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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新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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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新规

第1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规划设计;创新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文章对建筑规划设计的目的与作用进行了介绍,对建筑规划设计中的要素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对建筑规划设计中的创新手法进行了探讨。

二、建筑规划设计的目的与作用

1.建筑规划的目的

建筑规划的目的是能够让建筑物的功能价值可以在有效地使用周期内得到合理的提升,建筑布局能够合理的规划,进而能够实现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对于建筑物进行规划的过程,其也就是将建筑区的形体要求、风格定位、区位分析作为切入口,进而达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此来参照进行建筑物的建设。

2.建筑规划的作用

建筑规划能够有效地保证建筑物的顺利建设,其所表现出的一些价值也是建筑功能目标的实现。建筑设计需要以建筑规划作基础,一方面建筑物规划能够有效地体现出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建筑规划可以保证建筑物的功能真正实现。

建筑规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合理有效地建筑规划能够缩短建筑设计所需的时间,能够简化设计招标流程,实现了低消耗、高效率的建筑设计。如果缺乏必要的建筑规划环节,则建筑设计就需要较多的时间进行招标流程的设计;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作为两个不相同的阶段,建筑规划更多的是显现出建筑功能的前瞻性。在进行建筑的规划时,其不仅仅要考虑现在的需要,还要争取为日后的建筑开发留下适当的空间,所以,建筑设计师需要借助美学、艺术、人文、社科等领域的知识,综合使用各类技术手段做好设计工作,科学整合各类因素,进而形成一个科学的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的建筑规划方案可以很好地节省费用。通常来说,建筑开发商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建筑设计师,但招投标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了工程人、财、物的浪费,从刚开始的招投标宣传,到正式进行委托设计,这些个环节都需要费用支持。但是,建筑设计的根本宗旨是通过少量的精力、财力、时间,达到产出的最大化,所以,需要尽量降低设计费用;建筑设计要尽量规避设计风险,传统的“招标委托”设计方式,因双方不了解,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建筑设计师只说明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却无法具体阐述清除自己的规划设想。但是,提供规划方案才能让开发商对规划创意及思路有个更为全面、详细的了解,这样才能确定委托设计进行与否,更好地规避建筑规划的风险。

建筑规划设计创新方法的基础条件分析1.正确的市场认知和产品定位是前提和基础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创新,要通过开发商向建筑设计师清晰、正确地阐述所开发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定位目标,使设计师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设计灵感,再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创新的设计手法,与开发商紧密合作,一同创造出让消费目标群满意,并且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住宅项目新产品。而开发商对于一个住宅项目产品的正确定位则取决于开发商对于一个城市某个地块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认知能力。当前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节奏,各个火热地块的公开竞标以及日渐成熟、要求越来越高的客户,都对开发商是否具有及时、正确的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即将开发的住宅产品的精确定位来说,目标客户群的特征、地块内外部的资源特征、区域内其他竞争楼盘的特点以及地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等信息都是这个住宅产品定位所需要的十分重要信息。这些信息能否进行全面快速、正确的收集、整理、归纳和把握,就需要开发商采用科学的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战积累经验来获得这方面的能力。也只有做到这样,产品的定位才能更加的科学和准确,才能给建筑师们提供最好的第一手资料,也能让他们在对于产品的设计创新上更加的得心应手。

2、开放商要与设计方进行实时的互动和沟通在整个住宅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开发商要积极的与我们的建筑师进行实时的互动和沟通,这不光是要求建筑师应该具有对该产品的市场认知能力,同时也是要求开发商在规划、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专业设计方面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进行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时,一定要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尽量为目标客户群创造最为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充分的满足现代人的个性多样化和生活品味多元化的需求,使人们在居住的过程中产生一种较强的归宿感和自豪感。同时,在设计中,还要注意结合此项目所在地的特点,注意对各种有利的自然环境的利用,使得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能够相互补充,如果有必要,还必须注意对传统文化的弘扬和继承,最大程度的反映当地的传统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建筑造型上要充分反映出单个建筑的个性,并具有时代的特征;能充分的考虑到单体建筑的形象和风格的创新,并在建筑的色彩、质感、空间层次、装饰线条等方面有所创新。针对住宅设计标准在设计之前要充分的调查目标客户群的生活特性,以超前的原则认定住宅的面积标准、户室标准、设备标准和性能标准;应采用新结构、新构造和新材料,实现设计的灵活性、多样性、适应性和可改性;同时,在设计时,还应该合理的安排各功能行为空间。

