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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突破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等方面,各级审计机关通过政策跟踪审计实践发挥了很多重要的作用,比如维护财经法纪、保障政令畅通、促进改革和创新等。但是由于我国的政策跟踪审计还处于尝试和探索的阶段,各方面都还未发展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就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直接的阐述,并且对问题的形成进行了探究,最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操作性的针对性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斓氖崂
政策跟踪审计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行政规章来制定的,对相关的工作也是以行政文件来安排部署的。很显然,中央政策措施和地方政府配套的落实细则就是政策跟踪审计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于审计实施的情况,各级审计机关都要求相关的审计人员在每月规定的日期进行报告,这样才能使政策措施的实效性得到保证。但是在实践当中,审计工作任务的下达和审计需要的政策依据往往不能同步,这是因为政策文件传递下发和流转的签批环节的技术问题造成的,这样就使得基层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及时的了解当前审计项目最新的政策依据。这种行政公文流转不及时的问题是由于技术层面的原因造成的。
(二)制度体系不健全
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政策跟踪审计。对于政策跟踪审计的内容,国务院和审计署的很多文件中都从工作部署的角度进行了明确,但是却没有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审计流程,也没有将政策跟踪审计当做政策执行的重要链条进行更好的统筹系统安排,没有将审计监督纳入国家的监督体系当中,没有设计国家治理制度对其进行有力有序的介入,因此政策跟踪审计在整个审计系统的闭环制度没有形成更好的安排。
(三)人员知识结构和政策跟踪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该具有非常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进行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审计人员。但是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普遍缺乏具有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机关相关的业务人员大部分都是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知识结构非常单一。因此就会出现设计人员知识面狭窄的问题。
二、政策跟踪审计的方法
(一)政策审计制度化
对跟踪审计的行为要进行更好的规范,并且要对各地跟踪审计实践经验进行认真的总结,在这个基础上,为了防止越俎代庖,避免审计风险的产生,应该尽快的研究制定一整套相对统一的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跟踪审计的操作规程也要在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具体就包括计划、立项、实施等各个阶段的规范化操作。其中跟踪的方式、跟踪审计通知书的发放、审计报告、归档、交换意见的形式等等方面都是应该在管理办法中进行规范的。从我国当前的审计实践来看,想要使政策审计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审计署就应该将公共政策审计纳入到国家审计发展规划当中。
(二)加强理论研究
审计人员在进行政策审计工作时不能仅凭自己的职业经验来判断,因为这是一项研究性的工作,是需要正确理论的引导和规范的。我国在开展公共政策审计实践时,对于西方政策审计已有的理论体系可以进行借鉴但又不能全盘照搬。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共政策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建设还没有形成规范、系统的政策审计基本范式,还非常滞后。所以,当前我国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继续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政策审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并且以此来对审计实践工作进行指导。
(三)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为公众提供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时候,需要一个重要的工具就是公共政策。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选择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共政策来进行,将政策运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揭示出来,寻找并且指出政策执行中的一些漏洞,对政策制定时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分析,并且从制度、机制、体制几个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促进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和政策效果的落实,通过这个途径使审计工作发挥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
(四)重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对于和惠民生、促改革、调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等直接相关的财政资金是否到位以及是否进行及时的投入使用这方面要进行重点关注。第一,金融机构提供国家重大项目资金的保障情况,对信贷资金投向和结构的优化工作是否到位、一些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支持的领域是否存在融资难、贵的问题,是否存在大量闲置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问题。第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预算的下达是不是及时,结合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对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进度是否加快进行检查,以及是否对财政结余资金进行盘活等问题。
总之,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审计内涵和职能拓展的新形式以及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就是政策跟踪审计。只有紧紧围绕揭示“懒政庸政代怠政”、改善民生福祉、扩大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绩效、促进政令畅通等工作,对审计方法进行更好的创新,才能使政策跟踪审计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宋依佳.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审计研究,2012(6).
