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汕府〔2003〕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实力自主举办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自主经办等形式进行保障。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颁布《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明确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费用征收金额、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办法及其它特殊行业交费标准、执行时间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府〔2007〕51号)》。
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三、结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系指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所需材料有:养老保险手册;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第五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只建统筹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统筹金承担部分与城镇职工标准相同。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加医疗保险前,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达到15年。
第八条初次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年以后,开始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参保人员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连续欠费两年以上的,按弃保对待。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限额医药费的赔付范围和标准,按《*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缴费参保;逾期参保的,须按当时的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在3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弃保对待。
1.1不能有效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
与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我国所实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但是就其补充的范围与人群来说,其似乎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效应。补充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项目以及保障人群,其与现阶段所实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像是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一项目所覆盖的人群范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覆盖的有着明显的重合,或是仅仅在保障的金额上有部分提升。所以,不能有效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使得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充分地保障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
1.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较低
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全部在职、退休的职工都能享受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我国的各个企业大都会在年中或年末,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集中报销,大量的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增大了企业费用报销人员的工作负荷。并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与企业中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如果报销人员在工作时稍有疏忽,就会降低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工作效率。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准
2.1标准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办法
现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标准就是,具有标准的制度办法。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标准化,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以及职工所享受的医疗消费水平等都具有积极、稳定的作用,并且,标准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对于企业内部各种方案的实施也有着一定的高效性与统一性。
2.2专业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工作
对于企业内部职工的医疗费用的报销,企业应建立专业化的报销平台,从而提高报销业务的效率,并稳定职工的焦躁情绪。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性能,使得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得以增强,从而建设稳定的职工队伍。
2.3多元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方案
企业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自身经济效益的稳定与充分的负担能力,要使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证职工的健康,并激励职工的协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企业就要对内部的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多元化的方案设计,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所使用的费用在企业自身可掌控的范围之内。并且,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所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进行随时的调整、完善。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则
3.1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的原则
企业在制定自身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首先应了解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与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效结合,从而保证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与承担能力。
3.2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合法性原则
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是按照国家与当地的有关法律与政策等所制定的,而且对于企业后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调整与完善,其也要在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指导下所进行的。比如,现行规定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最大的支付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
3.3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比例分担原则
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时,要充分考虑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自身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周围的外部环境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分担比例。科学合理的比例分配既能在企业的承受范围内给予职工最大的帮助,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合理的成本支撑,其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3.4费用报销方案的灵活性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解决企业内部职工的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在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与承担能力的基础上,保证职工的健康。所以,对于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案,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根据职工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担比例,从而保障职工与企业自身的共同利益。
4总结
近年来,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又进一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以及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以化解个人患大病、重病的医疗风险,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帮助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长远的自我医疗保险意识;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引导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医疗保障水平。
(二)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职工承受能力较强、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三)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由单位、工会与职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主商定互助互济办法。
(四)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对于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承担对因病致贫职工的医疗救助责任。拓展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各级财政、民政福利彩票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足额缴纳。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暂按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和资金管理等办法按《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按在职职工11元/人·月、退休人员16元/人·月标准划入(其中1元为个人应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和购药费;历年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普通门(急)诊、购药、家庭病床、规定病种治疗的费用和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医疗费用:
1.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6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45%、二级医院42%、三级医院40%;10000(不含) —20000元,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2%、三级医院50%;20000(不含) —30000元,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2%、三级医院60%;30000(不含) —50000元,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65%.
退休人员(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同档次住院医疗费比例支付。
经批准,转往杭州、上海三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费1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3.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为50%,其余按《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试行办法》(嘉劳社〔2002〕129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为6元/人·月[包括退休(职)人员],其中:政府资助2元/人·月,统筹基金拨付2元/人·月,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元/人·月。单位缴纳部分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的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帐户中划转。
(二)待遇: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地治疗补助60%(包括家庭病床、规定病种医疗费),外地治疗补助50%.
