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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信社;科技风险;监管
近期,鹤岗银监分局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关建议。
1 辖内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上半年,鹤岗市辖内有3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48个网点,其中基层社、分理处、储蓄所共45个,信息科技专职员工10人,占全辖农村信用社员工总人数的0.97%。3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包服务由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负责,未独立开展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辖内各联社均建立了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指定了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统一安装了计算机安全软件,未发生过因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的信息安全事故。各联社均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所有重要信息系统均与互联网建立物理隔离,各个信息系统均建立了严格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由于实行数据大集中,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器多集中在省联社,应急处置与容灾备份都在省联社层面进行。
2 辖内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治理机制不完善,科技风险管控工作建设流于表面化。辖内农信社虽然在制度上能建立相应的“三道防线”,并且建立了组织领导框架及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但科技风险管控工作建设流于表面化,在制度上尚未将信息安全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没有部门和人员承担信息科技审计职能。各联社虽制订了详细的应急预案,但未定期开展专门的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2.2 基础设施落后,机房建设不规范。各联社均不同程度存在机房建设不达标问题,特别是基层社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在这方面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一是供电系统存在隐患。辖内基层社基本都是单路供电,一旦出现停电,无法及时实现电路切换,长时间停电容易造成中心机房系统服务中断。个别基层社甚至没有配备发电机,只用UPS电池做为后备电源。二是机房空调系统、防火系统和防雷系统建设检测不达标。部分基层社、分理处的机房没有安装空调,无法对其室内温度进行监控、控制。并且没有漏水报警装置,没有防鼠害的相关措施;个别机房的防火、防雷系统多年未经检测,严重威胁机房安全。三是监控录像保存时间短且存有死角。个别机构的机房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仅为30天,与《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关于监测录像不低于3个月的规定差距较大。
2.3 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一是开展应急演练的主动性不强。农信社各基层社均未开展全方位的应急演练,机构业务部门参与应急演练的意识不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没有明确。二是应急预案不完善。个别信用社的应急预案虽然在形式上比较完整,各项要素较为齐全,但组织体系混乱,职责分工模糊,处置环节烦琐,突发性灾难事件难以得到高效处置。个别机构应急预案没有制定业务恢复优先级列表,与重要外部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不畅通,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2.4 科技人员缺少业务基础知识。无论是业务系统研发需求,还是日常使用中对系统缺陷的发现、提出,科技和业务部门都必须密切配合。但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技人员受缺少银行业务知识等因素制约,只局限于硬件维护,对系统运行缺少动态跟踪检测,对业务部门反映的系统漏洞不能及时就地解决,基本就是负责上报,由此经常造成业务中断。
3 辖内农村信用社基层社现有科技风险原因分析
3.1 对信息科技风险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高管层更多关注的是能对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普遍重视不够。分管科技的机构高管大多都不是科技专业出身,缺少完整、系统的信息科技风险的概念和相关专业知识。没有明确的中长期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对信息科技建设模式、标准等缺乏总体安排和长远考虑,对业务拓展、增值服务、经营决策等难以提供有效支持。
3.2 信息科技人员少,岗位设置不合理。基层社科技人员严重缺乏,基本都是综合岗兼职,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科技人员都难以达到风险防范的需求。由于没有专业科技人员,大部分基层社都达不到不兼容岗位规定和重要信息系统“双人制”要求。此外,风控部门和审计部门也缺少信息科技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大部分机构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没有信息科技审计工作经历,也没有IT从业经验,无法确保内审部门有效开展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工作。
3.3 软硬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信息科技资金投入历年来占总投入比例较低,网点、产品、市场又在快速扩张,导致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出现“小牛拉大车”的现象,固有风险不断扩大。虽然高管层从支撑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已认识到该问题,已经实施了信息科技规划,但投入资金需要经过复杂审批,进程较为缓慢。
4 推进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科技风险防范工作的建议
4.1 提高信息科技治理工作。辖内基层社领导层需要进一步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工作的研究和推进,需要信息科技支撑的各项业务,要形成清晰的管理和发展战略。要强化信息科技合规建设,市级、县级联社要把信息科技合规管理纳入到合规管理框架之中,充分发挥技术部门安全检查、风险部门风险监控、审计部门适时监督的“三道防线”约束作用,形成完备的监测和纠错体系。同时,风险、内审部门要积极介入相关规划制定工作,增进对信息科技风险的了解和掌握,提高规划的完整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4.2 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基层社应切实加强机房、核心路由、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IT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科技风险。一是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关于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加快实现机房的物理分区和相关辅助设施的建设;加强机房电力改造进程,保证核心设备和重要信息系统为双路供电,且来自于不同组UPS设备,确保机房的正常运行。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日常监控预警机制。应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机房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风险隐患。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和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铁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对已经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震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昆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抗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接收捐赠、灾情核查统计和组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组织市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员,做好灾区医疗和防疫等工作;
(五)电力部门负责电站、供电线路的抢险和恢复供电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排险,解决饮水困难;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机构、抗震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
(八)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保障通讯畅通;
(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国内外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一般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严重破坏性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重建方案应当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坏列为保护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实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的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市行政区域,但省、市相关
