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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金问题是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高校利用融资渠道筹措建设发展资金时,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贷款渠道,还应包括项目融资(BOT)、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融资渠道。
关键词高校融资渠道资金筹措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处理
一、租赁协议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IAS17)对租赁作出以下定义: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租赁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是实质上将附着在某项资产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回报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形式。除此之外的租赁形式即为经营租赁。决定一种租赁是哪种类型的第一步就是配股是否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回报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所有权的风险主要包括承租人履行维修和保护的行为,由承租人对资产投保,承租人承担由于闲置的生产能力所带来的损失的风险,以及承租人承担技术过时的风险;所有权的回报则是指承租人在资产绝大部分或者所有使用寿命内对其的使用权。
IAS17对于租赁的分类提供了向导,下列情况通常被归类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的最后,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租赁协议下有某种选择权,承租人能够以低于行使权利当时的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该项资产;即使名义上所有权没有转移,租赁条款是针对于该资产绝大部分的经济寿命也被当做融资租赁;在租赁的开始阶段,最低租赁费用的现值几乎等于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被租赁的资产拥有一种特殊的属性,只有该承租人在不作出重大修改的前提下能够使用该项资产;如果租赁协议给予承租人取消租赁的权利,出租人因为承租人取消租赁带来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也被视为融资租赁;由于公允价值波动带来的收益或者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能够以低于市场支付费用的租金在租赁协议结束后进行又一个期间的租赁。
二、实质重于形式
1.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在众多交易类型中,商业实质和法律形式存在一定差异:商业实质反映了某项交易的财务现实;法律形式则是该项交易的法律现实。会计师通常被要求反映交易的商业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2.融资租赁下的实质重于形式:当一项资产在融资租赁下出租,那么这项交易的法律形式和其商业实质之间将存在差异。该项交易的法律形式为该项资产从法律角度来讲依然为出租资产的一方即出租人所有;其商业实质为支付租金的一方即承租人在资产绝大部分甚至所有的使用寿命内对其拥有使用权,承租人实际上通过贷款的形式(融资租赁委托)购买了该项资产。
3.租赁的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因为融资租赁的商业实质是承租人是某项资产的实际有效所有者,会计处理的要求是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将该项资产记为固定资产,对于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应付租金记作一项负债。IAS17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规范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IAS17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对于资产的定义相一致:资产是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可流入企业的资源。所有权不是必须的,但控制权是其基本特征。因此,IAS17认为一项在融资租赁协议下的资产必须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汇中记录为一笔资产和一笔相应的负债。
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每期归集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保险统计方法和数字总和折旧法,本文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来说明。会计分录总结如下:(1)在起租日以最低租赁付款额或者所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现值记录: 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租赁款;(2)在租赁的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借记:折旧费用,贷记: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3)伴随每笔租金的支付,借记:应付租赁款,贷记:现金,同时借记:利息费用,贷记:应付租赁款。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应该取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和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期限二者中的较小值进行折旧,租赁期限既包括条款规定的首次期限,也包括承租人有权利继续承租该项资产的期限,假设这个权利很有可能被承租人行使。每一笔租金支出都应划分为两部分:计入利润表的财务费用和作为负债的减项进行偿还义务的支付租金行为。
四、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经营租赁的资产在性质上与融资租赁资产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所有权的风险和回报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因此对其会计处理也非常不同,这项资产并不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取而代之的是在经营租赁下的租金费用以直线法(除非有另一种更加合适的系统而合理的方法)分摊在租赁期限内并直接计入到利润表中。支付的数额与计入费用数额的差异则被记作预付账款或者应计项目。
2.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如果一项融资租赁错误地以经营租赁记录,它将对财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由于没有固定资产的确认导致资产被低估,继而运营资本收益率(ROCE)被高估;由于没有应付租赁款该项负债的确认导致负债被低估,继而财务杠杆率(Gearing)被低估;对于利润表有较小的影响。
参考文献: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协议、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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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租进本协议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具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 长租赁期
本协议一俟生效,甲乙双方开始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但本协议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开始。
租赁物件的议付日为起租日,物件一经议付,租赁期即告开始,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
本协议的租赁期为_______年。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租赁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租赁委托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和货价,在购货协议的技术条款附件上正式签字,并在购货协议上作确认签字。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交货。对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分别在验收和试车 后把验收证明和试车报告寄交甲方。如发生问题,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如无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货证明书,确认租赁物件如数收妥,并全部符合协议的要求。
3.如交货的租赁物件在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方面与购货协议的规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尽可能地协助乙方向卖方索赔。但鉴于融资性租赁,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用期过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维持良好的状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复原。如无法修复,乙方仍应无条件地履行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 租赁及费用
