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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1通识教育课程对学生能力培养力度不够
通识教育(GenerglEducation)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一种素质教育,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目前,我国的通识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马列主义类课程和外语、计算机、数学等方面的课程,以医疗保险开办较早的郧阳医学院为例,其思想政治、马列主义类课程为348学时,大学英语为270学时,数学类为144学时,计算机为108学时,按照其大学四年的必修课总学时2805来算,其中思想政治、马列主义类课程占比为12.41%,同样,笔者所在的广东医学院,思想政治、马列主义类课程也为348学时,占所有必修课程3055学时的ii.39%,如此高比例的思想政治、马列主义类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其他课程的学习时间,像一些具有更高实用价值的课程,如口才学、营销学等都无法开设,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要改变这种现状,恐怕还需要各级教育部门改变观念,大力支持和配合课程改革才行。
1.2基础课程中医学课程少,学生医学技能不过关
医疗保险是医学、管理学、经济学、保险学、法学等众多学科融合在一起的一门学科,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管理学、经济学、保险学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论及现状,初步具备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营能力。由此可见,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学科基础课程的知识是医疗保险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由于受四年制学制的制约,学校要合理配置这么多学科基础课程,同时还要设置专业课程绝非易事;另外,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要让学生在短短四年内的时间里既学好医学,又学好保险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的知识也是比较困难的。为了降低难度,大多数院校只开设基础医学课程,不开设临床医学课程,这就导致学生无法系统学习医学知识,医学技能不过关。据笔者所在院校的毕业生反映,他们在找工作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学生所学医学课程太少,不能达到用人要求。
1.3专业方向归属不明确专业课程设置各不相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医疗保险只是一个专业方向,这个专业方向究竟放在哪个专业下,完全由各校自主决定,就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学校把它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录下(如东南大学、昆明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等),也有些学校把它放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目录下(如江苏大学、安徽医科大学、NIgH医学院等),还有的学校把它放在预防医学专业目录下(如广东药学院等),除此之外,还有放在卫生事业管理、保险学等专业目录下的,由于专业方向归属不明确,导致各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各不相同,基本上都是根据现有的师资力量、教学资源和所归属的专业来进行,其差异性相对通识教育课程来说更为明显。
1.4注重理论教学,实践和实习环节不够
据王霆、杨玉梅等人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和企业、高校教师三类问卷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相比有很大差距”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最重要的长期原。学生就业能力差,究其根本原因是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高校往往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和实习,这是我国高校的通病,也是制约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瓶颈所在。据麦可思近几年公布的大学生就业报告,结果都显示专业教学中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实习和实践环节不够,加强实习和实践环节已刻不容缓。就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专业的实习情况来看,除了安徽医科大学安排了为期半年和昆明医学院安排了为期9周的临床实习之外,其他学校基本上只是安排去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局实习,就算是去医院实习时间也非常短,如笔者所在的广东医学院,安排了为期1个月的医院实习时间,但往往不能很好地执行到位。
2医疗保险专业课程设置的建议
2.1合理设置通识教育课程,注重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
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就业能力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在对就业及就业质量有帮助的因素中,“个人能力”被赋予了最高的评价,占46.60%;其次是“社会关系”,占32.02%;再次是“所学专业”,占12.O3%【4j。由此可见,承载着“个人能力”的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一个学生的最基本的素质培养和能力锻炼。通识教育课程必须具有应用广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高校除了开设目前已有的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笔者建议再开设一些如医学伦理学、演讲与口才、营销学、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科研设计与论文写作等方面的课程,增强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了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可适当压缩通识教育类课程的学习时间。
2.2合理配置学科基础课程,提高医学课程比例
医疗保险是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众多学科融合在一起的一门学科,在学科基础课程的设计上,要重点突出、主次分明。考虑到医学知识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自学的高难度性,应加强医学课程教育,提高医学课程比例,适当精简其他课程。在医学基础课程上,建议开设基础医学(生理、生化、病理、药理、诊断学等)、临床医学(内、外、妇、儿科)等课程,同时增加药学概论、预防医学概论、流行病学、社会医学等课程。经济学(金融保险)和管理学基础课程可以开设管理学基础、西方经济学、风险管理学、保险学原理、会计学基础、卫生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课程,另外,再适当补充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组织行为学及民法学等课程。
2.3围绕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专业课程
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一定要紧紧围绕医疗保险这个专业方向,突出医疗保险的医学背景和医学特色,要有别于其他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在此,笔者建议开设人身保险(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险精算学、保险经营管理学、保险营销与实务、保险核保理赔医学、疾病分类学、病案学、社会保障概论、社会医疗保险学、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除了这些必修课程外,还可以开设一些专业方向性的选修课程,将那些能在专业上继续加深的课程或前沿课程纳入,让学生拓宽知识面、及时了解学科发展动向。例如可以开设金融理论与实务、保险会计学、保险统计学、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保险核保与理赔、劳动经济学、医院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课程。考虑到医疗保险专业一般是在医学院校开设,这些院校金融保险类师资力量较为薄弱,能够提供的专业选修课程有限,针对这种情况,与财经院校相邻较近的医学院校可以采取“校校合作”的方式,大胆尝试跨校选修【5】,使得不同学校之间的教学资源能够互补、共享。
2.4调整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比例,加强实践和实习环节