四、建筑规划设计中的创新手法

1.嵌入手法

通过分析前人作品,结合设计实践,可以通过一些数字概念用以解读许多建筑规划设计的常用手法。出现在数字领域的“嵌入”多用于嵌入式系统。嵌入境式系统是以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并且软硬件可裁剪,适用于应用系统对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功耗有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它一般由嵌入式微处理器、硬件设备、嵌入式操作系统以及用户的应用程序等四个部分组成,用于实现对其他设备的控制、监视或管理等功能。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们用的手机就是一种嵌入式系统。嵌入式系统高效,低能耗,体积小,是走在科技发展尖端的技术。对应于嵌人这个词的数字ft含义,它所描述的建筑也是以某一部分为中心,与其的建筑及环境紧密结合,有机呼应。

嵌入并非简单的把一栋建筑插人到某个环境当中去,建筑作为整个系统的核心,应当起到统筹的作用,其功能、结构等因素也应贯穿于周围的每一种存在元素中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地方的交通没有引入嵌入式影像监控系统,该区域的交通会相对比较混乱,所呈现出的将是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但是将该“核心”(前面提到的嵌入式影像监控系统)引入之后,整体的交通状况就会变得很井然有序。该系统的嵌入式核心只是一种存在形式,但是他的功能深入到了交通中的每一个方面,这便是其价值所在。同理,对于一栋建筑而言,其内部空间结构的划分也应遵循嵌入式原则。作为核心的空间应该对建筑内部的整体布局起到统帅的作用。如果失去这个嵌入式核心,其空间内容再丰富,也很难给人一种协调统一的感觉。同时,在建筑功能上也应注重对于嵌入手法的应用。

作为核心的空间一样有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如果失去这个嵌入式核心,其空间做的越精彩越丰富,只能越让人感到迷惑。而在功能上,没有一个核心的控制,也会显得杂乱而不便利。也许仅仅文字上的叙述并不能完全说明嵌入的具体形象。其实我们所熟知的很多大师,都是嵌入式设计的高手。赖特的流水别墅,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经典建筑,而它也是典型的嵌入式建筑。坐落于宾夕法尼亚的岩崖之中的流水别墅,可以说是指挥着整个山谷。整筑看起来像是从地里生长出来的,它无疑成为了区域的核心,而它又是紧密的嵌入在围的崖壁之中。在建筑材料上,流水与周围环境呼应,而其平行的建筑形与周围嶙峋的山岩进行着对抗。这正体现了作为核心的统治者的气而又体现了与周围的嵌入式特征。没水别墅,这座崖壁再怎么峻峭,再怎么秀丽,也只能是普普通通的风流水别墅的嵌入,完全使得这个区域具有了一种无可替代的梦幻股的魅力。对于别墅本身,作为核心,在统一着区域的同时,也利用着周围环境造成一彩的建筑立面和其内部丰富多彩的光动。这种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正是嵌入式设计的精髓。

2.链接手法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建筑、区域、城市等系统之间都存在着链接。然而,链接与普通意义上的连接又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连接往往是被动式的。比如A与B之间存在着连接,我们可以理解成这两种事物在物理空间上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链接却是互动性的,如A和B存在着链接,有可能B和C之间也存在着链接,这样A和C之间就又存在了链接的关系,这样延续下去,使所有的组成部分在一种作用之下会变成一个链式的整体。然而在建筑设计规划过程中,各个空间之间便是一种链接的关系。各个空间的存在不仅仅只影响着自己空间内部的结构,对其他空间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当你进入一个空间时,你所听到的声音、闻到的气味等都有可能是从另外一个空间传过来的。如果各个空间之间失去了链接,而仅仅使用走廊之类的机械型方式进行连接,建筑物也就失去了其整体内部设计的意义。所以链接的存在,在建筑规划设计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从古至今,链接手法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各种建筑之中。以故宫紫禁城的设计为例,宫殿,园林,护城河等构成了一个链接关系非常明确的格局。偌大的宫城,各个部分都可以围绕链接所形成的整个系统有条不紊地运作,这都得益于建造紫禁城的能工巧匠对于链接手法的良好运用。

