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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管理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种模式及经费保障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种形式由于保障程度不同,资金来源也不同,还处于初级阶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这种保险制度经费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费用因纳入财政预算,一般不存在问题,主要是企业单位可能存在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这部分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没有法定标准,政府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每年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三)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总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种医疗保险经费政府部分还是一种补质,也要看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所以没有固定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我国目前公益性质的医疗保险有三种形式,而除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承担了大部责任外,其它两种形式政府只是补质,报销比例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对每个人的保险都是一样的,这才叫基本医疗保险。
经费筹集没有法律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支出、企业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缴纳、农村集体筹集和农民个人缴纳。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承担的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筹集的部分没有法律保障,要靠政府财政收入情况决定。企业缴纳的部分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负责人对职工的态度。企业经营不好,可能不能按时给职工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根本不愿意给职工上缴医疗保险。所以,将来可能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短缺。
管理人与使用人严重分离。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人政府部门对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不到位,并且按目前的模式也不好管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往往全面检查、开大处方、虚开药物等现象,小病大治,无病也收院治疗,大大增加了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
三、基本医疗费用法制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作为管理,一般是采用法律的、政策的、制度的等管理方式。几种管理方式中,只有法律方式具有强制性,并且没有变通性。所以,只要条件成熟,就应该采用法律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经过多年的试行后,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基本医疗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基本医疗的法律体系,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报销程序。通过法律来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的问题,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基本医疗费用筹集可靠,使用得当。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将企业应该缴纳的部分纳入税收,增设医疗保险税目,按照企业的增值部分上缴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税,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新农合方面,法律应该规定政府从上年税收中提取多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使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固定化。
(二)依法建立基本医疗管理体系。作为管理,首先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管理体系,要责任、权利明细,管得住、放得开。而我国现得的管理制度是分离的,政府无法对使用费用的医院具体管理,因些造成医疗费用的滥用。要管理好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药品生产厂家、医院的股份制集团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通过企业集团化管理,可以合理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才能使各方利益得利平衡。
(三)依法建立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单位。药品生产厂属于企业性质,现在的医院通过改制后基本属于经济实体,那么它的经营理念就是利益最大化。而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是服务性质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建立适应基本医疗保险性质的社会公益的药品生产厂和医院。现在药品的利润太高,有的销价是成本的几十倍、上百倍,大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这样流入利益集团手里。国家应该考虑建立国有的基本药物生产厂家,限定利润空间,向公益医院提供药品。建立公益性质的医院,首先从社区入手,建立国有性质的服务于基本医疗的医疗单位。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医生,可以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属于服务性质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建立社会服务的公务机构,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以药养医。
(四)改革现在的报销制度,实行基本包干的法定制度。现在的报销制度是住院报销制,没有住院的不能报销,这种方法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个小病,为了报销,也得去住院,而一住院往往上全部检查,检查费用高达上千元到数千元,加上床位费等,无形中扩大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幅度。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可以实行一个幅度,一年之类,在一定幅度内报销。这些不但能减少住院所产生的增加费用,还能使受保人自觉节约,监督医院用药。如果实行现在的报销制度,那么,受保险人就不管用了多少钱,往往叫医生开好药,开新药。对于特殊情况,有的长期生病的和重大疾病的,可以另行参加其它医疗保险,这部分保险,采取本人、国家、社会等共同筹集,以解决特殊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医疗制度改革是世界难题,但我们只要不照搬外国的,按照中国国情,走自己的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全民平等共享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就能够找到解决这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加上法律的管理,我国的基本医疗制度必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S].
[2]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S].
[3]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S].
目前我国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是在新农合制度框架内,卫生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定重特大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水平等措施,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2010年首先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实行农村儿童两病保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则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的起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保)合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完全依靠单位和个人意愿自愿参加的一种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通常依照个人患病的风险情况缴纳保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中已经普遍开展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也有相应的补充保险形式。国务院在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
针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的补充保险。[3]补充医疗保险是泛指对某一主体医疗保险的各种补充形式。[4]对城乡居民而言,无论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都可视为其主体保险,在此基础之上自愿参与的其他补偿形式,都可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它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组织形式,如社会性医疗保险、企业(行业)互助医疗保险;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满足城镇职工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筹资机制,而且也是提高医疗费用风险共担与控制道德损害的平衡机制。主体医疗保险着重于关注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补充医疗保险强调卫生服务的效率。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体现自愿性与选择性原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通过需方选择与市场竞争,达到其最有效率地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目标。因此,城镇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更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5]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从性质来看,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建立基础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从资金来源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同于一般补充保险的个人或单位。从上述特点看,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应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同模式大病保险的政策要点
不同类型大病保险在实施主体、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均不相同(表1)。具体表现在:一是保障的主体范围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而新农合大病保障仅限于参合的农村居民,商业大病保险针对是自愿选择该险种的参保人;二是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从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的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患病率高、费用高的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现费用控制,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为基础;三是报销的具体比例和实施时机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先判断患者病症是否符合大病条件,如符合直接进入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报销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患者自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要参保人先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各项政策进行补偿,超过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不同大病保险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上。如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对自付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的部分,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有效实现对大病风险的分担。
4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经办
