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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新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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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建筑产品都须符合建筑产品法规(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REGULATION(EU)No 305/2011)的要求。该法规是欧盟2011年,替代了以前的建筑产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Council Directive 89/106/EEC),过渡期为两年,现正式实施。新法规对建筑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规定了统一的条件,约束力更强。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关于产品性能与CE标志的声明;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在内的经营者义务;统一的技术标准或评估文件;技术评估机构;简化程序;指定主管当局以及指定机构;市场监管及保障措施;委托条款、过渡条款和生效条款等。

新要求

提交统一声明

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建筑产品的性能须符合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欧盟建筑产品法规附件一(ANNEX I)列明了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构成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将在与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相关的统一技术规范中加以规定。

若欧盟对建筑产品规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或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时获得技术评估机构颁发的评估文件,则生产商应提交一份建筑产品性能声明。性能声明主要应包括以下信息:

该产品所属类别;

证明该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的制度或评估制度(规定在欧盟建筑产品法规附件五ANNEX V),如工厂生产控制、抽样检测等;

该产品所适用的欧盟统一技术标准或欧盟颁发的评估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使用的特定技术文献的参考编号以及生产商声明与之相符合的产品要求;

建筑产品的拟定用途,与适用的统一技术规范相一致;

关于建筑产品的欧盟统一标准,可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CEN)的网站上查询。欧洲技术评估机构通过的欧洲技术评估文件会送交欧盟委员会,并将在欧盟公报中发表最终欧洲评估文件的清单(经常更新),企业可注意查询欧盟委员会相关公报。

根据声明的拟定用途列出的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清单;

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的性能表现,如已获颁技术评估文件,列明该文件中的基本特征的性能表现。

每种在市场上流通的建筑产品,其性能声明的文本应以书面表格或电子途径提供。当接收者要求时,应提供声明文件的纸质副本。产品性能声明应以该产品流通所在的欧盟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

加贴CE标志

涉及安全性强制要求的建筑产品需加贴CE标志。CE标志应粘贴在其生产商已按照要求做出产品性能声明的建筑产品上。著其生产商未按要求做出产品性能声明,则不得加贴CE标志。通过加贴或加盖CE标志,表明其生产商承诺保证其建筑产品符合其声明性能,并且符合其适用的所有相关要求以及其他欧盟允许加盖此标志的相关统一立法。

当欧盟对建筑产品规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或者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只获得技术评估机构颁发的评估文件时,CE标志应是证明该建筑产品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评估与其基本特征相关的性能声明的唯一标志。欧盟成员国不得再引入其他标志。当建筑产品声明的性能与其在欧盟成员国内的使用要求相符时,任一成员国不应在其领土或职责范围内禁止或阻碍带有CE标志的建筑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或使用。欧盟成员国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中采取的方法,以及其他与建筑产品的本质特性有关的国内规章应与统一标准相符。

CE标志应明显、清晰并不可清除地加贴于建筑产品或其标签上。若不可能如此加贴标志或考虑到产品的性质如此加贴没有保证,则应贴于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CE标志后应标注其第一次加贴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如2012年获得CE认证并加贴于产品上,则印上“12”)、生产商的名称和注册地址(或其识别标志)、产品类型的唯一识别码、产品性能声明的编号、声明性能的水平或分类、适用的欧盟统一技术规范的编号、指定机构的识别码(如有),以及所适用统一技术规范列明的拟定用途。应在建筑产品投放到市场之前加贴CE标志。CE标志后可以标注提示特殊风险或特殊用途的图像或其他标志。

进口商的义务

只有建筑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法规》的要求,进口商才能将其投放欧盟市场。

在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之前,进口商应确保生产商已对产品性能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及审核,并保证生产商已提交产品性能的技术文件,并按照规定提交产品性能声明。此外,还应保证该产品附带随附文件,以及在需要时由该生产商按照要求加贴CE标志及相关信息。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某建筑产品其性能不符合产品性能声明或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的,不应将该建筑产品投放市场流通,直到产品与其性能声明相符并符合法规其他适用的要求,或直到其性能声明被修正。当该产品表现出使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生产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产品上应标有进口商名称、其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其联系地址,或者,当不能标注时,在其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标注。

