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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霸凌;霸凌定义;立法保护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的频发不仅威胁着校园的安全,也屡屡挑战着社会的神经。2015年3月引爆舆论的留美中国学生霸凌女同学案将校园霸凌事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对于当事人、学校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如同存在着的一股负能量。如何积极有效的从法律层面应对校园霸凌事件,将是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当务之急。
一、对校园霸凌的界定
“霸凌”一词主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使用,其源自西方bullyig一词的音译。霸凌虽然是一个外来词,但是霸凌本身,却并不是一个外来现象,其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存在,通常是指学生之间的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上、言语上的攻击,也有可能是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性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或讥笑。霸凌是一种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是一种有意图的攻击,通常会发生在力量(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不对称的学生间。通常被霸凌的学生不只一次地被欺负。霸凌的行为是通过暴力霸凌(肉体上的欺凌行为)、言语霸凌(辱骂、嘲弄、恶意中伤)、社交霸凌(团体排挤、人际关系对立)、网络霸凌(以手机简讯、电子邮件、部落格、BBS等媒介散播谣言、中伤等攻击行为)等形式呈现出来的。
二、校园霸凌产生的原因
校园霸凌事件的频发,其背后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从家庭环境因素方面来说,家庭结构、家庭教育、家庭环境等方面有缺陷的会对孩子的成长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极易形成孩子的人格障碍,使其树立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致其行为不轨,甚至最后发展成为犯罪。从学校方面来说,学校教管的缺失也会对校园霸凌起到一定的作用,很多校园霸凌事件,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甚至是产生了严重的结果之后,学校才知道此事。大多数孩子选择忍气吞声,甚至不会主动找老师、家长求助。而作为教育者,普遍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问题,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有效的防治校园霸凌的再次产生,只会适得其反。此外,网络科技的日益发达,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这也助长了一些不良媒体在网络传播中的泛滥,而其导致的结果就是使得心智不太成熟的学生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误导,从而走向犯罪。
三、外国对校园霸凌的法律保护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移民国家,隐藏着严重的校园霸凌问题。美国民众真正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是通1996年华盛顿州学生杀人事件,1997年阿拉斯加州、密西西比州、肯塔基州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1999年美国科伦拜校园枪击事件,根据调查证明,这些杀人者多数都是校园霸凌的受害者。这些校园血案让美国社会不仅仅反省枪支泛滥,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校园霸凌问题,认识到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并于1999年,佐治亚州最早通过了《校园法霸凌法》(school antibullying legislation),随后,其他州也相继通过,到2006年,有16个州通过了《反霸凌法》,2012年增加到49个州,截至2015年4月蒙大拿州通过该法,美国50个州已经全部通过了《校园反霸凌法》。美国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表达出了对霸凌行为的零容忍。
(二)日本
日本社会对校园霸凌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多发的霸凌自杀事件,校园霸凌开始被日本视为社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在2013年之前未对预防和管控校园霸凌制定任何专门的法律,学校和有关机关应对霸凌问题所依据的是文部科学省出台的政策文件,其仅包含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2013年4月,在野六党向国会提交《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案》。2013年6月,在第183次国会上,《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以赞成票居多正式通过,并于9月开始施行。
四、我国的立法建议
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层面上看,中国内地的反霸凌的应对、研究起步较晚。也是在近几年,网络上频频爆出有学生被霸凌的视屏,这不仅是对被霸凌者的二次伤害,也反映出了我国在处置校园霸凌事件方面的不足。虽然目前也有地方陆续出台了应对校园霸凌的相关措施,但是,我国也有必要加强对校园霸凌的法律监管,反对校园霸凌,不应该停留在文件层面上,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制,才能从根本上进行预防。
我国的立法目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对少年儿童进行保护。但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自身的原因,很多孩子犯了罪却不能处罚,由此使得一些孩子滋生了对法律不削一顾的态度。对于那些实施了不良行为的孩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专门教育未跟进,司法措施力度不够,后期的教育矫治不能同步,由此而造成了产生问题却迟迟不能解决的局面。校园霸凌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会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会给被侵害的孩子带来恐惧感,留下人生的阴影。对于校园霸凌问题,我国政府尚未涉及对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修订以及规则的制定,因此,我们国家不应该再对其回避,而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去应对。
根据一项调查的显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12岁到16岁之间。按照现在的《刑法》,不到14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满了14周岁,不到16周岁,只有那8类特定行为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校园暴力行为还远达不到那8类行为的危害程度。在英美法系当中,校园霸凌的行为最初就被当做犯罪行为,而且是属于那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人们较高的重视,因此,首先在观念上就和我们国家不一样。《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们国家最先运用的法,从该法律上看,此行为达不到犯罪,再加上我国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想要切实处理校园霸凌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对实施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确立和追究法律责任是行为人教育矫正与校园霸凌防治的需要,也是教育法治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相当的责任能力,同时校园霸凌通常符合法律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上的空缺,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校园暴力加以规制,笔者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校园霸凌法,或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调整完善管理规定,即便是对于未成年人,只要其触犯刑律,并达到了一定的后果,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严厉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达到自负其责的效果。
五、结语
校园霸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的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等问题,为从根本上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反校园霸凌法,综合各方因素对校园霸凌事件进行应对,对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观念进行一定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翁福元.校园霸凌:学理与实务[M].台北:台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
[2] 孙晓冰,柳海民.理性认知校园霸凌:从校园暴力到校园霸凌[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