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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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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转贴于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在协定内容上,应对WTO的相关规则予以遵守,诸如原产地规则、最惠国待遇等。如中国在与日韩进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时,可以参照与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智利等国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就原产地原则中所涉及的数额、金额以及货物种类等进行商定。
有业内人士向本刊记者说:“自贸区主要针对国际金融和海外贸易,但是我们国内企业注册的特别多,外资实际行动的还不多,他们也很感兴趣,只是在观望实际的优惠能有多少。”根据日前出台的负面清单,与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没有太大区别,市场尤其关注金融方面的细则,利率市场化、资本项下自由流动等方面到底能有多大开放。
上海自贸区引起的热情不仅引来内地企业的盲目抢注,而且各地也开始争抢自贸区概念,深圳、天津、青岛等地纷纷提出建立自贸区申请。从市场分析角度看,一方面,在上海自贸区还未“试验成功”的前提下,自贸区很难进行全国推广;另一方面,此自贸区非彼自贸区,上海独特的条件可以让它定位为未来国际性自由港、全球贸易与金融中心,其他地域的自贸区则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和特色。
人民币境内离岸中心
自贸区在金融方面的改革备受关注,也引来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做到金融自由化,区内利率、汇率放开,资本项下自由进出具有技术难度,会引起国内资金涌入自贸区,变相开放全国市场。
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向媒体表示,自由状态下金融管控的困难性,使得金融改革需渐进进行。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强调,为避免自贸区对宏观货币政策形成压力,必须加大非自贸区相关金融改革。
对此,国内知名经济学者孙兆东向本刊记者分析:“短期来看,自贸区会对人民币进出起到带动作用,最终形成一个汇率港。人民币资金入区之后就相当于进入国际,应该会有栅栏、有院墙的。但是,仍然会有更多人民币或境外资金进入这个区,从而形成一个自贸区的人民币价格,这个价格和其他地区的价格可能是不一样的,这有点儿类似于香港。香港人民币兑美元价格比国内即期中间价都会高,如现在我们内地对美元是6.12,而在香港对美元是6.10。”
上海自贸区的投资来自于两个方面,即外资与内资,通过政策优惠、汇率优惠及其他方面的商务便利,形成一个扎堆儿效应。“反过来自贸区人民币汇率也会作用于内陆的中间价和即期价,会让内地人民币汇率价格更贴近国际市场,起到引导作用。”孙兆东说。
上海自贸区未来会成为境内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与世界上其他人民币离岸市场相区别。如伦敦定位在人民币的全球投资,亚洲的离岸人民币更多是在香港,而上海会面向全球,让人民币走出去,最终让人民币在全球资本市场循环起来。上海自贸区是这些市场中唯一的境内市场,便利性更好、成本更低、效率也更高。
从这个角度讲,上海自贸区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海自贸区非常适合金融机构进入扎堆儿,因为它是以金融带动的自贸区。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也会是一个重头。自贸区定位于国际贸易,而贸易就需要有一个交易平台,需要有现货和期货,因而期货公司聚集就不难理解。未来更多商品交易所也会进去,这是由现代金融支持贸易的规律所决定的。”孙兆东说。
事实证明,期货公司在抢滩上海自贸区中行动积极,目前已有宏源期货、广发期货、海通期货、申银万国期货和鲁证期货进入自贸区;交易所也在布局之中,甚至境外的波罗的海交易所都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实体办公室,为铁矿石、煤、石油等大宗商品海运成本提供指数。港交所旗下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也有未来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的意向。
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威胁香港、新加坡亚洲金融中心地位的言论就此起彼伏。上海最终会成为新的金融中心吗?对此,孙兆东认为:“这是一个战略性问题,取决于它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小的区域中心,还是一个世界顶级的自由贸易港。”
由于上海自身独特的条件加上背靠我国快速增长的经济,因而上海自贸区应该立足于建成国际顶级的自由贸易区,成为世界的金融贸易中心。
独特性难以复制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不仅带动了一系列自贸区概念股的连续上涨,而且促使全国各地纷纷拟申请设立自贸区,抢政策、抢制度红利不仅表现在企业行为上,地方同样不甘落后。如在长江经济带,继重庆之后,有消息称武汉也已开始为申请建立自贸区进行前期准备,而之前已有深圳、天津、厦门、青岛等地进入申请名单。
就像一股流行风尚,形成了人人效仿的潮流。但再美的打扮也要适合自身条件,自贸区的实质并非仅仅是给政策,同时还有地域、经济特色、定位等自身条件的限制。
对此,孙兆东认为:“可能自贸区的名词会比较火,我建议不应该遍地去做,这还是有一个定位问题。上海自贸区是突出国际金融中心,其他的地区比如重庆,如果设立自贸区就应是相对面向欧洲丝绸之路方向的自由贸易。不论名字叫什么,定位是不一样的,并且一定要有特色,没有特色就不是对外的自由贸易。”
转口贸易也是上海自贸区未来发展的基础和巨大优势。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本身就是为货物贸易发展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今后可以与自贸区形成协同效应,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并且反过来促进资本的聚集,这是上海自贸区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自由港、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所在,也是国内其他地方很难效仿的方面。
近些年,发展和建设的项目太多了,几乎年年都有,让人目不暇接,也让人习以为常。但是,这两项发展并不是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把它看成是两项重大的战略举措。
先说上海自由贸易区。上海的优势巨大,首先是地缘方面的优势。如果说长江像一条龙,上海则是龙头,背靠腹地、面向大海,背负中国,面向世界。这个地缘,让上海的经济率先取得了发展,并使这些发展成就向整个中国传递。其次,是经济方面的优势。近代经济发展100多年来,上海一直保持着中国甚至是亚洲大陆在贸易领域、产业领域、金融领域的领先地位。再有是文化的优势。广泛地吸纳和经济的开放造就了一种“发展”的文化,“发展”这个“硬道理”根植于这里。
而笔者最为重视的还是它的物流优势。上海的物流优势地位是全方位的:通达世界的海洋,深入内地的大江,南北联通的公路、铁路以及上海地区本身所具有的大物流平台,这些都造就了上海得天独厚的物流优势。