当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时,进口商应确保该产品附带有由该欧盟成员国规定的语言书写的使用说明以及安全信息。

进口商应确保,当某建筑产品由其负责时,产品的仓储或运输条件不应损害其符合产品性能声明及法规中其他相关要求。

进口商应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所声明的建筑产品性能的准确性、可靠性及稳定性,对已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进行抽样测试、调查,且如有必要,对产品投诉进行登记,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及时通知此类产品的分销商。

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于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其性能不符合产品性能声明或不符合法规相关要求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使得该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撇下或召回产品。此外当该产品表现出使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该产品所在欧盟成员国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提供细节信息,特别是提交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所采取纠正措施的信息。

进口商应在建筑产品投放市场10年内保管提交给相关市场监管机构的产品性能声明副本,并确保产品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当局要求提交。

进口商应考虑到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交证明建筑产品性能符合其性能声明且符合法规适用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必要文件。进口商应与主管部门紧密合作,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消除生产商已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注意问题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实施使得欧盟统一标准成为强制性的标准,CE标志成为欧洲经济区域内建筑产品安全性的唯一证明。这对拟打人欧盟市场的中国建材制造商和出口商有一定好处,企业不必再到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做检测就能通行欧盟市场,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认证费用。但是,该法规的实施也对经营者提出了产品性能声明的更严格的要求,其中对进口商的要求就相当于对中国建材行业制造商和出口商的要求。中国相关制造商和出口商

CE标志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的意思,也可以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即“符合欧洲要求”的意思。CE标志(CE marking)是欧盟安全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所有相关法规要求并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简称EEA,包括欧盟27国和冰岛、挪威、卢森堡)以及土耳其自由流通。并不是所有产品都需加贴CE标志,只有那些具体的欧盟指令规定需进行CE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才需加贴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盟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如果产品是从欧盟外国家进口的,进口商要证实欧盟境外生产商采取了必要的步骤,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单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应注意以下问题。

熟悉欧盟建筑产品的标准。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2013年4月的关于建筑产品标准的简介(Snapsho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for Standards to be cit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under the Construction ProductDirective),欧盟关于建筑产品的统一标准(也称协调标准)有508份。中国企业应对自己经营的产品的欧盟统一标准的内容非常熟悉,并按该标准来提升产品质量。

对于没有欧盟统一标准的建筑产品,应向欧洲技术评估机构(Technical Assessment Body,TAB)请求出具欧洲技术评估文件(European Assessment Document)。欧洲技术评估应包括按级别或类别,或附于产品说明中的拟申报的产品性能,该性能具有经生产商及技术评估机构双方同意的用于拟申报用途的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以及实施评估系统及审核产品性能稳定性的必要的技术细节。即对进入欧洲市场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估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中国出口商应熟悉建筑产品性能声明的内容及提交的要求,应欧洲进口商的要求向其提品性能声明和相关技术文件。同时应对提交的声明和文件的副本保管至少10年,以备查询。

第2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周宏文院长首先对《建筑创作》杂志社专程来贵州省院授书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认为《建筑创作》杂志为国内的建筑师、设计师搭建了很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本次为贵州省院制作的《花溪迎宾馆》一书无论是书籍的整体设计、排版还是印刷都非常新颖和精美。同时,周院长对为《花溪迎宾馆》付出心血的建筑师、设总和各专业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表示了感谢!