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力局、市各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2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2.3乡(镇、街道)、村(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机构的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本预案执行。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市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市政府。
3.1.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
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市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
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四级。
一般(IV级、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社会;较大(III级、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台向社会;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由省气象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IV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也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
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水库渔民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会商,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坝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
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雾行安全通知,加强行车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7紧急处置
4.7.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镇乡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7.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要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等级气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2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3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批准后,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
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市气象局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市、乡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和乡村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乡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气象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于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四大奋斗目标”和“五气”新要求,树立干部新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看病贵”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全县卫生工作呈现了新的局面。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半年工作总结
(一)农村卫生工作
1、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实施第二轮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要求,我县新招聘了6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2、今年争取到第一批扩大内需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100万元,三汇镇、涌兴镇中心卫生院各50万元。
3、对白兔,鹤林,静边镇,清溪场镇,三板,土溪镇,岩峰镇等七个卫生院扩大内需建设,总投资633万元,预计八月底主体工程竣工。
(二)城市卫生工作
1、县医院外科大楼改建,系香港政府灾后援建项目,待香港政府提交立法会通过后实施。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完善。**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开展工作,在基线调查、慢病管理、疾病控制等方面均按规定的方案进行,先后派出15名医护人员到省市培训全科医师、全科护士。
(三)公共卫生
1、加强了疾控中心和县医院传染科的设备装备,加快了县妇幼保健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
2、进一步落实了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先后印发了《**县卫生系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系统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县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工作计划》、《**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和疫情处置预案》、《**县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甲型h1n1流感预检分诊会诊转诊制度》、《**县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修订了《**县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真正做到了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3、加强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了医疗救护、救灾防病处置等组236个,落实县、镇、乡应急人员共340人,同时组建了卫生应急专家组数据库共49人。对机关工作人员、县属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办主任以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或公卫科长共100余人,进行了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和考试。
(四)新农合医疗制度稳步完善
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解决“看病贵”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的通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收到较好效果。
(五)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措施有力
1、圆满完成了与我省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我县公民闫勇和与其接触的有关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和居家观察任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好评。
3、对结核病、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加强了宣传、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管理,落实了责任。
(六)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2、新生儿疾病筛查2300例,筛查率达到42.15%;对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妇幼医生68人进行了妇幼卫生报表网络直报培训。
3、努力降低
(七)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为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今年对乡村医生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考试、考核,为全国首次乡村医生换证、注册奠定了基础。
2、加强医院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开服务承诺,公示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加强医患沟通与交流,尽可能地让病人来则安心,走则高兴。
3、抓继续医学教育。今年上半年已发放好医生网卡563张。对乡村医生远程教育学员进行了模拟考试,为毕业考试打下基础。其他进修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八)无偿献血工作有序开展
(九)卫生执法力度加大