3.补缀手法

补缀手法多用于对旧建筑的改造。在对旧建筑的改造过程中,简单的“补旧衣服式”的改造方法,不但发挥不出良好的改造效果,还会加快对于旧建筑的毁坏。没有次序的修补只能算是杂乱无章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破坏旧建筑原有的神韵与独特的建筑文化。然而补缀手法是在保持建筑原有风格和结构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巧妙的创新手法,将新建筑或改建后的建筑融合到原来的环境中去。在对新建筑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设计时,除了应考虑原有建筑的结构、材料、造型等因素之外,还应对旧建筑的文化与神韵进行传承性的改造。但是,当对于原来风格进行改造时,也应该对一些不好的元素进行去除。例如对软件的补缀程序而言,补缀设计就是在对原来的程序进行一番严格的审核和检查之后,把不好的、错误的程序删除。在用补缀手法对旧建筑进行改造时,也应将实用性较差的部分去除或者重建,对一些好的结构设计或者建筑风格进行发扬光大。建筑规划设计中,补缀手法的意义在于:不仅使旧建筑保持更美观的外表和合理的功能,也应使旧建筑在经历了岁月的洗礼之后,其文化和历史神韵得到相应的加强与扩大。高质量的补缀设计往往能够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够使一个原本颓败的区域变的更有活力。

结束语

建筑规划设计应该从大局出发,同时尽可能的考虑细节,做到统筹兼顾,同时还应该与时俱进,吸收先进设计理念和科学技术,这样能让建筑规划设计更加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王艳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概述[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8(12)

第2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周宏文院长首先对《建筑创作》杂志社专程来贵州省院授书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认为《建筑创作》杂志为国内的建筑师、设计师搭建了很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本次为贵州省院制作的《花溪迎宾馆》一书无论是书籍的整体设计、排版还是印刷都非常新颖和精美。同时,周院长对为《花溪迎宾馆》付出心血的建筑师、设总和各专业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表示了感谢!

罗德启(贯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由《建筑创作》杂志社承编,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花溪迎宾馆》在贵阳举行首发,我感到尤为高兴,因为这本书是几年来我院艰苦创作换来的硕果,它是在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实践基础上的总结,也是近年来我院建筑创作的最新成果。这本书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问世,还在于《建筑创作》杂志社的全力支持。 花溪迎宾馆工程设计,是一项尊重自然环境,具有地域文化内涵和体现“实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的设计作品。工程设计从选点、方案、技术设计、室内设计、施工图阶段直至施工现场服务,试运行等全过程都始终遵循上述原则。

“意在笔先”:花溪迎宾馆工程的设计创意来自对场地的解读和认知,来自对黔中传统民族地域文化的理解,设计创作紧扣“环境”和“文化”两条线并力求解决四方面问题:

①建筑尽可能隐藏在山坡林木之中。

②利用独特的地貌环境,体现建筑的山地特征。

③建筑造型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在自然环境中体现平易、朴实的建筑风格。

④运用现代建筑语言再现传统文化韵味。

“实用、经济、美观”的设计方针在花溪迎宾馆工程中得到体现:宾馆的总体布局及单体建筑平面布置,能充分满足政府接待和对外经营的双重要求。宾馆的设施内容齐全,能满足住宿、餐饮、会议、康体及娱乐等使用功能要求,比较实用。因此开业以来,得到使用者与管理者的赞赏。该工程总投资两亿,单方造价不到6千元。国内同类建筑单方造价大约在1万元/m2,左右相比之下,比较经济。建筑的外部形态和室内设计源于贵州地方民居和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外形朴实大方,亲切平易,内部空间环境舒适幽雅,既富有地域文化内涵,又体现时代活力,给人以崭新的感觉。可以说花溪迎宾馆是一组本土化的地域性现代建筑。

这本书在封面设计、图片排版印刷装帧等方面都体现出很高的质量我非常喜欢。

金磊(《建筑创作》杂志社主编):

作为BIAD的传媒机构,“本分”地做事是我们的“天职”,受贵州省院罗总委托承编《花溪迎宾馆》一书就应该认真,就应该将书送到。真没想到,受到贵院如此高的礼遇,我十分感动,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建筑创作》杂志社几十位同仁向贵院致敬。《花溪迎宾馆》一书是在我们曾策划出版《中国建筑100》丛书后,再次推出的新系列,它之所以取名为《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是基于要突出“创作”,突出新作品,突出优秀的佳作。而罗德启总建筑师率贵州省院团队完成的“花溪迎宾馆”正集中了这些优势及特点,因此《花溪迎宾馆》一书成为这系列丛书的第一册,我也为它的问世而欣喜。作为正努力且不断追求卓越成绩的BIAD传媒机构,我们希望更扎实且有创造力地工作,摒弃传媒的“泡沫”现象,要以为中国最卓越的建筑设计作品服务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事件”编好每一本书。

