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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0.
论文摘要:若一部 法律 一实践就出现折扣性效应,那就应该反思该法律的文本法治是否与实践对接。从深层次上说,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是遭遇制度之困,有必要对此现象的产生做系统性的制度分析。要促进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不仅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而且需要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依照实施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自己 计算 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制度的建立是民主 政治 发展 的必然结果,它是推进税收民主化,保护纳税者基本权利,促进税收效率的重要体现。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国务院规定数额”为年所得12万元,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从
(二)制度完善
1、 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 自然 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 企业 、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 计算 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 经济 发展 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 教育 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 交通 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 法律 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 会计 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 体育 )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 金融 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 现代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 文献 :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600元后的再一次调整。两年时间,两次调整,引发热议:在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如何建立个税起征点与经济发展挂钩的联动机制。本文作者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影响因素入手,对《个人所得税法》提出改革建议。
一、减除费用标准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其消费水平、购买力也相应地提高,作为以调节贫富差距为主要目标的个税,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随国家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地调整。
(二)纳税人的生活成本及投入再生产所需费用的变化
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提高相对应,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投入再生产所需费用明显增加了,最低生活需要也改变了。纳税人首先必须维持自身生存的需要,即首先解决好吃穿住行,才有能力缴纳相关的税收。
(三)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
我国地域广泛,各地环境条件、人口素质、社会生产力水平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总体上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慢。这种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地区间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的差距。
(四)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
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伤残疾病支出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我国未将家庭负担情况作为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一个因素,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不利于对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的确定。
(五)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的影响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等因素对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物价水平自然上涨,人们所需的生活成本也将随之上升。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也应该根据通货膨胀率或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当前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存在的问题(一)未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的大小和纳税人负担的高低。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当前其减除费用标准不能体现地区、家庭等情况差别,又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举例说明:假设某人一家三口,只一人工作,一年中只有6个月时间处于工作状态,而另6个月处于失业状态,其工资收入为每月4 800元,全年28 800元。在现行税法下,其每月应纳税=(4 800-2 000)×15%-125=295(元),全年应纳税额=295×6=1 770(元);若按年计税,则其月平均工资为2 400元,每月应纳税=(2 400-2 000)×5%=20(元),全年应纳税额=20×12=240(元);但若以年家庭收入计税,则其人均月收入为800元,不需纳税。很显然,这是一个低收入之家,从量能负担的原则看不应对其征税,但按现行税法,这个贫困之家却承担了1 770元的个税。
(二)减除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未明确
我国目前实行的减除费用办法与世界很多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相比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如未体现赡养因素、鼓励因素、纳税方式因素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减除费用一般包括对必要费用、生计费用和其他一些特别费用的扣除。必要费用扣除一般包括交通费、工作服的制作费用等;生计费用是为了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费用,一般包含家庭成员多少,赡养人口多少等因素;特别费用扣除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关,一般包括医药费、社会保险费、教育费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进行费用扣除的,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方法未能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
(三)按月计税不合理
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未考虑就业时期对失业时期的负担。应改变现在的按月计税为按全年计税,实行分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缴。
(四)未与物价指数挂钩
一般西方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随物价指数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而我国税法尚未采取此种模式。
三、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应充分考虑量能纳税原则,因时、因地适度调整,并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改变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税征收办法,明确费用扣除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使减除费用既能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又能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福利政策。
(一)明确减除费用的具体内容