我国现有的大病医疗保险,尤其是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属性的大病保险主要有两种经办模式:一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大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确保基金安全,也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延续。而商业保险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而从国际经验看,不同类型经办机构均可以承办补充医疗保险。有的是政府直接举办,如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承办[6];有的是非营利机构举办,如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均有大量非营利的社会合作团体、互助会以及互济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7];还有很多国家的补充保险直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如英国、德国均有商业医疗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8]。值得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经办选择与对大病医疗保险性质和未来发展走向的认定有紧密联系。如果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其筹资与支付方式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从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选择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大病医疗保险并没有体现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与选择性,如果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独立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将会降低,从而难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建议由商业机构独立经营管理。无论是由哪个机构进行经办管理,实际保费都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费用风险、增长趋势等技术指标的具体界定商讨。为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保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仍选择由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5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重特大疾病 风险 方法
大病保障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社会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医改实施三年多来,中国特色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有了较大改善。但大病保障难题更加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探索重特大疾病保障问题的解决途径,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德国通过设置个人自付费用最高限额以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英国将重特大疾病纳入整个健康保障体系进行管理;美国政府对老人、穷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新加坡通过建立“分层制度”给与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由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组成。这些国家的大病统筹解决的共同点,都是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因此,这些经验对我国的解决大病保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我国重特大疾病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已经覆盖13亿人,覆盖面达到95%以上。然而,依然有50来种疾病,可能导致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为解决这种状况,我国推行了大病医保政策。2011年底我国已在93%的统筹地区开展大病保障试点。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于2012年下发了城乡居民建立大病保险的文件,卫生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曾提出,对于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年底前将全面实施儿童白血病等8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还要在三分之一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食道癌、血友病等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形成多重补充保险机制,分担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
二、重特大疾病保险的基本内容
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险前提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确保绝大多数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各地相继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通过提高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支付限额、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门诊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等,来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这为重特大疾病保险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基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基金的筹集主要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或数额作为大病基金,年度没有结余和结余部足的,在年度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通过提高缴费比例,解决资金来源。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整体上有一些结余,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基础。为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还需要在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年度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中和政府的财政补贴中予以解决,还可以通过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筹集一部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
2.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的概念,不仅仅是涵盖医学范畴,还包括经济范畴,解决的是一定水平的经济负担,而非具体的某个病种。所以,在实际操作上,要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如恶性肿瘤、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艾滋病、重度精神疾病、罕见病和其它特殊重特大疾病,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3.保障内容。重特大疾病保险,最终目标是减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近几年工作实践中总结一下大约有以三方面,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诊疗项目、检查项目费用。除此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将支付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和一些特殊病种必需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和药品纳入大病保障内容。还有一部分隐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包括会诊费、专家挂号费、护理人员食宿费、交通费和其它一些隐性支出等等,这些费用应该由民政部门、工会组织、慈善机构、成功人士或企业给与救助。
4.运作模式。重特大疾病保险,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对其进行的有益补充,具有补充保险性质,但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其运作模式遵循政府占主导、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办、商业保险等多层次保障方式补充的基本原则。在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办重特大疾病保险的基础上,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来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上老龄化社会和现代生活方式亚健康带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消费能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内需市场。
三、重特大疾病保险的管理
1.动态管理。随着疾病谱病种的增加,适当增加相应的治疗时间长、费用高、难以治愈的病种;要准确掌握患者的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动态调查评估机制,随时增减大病救助对象,既要防止困难人员得不到救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浑水摸鱼,切实解决好因重特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
2.加强监管。强化医院对患者的转诊治疗,使用贵重药品,自费药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审批手续,形成医患双方的约束机制。减少因药品、诊疗项目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诱发过渡医疗,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浪费。
3.注重预防。强化社区的预防、保健功能,通过定期对社区居民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举行健康宣教活动、组织体检等措施,做到无病预防、有病及时发现、及时医治,既保健了身体又陶冶了情操,以此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机率。
4.低成本医疗服务。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向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低成本医疗服务。如大庆油田社会保险中心通过对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结算的慢性病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金支付比例,既方便了慢性病患者的就医,又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因治疗不及时而导致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居民进行测量血压、血糖和做心电图等,随时监控这些基本的生命体征。
5.强化内控体系。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设立大病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6.重视政策宣传。加大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解决重特大疾病保险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可一蹴而就,也要防止成为“烂尾”工程。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医疗保险学 教学 教材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The Optimized Configur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Course in Insurance Professional
ZHANG Y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chang, Jiangxi 330004)
Abstract 2002 insurance major started in our university. After nearly 10 years of groping, practice, some achievements in training, graduate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industry and have had an impact.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fessional courses. The point of this article to of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from the connection between curriculum content, and related courses, textbooks and analysis, discussion, wished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our university and other colleges.