罗德启(贯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由《建筑创作》杂志社承编,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花溪迎宾馆》在贵阳举行首发,我感到尤为高兴,因为这本书是几年来我院艰苦创作换来的硕果,它是在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实践基础上的总结,也是近年来我院建筑创作的最新成果。这本书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问世,还在于《建筑创作》杂志社的全力支持。 花溪迎宾馆工程设计,是一项尊重自然环境,具有地域文化内涵和体现“实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的设计作品。工程设计从选点、方案、技术设计、室内设计、施工图阶段直至施工现场服务,试运行等全过程都始终遵循上述原则。

“意在笔先”:花溪迎宾馆工程的设计创意来自对场地的解读和认知,来自对黔中传统民族地域文化的理解,设计创作紧扣“环境”和“文化”两条线并力求解决四方面问题:

①建筑尽可能隐藏在山坡林木之中。

②利用独特的地貌环境,体现建筑的山地特征。

③建筑造型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在自然环境中体现平易、朴实的建筑风格。

④运用现代建筑语言再现传统文化韵味。

“实用、经济、美观”的设计方针在花溪迎宾馆工程中得到体现:宾馆的总体布局及单体建筑平面布置,能充分满足政府接待和对外经营的双重要求。宾馆的设施内容齐全,能满足住宿、餐饮、会议、康体及娱乐等使用功能要求,比较实用。因此开业以来,得到使用者与管理者的赞赏。该工程总投资两亿,单方造价不到6千元。国内同类建筑单方造价大约在1万元/m2,左右相比之下,比较经济。建筑的外部形态和室内设计源于贵州地方民居和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外形朴实大方,亲切平易,内部空间环境舒适幽雅,既富有地域文化内涵,又体现时代活力,给人以崭新的感觉。可以说花溪迎宾馆是一组本土化的地域性现代建筑。

这本书在封面设计、图片排版印刷装帧等方面都体现出很高的质量我非常喜欢。

金磊(《建筑创作》杂志社主编):

作为BIAD的传媒机构,“本分”地做事是我们的“天职”,受贵州省院罗总委托承编《花溪迎宾馆》一书就应该认真,就应该将书送到。真没想到,受到贵院如此高的礼遇,我十分感动,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建筑创作》杂志社几十位同仁向贵院致敬。《花溪迎宾馆》一书是在我们曾策划出版《中国建筑100》丛书后,再次推出的新系列,它之所以取名为《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是基于要突出“创作”,突出新作品,突出优秀的佳作。而罗德启总建筑师率贵州省院团队完成的“花溪迎宾馆”正集中了这些优势及特点,因此《花溪迎宾馆》一书成为这系列丛书的第一册,我也为它的问世而欣喜。作为正努力且不断追求卓越成绩的BIAD传媒机构,我们希望更扎实且有创造力地工作,摒弃传媒的“泡沫”现象,要以为中国最卓越的建筑设计作品服务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事件”编好每一本书。

蔡力(项目管理公司经理):

花溪迎宾馆工程项目规划用地223.3ha,建筑面积345l2m,项目总投资约1.99亿元,项目总投资按建筑面积项目约合5800元/m2,项目总投资包含有场地平整、土建、装修、空调、智能化工程,室外土建、绿化工程、灯具、洁具、家具采购安装,厨房设施采购安装,酒店用品、餐具采购配套同时包含其它基本建设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等相关费用)。

花溪迎宾馆是一座以政务接待和对外经营兼备的现代高级酒店,其投资造价控制水平比同类型建筑有明显的优势,我认为它得益于优秀的建筑创作理念和设计师、工程师们全过程的精心设计和优质服务,它体现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建设项且投资控制的综合实力――建设项目技术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我院从项目的选址到项目的建设实施,试运行至正式交付使用,不仅负责勘察设计工作,还承担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协助建设方进行项目管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作了大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对建设各项标准的确立提供出了决策的依据。如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标段的合理划分提出分析建议,对确立的各标段作好技术界面接口,有力地保障了工期。对各主要材料作了广泛的调研并提出了选材标准的建议,在体现设计要求的同时对投资的整体进行控制等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了进度控制目标,达到了各项质量控制目标,最终经结算审计,实现了投资控制目标,花溪迎宾馆工程项目体现出的是技术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王尧燕(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花溪迎宾馆是由多个多层建筑单元所组成的建筑群,结构体系大多为全现浇框架,从结构专业的角度来说,结构设计不具备特别的创新和科技含量,但由于花溪迎宾馆是一以政务接待和对外经营兼备的现代化酒店,功能较多,是集会议、食宿、餐饮、康体、娱乐等功能及其它完善配套设施为一体的建筑,并且建筑因山势而错落布置,高低不一。因此,结构设计师在设计时立足本专业从安全、美观、经济、环保的全局角度出发,同设计各专业、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紧密配合,从细微入手,在设计中尽量实现和展示建筑师的设计思想和理念,譬如:

①配合建筑外立面的需要,精心处理外墙的装饰线、采取措施确保外挂文化石、花岗岩板及大坡屋顶面上的彩瓦安全美观。

②局部采用不同的结构材料和形式:钢网架、钢结构、玻璃、彩钢板等来实现建筑师的设计思想。

③结合室内装饰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各专业配合,确保室内净空高度,满足室内装饰所需,提供室内较重装饰件如铜浮雕画等的安装方案。

④考虑客房的使用功能,采用异形柱等结构,使房间不现梁柱。

⑤环境工程中,所取用的边坡处理方案不仅做到安全、经济,并且最大限度地不破坏原生态环境。

通过花溪迎宾馆的设计,我们更

加深刻地认识到,一个优秀建筑作品的实施,依靠的是集体的智慧和团队协作,建筑专业是“龙头”,需要我们这些作“龙身”、“龙尾”的鼎力支持才能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带领整条龙腾空而起,展现于世。

郭挺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今天应邀参加《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花溪迎宾馆》专辑的首发式,原以为和其它建筑杂志一样只是介绍建筑的创作,但当我翻开《花溪迎宾馆》专辑时看到也有对我们电气专业的内容,尤为惊喜感谢《花溪迎宾馆》专辑的各位编辑们对团队合作精神的弘扬。

祝愿《建筑创作》及其系列丛书越出越好。

刘雍(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我与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建筑师结构师们密切配合,所设计的每一件作品从内容到形式都与罗总建筑师进行了充分讨论,十分默契。为花溪迎宾馆共设计制作了30多件铸铜雕塑、煅铜浮雕、汉白玉浮雕、丝织挂毯、煅银装饰、刺绣、蜡染等具有贵州地域文化特色的室内装饰品。美术设计与建筑风格相得益彰,花溪迎宾馆可以说是建筑师与美术家亲密合作的产物,我想这一种模式还可以运用到其他公共建筑设计中去。 《建筑创作》杂志社承编的《花溪迎宾馆》一书,从我们美术专业的角度看,在书籍装帧设计方面也是非常高雅的,设计十分专业化,建筑摄影也具有颇高的水平。

张雪源(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地所):

很高兴,也很感谢《建筑创作》作为一流建筑专业传媒平台对西部的关注,以及此次对花溪迎宾官项目的认可与宣传。在经济与技术改变着世界的同时,建筑文化与其它文化一样面临全球化的浪潮,在建筑技术发展方面处于整体落后的贵州,此次花溪迎宾馆的建筑创作就表达了我们在现代感中寻求地域性特点的理念。自己作为年青建筑师很高兴在此次特殊的建筑创作过程中,领会到地域建筑的独特魅力,以及罗德启总建筑师为首的创作团队的深厚建筑文化意蕴。