1.租赁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融资利息、手续费及银行费用等。考虑到协议签署时尚不能确切估计上述成本的实行金额,本协议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件议付后,如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应以实际成本为准。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担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________年偿还一次本息。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为宽限期,仅支付利息。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每__________年偿还一次本息,共分________次还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期如数将应付租金电汇甲方指定的账户。
3.本协议的计算货币为________,利息采用该货币的固定/浮动利率。
固定:年息按_______年期固定利息_______%计算。
浮动:按每期付息之日伦敦同业拆放(libor)
期利率为基础另加________%利差计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物件总金额的________%作为一次性手续费。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部分,可按付款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天内将手续费电汇给甲方指定的帐户。
5.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几种费用。
银行费用:
交货途中的保险费和运输费(cif除外);
从 目的港到乙方企业的国内运输费;
租赁物件的进口关税;
租赁物件在国内的保险费;
由于乙方的原因推迟用款的承担费。
上述各种费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者,均应在开证前把有关款项汇入甲方账户,或收到有关费用打入成本,否则不能开证。
第七条 保证金
1.在本协议签订的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金额________%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
2.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甲方遭到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 保险
1.无论检验时可能发生什么情况,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息,租赁物件一俟抵达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_______保险公司以甲方的名义对物件投保财产险。其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租赁物件的总金额,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赁期。投保应使用外汇________。
保险费在签约时按每年0.3%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关税
租赁物件及附带原料等的海关关税等各项税款由乙方承付。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关证明。核准后,乙方即应把免税证明寄交甲方,以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迟延利息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所规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罚息在协议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1.5%计收。
第十一条 经济担保
1.乙方委托________为本协议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2.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和督促乙方切实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发生倒闭、停产、合并等情况),当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之内无异议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满时,乙方可按十美元的象征性货价向甲方买进租赁物件,货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内。
甲方应在收款后一周内送乙方一份“设备所有权转让书”,以确认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正式转让。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 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得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上述仲裁,当事人都应服从执行。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各附件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租赁委托书
2.租赁协议附表
3.购货协议及设备清单
4.经济担保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济担保人持协议副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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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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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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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协议编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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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造厂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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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卖方预定交货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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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货地点(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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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设置或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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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租金支付方式:通过电源分期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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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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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成本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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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浮动利率时本金总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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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率时本金总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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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租金支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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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年月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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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年月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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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年月日金额:│
│├─────────────────────────────┤
││第四期年月日金额:│
│├─────────────────────────────┤
││第五期年月日金额:│
│ ├─────────────────────────────┤
││第六期年月日金额:│
│├─────────────────────────────┤
││第七期年月日金额:│
│├─────────────────────────────┤