1.对人的扣除,即个人和家庭“生计扣除”,其具体内容包括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等。
2.对事的扣除,如医疗、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家政服务(如保姆开支也构成家庭的必要支出)等。目前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都已可以扣除,在此基础上考虑增加一些扣除项目如医疗、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家政服务等。
3.特别扣除,主要是意外事项的扣除,如公益捐赠、自然灾害意外损失等。
4.附加扣除,因地而异,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额。扣除范围和方法由中央制定,允许地方根据经济发展及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在一定范围与幅度内附加扣除。比如各地区居住成本存在差异,公共交通状况、公共服务领域配套设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而给予居民的弥补等。
在上述4种扣除额中,对于那些经常性的支出可列入扣除标准中,非经常性支出如捐赠等则可以按目前的办法,在标准扣除以外再实行限额扣除或给予税收抵免。
(二)应考虑每位就业者实际负担家庭成员数
事实上,每位就业者的收入,并不仅限于个人消费,许多就业者上有老下有小,因此在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时,应考虑每位就业者实际所负担家庭成员数。
(三)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以家庭为基础实行个人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可由纳税人选择,改变目前单一的费用扣除制度,如夫妻双方均取得工资收入,可按各人申报,也可选择家庭联合申报,采用按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即由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或单位按月代为扣除,年终如果纳税人被扣除的税款与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不符,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出纳税申报,报告全年的纳税情况,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四)与物价指数挂勾
借鉴国际模式,按物价指数对减除费用标准作适时调整并考虑与国民收入变化、通货膨胀以及我国福利制度改革等因素建立必要的弹性关系。
(五)实行地区差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问题 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逐年呈上升趋势,个人所得税也迅速增长,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由于个人收入多元化,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所以,在税收方面难以控制。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凡是可以在应缴所得税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由于在税法的实际执行中,有些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理解有误,再加上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使得“个税”征管困难较大,多扣或少扣现象时有发生。本文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简要谈谈目前“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改革的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
1、支付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未实扣扣缴税款
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的征缴方式,而其中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是主要方式,但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缺乏高度的责任感,不能如实地对单位个人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如:只对收入较高的人群进行代扣代缴,而对收入较低但已够缴税义务的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对单位临时技工、返聘职工等的薪金、劳务收入在支付时不进行代扣代缴,作为收入个人也未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采取虚报花名册套取工资薪金,单位报销个人的消费支出,不计入工薪收入,因此逃避纳税。
2、计缴方法错误,漏缴国家税收
企事业单位不能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税,而是擅自采用独创方法,导致国家税收漏缴。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按税法规定的月计税方式计税,而是采用年计税方式。第二,采用失效的方法计算纳税人一次性所得收入,如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第三,采用临商税的方式计缴返聘或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薪金、报酬、稿费、技术服务费等。第四,采用纯益率或附征率计税方式计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的承包、租赁的职工税额。第五,有些企事业单位擅自扣减职工工资或工资外收入后再计算纳税,有些单位擅自提高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
3、税务征管与惩处手段落后,纳税人借此投机
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最大的税种要属于个人所得税,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落后,对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依然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在现实管理中,仍不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偷税漏税人员惩处力度不大,难以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另外,由于逃税收益大于违规成本,致使一些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冒触犯法律的危险逃税漏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改革和完善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约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
为了约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为了给税收检查、稽核提供可靠依据,应建立收入监控体系,使用银行卡交易,实行个人收入显性化,准确掌握个人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等情况;建立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以约束高收入行业人群。各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2、加强税法宣传,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增强纳税人责任意识
作为税务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税法宣传,不定期的教育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使其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同时,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者,会计人员要切实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政策精神,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编制个人收入帐目,准确扣缴应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税务执法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对偷税、漏税、抗税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处罚力度要大,以提高一定的威慑力,使其不敢或无国再违法。
3、改进征管方法,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