许剑龙(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做设计20年了,记得刚参加工作的那些年,建筑方面的书刊可以说是屈指可数,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广大建筑师的需求。而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创作和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各种建筑书籍和专业期刊也日益丰富建筑师终于可以有选择地阅读。就在这个时间段里,《建筑创作》一直被我视为执业生涯中的良师益友。所谓“良师”,是因为该刊物结合各种工程实例以及建筑师创作历程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给我的工作实践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指导和帮助,自己创作水平的提高和项目的成功无疑有《建筑创作》的一份功劳。而所谓“益友”,则是来自于对《建筑创作》副刊即“建筑师茶座:的喜爱。该副刊形式新颖独特、选题与时俱进、内容丰富多彩,既交流了建筑师在创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观点、心得,也反映建筑师的某些困惑与烦恼,可以轻松阅读却也收获颇丰,真可谓知心朋友。今天,《建筑创作新设计作品100》丛书首发,率先推出了《花溪迎宾馆》专辑,这无疑又给了广大建筑师尤其是本省建筑师一个惊喜。我觉得该专辑的出版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专辑向广大建筑师开辟了一个了解贵州新建筑的窗口,展示了我省建筑创作的最高水平,也是对我省工程实践的一个肯定。这无疑会更加激发我省建筑师的创作热情,从而进一步树立大家的自信心。二是这本专辑系统地总结了花溪迎宾馆的创作历程和成功经验,从尊重环境、绿色环保、地域文化、时代精神等方面介绍了该项目的工程设计特色。这在当前各种外来文化和建筑创作思潮在某种程度上困扰我省建筑师的时候,咱们本土的建筑创作应该走怎样的道路,花溪迎宾馆的成功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回答。

我们期待着《建筑创作》及其系列丛书越办越好。

皮慧(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三所建筑师):

《建筑创作》一直以来是我们十分喜爱的建筑专业学刊,今天能见到这本杂志的主编,责编和摄影师一行感到非常的意外和高兴,同时对你们辛勤的工作和高尚的职业情操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我是一名从事建筑创作的建筑师自然《建筑创作》长期以来一直就是我的挚友,不可或缺的工具书。因为这本杂志内容丰富、视野开阔,它向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大量国内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最新的建筑作品,开展了理论与实践,艺术与技术,人文与科学、继承与发展、地域文化与现念相契合等许多话题的讨论。同时尊重建筑师的原创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建筑师创作过程的艰辛、苦恼和成功实现的喜悦,提供了交流思想、张扬个性的平台,它是我们建筑师自己的专业性刊物。

工作多年,我作为建筑师又是幸运的,能够参加贵州花溪迎宾馆这样一个重要工程的建筑创作、实施、建成的全过程,还能有幸的在《建筑创作》这样的建筑刊物上有自己的作品亮相在喜悦之余,我要感谢院领导的信任总建筑师罗德启的指点。我认为,建筑创作的过程是辛苦和复杂的,但其中的乐趣和收获又是无以言表的。

胡征宇(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三所副所长):

今天非常高兴,金主编一行来我院举行《花溪迎宾馆》一书的首发式,深受感动。见到这本书的出版,引起我对往事的回忆。我个人有四点体会。

①工程组各专业之间,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设计与监理方之间配合协作良好不仅需要工作热情,还须有管理艺术及实践功底,才能做到沟通顺畅。

②通过本工程实践,老同志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中青年人学习,尤其是罗总在这个工程中倾注了很多心血从方案开始到竣工验收,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也亲临现场指导解决问题才能有工程的完美效果。相比之下,我们的差距很大,今后应多努力。

③设计工作对于工程来说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要使工程顺利实施,还需要大量的现场配合,及时解决各专业的实际问题,本工程的现场代表蔡力在长达两三年的时期间,所有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都是在现场度过的,非常辛苦,难能可贵。

④这样的工程完成后,回头认真总结很有必要,无论从技术上、管理上,协作,配合的技巧方法上都会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很大提高。所里的中青年设计工作者一定要珍惜这种难得的机会。

最后,周院长希望今后与《建筑创作》杂志社加强合作,将借助《建筑创作》杂志更多地宣传我院优秀的建筑师和优良的建筑作品。(文字初稿统筹: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许家强主任)

作者:崔卯昕,《建筑创作》杂志社 编辑部副主任

第3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规划;建设;契机

借鉴我国城镇化规划与建设以及国外新型乡村社区中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村镇规划与建设提供借鉴,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1特色城镇与村镇规划与建设文献综述