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求高,学校必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2.4.1加大实践课程和见习课程的比重
首先,在医学和临床课程设置上,要加大实验课和临床见习课的比重,在这一点上,医学院校具有别的学校无法比拟的优势,实验室条件成熟,并且有长期合作的临床见习单位。其次,在保险学、人身保险、法学等理论课上,要增加案例分析课,让学生参与讨论,加深对基本原理的理解,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高校要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定期请保险公司专家到学校来举办讲座,给学生讲解保险领域的前沿知识,还可以建立一批实习和见习基地,供学生实践锻炼所用。
2.4.2除专业实习外,增加临床实习
摘要新医改方案确立了“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并正式实施。山西省目前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仍存在着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特征,城乡医疗保险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待改进。
关键词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路径
一、山西省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距仍然较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仍然有一部分农民没有参加新农合,城镇从业人员还有几类人群参保率还比较低。
2.制度设计上缺乏总体规划安排。制度设计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险种之间存在筹资水平、保障待遇、财政补助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影响了社会公平,而且容易形成社会矛盾。
3.管理体制不科学。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多元分割运行的体制,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界限混淆、管理效率低的问题,不适应城乡一体化、人口流动性的要求。
4.相关配套措施未完全跟上。现行城乡二元分治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优质的医疗资源和人才涌向了城市,而农村的卫生机构则明显不足。医疗费用支付机制不科学,尚未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购买机制。
5.制度运行缺乏法律保障。当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相互独立运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法难以形成。由于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不足、独立性较强,从而导致基金流失的风险较大,难以足额征缴保险基金,继而提高医保资金的风险。
二、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1.制度普及化的初级阶段。
应彻底打破职业界限,建立一个覆盖所有就业人员的多层次、敞开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主要体现雇主的缴费责任,雇主和就业人员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1)在推进全民覆盖的具体措施中,要坚持“与户口无关,与需求挂钩”的原则,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农合之间建立城乡医疗保障“过渡区”,实行城乡居民参保平等。
(2)要加大对城乡无保人群的医保宣传力度、提高对城乡,尤其是乡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并以此为切入点构建覆盖城乡、一体多层的卫生网络体系。
(3)在医疗保险帐户身份卡的建立上,实行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原则,为未来全国跨区域统筹提供条件。
2.从制度碎片转向制度衔接的过渡阶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与整合。
由于两类参保者都没有雇主缴费,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类似,补助标准、付线、报销比例等待遇标准都大体接近,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加以衔接和整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整合难度很小。
(2)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与整合。
首先,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最终必然要融入其他制度。其次,农民工群体与城镇职工一样同属于被雇佣群体,其筹资模式都是“企业+个人”模式,财政原则不直接补贴,两者可以融合。
(3)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对接与整合。
首先,失地农民大多是因为城镇扩张以及近郊工商用地而产生的,他们的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无异;其次,失地农民由于不再拥有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他们的性质实际上已经等同于城镇无业居民,因此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接轨更为合适。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终极阶段。
打破身份界限,最终建立以家庭为参保缴费单位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即全体公民不分城乡、年龄、职业等,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保障待遇层次,并按家庭人口数统一缴纳参保费用。这一步的制度整合需要在家庭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补助三者之间划定界限并明确各自责任,但在待遇享受上应尽可能做到同一筹资标准下保障水平的一致性。
在完成了各自制度内的相互整合以后,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因此应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的设计,使其最终形成制度设计相衔接、保障水平互为补充、信息资源充分共享、费用结算方便快捷的省级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三、实现山西省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的保障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医保覆盖面。政府应加大经济支持,不断拓宽医疗卫生经费筹措渠道、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支出比重;同时,坚持强制性原则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充分重视预防工作,发展小病门诊的保障,让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2.给予政策支持,改革配套设施。政策主要向弱势群体倾斜,政府既要有医保政策出台,还要有经济扶持政策、管理政策、法律保护政策,更要有综合协调政策相互促进;政府必须着眼于提高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效率,同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和药品生产及流通体系的改革,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3.深化户籍改革,理顺管理体制。首先,政府应实现城乡居民身份一体化平等政策;其次,政府应该尽快整合各项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监督实施效果;再次,应在国家总体方针政策指导下,立足于山西省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本省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模式,制定相应的有效路径、改革筹资方式、优化经办机制。
4.改革筹资机制,优化经办机制。应建立一个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特别要提高大病补偿的比例;同时,三大医疗保险项目应当尽快实现由同一经办机构管理。即在制度分割状态下,实行三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分账管理,当制度整合后即自然过渡到统账管理。
参考文献:
[1]郑成功.社会保障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1―28.