实行并普及计算机网络管理,通过网络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收集和查询纳税资料。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税务的征管工作,分析税源变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网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间协作,以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度。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建立纳税人独立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实现纳税人与代扣人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监督,实现信息平衡。税务部门根据扣缴人申报的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自身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的资料建立纳税人档案,以便有效监控税源。采用以上方式,易使纳税人逐步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潜意识,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自觉守法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总之,代扣代缴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途径,只要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会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就能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参考文献:
[1]赵之超.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反思[J]. 河西学院学报, 2004 ;05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采集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信息,将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包括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员工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各项收入),无论其月收入是否达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均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就支付给个人的上月收入总额统一向当地的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其中,行政机关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统发代扣,教育系统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由教育局代扣代缴,卫生体统的由卫生院自行代扣、申报、缴纳入库。
二、数据采集整理
第一,利用地税联网审计系统客户端,从税款征收数据中导出财政、教育两家的税款征收数据。
一是进入云南地方税务联网审计系统客户端,点击地税-金税三期审计机构数据浏览模型纳税申报数据运行模型。
二是在纳税人信息筛选对话框中录入被审计单位名称、税款所属期限、税种代码等,点击“确定”查询纳税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入库明细数据。
三是在数据条目上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全部,导出到Excel电子表。
四是整理导出的数据,生成税款征收入库数据表。
第二,获取被审计单位银行工资数据,整理形成应纳税数据。
一是获取被审计单位原始业务、财务数据。
二是整理形成应纳税数据表。
第三,将第一、第二生成的数据表导入SQL数据库GSDATA,即可进行数据分析。
三、SQL数据分析
利用应纳税数据表、征收入库数据表中应缴税款、已缴税款进行计算对比,审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与征收入库税的差异情况。
(一)汇总计算财政部门应缴税款
if exists(select 1 from sys.objects where type=N’U’ and name=’?政应缴税款汇总表’)
drop table 财政应缴税款汇总表;
with CTe_财政应缴表as(
SELECT 单位名称,月份as税款所属月份
,cast(case when 应缴金额0 then 应缴金额 else 0 end as money)as应缴金额
FROM GSDATA.dbo.[2016年度应纳税数据表]
)
select 单位名称,税款所属月份,sum(应缴金额) as 应缴金额
into GSDATA.dbo.财政应缴税款汇总表
from CTe_财政应缴表
group by 单位名称,税款所属月份
order by 税款所属月份
go
select * from GSDATA.dbo.财政应缴税款汇总表
order by 纳税人识别号desc,税款所属月份asc
财政应缴税款汇总表
(二)汇总计算财政部门已缴税款
if exists(select 1 from sys.objects where type=N’U’ and name =’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
drop table 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
with CTe_财政缴款表as(
SELECT纳税人名称as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日期,substring(申报日期,5,2)-1as税款所属月份
,cast(case when 实纳税额0 then 实纳税额else 0 end as money)as实纳税额
FROM GSDATA.dbo.[2016年度征收入库数据表]
)
select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月份,sum(实纳税额)as实纳税额
into GSDATA.dbo.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
from CTe_财政缴款表
group by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月份
go
select*from GSDATA.dbo.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
order by 纳税人识别号desc,税款所属月份asc
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
(三)计算未缴税款,生成疑点
未缴税款疑点:if exists(select 1 from sys.objects where type=N’U’ and name=’疑点_未缴税款疑点表’)
drop table疑点_未缴税款疑点表
select’YD001’ as 疑点编号,’未缴个税疑点’ as 疑点名称,’未近期申报缴纳个税疑点数据’ as 疑点描述,a.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a.税款所属月份,应缴金额,cast((case when 实纳税额0.00 then 实纳税额else 0.00 end)as money) as 实纳税额,cast((casewhen(应缴金额-实纳税额)0 then (应缴金额-实纳税额) else 0end)as money) as未缴税款
into GSDATA.dbo.疑点_未缴税款疑点表
from GSDATA.dbo.财政应缴税款汇总表a left join GSDATA.dbo.财政已缴税款汇总表b on a.税款所属月份=b.税款所属月份and a.单位名称=b.单位名称
orderby a.税款所属月份,a.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go
select *
from GSDATA.dbo.疑点_未缴税款疑点表
orderby 纳税人识别号desc,税款所属月份asc
四、进行疑点核实,取得明显成果
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上缴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主动申报;第二种为源泉代扣。但是这两种上缴方式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对我国的工薪阶级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从缴纳个税的阶层来看,处于相对弱势的工薪阶层是重要的缴纳者,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具体而言,我国的个税制度只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起到调节作用,而对具有更多隐性收入的人群作用欠佳,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固定也相对单一,计税收入相对清晰,其刚性税负自然难以摆脱;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元化、隐性化,收入总额难以计算,且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其总收入中,计入纳税范围的固定工资只是其总收入的很少一部分,由于监管部门也很难监测其额外收入,再加上纳税个人缺乏义务纳税的意识,导致高收入者做出偷税、漏税的违规现象,甚至产生权力“寻租”等回落现象。而我国的申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个别高收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自身的大部门收入,使得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值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富人征税方面还任重道远。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建议