蔡力(项目管理公司经理):

花溪迎宾馆工程项目规划用地223.3ha,建筑面积345l2m,项目总投资约1.99亿元,项目总投资按建筑面积项目约合5800元/m2,项目总投资包含有场地平整、土建、装修、空调、智能化工程,室外土建、绿化工程、灯具、洁具、家具采购安装,厨房设施采购安装,酒店用品、餐具采购配套同时包含其它基本建设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等相关费用)。

花溪迎宾馆是一座以政务接待和对外经营兼备的现代高级酒店,其投资造价控制水平比同类型建筑有明显的优势,我认为它得益于优秀的建筑创作理念和设计师、工程师们全过程的精心设计和优质服务,它体现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建设项且投资控制的综合实力――建设项目技术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我院从项目的选址到项目的建设实施,试运行至正式交付使用,不仅负责勘察设计工作,还承担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协助建设方进行项目管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作了大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对建设各项标准的确立提供出了决策的依据。如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标段的合理划分提出分析建议,对确立的各标段作好技术界面接口,有力地保障了工期。对各主要材料作了广泛的调研并提出了选材标准的建议,在体现设计要求的同时对投资的整体进行控制等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了进度控制目标,达到了各项质量控制目标,最终经结算审计,实现了投资控制目标,花溪迎宾馆工程项目体现出的是技术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王尧燕(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花溪迎宾馆是由多个多层建筑单元所组成的建筑群,结构体系大多为全现浇框架,从结构专业的角度来说,结构设计不具备特别的创新和科技含量,但由于花溪迎宾馆是一以政务接待和对外经营兼备的现代化酒店,功能较多,是集会议、食宿、餐饮、康体、娱乐等功能及其它完善配套设施为一体的建筑,并且建筑因山势而错落布置,高低不一。因此,结构设计师在设计时立足本专业从安全、美观、经济、环保的全局角度出发,同设计各专业、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紧密配合,从细微入手,在设计中尽量实现和展示建筑师的设计思想和理念,譬如:

①配合建筑外立面的需要,精心处理外墙的装饰线、采取措施确保外挂文化石、花岗岩板及大坡屋顶面上的彩瓦安全美观。

②局部采用不同的结构材料和形式:钢网架、钢结构、玻璃、彩钢板等来实现建筑师的设计思想。

③结合室内装饰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各专业配合,确保室内净空高度,满足室内装饰所需,提供室内较重装饰件如铜浮雕画等的安装方案。

④考虑客房的使用功能,采用异形柱等结构,使房间不现梁柱。

⑤环境工程中,所取用的边坡处理方案不仅做到安全、经济,并且最大限度地不破坏原生态环境。

通过花溪迎宾馆的设计,我们更

加深刻地认识到,一个优秀建筑作品的实施,依靠的是集体的智慧和团队协作,建筑专业是“龙头”,需要我们这些作“龙身”、“龙尾”的鼎力支持才能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带领整条龙腾空而起,展现于世。

郭挺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今天应邀参加《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花溪迎宾馆》专辑的首发式,原以为和其它建筑杂志一样只是介绍建筑的创作,但当我翻开《花溪迎宾馆》专辑时看到也有对我们电气专业的内容,尤为惊喜感谢《花溪迎宾馆》专辑的各位编辑们对团队合作精神的弘扬。

祝愿《建筑创作》及其系列丛书越出越好。

刘雍(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我与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建筑师结构师们密切配合,所设计的每一件作品从内容到形式都与罗总建筑师进行了充分讨论,十分默契。为花溪迎宾馆共设计制作了30多件铸铜雕塑、煅铜浮雕、汉白玉浮雕、丝织挂毯、煅银装饰、刺绣、蜡染等具有贵州地域文化特色的室内装饰品。美术设计与建筑风格相得益彰,花溪迎宾馆可以说是建筑师与美术家亲密合作的产物,我想这一种模式还可以运用到其他公共建筑设计中去。 《建筑创作》杂志社承编的《花溪迎宾馆》一书,从我们美术专业的角度看,在书籍装帧设计方面也是非常高雅的,设计十分专业化,建筑摄影也具有颇高的水平。