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 商业保险 合作医疗 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 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 优势
3.1.1 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 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 应注意的问题
3.2.1 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 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关键词】 社区护理;服务;健康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2-001-03
社区护理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部分,是将公共卫生学和专业护理学的理论相结合,应用于社区人群健康促进和健康维护的一门综合学科。通过社区护士面向社会、家庭和人群开发护理工作,具有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可及性和高度情感性的工作特点。因此,做好社区护理工作,决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需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护理服务的深刻内涵和外部环境,促进社区护理服务的发展。
1 做好社区护理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疾病谱的改变,医药卫生制度的改革及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人们对于及时合理、经济、有效的社会保健、社区护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1.1 社区老龄人口的增加。1990年以来,我国老年人口以平均每年3.32%的速度增长,预计到本世纪中叶达总人口的25%,也就是说到那时我国每4人中就有l位老人,而老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身体功能的减退,行动不便,患病后对护理的需求量也增加。
1.2 疾病谱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环境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疾病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近年来,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病的发病率显着上升,慢性病的护理需求量增加,这些护理工作需要社区护理来满足。
1.3 医疗费用过高。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因此,方便、快捷、廉价、优质的社区护理服务,可能满足其健康需求。
1.4 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目前全国各地的医疗保险工作已全面起动,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已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逐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因此,社区护理工作是适应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是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
2 社区护理工作的特殊性
2.1 社区护理客体方面的特殊性。2.1.1 深入社会,社区服务对象是社会基层社区护理是一种公益型服务,它不同于医院护理工作,医院护理的对象是患者,而社区护理对象是社区的每一户、每个人以及一些公共场所。因此,社区医护人员是深入到社会基层,直接面向社区居民群众的。
2.1.2 关系多样,社区服务对象又是相对稳定 由于社区居民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有着不同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同时,社区居民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其护理需求也不一样。因此,上述情况决定社区护理工作的人际关系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不同于医院护理医患关系的临时性、短期性和个别性,而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反复性和全局性。因此,社区医护人员的热心服务、任劳任怨、持之以恒的精神就显得格外重要。
2.1.3 区别一般,社区服务对象应突出重点 由于世界性的人口存在老年化问题,加之老年人身体功能衰退,患病几率较大,一旦患病都是比较严重;儿童特别幼儿几乎没有自我保健意识,易受到伤害和疾病侵袭;残疾人由于行为不便,历来是受到整个社会的关爱;社区少数低保贫困人口,生活困难,其卫生健康问题理应受到政府和社会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对此,曾经提出社区护理工作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其中一条就是“社区内弱势群体(老弱残障)列为优先的服务对象”。由于妇女健康直接影响到孩子健康,慢性病患者、心理疾病患者等重点关护患者,他们除了接受医院的治疗外,还需要社区护理的安慰和帮助服务。因此,上述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特困户以及一些重点关护患者应成为社区护理服务的重点对象。
2.2 预防保健,扩大了社区护理服务的内涵 由于社区护理是以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居民整体健康的维护和促进为方向,而进行长效式的护理活动。因此,社区护理不仅是医疗护理,而是将医疗护理、预防、康复、保健和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将个体保健和群体保健融为一体,从而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方便、快捷、经济、优质的卫生护理服务
3 做好社区护理工作
3.1 加强护理沟通。每一位护理工作者只有掌握了良好的沟通交流方法,才能缩短与患者的距离取得患者的信任与尊重,进而帮助患者建立起健康的生理、心理状态、使患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整个诊疗过程中。护士要学习如何清晰,通俗易懂的言语和委婉,温和的语调与患者进行交谈,避免用粗俗语言和过于专业的术语,根据患者年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和病情等具体情况和患者进行语言交流。
3.2 提高专业素质。社区护理的核心理念是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它是一个融临床护理、康复及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综合体系。由于护理对象是覆盖不同年龄阶段的特殊群体,如7岁以下儿童、产妇、60岁以上老人等重点。关护病人,所以对其有多功能综合服务能力的“全科护士”要求较高。