││第八期年月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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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年月日金额:│
│├─────────────────────────────┤
││第十期年月日金额:│
│├─────────────────────────────┤
││第十一期年月日金额: │
│├─────────────────────────────┤
││第十二期年月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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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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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证金(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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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手续费(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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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名义货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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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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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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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说明
(一)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设备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协议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协议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外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三)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协议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时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五)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六)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此费用由谁承担。
以上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2.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
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一)“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十五)“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
以上会计科目新制度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六)“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十七)“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八)“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十九)“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债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内容摘要:美国“硅谷”的成功证明了创业型经济的强大力量,其启示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发展创业型经济,而这就离不开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进行创业。文章首先对农民创业的研究背景及文献进行了梳理;接着剖析了农民创业融资面临的困境;然后探讨了农民创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农民创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创业 融资模式 创新 金融
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农民增收、变富、奔小康,为此进入新世纪以来从免缴农业税、增加农业补贴、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到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无不体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从哲学上事物发展与内外因关系的角度来说通过农民自身创业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内学界对农民创业从影响因素、创业支持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调查实证分析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如徐辉、李录堂(2008)从创业支撑体系的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创业的现状与面临的困难,然后提出从设立农村创业风险基金等方面来创建并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调查实证分析角度也是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例如黄敬宝等人(2012)对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四省部分地市的106位创业农民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访谈及问卷的数据整理分析得出农民创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农民创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应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然而从融资模式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目前还比较少,所以本文拟从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这个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
农民创业融资现状
为了解决民工返乡潮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的压力以及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来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农民创业。第一,在财税方面,国家对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每年都在持续增加,而且农业补贴基本涉及到了农业的所有方面;国家对涉及农业方面的农民创业企业实行免税等政策。第二,在用水、用电、用地方面:对农民创业企业的用水用电是按照生活性用水用电收费的;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创业企业。第三,在金融扶持方面:国家通过借鉴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贷款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开辟了针对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小额贷款具体金额是3千到5万元,目前受理小额贷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邮证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部分地区正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等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款。然而这些政策措施收效不是很明显。
根据笔者2012年暑假对广西全区、安徽省、湖南省和河北省部分地市的上百名农民创业者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农民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基本都是利用自有资金来启动自己的创业项目,但是随着企业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创业企业明显出现了资金缺口。当调研组成员问农民创业者是否会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小额信贷小对企业的资金缺口来说顶多是杯水车薪,而其他贷款金融产品因要求满足不了而难以获取;他们最终会选择成本较高的民间融资甚至是利息极高的高利贷资本来解决企业资金缺口问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通过调研发现农民创业融资目前依然普遍比较难,这种难主要表现在通过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狭窄且不畅,而通过民间金融融资的成本过高,因此农民创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农民创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狭窄
