,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行业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是其主要原因。如,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加之目前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清,致使民事赔偿程序不畅,中介机构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树立起执业风险意识。监督机制的弱化不利于税务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中介机构公信力的低下。
三、提升我国税务公信力的几点措施
(一)以“独立、公正”为标准
税务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一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必须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要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务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真正得到实现。同时,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独立、公正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是社会认可其公信力的最本质的保障。
(二)以“品牌建设”为目标
税务机构要树立自身品牌,必须要加强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1.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履行三级复核的职责,形成执业质量预警机制;2.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晋升制度、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3.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4.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形成“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充分体现行业特点;5.应规范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合伙协议。通过这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创造真正的品牌,提升事务所的公信力。
(三)以“提高素质”为手段
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至少具备以下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拓展业务内容,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四)以“外部监督”为保障
为使机构尽快向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化,以充分体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必须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管理。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靠行政管理;二要靠行业自律管理。
1.要健全税务的法律体系,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世界,税务业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税务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税务对法制环境要求很高,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颁布更具法律效力的《税务法》,从法律上确定税收机构的法人地位,明确税收机构的性质、宗旨、职责、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和违法惩处等事项,使我国税务业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另外,还要在《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税收业务也有所规范,以更加明确税务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和法律地位。
2.健全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制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质量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惩戒委员会(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经常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按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对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税务市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严惩不贷,以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共同维护执业形象,提高执业质量。
3.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税务师事务所树立良好品牌很有帮助
关键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1、规模小而导致恶性竞争。截止到2008年,我国拥有7,143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不到400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超过了6,000家,占全行业的90%以上,这些事务所规模小,必然导致业务少,承接风险能力小。所以,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层次和领域内竞争,频繁压低价格抢夺市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缺少差别化,竞争相当激烈,规模小而导致的恶性竞争使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大量的短期行为,无暇顾及长期的发展。
2、人力资源匮乏。在中小事务所现有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存在人员老化问题,年龄结构不合理,后续人力资源相当匮乏的问题。随着“四大”的进入,本土事务所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向“四大”流入,使得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四大”培养人才的基地,甚至有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员工流失严重。注册会计师流失和现有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人力资源匮乏,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阻滞作用。
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的高学历人才寥寥无几,执行管理咨询等高端业务较为困难,无法满足高端客户的需要。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又难以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建立完备的人员培训机制,在既有客户业务不断拓展,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上层次时,没能与客户一同成长,无法跟进导致客户流失,只能转而继续在市场中寻求低端客户。从业人员的素质影响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成为了限制其发展的瓶颈。
4、内部管理结构失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缺陷:首先,在管理层方面,由于规模普遍很小,权力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人手中,管理者主要关心的是个人的短期收入,而不是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导致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不合理,内耗行为严重;其次,事务所的三级复核制度并没有切实地贯彻下去,甚至存在着流于形式的问题;再次,很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内部考核与激励机制。
5、文化建设匮乏。会计师事务所文化是由事务所内部全体执业人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行为规范、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等的总和,它不仅体现在经济行为上,还体现在社会价值当中,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较少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且对于公益活动普遍不够关注,导致其难以通过树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的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建立积极的文化氛围。
二、解决对策
1、细分客户群。我国中小企业可按其对审计产品的需求特征细分为三类:第一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为低端客户,对于审计产品的需求来自外部压力;第二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为成长型客户,其对审计产品的需求有外在动因和自身的内在动因;第三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客户为高端型客户,这类客户所需求的服务从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拓展至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高层次的服务。中小会计事务所可以针对这三类客户开发不同的审计产品,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以及自身的资源优势,向其提供差别化的专业服务,从而扩展业务范围,避免恶性竞争。
2、健全员工升迁制度与完善薪酬分配制度。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由部门负责人或合伙人凭借个人好恶来决定升迁事宜,造成升迁上缺乏公平,很多优秀员工的流失,就是因为对于升迁机制的不满。因此,要建立别具一格的用人政策,提拔一批思想开放、不畏挑战、勇于探索、善于接受新事物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很多薪酬分配办法,常见的有固定工资加出差补助、固定工资加项目分红和固定工资加奖金等,所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员工的贡献与薪酬分配统一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中小事务所面临的风险。
3、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很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不愿招聘工作经验少的毕业生,又担心培训的员工被同行挖走,因此对员工培训不积极,造成员工得不到系统训练,很多事务所都是让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和摸索,员工成长的速度过慢,导致基础工作环节的风险加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员工培训的重心前移,对潜在的员工提前进行培训,选择大学中比较优秀的人才与其确定就业意向,联合高等院校进行早期的职业培训,并主动为其提供实习的机会。通过这种订单式的人才培养制度,可以使事务所的新进员工具备更完善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加强其执业能力,提高事务所的服务水平。
4、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采用封闭、高度集中的直线组织模式,其一般只设置两个管理层次。因此,要重视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识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并依靠合理的制度,提高员工遵守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使事务所能够凝聚人才,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保证事务所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5、加强事务所行为文化建设。行为文化是指员工在生产经营、学习娱乐中产生的,折射出事务所精神和价值观的文化现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应鼓励员工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融入与现代社会先进文化要求相适应的行为模式和高尚的伦理道德,加强事务所员工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鼓励员工参加公益活动,树立事务所热心公益的形象,并对正面形象进行宣传,通过榜样的力量,加强事务所整体行为文化。
(作者单位:南京市第二医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于滨.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J].中国审计,2002.10.