再看丝绸之路经济带。众所周知,“丝绸之路”曾是中国人的骄傲,是古代中国对世界文明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近代世界的发展格局中,“丝绸之路”沿经地区已经沦落为发展缓慢的区域之一。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东边牵着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发达的欧洲经济圈。由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域辽阔,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和宝贵的旅游资源,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但该区域交通不够便利,自然环境较差,经济发展水平却与两端的经济圈存在巨大落差。
上海自由贸易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我国面向未来经济发展的两项重大战略举措,让它们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动力、新的经济增长点及新的力量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关键词]服务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111-02
1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贸易自由化。所谓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贸易自由化在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
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相互协商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定,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贸易联合体的过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中国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使用最多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成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
中国目前已经与五大洲的29个国家或地区建设 16 个自贸区。其中,中国已经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中国大陆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中国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 10 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实施情况良好。在这 10 个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不仅涵盖关税减让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还包括了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除已经建成的自贸区外,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正在进行自贸区谈判。这些正在谈判或者正在研究的自贸区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个议题。中国已经建成的自贸区都包含了以服务部门具体承诺减让为主要形式的服务贸易安排。这些服务贸易安排中,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的服务贸易安排形式比较特殊,分别采用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此之外,中国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主要就是最直接的 FTA。虽然中国与东盟、智利以及巴基斯坦签订的服务贸易安排在形式上是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但这些服务贸易协定都是在 FTA 的谈判基础上签订的,因此也是 FTA 的成果。
中国服务贸易 FTA 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中国服务贸易 FTA 数量增长迅速。中国已经签订的 10 个区域贸易协定基本上都是近 10 年间签订的,其中 7 个是 2008 年以后签订的,可以预测今后中国签署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仍将保持较快速度的增加。第二,中国服务贸易 FTA 种类繁多。在已经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中,既有中国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发达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巴基斯坦、哥斯达黎加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各个国家之间直接的服务贸易 FTA,又有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之间间接的服务贸易 FTA。种类繁多的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国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同尝试,同时,也为今后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参考。第三,中国服务贸易 FTA 合作伙伴分布广泛。与中国签订服务贸易协定的既有具体的国家,也有中国国境内的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既有地理位置相邻的亚洲国家巴基斯坦、东盟 10 国,也有距离较远的美洲国家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大洋洲的新西兰。
3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3.1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越了国际贸易组织(WTO)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
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为依据,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来看,中国在加入 WTO 时在《附件九》中作出的承诺涉及了 89 个分部门,而中国在与 FTA伙伴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对服务贸易作出的承诺部门都超过了 89 个,最多的达到了 115 个分部门;同样,各 FTA 伙伴国对中国开放的服务部门较其在 GATS 中所开放的部门也有所增加。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来看,以最能反映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指标――平均覆盖率为比较依据,中国对 FTA 伙伴国的平均覆盖率也大多超越了《附件九》的平均覆盖率,这就意味着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仅在承诺涉及的部门数上超越了 GATS,同时也在承诺深度上超越了 GATS。