(一)及早着手,新旧对照学习,解决适应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我局立即安排下载印制,发放到审计人员手中,先由个人自学,熟悉准则的基本内容,与旧准则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异同,及早熟悉新准则的新提法、新要求、新规范。同时,派出分管业务副局长参加省市以及署总审计师对新准则的解读、培训学习,然后对单位审计人员进行系统集中辅导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与集中讨论等方式,重点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及质量控制和责任等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和细致解读。对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复核、审理等操作性很强的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深刻领会和把握新准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及早调整工作思路,解决实施新准则后思维适应问题,为审计业务工作向新的规范过渡打下坚实基础。
(二)多途径宣传,营造贯彻新准则的良好环境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出台后,为确保新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我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准则的内容和意义,并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3条,设立咨询问答点,组织审计业务骨干上街宣传,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同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送达准则单行本30余本。其次是充分利用每一个审计项目的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广泛宣传新的《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在实际运用中的变化,进一步扩展知晓面,营造贯彻落实新准则的良好氛围。
(三)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保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
新审计准则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如何贯彻好《审计准则》,把这个“规范、标准、尺度”运用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尤为重要。我局按照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出台了《紫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规范》和《紫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紫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规范》,重点结合了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新准则的每一项审计作业流程和具体要求。《紫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办法》,其重点内容分两部分,一是重点对上年度已审结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监督其纠正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对本年度已审计项目和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按照有关审计程序和审计项目管理规定对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执法行为、审计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廉政纪律等进行的回访和跟踪检查,以此强化审计质量和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对外形象。同时,修订和完善了五项审计制度。用制度规范整个审计工作全过程,把新的《审计准则》落到实处。
二、取得的实效
(一)依法执审的意识更强,依法审计的环境更优
通过对新的《审计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我局审计人员对修改后的《审计法》的理解更到位,依法执审意识更强,按照《审计准则》规范审计行为更主动。跟过去比,不注重审计业务操作程序,细节处理不到位的少了,怕麻烦走捷径的少了;主动学善研究的多了,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意识增强了。同时,通过宣传,审计工作的执法环境更好,领导机关对审计业务的干预少了,支持指导多了;对审计业务人员的指责少了,关心更多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人员掣肘的少了,主动配合的多了;怕审计的少了,主动要求审计的多了。整个依法审计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更严,审计项目操作风险更小
为确保审计项目操作严格按《审计准则》要求进行,我局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着手,深入研究,除署、省、市定项目外,在年末向部门单位发出征求审计项目的函,收集部门要求审计的事项,我局收集整理后,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审计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给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暂不列入计划。对审计条件已成熟的,围绕县上工作大局,按照轻重缓急,量力列入计划,报政府审批,避免了盲目上项目,操作难规范的问题,减小了因项目要素不完善造成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执法更到位,审计成果运用更好
一、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现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
(一)基层政府投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竣工决算审计。2004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为结合实际落实好该条例,龙岗区政府批转了区审计局《关于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零星工程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对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零星工程的竣工决算,由区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报区审计部门备案。结算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决算,则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二是预算(标底)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还规定,应当“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2008年3月,区政府修订《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拨付项目工程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与移交的依据”。2008年5月,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2009年6月,区政府《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上的标底报区审计部门审定”、设计变更“一次变更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需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及备案”、“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全过程审计”。三是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2007年2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随后,《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拆迁补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2009年6月,区政府出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拆迁量较大的市、区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应进行跟踪审计;一般项目则在拆迁工作结束后及时予以审计”。