本文讨论的正规金融主要是指涉及农村金融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除了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另外三家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金融产品能为农民创业企业所直接申请的就是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的额度是3千到5万元,这对于初创期的农民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初创期农民创业者都是选择量力而行的项目,创业者通过自有资金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基本可以解决启动资金的问题不存在融资的问题。当企业从初创期走向成长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资本需求的增加,此时向外部融资就摆在了企业经营者的面前。农民创业者在企业处于成长期从金融机构处除了可以获得小额信贷外,其他的贷款金融产品会由于种种比较苛刻的条件而无法获取。比如较小额信贷金额高些的贷款需要提供可变现的抵押担保实物,而这些实物正是农民创业企业所缺乏的。可以形象地把农民创业企业比作是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小额信贷就类似于为其提供的低保顶多只能解决其温饱问题。
(二)非正规金融融资成本高
农民创业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受限后,其首先会把目光转向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由于其是游离于现存的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管。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是基于贷款人的信用度及其与贷款人之间的熟悉程度来实行差别利息率发放贷款的。根据调研,民间借贷最低的利息率也是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最高的利息率甚至可以达到年利息50%。农民创业企业本身的获利能力就比较弱,而通过民间金融获得的企业发展资本又把微薄的利润吸走,进而导致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比如,有创业者反映由于没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不到除小额信贷外的其他信贷款项,他每年都会借利息率达50%的10-20万元的高利贷,但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也就十几万元左右,且每年都要偿还5-10万元的高利贷利息,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创业企业中已成沉没成本,改行风险又较大,只能寄希望于未来企业发展能有转机而不停地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结果造成企业陷入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循环之中。
(三)创业企业缺少资金上的互助合作
从调研情况来看农民创业者的创业选择基本都是类似的行业,以种养殖业为主。创业企业一般为了共享信息资源、增强与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会选择成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也仅仅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互助合作这一块主要是在技术交流、收购信息、统一口径对外特别是对产品的收购商。然而现实中创业企业另一个比较急需的就是创业资金获取,但是这方面还缺少互助合作;合作社中规模较大、效益好的企业很少在资金上对效益暂时不好或者是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资金方面的帮助,倘若能够提供帮助至少可以实现互助企业之间的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如果农民创业企业能在资金方面进行互助合作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农民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
(一)抱团增信模式
虽然企业向银行借款筹集资金速度快、成本较低、弹性较好,但是银行贷款的审批存在如下问题:门槛高、耗时长、程序复杂。此外,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货币政策紧缩,企业如若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从银行顺利贷款则是难上加难,况且农民创业企业还存在没有合格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的问题。而此时对农民创业企业来说要想通过银行获得企业发展的资本,以抱团增信、实现企业的信用增值从而向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是一个不错的融资模式。抱团增信就是将多个担保个体的信用组合成一个共同的担保体系,从而提升信用能力。该模式具体操作是在地缘上相近的农民创业企业自愿结成信用共同体,其成员任何一个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时其他成员需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成员督促贷款者还款,如果贷款者出现违约不还款,共同体其他成员要替其还款,否则以后所有成员直接进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失去信贷资格。该模式对银企双方来说可以算得上是互利双赢,一方面银行把资金由零售改为批发,贷款风险得到了降低;另一方面,缺少资金的农民企业获得了资金,由于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农民创业企业一定会如约归还银行的信用贷款。
(二)融资租赁模式
针对农民创业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狭窄及非正规金融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把融资租赁的融资模式引入到农民创业融资中来是一个不错的融资选择模式。同时2006年底以来,国家制定了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方针政策,而这其中就包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调研显示:在农民创业融资方面融资租赁业务还基本属于空白领域,而农民创业者对此融资方式还是比较期待的。因此在农村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响应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该融资模式主要涉及三方:设备厂商、金融租赁公司和农民创业者。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农民创业者)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设备厂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由于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比较适合农民创业企业融资。
(三)个人委托贷款模式
非正规金融融资之所以利率高一方面是因为其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违约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1998年之后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被国家界定为非法金融交易,其是国家打击的对象,民间这种金融交易融资存在被国家打击没收的风险。根据经济学上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关系可知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利率高有其必然性。据调查显示如果有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而且又相对安全的正规投资渠道,除了靠以利息为业的高利贷者外其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持有者基本都会放弃进行民间放贷行为。而个人委托贷款模式可以成为解决民间金融市场上担心资金安全的资金持有者和承担民间金融高额融资成本的农民创业者之间两难境地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个人委托贷款模式的操作程序如下: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农民创业融资者推介;委托人和农民创业融资者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银行对农民创业融资者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发放。
(四)资金互助合作模式
针对农民创业者缺少资金上的互助合作问题,笔者提出构建农民创业融资方面的资金互助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借助行业协会或合作社搭建融资平台(刘敏、丁德科,2010),农民创业者基于地缘或业缘上的相近自愿组成资金互助合作社。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农民创业者量力而行自愿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把社员入股的资金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入银行,接着合作社以社员企业有效资产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和之前存入银行的入股资本金一道形成资金来源;接着按照一定程序向有资金需求的社员企业以其入股金额放大一定倍数(不超过其入股股金的3.6倍),向其提供融资;最后,在实施资金监控情况下收回借款,并根据借款金额数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率。对于恶意拖欠不还款者,首先对其在社内外通报批评并且直接开除社籍;接着把其名字上报给合作银行使其进入银行的信用黑名单。该模式的优点是:一是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创业者的部分融资需求;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的纽带和桥梁。
参考文献:
1.郭军盈.影响农民创业的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6(5)