3.2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旨在对“合格的服务提供者”即对能够享受区域优惠待遇的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进行界定。在 CEPA 以及 ECFA 框架下,中国采用了比 GATS 更加自由的“合格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根据 GATS 第 28 条的规定,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被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另一成员国自然人身份的认定,GATS 第 28 条 k 项设定了两项判断标准:一是根据该另一成员国法律,该自然人是其国民;二是在该另一成员国有永久居留权。即 GATS 对“合格自然人”提出了“居住地+归属权”两项判断标准。中国在多数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均承袭 GATS 采取了“居住地+归属权”的双重标准。但在 CEPA 和 ECFA 框架下,对合格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仅强调“归属权”标准。
对于另一成员国法人服务提供者,GATS 第 28 条 m 项规定:另一成员国“法人”是指:(1)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所设立或组成的,且在该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行为者;(2)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法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该成员国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者;二是由(1)规定的该成员国的法人所拥有或控制者。GATS 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进行了相当严格的界定,引入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判断标准。“所有”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实际拥有,并拥有法人超过 50%的股权,“控制”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所控制,拥有任命法人之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主导其活动的权力。针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中国在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均沿用 GATS 的做法,引入了最严格的“所有权+控制权”标准,即仅对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优惠待遇,而不能满足该标准的非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会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但在 CEPA 和 ECFA 下,在界定“合格法人”时只坚持“管辖权归属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3.3中国区域服务贸易整体自由化程度不对称
中国与各伙伴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都包含了双方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这些承诺无一例外都是在GATS的基础上作出的。但是中国与伙伴国之间的承诺具有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不对称性,不论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协定,还是中国与其他伙伴的双边协定,都体现了这一点。第一,双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各伙伴国单独签订服务贸易协定所作出的承诺,不论从承诺的广度还是承诺的深度来比较,双方的自由化程度都是不对称的。以中国与智利的承诺为例,中国对其开放了92个分部门,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62个分部门,差距悬殊。中国与其他伙伴国的情况与此相似,双方的承诺都是不对称的。第二,诸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也体现出了另一种不对称性。
3.4中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分部门承诺参差不齐
中国与伙伴国在 FTA 框架下作出了不同的服务贸易承诺,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总体承诺上,还体现在对各服务分部门作出的具体承诺上。第一,商业服务:商业服务是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最多的服务,共涉及46个分部门,中国与 FTA 伙伴国对该部门的承诺具有较大差距。从中国对 FTA 伙伴国作出的承诺来看,中国对新西兰开放2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少的承诺;而对中国香港开放了3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多的承诺。第二,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在贸易谈判中是争议较多的部门,这是由于它对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其政治敏感度决定的,因此,各国对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也有很大差异。金融服务共17个分部门,中国对FTA伙伴国或地区开放的金融服务分部门均为13个,但是各FTA伙伴国或地区对中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开放就有所区别,开放最多的秘鲁、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中国台湾均对中国开放了16个分部门,而缅甸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第三,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在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数较多,达到了35个,位居第二,中国与 FTA 伙伴国或地区对运输方面的承诺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对伙伴国或地区的开放程度相似,对香港开放最多,开放了15个,对开放最少的智利、哥斯达黎加及中国台湾均开放了11个分部门;但是FTA伙伴国对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的开放差异较为显著,秘鲁对中国开放运输分部门22个,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除了以上三个部门外,中国与FTA伙伴国在其他部门方面的开放程度或多或少都有差别。