1、对医疗市场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成立了两个清理整治组,分别由杨汝奇副局长和瞿海林副局长带队,对全县医疗市场、娱乐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全县123所学校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学校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许可证持证率100%,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率达到97.7%,对个别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把整改落到实处。
(十)中医工作不断加强
1、开展**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培训师资60名,分批对全县60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7所村卫生站确定的师资力量进行培训,目前,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正按照局安排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2、为全县中医药在岗临床人员100余名(50岁以下)温习中医四部经典著作培训报名。
(十一)医疗行风明显好转
1、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印发了《2009年全县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按照县纪委要求,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学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和“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及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加强了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药品价格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收费透明度。严格执行《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4、实行首诊责任制,医务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仔细诊断治疗。医生对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引导病人到相关科室进行诊治,无推诿患者现象发生。
5、医务人员对病人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少了大处方,滥检查的做法。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1、我局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领导多次学习《**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管理办法(试行)》,《**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我该怎么办?”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明确了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每个职工自觉把责任落到实处,主动把责任区清扫得干干净净,办公室设备存放得整整齐齐,窗明几净。
2、坚持每周五对责任片区进行集中清扫和日常卫生监督,保证了责任片区整洁、有序。在日常卫生监督时,我们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的、意义向广大居民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功德意识,引导广大居民共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十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显著
3月27日,卫生局召开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了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观动员大会精神,同时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印发了《**县卫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学习调研阶段日程安排》,明确了工作目标、步骤、方法、要求。做到按规定动作进行。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领导撰写调研报告15篇,党员干部写学习心得300余篇,办学习专栏8期,信息简报36期,宣传标语8条。全体干部职工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县农村卫生基础差,底子薄,诊疗水平普遍较低,卫生服务能力依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亟待提高。
2、医技人员短缺、基层人才引进难和流失严重,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招聘困难。
3、地方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乡镇(中心)卫生院设备缺乏,不能适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需求。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县委、县政府“五气”新要求,树立干部新形象。
2、坚持不懈地按要求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2009年爱国卫生专项行动。
3、接待处理。全面完成积案化解年任务;完成县人大、县政协的提案、议案。
4、全面启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程。各医疗单位要按照5月26日《全县妇幼卫生暨社区卫生工作会》上的要求,将妇幼卫生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5、抓好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资料积累,做好审计准备,按时搞好竣工验收。
6、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预案,落实应急设备设施,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有效控制传染病。进一步做好各类重点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要求做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8%。
8、妇幼卫生工作。进一步培训妇保人员,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分别降至55/10万和13‰,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50%以上。
9、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按照第一年方案实施第二周期医院管理活动,落实医院评审、评价制度,制定惠民医疗措施、开展惠民医疗;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严格医师、护士的准入管理和考试考核工作;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努力推进中医事业发展。做好巩固四川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力争中医门急诊量达到县、乡、村门急诊总量的40%;积极建设中医特设专病、专科,走特色效益之路;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新成果的运用。
11、不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卫生法规的社会普及度、认可度和接受度;落实卫生执法监督“网络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行医,保护群众健康权益。
1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选拨培养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促进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加快卫生人才培养,妥善解决农村和城市人才问题,探索吸引高素质卫生人才的有效办法,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费县是“百湖之县”, 有大小河流123条,大中小型水库98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18座,小(二)型水库72座,塘坝等各类民营水利工程15000余处,总蓄水达5.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4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00平方公里,全县水资源总量达12.3亿立方米。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市要求,本着“除害兴利并举、生态景观并重”的原则,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情况