2.徐辉,李录堂.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08(4)
[关键词] 租赁贸易 模式创新
以租赁贸易的方式引进飞机如今已被世界各国的飞机使用者所大量采用。而我国作为国际公认的航空业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今后10多年间国内的航空公司将大量引进飞机扩充其机队以满足国内的航空市场发展的需求。在租赁飞机已占我国民航飞机机队总数超过60%,租金已成为民航公司最大财务负担的现实下,寻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飞机租赁模式不仅可以提升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更可促使我国民航快速,稳定地发展。
一、飞机租赁贸易优、劣势的成因分析
1.飞机租赁在财务方面提供了迅速而灵活的资金融通
租赁飞机使航空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提高,缓解航空公司资金不足的压力。与贷款融资相比,其获得融资相对容易。如果采用减税租赁,还可使租赁的融资成本低于贷款的融资成本。并且租赁飞机提供了全额的资金融通,其原则上不需要承租人做任何抵押。航空公司可以不先付资金或先付很少资金就能获得飞机使用权。同时租赁飞机还可以获得飞机的优惠让款,这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在财务方面,租赁飞机不影响航空公司财务报表的资金流动比例。这项优势主要体现在经营租赁方式上。由于在经营租赁期内,飞机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租赁飞机通常不作为资产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这对承租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十分有利,也有利于承租人之后的对外融资。
2.租赁飞机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在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其税务法规也有对租赁的优惠措施。这些国家的租赁公司所确定的租金高低取决于税务优惠条件,税务优惠条件好租金就低,租赁的优越性就越显著。我国为了鼓励飞机租赁的发展,在税收方面也采取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对租赁飞机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征,以及对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经申请批准后可免征预扣税等。
3.飞机租赁可以防止飞机陈旧化,并使折旧合理化
随着科学 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设备往往在其自然寿命未到期之前,其经济寿命就已经到了。因此该设备尽管尚可使用,但对其使用者来说往往得不偿失。要避免这种陈旧化风险,采用租赁方式无疑要优于购买方式。
以上是飞机租赁之所以能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民用航空业不仅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低利润率、资本需求量大的产业,同时国际航空市场也已经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完备程序的飞机租赁运作模式,直接运用这些模式进行飞机租赁对于国际经验欠缺的国内航空公司来说是一种现实的做法。但是随着我国航空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民航业竞争的加剧,直接套用现有租赁模式引进的大量飞机虽然为我国航空公司争取了占有市场的先机,但同时其高额租金和对飞机使用的限制也制约了我国航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现有租赁模式进行创新,使之对我国航空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加有利。
通过上面对飞机租赁优势的分析,可以看出飞机租赁仍然是我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首选模式。由于我国航空公司目前所采用的飞机租赁模式基本都是套用国际上已有的现行模式,所以在租赁协议谈判中往往只能被出租方所主导,我国航空公司只能在一些细节上与对方讨价还价。同时,有些租赁模式受出租人所在国法律和经济情况变化的影响非常严重,出租人所在国的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经常会使计划中的、甚至是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飞机引进计划失败。因此,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并结合已有模式的可取之处进行探索式的创新对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
二、飞机租赁贸易模式创新设计
1.目前主要的租赁贸易模式
现有飞机租赁贸易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即:美国减税杠杆租赁、日本杠杆租赁和贷款融资租赁。
(1)美国减税杠杆租赁:其交易结构复杂,但其参予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而明确法律上的各种关系对于处在法制转轨阶段、与租赁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的我国来说相当重要。与其他模式不同的是,美国减税杠杆租赁的贷款部分来源并不仅限于银行,由于它是以出租人向提供融资方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获得贷款,则提供融资方除了可以是银行外,还可以是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各类基金组织,因此贷款的渠道大大增加。而根据一般经验,贷款部分往往要占到飞机价值的80%,由此看来拓宽贷款渠道无疑可以增加租赁模式交易的成功率。
(2)日本杠杆租赁:其交易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其交易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能否找到足够的投资人。日本杠杆租赁盛行时正是日本经济腾飞后日元迅速升值的时期,当时日本的工商企业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购买飞机后再出租正是这些闲置资金的出路之一。而一些小的投资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则加入到了日本杠杆租赁的投资人中。我国现在的情况与当年的日本有些相似,由于我国的市场利率相对较低,金融产品也相对贫乏,于是一些闲散资金便四处寻找出路。飞机租赁公司完全可以在我国国内寻找投资人,这样不但有利于我国航空公司更为顺利地进行融资,而且可以同时为国内的游资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出路。若是外国租赁公司认为在中国寻找投资人有一定难度,则我国航空公司也可以自行出面寻找投资人,并在投资人和出租人之间牵线搭桥,充当中间角色。这样做应该还可以增加我国航空公司在和租赁公司关于租赁条款谈判时的筹码。
(3)贷款融资租赁:相对其他两种租赁模式来说其形式简洁,成功率较高。但是承租人无法获得减税优惠,并且其贷款部分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上述两种租赁模式来说也比较单一。另外一点不利之处是承租人需要在租期开始时就付出飞机价值20%作为首期租金,初期的投入还是偏高。贷款融资租赁的可取之处是其名义上的出租人,即特殊目的公司设在免税岛上。在免税岛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仅便于注册,并且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不受限制,同时在特殊目的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其税费支出也较少。
2.对飞机租赁贸易模式的设计
本模式是针对国内的航空公司进行融资租赁而设计的,交易中的出租人设想为由一家美国租赁公司在免税岛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租赁的飞机同样由美国的飞机制造企业生产。而承租人,即融资者设想为国内的大型航空公司,同时假设航空公司的各项申请都能得到批准。本模式的结构及交易各方说明如下:
(1)出租人:作为出租人的特殊目的公司是由美国租赁公司以委托形式组织的外国销售公司。根据美国相关规定,其地点不得设在美国境内,因此通常设在免税岛。因为本模式要涉及到国内投资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因此建议将该公司设立在与中国已有贸易联系的南太平洋岛国,如汤加,瑙鲁的免税区。特殊目的公司只负责其经营的一架或多架飞机,同时联系其交易的各方。特殊目的公司的经济利益来自收取交易中介费及享受某些税务优惠,然后通过压低租金的方式将部分经济利益转移给承租人,而经济利益的其余部分将作为红利调回美国国内的母公司,即飞机租赁公司。
(2)贷款人:飞机租赁的贷款人通常由大型银行直接在充当,大型银行通常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飞机价值60%~80%的不可追索贷款,但要以飞机本身作为抵押。虽然一般情况下大型银行对机融资租赁的贷款业务比较感兴趣,但是这些银行往往期望的贷款利率较高,飞机的抵押条款也较为苛刻。而美国减税杠杆租赁的出租人则是通过向贷款人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来募集贷款融资的,因此其贷款人可以不只局限于银行,还可以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各种基金。本模式设想出租人为美国租赁公司,因此同样可以采用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来筹集贷款。同时,我国工商银行早在1998年就已进入了飞机融资租赁的信贷市场,现在更是已在国内飞机租赁信贷市场占据了相当份额。而随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逐步发展和各种基金的设立,相信通过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方式进行飞机租赁融资也有利于航空公司更加充分地利用国内资本以使自身发展壮大。
