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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是人口大市、农业大市,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新农保工作推进过程中,该市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指针,突出制度安排、规划先行,突出农村重点、城乡统筹,突出共济普惠、彰显职能,积极探索、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7年探索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铺开,2010年全面覆盖,特别是通过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千村推广”“四有”工程建设三年计划,以“四有”村(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建设为抓手,着力解决新农保基础平台建设问题,新农保全覆盖取得重大进展,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工作联系点。截止目前,全市新农保应保人数2369089人,实际参保2369060人,参保率99%,60岁以上农村居民864536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863283人,基础养老金领取率99.9%。
一是政策促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农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依靠制度予以保障。该市根据省《实施办法》,着力在政策衔接、摸准人头、测算经费、收益分析、经办服务等八个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新农保工作,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可增长”的原则,出台了《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农保参保范围、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等。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均制订出台了新农保《实施办法》,全市新农保制度实现规范统一,与省《实施办法》基本相衔接。
二是行政推动。新农保制度惠民工程连续两年被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市政府将新农保列为201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新农保工作会办会、推进会、现场会,全面部署和动员新农保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加大新农保财政投入,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共列入财政预算3.7亿元。各级还重视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帮助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基本保障新农保经办管理的需要。
三是会战发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双覆盖”百日会战活动,“双覆盖”一是新农保适龄参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全覆盖,二是“四有”村建设全覆盖。百日会战分为宣传发动、组织突击、实施攻坚、总结表彰四个阶段,并突出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市政府专门召开“双覆盖”百日会战现场推进会,现场推进会规模空前。各地通过“日统计、周通报、月督查”,及时通报新农保进度,积极开展会战活动,新农保成效显现,新农保参保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都提前半年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是载体带动。新农保实施全覆盖,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需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盐城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实现广大农村居民“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为主要内容的“四有”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实施“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千村推广”工程,按照建立平台、摸清情况、宣传发动、自愿申报、对应衔接、筛选初审、公示确定、跟踪落实“八环节”工作法组织推进“四有”村建设,按照“五个一”(有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一间房、一台电脑、一部传真机、一部电话)标准建立村级劳动保障站,目前全市2081个“四有”推广村劳动保障平台“五个一”全部到位。省委、省政府专门在盐城召开现场会,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同志亲自到会讲话,对该市“四有”平台建设予以充分肯定。“四有”村建设全覆盖,为推进新农保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五是四级联动。经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盐城市已初步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新农保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市政府制定下达新农保全覆盖工程目标,各县(市、区)与各乡镇,各乡镇与各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行镇包村、村入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四级推动新农保的强劲态势。新农保工作的有力推进,为实现新农保制度的长期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五大问题影响新农保制度的长期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调研中,我们感到,组织发动和农民的广泛参与,仅仅是新农保工作万里的第一步,如何实现新农保制度的长期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这是难度最大的问题。从长期来看,我们既要重视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的组织动员与舆论推动,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新农保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尤其需要切实破解新农保制度运行面临的五大难题。
1.如何维持农民缴费意愿,是新农保运行中的一大难题――当前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参加新农保,不能排除的一个问题是对政策的稳定性及持续性的顾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限制,农民更重视眼前利益。目前,新农保选择低档次参保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自己还不到45周岁,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尤其是年轻人对长期性养老保险的兴趣和热情普遍很低,对新农保制度是否维持长期缴费意愿有很大不确定性,即使参保,中途退保的可能性也很大。有的农民以为现在还在试点阶段,试点就是试试看,新农保说不定也会重蹈老农保的覆辙;有的农民担心新农保缴费会越来越多,以后逐年增加经济上承担不了;还有的农民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新农保会像之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样,如国家不仅取消农业税,还给农民种粮补助等各种补助,农民以后也不需要再缴新农保费了,直接享受养老金。类似这样对国家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怀疑影响了农民的参保意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保进度。
2.新农保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是实施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难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覆盖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配套。一方面是与其他社会养老制度的对接难。目前,新农保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尚未出台,导致各地对这部分农村居民是否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理解不一、执行不一,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另一方面是跨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对接不完善。新农保的覆盖对象是广大农村居民,目前居住在小城镇无保障的其他人员,尚未明确列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也享受不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很多在外务工人员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回到农村后,政策之间缺乏有效对接。还有一部分人群,比如,已满16周岁的农村女性,她们未出嫁前在父母家参了保,出嫁后到外地又还没有实行新农保制度,她们的养老保险该如何接续等问题。据有关部门粗略估计,全省没有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有数十万之多。新农保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制度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条件。
3.切实解决新农保运行中各级财政的责任分担问题――新农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新农保制度设计中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制度。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各地大多使用省补资金发放了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率偏低,尤其是对新农保的参保补贴资金仅仅纳入了预算,未及时足额划入。这对新农保工作的进一步推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4.如何实现新农保制度的长期有效管理,这也是难度较大的问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在新农保运行过程中,市、县两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新农保的组织推进、政策制订、宣传培训、稽核审计、经办管理、信息网络服务、督查考核等项工作,随着新农保工作的蓬勃开展和经办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实现新农保适龄参保全覆盖和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必须切实解决有人做事、有钱办事问题,保证各级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按照经办人员、服务对象1:5000的比例配备机构人员,市、县两级城保经办机构分别是副处级和副科级建制,初步保证了城保经办业务的开展,而全市新农保服务对象超过300万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普遍人手不足、经费不足。同时,市、县两级农保经办机构的机构建制与其承担的经办服务职能不相称,难以有效发挥新农保的组织推进、工作协调和经办服务职能,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普遍较低。社保管理平台脆弱、管理力量严重不足,难以支撑繁重的管理任务,将会严重影响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可持续发展。