我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指导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工作中规范程序,严把质量,加快进度,加强管理,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截止目前,有1座中型水库、33座小型水库全面开工建设,共动用机械300余台套,累计完成工程量140万立方米,投资1900万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水利、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十几个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小(一)型水库由县里负责,乡镇协调配合,小(二)型水库由乡镇负责,县、乡两级层层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和新乡村建设考核。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包乡镇责任制和县直有关部门、水利技术人员包工程责任制,水利部门抽调52名同志组成了3个工作督导组和15个技术组,实行分乡镇督导和包水库技术负责,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科学规划,设计到位。全县7座中型水库计划今年完成1座加固主体任务;90座水库计划利用3年时间加固完成,其中2008年计划完成33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7座;2009年计划完成30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4座;2010年计划完成27座,小(一)型6座,小(二)型21座,计划投资26000万元。我们严格按照《山东省病险水库安全排查办法》,从2007年12月份开始,抽调县水利局所有技术力量,对全县小型水库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逐座水库进行了现场会诊,查找问题,全面准确地查找出了水库存在的隐患,形成了详实的安全排查评价报告和实事求是的安全鉴定结论。并本着“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的要求,对小(一)型水库委托市水利设计院设计;小(二)型水库由县水利局抽调40名业务骨干设计,并由7名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论证,避免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新的工程隐患。经过两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33座小型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为汛前完成水库加固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抓好了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县政府先后举办了 “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培训班”和“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技术培训班”,邀请市水利局副局长任广云等水利专家进行讲课,使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了水库加固工作的程序和工程施工技术要领,进一步提高了施工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
(三)落实“四制”,规范到位。我们严格执行《山东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注重加强“四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管理程序的落实。一是落实项目法人制。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经市水利局批复组建了费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工程质检科、招标科、保卫科,县水利局局长任项目法人,同时下设6个水库项目部,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级干部任项目部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任副主任,水利局技术人员和水利站长任技术负责人;各乡镇政府也均成立了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由各有关乡镇长任项目法人,分管领导和水利站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形成了县乡联动、机制协调的工程建设网络。二是落实招投标制。招标前严格筛选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资质或路、桥、建筑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对全县6座小(一)型水库,委托山东三阳水务招标公司采取最高限价、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由纪检、检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实施全程监督,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小(二)型水库由乡镇负责招投标工作,由水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水库除险加固招投标的程序说明,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择优级选择施工队伍,明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三是落实建设监理制。全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成立一个监理部,委托市水利水电监理中心监理技术人员,实行捆绑式监理,进行流动巡查,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在确定施工企业后,县、乡工程建设管理处分别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内容,完成实现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为加快工程进度,我们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备足备齐料物,坚持放水清障同时进行,坝前坝后同时施工,保质量,抢时间,争速度;对施工任务较重的病险水库,实行分区域施工,环环相扣,压茬进行,确保在汛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严格管理,建设到位。为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我们严格按照病险水库加固标准要求,重点抓好了三个环节:第一,严把质量标准关。制定下发了《费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术标准》,重点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细则进行了详细规范,要求每个水库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督导组成员、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施工、检查和监督,明确责任人,确保施工组织合理,施工方法符合规范,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第二,严把材料设备关。对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和石材等各种物料,严格监理考察认定后方可进场,从而保证材料质量。第三,严把工程验收关。验收实行审核制,每道工序必须完成设计批复的内容,经监理验收同意报批并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避免不按设计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现象出现,真正实现“整治一座、达标一座、销号一座“的目标。同时,加强了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并有专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管理档案的真实、齐全。
(五)健全机制,投入到位。我县对于小(一)、(二)型水库的上级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捆绑使用,目前,省市补助资金已按市里安排的计划落实到位。小(一)型水库不足部分有县级配套解决;小(二)型水库县里预拨部分建设启动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和受益村统筹解决。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水库加固,积极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筹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强化了资金和财务管理,搞好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水库加固资金专款专用。
(六)强化安全,防范到位。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各工程建设项目部和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的度汛安全防范,正确处理工程进度和防汛的关系,对每处在建工程根据水库实际,制定了应急防汛方案,确保所有工程都能安全度汛。
二、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安委会《关于印发省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排方案的通知》和市水利局《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以及全省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我们立足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主要做好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4月30日市局督导组来我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水库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度汛、水利反恐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按照市局督导组的指示精神,连夜召开党组会议贯彻省市通知要求,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费县水利局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积极行动,搞好自查。我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汛前检查,要求全系统各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本着“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的原则,积极行动,对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源保护地、水利旅游场所等重点部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上报水利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局里组成督导组,加大督查力度,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将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水利工程建设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施工企业严格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机械加强安全管理和维护,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千方百计、科学周密的搞好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时间服从质量、服从安全,抢时间、争速度,确保工程安全。