(3)国内投资人:投资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在于按期收取租金,而且由机设置了抵押,所以即便承租人违约投资人也可以从对飞机的销售中收回投资。而更重要的利益在于投资人可以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减扣及贷款利息减扣。这使得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日本杠杆租赁的兴盛时期正是日本出现巨额贸易顺差,日元大幅升值的时期,日本一些中小投资者急于为手中的资本寻找出路,而日本杠杆租赁成功与否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足够的投资人。我国现在的情况与日本比较相似,在东南沿海地区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四处寻找出路,甚至对某些重要经济产业的平稳运行产生了影响。在本模式中,设想我国的承租人,即国内航空公司可以在出租人和投资人之间牵线搭桥,在国内寻找融资租赁的投资人。投资人则通过获得股权的方式成为本次租赁中飞机的经济受益人。虽然我国目前资本管制比较严格,但通过国有航空公司的牵线在投资人和境外出租人之间建立联系是有可能的,但具体方式有待探索。
本模式的创新之处主要就是以上三点,其它交易结构及方式与一般融资租赁无异。
三、新模式的评价与论证
经济性无疑是评价一个模式优劣的最关键指标,下面将以一个假设案例来分析计算本模式和日本杠杆租赁及贷款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并进行比较。见下表:
三种方案的费用比较
资料来源:表自制
案例假设如下:
(1)国内A航空公司计划采用融资租赁模式引进一架B737飞机,经与制造商谈判确定净价为3000万美元。
(2)A航空公司收到了包括日本杠杆租赁、贷款融资租赁和设计模式在内的3份飞机融资租赁方案,租赁期限均为10年,且80%融资来自贷款,20%来自投资。
(3)A航空公司的各项申请都能得到批准,且我国银行已同意为该架飞机的融资提供担保。
经计算,3种模式交易费用如下:
(1)日本杠杆租赁: 990000 USD
(2)贷款融资租赁: 1135000 USD
(3)设计模式: 997000USD
以上是交易费用的比较,而承租人在日本杠杆租赁中可以获得税务优惠、折旧延迟支付利息等净现值利益,通常为4.4%,即30000000×4.4%=1320000USD。贷款融资租赁由于实质只是普通的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因此净现值利益为0。而设计模式的净现值利益可以参考同样为由美国公司在免税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充当出租人,又同样享受美国税务优惠的外国销售公司租赁,使得美国现行的所得税率由34%降到28.9%,即可获得5.1%的净现值利益。那么在本案例中净现值利益即为:30000000×5.1%=1530000USD。所以这3种方案的综合经济评价为:
日本杠杆租赁:1320000-990000=330000USD
贷款融资租赁:0-1135000=-1135000USD
设计模式:1530000-997000=533000USD
可见,设计模式在单纯的经济性比较上相对于日本杠杆租赁和贷款融资租赁还是占有一定优势的,而以上两种租赁模式是我国航空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所主要采用的租赁融资模式。
除经济性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这租赁模式的适用性,这包括:
(1)风险比较。在贷款利率上3种模式均参考6个月的LIBOR确定固定利率,其好处是利于安排资金及计算经营成本,3种模式在这点上相同。而货币风险方面,由于日本杠杆租赁投资部分必须采用日元,所以对于日元外汇收入十分有限的国内航空公司来说存在一定的日元与美元的汇兑风险。而在税务风险方面,日本杠杆租赁受日本税务政策调整的影响,设计模式受美国税务政策调整的影响。贷款融资租赁则几乎不受影响。考虑到美国已于90年代中期对与飞机租赁相关的投资减税政策作过调整,且现在的航空市场并非十分景气,因此美国在近期内对税务政策作出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综合来看,设计模式所承受的风险虽然比贷款融资租赁要高,但低于日本杠杆租赁,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2)灵活性比较。由于日本税务法规对机融资租赁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日本杠杆租赁在租期设定,提前终止租期和残值问题上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比如日本规定B737类型的飞机租赁期限应为8年~10年,且租期结束残值不得超过45%的飞机价额。因此航空公司无法灵活地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调整租期和设定残值,以分配租金的支付。设计模式受美国税务法规的限制,但美国关机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本国的飞机制造企业,即规定价值占50%以上的飞机部件必须在美国制造并且飞机在美国组装。由于设计模式的目标就是引进美国飞机,因此这点并不会成为限制。而对于出租人,即特殊目的公司构成的规定,由于其设在免税岛,且是由具有经验的美国租赁公司来操作,也不会对交易的成功构成障碍。贷款融资租赁由于不享受税务优惠,因此受到的限制非常小,在灵活性上最据优势。
关键词: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管理
在我国医院中,非营利性医院通常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医疗单位,无论数量,还是规模、技术、实力,在卫生系统中均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长期以来,非营利性医院相当部分主要依靠财政补助维持其运转和发展,随着医药管理体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财政补助弱化、医疗竞争加剧,部分医院的资金短缺已影响到医院正常的运行、发展,为此,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管理已成为其财务管理越来越重要的内容和事项。本文就此问题做初步探讨。
1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的概念、目的和原则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是指非营利性医院通过各种合法方式,为医院医疗业务活动、投资活动、医疗竞争活动、管理活动筹集必要的资金,保证医院正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维持医院正常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活动。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的最终目的,通常可以概括为维持正常经营、发展新业务、加强竞争能力。对医院正常业务维持筹资通常为短期性筹资,对发展新业务、加强竞争能力筹资通常为长期性筹资。非营利性医院筹资通常应坚持方式合法、风险最小、成本最低、规模适当、方式简便及时、确保偿还的原则。
2 非营利性医院的筹资方式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按医院是否对筹入资金享有所有权分为资本筹资和举债筹资,按筹入资金限期的长短分为长期筹资和短期筹资。
非营利性医院长期筹资方式一般包括:政府财政补助、医疗项目合作、接受慈善捐款、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吸收投资、资产转让、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政府财政贴息借款、固定资产借款、发行债券等。非营利性医院短期筹资方式一般包括:商业信用、应付票据、短期借款等。
2.1 政府财政补助 政府财政补助是非营利性医院筹资重要的方式之一,其筹资额占医院筹资额比例视医院规模、业务、人员、床位、科研等系列因素确定。财政补助一般区分为经常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经常补助往往纳入财政预算相对稳定,专项补助一般视医院科研、业务范围扩展、新技术应用、规模扩展等因素确定,但主要依靠医院自身努力争取。为此,非营利性医院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院争取财政补助筹资的核心是争取尽可能多的科研项目、新技术项目、基础卫生项目及其他医疗新项目。
2.2 医疗项目合作 医疗项目合作是非营利性医院利用技术、场地、医疗人员、病员资源及其他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医疗业务,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收入、减少投入的一种筹资方式。随着经济发展,该种方式在非营利性医院筹资中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医疗合作方式非常繁多,具体应视项目确定。项目合作中一般由使用方提供资金、技术、场地、设备等。医疗项目合作只要能增加医院收益、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有利服务病员,都可作为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决策考虑的范围。
2.3 接受慈善捐款 在很多国家,接受慈善捐款是医院筹资的主要方式和资金来源之一。我国因政策、政府引导、相关宣传及其他原因,在绝大部分非营利性医院中,接受慈善捐款筹资额基本没有,这不仅是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应予以考虑的重点,亦是政府管理应予以考虑的重点。
2.4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出租方将资产租赁给医院,医院分期支付租赁费,到期资产归医院所有的一种特殊租赁方式。随着我国金融体系、资本体系的健全完善,该种方式已在医疗行业中逐步得到应用。因其具有租期长、风险低、报酬大、支付压力小、租约不可撤销等特点,目前已是国外医院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投资的主要方式。我国相当部分医院在这方面了解极少,应是非营利性医院筹资考虑的重点。在我国医院规模、实力均较弱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融资租赁扩大医疗业务范围,不失为我国非营利性医院筹资业务的重点。
2.5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其租期较短,租期满后资产一般不归医院。目前其医院中小设备使用经营租赁较多。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可以是等额的,亦可以是递减的。非营利性医院在筹资决策中,应加强与相关租赁单位沟通、合作,利用经营租赁节约筹资成本。
2.6 吸收投资 对非营利性医院,因其资产属国有资产,其吸收投资的投资者范围只能是国有企业。但就医院本身而言,吸收投资是筹资方式中风险最小的,且有利于加快医院壮大发展。非营利性医院吸收投资一般需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2.7 资产转让 非营利性医院将一部分资产转让变现,将其资金用于更需要的业务与项目,以促成医院“两个效益”最大化,亦是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的方式之一。