5.新农保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是一个关键制约因素,又是制度运行的难点之一――新农保基金收缴和基金保值增值不到位影响新农保的顺利推进。目前,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金额大,存在安全隐患,亟待引起重视。据了解,各地新农保保费和养老金基本上是由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平台、管理平台、技术平台亟待加强。目前的机构网络对于待遇领取等无法做到简单、便捷、安全。更为严重的是,按现行基金管理办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蓄利率按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计入个人账户,长期如此,恐引起账户亏空。如何避免新农保重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个人账户空账和养老金筹资缺口问题,如何实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制度化、法律化,如何做实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实现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尽快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是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建设问题。
三、构建我市新农保制度运行长效机制,推进新农保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如何构建“新农保”运行的长效机制,实现新农保长期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是探索我省新农保下一步发展,谋划更完善、更科学的运行机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1.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盐城市2009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129.58万,占总人口的16%,自1990年盐城市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年来,盐城市老年人口以3.5%的比例递增。今后一个时期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20年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21.5%。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意识。制订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及其优越性,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引导,使农民了解政策,明白道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努力营造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
2.强化政府主导,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所以“新”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要保证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稳定、长效的新农保资金补助机制,建立农民缴费、集体补助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市、县财政每年应列出专项预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并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强化政府主导,还需要完善体制,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妥善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建议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明确各县(市、区)财政尽快拨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配套资金和农村居民参保补贴资金,推动新农保制度正常有效运行。
3.切实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能力。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组织建设,重点加强履行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合理设定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编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市、县两级农保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将市、县两级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提升为副处级、副科级建制。同时,加快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网络建设规划,加强新农保信息联网管理工作,使经办工作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此外,还可以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工作,鼓励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制定规则并委托和督办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新农保宣传推广、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精算与管理咨询和健康养老保险培训等,切实降低新农保制度的运行成本,让农民享受更为及时、高效的养老保险保障服务。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体系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人口位居全国第一。随着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河南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虽然优于老农保,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部门对于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试点县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县级电视台或者广播中对新农保有专门的介绍,但县级电台的收视率极低,县级广播收听率更低。通过县级报纸宣传效果更不好,因为很少会有农村居民花钱去购买这类报纸。在乡村一级。更多的宣传方式是发放宣传册或者通过村广播。村广播虽然可以使村中每个人都听到,但仅仅依靠广播,村民并不能对新农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终.真正起作用的是发放到每个家庭的宣传册。宣传册上讲的很详细,但是对于普通农村居民来讲,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人寥寥无几。宣传方式不当,宣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是造成新农保参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强制性引发的问题
对于养老保险,如果是非强制的,就会出现年龄大的人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逆选择现象。目前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年长者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现象很普遍,这就会提高整个养老保险的风险水平,增加国家对保险金的支付负担。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方容易引发诸如骗保等道德风险。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道德风险:一是由于农村户籍管理不规范.出现年龄虚报谎报现象。如果是虚报年龄此时恰好到了六十岁,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有的家庭为了骗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已经过世的老人不进行户口注销,这样就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三是有些人分别拥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户口.出现重复投保重复领取保险金现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不足
《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首先,虽然新农保中政府筹资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高达40%的比例来讲。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体补助部分,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等,大部分村集体没有什么收入。至于社会资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实施意见》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形同虚设。再者,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力度小,集体补助无望,个人缴费水平低下.无疑会大大降低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资规模.从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面临很大风险。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是按照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来计息,这虽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长期来看无法跑赢CPI,难以达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它的直接投资。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而县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有限,很难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统筹层次过低.也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碍。至于统筹层次将来提高到哪个级别,《实施意见》并没有加以明确。