二是水利工程运行方面,重点抓好大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安排专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巡视检测和水雨情测报,合理调度控制水库蓄水。完善修订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积极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抢险料物。加强了大中小河道安全管理工作,抓好了5处水力发电站设备的检查维修,确保工程运行安全。三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面,严格工程项目法人对在建工程度汛负总责,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层层签订了工程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和险情应急抢险措施,并按权限分别报各级审批备案。各施工项目部均成立了工程度汛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对工程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做到工程监测有重点,巡回检查有记录,应急抢险有料物,安全撤离有秩序,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
三、水利反恐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部署安排,我们立足水利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了水利反恐怖应对工作。
一是健全水利反恐怖领导机构,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反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水利工作特点组成水库工程组、重要堤防和闸坝组、水源地保护组、防汛指挥、水文监测组,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对重点工程部位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三是制定完善《水利部门反恐应急预案》,水利局制定反恐综合应急预案,各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反恐应急预案》,并从实战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适时组织实施对重点水源地、水库大坝进行预案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是突出重点,严密防范,对大中型水库水面、大坝主体实行24小时巡查,采取每天水盆、水缸养鱼观察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等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安全防范,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在大坝设岗放哨、巡逻,严防爆破水库大坝等恐怖活动发生。对位置和环境比较复杂、受益人口密集的饮水水源地进行重点防范,采取定期化验水质、监测水源地保护区等措施,严密防守,严防水源地被污染,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五是加强值班值守,认真落实值班备勤和领导带班制度,要求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防汛期间实行24小时值守,一旦发现水利恐怖事件,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和处置行动。强化信息收集处理,确保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反恐组织机构,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我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帮助下,做了一定工作,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水库除险加固方面,存在工程建设进度开展不平衡、个别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水利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个别工程还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彻底排查和处理,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度汛方案有待进一步细化。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督促各乡镇倒排工期,工压茬进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严格工程建设程序,跟踪技术指导,严把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汛前完成33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好抢险机构、抢险力量、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
BT建设模式(Build-Transfer),是指政府授权机构(项目业主)与投融资人签订特许合同(融资、建设的特权),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投融资人成立的BT项目公司筹资、建设。BT项目竣工后,投融资人将BT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并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收回投资及回报。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指导BT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武汉市主要的指导性文件有《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发改城建【2008】6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24号)。
2、BT项目建设模式的流程
2.1、基本流程
政府通过专题会议纪要明确模式,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年度城建计划中列明该项目采用BT方式融资建设;项目业主启动BT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环评批复、初设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各项手续;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寻找、接洽潜在BT投融资人,开展竞争性的商务谈判,选定不少于3家融资能力强的潜在投融资人(一般为大型在汉央企);根据商务谈判的情况,编制项目融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BT项目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方案批准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投融资人暨总承包人,签订BT项目投融资合同,由投融资人组建BT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由投融资人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承担;项目业主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平衡方案,落实回购资源,制定回购方案报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投融资人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指定的管理维护单位,同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正式进入回购期;项目业主根据按合同约定向投融资人支付回购款,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回购。项目回购完毕,BT融资建设合同失效。
2.2、实施流程及关键环节
BT项目的运作分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及项目回购阶段三个阶段。
2.2.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择优选择BT投融资人。项目业主通过前期商务谈判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BT投融资人的准入条件、拟采用BT方式融资的工作内容、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项目回购期、质保期、融资担保等重要条款,择优选择最佳的投融资人。
落实回购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应在立项之后,不迟于进入回购期前,切实落实BT项目的回购资金来源。一是城建专项资金;二是适量实物资源,其中以土地资源(土地整理储备上市后增值收益)平衡项目的方式为主,回购款列入城建专项资金计划的还款方式为辅。
2.2.2、项目建设阶段。
对项目公司的管理。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BT项目公司组建的各项条件,投融资人中标后,项目业主与投融资人签订的《BT融资建设合同》中明确BT项目公司的权责利,要求BT项目公司全面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等。
对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管理。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对项目业主负责,符合基建的基本流程,有利于监管工程的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跟踪审计单位受市审计机关(财政局或审计局)委托,接受项目业主的管理,独立负责整个项目的合同价款审核、进度款审核、竣工结算、财务计息等全过程造价管理。