(二)基层政府投审计的组织管理。为确保政府投资审计政策的有效执行,龙岗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一是有专门负责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和人员,有经费保障。龙岗区承担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是区审计局下属的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成立于2002年9月,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区政府对政府投资审计所需的经费给予了充分保障。二是政府投资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配合、协调、信息沟通机制。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的执行机构,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单位之间经常召开座谈会,相互通报情况,对需要合作配合的工作进行协调,解决了大量具体矛盾和问题。同时,建立了审计报告抄送纪委、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制度,及时告知审计发现的情况,共同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规范。三是政策本身一直在作渐进式的持续改进,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基层政府投审计的主要成效。龙岗区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高度重视,政策执行的力度很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节约了政府资金。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审计、决算审计,做好重大项目设计变更现场见证和全过程审计,做好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从源头上促进工程规范管理,把好造价审核关。二是规范了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预结算、设计变更,以及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多个关键环节,严肃查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等逐步减少,建设程序和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三是服务了宏观管理。龙岗区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方面深入分析原因,向区政府报送有关情况的综合报告,系统地提出完善政策、强化管理的建议,为区领导全面掌握情况、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了决策参考。四是增强了法纪观念。龙岗区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初期发现一个现象,即建设单位事先知道要进行审计的项目,会比较规范地处理工程管理、财务事项、支出管理。这充分说明领导干部的财经法纪意识正在增强,对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资源与审计任务要求不适应。由于政府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对审计工作寄予厚望,多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规、制度都规定要审计介入把关。这也导致了政府投资审计涉及的机构和人员也较多,需要触动的权力关系也较多,难度很大。从单个方面看,审计把关是必要的,审计部门也必须履行好职责。但从总体看,广泛介入的审计工作导致审计部门超负荷运作,甚至会影响到一些更重要审计工作的深入细致实施,影响审计的实效。一方面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呈爆炸式增长,另一方面审计人力资源却没有增加,审计人力资源与审计任务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非常突出。这也是当前基层政府投资审计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部分法规制度不够合理、不够完善。部分政府投资审计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操作难、对新情况新问题界定不够明晰的问题。如目前还没有制度对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对于拆迁补偿工作经费如何开支核算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和指引,造成各个建设项目自行拟定使用办法,标准不一,导致审计虽然发现了部分不合理开支,但缺乏足够的法规依据来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这些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审计事实认定工作难度和审计风险加大,影响了投资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政府投资审计的外部环境还有待优化。一方面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不够配合。由于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的经济利益,或者有时工程建设管理可能存在较多问题,部分施工、监理单位甚至建设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手段,阻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部分工程因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审计必需的工程资料保管不齐,影响审计或根本无法正常审计,增加了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勘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特别是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对工程质量与造价的影响十分巨大。审计发现部分招标、监理、勘测、设计等作用发挥不到位,执业行为不够规范,甚至诚信缺失,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建议
(一)增强审计力量,科学设置政府投资审计机构。为解决任务重、人员少的问题,龙岗区目前的主要办法是聘用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审计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但聘请人员主要代表中介机构的利益,而其工作结果又要由审计机关负责,这大大增加了审计机关的风险,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投资审计任务十分繁重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需要从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设置入手,提高机构级别或增加人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以进一步拓展政府投资审计的深度。
审计工作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既需要掌握政策理论,又需要熟悉业务,既需要向书本学,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部室员工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支部活动,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参加培训、组织讨论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征文和测试,部室员工2人次获得征文评选三等奖,案防合规测试平均成绩名列前茅。全体员工在决策上合谋、思路上合辙、工作上合心,出色地完成了预定工作任务。
二、完善制度,打造一流管理
历经资料分析、起草初稿、反复讨论、征集意见、修订完善、上会定稿等诸多环节才能完成一项制度的出台。一年来,在审计力度逐渐加大、专项审计任务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审计稽核部迎难而上、通力合作,集中精力攻坚,弥补制度短板,相继制定、起草了《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案防工作指引》《内部审计规划》《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内部举报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章程》《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等7项制度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做出了应有贡献。
三、克难奋进,争创一流业绩