张雪源(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地所):

很高兴,也很感谢《建筑创作》作为一流建筑专业传媒平台对西部的关注,以及此次对花溪迎宾官项目的认可与宣传。在经济与技术改变着世界的同时,建筑文化与其它文化一样面临全球化的浪潮,在建筑技术发展方面处于整体落后的贵州,此次花溪迎宾馆的建筑创作就表达了我们在现代感中寻求地域性特点的理念。自己作为年青建筑师很高兴在此次特殊的建筑创作过程中,领会到地域建筑的独特魅力,以及罗德启总建筑师为首的创作团队的深厚建筑文化意蕴。

许剑龙(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做设计20年了,记得刚参加工作的那些年,建筑方面的书刊可以说是屈指可数,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广大建筑师的需求。而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创作和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各种建筑书籍和专业期刊也日益丰富建筑师终于可以有选择地阅读。就在这个时间段里,《建筑创作》一直被我视为执业生涯中的良师益友。所谓“良师”,是因为该刊物结合各种工程实例以及建筑师创作历程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给我的工作实践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指导和帮助,自己创作水平的提高和项目的成功无疑有《建筑创作》的一份功劳。而所谓“益友”,则是来自于对《建筑创作》副刊即“建筑师茶座:的喜爱。该副刊形式新颖独特、选题与时俱进、内容丰富多彩,既交流了建筑师在创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观点、心得,也反映建筑师的某些困惑与烦恼,可以轻松阅读却也收获颇丰,真可谓知心朋友。今天,《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首发,率先推出了《花溪迎宾馆》专辑,这无疑又给了广大建筑师尤其是本省建筑师一个惊喜。我觉得该专辑的出版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专辑向广大建筑师开辟了一个了解贵州新建筑的窗口,展示了我省建筑创作的最高水平,也是对我省工程实践的一个肯定。这无疑会更加激发我省建筑师的创作热情,从而进一步树立大家的自信心。二是这本专辑系统地总结了花溪迎宾馆的创作历程和成功经验,从尊重环境、绿色环保、地域文化、时代精神等方面介绍了该项目的工程设计特色。这在当前各种外来文化和建筑创作思潮在某种程度上困扰我省建筑师的时候,咱们本土的建筑创作应该走怎样的道路,花溪迎宾馆的成功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回答。

我们期待着《建筑创作》及其系列丛书越办越好。

皮慧(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三所建筑师):

《建筑创作》一直以来是我们十分喜爱的建筑专业学刊,今天能见到这本杂志的主编,责编和摄影师一行感到非常的意外和高兴,同时对你们辛勤的工作和高尚的职业情操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我是一名从事建筑创作的建筑师自然《建筑创作》长期以来一直就是我的挚友,不可或缺的工具书。因为这本杂志内容丰富、视野开阔,它向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大量国内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最新的建筑作品,开展了理论与实践,艺术与技术,人文与科学、继承与发展、地域文化与现念相契合等许多话题的讨论。同时尊重建筑师的原创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建筑师创作过程的艰辛、苦恼和成功实现的喜悦,提供了交流思想、张扬个性的平台,它是我们建筑师自己的专业性刊物。

工作多年,我作为建筑师又是幸运的,能够参加贵州花溪迎宾馆这样一个重要工程的建筑创作、实施、建成的全过程,还能有幸的在《建筑创作》这样的建筑刊物上有自己的作品亮相在喜悦之余,我要感谢院领导的信任总建筑师罗德启的指点。我认为,建筑创作的过程是辛苦和复杂的,但其中的乐趣和收获又是无以言表的。

胡征宇(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三所副所长):

今天非常高兴,金主编一行来我院举行《花溪迎宾馆》一书的首发式,深受感动。见到这本书的出版,引起我对往事的回忆。我个人有四点体会。

①工程组各专业之间,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设计与监理方之间配合协作良好不仅需要工作热情,还须有管理艺术及实践功底,才能做到沟通顺畅。

②通过本工程实践,老同志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中青年人学习,尤其是罗总在这个工程中倾注了很多心血从方案开始到竣工验收,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也亲临现场指导解决问题才能有工程的完美效果。相比之下,我们的差距很大,今后应多努力。

③设计工作对于工程来说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要使工程顺利实施,还需要大量的现场配合,及时解决各专业的实际问题,本工程的现场代表蔡力在长达两三年的时期间,所有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都是在现场度过的,非常辛苦,难能可贵。