按规范性文件操作。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编制《BT项目管理手册》,系统地制定各项具体操作流程。
2.2.3、项目移交回购阶段。
BT项目的回购期为BT投融资人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业主向BT方付清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该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项目业主保留提前回购和延迟回购的权利。回购价款按合同约定,经项目业主和BT投融资人认可,以政府部门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的最终审定金额为准。回购期每年按约定比例回购,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3、BT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难点
3.1、土地打包资源落实慢,回购压力大
BT项目的主要回购来源土地打包资源,这取需要市国土资源部门支持,然后再由项目业主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回购方案。该过程明显滞后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进入回购期后,相关的土地资源未形成收益,将对资金回购产生巨大的影响。
3.2、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协调难度大、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
BT项目多在市中心建设,涉及道路红线周边房屋的征拆,以及红线范围内各类管线的迁改,管线迁改工作BT投融资人组织,具体由各管线迁改权属单位实施。该工作涉及单位多,协调量大,直接影响工程整体进度,且此类的费用不易控制,在批复概算多以暂列金额列项,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3.3、全口径BT模式,投融资人兴趣锐减
项目业主融资困难,承建项目多采取全口径BT模式,但央企不支持下属公司参与BT建设,部分项目征地拆迁等二类费用占总投资比例偏高,盈利空间小,投资兴趣不大。
4、风险防范措施
事前防范。在前期准备阶段,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范运作。明确各方合同关系,确定BT和非BT投资范围,保证回购资金来源及金额,选择具备相应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和协调能力的投融资人。
事中监控。在BT项目建设阶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和社会专业咨询机构(监理、跟踪审计)对BT项目公司融资活动、资金运用、工程质量、分包情况和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监管,确保BT项目如期完工。
【关键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战略管理
受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的影响,我国所有赴美上市及计划赴美上市的企业必须按照美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完成内控评估报告。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企业遭受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价格冲击越来越大,各类风险产生的扩张效应和联动效应越来越严重。因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企业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在回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宝钢在内控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最佳实践,提出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想,以期对我国企业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及其关系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水门事件”引起了美国立法者和监管团体对内部控制问题的重视。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的《反国外腐败法》是美国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第一个法案。1980年后,美国COSO委员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一个组织设计并实施的一个程序,以便为达到该组织的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障”。在COSO委员会制定的内部控制框架中,把内部控制活动分成五大组成部分,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
2002年,美国成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简称PCAOB)明确采用了COSO内控框架作为内控评价的标准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也采用了COSO内控框架,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参照该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内控体系。
我国在2005年先后出台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文件。上述两个文件参照了美国SOX法案的要求,在理论体系上和COSO内控框架一脉相承。
(二)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
企业风险管理理论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100多年前航运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保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公司对业务管理和流程方面的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美国1977年的《反国外贿赂法》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1992年的《COSO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提出以财务管理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系统。第三阶段:以“风险管理战略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为特征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内部控制难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为此,COSO于2004年9月出台了《COSO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简称ERM),提出了由三个维度构成的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我国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中央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工作的启动。
(三)内控体系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联系和作用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内控体系建设的动力则来自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合规经营、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经营结果的效率与效益,而这正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该达到的基本状态。此外,内控体系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之间具有紧密的联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1.在理论框架层面,完整的内控体系包括依据COSO内控整体框架开展内部控制的评审体系以及内控自我评估体系;而目前国内外较为认可的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框架是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这两个框架在理论基础上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
2.在推进工作的步骤层面,从国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推进步骤来看,以内控先行、再逐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通过内控体系建设,在组织架构的完善、人员经验的积累、内控流程的记录等方面做好准备,可为公司未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打下较为完善的基础。
至于差异,从二者的框架结构看,全面风险管理除包括内部控制的三个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战略目标;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除了包括内部控制的全部五个要素之外,还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三个要素。从二者的实质内容看,内部控制仅是管理的一项职能,而全面风险管理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主要通过防范性的视角去降低企业内部可控的各种风险,侧重于财务和运营;而全面风险管理强调通过前瞻性的视角去积极应对企业内外各种可控和不可控的风险,侧重于战略、市场、法律等领域。
二、宝钢在内控体系建设领域的实践
宝钢股份是宝钢集团的核心子公司。公司从2005年增资扩股后就着重于梳理内部流程,推广管理标准。2007年3月,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的内控评审项目开始启动。