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①。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一)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税务属于委托的一种,具有的一般共性。我国对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②。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共分为集中的垄断模式,如日本;分权的松散模式,如英国;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③。如日本,实行税务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日本现行的税务制度是通过制订税理士法加以规范的。该法把税务称为税理士,规定只有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吏,才具有税理士资格,并且规定了税理士的权利、义务。税理士的业务考试制度及工作守则等等。税务制度的实行,弥补了日本税务行政的不足,协调了征税双方关系,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约机制,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也作了规定。
(二)税务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三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我国税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税务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相比,我国税务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④。
(二)税务事务所规模过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令人满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需要具备至少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务定位不清,人们对税务的性质还有不正确地认识,税务机关也没有正确处理与税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税务是市场经济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是纳税人、者和税务机关协同办理涉税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业务有以下几项:税务咨询、记帐、纳税、税收筹划、税务机关赋予和交办的其他事宜。税务作为市场服务行为,必须严格从事上述涉税市场业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要求,遵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从1999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税务筹划是税务中技术要求最高、最体现税务智力性特点的业务,也是最受纳税人青睐的业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国外很早就已出现。现在世界上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拓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⑤。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是税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无权参与到税务法律关系中来,但税务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所以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机构彻底脱钩。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强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审,督促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放设立⑥。
(四)税务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税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因此受托机构及人的资格认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税务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人稀缺,因此,国家规定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的统一考试,只需提供从事过税务工作,进行过税务培训或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业务。这一标准显然远远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人应具备的执业资格标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人员,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人资格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在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证件。
三、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几点构想
目前税务所存在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的发展。而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要逐步对外开放,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也是税务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和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一)要正确认识税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税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在税务中,税务师和纳税人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但这种服务必须依法执行税法为前提⑦。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以赢得人们的信任。同时,在税务刚刚发展的时候,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内容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法”,加强对税务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三)要实行依法治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严格税收执法,改善税务的执业环境。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税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法律漏洞较多;人们对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承担、税法公平的体现并不完全与税法遵从相关联,甚至纳税人请税务还不如“请”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请税务的积极性不够。所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严格税收执法,实行依法治税,有助于税务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将工作重点从税款征收转到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上来,真正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
(四)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注释】
①《税务试行办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③引自黄河清《税务》经济日报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页。
④引自赵恒群《税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
⑤引自《证券时报》10月9日。
⑥引自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⑦引自叶青主编《德国财政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公司化;有限责任合伙;非律师股东