1.1城镇化发展研究

陆大道主编的《2006中国区域发展报告:城镇化进程及空间扩张》认为,城镇化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生产方法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涉及产业的转变和新产业的支撑、城乡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和转型、庞大的基本设施的建设和资源环境对它的支撑以及大量的立法、管理、国民素质提高等众多方面,必然是长斯的积累和长期发展的渐进式过程。主编的《中国城镇化道路》,主张对“小城镇大问题”的再探索,并以苏北为个案,论证了小城镇的发展在中国的社会意义。通过对“江村”和“温州模式”的比较研究,提出以农村工业化为基础的“农村内生城市化”思想。

1.2发展特色城镇的研究

仇宝兴主编的《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认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既是对中国城镇化发展未来进程和前景的重要规划和描绘,也是对城镇化发展“中国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论著通过对国内外城乡发展的若干模式进行比较,从城乡统筹、保护与开发、拉力与推力、协同与发展四个维度分析当前中国城镇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区域层面、城市层面和农村层面三个度量因子论证有序城镇化的科学合理性。

武权德和王源昌等编著的《国家战略与中国特色城镇化――来自云南的实践》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与核心区域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内在规律,进而从实践维度剖析了国家战略推动下云南城镇化的路径及发展前景。论著首先探究第三级阶梯中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城镇化的历史和现状,重点分析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与城镇化的关系;其次分析第二级阶梯中的成渝经济区、关中一天水经济区以及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现状和远景,重点梳理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城镇化的关联。

王克忠主编的《论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战略目标、道路和实现中国城镇化的策略等方面,提出了某些新观点,如中国特色城镇化目标应定为适度城镇化率为好,并强调了中国城镇化目标的质的规定性;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问题上一方面强调了发展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另一方面强调了发展县域镇、中心镇、特色镇;在中国特色城镇化策略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和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强调了又好又快的城镇化、紧凑有序发展的城镇化和非均衡重点突破的城镇化;在郊区化问题上强调了中国郊区化的特点和避免西方国家郊区化的弊端。此外,本书还强调了城镇化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将长期存在等等。

1.3新型乡村社区的专著研究

美国学者阿特主编的《国外乡村设计》,收集了大量使用了创新型设计方法的小城镇规划设计的实例,包括职业城镇规划师、地方规划委员会自愿成员、房地产业主、开发商、土地信用社和所有关注目前正在改变和塑造乡村发展模式的居民。

1.4对国内乡村社区的实证研究

戚本周、周达在“北京城郊结合部的发展演变及启示”( 戚本周、周达,2007)一文中,在研究北京城乡结合部于改革开放后发展变化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城乡结合部在北京发展中的四个作用:城乡结合部是北京城市发展的基础;城乡结合部对推动北京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城乡结合部地区承担了疏解过度挤压的城市空间的职能;以及城乡结合部承担着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能。并对北京城乡结合部发展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新时期背景下的特色城镇与村镇规划重点

村镇规划的重点,一般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另一个是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是实现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良性互动。

2.1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

从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大的方面包括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等,在农村的民生问题上有了大的突破和发展,农民养老有保障,上学少交钱,看病少交费,这三件事解决了,对农村的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2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处于城乡联动的关键点,它连接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发展小城镇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小城镇的建设过程中,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手段,使建筑和土地合理利用的有机协调的小城镇,创造发展空间小城镇。

2.3实现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良性互动

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与人文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各村镇建设中要结合当地特色和优势,建设优势产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徐世刚著.温州模式面临的挑战[J].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2期

[3]童星.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第449页

第4篇: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侵权 建筑物坍塌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101-03

一、引言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共同连带债,将因侵权产生的连带债规定为单纯连带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都只规定一种连带之债,不再因其产生原因不同而作进一步的分类。中国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87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责任领域,笔者认为,连带责任是指被侵权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及其他具有牵连关系的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已全部赔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责任人向被侵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定的侵权责任的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

为了使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救济,同时保持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国《侵权责任法》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适用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及其他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制。笔者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各种连带责任做一个详细的研究,力图建立中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责任体系。