④这样的工程完成后,回头认真总结很有必要,无论从技术上、管理上,协作,配合的技巧方法上都会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很大提高。所里的中青年设计工作者一定要珍惜这种难得的机会。

最后,周院长希望今后与《建筑创作》杂志社加强合作,将借助《建筑创作》杂志更多地宣传我院优秀的建筑师和优良的建筑作品。(文字初稿统筹: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许家强主任)

作者:崔卯昕,《建筑创作》杂志社 编辑部副主任

第3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规划;建设;契机

借鉴我国城镇化规划与建设以及国外新型乡村社区中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村镇规划与建设提供借鉴,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1特色城镇与村镇规划与建设文献综述

1.1城镇化发展研究

陆大道主编的《2006中国区域发展报告:城镇化进程及空间扩张》认为,城镇化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生产方法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涉及产业的转变和新产业的支撑、城乡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和转型、庞大的基本设施的建设和资源环境对它的支撑以及大量的立法、管理、国民素质提高等众多方面,必然是长斯的积累和长期发展的渐进式过程。主编的《中国城镇化道路》,主张对“小城镇大问题”的再探索,并以苏北为个案,论证了小城镇的发展在中国的社会意义。通过对“江村”和“温州模式”的比较研究,提出以农村工业化为基础的“农村内生城市化”思想。

1.2发展特色城镇的研究

仇宝兴主编的《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认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既是对中国城镇化发展未来进程和前景的重要规划和描绘,也是对城镇化发展“中国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论著通过对国内外城乡发展的若干模式进行比较,从城乡统筹、保护与开发、拉力与推力、协同与发展四个维度分析当前中国城镇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区域层面、城市层面和农村层面三个度量因子论证有序城镇化的科学合理性。

武权德和王源昌等编著的《国家战略与中国特色城镇化――来自云南的实践》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与核心区域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内在规律,进而从实践维度剖析了国家战略推动下云南城镇化的路径及发展前景。论著首先探究第三级阶梯中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城镇化的历史和现状,重点分析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与城镇化的关系;其次分析第二级阶梯中的成渝经济区、关中一天水经济区以及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现状和远景,重点梳理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城镇化的关联。

王克忠主编的《论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战略目标、道路和实现中国城镇化的策略等方面,提出了某些新观点,如中国特色城镇化目标应定为适度城镇化率为好,并强调了中国城镇化目标的质的规定性;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问题上一方面强调了发展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另一方面强调了发展县域镇、中心镇、特色镇;在中国特色城镇化策略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和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强调了又好又快的城镇化、紧凑有序发展的城镇化和非均衡重点突破的城镇化;在郊区化问题上强调了中国郊区化的特点和避免西方国家郊区化的弊端。此外,本书还强调了城镇化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将长期存在等等。

1.3新型乡村社区的专著研究

美国学者阿特主编的《国外乡村设计》,收集了大量使用了创新型设计方法的小城镇规划设计的实例,包括职业城镇规划师、地方规划委员会自愿成员、房地产业主、开发商、土地信用社和所有关注目前正在改变和塑造乡村发展模式的居民。

1.4对国内乡村社区的实证研究

戚本周、周达在“北京城郊结合部的发展演变及启示”( 戚本周、周达,2007)一文中,在研究北京城乡结合部于改革开放后发展变化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城乡结合部在北京发展中的四个作用:城乡结合部是北京城市发展的基础;城乡结合部对推动北京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城乡结合部地区承担了疏解过度挤压的城市空间的职能;以及城乡结合部承担着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能。并对北京城乡结合部发展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新时期背景下的特色城镇与村镇规划重点

村镇规划的重点,一般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另一个是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是实现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良性互动。

2.1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

从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大的方面包括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等,在农村的民生问题上有了大的突破和发展,农民养老有保障,上学少交钱,看病少交费,这三件事解决了,对农村的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2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处于城乡联动的关键点,它连接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发展小城镇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小城镇的建设过程中,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手段,使建筑和土地合理利用的有机协调的小城镇,创造发展空间小城镇。

2.3实现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良性互动

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与人文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各村镇建设中要结合当地特色和优势,建设优势产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徐世刚著.温州模式面临的挑战[J].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2期

[3]童星.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第449页

第4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侵权 建筑物坍塌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101-03