针对慢性病无需住院患者、骨折恢复期功能锻炼者、化疗患者、常规治疗患者等需要社区护理服务,既能对重点病人进行身心全面护理,又能在伤者现场进行初步急救;既能指导病人进行恢复期功能锻炼,又能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既能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又能熟悉药品器材的购买和使用。不具备全科护士的素质,难以胜任上述工作。高效简洁,规范具体,虽因地制宜,但每项护理工作都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区护理现状,每一位护理人员,对于自己进行的每项操作,都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不仅要紧扣原则,遵守规范,而且要活学活用,灵活操作。例如在社区护理实践中,消毒灭菌技术是不可以变通的,但所用器具是可以变通的;输液的质量是不可以变通的,但输液的条件是可以创造的。
3.3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根据社区患者流量较大,用药种类较多的特点,针对使用青霉素、头孢类药物等特殊用药患者,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对病人情况和用药情况详细记录,进行严格的交接班。社区治疗工作相对独立,输液多为单人操作,注射应认真核对病人姓名、床号、年龄、药物名称、浓度、剂量。输液过程中根据药物性质、浓度选择给药速度。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各项护理制度,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通过这一年的工作,特别是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在人力资源工作上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各项人力资源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今年作为公司的管理年,人力资源部在对员工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公司的内部培训特别是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培训,使我在加强了对其他部门工作的了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能力,对今后更好的配合各部门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为了进一步在业务技能上有所提高在今年我参加了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主办的《企业人力资源上岗证》的培训,通过对《企业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与劳动仲裁》、《工伤保险管理》、《法学与劳动法》、《劳动经济概论》六门课程的学习,增强了我对日常工作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大大提高业务技能。随着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开展,在今年的下半年我还参加了“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学习与考试,通过不断的学习使我增长了专业知识,开阔了视野,提高了处事能力。
在今年对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除日常工作外主要上半年进行了新一年公司本部及代管部门员工的各项保险基数核定的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数据是这项工作的重点,通过人力资源部全体同事的通力协作顺利完成了该项工作,为日后保险工作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另外在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由于现行制度的制约在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报销上存在报销基数比较高的问题,通过公司及人力资源部领导与总公司的协调和努力在今年6月份我们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全体员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了补充医疗保险,使报销基数由每年xx元下降至每年500元,这项工作的实施确实地解决了员工的看病问题,体现了公司对每一位职工的关心,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企业员工队伍。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均有体现。但是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各部门法中的着重点却不尽相同。在民商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更多体现为权利义务互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先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在在这当中,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协商确立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先支付相应的对价,卖方要想取得价款必须提供等价的货物。但是在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更多的体现为某一行为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并且这是具有强制性的。我们熟知的受教育,劳动等,这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其他诸如刑法等部门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重点体现在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一层面上。权力机关或者受权机关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确定公民的权利,但是同时对其有些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广泛的享有权利,又通过义务限制公民权利的滥用,如此便可以保证公民有一个和谐的环境行使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自由激发了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含义应该是有权利就该有义务,并且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应该是相应的,偏重任一方,权利义务都是不一致的。为了能够达到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目标,权利义务的范围应该是法定的。那么实践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适用状况又如何呢?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贯彻此原则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应该怎样贯彻呢?