内控项目工作范围包括宝钢股份总部以及下属分子公司,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合计占整个宝钢股份合并报表范围的80%以上。评审涉及宝钢股份12大业务流程,梳理了各类大小流程300多个。在对12大流程风险控制点辨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宝钢股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编制公司流程内控手册,形成公司全面的内控改进点报告,建立公司层面基本内控体系。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内控体系的自我评估工作,形成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组织了多场内控培训会,形成了全员内控的企业文化。同时,公司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点狠抓落实整改,并对各单位的问题汇总报告进行整理;评审项目组还组织各单位把相关流程发现的内控薄弱点和自身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就同类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以形成辐射效应。此外,宝钢股份还将内控评审项目和常规审计工作相结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跟踪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宝钢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实践
宝钢从2007年开始全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这既是资本市场的要求,也是宝钢自身发展的需要。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宝钢的战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机制成为宝钢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人治理为基础,建设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完善的法人治理是风险管理重要的内部环境,也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起点和保障,而董事会建设则是法人治理的核心。宝钢作为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中首批董事会试点企业,在完善董事会试点的过程中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出资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同时,宝钢按照国资委《指引》的要求,构建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建设: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所管业务风险的责任者,公司明确了其各自相应的职责。第二道防线建设:总部层面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系统运行改善部作为风险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和推进。第三道防线建设:审计部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及时发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内控完善的建议。
(二)与管控模式相结合,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宝钢采取的是“战略控制型”的管控模式,即总部通过对策略性、全局性业务进行管控来确保战略意图的实现,对于具体执行性业务则授权给各子公司来执行,以确保整体运作效率和响应速度。
因此,宝钢的风险管理体系分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两个层面推进。集团公司以兼并重组、子公司管控和辅业改制等重大决策、重要业务和流程的风险管理为重点,通过推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推动内控系统优化,确定重大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重大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的检查监督机制等措施,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子公司则结合自身产业特征,从防范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重点推进四项工作:1.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2.对重大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形成重大风险清单,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3.针对重大风险涉及的重要业务流程和重大事件,评估、完善内控体系,并落实为工作规范,制定管理制度,形成内控手册;4.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业务领域,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三)建立了财务预警指标体系,使得财务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财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得到量化和预警
在应急预案方面,在总部和子公司层面编制了一系列应急预案,提高宝钢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四、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想
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思考分析,笔者认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和企业管理的多方面相结合,构建整合的企业风险管理系统。这不仅要考虑和内控体系的融合,还必须与企业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等系统相整合。企业风险管理整合系统如图1所示:
(一)风险管理系统应与公司治理系统进行整合
风险管理功能与公司治理功能相耦合和良性互动是风险管理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整合的目标。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指出,企业风险管理的本质是“通过管理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来创造、保护和增强股东价值”。而公司治理则是董事会为了维护公司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而对管理层提供指导、授权和监督的过程。整合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就是在公司治理框架中加入风险管理的角色。在这种拓展的公司治理框架中,高管和风险主管应当直接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董事会则应积极参与增值型的风险管理活动,如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管理层进行指导、授权和监督等活动。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与公司战略管理系统相整合
风险管理功能与公司战略管理功能相耦合,主要体现在图2所示的战略管理全过程中:
将战略管理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相整合,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顺利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公司治理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范围和边界,并为风险管理提供政策;而战略管理则为风险管理提供资源与支持。公司实施不同的战略,会引起不同的风险,也应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因此,不同的战略模式将会导致在不同的领域配置风险管理的资源。
企业战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企业价值创造路径应围绕“股东价值客户价值业务流程核心资源”这一路径展开,该路径表明企业长期股东价值的增长来自于客户价值的增长。企业要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户价值,必须具有高效、快捷和质量可靠的业务流程,这些业务流程的价值创造能力又依赖于企业核心资源的研究与开发。这也是企业价值链的形成路径,企业风险管理也应遵循这一路径而展开。
总之,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应该是由公司治理层面确定风险管理的政策;由高管确定风险管理的偏好;由战略管理层确定风险管理流程、文件和模型;在应用和基础设施层面配备相应自动控制装置,以促进事件的自动处理和报告的自动生成,并使用分析工具对这些事件及其组合与公司政策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风险应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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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施工模式都更加注重施工建设的质量问题,而忽略了施工期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及跟踪审计,再加上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慢、成本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所以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及跟踪审计是每一项工程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个环节能有效缓解工程施工压力,避免工程施工中不必要的成本预算、加快施工进程。