第八条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与标准、医疗费用的结算与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医疗保障形式。经审批,同意参保单位从其他医保形式过渡到本办法时,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社保局办妥手续,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出台的保障形式,现将名称规范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即本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即嘉政发〔2001〕11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即嘉政发〔2004〕12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
关键词: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的属地移交工作成为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因医疗保险属地移交工作关系着万千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的成本控制,如何有序推进、顺利移交是摆在神东公司面前的重要课题。
1神东公司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现状
为了保障职工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实现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与企业发展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参照周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现状并结合企业实际,神东公司自2004年9月起开始实施医疗保险内部统筹管理。截止2017年,神东公司共有参保单位65个,参保总人数26,207人,其中在职22,308人,退休3899人。在职人员单位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按上年度退休金、生活费总额的18%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地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消费。
2神东公司与地方医保政策差异
神东公司地跨蒙、陕、晋三省区,因三省区目前没有实行省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神东公司医疗保险参保地可选择的有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保德县。2015年神东公司将6地医疗保险参保条件、报销待遇、个人账户待遇标准、缴费基数、两定目录、就医管理、缴费年限规定、生育保险等政策标准编制成册,发放员工参保地调查问卷,要求员工根据政策标准及就医习惯做出参保地选择。统计结果显示,选择鄂尔多斯市参保的职工有18,120人,选择榆林市参保的职工有8240人,其余人员分散其他几个地区参保。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初步确定鄂尔多斯市、榆林市为神东公司医保参保地。目前神东公司医疗保险的待遇框架与鄂尔多斯市、榆林市统筹基本相同,但在支付标准上略有差距,在待遇支付标准上均高于各地水平。
2.1缴费比例不同
神东公司医保政策规定在职、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个人缴费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鄂尔多斯市医保政策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单位缴纳6%,在职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榆林市医保政策规定在职人员单位缴纳8%,在职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满足缴费年限的单位、个人均不缴费。鄂尔多斯市的缴费比例与神东公司医保缴费比例一致,榆林市对于在职人员的单位缴纳比例的规定要高于鄂尔多斯市与神东公司。
2.2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同
神东公司医保政策规定在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社保个人账户,单位划入部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剩余部分记入社保统筹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生活费总额的13%划入社保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社保统筹账户;鄂尔多斯市医保政策规定在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社保个人账户,单位划入部分为2%,其余记入社保统筹账户,退休人员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记入社保个人账户;榆林市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照年龄段不同,分别为在职40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3%,41~50岁,划入比例为3.6%;50岁以上,划入比例为4.5%,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5%。
2.3起付标准不同
神东公司在职人员在榆林地区、鄂尔多斯地区、包头地区及忻州地区内住院治疗的执行住院标准,起付标准为300元。不在上述地区住院的视为转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鄂尔多斯市不分地区内和地区外,起付标准为第一次入院600元,年度内以后每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榆林市在辖区内,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300元,一级2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一个年度内三次住院后,最低起付标准为三级300元,二级150元,一级1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元,辖区外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自主选择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
2.4报销比例不同
神东公司职工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住院通过统筹账户支付比例为95%,在三级医院住院为90%。退休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通过统筹账户支付比例为96%,在三级医院住院为92%;鄂尔多斯市规定在职人员在三等乙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90%,其他92%,退休人员在三等乙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92%,其他94%,在职人员转外的均为88%,退休人员转外的均为90%;榆林市规定辖区内三级医院在职90%,退休92%,二级医院在职92%,退休94%,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94%,退休96%。辖区外在职87%,退休89%。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论辖区内外,在职82%,退休84%。
2.5床位费标准不同
神东公司医保政策规定三级医院床位费为60元/天,二级及以下20元/天;鄂尔多斯市医保政策规定三级医院床位费标准为60元/天,二级医院50元/天,一级40元/天;榆林市规定三级医院30元/天,二级20元/天,一级15元/天。
2.6慢性病门诊待遇不同
神东公司医保规定了21种慢性病的病种和支付标准,个人账户支付标准从2000元至3500元不等,统筹账户支付限额从1.5万元至12万元不等,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比例报销;鄂尔多斯市医保规定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暂不限病种,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在职和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额为5000元,癌症、器官移植等重症患者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结算;榆林市医保规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至5000元的,按80%报销,支付限额为8000元的,按照85%报销,其他规定的重大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上不封顶,按照90%的比例报销。
2.7生育保险待遇不同
神东公司未设独立的生育保险。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不执行起付标准,在规定额度内持票据实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为25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为5000元。超过此额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鄂尔多斯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缴费满1年才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贴为女职工3个半月,男职工1个半月;榆林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缴费满1年才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贴为女职工90天,男职工无。