“两个利益至上”共同价值观是关于烟草行业价值和如何实现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行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同样必须致力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此前提下,积极促进企业各项目标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活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完善企业制度和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内部审计可以从有形和无形两个途径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形的价值表现为通过对项目审计创造的价值,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无形的价值表现为,通过审计活动,帮助企业发现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规避风险或改进风险管理的建议,完善内控制度,改善企业治理,提升管理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1.2现代制造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
(1)制造业规范管理要求内部审计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巩固健康体制,不断加强对行业监管,全面提升制造业的规范管理形象,内部审计作为监督环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始终受到企业高度重视。对于审计监督,行业形象地将其视为“体检”,通过定期的“体检”,让行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状况,发现细微变化,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细菌”入侵,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局部问题变成普遍问题,从而使肌体保持健康。新形势下,依法治企和严格规范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行业监管任务更加艰巨,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
(2)制造业改革发展要求内部审计充分履行服务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深化改革已成为时展的主旋律。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使得行业自身健康发展成为重要的一环。外部环境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深化改革,调整战略,从规模扩张型转向结构效益型,更加强调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当前行业积极谋划“三大课题”,紧扣关键问题,提出了八项改革措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必须勇于投身到行业改革发展中,从大局着眼,微观入手,以“促管理、增效益”为目标,服务于企业发展和高层决策,充分发挥建设作用和参谋作用。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针对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富有成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及时、准确地提供客观、公正的资料和信息,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2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及不足
2.1工作现状
公司内部审计历经八年发展,目前已步入了科学发展的轨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内部审计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各项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审计信息化建设成效初现。四是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五是内部审计工作地位逐步提高。
2.2存在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内审委员会、内部审计委派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审计人员人事关系、业务关系等还没有完全理顺。审计人员有时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无法以“旁观者”的身份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或建议。二是机制、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审计领域缺少配套的管理办法、操作指南,还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三是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实务中审计人员不能从管理的角度深层次、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不能从公司整体长远发展的高度提出前瞻性的建议。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领域基本未涉及。四是手段或方法创新欠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延伸,远程联网审计等管理经验未得到全面推广。不能根据不同审计类型的特点,灵活使用不同审计方法。五是沟通协调不畅。在开展审计项目时,由于审计人员沟通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导致被审计对象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特别是在开展同级审计时,由于部门地位平等导致沟通协调存在一定困难。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价值不高。存在重提出问题建议轻跟踪落实整改、重就事论事轻以点带面的现象。审计结果没有与人事考核、纪检廉政、绩效考核等相挂钩。七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各直属单位在人员配置上普遍存在不平衡,严重缺乏工程造价、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在整体业务素质上,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
3公司内部审计发展构想及打算
3.1完善机制,实现内部审计制度标准化
全面梳理现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根据审计工作条块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计办法、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作业指导书等,形成一整套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使得每一项内审工作均有章可循,真正做到内审工作“流程统一、模板统一、标准统一”。完善机制,探索建立整改报告机制、整改跟踪督查和联动机制、整改问责机制、审计责任追究制、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建立审计报告泄密责任追究制等,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科学管理水平。
审计的基本职能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是判断和衡量审计绩效高低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多以事后审计为主,而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绩效提升的不利影响在于,即使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但纠偏成本很高,或木已成舟而于事无补,不利于全部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跟踪审计是一种动态、全面的过程审计,是中国国家审计实践创新的一种形式,有利于预防、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据此审计机关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陆续成功开展的跟踪审计实践,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或参与跟踪审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跟踪审计在我国的实践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也无国际惯例可资参考,因此进行跟踪审计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极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跟踪审计的成本会高于传统的事后审计,成本的提高往往会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仅仅处于查错纠弊的考虑而对所有经济活动采用跟踪审计,不仅跟踪审计本身会产生巨额成本,而且对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中断等隐性成本都会大幅提升,甚至会产生审计成本高于其带来效益的现象。因此只有对那些金额高、性质特殊、只有通过全过程、全面审计才能保证高效运行的项目才适合采用跟踪审计。鉴于此国家审计机关应选择涉及重大资金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等项目或事项作为跟踪审计的对象,而内部审计部门则宜选择资产占比高或者预期收入占比高的项目作为跟踪审计的对象。