一、社会保险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适用现状
“社会保险制度是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劳动者在失去劳动收入的后获得一定程度收入补偿的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种。
从其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三方,他们的权利义务主要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和劳动者在出现社会保险事由时享受收入补偿的权利。从整体上看,保险方与被保险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社会保险关系中的各个主体,权利与义务确又是不尽一致的。(一)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基本是一致的。国家授权的实施机关有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的权利,在劳动者出现保险事由时,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金,其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义务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其雇佣的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时应当承担相当比例的保险费用,办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时则应为其缴纳全部的保险费用,此后,除了能够享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之外用人单位再无其他权利。(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劳动者在此社会关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会保险权,其仅承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时缴纳较低比例保险费的义务。其权利大于义务,因此其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并不能笼统的说社会保险制度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判断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权利义务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体的立场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结论,必须综合分析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状况。
二、社会保险制度中适用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适用建议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就应该承担义务。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是应该坚持的。并且根据公平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须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就要求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适当的扩大劳动者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国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办理是强制性的,因此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由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决定,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有限,因此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多元性,其中主要是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用人单位的资金来源则是重中之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劳动者生育权等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作用更大体现在社会责任上,原则上社会责任应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受制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此责任,因此不得不采用法律规范强行与用人单位分担此社会责任,这也就导致用人单位在继纳税之后又承担了一层社会责任,纳税之后,作为纳税人,用人单位还可以享有纳税人的多种权利,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则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责任,没有权利,却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资金负担,是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相违背的,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并且这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大于益,这与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适度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另外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险最大的受益人和权利人,其应该履行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基于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投保方所涉及的义务主要是缴费义务,我们应该适当将原来纯粹属于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适度转移到劳动者一方,并且应该适度提高劳动者在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中的缴费比例。在这其中首先可以将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为生育是纯粹的社会责任和权利,是劳动者的家庭责任,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用人单位不应该为和自己发展没有直接联系的事情负担责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生育假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应该另外再承担责任。其次可以适度提高劳动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了贡献,劳动者劳动力和健康就是在为用人单位服务期间损耗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为劳动者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但是劳动者的青春,健康并不全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损耗的,劳动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适度提高劳动者缴费比例,更公平。虽然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似其负担加重了,权利范围缩水,但是从整个社会保险关系中来看,这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能为各方主体接受,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有可能增加就业,从宏观社会的角度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除此,由于劳动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能够帮助劳动者认识到自己是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受益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其有权积极介入维权,进而达到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目的。如此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
公民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国家有保障公民自由的义务。中国作为一个民主制国家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国家依据其权力可以享受各种权利,那么也必须承担与其权利一致的义务,因此必须承担为人民服务的国家责任,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保险权就是其重要的保障内容,国家应当保证公民免于匮乏,公民失去劳动收入时,国家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收入补偿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有限,无法像挪威等欧美国家那样无偿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公民和用人单位作为社会成员有义务分担社会保险的责任,但是国家也必须快速发展经济,为加强负担国家责任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在此过程要不断降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经济允许的基础上尽量多投入社会保险资金,提高社会保险水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权利义务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权利责任公平的原则,并且为了现实达到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目的,我们应该坚持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不能实现,陷入生存危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常凯论社会保险权载于《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1994年7月5日)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税;可行性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为失业者、老年人、病患者以及其他低收入者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是为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种筹集方式在设计开始,具有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露出其弊端。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有强制性、征收效率高的筹资方式现在正渐渐被理论界认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可行性及税制要素的设计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亏空,在改革前退休的职工(即“老人”)却没有账户的积累。虽然“老人”和“中人”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他们在旧制度下通过交纳社会保障费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利却必须兑现,这就形成了养老金的“空账”。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而近期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还未正式实施。虽然在过去几十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但鉴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全有必要尽快施行社会保障基本法,使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运用范围、项目、待遇享受条件、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等等,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窄