西方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律师业的发展一直遵循传统,律师执业形式基本以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为执业形式。但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律师制度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两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国直到1983年才建立了第一家正式挂牌的律所,因此在律所的组织形式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本文试从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及分配制度三方面着手,探讨在我国律所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利弊。
一、组织形式
(一)欧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
1.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资料显示,美国律师事务所自60年代以来,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其中改变最为明显的则是律所的规模。在60年代早期,全美仅有38家律所拥有50位以上执业律师1。到了80年代中期,拥有律师50位以上的律所激增到了508家,而其中过半律所拥有超过100位执业律师2。至2008年,这个数字已经增长到了700余家,其中23家的律所规模超过了1000人,前250家律所的平均执业人数居然达到了535人3,如果再参照英国顶级律所的律师人数,不难看出律所大型化是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基本趋势。
2.律所日趋国际化
在1960年,美国绝大部分律所均只在单一城市开展业务,到了80年代,前100家律所中有87家在其他城市通过合并或收购建立分所拓展业务,由此带来的效应是律所规模不断扩大,并且分所的增长速度通常超过母所,至2003年,美国前200的律所已平均拥有9家分所4。不仅如此,律所的国际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欧美律所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所,开展国际业务,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国贸易比重颇大,由此引发的国际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这无疑为各家国际律所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3.律所收入显著增长
从1960至1980年,法律服务产业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翻了一番,到2007年,前100位律所的平均收益高达130万美元。2010年,英国前三的律所公布了当年年收入,均值超过了10亿英镑。据统计,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律所年收入超过10亿人民币。
4.律所营销专业化
根据Altman weil针对美国与加拿大公司制律所所做的调查,发现公司制的律所更重视律所的品牌营销,并且由此带来的品牌效应一般可以增加10%到20%的额外收益,此外他通过统计发现,律所的声誉是客户选择律所时第二重要的因素,仅次于执业律师的个人声誉。正是因为律所本身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当今律所越来越多的聘请专业的营销公司为自己开展品牌推广,重视品牌投入。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问题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经过了32年的发展。无论是律所数量还是质量都有着大幅的提高,但与目前国际优秀律师事务所相比在各方面都还存在显著不足。
1.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偏小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14425家律师事务所,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有28家,51至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149家,31至50人以上的所471家,30以下的律师事务所13777家。截至2009年7月,我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已经超过1300人。数据表明,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到了律师业的95%5。反观欧美各大律所在世界各国设立分所、跑马圈地规模十分庞大,而我国律所在规模上难以望其项背。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
现在我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多采用选举一个合伙人为主任, 负责所内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任集多种角色于一身, 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 也是投资者, 由于主任律师事务繁忙, 疏于对所内的管理是难免的。同时,由于大部分合伙只是几个个人律师合租场地、共享招牌,实际执业时都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因此各律师之间缺少沟通联系,彼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都不高,有的律所对于则对于费用分摊、责任承担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律所发展缺乏方向性,规模也难以扩大,而且一旦发生危机,此类低层次的合伙形式很容易散伙。除此之外,由于缺乏内部管理,律师乱收费、与当事人私定不正当协议等不利律所发展的情况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律所的声誉6。
3. 合伙所的无限责任问题限制了律所的发展
律所长久以来一直是采用普通合伙的形式,因为传统的英美法认为律师在执业时必须具备严谨态度与良好的道德品质,为当事人尽心尽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多年以来这一体制一直未有大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商业主义的盛行,特别是金融产业的高速发展,导致这一体制显现出了无可避免的缺陷。在80年代美国的金融诉讼案中由于发现某些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直接导致涉案律所赔偿了数十亿美元,使得许许多多无辜的合伙律师被牵涉其中无端破产,由此也引出了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以弥补普通合伙组织的缺陷7。
二、分配制度的改革
国内律所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是: (1) 合伙人单独结算, 平均分摊费用; (2) 合伙人按收入比例承担费用;(3) 合伙人按不同级别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律师事务所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多数人比较认同应考虑律师的工作量多少、客户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分配协议规定8。但是不管采用以上哪种分配方式,绝大多数城市的律所基本上都是支付房租水电行政办公费后就由合伙人分配利润,只有比例极小的积累9。这些仅剩的有限资产,根本难以满足当今律所发展的需求,导致大部分律所的规模与质量一直难以得到提高。就如前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吴明德说过,“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目前实行提成制分配方式,这种提成制,照顾到了合伙人、律师的利益,却忽视了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削弱了律所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忽视了律所整体发展的利益,造成事务所的发展缺乏后劲。”
三、结语
结合各英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将会越来越广,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元。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投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规模化则很好地解决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冲突。规模化事务所应当是律师人数较多,具备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及管理部门齐全,办公软件硬件设施齐备,除了承担传统的诉讼业务外还能够胜任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资产重组等错综复杂的大型的非诉讼业务的事务所。总而言之,国内大型律所要想与狼共舞,就必须把自己变成狼,凝聚律师智慧,吸取国际先进经验,打造律所品牌。在社会影响力上、国际知名度上、发展规模上、营销策划上、业务创收上和管理制度上,成为真正与时俱进的行业先锋。
作者简介:
唐锐,男,1984年生,湖南长沙人,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Galanter & Palay, Tournament, supra note 4, at 22, 46 (citing Erwin Smigel, The Impact of Recruitment o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Large Law Firm, 25 Am. Soc. Rev. 56, 58 (1960)).