科学界定跟踪审计的监督权范围和监督程序非常重要。作为独立发挥经济监督职能的第三方,审计主体并不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或监工,因此对于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与管理者取得联系井以书面形式反映,而不应参与决策或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不能混淆其经济监督职能与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职能。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与管理者可能会产生冲突,即使不发生冲突,也会因其参与经济活动之中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进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及审计绩效。所以一方面,必须做到“到位、不越位,履职、不失职”;另一方面,在审计主体与管理者之间应建立并保持顺畅的沟通机制,把跟踪审计的价值及时输送到经济活动中。
一、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公司制定实施了《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在签合同前,对采购物资进行招标。与中标单位拟订合同后,由采购部门填写“合同审签表”,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签。“合同审签表”与合同一起送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计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章,合同不生效,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和付款。健全的合同审计制度,规范的操作,不仅使审计人员在开展合同审计时有章可循,审计工作程序更加合理,而且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质量。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审计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是确保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避免因签订无效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对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进行审计。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不与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分厂等)签订合同。
审查合同对方经营范围。重点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合同标的,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范围,是否无照经营。
审查合同对方主体有无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质等进行调查,不与无履约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
审查授权委托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经公司法人授权后的委托人方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委托权限及其期限范围内,依法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前进行招标比价审计
1、注重对价格信息的收集。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合法性、公平性原则及“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原则,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之一就是价格审计。
建立合同审计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对材料及产品价格、供应商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做好市场调查,通过报纸、互联网了解价格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物资采购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运用。为使合同价格审计更便捷、更规范,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为我们在ERP管理软件上建立了专门的“合同审计管理系统”及“物资采购招标系统”。事先将历次采购物资的价格、数量、供应商、合同订单号等情况按物料编码存入系统,形成采购情况分析曲线图。每次审计合同时,把需要采购的物料编码输入,该物料以前已采购批次的采购日期、价格、供应商、订单号及审核日期、审核人情况就被自动显示出来,如价格比原购入价格高,系统会自动提示,以便再次核实该物料价格。如价格没问题,通过审计后在设定的时期内有效。这大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避免了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误差,减少了差错率,提高了合同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3、注重对招标过程的审查监督。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小量、小额采购“货比三家”,在ERP管理系统上进行价格比较;批量、大额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由审计部门牵头,成立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监察室、财务部、工会组成的监督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采购招标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审计中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有无主观性、随意性。并在审查合同时将合同与招标结果相核对,确保招标结果落到实处。
审查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内容完整的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应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要求,以及采购物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以后采购合同的审计奠定基础。
审查评标办法的合理性。严格按照《许昌烟机公司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出台合理的项目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价、比较、分析,选出信誉好、能够保证质量、按时供货的供应商,这对于保证供货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查中标价格的公正性。为公平起见,我们把各投标商的投标价格输入ERP“物资招标系统”,在保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前提下,遵循“成本最低原则”,系统自动筛选出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并保存在系统中,作为下次招标的参考价。这样,既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又避免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舞弊的发生。
四、对合同条款的审计
1、对合同内容的审计。根据《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合同审计中,发现合同有缺陷、合同遗漏必要条款和有不利条款的情况,就及时指出并要求送审部门予以补正;对于不符合审批送审条件的合同,及时对送审部门予以说明并要求送审部门补办手续后再送审;对于可行性有疑问的合同,会同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慎重研究,得出一致意见,确保采购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合理性;对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企业利益,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严格把关,坚决查处,避免因该类合同给企业带来风险,造成损失。