参考文献:
[1]程涛,邓一星.我国服务贸易适度开放问题之研究――基于承诺开放度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12).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着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关键词 自贸区 金融改革 示范
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是“四区三港”的自贸区格局,将打造成为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实行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并将大力推动上海市转口、离岸业务的发展。
为推行改革方案,全国各阶层都给予了极大关注,中央更是力排众议,誓言要改革深水区,这一切都有其时代背景的历史必然性。
一、自贸区建设的时代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可分为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1978年到2001年,我国主动发展开放模式,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得以实施;第二阶段自2001年起,以加入WTO和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全球赢得了巨大发展机遇,迅速提升了综合国力和发展水平。但是当前发达国家通过TPP、美欧自贸区和日欧自贸区谈判企图制定21世纪新一代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对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自由贸易方面,中国已经落在后面,这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据相关研究,全119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超过2300个自由贸易区,出口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创造超过4000万直接就业岗位,间接就业岗位6000万。自由贸易区已经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自贸区则是中国入世后又一次更高层级的开放,其将远远超越“特区”“新区”争取优惠政策的层面,探索要素市场开放、政府边界厘清和行政管制放开,成为“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引擎。
二、自贸区建设的经济学作用
单从经济金融角度讲,自贸区给我们带来的显著变化有:
第一,金融创新先行,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奠定基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内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同时上海自贸区将构建离岸金融中心。
第二,税收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上海自由贸易区未来可以实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推动税收创新,包括离岸贸易、金融采用低税率,对境外投资收益采用分期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支持自由贸易园区内企业发展。
第三,多管齐下,全面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可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改变现行的对本土上游产品歧视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努力打造国际研发、国际制造、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结算和国际维修中心等“六大中心”;继续深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改革;最后,结合垄断性行业改革,在存在进口特许权领域放松进口权管制,引入更多竞争。
三、自贸区设立的现实意义
首先,自贸区的设立是我国新一轮改革的试验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各种内外部挑战已触及到了更多体制和机制的问题,改革攻坚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则可以成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在这块试验田里,可以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例如,推进开设外币离岸账户、创新融资租赁业务等改革事项,推动跨境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结算的开展,以促成高端服务功能的形成,并以此打造与境外同业的竞争优势。
其次,可以推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我国成为世界“制造工厂”,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资源和生态方面的代价。实践证明,我国已经不能再延续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进行战略转型。创建自贸区试验区可以推进区域内的功能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快贸易与金融、航运、物流、制造、会展等产业及其之间的融合发展,承接国际先进经济发展方式,进而辐射国内并且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先进模式,进一步体现上海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家战略定位。
最后,上海自贸区还意在成为打造经济升级版的示范区。中央决心把“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突破口选定为创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带动和促进其他地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客观进程和实际行动。
四、结束语
上海自贸区的意义不在于争取若干优惠政策,而旨在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制度体系,以成为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的“试验田”和示范区。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1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孙玉敏.上海自贸区落地[J].上海国资,2013,07:57-60.
(一)国际贸易争端的概念