(五)新农保支付水平低,无法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中对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做一下计算,假设某年龄为45周岁的投保人,个人年缴费100元,加上政府补贴缴费的30元,缴费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人60岁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养老金。如果此人年缴费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养老金。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141元,而低收入户一般会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53%,其余的部分还要通过家庭养老或者其它途径解决。高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336元。一般会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支付水平低,特别是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养老金支付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消费支出,这也是新农保吸引力不足的一个原因。
(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保的衔接问题
首先。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新农保尽管确定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其次,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复杂。面临诸多技术性的难题,包括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接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是以县为单位,缺少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别较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农村同时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为一体,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定性,导致农民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性,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不能转移,影响人口的正常流动;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权威性,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对完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怀疑态度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种种顾虑。首先,除了上述宣传方式外,应当在农村集镇、庙会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戏剧、说唱等方式宣传新农保。其次,增派相关专业人员下乡包干挨家挨户宣传新农保,深入浅出地向农村居民讲解新农保.以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使他们真正理解新农保的原理、运作过程等。再次,充分发挥农村中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使其以身作则,先行加入新农保。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对60岁以上老人无需缴费发放养老金,让这部分人尝到甜头,让他们相信政府在确确实实为农民办好事,其他农民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新农保的顾虑。 转贴于
(二)防范和化解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防范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可以规定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求其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性参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选择。此外,可以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当然,解决逆选择的根本办法还是尽快实现新农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对于新农保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参保到龄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相片三对照,确保准确无误后发放领取证和银联卡。二是以村为单位,对参保人员和到龄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查处虚报冒领责任人,对冒领者进行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是每年定期审查,年审工作实行到村串户服务,认真普查领取人的生存和身体状况。建立电子档案,跟踪调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集体补助部分.相应增加高缴费档次
首先.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市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要保证集体补助部分。尽管目前集体经济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农村.特别是私营企业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村集体的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对于这些村集体。应当提高其对新农保的补贴比例。最后,对于个人缴费,应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提高整体缴费水平。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证新农保资金的来源,进而保证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统筹层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由县级到市级统筹进而实现省级统筹,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其次,拓宽新农保资金投资渠道。可以适当进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也可购买绩优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不断拓宽农村养老基金增值的新领域。最后,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要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五)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它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六)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在农村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其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发挥商业寿险的作用,作为对新农保的有益补充。农村高收人群体可以投保商业寿险.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发挥土地养老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农村老人在70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碍,在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发挥新农保、家庭养老、商业保险和土地养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内容摘要:2009年9月,我国在全国10%的县开始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扩大到23%的县,在试点近一年的过程中,存在着县级财政压力大、基础管理不扎实、基金增值压力大、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对此,我国应结合实际,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夯实管理基础、创新基金投资渠道,实施分区域、多层次、复合式新农保发展策略,加快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步伐。
关键词:新农保 政府责任 基金增值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9月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徘徊甚至停滞了十几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再次被提上各级政府的执政日程,也为我国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指导意见》涵盖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指导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和监管、养老金待遇等诸多重要方面,明确了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建设新农保的基本思路,是新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快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推行试点的“新农保”与17年前开始实行的由个人负担的“旧农保”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明确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但是,“新农保”在解决农村养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从目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压力大,财务可持续性差
“旧农保”之所以难以为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责任不到位,而新农保注重强化政府责任,基础养老金部分由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分担一部分,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意味着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的巨大投入。