(一)数人侵权时的连带责任

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分别侵权责任制度,并采用“共同过错”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即只有具备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共同侵权责任,否则构成分别侵权责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二者在适用范围的互补性。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共同致害行为”或者“共同过错”,日本学者称其为“共同不法行为”,属于数人侵权行为的情形之一,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中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五元说” 、“三元说” 以及“二元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在第8~10条对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的情形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2.分别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是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对的概念,指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既不存在主观上的关联共同,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关联共同,但造成了同一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形态。中国《侵权责任法》采取客观说,从原因力是否充分的角度,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侵权行为和数个单独不充分原因偶然竞合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形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但是各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所谓“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第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相同,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同具有关联性。第三,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存在聚合的因果关系。 这是适用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所谓“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造成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害人的追偿权,使受害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充分最可能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二)网络侵权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发生在虚拟的空间而非实在空间的一种侵权形态,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发生了相应的变异,但在本质上和传统侵权行为是相同的,即行为人违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中国于2000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和2006年进行两次修改,该解释确定了网络环境下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规定了作品在网上转载的有关权利义务,明确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条件。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严格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并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的程序。虽然中国对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但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够完善,依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条款又缺乏针对性,很大程度上难以适应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的需要。

本次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调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在第36条对网络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依“通知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知道规则”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所谓“通知”是指利害关系人就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中介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所谓“知道”,应该是“明知”而不是“应知”。

厘清以上两种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准确理解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何种条件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连带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关系,更非包含关系。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网络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知道”,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其无法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可以根据第2款发出通知。

(三)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许多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大型现代工业日益增多,即使人们在管理过程中极为谨慎,也难免会发生危险事故。高度危险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对周围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民用核设施侵权行为、民用航空器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以及高度危险物侵权行为。

依据第69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想充分理解此项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高度危险作业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险性,对生活在其周围的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对直接从事作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即使作业人极其谨慎,仍难以避免危险事物的发生;而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又会给周围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或损失。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者因危险活动而获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危险。第三,只有让事故原因的制造者承担责任,才能促使他们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四,高度危险物的受害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他们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上缺乏足够的技术手段,只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充分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的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中关于“高度危险物”应该按照第72条的规定理解,即所有人遗失、抛弃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的物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被抛弃的情况下,因为高度危险物自身的易燃、易爆、毒害等性质仍能对周围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所有人已经高度危险物抛弃,但只要第三人没有对高度危险物进行占有或者对其产生所有权,原所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仍须承担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被遗失的情况下,所有人虽未对遗失物进行占有,但仍对高度危险物拥有所有权;仍应对高度危险物因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讲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有关高度危险物安全规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高度危险物,将高度危险物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并由专人看管,防止高度危险物被盗或者非法流失。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将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严重威胁周围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因此,应当加重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使其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此外,考虑到非法占有人可能没有赔偿能力,如果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力,也不利于促使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加强管理。所以,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所有人自己占有高度危险物的,由所有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不是由受害人去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中任何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侵权责任。

(四)建筑物设施倒塌损害的连带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对物的替代责任。在中国,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等。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第86条第1款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的无过错责任,此种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从《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担保义务主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要求其对地上物倒塌承担责任,自无异议。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当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通过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任过错监理等,保证建设单位质量合格、安全。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其享有因建设工程带来的全部利益,自然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倒塌带来的侵权责任。从地上物倒塌的背后来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偷工减料、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而,在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在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地上物倒塌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非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国家对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反思。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与为自己行为负责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会造成连带责任中有经济赔偿能力但过错程度不重的人承担较重的责任,破坏了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某一侵权人没有偿还能力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就无法行使追偿权,承担了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而且,连带责任制度会鼓励原告在诉讼中有偿付能力的侵权人作为被告,即使这些人只有微小过错,仅仅因为他们比其他侵权人有偿付能力,就需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否认,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且,对于连带责任人而言,这种责任方式也并非不公平,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行为人应当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因此,有理由让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追偿制度也能导致最终责任的公平承担。在中国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具有的担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田.论民事连带责任[J].法学杂志,1986,(4).

[2]孔祥俊.论连带责任[J].法学研究,1992,(4).

[3]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6]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7]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8]汪智渊.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9]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