(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变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为苛刻,基于此,多数的发达国家实施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多数实施的是混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看,分类所得税制是最早开始实行的税制,但一个国家并不能在实施一种税制的基础上,就能到达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目前的情况,纵然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高,根据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们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待经济条件发展成熟,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首先,我们应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以防止税收流失,减少税收时滞性。其次,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最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此外,我国实施混合税制也更能体现依照个人能力纳税的公平原则,也使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真正能够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充分实现再分配中更加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真正达到共同富裕。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
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 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还贷,剩下5 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 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 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 000元~20 000 元适用10%的税率;20 000元~40 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 000元~60 000元适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加强税收监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
关键词:纳税申报;全媒体;数字教材
随着桌面计算机、移动手机、平板电脑、电视等学习设备的日益普及应用,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数字化学习资源在现代远程教育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数字化学习资源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就是全媒体数字教材。本文就是针对“纳税申报”课程的特点以及传统文字教材的不足,探索如何建设纳税申报全媒体数字教材。
一、前期分析
为了建设好“纳税申报”全媒体数字教材,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剖析“纳税申报”课程的特点,分析传统文字教材的不足,然后考虑如何避免和改善以适合现代远程教育的需求。
(一)传统文字教材建设缺乏时效性
“纳税申报”是一门时效性很强的课程,只要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发生了变化,那么课程内容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法规中的变化必须体现在课程的教学当中。
(二)传统文字教材建设缺乏层次性
目前的纳税申报教材从内容上看缺乏层次感,不能很好地应付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在教材的编写上,可将教材的难度分成单项技能训练和综合技能训练两个层次。从单项技能训练入手,先让学生掌握税务登记、税收缴款书的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相应税种会计处理和涉税报表编制等基础涉税业务的处理,进而进行综合技能训练,利用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及会计处理进行综合性训练,由浅入深,更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传统文字教材建设缺乏实践性
“纳税申报”是一门注重实践,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课程。“纳税申报”教材的建设应注重实践性。在教材的编写上,可以将传统的以不同税种知识为主线改为面向企业办税员的角度,以工作任务为主线,体现“岗位性”的要求,将重点放在具体税种的报税工作上。
二、设计构想
根据“纳税申报”课程内容特点、学习者对象特点、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并结合当前用于教育的媒体发展特点,提出以下设计构想:
(一)重视学习者体验,注重及时的学习分享
现代教育强调互动性,全媒体数字教材能够很好地做到这一点。除了互动性,还可以加强学习者体验,注重及时的学习分享,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媒体形式的选择,注重页面的简洁
在媒体形式的选择上,既要考虑“纳税申报”课程教学内容特点,同时充分结合学习者的特点和个性化需求。“纳税申报”课程内容图表较多,教材页面的设计必须简洁明了,要给学习者提供最直观的信息。
(三)重视内容的可更新设计,注重内容的时效性
由于“纳税申报”课程内容的时效性要求高,所以,其教材内容不能“一锤定音”,而应该是可更新的设计,即随着税法等相关内容的变化,及时更新内容。
(四)重视模块化设计和碎片化设计的融合
注重内容的系统性移动学习的特点之一是随时随地可进行学习,因此,在内容设计上应尽量进行模块化、碎片化设计,知识点之间相对独立,但同时要有一定的系统性。
三、呈现形式
根据以上的“前期分析”和“设计构想”,我们根据全媒体数字教材的不同功能,分别采用不同的呈现形式。
(一)基本功能
浏览和查看或者阅读,应该是传统文字教材和全媒体数字教材共同的基本功能。本教材可提供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材料的浏览和查看,音频、视频能够支持伴随文本阅读的播放功能。
(二)笔记功能
在屏幕左侧设计有“笔记”按钮。学习者首先点击选取需要做笔记的内容,选取的部分会有底纹出现并伴有“对话框”。学习者可以选取语音的方式或文字的方式做笔记。语音笔记,如同使用微信的对话方式;文字笔记,学习者就在对话框中输入文字。笔记当然是可保存的,可保存为“公开”方式或“私有”方式。所谓“公开”方式,就是“虚拟班级”的所有学员都有权限看到这个笔记内容,授课教师的“笔记”和想与其他学习者分享自己学习心得的学员就可以采用这种保存方式。所谓“私有”方式,就是只有学习者本人可以看到这个笔记内容。
(三)边学边练功能
为了便于学习者巩固所学内容,本教材可实现边学边练的功能,在完成知识点或章节学习后设计有“边学边练”。学习者在做完测试题之后会有“正确”或“错误”的提示,并有“答案解析”。
上海市政府网站近日披露,从11月起,上海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将全部升级,届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企业和个人,申报将不会成功。据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后,个税申报所面对的人群除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群外,月收入不到1600元(个税扣缴标准)的人员,单位也同样需要向地税机关申报其收入。
据悉,在9月底前,上海市地税局已经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升级工作并下发各单位,同时,将客户端升级版软件挂在上海财税网站上。10月份,将对各单位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可登陆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或自带电子介质向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拷贝升级软件。11月征期正式起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申报将不会成功。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是指凡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而这也意味着,今后不仅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员需要进行个税申报,其他个人也将向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和扣缴,个税申报将精确到个人。
――每日经济新闻
国企红利应优先解决社保缺口
从今年10月份开始,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155家中央企业将陆续向财政部上缴总额约17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红利。在国企必须向国家上缴红利已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人们更关心的是,钱将用到哪里?