2.8 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 目前,国际上有大量的政府及组织,为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利用非常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发放医疗贷款。我国相当部分医院因信息、与相关部门沟通、管理等原因,对此了解极少,其相应的程序亦不了解。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具有条件优惠、利率低、期限长、借款额度大、设备免税等优点,但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同时亦具有汇率风险。
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申请项目的步骤:(1)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书等;(2)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卫生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卫生厅提出申请;(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定项并上报财政部;(5)医院与借贷商签订外贸合同;(6)财政部批准项目后,委托银行进行评估,并上报总行;(7)中方总行与外国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商务合同生效;(8)当地银行与医院签订还款协议;(9)正在执行,供贷方放贷。
2.9 政府贴息借款 政府贴息借款具有政策补助和商业融资的双重功能,其银行借款的本金由医院归还,利息由政府补助。政府贴息借款是政府的一种投入模式,限于政府财力,贴息借款的规模应该限制在政府财力可承受范围,因此就存在一个确定投资重点问题。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1)申请立项,编制项目建议书,向财政和卫生部门提出申请;(2)基本建设项目要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批复立项;(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4)申请银行贷款;(5)落实还贷和付息责任。
2.10 固定资产借款 固定资产借款是医院因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向银行借入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借款的筹资行为,其利息由医院承担。固定资产借款利率相对于短期借款高,因其到期还款压力较大,并可能因此影响医院经营,一般在医院筹资决策中不轻易使用,具体应根据医院预期现金流量、还款资金来源、实力、发展战略等确定。
2.11 发行债券 因我国对债券发行管制较严,在理论上虽然医院可以发行债券,但实际运作中,医院发行债券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债券发行成本高、风险大等因素,非营利性医院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基本在现阶段是不可行的。
2.12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非营利性医院利用预收医疗款、延期支付药品款、延期支付设备款、延期支付材料款、收回保证金等方式筹资的行为。商业信用目前是我国大部分医院筹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因其不承担利息,严重损害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利益,目前,已引起财政部、卫生部等高度重视,在相当程度上,非营利性医院过多采用商业信用筹资易发生对金融资产安全的负面影响。
2.13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在商品买卖中购买方或其银行开给销售方的一种远期承兑合约凭据。我国因政策原因,相当部分医院目前还不能采用应付票据方式筹资,但随着经济发展,今后,该种筹资方式将逐步在医院得到应用。应付票据具有方便、风险小、成本低等特点。
2.14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性医院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款项。近年来,由于企业的银行贷款风险较大,所以银行借款向医院转移的份额越来越多。原则上短期借款只能用于非营利性医院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资产购置,否则,将可能因此影响医院持续经营。
在非营利性医院筹资方式决策中,不仅应保证筹资成本最低,同时,还应保证筹资风险最低、最有利于医院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医院筹资均是复合采用若干筹资方式的组合,具体怎么组合,均应以筹资成本最低、筹资风险最低、最有利于医院发展为前提。
3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管理的注意事项
3.1 降低筹资成本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必须保证筹资成本最低,降低筹资成本的方法很多,但通常可归纳为以下几种途径:合理确定筹资期限;合理确定筹资方式;合理的筹资组合;提高筹资效率;加大商业信用负债;加强与相关筹资关系人、筹资对象的沟通与合作。
3.2 控制筹资风险 医院筹资通常包括资本筹资和举债筹资。
3.2.1 资本筹资 资本筹资对非营利性医院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但相对于医院管理层而言,因其资本一般均有回报率要求,会因此对医院管理层形成相应的管理压力。对医院所有者,如采用吸收增加投资者方式筹资,其原有投资者可能因此而丧失对医院的控制权,最终影响其投资策略、投资战略等事项。为此,无论是医院管理者还是投资者,在筹资决策中,都应注意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保证其自身风险最小。
3.2.2 举债筹资 对医院举债筹资,其筹资风险一般表现为:债务到期,医院无法归还,债权人可能因此对医院进行诉讼、冻结财产及其他法律措施,由此,将可能直接影响医院经营,甚至使医院停滞发展。在评估举债筹资风险时,一般应考虑债务到期医院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归还,同时,还应考虑医疗服务收益是否大于其筹资成本,并保证不因筹资而影响医院持续经营。
3.3 加强筹资策划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应注意保证医院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医院资本结构管理常用的财务比率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权益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根据医院行业情况、我国相关政策、医院风险度、医院盈利能力分析,医院资产负债率如超过65%、权益比率如低于35%、流动比率小于2、速动比率小于1,医院所有者、医院、医院债权人都将面临极大风险。在医院负债结构管理中,应尽可能加大无息负债比例,缩小有息负债比例。在长短期负债管理中,为保证医院经营发展,在资金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流动负债比例,加大长期负债比例。此外,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应能满足医院资产更新、竞争、发展、业务扩张等需要;应考虑现金周转、资金时间价值、机会成本、效率等因素;非营利性医院筹资方式对医院所有者(投资者)、医院本身、医院管理层、医院员工、医院债权人、医院供应商、医院病员、政府等利益均可能形成影响,医院筹资决策中应注意保护相关各方利益,并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非营利性医院筹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经医院所有者、院长办公会等讨论通过;医院应成立筹资管理、决策机构,管理筹资行为,医院筹资额度须通过授权审批确定。
4 非营利性医院融资案例
4.1 融资租赁
4.1.1 案例资料 某地中心医院新建综合医疗楼后,为增强医院竞争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为新大楼配备监护室及手术室的基本医疗设备。他们的做法是:由中心医院向供应商GE租赁CIC 2套、监护仪16套、心电处理系统1套、麻醉机4台。租赁物件金额278万元,租赁年限3年(36期)。保证金按融资额的15%,即41.7万元收取,月还款额为9.2万元。租赁期满设备归医院所有。
4.1.2 评析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医疗市场竞争加剧,医院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因为财政补助的弱化而导致的资金来源减少,加上各大医院进入大规模改造期,给医院的发展带来诸多困惑,如何破解这个难题,融资租赁在医疗市场上的出现,给医院决策者提供了一个筹集资金重要通道。
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不同,是融物与融资的结合,供货商根据不同医院经营状况设计不同的租金偿还金额和期限,手续简便,无需任何抵押。医院平时交租金就可拥有使用权,租期满后医院可获得租赁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医院可以在不投入资金或投入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到先进的设备。
融资租赁的特点:(1)租赁期时间较长,一般最低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2)风险和报酬转移较大,实质上把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最终实现所有权的转移;(3)租金支付形式是按出租方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息分期支付,实质是一种分期购买设备的形式;(4)因为融资租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承租方,所以医院可以有资产提取修购基金;(5)租赁契约通常不能取消。
在医院资金暂时困难的情况下,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先进医疗设备,对医院来讲,是一种“多赢”,不仅可缓解医院的资金紧张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加快提升医院档次,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增强医疗市场竞争能力,所以融资租赁越来越被医院高层管理者所接受。
4.2 回租租赁