一、引言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共同连带债,将因侵权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单纯连带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都只规定一种连带之债,不再因其产生原因不同而作进一步的分类。中国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87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责任领域,笔者认为,连带责任是指被侵权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及其他具有牵连关系的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已全部赔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责任人向被侵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定的侵权责任的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

为了使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救济,同时保持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国《侵权责任法》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适用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及其他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制。笔者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各种连带责任做一个详细的研究,力图建立中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责任体系。

(一)数人侵权时的连带责任

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分别侵权责任制度,并采用“共同过错”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即只有具备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共同侵权责任,否则构成分别侵权责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二者在适用范围的互补性。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共同致害行为”或者“共同过错”,日本学者称其为“共同不法行为”,属于数人侵权行为的情形之一,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中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五元说” 、“三元说” 以及“二元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在第8~10条对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的情形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2.分别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是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对的概念,指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既不存在主观上的关联共同,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关联共同,但造成了同一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形态。中国《侵权责任法》采取客观说,从原因力是否充分的角度,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侵权行为和数个单独不充分原因偶然竞合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形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但是各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所谓“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第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相同,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同具有关联性。第三,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存在聚合的因果关系。 这是适用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所谓“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造成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害人的追偿权,使受害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充分最可能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二)网络侵权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发生在虚拟的空间而非实在空间的一种侵权形态,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发生了相应的变异,但在本质上和传统侵权行为是相同的,即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中国于2000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和2006年进行两次修改,该解释确定了网络环境下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规定了作品在网上转载的有关权利义务,明确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条件。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严格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并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的程序。虽然中国对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但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够完善,依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条款又缺乏针对性,很大程度上难以适应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的需要。

本次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调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在第36条对网络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依“通知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知道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所谓“通知”是指利害关系人就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中介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所谓“知道”,应该是“明知”而不是“应知”。

厘清以上两种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准确理解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何种条件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连带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关系,更非包含关系。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网络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知道”,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其无法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可以根据第2款发出通知。

(三)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许多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大型现代工业日益增多,即使人们在管理过程中极为谨慎,也难免会发生危险事故。高度危险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对周围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民用核设施侵权行为、民用航空器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以及高度危险物侵权行为。

依据第69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想充分理解此项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高度危险作业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险性,对生活在其周围的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对直接从事作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即使作业人极其谨慎,仍难以避免危险事物的发生;而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又会给周围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或损失。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者因危险活动而获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危险。第三,只有让事故原因的制造者承担责任,才能促使他们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四,高度危险物的受害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他们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上缺乏足够的技术手段,只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充分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的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中关于“高度危险物”应该按照第72条的规定理解,即所有人遗失、抛弃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的物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被抛弃的情况下,因为高度危险物自身的易燃、易爆、毒害等性质仍能对周围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所有人已经高度危险物抛弃,但只要第三人没有对高度危险物进行占有或者对其产生所有权,原所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仍须承担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被遗失的情况下,所有人虽未对遗失物进行占有,但仍对高度危险物拥有所有权;仍应对高度危险物因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讲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有关高度危险物安全规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高度危险物,将高度危险物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并由专人看管,防止高度危险物被盗或者非法流失。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将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严重威胁周围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因此,应当加重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使其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此外,考虑到非法占有人可能没有赔偿能力,如果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力,也不利于促使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加强管理。所以,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所有人自己占有高度危险物的,由所有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不是由受害人去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中任何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侵权责任。

(四)建筑物设施倒塌损害的连带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对物的替代责任。在中国,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等。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第86条第1款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的无过错责任,此种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从《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担保义务主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要求其对地上物倒塌承担责任,自无异议。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当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通过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任过错监理等,保证建设单位质量合格、安全。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其享有因建设工程带来的全部利益,自然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倒塌带来的侵权责任。从地上物倒塌的背后来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偷工减料、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而,在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在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地上物倒塌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非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国家对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反思。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与为自己行为负责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会造成连带责任中有经济赔偿能力但过错程度不重的人承担较重的责任,破坏了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某一侵权人没有偿还能力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就无法行使追偿权,承担了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而且,连带责任制度会鼓励原告在诉讼中有偿付能力的侵权人作为被告,即使这些人只有微小过错,仅仅因为他们比其他侵权人有偿付能力,就需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否认,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且,对于连带责任人而言,这种责任方式也并非不公平,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行为人应当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因此,有理由让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追偿制度也能导致最终责任的公平承担。在中国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具有的担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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