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广,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普遍较小,不能真正实现统筹共济,有悖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我国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仅仅局限于城市部分居民中,农村的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且成效不显著。而且,即使在城市居民中,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
(四)人口老龄化将会对社会保障事业带来冲击
按照联合国的有关规定,60岁以上的称为老年人,当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或者地区便可被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按照这种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倘若城镇的养老负担问题没有适当的解决办法,一方而,会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更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有足够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企业不断壮大,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据统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3.5万亿元,增加了91倍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78年的412.13元和133.6元,增加到2009年的17175元和5153元,分别增长了40倍多和37倍多。经济发展,企业和居民收入增加,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足够的税源。
(二)有基本的社会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税法宣传,人们对征税增加了认识,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同时,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也有较多的了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一定的认识。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有益的探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一切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有较好的法制环境
征税不仅要有实体税法,还要有较好的法制环境。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逐步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第四,有健全的征收机构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构和管理队伍,也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不仅税收征管有健全的机构,充实的队伍,先进的手段,丰富的经验,而且多数省区还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总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三、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的建议
借鉴西方有关国家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有关经验和世界各国二种基本模式的共通点,结合我国的具体种清,社会保障税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
考虑到政策上的连续性及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社会保障税应以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自由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为纳税人。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人水平较低以及相关配套条件缺乏的现状,可先不把农民纳人纳税人范围,但可以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打大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
(二)税目
根据当前社会保障统筹的有关项目以及考虑将来社会保障的重点,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采取分项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设计,以保证特定用途资金的需要和征收管理的简便,因此建议可先重点设置养老、失业和医疗二大税目。至于其他诸如工伤保险、残障保险、遗属保险等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而像生育保险、残障津贴、家庭补助、遗属养育金等项目,应属于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的范围,应由一般性财政支出给予保障,资金来源于一般性税收收入。
(三)税率
当前国外社会保障税税率有单一比例税率、分项比例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等几种。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繁杂、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的征管水平情况,为便于管理和与制度相衔接,参照目前各地统筹保障费用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实行分项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税率。在目前的情况下,税率设计较为稳妥的方法是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既能实现社会保障税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也能满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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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余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研究[J].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7(06).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加速改革、逐步实现全面定型的关键时期。但部分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社保基金的缺口不断增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通过有效地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需要。
1.基本概念
1.1 定义
1.1.1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购买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在一定时期内获取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一般情况下,国家往往会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在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区域、投资数额等方面做出特殊限制性规定。但在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1]
1.1.2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是通过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管理系统总称。[2]
1.2 来源
全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其中,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和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是全国社保基金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
1.3 分类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三大类: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现收现付形成的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和完全积累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投资收益及股权资产所形成;企业年金则是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3]
1.4 主要投资工具
当前社保基金投资工具,大致可以分为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和实物领域四大类,主要是: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定期存款、保值储蓄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以及国际资本市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公司债券等)。此外,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贷款、基础建设投资、银行票据、股权投资等其他金融工具(见表1)。[4]
1.5 投资管理运作
2.发展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近些年国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研究逐渐从宏观转向微观,从制度、体制的研究到具体的基金风险控制,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等。针对现收现付制度的改革,大部分学者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引入个人账户基金制度可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养老金待遇,减轻工薪税负。[5]
当前国外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研究已经很丰富。戴维斯(1995),对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研究;帕拉西斯(2002),对国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新发展及其特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的研究;罗伯特·霍尔茨曼(2006)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困境和发展思路提出了新颖的分析视角;McKinnon(1973)指出发展中国家如果要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通过高实际利率排除金融体系的阻碍;Cull的实证分析得到,除金融体系比较完善并且国家监管到位外,长期国债对金融发展有不良影响;Becsi、Wang和Wynne(1998)认为,现的学术理论只强调金融市场及其他方面对于经济发展的显著影响,它忽略的重要的基础性及根本性的问题:经济发展决定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发展程度相同的国家,它们的金融市场结构和产品市场结构也有很大差异。他们建立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并通过研究发现,金融和产品竞争力的协同作用是决定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动态相互影响关系的关键。
2.2 国外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性后备基金,需要不断积累和增长。世界各国在社保基金建设上已有较为成熟的典范,下面概括叙述。