Key words medical insurance; teaching; textbook
1 研究背景及现状
1.1 研究基础及研究方法
我校已开设医疗保险学课程9年,有6届毕业生,遍布各地商业保险机构、保险监管部门、专业医疗机构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健康保险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和研究。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一直从事社会医疗保险理论、实践工作,作为副主编和编委参编了4本医疗保险学的全国教材,对国内外本课程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有非常实际的感受。从多年来积累和反馈的信息来看,此课程内容有较多方面需要优化和改革。本文通过对我校保险专业(健康保险方向)和开设本专业的其他医学院校的社会医疗保险课程体系的调研,广泛征询在读生及已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对此课程的看法、建议及对知识结构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
1.2 医疗保险学课程设置现状
我校保险(健康方向)专业侧重培养具备医学知识的保险实践型人才,医疗保险学课程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课程目标为了解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我国医疗保险体系构成及作用、医疗保险业务流程,熟悉和掌握医疗保险系统的构成、市场的影响因素、基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支付,理解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等。从毕业生单位的反馈情况来看,我校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认可,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尤其是医疗保险学课程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课程设置、学时安排、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及合适教材的选用都有待进一步的优化配置。
2 问题分析
2.1 教材方面
医疗保险学课程是学科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其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教材方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开设医疗保险、保险(健康方向)专业的高等医学类院校共有20余所,还有一些高校正在筹备开设这一专业。医疗保险学是保险学科的一门主修课程,国内外对社会医疗保险课程体系的建立与研究都有着各自的方法和特色。针对教学教材方面而言,我国选用的医疗保险学教学及辅助教材主要有5本:程晓明主编的公共卫生硕士MPH系列教材(第二版),周绿林、李绍华编著的21世纪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第二版),张晓、刘蓉著高等院校医疗保险专业系列教材,卢祖洵著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第二版),王莉主编的南方医科大学近医学科特色系列教材等。不同版本的教材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方法、以不同的顺序和不同的侧重点,通过十五章左右的内容、54个左右的课时,来阐述其基本理论。经过综合比较、研究,现使用的教材优点在于:(1)涵盖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2)对医疗保障系统的层次划分较清晰、合理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1)教材中“资金的筹集、审核、使用等环节”的讲述部分内容及对费用审核和监管的流程介绍有待补充和完善;(2)结合实际操作的案例较少,与实践衔接不紧。
2.2 教学方面
第一,在多年的教学中的发现,该课程内容与保险专业其他课程有重复,比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 康保险、保险学原理、社会保障等课程的内容有部分重叠,以致难以实现保险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和贯通性,有待优化;第二,座(下转第234页)(上接第219页)谈中,省内外多家保险机构对专业健康保险人才的基本素质提出新的需求,加强法律方面尤其是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医实务学等的学习比重,要突出医学院校特色,注重培养医学和保险学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最好能够了解从业务到理赔各个环节及侦查方面的有关知识;第三,医疗保险发生理赔时所需的查勘、刑侦等方面的知识教学缺乏,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是否添加;第四,通过了解部分医学院校及其他开设了保险专业的相关院校的实际情况得知,在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保险课程设置、毕业就业方向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3 解决思路
解决重点是突出社会医疗保险学课程体系建设在保险专业中的领军地位,发挥其在医特点与优势,把保险专业引到符合当前医疗保险发展的健康侧重点上来,培养更适应时代需要的优秀人才。
3.1 优化课程内容
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上,可以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加此课程的广度和深度。有关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为:所学相关知识的巩固强化,尤其是医学和生命科学方面的前沿信息;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息的强化;医疗保险的最新动态;计算机应用能力及外语水平的测试等。①由上可见,为社会输出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就要创造有利条件,指导学生能够从理论中走出去。一是建议邀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相关部门专家参与编书,使教材更加贴近实践;二是多涉及一些保险的相关网站作为辅助的学习工具,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网络等资源摄取即时信息,从而补充完善教材中尚未更新的内容。例如在医疗保险监督、政策分析等有关章节中添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irc.省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省略),在补充医疗保险章节引入中国保险网(省略)、和讯网(insurance.省略)等。
3.2 优化保险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
介于课程的系统性、完整性与连贯性,针对与其他课程重复、内容冗长等问题,不能够从编书的角度来解决,就要从保险专业教学内部协调的方向来完善。医疗保险不仅涉及保险领域,还涉及医学、伦理、管理(营销)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与此同时,在风险性质、保险事故特点、精算原理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②这就要求学生在课程的学习中、老师在教授的过程中,贯穿各门保险专业课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首先,学科组可以多提供讨论、交流的机会,使保险专业的教师能够保持密切合作,使所承担课程的教学思路和方法得到有效沟通,注意课程之间内容的衔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叠加。第二,根据包含关系,对保险专业课程顺序进行合理调整,必要时可采取集体备课,统一制定每门课程的侧重点,对已经学过或者以后将重点讲授的课程内容减少教授课时,明确分配协作教学任务,例如医疗保险学教材中的保险概论、精算等章节,采用回顾或者了解的方式进行笼统式点拨。第三,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使其有效完成知识的扩展和融会贯通。
3.3 优化教学形式
医疗保险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强调理论上升到实践。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理解能力和应用水平、实际操作水平,以丰富的教学形式培养其创新意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形式可以优化实施:首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以角色扮演、阅读相关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启发学生思考我国医疗保险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医改背景下的改革思路;其次,鼓励学生自学,倡导自我管理、自我实现,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方法进行团队合作和深入探究,从而提出解决现有问题的对策;最后,完善实训教学,尽可能多地与全国多家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及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各级医院协作,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目标。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中医学院“保险学特色专业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子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ZJg-2010-07
注释
摘 要 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已具规模,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已得到充分保障。但现阶段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应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建议,以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医疗保险管理 提高
经过多年的医疗改革和发展,煤炭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多种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障体系,使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程序化。但由于煤炭企业自身特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有效性的发挥受到了一定限制,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企业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从而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一、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虽然医疗保险工作不是煤炭企业的重点工作,但医疗保险工作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做不好,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就没有好的工作情绪投入到工作中去,就会影响到重点工作。而煤炭行业又是高危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他行业,煤炭行业风险性极高,加上粉尘度高导致矿工发病率高。此外,风湿、腰肌劳损、尘肺病等职业疾病也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煤炭企业工作环境的同时更应注重企业医疗保险的有效管理,通过加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完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使职工更好地享受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而且完善的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工作能够获得职工的信任,使职工发挥潜力,安全生产、用心工作,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保证了企业、职工利益的统一,更好地实现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负担重,压力大