2、对合同条款的审计。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密的合同条款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对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而且也可以减少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执,避免合同纠纷,从而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当事人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址。该条款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也是落实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主要审查合同单位名称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与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一致。
标的。标的指采购的物资、设备、备品备件等,没有标的的合同是无法成立、无法履行的。审计时,重点审查合同标的物资是否与中标物资相符,是否按公司计划采购,查实是否属于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型号规格是否齐全规范。
数量及质量要求。该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大小的关键条款,合同上必须清楚具体地写明。必须注明确切的数量及单位,如单位为套、对、盒等,要注明具体数量。质量要求要明确,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价款或报酬。是指买方获得标的向卖方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包括单价、总价。该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审计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按招标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比价,价格是否含税,是否高于市场价。如价格过高,驳回合同,采购部门应查明原因,与卖方再次进行商谈,力争以公道价格采购到高质量的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结算方式及期限。采购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不得含糊其辞,同时审查是否按公司结算规定执行。公司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原则上都是验货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预付款,必须先经公司领导签批方可办理。付款期限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成套设备及重要备件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什么时候付清等。
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时间、地点。采购合同应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如货物运输是铁路还是公路;交货时间是否具体;交货地点是许昌站还是公司等。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标准应注明是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所签订的技术标准;是在卖方现场验收还是到货后在买方验收;验收期限是否约定。
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订立合同时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对采购合同中能够预见到的各种不利因素要以条款的方式加以防范,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审计时要注意违约处罚是否明确具体,如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等。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确定,如协商、仲裁、还是诉讼。
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是否经双方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强。据调查了解情况看,大多数业主只知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交纳此笔款项,而不知道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使用和管理这笔资金,以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未做到程序化、公开透明化和效益最大化。一是资金归集程序不到位,存在少缴、漏缴和不缴的情况。表现为未严格执行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规定,资金归集不是在商品住宅的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征收,而是在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征收,导致少缴、漏缴和不缴的情况。二是资金使用不透明,存在侵占业主利益的情况。房产局作为政府受托资金代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审计发现,专项资金每年产生的利息收入未全额分配到业主账户上,而是按同期银行存款的活期利率结息分配给业主,利息差额用于列支办公费用、发放奖金和工资;分配相关利益部门等,以致业主利益被侵占。三是资金存储未实现利益最大化,效益低下。审计调查发现,大部分维修资金以活期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的方式分别存放于各专业银行,资金收益远远低于政策规定购买国债的收益,导致业主的资金未能实现最大化的保值增值。
三是资金管理主体、权力主体权益颠倒,资金挪用情况严重。《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是作为权力主体的广大业主对这笔资金看不见、摸不着,理应作为监督部门的房产局却能任意支配全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是资金使用难,利用率低。专项资金从开始归集至今,既未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到各业主委员会的专户资金账上,也没有一位业主能够使用属于自己的资金。
作为商品房的“养老金”,公共维修资金涉及到千家万户,资金量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子越来越“老”,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暴露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必将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公示,每个业主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归还被侵占或挪用的专项资金。
关键词:代建制;基建审计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132-02
1 引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开始了对以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工作。伴随着代建制的全面推行,在这种新型建设模式下如何开展基建审计工作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2 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建设方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模式。即在国有投资项目决策立项后,由建设方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建设方与工程管理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工程管理公司接受建设方委托,通过代建方式按建设方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从规划、设计、招标、项目管理、竣工决算的全过程,按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相应报酬。
3 代建模式的分类
代建模式按委托范围可以分为全程代建和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代建模式根据代建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代建和事业代建两种。目前市场以阶段代建和企业代建为主,但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则以事业代建为主。
4 代建模式下工程项目审计的必要性
4.1代建企业权利大、职责重、违法成本低且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项目建设阶段,代建单位负责完成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组织项目的实施;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用款报告,并向被代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被代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因此,代建人事实上履行了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业主、设计、勘察、监督、施工五方负责制。各方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已经相对固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建筑法》中没有认可代建单位这一建设主体,法律层次的缺失及责任不清,又往往会出现多重的索赔和责任争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业主很难置身事外,因此代建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限,失误成本相对较低。