国际贸易在传统上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国际间的商品买卖活动或商品交易行为,体现了世界各国之间在商品需求上的互补性和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根据国际贸易所涉及贸易的内容或标的的种类,可以分为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三大类。
国际贸易争端不同于国际贸易争议。国际贸易争端,或国际贸易摩擦,是国与国之间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在贸易平衡上所产生的,一般是一国持续顺差而另一国逆差,或一国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产业。而国际贸易争议,或国际贸易纠纷,则是指在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中,有关当事各方之间对某些事实或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发生的异议或争执。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涉及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间或相互间的合同纠纷或非合同纠纷,往往称之为“国际贸易争议”。
(二)国际贸易争端的原因
国家间贸易争端的产生,都是因贸易对各国经济的影响不对称和不平衡所引起的,包括:
1、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国际贸易争端。生产的全球性和世界市场的统一性在客观上要求各国具有趋同的各种制度、规则,甚至文化和风俗,然而在目前和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都是无法实现的。
2、不同国家的经济战略意图所致。当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国家常通过实施一些战略性的贸易政策来保护其本国贸易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份额。
3、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根深蒂固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屡次失败。谈判原定于2005年前全面结束,但至今仍然无果。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固守保护主义理念,是谈判失败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4、发达国家国内政治利益及其他利益的影响。国际贸易关系不仅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还受到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最典型的非经济因素是政治和安全因素。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机制
从笔者上文所列的原因可以发现,国际贸易不同机制的选择实际上是大国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有人从国家及贸易产品市场类型差异的角度分析了不同贸易解决机制下单国的福利以及世界的总福利状况,结果发现:对于具有市场势力的大国来说,参与国越少的机制对其越有利,而对于没有市场势力的小国则是参与国越多的机制对其越有利,同时多国参与的机制也更有利于世界的总福利。
(一)单边行动
在国际贸易上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贸易报复措施,是指举足轻重的特定大国,不考虑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愿望,单独或带头退出或挑战已制订或商议好了的维护国际性、地区性、集体性发展与进步的规则和制度,并对全局或局部的发展与进步有破坏性的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与倾向。实施单边贸易政策的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福利的最大化而非整个世界的福利。虽然这种贸易政策笔比较极端,但国际上诸如此类的争端事件却并不少见。
(二)双边磋商
双边磋商是国家之间广泛应用于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的一种机制,而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则专指国与国之间就国际贸易争端进行协商或谈判,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进而达成双边协定或条约。WTO也吸收了双边磋商机制,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
(三)区域协调
目前世界上有三大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区: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由于各种区域组织经济一体化程度不同,其争端解决机制也不尽相同。区域组织争端解决的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以磋商、调解等政治外交方式为主,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没有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种,含有仲裁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自1947年GATT建立以来,依据其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创立和发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近半个世纪的运作中受理了230多起诉讼案,当时美国着名教授Robert.E.Hudec曾这样评价:“GATI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关键词】TPP;FTA;多哈回合
“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的建立始于2003年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几个小国试图寻找到一种在亚太地区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新模式。随后2005年,文莱加入谈判。2008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知会国会其将参与TPP的谈判,自此之后美国对TPP的高调介入推动了该组织的扩张,提高了该组织在区域经济中的影响权重。2013年6月,美国及其他十一个亚太国家—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新西兰、墨西哥、秘鲁、新加坡和越南与日本就TPP自贸区的文本进行了谈判,试图构建一个“广泛的、高标准的协议”。该组织的发展进程引起了国际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探析美国加入TPP谈判的背后深层动因,以及TPP最终完成所面临的挑战。
一、美国积极介入TPP的动机分析