我国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但煤炭是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的开采利用必定要经历开发、兴盛、衰竭、报废、关闭的过程。对于开发兴盛期,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正处于鼎盛阶段,退休人员少,相对的支出少,企业医疗保险负担也不重;而到了报废阶段,随着开采资源的不断减少,成本也随之增大,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这就加剧了企业医疗保险的负担。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作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压力。
(二)不易管理,难度大
有的煤炭企业规模大,人数多,下属矿区多且分散,并且随着煤炭企业退休职工的增多,退休职工返回故乡或投靠子女,分布全国各地,致使医疗保险工作不易管理,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利于企业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有些煤炭企业负责人把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看作头等大事,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企业只要生产效益指标完成好了,就算完成任务。因此,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医保管理人员关心不够,造成管理人员工作热情不高,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工作量大,影响质量
大部分煤炭企业只配备一名医保管理人员,往往一个人要负责全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上煤炭企业用工制度多样化,职工文化水平差异大,且大部分职工文化素质较低,不能较好地理解企业相关医保政策和信息,所以咨询量大,医保管理人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还要耐心解答职工所询问的大量问题,大负荷工作不仅造成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还影响了工作质量。
(五)补充报销,效率低下
在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些企业在职、退休职工每年都能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报销,报销时间一般在次年中进行集中报销,从收集、计算、审核到发放,大量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增加了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负荷。并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大多无专业化的报销平台或软件,采用人工计算,计算繁杂,效率低下。
三、加强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针对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一)煤炭企业负责人要加强注重,配好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负责人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在思想上、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关心帮助医保管理人员解决存在的问题,合理安排人员、人数,配备懂业务、素质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管理干部从事医保工作,把基层单位的经办人员收归到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以协助医保管理人员做好基层管理工作,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稳定医保人员队伍。
(二)煤炭企业医保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服务意识,进而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针对医保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医保管理人员要时常掌握医保新动向,并与相关医保部门进行业务交流,解读医保政策。企业也应加大对医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学习,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三)煤炭企业要运用多种渠道加强医保政策宣传,以利于医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针对煤炭企业职工分散的特殊性,企业可以通过局域网、宣传栏、班组会、对异地职工邮寄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把医保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知晓医保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宣传医疗保健和常见病防治知识,减少职业病发生率,提高自身健康和自我保健水平,把职工的健康状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煤炭企业要制定合理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实际经营状况,在自身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根据职工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分担比例,简化计算程序,制定合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方案。并应建立专业化的企业内部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平台或软件,通过平台导出职工医保信息,计算报销费用,缩短报销时间,不仅提高了报销业务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程度,而且有效发挥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性能。
(五)煤炭企业要做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工作。煤炭企业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全面发展之路,在工作中应该落实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广大职工群体的具体利益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煤炭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整体收入水平、整体生活水平之余,还应该继续广开渠道,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地加强广大职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实解决好广大职工群众看病就医方面的问题,从而解决好广大群众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地做好煤炭企业的各项工作。在具体的落实工作中,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只要条件允许都应该积极地密切关注并认真解决好与广大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密切相关的困难与问题,从而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好良好生活工作条件。
参考文献:
[1] 匡国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分析[J].科学与财富,014(05).
*本文为2012年度江苏省社科研究课题“江苏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12SYB-048)、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江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并轨研究”(批准号12DDA010)和江苏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城市社区养老体制机制研究”(批准号2011ZDIXM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受政治及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使城市化过程产生了诸如主体缺乏、项目冲突、管理分散等融合风险,对社会保障制度造成冲击。要采取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式灵活式发展与管理统一性发展等渐进方式化解风险,使城市在主体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保险方面对农村形成牵引作用,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
[关键词]社会风险;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5009106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是解决“三农”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实现现代化之关键举措。在新形势下,城乡社会保障之制度统筹与融合乃大势所趋,但受诸多主观(如观念、文化等)、客观(如管理、制度运行)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的统筹之路仍举步维艰。纵观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历程,其制度经历了“分割——融合——排斥——统筹”的话语演进,而这一过程亦趋同于城市化。本文基于这一视角,以社会风险理论为基础,以城市化发展为背景,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为现实,提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路径选择。
一、城市化、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
虽然“‘风险’本身就具有社会性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社会风险的涵义”[1],但相对于风险,社会风险是风险或由外而内的“嵌入”过程、或由内而外的“拓展”状态,是“不确定性”对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之过程。“社会风险的界定……取广义的‘社会’涵义,将政治、经济、文化都包含在内,除了个体的疾病、死亡、失业、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等以外,其他均属于社会风险。”[2]社会风险也是现代性的必然体现。现代性是一种持续进步的、合目的性的、不可逆转的发展的时间观念,是人对自然控制的必然结果,但也不可逆转地催生出社会风险。正如吉登斯(Giddens)所说:“虽然在某些领域和生活方式中,现代性降低了总的风险性,但是同时也导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无知的新的风险参量。”[3](P4)