如何保证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充分安排资金对农民养老缴费进行补贴,将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现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县、乡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入不敷出,对新农保的补贴很难兑现。如果仅简单地匡算或许短期财政的农保支付压力不大,但是考虑到近年来出台的与民生相关的惠民政策,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资金配套”,这些项目加起来就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这对县级财政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如何保证县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将是影响“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点。为此,应重构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省级、地市级财政应当按照各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
(二)“新农保”基层管理平台脆弱,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一方面,“新农保”的经办力量严重不足,经办机构的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经办自动化水平较低。目前的机构网络对于保费缴纳、归集上解、待遇领取等无法做到简单、便捷、安全,信息平台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具体操作规程也不统一,管理漏洞频出。目前我国的县级市只有57.4%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只有14.1%;未来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逐步扩大,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这将严重制约“新农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因此,新农保制度推进中管理平台构建和管理能力提升,必然构成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进和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的关键性约束条件。必须加大管理建设投入,一方面配备较为先进的管理硬件,为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加大基层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实现“新农保”制度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
(三)保障水平过低,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国家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而目前全国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57元,就是说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比农村的低保还要低。个人账户储蓄额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加上当地政府对每人每年30元的补助以及其它集体补助之和。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缴纳15年并到60岁后,每人每月可以领到养老金。如果以最高档次个人缴费额进行计算:一位村民选择最高档次缴纳,500元×15年=7500元,加上各级政府补助30元×15年=450元,那么他个人账户至少有7950元,另外还加上一年期的利息。这位农民缴满15年“新农保”后,他个人账户金额8000元,而他60岁后每月可以按时领到的养老金只有:8000元÷139(系数)+55元(基础养老金)=112.6元。
如果将这一数字进一步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比,更显捉襟见肘。2010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320 元,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平均比企业职工高出1.1倍。这意味着,每月112元的农民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7%。对于这些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贫病交加的老人而言,每月100元左右的生活很难想象,新农保的养老保障功能严重缺失。
(四)“新农保”基金运营保值增值压力大,监管不到位
“新农保”在基金的运营管理方面并没有创新,仍参照社保基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随着新农保扩面工作的迅速展开,参保人数将呈几何式增加,新农保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根据测算,“新农保”个人账户如果按最低缴费标准计算,资金结余规模到2040年将达到1.2万亿元;若按中等缴费标准计算,2040年将达到3.6万亿元。如此庞大的数字,如果仍然按照“政府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庞大的基金由一个机构负责投资,会对资金的安全性和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对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营以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新农保”基金的增值途径只有两条,即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新农保”采用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地方财政直接支付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被挪用、挤用现象难以避免,基金安全无法保证。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相对集中的“个人账户+商业机构经营”模式,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模式的较好选择,也是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
分区域、多层次、复合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构
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320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已全部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2010年,试点扩大到全国23%的县。为加快“新农保”制度的推进,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农保”制度的建设应结合各地实际,以分区域、多层次、复合式路径展开,加快制度重构,以保证这项关系7亿农民晚年幸福的惠民工程尽快在全国开展。
(一)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构中的主导作用
政策责任。《指导意见》提出“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但对于大多数只能维持“吃饭财政”的县而言,基金挪用难以避免。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农保”工作在政策上的倾斜,并将“新农保”事业经费纳入省级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各级政府应把“新农保”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配套工程,逐步推行“新农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从筹划组织实施、沟通协调服务、运营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财政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但集体补助并不是强制性的,在集体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很容易造成集体补助的缺失。因此,各地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合理确定筹资标准的高低和各方责任的负担比例,特别是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财政负担比例,可以考虑按3:3:4的标准承担筹资责任,这一方面可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基础养老金过分依赖县乡财政的窘境,防止由于县乡财政不景气导致农民的实际待遇下降。在具体补贴方式上也要有所侧重,一是对参保农民实行普惠式补贴,二是对贫困区域实行倾斜性补贴,三是对特殊群体(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重点补贴,以此来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
法律监管责任。“新农保”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的一部分应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但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是空白。从目前来看,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保证“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应建立一个有法律界人士参加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农保”整个工作的专职监督。
(二)因地制宜,由东至西分区域、非均衡式推进
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无论是在人均收入水平、经济结构和城市化水平、财政能力等方面,各地差距都很大,而且这种差距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必将存在。这种差异性也说明“新农保”制度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地区之间存在多样性。因此,“新农保”在扩面过程中,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状况,在同一制度模式下,实施由东至西分区域、非均衡式发展策略。一方面,东部经济较发达,集体经济活跃,应鼓励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可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对于五保户、伤残家庭等弱势群体,应强制性要求村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个人账户缴费并承担基础养老金的支付,以保证制度的普惠性。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集体经济不活跃,有些地方甚至没有集体经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纳就要靠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共同努力,而这些地区的县乡财政又基本上是“吃饭财政” ,让其像东部发达地区的县乡一样承担较高的补贴比例在近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和省、市两级财政承担较高补贴比例,对国家级贫困县由省、市按7∶3全额补贴;对经济发展一般的县按70%进行补贴,剩下的30%由县乡自行解决。