2.2.1 美国
美国政府通过先后建立老年、遗属保险信托基金(OASI)、伤残保险信托基金(DI)、医疗保险信托基金(HI)和补充医疗保险信托基金(SMI),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到期支付各项社会保险津贴和管理费。同时,成立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状况的评估投资方向的宏观决策和管理等工作,并对各项信托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美国通过税务局依法征收社会保障税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基金出现结余时,委员会可将这部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除少部分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财政债券外,绝大多数也是特别财政债券。[6]
美国政府的这种将社会保障基金单一的投资于政府债券的做法,利弊兼而有之。优点是盈余额日益增大,流动性好,投资相对可靠。但利率较低导致盈余能力弱不足以抵制通胀风险,同时间接鼓励了政府财政赤字,也存在明显弊端。
2.2.2 智利
智利是第一个实行私营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竞争型经营的管理模式的国家,引入竞争机制,各个基金管理公司在养老保险市场上充分竞争,实现市场化运作。同时,智利的AFP将管理的庞大的基金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以期获得较好的回报,使基金保值增值。政府通过监管间接化,不直接干预,通过实施严格的监管体系监控。[7]智利通过该方法,积累了巨额资本,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本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内的资本需求,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效控制了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降低。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盈利率仍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和风险性。现行制度虽然减轻了雇主的负担,但转移到雇员身上,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此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
2.2.3 德国
德国主要实习现收现付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贷记转移是以收定支,其实质是工作的一代人赡养退休的一代人,特点是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承担的费用。在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中,政府实际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随着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现收现付制管理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不断加大,对政府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增长,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反过来又进一步抑制了经济增长。[8]
2.2.4 其他国家[9]
马来西亚主要形式是公积金,即保险基金至少70%投资政府债券中;商业借贷、抵押、股票的投资并不多;国家规定公积金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且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不纳税。政府还鼓励其他的一些保险基金投入运营,但只限于国内投资。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公积金中的长期基金的投资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长的命令决定。它规定了人寿保险基金的投资类型:定期存款、房地产、抵押、政策性贷款、股票。并给与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
英国五成以上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本国的股票市场,约二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海外股票市场的投资,从而使绝大部分的基金用于股票市场的投资。
2.3 国内发展现状
2.3.1 总额变化情况
我国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保险金,全国社保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基本保险金是最主要的社保基金,基金来源为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以及国家补贴。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截止至2008年末,我国基本保险金已突破1.5万亿元。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负责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工作。2006年以前基金增长率一直比较稳定,2007年借助股市的刺激大涨。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长率回落。由于调整策略及时,2009年上半年基本摆脱颓势,基金资产总额己超过6600亿元,境内国有股实施转持后将超过7400亿元。2010年突破1万亿元。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还不太成熟,截至2008年末,也已累计结存190亿元。我国各类社保基金到2009年总和约为23687亿元。[10]
2.3.2 相关政策法规
2000年之前,我国对社保基金投资的规定非常严格,1991年至1999年的文件都规定社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是购买国债。2001年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社保基金中的一部分—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涉足资本市场,并且对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了严格限制,是研究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参照。随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社保基金投资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社会性。指出任何投资行为都要考虑到的基本原则,投资应兼顾一定的社会效益,使其投资的项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投资效益应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这一点全国社保基金做的还不是很明显。之后还颁布了系列条例和办法,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办法》等,指导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有效安全运营。
2.3.3 投资运营情况
在全国社保基金建立的前几年,主要以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为主。2001-2004都占到基金总额的90%左右,平局收益率仅2.71%,除去通货膨胀率实际收益率仅1.5%。2006年股票投资翻倍后,收益率一跃至9.34%。2007年更是借助股市大涨升至38.9%。但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首次亏损,收益率为-6.79%。全国社保基金实业投资开始于2005年,2006年比例涨至13.69%,但2007年由于股市的火爆,社保基金集中资金投资股市,实业投资比例又下降回2005年水平。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09年上半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为9.99%,年均投资收益率为9.63%。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品种已扩大到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实业投资和现金等价物4大类13个品种,市场范围从国内拓展到境外。从股票投资的行业选择来看,主要是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行业,如交通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钢铁、电力、交通运输仓储业(物流业)等。
2.3.4 模式变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之初,仿造前苏联模式建立起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为了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国家统一包办,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国家和企业,个人不需缴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经济时代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于是,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采用完全积累的筹资方式,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巨大压力。随后,我国又不断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并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储备基金。[11]
3.研究意义
在全球经济情况疲软的背景下,研究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全国社保基金积累已初具规模,但投资效果不明显,面临着巨大的贬值压力。此外,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面临着支付压力的挑战。自2008年以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全国社保基金赖以增值的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新的投资形势,研究如何更好的投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弥补资金缺口及推动消费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思锋,温海红.社会保障概论[M].科学出版社,第88页.
[2]戴溥之,葛树卿.社会保障基金进入市场:兼具收益性的投资模式[J].社会科学论坛,2002(3):83-84.
[3]吴琼.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4]葛元.金融危机中社保基金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的投入产出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5]张红地.国外主要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和营运模式[J].中国金融,2008(17):39-41.
[6]王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7]蔡兴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J].金融研究,1997(12).
[8]王玉峰.金融危机背景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策略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2010.
[9]齐海鹏,金双华,刘明慧.社会保障[M].东北财经出版社,第113页.
[10]数据来源:根据2002-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得出.
[11]吴琼.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作者简介:
陈祥瑜(1991—),女,现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杨彦婷(1991—),女,现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