目前国家关于代建制除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外,没有其他的法律文件,没有相对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导致如何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代建企业的工作成为一个难点,目前对于国有资产监管相对完备,但代建企业以民营为主,造成了一个管理相对薄弱的一个部位,要确保国有投资不流失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
4.2代建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从事代建服务的要求
由于“代建制”在我国尚属推广阶段,国家在出台“代建制”有关暂行规定或管理办法时,没有对代建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从事“代建制”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或具体要求。目前,代建单位大多数是由监理单位转型而来,从事代建的单位管理水平高低不平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其人员结构,业务水平,管理模式等距离代建制企业应具备的能力还相差甚远,尤其是代建单位有工程承包经验,有设计能力又懂项目管理的人才更为缺乏,很难完成具有真正项目管理意义的完善的代建服务。由于项目审计制在我国已实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各类审计机构已积累了相对丰富的项目造价管理经验,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尤为必要。
4.3收费标准不高
关于“代建制”的代建单位服务费标准,目前国家没有严格规定,财建(2004)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的意见: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但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较低,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故导致大部分项目的代建收费普遍较低,鉴于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负责,如果费用太少,则必然会为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而节约投资,从而忽视对工程的真正管理,甚至会与施工单位串通,滋生新的腐败;或者采用部分管理费用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摊派或伸手要的方式,以解决或弥补代建费用偏低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如何监管代建企业不发生上述行为,也需要加强基建审计。
5 代建制下基建审计的特点
5.1工程计价依据市场化
随着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传统的概预算管理模式已被打破,2006年新定额的标志着工程造价管理已从过去“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正式过渡到“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定额消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市场化计价模式。在统一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企业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合理使用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的目的。按照2006年湖南省定额要求,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完全放开,费用计算趋向市场化,引导建设市场参与各方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参照市场信息价及综合费率,结合市场行情,以自主报价、合同定价的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5.2代建制下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主要影响
在对工程造价审计中也出现《审计法》与《合同法》、《招投标法》缺乏衔接的矛盾。虽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单位对国家建设项目和国家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权力,但某些地方出现了项目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恶意串通订立闭口包干合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或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基础等隐蔽工程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恶意串通,对基础等隐蔽工程通过经济签证等方式作假,侵吞国家财产。由于代建方仅仅是有代建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出资方,上面提到的刻意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在目前的代建领域更加容易存在。代建公司要负责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等,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审计的全过程都是由他一手操办。这无形中给了代建公司巨大的权利,他通过操作可以控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全面为他服务。并且可以把资料做得天衣无缝。最终结算时,一方面是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另一方面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依据《合同法》和《招投标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经济签证等。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由于无效合同难以确认,法院判决结果往往对建设方不利。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乏衔接,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在造价审计中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6 代建制下国有投资工程审计应对思路
6.1将工程审计独立于代建单位以外
工程审计可以采取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双重审计,但必须独立于代建单位以外,直接对建设单位出资方负责。建设单位出资方可在项目立项前自行招标确定社会审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每月将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出资方内部审计部门,并经过建设单位出资方内部审计部门复核确认后使出资方对该项目发生的每一细目费用,心中有数。社会审计单位不受代建单位制约,它依法、依规独立审计,保持公正、公平、实事求实。就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6.2强化过程审计
代建企业在代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代建企业与施工企业恶意串通,签订包干合同;或是代建企业与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联手对基础等隐蔽工程及经济签证弄虚作假;或代建企业与设计单位串通造价咨询机构联手提高设计标准、高估冒算后通过设计变更获取节约分成等。如果不对代建企业实行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将无法保障建设方的合法权益。
6.3探索工程造价审计“两个延伸”,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
“代建制”给投资审计提出一个共同课题,那就是投资审计工作再不能只是在竣工验收前实施一次审计,“一审定终生”的局面已难以维持。迫切需要我们投资审计关口向前延伸,向决策阶段和前期工作延伸,在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阶段就开展审计。另一方面在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项目最终实施效果如何,需要我们加以回答。我们要将投资审计工作向项目决策和前期阶段延伸,要将投资审计向建成后的效益评审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