(一)美国对TPP的积极介入延续和加强了其一贯的外贸战略:借助区域性自由贸易区(FTA)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及潜在推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全球掀起了一股新浪潮,美国也开始采取多边合作与地区合作并重的政策。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美国并不属于东亚地区,但被美国视为“根本利益之所在和财富之源”的“东亚”多被涵盖在“亚太”的概念之中,太平洋两岸业已形成的“经济结构依赖性”,使得东亚与亚太紧密相连,这也就成为了美国构建其亚太战略的逻辑起点(宋静,2011)。如果美国能完成TPP谈判及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这将意味着美国与占世界总产出2/3以上的国家达成了自由贸易协议。由此美国能如同上世纪90年代NAFTA推动了GATT框架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样,推动业已陷入僵局的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促使WTO规则的转变。
(二)TPP有助于美国通过“广泛的、高标准”的FTA模式投射其贸易利益
尽管就TPP目前发展态势看,其加入谈判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就经济总量而言,称之为经济大国的不多,但这些国家对外贸的依赖及对自由贸易的支持,激发了美国试图利用该组织来构建一个涵盖“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劳工、环境标准、供应链便利及国有企业”等广泛问题的高标准区域组织,同时为将来的双边、多变谈判都竖立一个标准。因为不管是由中国提供的基于狭窄货物贸易的区域经济组织,还是由欧盟和日本所提供的范围稍宽(仍将敏感的农产品排除在谈判之外)的区域合作模式,即使都欢迎美国的加入,美国的利益仍然没有保障,因为条款中没有囊括对美国商业至关重要的上述命题。
(三)美国力图借助TPP实现其“重返亚洲”的战略
进入21世纪以来,东亚崛起的趋势改变了整个世界的地缘面貌。全球的经济与权力重心正从大西洋向太平洋转移。中国(包括香港与澳门)、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及东盟十国(不包括缅甸)2011年名义GDP占全球名义GDP的24.5%。东亚地区作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其新兴经济体内需活力渐趋形成,潜在需求巨大,对于实现美国新的“国际出口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2008年,美国对亚太地区的总出口额为10,095亿美元,占美国总出口的55%,但USTR办公室研究指出,尽管过去五年美国对亚太地区的出口总额增长了,但其出口所占份额却下降了。与此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就成为美国合法参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并掌握其主导权的重要工具APEC却一直未取得实质进展。同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美国近乎“落井下石”的做法,以及APEC“泛政治化”的倾向,让东亚成员国对美国力推APEC合作模式产生戒备。2004年力图重新激活APEC自由贸易进程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虽得到布什政府的支持,但由于几经争论与搁置,最终无果。美国亟需有效的FTA机制来重塑其在亚太的地区的影响与地位,可以说TPP恰逢其时。
(四)奥巴马力图借助TPP带动美国经济走出危机,重振经济
美国奥巴马政府2009年3月提出了以“让贸易为美国家庭服务”为主题的《2010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09年年度报告》,其目的是以5年内两倍的出口增长造就近200万个就业岗位、大幅减少贸易赤字、助力美国由“消费驱动”到“出口驱动”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再平衡。扩大出口成为奥巴马政府应对危机的“救命稻草”。除了继续加强与美洲贸易伙伴的经贸往来,奥巴马当局还积极开展与欧盟的谈判。而TPP则为美国加强与亚太尤其是与东亚及南美国国家的经贸往来提供了平台。
二、TPP顺利完成面临的挑战
自2008年美国高调介入以来,TPP从一个只有四个亚太小国参与的区域组织迅速成长为今天有太平洋两岸12个国家参与谈判的具有日益上升影响力的集团,而且韩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也相继表达了对该组织的兴趣。但即使是TPP的忠实支持者们也担心,由于成员国的多样性(从社会主义的越南到自由经济的新加坡再到美国与日本),TPP所标榜的“高标准与广泛性”原则将在谈判中被淡化与稀释。多样性所带来的差异将妨碍所谓“高标准”的最终实现。
TPP寻求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然而该组织中经济较落后国家担心这些保护将阻止其使用廉价无商标的药品,从而潜在剥夺了其民众获取重要医疗药品的机会。同时,他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牺牲了落后国家利益,有利于发达国家。因为落后国家原本可以通过拷贝吸收大量先进技术。太过严格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被视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而非贸易自由化。
TPP寻求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及规范,使其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然而如越南这样的成员国,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同时也在政党的政治统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要取消其在竞争中的某些特权变得极其艰难。即使是日本,美国、新加坡也将担心条款将影响其国家投资的企业经营业绩。
TPP允许在投资者与政府发生争端时,如果企业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可以政府(至少是理论上允许)。澳大利亚则认为这将有利于跨国公司而削弱国家的地位。例如石油公司可以据此实施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地方政府。
如同所有谈判一样,TPP的谈判也充斥着各成员国对敏感产品寻求例外的博弈。日本在加入谈判之前承诺废除其多年的农业保护,然而2013年6月进入谈判后日本即力图对大米、小麦、牛肉、奶制品和糖等农产品实施例外原则;而加拿大与美国面临新西兰在奶制品上的强大竞争力,也希望能对本国奶制品产业实施保护;越南则希望对其纺织品工业实施例外,使其能继续进口非TPP国家(如中国)的纱线,又同时在出口纺织品到美国上享受零关税。
TPP对美国的贸易及贸易政策将产生深远影响,但其发展态势还有待观察。由于其在规模上、议题的广度上及标准严格度上的野心,要达成最终的协议是艰难的。美国国内与谈判成员之间都存在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TPP将有助于美国修正在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所犯的错误,改善美国的贸易政策。反对者则认为TPP将侵犯美国其他公共政策利益从而造成经济不稳定,同时成员国在20世纪的重要贸易议题如市场准入上仍未达成一致将对TPP产生重要威胁。
参考文献:
[1]张蕴岭,沈铭辉.东亚、亚太区域合作模式与利益博弈[M].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社,2010(8).
[2]宋静.美国因素下的亚太、东亚合作机制之争[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