以城市化为例,社会风险在内容、性质、范围等方面表现出单一到多元、微观到宏观、具体到模糊等发展形式。首先,风险复杂化,从单一的个人风险到多元的社会风险。工业革命之前,城市化尚未形成,社会风险集中于生老病死等家庭性风险、天灾人祸等生产性风险以及治理与动荡等政治性风险。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与技术互为发展,原先的风险并没有随着技术提高而消失,相反,因新方法、新科技所带来的生存风险、政治多元化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社会融合所带来的参与风险以及社会分化所造成的阶层风险使得社会风险愈加多元,治理更显困难。如Strydom的描述,从1950年代至现在,社会风险争论的内容经历了“安全和风险——反对风险评估——反对者的意见和心理——参与者的关系以及现实/事实构建”等风险话语演进过程[4](P307)。其次,风险宏观化,从微观的驻地风险到宏观的社会风险。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为中心城市带来“聚合效应”,这也是诸多国家在工业化初期进行“城市化”或“被动城市化”的原因。城市化是现代化之基础,但并不能完全说明现代性,且社会风险弱化了这种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如英国的“圈地运动”虽然使城镇居民占英国人口的比例从3.1%上升到8.8%,但也破坏了小农经济,造成大量农民流离失所,靠乞讨度日。此时社会风险之性质已然发生改变,处理风险之方法不能只囿于家庭,而更要依赖社会。所以,英国政府于1601年和1834年分别颁布“旧济贫法”和“新济贫法”,开创了院舍救济时代。再次,风险模糊性,愈来愈不确定。风险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但在社会这一背景下,加之现代性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逐渐被剥离出人们的主观愿景。城市化愈加发展,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养老、失业、疾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愈会超越人们所掌控的范围,使其措手不及。这也亟需政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控制社会风险的范围。继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之后,各国纷纷效仿,逐渐建立起现代性的世界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缘何建立,学者各持己见,说法不一。有以德国历史学派之社会改良为肇始,有以英国“济贫法”之颁布为开端,理论上或提人本权利、或曰社会权利、或以福利经济学及有效需求论为社会保障之数理理论。然而,以工具理性之角度出发,社会保障从萌芽形成到中期发展到体系建立的整个过程,都是以风险预防/防范为基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政治、经济、社会的变化使社会风险之波及范围、伤害程度、性质、实施目的等发生诸多变化,社会保障之研究范式及实施理念也因此发生改变。如以宗教的普世主义理念开端为基础的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其初所实施范围只限于教会,受益人群只集中于社会中无家可归者、残疾人等“最弱势群体”,实施方式以单一的精神感召加之最低生活救济。工业风险使得欧洲社会发生翻天覆地之变化,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型的社会风险随之而来,政府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之主体,社会保障在范围、方法、方式等方面已完全脱离于救助,形成的制度嵌入国家的运转机器中。不可否认,社会保障在发展之“黄金时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其“双刃剑”之负面效果使得福利国家陷入危机,改革呼声此起彼伏。以上世纪70年代为肇始的英国社会保障改革为基础,到目前为止,收效各异,但处理社会风险为社会保障之前提依然没有改变,研究范式也越发集中于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关系处理上。
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风险,但它能尝试弥补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形成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及环境风险造成的负面影响。如针对新技术引进所造成的摩擦性失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体系来减低对失业人员家庭的冲击;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使部分人脱离于市场之外,可以通过建立低保制度来减轻其生活压力;化学污染、食品安全等环境风险对人身体的伤害,可以通过建立医疗保险来减轻痛苦。由此,本文研究之重点在于减少城乡社会保障融合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诚然,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应该衔接,怎样衔接(渐进式或一步式)仍为学界讨论之热点。以笔者之见,城乡社会保障之衔接与融合乃大势所趋,但也应重点考虑制度的路径依赖和社会风险的空间扩散,在此基础上的理念与实施,才能平稳有序地消除社会风险之影响。
二、城市化背景下社会风险的异同发展与社会保障的诉求
我国之城市化有其本身特点,受政治经济影响,过去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曾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固化则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变得困难。”[5]同时,这种以制度控制为基础的行政控制,造成城乡地域空间分割,使农民逐渐丧失社会保障的话语权,在仅存的“五保户”制度与低水平的社会救助中享受社会保障的微薄福利。“经历了将近20年的时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6]此间,城乡社会风险因经济、环境、技术等诸多原因各自改变,并呈现异同发展之特点,社会保障也呈现路径依赖之趋势。
城市能享受经济发展、技术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等区域福利,也因前者要素的多重影响,正逐步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供给,在社会保障“刚性”特征前提下,改变其社会保障享有状态尤为困难。首先,经济性风险。市场化引入能打破原有计划经济模式,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促进经济发展,但也因过度依赖,使得部分竞争者逐渐被市场淘汰。如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盛行,实行市场经济后,受家庭、学历、社会资本等因素影响产生诸多低保群体,因此,我国于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11年9月,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68.7万人。其次,技术性风险。新技术在城市大量使用,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诸多难以适应新技术而失业的人群,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解其燃眉之急。2011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4317万人,比2010年增加941万人。再次,环境风险。环境恶化、食品安全等问题正进一步困扰城市居民,这使得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显著增加,2011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47291万人,比2010年增加4028万人。
反观农村,社会保障因方式固定、内容缺乏、范围狭小等缺陷,不得不依赖家庭、邻里、土地等“非常规资源”。在经济风险方面,市场化虽提高了诸多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7]。在技术风险方面,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南沿海的部分农村提前完成城市化,说明技术风险只存在于部分农村地区。在环境风险方面,其覆盖范围已打破地域的限制,农村要与城市忍受同样的环境危害。因此,国务院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264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金支出总额为1114亿元,受益8.4亿人次。同时,较之城镇居民,农民还要面对个人及家庭的突发性灾难,其社会风险预防与抗击能力更弱。
我国城市化是以打破农民身份与区域限制为开端的。制度的默许、城市的吸引加之信息的畅通,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谋生。首先,双重身份的农民工面临诸多社会风险,亟需建立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体现”[8];其次,农村中空巢老人因无人赡养,存在潜在的社会风险,其保障的方式与方法亟需完善;再次,农村贫富差距日益增大,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目前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已高达0.3949。经济风险正逼近农村居民,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治理农民贫困仍任重道远,需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底线公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也要承受制度融合带来的社会保障压力,如农民融入城市对原有就业、医疗、养老制度的影响。可以说,社会风险背景下的城乡社会图1区域分割下的城乡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险保障融合实际是风险的“再造”——从社会风险的空间隔离到要素融合,进而使双方产生新的风险。
在区域分割之背景下,城乡社会保障按各自路径发展,经济、技术及环境等社会风险在大小、范围及过程的区别使城乡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如图1所示)。因缺乏主体(只以家庭为主体)、项目单一(以土地为基础建立的保障)、资金渠道狭窄(家庭支出与邻里互助为支撑),农村风险集中于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与土地风险,社会保障仅限于家庭援助、邻里互助、政府支持等内容。
经历户籍制打破以及城乡空间融合的影响,城乡社会风险之性质已悄然变化,农村在面临经济、环境与技术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作用于城乡的共同融合风险(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主体缺乏、项目冲突以及管理分散等风险。共同风险加之原初风险共同作用于城乡,使得社会保障制度曾一度在积累资金、完善项目以及灵活方式等方面举步维艰。因此,在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正积极建立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至今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风险的“事后效应”,缺乏事前的“预防机制”。毋庸讳言,面对更加快速的城市化,社会风险的防范机制理应变事后原则为事前原则,通过风险要素的整合进一步调控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图2制度融合下的城乡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险
三、城乡社会保障统筹与渐进式风险化解
在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的融合效应不仅给农村的社会保障带来负面影响,更会冲击城市原有社会保障的完整性,应因时因地实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社会风险易内化于制度中,城乡之风险化解并非一朝一夕。从现实国情出发,兼顾城乡社保现状,本文认为应采取渐进图3渐进式风险化解与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制度创新的方式。所谓渐进方式,是以社会风险为衡量基准,实施分步的方式,即在逐渐缓解城乡风险的基础上,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的融合。
城乡社会风险化解之重点在于融合风险,注重社会保障各要素的创新与整合,使农村与城镇对融合风险产生吸收、排斥等多重动力,城镇风险对农村形成融合作用,双方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牵引,从而融合成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详见图3)。
关于社会风险层面的融合效应。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融合过程中会出现诸如主体缺乏、项目冲突以及管理分散等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