2 See Barbara Curran et al., Supplement to the Lawyer Statistical Report: The U.S. Legal Profession in 1985, at 5 (1986); The NLJ 250, Nat'l L.J., Sept. 22, 1986, at S-1.
3 George P. Baker & Rachel Parki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Legal Services Industry and the Careers of Lawyers, 84 N.C. L. Rev. 1635, 1658-60 (2006)
4 William D. Henderson, An Empirical Study of Single-Tier Versus Two-Tier Partnerships in the Am Law 200, 84 N.C. L. Rev. 1691, 1714 (chart) (2006)
5陈宜著:《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探――以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为蓝本(上)》,《中国司法》2009
年12期,第60页。
6王隽主编:《律师事务所管理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7岳鸿. 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J ] . 中国律师,2004 , (9)。
摘要:作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一员的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着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独特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同样的审计质量控制问题。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分析了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质量控制重形式轻实效,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事务所规模小,审计业务程序不严格,是导致其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提出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审计独立性,定期轮换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建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技术与质控部;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等建议。研究结果为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审计质量 审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 三级复核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大多都是一些中小企业,而且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比重大,可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要想立于不败之地,这就需要审计质量控制作为支撑。本文通过结合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中的经验和事务所自身特点,对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现状进行分析,就质量控制环节中的不足,挖掘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善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现状
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是审查会计决算、评估企业资产、参与可行研究、受理经济案件、提供财会咨询、纳税申报、验证投入资本、承办解散清算、提供会计鉴定、担任会计顾问、培训财会人员、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三资企业决算审查验资。根据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2010年度综合排名第243名,总收入78.3万元,总收入增值率为12.2%。2011年度综合排名第334名,2012年度综合排名第336名。综合排名下滑,可见在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与管理等方面大不如前,而这些主要是因为审计质量控制出现了问题,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这就亟需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措施,改善目前质量控制状况,提高审计质量水平,提升审计服务质量。
初步业务活动中在首次接受业务委托和连续审计分别实行不同的程序,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不足
1.独立性缺失
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务所由于位于中小城市,知名度不高,影响力不大而且数量较多,所以联系业务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熟人介绍或是亲戚朋友所负责的企业,四处托关系的方式来扩大业务。因此在做审计工作的时候往往出于情感方面,较难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二是事务所业务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型企业,有些企业希望花尽可能少的钱,用尽可能简便的方式来完成审计,再加上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有时候为了利益需要,能够维持长久的客户关系,注册会计师往往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各种要求,使得其独立性大打折扣。
2.部门不健全
事务所在1999年改制时设立了验资部,审计一部,审计二部,综合部,后来由于市场原因,事务所规模越来越小,这些部门职责不明确。由于没有设立明确的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技术与质控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没有根本保障,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没有相应的监督复核。
3.业务比较单调
收入来源主要在于审计业务,对于非审计业务方面,绝大多数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对此方面较为忽略。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其他法定审计业务。从法律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审计业务以及一些简单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如记账、税务,大多以审计和验资为主要业务,这样就出现业务过于单调的问题。
4.竞争激烈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每年都大多集中在前半年,所以都想在这一时期获得更多业务,规模相当的事务所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生存发展,抢占市场,赚取更多利润,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必要的程序进行审计,使得审计质量不能有效保证。
5.人力资源缺乏
审计人员中缺乏高素质人才,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年龄大多偏小,经验不够丰富。年龄大的审计人员经验丰富,在业务方面能够独当一面,但不够精通电算化,电算化水平不高。年轻人员如内部助理人员,虽然年纪轻擅长使用电算化,学习能力强,但是缺乏经验,大多不懂复杂业务。事务所工作人员少,没有后勤人员,缺乏明确的办公室工作职责,助理人员在事务所里充当后勤人员,兼打字员、复印员、档案保管员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公室工作效率及水平的发挥,职能没有细化,不能起到理想的作用。
由于事务所规模小,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方面方面无实质的规定。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没有有效形成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没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员工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书面文件。
三、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原因
1.质量控制重形式轻实效
事务所内部管理基本上不规范,真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通常只有所长一人,其余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并不在事务所执业,而且现场执业的助理人员执业资格也不够。虽然事务所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没有落到实处。通常无实质性的审计计划,审计人员分工不明确,绩效考核方面没有规定等,使得质量控制制度无法真正贯彻实施,从而导致审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2.业务范围狭窄
业务范围狭窄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单一,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过分依赖客户。为维持客户关系,事务所会做出让步,使客户有机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更多的影响,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容易受制于客户。在淡季期为了改善经营情况,获得更多的客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会采取降价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竞争混乱,出于成本因素事务所会考虑简化层次,减少审计程序,并不对被审计单位严格按照审计制度和准则制定审计标准和程序,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审计也会随之质量下降。