关键词:
施工期;造价控制;跟踪审计
1什么叫做工程施工期全过程造价控制及跟踪审计
造价控制的概念就是:在批准的工程造价限额以内,对工程建设前期进行合理研究、投资决策,到设计施工再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确定、控制、监督和管理,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够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最终实现竣工后的成本控制在审定的预算额度内。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就是在工程施工期全过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控,而且要具体监控到每一个环节,例如: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完工验收评估阶段都有进行严格的跟踪审计,做到监控没有任何遗漏。
2通过控制造价来实现对工程施工的审计任务
2.1控制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决策阶段的造价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控制决策阶段的造价也是全局控制的最根本的保证。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包括工程用地的选择、工程建设水平的选择、施工人员的确定以及建设材料的选购等方面。这些控制造价的内容是工程施工最基本的,只有这些内容控制造价合理得当了,才能确保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控制决策阶段的造价时通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项目模型处于酝酿决策阶段,难以进行成本估算;业主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审批,往往会把投资估算故意算小;投资估算所采用的数据资料有时难以反映实际的成本使用情况。
2.2控制设计阶段的造价
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目标是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作为方案设计估算的控制目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技术设计修正概算作为施工图预算的控制目标。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分为三个部分。一、方案阶段的造价控制,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是要根据施工方提供的方案图纸和说明书做出各方面详尽的建筑工程估算报告。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为明显,从工程的设计开始到初步完成阶段决定了百分之七十五的工程造价。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来确定设计初步设计总的成本。三、技术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预算成本,控制在超出初步设计预算的百分之十上下。
2.3控制施工阶段的造价
在控制施工阶段的造价时要做好应急预案,因为施工阶段极易受到外界影响或者其他突况,所以这一阶段重点应放在预防突发事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造价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避免因施工而造成的索赔。所以,在施工前一定要制定合同,同时合同上必须明确表明索赔等事项。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全面履行合同,避免索赔的发生,其次,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和契约,也可根据索赔合同,向施工方提出索赔,降低自身的损失。
3工程施工期的跟踪审计的具体措施
3.1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功能优势
首先,工程开工就必须得设立审计部门,必须参与到工程施工的跟踪审计作用。审计部门是单位基建领导办公室的重要成员之一,肩负着领导交给的工作,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在工程的任何建设有关的会议,审计部门必须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参加,与工程全过程相关的资金、合同、招标、投标等项目,审计部门必须全程参与,并发挥一定的作用。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坚守审计条例和相关法律,杜绝任何贪污、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发生,对全工程的文件、图纸、账单都要逐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制止,同时也要监督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3.2审计部门要严格管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全工程在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所拟定的款项结算,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竣工后的全部结算,都应该严格根据合同。合同未指出的或指出的内容不明确的,就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决不允许私自结算。同时,在施工过程的各种签证必须有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等人的签字才能执行。所以,在跟踪审计这一环节上,对合同要严格重视,制定合同时也必须缜密,科学。在合同的签订时着重要抓以下几点:(1)按合同条款支付时,坚决抵制提前或者超量的签证,对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签认一定要严谨,工程技术单签证要依合同相关条款来衡量,通过这种方式互相制约,防止账目资金无限扩大。(2)在遇到设计临时变更或者是施工图纸有差错,但是承包商和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时,这时就需要对签证进行修改,但只需修改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原来无变更的不要重复签证,已下料或购料的,同时要注明变更的内容,材料的价格、数量,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等等(3)停工损失。其中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对造成的窝工、材料租赁、机械租赁等停工的损失;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致使长时间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日数与工日单价,现场停工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单价等,租赁内容、数量、单价等,并列明细表。对于定额没有规定,如何界定和补偿,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或参考相同类定额和有关规定来作补偿。
3.3加强各种资料管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人员一定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督和勘查,做好现场资料的记录,并拍照为证。同时,跟踪审计人员要了解图纸,并且要了解施工工地的每一项内容,在一些隐蔽性较高的地点要严格把关。跟踪审计人员要随时对各种资料进行抽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定期的对存档保存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以及补充,以保证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为工程竣工后的决算打好基础。
3.4审计人员要学会适时应变
上面我们提到,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这是肯定的。但施工过程中,难免遇到材料价格、工人工资等发生变化,这是无可避免的。所以审计人员要学会适时的应变,在价格产生波动时,要对市场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一个全面的调查,掌握市场价格战的第一手消息。在价格变动后,做出额外的价格预算和审计。
4竣工结算阶段的跟踪审计
在目前的竣工结算阶段,普遍存在着冒算多算、高套取费标准等情况发生。因此,做好竣工结算阶段的跟踪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套保护环。竣工结算阶段,做好施工阶段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整理工作,为顺利竣工结算准备完善的条件。具体要体现到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控制点的工程数量、价格变更、人员流动和工程索赔等各项支出的统计整理,统计一定要完善、面面俱到。此外,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内容在工程竣工后要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结算。做好竣工结算阶段的跟踪审计工作,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归纳整理,有利于工程竣工的完美结算,而且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5结语
工程施工期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及跟踪审计,是当前形势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是保证工程质量,控制造价和跟踪审计两项工作都开展的完美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成本等目标。审计部门在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等方方面面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确保工程的效率和成本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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