1化解农村之养老主体缺乏风险——多元化发展。虽然“国家或政府是社会福利供给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能轻视或忽视在社会福利实施中的主导和主体作用”[9],但对城市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来说,主体的突然变化不仅会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使得农民因方式改变而难以适应。首先,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多元化发展。投资渠道多元化是化解资金分担风险的重要方式,以目前来看,我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相对稳定、收益相对较高的大型项目,或者投资于大型的且风险较小的国有企业。其次,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发展。采取以政府先行、市场辅助、社会补充的方式,发挥社区、市场、家庭的共同保障优点。如政府部门可通过引导和支持来加强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放权且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通过引导和控制来加强商业部门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养老保险),家庭可以通过询问与互助等方式加强与非正式部门的交流(引进社工人员介入社区养老),也可通过互动来加强与商业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共同作用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化解城乡社会保障方式固定风险——灵活式发展。首先,过渡人员的制度安排。我国“突变”式的城市化会生成大量的过渡性群体,如失业工人、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这一群体的集体意识和政治诉求可能会引发治理风险,因此要在资金补助、技术支持、救助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不同层次的、专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设立专项补助解决空巢老人的法律、家务、服务等方面的需求等。其次,保障方式的过渡性安排。面对日益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采取灵活性的社会保障政策,虽然各项目的保障水平不尽一致,但所形成的合力使受益人福利逐渐提升。以此为鉴,我国可以灵活采用多元化的保障方式来化解风险。如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吸收原有社区养老保障方式(如先前建立起来的养老院,或在居住区域内建立临时养老安置场所);实行分成制的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者在比例、范围、资金筹集渠道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因此建议对部分“农转非”的居民可以实行医疗保险的过渡,建立一种新的医疗保险,吸收原有“新农合”的保障方式,逐渐接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化解城乡社会保障分散管理风险——统一性发展。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机制。社会保险地区转移制度的成熟是减弱地域风险的主要方式。要在保证个人账户可随人转移之外,尝试实行社会保险资金的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为消除区域发展不均衡对省级统筹的消极影响,一方面要协调各市级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均衡利益分配;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险网络建设,共筑信息平台。其次,管理方式由复杂化到过渡性的统一化。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其管理方式已然成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受区域限制、部门利益及财政体制等因素影响,依然难以统一,形成区域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及方式等逐渐融合的制度背景下,改变原有管理方式已是大势所趋。可以先逐步实行政策统一,如在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研究实行从分层化到统一化的过渡管理方式。在政策统一之基础上实行待遇统筹。控制好宏观管理之后考虑完善以社会保险落实为基础的经办服务,最后实行从风险调节过渡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的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方式。
关于社会保障层面的牵引效应。在排除主体、项目与管理等风险因素后,城乡社会保障就可实现统筹。
1主体保险的项目融合。农村的三大社会保障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与城市直接对接。目前来看,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制度的模式上已接近,只是在待遇水平、主体等方面有所区别。所以,不妨先保持原状(部分地区可在待遇上有所创新,如江苏省常熟市“重新设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账结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接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还建立了纯农人员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实行个人交费与市、镇(村)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10],待主体、项目与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之后再进一步融合。
2社会救助的制度兜底。作为社会保障的根基——社会救助,其作用不可小觑,尤其是在城乡社会保障融合之背景下。因为,城市化的进程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新的弱势群体,在没有形成正式制度前,他们的保障方式只有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应重点关注失地农民、留守老人等。先对其实行临时性救济,等时机成熟之后,这部分人群的社会救助或与城市救助制度并轨,或转向其他的保障方式。
3其他保险的渐进实施。除养老、医疗等保险之外,农村还缺乏其他险种(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障,这是由于农民主要以务农为主,缺乏工人的制度性管理,因此很难建立起完整的、以工资为基准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在我国沿海较发达地区,传统农村的社区模式已被打破,逐渐走上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这些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保障的险种设置,逐步与城市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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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的本质就是损失补偿,分摊风险。因此损失补偿原则运用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保险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因此保险所具备的损失补偿特征也在发生变化。所谓的保险损失补偿性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主要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使用价值,物理形态等通过保险金赔偿能够得以恢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通常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等。因此,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很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两种的保险标的显著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用经济价值衡量;而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诸如人的生命、身体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的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更多的则是体现为损失给付。
损失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则主要取决于对人身保险的性质判断。若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的合同,如健康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保险中的医疗支出部分具有明显的补偿功能,因此这时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而人寿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事故的死亡保险则属于定额给付性质,此时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我国《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各州对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人身保险的态度也存在差异,原则上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特别排除人寿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不适用保险代位权,但法院对于当事人扩大代位权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如果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代位权,则可适用代位权。这种做法已为美国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由上可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并不是完全不能适用的。但是,保险代位权是否能适用人身保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虽然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损害的性质,但是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其人身利益又具有专属性,如果允许保险代位权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那么民法中与人身权益相关的其他规定,如代位权制度中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等是否也要有所改变呢?因此,目前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只能结合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四、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给出结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具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适用于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更好地理解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接下来结合一些保险案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2005年5月,王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所乘坐的汽车被迎面驶来的运货大卡车撞击倾倒,王先生当场重伤,入院治疗后不久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后,李某向王某家人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按照法院裁定,由李某向王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获得1万元的保险金?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在本案中,王先生家人依法可以从第三者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由于此案件中,王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最终死亡,给王先生家人带来了精神、物质上的双重打击。王先生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因此王先生家人可以要求从致害人李某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在此案中是不适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判定,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的立法漏洞,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存在矛盾之处,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作者相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立法必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立法也将逐步得以改善。