3.资源不足
事务所规模小,生存压力大。同类事务所数量多,竞争激烈,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强,往往很难招聘到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而且资金也不雄厚。同时人力、物资成本等方面的资金消耗,剩余的可用于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经济资源较少,难以投入大量资源到审计质量控制中去,在一般情况下,审计质量水平只是会维持在同一水平上。
4.审计业务程序不严格
在接承接业务时,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不细致。制定审计计划时,大多数时候常规审计都没有实质性的制定审计计划。
在现场实施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到了实际运用中主要运用账表核对、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这些检查方法,现场监盘,观察不细致,审计方法没有综合运用,往往容易造成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实质分析不够深入准确,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账面上的表面工作,职业判断能力不足,造成审计上的疏忽,容易使审计结论出现重大差错。有时为了图方便,函证不及时,导致审计证据获取不足。业务大略按照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执行,对不复杂的单位太快就完成审计工作。对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缺乏深入的研究探讨,执业质量控制水平提高不大。习惯于凭执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处理问题,人为因素大。满足于助理人员能适应实际工作,缺乏项目事前,事中检查指导。
会计师事务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应执行三级复核。但是,内部复核没有做到三级复核,事务所往往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复核级次,复核人员是所长一人,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往往造成自己复核自己的工作,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四、改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1.提高审计独立性
(1)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面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审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职业道德修养。需要通过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加以规范和提高,使其不受利益诱惑,保持审计工作上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还应该努力学习法律、技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努力做到与国际审计的接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成功经验,引进更加合理的、科学的、先进的审计方法,提升审计人员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2)定期轮换注册会计师。对于长期客户,应当定期轮换注册会计师。这样可以避免较长时间地为同一客户服务,与客户形成过于密切的关系,导致两者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的情况,还可以避免被客户收买,使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得到保障。因此要在事务所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轮换制度,规定轮换时间和范围,要保证新老审计人员的顺利交接,保证审计质量的延续。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2.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技术与质控部负责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工作。对监控人员的工作分成持续监控和定期检查已完成的工作底稿两种,完成复核之后编写报告,进行沟通检查,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三级复核由项目合伙人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一级复核中对审计助理人员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修改完善。二级复核中对重要的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进行复核。三级复核中对审计过程中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重点把握整个审计项目质量。事务所应该严格遵行三级复核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3.拓展业务
(1)多元化发展。事务所应适当进行多元化发展战略,拓展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能增强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了解,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并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而且,非审计服务的提供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声誉资本,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将导致诉讼风险和名誉受损,所以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审计质量。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于审计和验资服务上面,缺少在会计服务、个人资产审计、专业理财等方面业务,会计咨询还没有进入高层次的管理服务中,比如IT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等。事务所基于会计市场需求的缺口,应积极寻找新的市场机会,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发服务项目,针对不同客户、不同行业实行多元化服务,但要避免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以保证事务所通过开展非审计业务增加其竞争力的同时又不影响其审计独立性。
(2)规模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向着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符合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一般来说,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高。规模化道路可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使事务所壮大发展。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是实现做大做强目标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各方通过联合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短时间内在人员、客户、资产等方面达到一定规模。制定出可行的发展战略,开展区域性和专业化服务,设计出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审计风险防范系统。如果不进行合并,也可以通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以事务所原有机构为基础,扩大人员规模,拓宽经营范围,增设机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方法逐渐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五、结论
第一,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有:质量控制重形式轻实效,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业务范围狭窄,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客户;事务所规模小,资源不足,难以投入大量资源到审计质量控制中去;审计业务程序不严格,在审计前、中、后都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工作等。第二,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加强领导层对质量控制的重视,主要通过内部文化建设来加强控制。
第三,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道德修养,定期轮换注册会计师。第四,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建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技术与质控部,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第五,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长期的积累所致,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共同治理,进行系统地规范和改善,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内部因素和法律法规、准则,监管等外部因素两驾马车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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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审计外部化;可行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1日