这里所指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只是一个简单的划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功能区进行再细分,即使同一个省内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区域,不同区域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各方缴费比例、优惠政策是不一致的,但同一区域内的政府支持力度、各方负担比例、待遇水平应是一致的。这种区域式非均衡发展策略,既能够调动市县积极性,发挥集体补贴的作用,又能够减轻省级财政的压力,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保证经济不发达地区“新农保”制度的顺利推进。在此基础上,随着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趋同,地区之间财政支付的养老金给予水平也逐步趋同,最终实现制度模式与制度实践的完整统一。
(三)加强基金管理,探索市场化运作
根据有关规定,现行农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统筹基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基金难以保值,且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农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运营、监督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当前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建议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
将“新农保”基金委托给专门的保险公司管理。根据山东莱芜的经验,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管理业务,在基金运作上实行政府主导与企业运作相结合,在基金监管上实行政府审计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收取、管理、发放和保值增值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提取1.5%的管理费,通过市场化运作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同时节省成本。但是,这种分散化投资的策略,需要国家出台相应政策,还要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
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层次。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 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新农保”制度全面展开、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较为发达的省份,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
(四)加强制度创新,实现新旧农保制度的无缝对接
对于新、旧农保的衔接,各省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主要做法有折算、补差和冻结三种。折算,对老农保的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按新农保缴费标准,折算成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年限继续缴费;补差,参加老农保的缴费年限视同参加“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缴费标准补足差额;封存,对暂不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予以封存并计息,待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核定领取标准,纳入新农保。在新、旧农保制度衔接过程中,一方面要整理核实旧农保档案。彻底清查旧农保的缴费卡、明细表及缴费手册,对投保人的缴费证记载的投保数额、缴费时间、缴费人身份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彻底摸清投保缴费底数。凡两表一证投保缴费记载情况一致的,由县(区、市)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在投保人缴费证上签字盖章;对不符的,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在清查完毕的基础上与新农保结合。另一方面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新农保”工作行为。特别是对基金、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将“新农保”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新农保”
通过调查发现,很多农民对“新农保”不了解,经常把新、旧农保混为一谈,由此造成参保意愿不强。为此,各省、市、县、乡、村应依托现有机构和人员,成立专门的“新农保”宣传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新农保进行全方位宣传,各镇也采用拉横幅、贴标语、深入村组、办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宣传。可以每个村设立一名业务宣讲员,由村主任担任,在接受系统培训后专门负责深入农民家中、深入田间地头,将新农保制度的具体政策对农民讲清讲透,彻底打消农民心中的疑虑,保证适龄农民都加入到“新农保”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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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运作好筹集到的新农保资金,使其能够保值增值,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一大难题。如果将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将资金投入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租金,等等。总之,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保证领取养老金人数的精确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提供和核对农村居民户籍、年龄、家庭关系等相关数据信息。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通过群众监督,纠正和防止伪造年龄、冒领待遇等行为。除此之外,还应设立社会监督机制及新闻媒体监督机制等。
【论文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山东烟台的部分县市率先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由点到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起步发展阶段。到1998年我国已经有8025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初至2009年这段时期,由于政策缺乏连续性、各级政府财力投入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入低潮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下降,退保人数逐年增多,到2007年达到最低值5171万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
为了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实现农村富余劳动人口的流动,同时作为重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20o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农保发展以来,改变了参保人数一直下滑的局面,2009年末我国参保农民总数达到8691万。
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推动了近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其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和农村富余劳动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全体农民纳入研究范围,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保的推出既是为了解决农民养老的问题,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2009年《指导意见》推出至今,新农保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城乡不协调的问题。
(一)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缺失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但是,目前具体的指导性政策还没有制定出来,各级地方政府在缺乏主要指导纲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新农保没有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如何转入新农保中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如何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城乡统筹的要求是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由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缺失,使得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很大限制。首先,作为城市之中重要劳动力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保障其福利水平,地方政府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次性转为新农保中个人账户资金,但是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转入。这项规定导致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化为乌有,同时缴纳年限也无法续接,使得农民工多年的参保时间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白自流失,产生福利的巨大损失;其次,相关衔接政策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工或农民定居城镇时,只能退出新农保,重新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同样带来福利损失。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形式不灵活