委托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地址: 电报:(租)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报: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租赁合同范文2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第二条 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_________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_____个月支付_________次,共支付_________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_________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_________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第四条 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_________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费按租赁费总额的_________,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_________元的租赁项目,按_________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第五条 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第六条 租金
1.乙方应依照附表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租金;
2.前款租金根据附表规定的概算成本计算。但自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租赁物的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若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一致,租金以实际成本为依据重新计算。该实际成本包括甲方为购买及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外币及人民币费用及其利息(利息自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起至租赁物完成交付之日止,以外币_________%的年利率和人民币_________%的年利率分别计算);
3.当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一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告知乙方租赁物的实际成本及。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自《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送达至乙方时,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即无条件承认该调整,以《实际租金表》中规定的日期、金额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4.租金币种为_________,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有关租金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有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5.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_________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_________个月利息;
6.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_________%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_________%罚息。
第七条 保险
1.租赁物到达_________时,乙方应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租赁物投保甲方指定的险种,并应使该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及维持该保险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投保和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险费用的支付及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情况不影响其租金的按期支付。(本款可根据实际交易安排变更。)
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及时交付给甲方。甲方所领取的保险金可用作下列用途:
(1)扣抵乙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所须支付费用;
(2)扣抵乙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3)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
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因租赁物发生事故而引起的对甲方赔偿的义务时,如甲方已获租赁物的保险金赔偿,则乙方可以免除相当于该部分保险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但当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租赁物所发生的实际损害时,乙方应赔偿租赁物超出保险金的损害金额。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乙方应承担租赁物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的一种或几种,但甲方采取该措施并不等于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1)要求乙方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若甲方选择第(2)项措施,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乙方所有,且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高于乙方未支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乙方可要求甲方部分返还超出部分的权利。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款所述措施外,还可以同时要求乙方按_________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款项在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乙方向甲方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其利息为止。
4.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及租赁物造成损失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5.因甲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乙方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因乙方和甲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客观条件变化
1.乙方如发生破产、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本合同因此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若乙方发生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5.在乙方破产时,甲方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6.甲方在参加乙方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7.甲方决定不参加乙方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适用_________法律裁决。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租赁合同范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部分物业委托给乙方租赁和管理,特签订本合同。
一、市场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务办公
座落位臵: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阜阳北路1019号)
面积与编号:详见具体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签订及费用缴纳:
乙方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与客户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甲方备案。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即客户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交付给出租方即乙方,并依法取得房屋租赁费发票。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须 给客户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具体包括治安护卫、卫生、保洁及交通停车等方面服务。
四、乙方收取的房屋租赁在扣除12%税金后直接抵减甲方每年应付乙方的市场物业服务费,(详见双方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全年费用总额920000元),结余或不足部分双方再行开票结算。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六、甲乙双方如一方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以免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为此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 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期满,双方满意 续签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十、本合同委托期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