在企业中,内部审计作为其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已实现了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其外部化程度也比较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发展也并不是完全成熟,所以我国企业在内部审计外部化方面实行起来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概述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定义。内部审计外部化最先是由安永、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内部审计外包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所谓内部审计外部化,是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来执行。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内部审计外部化主要有四种方式:(1)补充式外包,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2)审计管理咨询,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3)内审职能全部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4)内外成员结合审计,亦可称合作内审。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这种结合分别承担不同的审计责任。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缺点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点
1、获得高水准的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大批管理咨询、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领域的多方面专业人才,能够使企业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选用合适的人才。
2、提高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外部审计工作一般由注册会计师领导完成,他们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开展内部审计,其工作只对社会公众和合伙人负责,与企业其他部门没有内在的利益冲突和联系,因此他们能够毫无顾忌地指出企业经营和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供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价结果。
3、稳定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以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为标准,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来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进行审计。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仅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还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能确保审计质量的稳定。
4、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降低企业成本:(1)节约招募、培训费用和维持成本。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避免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费用,降低更新和扩充知识而发生的培训费用以及专业人员的高额薪金;(2)节约开发软件和新方法的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内部审计面临的新环境,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审计,必须不断开发新的审计软件以及对新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会给企业带来高额的开发费用。如果内部审计外部化,咨询机构的这些开发费用就可以分摊给多个客户;(3)降低雇佣成本。外部咨询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在相同的价格下,企业可以选择更为优质的服务。
5、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整个社会来说,内部审计外部化能够使人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外部咨询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他们通过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并且在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一点是仅仅服务于某一企业的内部审计师所不能及的;内部审计外部化还能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同时将一些企业的先进经验介绍给其他的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还可以充分利用地理资源优势,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聘请当地的咨询机构或是熟悉该地区业务的外部审计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很快融入该地区文化,避免过长的适应期所带来的额外开支。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缺点
1、审计工作不够“贴心”。内部审计外包后,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外包审计人员不会像内部审计人员那样全心全意为企业考虑。外包审计人员只与企业有短期的合约关系,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缺少了企业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并且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不熟悉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师,特别是那些在企业里工作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手段、企业文化、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人事状况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2、破坏内部审计职能的整体性。内部审计的评价、监督、咨询的职能是相互支持、互为基础的一个整体,缺失了任何一项职能,就会破坏审计职能的完整性。
3、放弃了内部审计自身的资源优势。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公司的管理政策、业务程序、经营活动和人事状况,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业务过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特点,能更好地提供符合管理当局长期战略的咨询服务。而外部咨询机构只能通过一些公开的资料以及通过询问和观察来确定服务的重点。往往由于保密的需要,企业不可能向他们提供完整的资料,这势必影响到外部咨询机构的判断和对企业进一步的了解,从而影响咨询服务的质量。
4、企业将面临高额的边际成本和放弃内部资源优势所带来的机会成本。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的消失将会使企业越来越受制于外部审计人员,双方在博弈中的谈判地位发生变化,外部审计机构因此可以索要越来越高的佣金;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战略管理、组织操作程序和企业文化的了解程度是外部人员所不及的。如果内审外包,外部审计人员能提供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建议吗?企业必须权衡考虑成本-效益问题。
三、我国内部审计外部化现状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现有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企业管理层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丧失了形式上的独立性,而且审计范围也难以触及高层的决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依附于企业,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一方面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听命于经营者。这样难以做出客观的职业判断。管理层过低地估计了内部审计可能创造的价值,忽视了内部审计创造价值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征,忽视了内部审计对包括风险投资与管理在内的价值增值审计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停留在财务收支的查错防弊上。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还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而对于经营审计(又称经济效益审计)仍居于次要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已将经营审计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主流且内部审计开始向战略审计方面发展。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内部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由于多数内部审计人员缺少职业化训练,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在继续教育方面重视度也不够,这种“先天不足”加上后天“营养不良”的内审人员很难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更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为企业增加价值的作用。
四、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行性