一、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现状
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
1.逐步完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电力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方面日趋完善,逐步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机制。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了离退休员工的实际待遇。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针对电力企业员工的工作特殊性与危险性,加强对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专业团队的学习与管理,建立了与社会保险管理相关的监督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以在电力企业实施与实现,基本消除电力员工的后顾之忧,保障电力员工的切身利益。
2.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电力企业是一高风险的企业。企业的生产现场是动态变化、风险性不确定的场所,员工的安全有较高的风险性。工作在一线的员工往往面临高空、高温、工频超高电场和工频磁场的危害。作为电力企业的领导及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要有居安思危的安全风险意识。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已逐步建立并改进企业社会保险险种,使员工可以享受到较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并在身患疾病时,能获得较为及时、完善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加强了一线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和有效控制职业健康的风险。
3.加强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与所有员工当前利益直接相关,良好的管理状况可以有效保护员工利益。几年来电力企业按照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政策,及时足额缴交保险金,为员工申请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奠定一定的基础。同时,企业在员工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的认知度,使员工能与人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及时申报相关待遇,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员工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不够尽管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大力的改革,推出了不少新的政策。但是,电力企业很多领导及员工,对社会保险缺乏全面而准确理解,致使电力企业对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及时解决,一拖再拖。如有些人认为参保缴费能少则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浪费;还有些部门与员工仍然对工伤的认识存在误区,造成未能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这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将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导致社会保险工作管理难度增大。
2.医疗费用的使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自己的医疗费用代替家属购置药物,更有甚者,借助医疗保险购买营养补品及家庭日常生活必须品,钻社会保险的漏洞。同样,部分电力企业员工中也存在有类似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的负担。
3.缺乏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有些电力企业领导没有重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相关社会保险工作,而是将社会保险工作分配给兼职人员或财务等部门人员担任。由于他们没有受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受过短期培训,知识量不够,在日常工作任务过于繁重时,容易导致工作中出现错误,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及工作质量。
三、加快建立与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措施
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支柱—电力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保险是稳定电力企业员工生活的保障,是稳定电力企业员工全身心投入电力生产的重要保证。电力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到工作日程议事中,更深层次的去思考,把它当作一项关系到企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使得电力企业在制定各项保险制度时,变得更加有法可鉴,有据可依,为电力企业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明确了员工权利义务的范围、管理制度、资金运筹方法以及社保系统的性质划定等等。要解决目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一是必须要加强管理模式创新。所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重新整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减少不必要的劳动。要提高企业保险的办事效率,避免物力财力的浪费。二是必须要对社会保险管理方法进行创新,可以建立统一完备的数据库资源系统,引进、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对电力企业所有员工开放检索平台,让参保职工随时可以方便的查询与个人相关的社会保险基本知识,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中的资源信息,获取相关的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工作效率;三是必须对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加强,例如,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社会服务水平与管理水平进行评比挂钩,用这样的方法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2.进一步树立合理科学的观念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是电力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管理和服务共存。在实际的工作中就要求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变,即工作作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其一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高度的责任心,其二要树立为他人服务的观念,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其三要有分辨事非的能力,科学、合理的为电力企业员工做好相关的福利保障,保护电力企业员工合法的个人利益及电力企业的利益。作为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团队及一员,要热爱保险事业,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业务水平,要有勇于创新的思想与热情,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勤于思考,主动为电力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服务。
3.加强对医疗费用等社保资金的监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应形成以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专门监督,经办机构上对下监督,执法部门对应参保行为人监督,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为一体的监管网络。如加强医疗费用产生过程的三个关健环节即事前监控、事中检查、事后审核,对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和医疗行为提前做出预警,最大程度缩短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反应时间和距离,扭转后付制结算的弊端,从上至下构建社会保险监管责任体系,体现专门监督、互相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使各项决策能够准确的落实到位,确保社会保险工作良性发展。
4.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保障体系电力企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该创新思想观念和正确领导。由于社会保险管理内容延续历史时期长,工作协调性要求高,操作方面执行难度相对较大,所以电力企业要明确自身责任,求真务实,责任到人。一要创新思路,强化责任。在电力系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路,创新社会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强化社保组织的领导责任制度,建立责任组长,加强组织,做到责任到人。二要提高工作效率,完善领导管理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准确性。三要借鉴相关先进的经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电力企业在制定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应当大胆借鉴相关企业或国外比较成熟的成功经验,结合电力企业的自身特点,从目前电力企业员工的需求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药品广告;违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979X(2007)01-0064-03
Discussion on Supervision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n Our Country
CUI jia,SHAO 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School,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210009, 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s always a hotspot in the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y, this paper aims at finding the way to regulate the medicine advertisement by analyzing the substantial motivity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llegal medicine advertisement.