根据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来支出的主要方向是:资本性支出(即扩大生产规模之类的挖潜投入)和消费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只是在最后才附加了一条“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必要时”、“可”、“部分”等三个修饰语,使老百姓不难发现,自己的荷包离国企分红还遥远的多。而所谓国企分红,实际上主要仍是“取之于国企,用之于国企”。这显然有违国企分红的应有之意。
国企分红用于公共事业,乃是其终极目的,它不仅充分体现了国企的内涵所在,也有利于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而目前建立和谐社会最大难题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短缺以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强化“专款专用”的资源分配和利益格局并不符合变革方向,国企红利应该更多的用于保障。
实际上,人们更乐于见到的是当前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缓解。试想,当老百姓不再有教育、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时,国内消费的激活必将为国企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支持,这也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案件开庭
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区购买了闫某的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拍卖公司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这也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9月底,沈先生将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审理。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拍卖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4条、第64条并不新,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由于它们均涉及到物权,故在《物权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列明这6套房屋是否属于闫某的非法所得或赃物。
――中国网
《能源法》框架初具雏形 可能再度设立能源部
对中国能源战略全局具有深远影响的《能源法》起草工作即将迎来一个新的节点。
日前,消息人士透露说,目前整个《能源法》的框架已大体形成,再经过几轮修订后将形成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布。预计最快10月底11月初有望现出“庐山真面目”。
“目前为止,《能源法》起草组已召开过20余次内部讨论会,全国30多个省市的发改委、经贸委及各大能源企业都曾先后参与过讨论,形成的内部讨论稿有20余稿,正式的工作稿也有5稿了。”据这位人士透露,各方纷纷就《能源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议,涉及的问题涵盖能源领域的方方面面。
“目前,各界比较关心、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包括:能源监管问题、能源领域的准入和开放问题、市场机制问题等。从现阶段来看,关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管思路在《能源法》讨论稿中已比较明晰了。”此人表示,根据《能源法》的总体精神,中国应该有一个专门机构对能源发展的各项问题统一监管,形成责权一致、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
缺少一部能源基本法一直是中国能源发展中的瓶颈和缺憾。目前,我国的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某一领域关系,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的《能源法》将弥补这一问题,使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上海证券报
易宪容:外资巧取豪夺政府应如何?
龙星基金调查案,是指美国的龙星基金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以股权并购的方式进入韩国外换银行。2006年龙星基金出售韩国外换银行的股权,如果其交易成功,龙星基金能够获得高达46亿美元的高额利润。2006年3月,韩国检察机关展开了针对龙星事件的一系列调查行动,12月,韩国检察机关声称,龙星在收购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勾结银行和政府高层官员,低估银行财政状况,最后以低于市场价将外换银行收购。
龙星基金之所以能够在并购中获得暴利,并非善于把握商业机会,也不是龙星市场手段的胜利,而是龙星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巧取豪夺韩国的国有资产。这种巧取豪夺既利用了当时韩国金融危机之困难,也利用了当时韩国税收制度的缺陷,更违反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勾结银行和政府高层官员、通过低估银行财政状况对韩国外换银行进行了低价收购。
龙星事件可以让我们得到启示。一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性在法制健全社会同样随处可见。二是尽管韩国有系统严格的廉政制度,但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相关的管理者随时都有可能通过不同方式侵占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