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都比较固定,如黑龙江省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到固定地点领取。对于那些离固定领取点较远的农民,为了领取保险金需要支付高额的路费。有些地区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采用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这对于离银行较近的农民比较方便,而对于离银行较远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仍需要支付高额路费。这些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造成农民的福利水平损失。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在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还没有实现统筹安排,还会带来更多的不便。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解决三农问题,绝不是在增加农民福利的同时增加农民的负担,因此这种不灵活的发放形式,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国家层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就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立法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连续性,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剧烈波动。图1表明,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推出之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曾经超过8000万。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约束,缺乏相关政策制度保证,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连续性。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开始逐年减少,特别是2000、2001、2002三年连续下降,在2006年参保人数达到最低值,可见这一阶段有较多农民退保。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措施,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参保人数将近9000万。可见,政策和立法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各级地方政府对具体政策的设立、撤销和改变的操作缺少约束,这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稳定性。这种不持续稳定的发展,导致农民不愿投保,加之各种纠纷的出现导致“羊群效应”,产生大面积退保。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不利于我国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管理,由于县政府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只能采取简单的保值的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地区都是将基金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只能按照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来计量,导致基金运营收益较低。在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占绝大部分,因此,较低的基金运营收益决定了农民只能领取较低水平养老金这一现状。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缓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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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补助”制定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这直接导致有钱就补,没钱不补的现状。我国除了东部的一些地区可以对“集体补助”这一项进行补助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区村集体都没办法对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集体补助,使得《指导意见》中对集体补助的规定形同虚设。深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无法衡量一个村集体是有条件的还是没条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也没有说明这一点,使得这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句空话;2)我国东部地区农民收入高,村集体资金实力强,而西部农民收入很低,村集体收人也低,使得西部地区村集体就是想补也没有钱补;3)中国广大农村民主化程度不高,补助标准能由农民的意愿制定的可能性极低。通过实地了解,很多村委会根本不向农民谈这一事情,就算农民提出要求也会以村委会资金缺乏为理由不予补助。村务公开在很多省份还无法做到,这一政策也被放缓执行。这一政策的放缓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破解也无从实现。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起城乡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理衔接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反复会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这就需要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各险种的衔接工作。
1.新农保与农民工在城里的各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农民工想把在城里参加的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时,除了可将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外,还应允许把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一并转入新农保中,多余的资金可以转给农民工,不足的部分由农民工补足。对于农民工所在城市中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混合的情况,实现相关险种有条件转换。如北京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一种全能保险,在转换为新农保时,可以提供最低的保障,对投保年限也应予以承认。
2.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在农民转为城镇户口想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将新农保中的全部资金一次性转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可以进行补缴,如果出现盈余,则对个人账户中超过的部分予以退还,国家补助和集体补助不予退还。同时在账户管理方面,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中包含了农民个人缴纳和村集体缴纳两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转化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样有利于发挥城镇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和最终向城镇养老保险方向过渡。
(二)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发放形式多元化
各地方政府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出台的政策应该结合所属地区的情况,对参保各个县分别规定。如偏远地区实行村发放制;对金融机构发达的地区,实行银行发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对实行村发放制的地区,要做好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另外,随着金融基础化设施的逐步提高,可以进一步将城乡养老保险发放统一起来,推行“一卡通”,即城镇和农村可以用一张卡来发放,逐步推行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
(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
虽然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草案)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但其中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该法案的补充应着重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为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依据;应该对城乡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法律支持;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进而减少政策的剧烈变动,使农村养老保险能够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运营并轨
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社保基金一起运营,即可有效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的问题,同时也是打破我国的二元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好处是:1)利用我国社保基金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基金运营效率;2)可以减少管理机构,节约开支,减轻县一级政府的负担;3)可以解决基金规模小,规模报酬低的问题。对于基金运营的成果的分配,可以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通山县是全国移民避险解困重点县、省重点贫困县和脱贫奔小康试点县。目前,通过三种扶贫模式,全县重点贫困人口得到应保就保,也带动全县产业的蓬勃发展。2014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32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45元。 要素参股:利益均沾促共同富裕
国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每年有大量的扶贫政策及专项扶持资金。可是,实践中扶持政策的落实也存在难题:如果将扶持重点放在个体上,鼓励农民自己造林,国家政策资金奖补可直达农户,但无法解决土地分散不连片,乃至如何规模经营的问题;如果将扶持重点放在集体上,扶持村集体造林,可以规模发展,但是主体不明,后期无人管理,效益不高;如果将扶持重点放在企业上,发展快、效益好,能够规模经营,然而,群众收益少,出现新的不公平。
为了破解难题,通山县将国家产业扶持资金、土地资源与贫困户捆绑在一起,以政府项目资金与土地资源的投入为杠杆,撬动市场投资,通过“政府+社会资本”模式,实现政策共享、资源共享,用市场的办法开发山水资源,探索了“要素参股”促整体脱贫、共同致富的路径。要素参股使全体村民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了企业和村民的“双赢”。 两手互动:产业撬动促造血富民
经济活动中,存在政府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扶贫工作中,通过创新PPP扶贫模式,可以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将政府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互动结合起来。
通山县将PPP扶贫的理念,渗透到全县农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各个方面,以政府有形之手引导市场无形之手,带动群众在参与产业发展中实现增收致富。如引进了林宝香榧、富士峰生物科技等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农业扶贫;引进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大鳄,带动“互联网+”扶贫。在全国率先开发助贫贷、助农贷、助商贷、助保贷、助旅贷等一批“助”字头信贷产品,由政府出资300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放大比例,银行发放扶持贷款3亿元。带动农民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增收致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家,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464家,培植种养殖大户1494户,带动3万多户群众在农业产业链中增收。 立体帮扶:购买服务促重点脱贫