Key words:medicine advertisement; illegal; supervision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药品广告作为药品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药品销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药品是作用于人体且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商品,必须如实、合法地进行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起到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药品广告监测显示:2006年1~7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违法率高达62%;6~7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 31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甚至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表的药品广告也存在违法现象,药监部门2005年对全国部分医学刊物广告的检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率高达51%[1]。由此可见,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比率之大,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
1违法药品广告的成因
1.1市场无序竞争
在利润导向下,实施GMP认证之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曾一度超过6 000家,而且大多只能生产仿制药品。实施GMP之后,虽然企业数量减少到不足4 500家,但面对有限的市场份额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生产规模的低集中度导致药品生产领域产品创新能力低、生产成本高,企业陷入营销的恶性竞争。为了利用广告引导消费,医药企业成为庞大的广告客户群体。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只注重市场占有率而忽略药品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导致了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
1.2 广告媒体的扩张和竞争
近年我国的信息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报刊杂志社以及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数目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的竞争,提高了媒体传递信息的水平,拓宽了大众接收信息的渠道。但由于广告收入成为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媒体之间争夺广告客源的竞争日益激烈,客观上为违法药品广告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1.3消费者自身辨别能力有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科技和新学术名词不断涌现。广告者往往利用人们渴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心理,不惜虚假渲染药品中所用新技术给身体带来的好处。消费者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新技术的正确含义缺乏了解,从而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蛊惑。
1.4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尽管《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4.1概念界定不清,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首先,“广告费用”范围界定不清,监管机关不易操作;其次,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者为规避“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将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其违法广告一旦被查出,就拿出其中一张应付了事。与虚假广告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1.4.2对个人作虚假广告的行为缺乏处罚法律依据 虚假广告往往改头换面,利用名人、明星的知名度,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报告会、健康专题等形式来误导消费者。但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从民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仅局限于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限定个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1.4.3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一条与《广告法》第37条不相一致,而两部法律地位相等,这就使虚假广告的处罚产生了法规上的不统一。
1.5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尚未完善,患者医疗资金短缺,医院以药养医,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群众有病不敢或者不能进入正规医院治疗。客观上使那些打着“仙丹灵药”旗号并且医疗费用便宜的虚假违法广告有了可吸引的客户源。
相比之下,德国的医疗及制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药品广告却寥寥无几。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投保者在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诊所自由选择就医,只有急诊或得到医保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才能前往其它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虽然有给患者开处方的权力, 但患者在哪一家药店购药却不受医生约束,医疗和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这样,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诊所的信誉,吸引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
1.6药品广告监管协调不够
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SFDA负责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违法药品广告[2];工商管理局负责广告的管理和处罚。由于药品广告管理体制的职能分工,SFDA无处罚权,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不易把握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尺度,使得违法药品广告有隙可乘。
2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
由上述可见,违法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不道德的、非法的行为,其产生是个体主观动机与社会诱因双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
2.1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
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还无法达到全民统一,但是建立适合不同群体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可以实现的。应尽快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村人口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实施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诊断相关分类支付医疗费用),逐步将医生治病时向患者盈利的动机转为节约治病成本盈利的动机,才能在广大民众前切断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从而解决药品广告在民间泛滥传播的问题。
2.2完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
应完善我国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给予严格规定。(1)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2)对包括非处方药在内的广告描述进行限制;(3)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方法介绍等相关要素,并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以此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传递真实可信的药品信息。
2.3完善企业诚信评估机制,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整顿药品广告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环的脱节都会使违法广告泛滥。(1)可以将广告的合格率纳入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的评审项目中;(2)加大对企业和媒体的违法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威慑违法者。针对广告费的定义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可以在SFDA核准申报广告内容之后,由工商局核算广告成本并备案。如出现违规,即以估算成本为基数确定惩罚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3)加强工商、SFDA与广电总局三个部门的立体协调监管,保证监督执法的一致性,协调性和长久性。
2.4建立针对媒体的约束机制
不单是小规模的期刊报社,大型公共媒体药品广告的不合格率也高达60%以上。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是在用自身的公众信任度影响受众。因此,公共媒体应该重视审查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于广告市场的竞争激烈,一些媒体为了拉住广告客户,常常放弃自己的职责,放纵违法虚假广告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媒体的监控,核算其每年的运行成本,限定媒体药品广告的总量及时间,一经发现违规即强制减少下一年的广告量或者禁止该媒体药品广告。
2.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一般情况下,媒体是行使公众监督的载体。但对于违法广告而言,媒体一定程度上又是广告主的帮凶。因此惩治违法广告,应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广大公众的监督结合起来。(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永久公布违法广告举报电话和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并规定举报人的奖励金额;(2)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从广告的目的、行为、结果三个方面来看,广告主和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是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的实质性内容。
总之,药品广告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难点问题。几年来,SFDA一直致力于整治药品广告,从起初对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到2006年6月整顿广告市场,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再到今年8月联合工商、广电监管系统一起对药品电视购物型广告的禁播,无不显现国家对药品广告整治的决心。但是整顿药品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给违法广告留出通道。笔者认为,只有从分析违法的主观动因和客观诱因出发,建立立体的长效的监管制度,才是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魏铭言. 药品广告监测 违法广告药品增一倍[N]. 京华时报,2006-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