3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移交方式带来的问题及措施
从移交方式看,可分为分散属地和整体参保两种,分散属地参保的特点是同公司职工享受不同的基本医保待遇,最终又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削峰填谷”,保证全公司待遇的基本一致。这种方式带来的困难:一是不仅要平衡神东公司与地方的差异,还要平衡鄂尔多斯市与榆林市两地的差异,而两地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筹账户支付比例、异地待遇、两定机构、药品目录等都存在一定差异,如何测算差异,怎样平衡差异,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二是医疗保险转移时,鄂尔多斯市不接受统筹区外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对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对于神东公司这种下属单位分散、跨地区、跨省流动较为频繁的,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员工内部流动。相比之下,医保整体移交鄂尔多斯市保证了全公司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统一,且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提供了便利。选择分散属地参保需要提前测算两地参保的差异值,计算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比例。同时要与鄂尔多斯市医保部门协调缴费年限认定的事项。若选择整体移交,需要对参保地的选择做出详细地政策解释,争取最大认同。
3.2移交后的管理方式带来的问题及措施
移交后的管理方式,即移交后是地方直接管理还是委托神东公司管理。神东公司参保群体大,内部单位多、职工内部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且异地工作居住职工多,职工到地方医保机构办事有诸多不便,同时也增加了地方医保部门的工作难度,选择地方直接管理不易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委托神东公司管理对企业、职工和地方管理都有利,可以把移交带来的波动降到最低点。建议通过与地方社保系统联网或在神东公司周边设立经办点,保留神东公司医保部门的事项。若选择医保人员在地方社保机构业务,则需要进一步考虑业务人员的管理、考勤、住宿、通勤等问题。
3.3移交前后政策差异带来的困难及措施
一是若直接按榆林、鄂尔多斯市两地分别移交的话,会存在参保人转移责任的风险。前期参保地意向选择已过2年,期间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单位住址是否发生了变化。当医保从榆林市转入鄂尔多斯市时,会面临着鄂尔多斯市不接受统筹外关系转入的风险。二是神东公司医保政策较地方宽松,各地的药品目录、两定机构、缴费基数等政策差异解释、宣传工作将是一项大工程,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医保业务人员、下属单位劳资人员、员工都需要了解相关政策以及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尽快建设集政策宣传、自助服务及交流互动于一体的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号,及时对医保政策提供系统、权威、透彻的解答。在多种渠道中除宣传神东公司、榆林、鄂尔多斯市三地的政策差异外,提前制定移交后的医保制度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建议再次进行移交宣传,慎重选择移交方式,并确保员工充分地了解两地参保的优缺点之后再重新做出选择。另外所有相关的业务人员都要进行系统的医保政策培训,以应对后续的大量解释工作。
3.4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困难及措施
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提取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做测算。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有效、及时性决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移交后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因管理方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运行模式。移交后地方直接管理的,釆用定期到地方医保部门提取本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然后按规定计算补助的办法,实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的二次报销。为提取数据方便可以和地方医保实现联网,按网络数据计算,二次报销。实现委托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还在公司医保系统中运行,仍然是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无缝衔接,凸显了准确、便捷、及时的特点。
3.5慢性病移交面临的困难及措施
神东公司内部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的病种、待遇、鉴定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规定需特殊门诊医疗待遇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近两年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神东公司医保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神东总医院医疗专家鉴定小组对特殊待遇慢性病职工进行鉴定和复查。原在神东公司已鉴定为慢性病,且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职工,在医保移交后,由地方统一安排重新组织鉴定慢性病易引起职工队伍不稳定,不利于顺利移交。鉴于神东公司对于慢性病管理较为规范,建议与地方医保部门多沟通、多汇报神东公司特点、政策体系、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成效等,积极争取对慢性病鉴定结果的认可,避免因重新组织鉴定引发职工队伍的不稳定。
3.6缴费年限认定面临的困难及措施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限于当前政策规定,鄂尔多斯市不接受统筹区外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移关系时,对于鄂尔多斯地区以外的暂不认定缴费年限。若神东公司最终采取榆林市与鄂尔多斯市两地分散参保,首先必须确保两地对神东公司参保职工2004年9月1日起的缴费年限认定;其次为了不影响调出人员的医保待遇,由神东公司负责开具医保缴费年限证明,积极争取调出人员缴费年限认定的工作;再次在争取鄂尔多斯市对其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认可政策外,要确保每位参保职工了解鄂尔多斯市这项政策规定,避免损害职工权益,不利于内部劳动力流动。
3.7公司职能转变面临的困难及措施
移交后神东公司的定位和职责发生转变,需要与地方提前确认,以便业务的分工开展。移交过程中,要明确地方和公司的职责,做好衔接。针对神东公司职能的转变,要眼睛向内,及早动手,制定相应的流程和制度。建议先将两地的医保流程分类对比,确定哪些环节是神东公司负责的,争取到方便职工的操作流程;提前对流程进行模拟,确定各个环节的周期,可能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将若最终确定采取委托神东公司管理的方式,那么神东公司应重点考虑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监督业务,对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业务;内部医保资料进行整理存档,提前做好数据基础性工作,为审计、地方调研工作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与地方医保协商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医保基金事宜,确保基金安全,杜绝违规转移、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属地化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势所趋,在明确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能维护职工利益、企业利益的移交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过渡时间和办法,避免一刀切。留存部分结余基金用于解决过渡期的支付标准不统一及特殊情况等问题,做好风险分析和相关问题的处理预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移交的参保人数及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金收支、滚存结余、待遇标准、欠缴欠发等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数据共同清理核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韦娜.行业统筹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贵州电力技术,2014(12):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