始于2004年的河南新乡、洛阳两地医保商业化改革,一直受到政、学两界高度关注。新医改棋入中盘之际,这一模式或将再度发酵。
“8・20”背后
相关的研讨会,已经不是第一次召开。上一次,是在2009年8月20日。
当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洛阳召开。洛阳市委书记连维良与会发言;医改四大核心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全部到场;参会的保险公司超过130家,包括了国寿、人保、平安、太保等保险业巨头。
连维良是河南医保商业化的始作俑者。他的发言,主要谈到了三个方面:一、医保经办业务的专业性很强,因此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而保险公司正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方向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三、社会保障必须走管办分离的道路,政府职能最适宜做监管的角色,而保险公司最适宜承担经办业务。
他还表示:目前医保体制处于初创时期,在政府没有背上体制性包袱之时,正是保险业介入医保经办的最佳时期。
2004年,时任新乡市委书记的连维良,将新乡8个县区338万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服务委托给新乡国寿经办。当时,他算过一笔账:如果不移交,新乡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共有544人,每年需要经费千万元以上;移交给新乡国寿之后,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减少到soA,所需财政经费不过150万元。
2007年,当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未覆盖的5县7区推广时,市委书记连维良试图将“新乡模式”引入洛阳。但市领导中超过半数的人并不赞成,因为在当时国家的医保纲领性文件中,均未提及商保机构入局基本医疗保险。
洛阳医保商业化的推行,让洛阳国寿业务量比2007年经办新农台大了许多。公司专门辟出涧东路30号一栋5层楼作为健康保险部的办公地点,新农合部、居民部、职工部也相继成立,位于大楼的2层、4层和5层。大楼的一层,则是医保大厅,专司对外接洽。
但在“8・20”之后,专司对外接洽的医保大厅功能,不得不做“减法”。
2009年8月底,洛阳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局长王亚伟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保厅副厅长韩志奎被召至北京,人保部的医疗保险司司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等7个司级官员、10余位处级官员联合出面与之谈话。
基金司司长陈良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管理权、终审权和支付权必须拿回来。在这位司长看来,把大笔社保资金置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之手,“多了一个环节,就多了一道风险”!
王亚伟他们不得不妥协,主要的原因是“养老保险方面,如果地方财力不足,中央财政会兜底”。
进入9月,洛阳市社保局收回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基金管理、费用终审、费用支付权,留给洛阳国寿的,只剩下了信息管理和费用初审权。“居民医保上,我现在只是一个数据库而已,给政府打工。”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尽管被做了“减法”,但新洛之举却符合新医改方针。2009年1月8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会议上表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引入商保机构。
的这一思路,见诸于3个月后正式公布的医改方案。其中写道: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我们当时觉得这或许是保险业的叉一个春天。”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中国保监会随即于2009年5月27日《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吹响了进军医疗保险业的号角。
在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赴京的那一次面谈中,人保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吴光把商保公司入局医保比作“推开多米诺骨牌”。
几乎就在昊光说这番话的同时,多米诺骨牌推到了新乡市。8月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来到新乡,向新乡市医保局提出全部或部分经办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要约。新乡市医保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河南平安的服务包胜过新乡国寿,并且价格更低。
最终,新乡市委、市政府决定,维持河南国寿的经办地位不变。“在河南,国寿的实力最强,网点也最多,在新农合方面有很大的优势。”新乡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说。
第三方的正反两面
2007年8月,陈勇出任新乡医保局长。之前不懂医的他别无他法,只好每天去医院蹲点。
彼时,新乡的医院仍然按项目付费,医院有足够的动力“上新项目,做更贵的检查,进更好的药,挣更多的钱”。医保局的3个审核科,每天都陷入具体的经办审核业务中,“想抬头都不容易”。
陈勇就凭医保监督科的五六杆枪,监督几十万张保单,无异于天方夜谭。“放手了,大家都自在。”陈勇说。
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也总是趁周末之机,蹲在医院调查,得出的结论,和陈勇一样。
待到国寿入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之后,两位局长发现,审核科的工作量骤减,“甚至一个礼拜抽屉都打开不了几次”。
此消彼长,国寿的业务量因此骤增。
洛阳国寿驻院代表昊苏海和王凤鸽9月3目的工作日志显示:上午10时10分,步入一五医院肿瘤一科病房,开始向83床医保病人、洛阳一拖职工何晓彬核实他“腹腔肿瘤术”后的详细治疗、护理情况。
作为驻院代表,到医院病房走访,核实医保病人身份+查阅病历,了解重大检查项目,解释医保政策是吴苏海和王凤鸽每天的例行工作,而医疗费用的审核,则是两人工作的重点。这一天,两人总计检查科室3个,探望基本医疗病人17名,大额补充保险病人8名,商业险病人4名。
与此同时,在距离一五医院9公里外的洛阳国寿健康险部s楼审核科内,一位转投国寿的某医院护士长正在带领数名有医学学历的年轻人对电子病历、纸质病例逐一审核,当天“待审核”文件柜里(即初审存在多申领情况)的病历已堆了数十份之多。随后,新农合部、职工部和居民部的主任还将“终审”。
“业务量有多大?我告诉你,洛阳人口有650万,国寿负责430万人医保费用的审核工作。”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驻院代表部成立之初的2006年,洛阳国寿新农合部主任董伟平发现,各家医院内普遍存在领导干部家属“挂床”的现象(即白天治疗,晚上回家睡觉;或者压根不住院,空领医保)。很快,这一现象在驻院代表每一天每个病床走访的压力之下几乎绝迹。
时至今日,面对一些国寿扣减的费用,当一些医生试图以专业知识说服国寿不扣城费用之时,国寿往往先通过驻院代表的专业知识予以反驳;如 果还不行,重金礼聘的医疗专家就将披挂上阵。
“这一点非常有效,很多医生可能都是国寿聘请的大专家的学生辈。”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说。
但一些人也在担心商保机构的运营能力。人保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吴光就曾表示,目前中国有能力经办医保的商保机构尚嫌太少。而于2010年1月亲赴新洛两地调研的人保部社保所医保室副主任董剃晖表示,人保部和保监会的当务之急是设立准入门槛,制定经办医保机构的资质、标准。
2009年11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听在《保险研究》上发表文章称,目前,中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但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数量少得可怜,仅有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等4家,而且其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大。2008年,这4家健康险公司收入分别为137.8亿元、0.3亿元、0.2亿元、24亿元,只有人保健康稍成规模。
“如果健康险都办不好,就很难说你有经办基本医保的资质。”顾听说。
而在这一背景下,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也只能暂时束之高阁。“连(维良)书记怎么会不知道竞争的好处?但只有国寿的网点最多,遍布城乡。”新乡市医保局的工作人员说。
摸石头过河之困
新乡市卫生局局长贸共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农合医保资金放在卫生系统,方能令农民参合利益最大化;而放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寿手中,有不少弊端,例如2009年,新乡市卫生局叫停了新乡国寿搭车兜售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商业险的行为。他认为,在数字化卫生局工程完成之后(卫生部推动),“直补”(医保患者缴纳费用时,医院将直接补贴医保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付比例的费用即可)将在新乡成为现实,“就不再需要第三方了”。
而记者在新乡采访期间,也从包括新乡市医保局局长陈勇等多个渠道得到确切消息,新任社保局长和副局长对新乡国寿颇有微词。
卫生局掌管新农合,社保局掌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两个政府部门的不满,无疑给当地医保商业化的未来蒙一层阴影。
2004年4月,新乡市政府与新乡国寿签署为期3年的新农合医保委托管理协议之时,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1%。而这1%,并不从专款专用的新农合医保资金中摊出,而由新乡财政负担。彼时,338万的参合人共计融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约1亿元。新乡人寿依靠这百万元的启动资金,加之总公司的两百万奖励,为138个乡镇卫生院配置了电脑和办公用品,总计花费远超300万元。
有鉴于此,2007年双方签署第二个3年协议之时,管理费用上升为2%。但就在洛阳国寿也在同一年入局新农合之后,新乡市卫生局发现,国寿的管理成本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这是因为,新洛两地国寿均已成功开发医保补助报销结算系统,管理成本大为降低。特别是听说洛阳国寿的管理费用不过为1%,后来通过补充协议管理费用还有所下降之后,新乡的卫生和社保系统官员普遍感到有些难以接受。
但在和新乡国寿沟通之后,新乡国寿坚持按照协议执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乡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试图在办公电脑上了解一位医保患者的住院信息时,竟未能如愿,遂向新乡国寿发出要约,要求新乡国寿解决问题。新乡国寿总经理李宏向回复称:新乡国寿已经自主开发了医保信息系统,但医院管理系统(Hosipital intormation system,简称HIS)属于医院内部系统,与己无关,且协议未加注明应由国寿开发,国寿无法接受此要约。
在接受采访时,李宏向几次喊冤:我们是做保险的,对报销结算在行,但对HIs系统并不在行,“每天如何治疗、用药、护理、检查,非我所长!”