从法律上看,内部审计外部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这说明注册会计师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看作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与外界合作进行内部审计。因此,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不存在法律障碍。
从企业外部条件来看,内审服务的市场供应完全可以满足内部审计的需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造就了几十万知识结构合理、从业经验丰富的审计师。而且,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陆续进入我国,为我国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这样,企业在对象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从企业内部需求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已迫在眉睫。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一直是我国企业的一个薄弱环节。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管理者重视内部经营过程的控制和风险水平的控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成为其咨询顾问,但在企业内部普遍缺乏这样的内部审计人员,依靠企业自身来培训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已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只有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才能迅速扭转内部审计工作滞后的局面。
五、我国实施内部审计外部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外包形式。从审计内容上讲,全部外包意味着把包括战略性管理在内的所有活动都托付给外部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将面临外部审计人员泄漏企业核心机密,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风险。加之,外部审计人员尽管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毕竟是企业外聘的定期执行审计的人员,其所负责任及对企业情况的了解远不及内部审计人员,故其对关键领域审计建议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都无法让企业利益人放心。而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内部成员,与组织有着比较稳定的关系,对组织实现其目标有着更强的责任感。因此,关键领域的内部审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较稳妥,这不但使内部审计人员从繁杂的一般审计中解脱出来,而且能使其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领域的审计。
(二)对内部审计外部化进行风险分析控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存在着风险,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的有效与否对整个企业十分重要,而且内部审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营销、财务等各个方面,内容琐碎繁杂,而且有些内容可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提供者时,必须考虑其职业信誉、职业经验和专长。此外,企业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风险分析控制:首先,外包商所能提供外包服务的项目或范围是否与企业现在外部审计业务冲突,是否影响二者的独立性;其次,内部审计作业的管理及计划的执行过程;最后,预估的审计总成本或小时费用率。企业集团公司根据以上三个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部审计师就内审服务的业务交接、人员配置、业务开展、责任范围、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降低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风险。外包最终要走出一条“从内到外―从外到内”的演化路径,因此外包企业要注意标杆跟进,从中不断获取新的洞察力和学习能力,努力将外部优势资源内部化,进而提升整个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控制能力。
(三)成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四)推广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审计的范围、侧重点、工作深度和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CPA能胜任外部审计,不一定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L AUDITOR,CIA)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又是目前世界各国唯一共同认证的职业资格。但目前我国获得这一资格的CPA并不多。因此,有必要大力推广CIA考试,使更多的CPA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内审服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将从查错防弊转向为内部管理服务。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应将以评价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监督的审计,转换为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决策的科学性,评价资源利用的效率与效果,评价过去经济活动的效益优劣,评价项目和投资的可行性等,作为内部审计重要内容和日常工作。
(六)加强内部审计服务的监管和规范。内部审计外包属于新兴的业务领域,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服务业务纳入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当中,规范内审服务的竞争秩序,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范,使内审服务自诞生之日起即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审服务所导致的独立性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内部审计外包的委托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更要加强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受托方执业过程的监控,对其服务质量的控制最好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作为内审外包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就内审服务的业务承接、人员配置、业务开展、责任限制、报酬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降低事务所的风险,及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内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所考虑的风险是其执业过程中的审计风险,而对内部审计特别关注的企业风险领域的考虑不足,在此基础上的内部审计外包,就有可能造成承包方不愿或者不能深入企业风险领域,从而弱化了内部身机的价值增值作用。
(八)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组织相结合,可以补充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处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是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并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内部审计部门,而应该一直关注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对本单位的情况熟悉,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业务过程的分析与评价上,并对整个审计工作过程进行参与和监督,在合作内审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企业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内部审计力量,例如及时选拔具备合理知识结构的内审人员,从成员企业中抽调内审人员建立兼职内审队伍,鼓励内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等。
(九)确保良好的沟通。对内部审计外部化中的合作关系应该实施良好的沟通,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外部化,应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讨论公司设想、任务、价值观以及审计原则等,以使他们充分了解企业管理层的期望,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尽可能缩小外部审计师工作效果与内部管理层期望之间的差距。同时,企业管理层应使内部审计人员明白,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师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外部审计师是用更富效率、更经济的技术来帮助他们的,这才能使内部审计师真正接纳外部审计人员。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作为一项客观活动,并不是一定要在组织内部设立,而应是“向组织内部报告”。因此,内部审计外部化并不改变内部审计向组织内部报告的本质属性。通过以上分析得知,企业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存在着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会造成内部审计资源的浪费,易降低审计的权威性等。因此,在开展内审外包时,不应盲目开展,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可能降低内审外包形式存在的风险,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李伟霞.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