甲方与乙方的工作积怨开始向深水区迈进。2009年夏末,新乡市社保局领导班子调整,两位新局长到任,恰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扩面”进入攻坚阶段。社保局要求新乡国寿每天派出60A配合工作,新乡国寿虽不情愿,但也口头答应。但结果却是,时而40A,时而30A。新任局长发现“扩面”进展不力,方得知新乡国寿派人“偷工减料”。“不过,这部分内容,在委托协议里也没有。”新乡市医保局局长陈勇说。
种种磨合难题,终归耍有出口。春节前,陈勇告诉李宏向,2009年的费用,节后再给。
中国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包含三项制度,即1998年开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职保”),2003年推出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简称“新农合”)和2007年推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截至2014年,城职保、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数分别为2.83亿、3.14亿和7.36亿,覆盖人数已超过13亿人,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
近年来,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速度高于基金收入增长速度,导致基金结余下降,尤其是2012年推出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大幅上涨。2014年城职保和城居保基金总收入为9687亿元,支出8134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7.4%和19.6%,新农合2014年人均筹资额已达到411元,其中,80%为政府补贴。
现行医保体系的问题
1.保障能力难以满足大病医疗支出需求。从宏观数据看,中国卫生总费用由政府支出、社会支出和个人支出三部分组成。个人支出占比从2001年的60%下降到2014年的33%,社会支出中的主要部分是医疗保险支出,从2001年的24%增长到2014年的37%。尽管如此,因病致贫的现象仍不容忽视,国家扶贫办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现有的7000多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占42%,远超其他因素。
由于支付能力有限,一些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并未得到满足。1990年城市人均卫生费用是农村的1.35倍,2000年达到最高点时为3.63倍,之后有所下降,但2012年仍有2.07倍。然而,城乡居民的健康状况却很接近。根据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中国农村地区患病未就诊比例高于城市,2003年的调查表明,在调查时过去两周内生病的农村人口中,有50%未就诊,在调查时过去一年中,有30%的农村人口应住院而未住院。2013年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应住院未住院的比例已经降到17%,与城市相近,但农村地区因为经济困难的原因而未住院的比例仍高于城市。
中国普通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报销额度有限,不超过5-10万。因此,一些城市在2010年前后就开始试点大病医保。2012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对重大疾病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或提高报销比例。到2016年,大病保险已在全国31个省份铺开。
从现有试点结果看,大病医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负担,江苏太仓在2011年试点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2.4%;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了70%以上。在广东湛江,经过大病医疗保险的推广,农民入院治疗的自付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从2009年的70%下降到2012年的39.52%。然而,大病医保的运行却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从长远看,现有大病医保制度能够缓解医疗负担。
2.医保基金平衡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医保基金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但随着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医保程度的逐步提高,医保基金平衡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医保保障能力尚不足;另一方面,人均基金支出增长迅速。2008年之后增速明显加快,以城职保为例,2014年人均基金支出为2367元,是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比2004年增长了近2.5倍(图1)。中国社科院的《“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显示,从长远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
各项医保基金的支出增长速度均已超过收入增长速度,2000年至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幅33.2%,支出年均增幅34.39%。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花完。2013年全国有108个统筹地区出现城居保收不抵支的情况。
国务院医改办公布了关于大病医保的财务平衡测算结果,平均每人每年缴费40元,大病保险可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以上,但这一测算没有充分考虑到有了大病医保之后医疗需求大幅上涨等因素,其结果面临很大不确定性。有研究测算,未来大病医疗保险的赔付额将占整个医保基金的15%,将有9-15个省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会出现赤字。测算表明,如果按照目前的筹资和补偿模式开办下去,将在2020年前后用光全部的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医保统筹层次较低,风险分担功能受限。统筹层次低会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医保基金风险分担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一般而言,医保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同时,医疗保障程度可能得以提高。随着统筹层次提高,医保管理成本会下降,也会促进医疗基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二是劳动力流动受到影响,流动劳动力参保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中国存在大量异地就医情况,由于统筹基金之间的分割,异地报销十分困难,手续复杂,材料繁多,带来诸多额外成本。
中国各地区差异较大,疾病风险有较大差异,在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地区间分担风险作用等方面有较大空间。老龄人口通常是医疗消费的主要人群,而中国各地区老龄化程度有所差异。长期以来,中国医保基金管理在县市一级,在待遇规定、征收标准、政府补贴上均有较强的地域差异,导致统筹层次较低。城职保和城居保在市级层面统筹,根据2013年的统计,分别有333个统筹单位。新农合基金在县级层面统筹,有2852个县级统筹单位,平均每个统筹单位人数约为30万人口。同时,较低的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剧了各地区医保缴费和待遇规定的差异。由于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各不相同,结余多的地区会提高待遇水平,收不抵支的地区会进一步收紧医保支付,这导致地区间在待遇方面的差异扩大,也不利于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4.城乡制度的差异较大,医疗公平性有待提高。中国医保体系的分割不仅表现在统筹层次较低,还表现城乡三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上。城职保、城居保和新农合在覆盖人群、缴费规定、政府补贴和医保待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城职保覆盖城镇职工,基金主要来源于职工和单位缴费,城居保和新农合分别覆盖未参加城职保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城职保的人均基金收入是城居保和新农合的6倍多。从住院报销比例看,城职保明显高于城居保和新农合。从是否报销门诊费用看,城居保和新农合中超过10%的县尚不报销门诊的慢病和大病(表1)。
在不同医保制度下,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图1中人均基金支出表明,城职保是城居保的约5倍,是新农合的约6倍。总体上看,医疗负担最轻、医保保障程度最高的是城职保,其次是城居保,新农合的保障程度相对最弱。三种保险对消费者的健康状况有不同的影响,研究表明,相同严重程度的心肌疾病患者在排除了年龄和其他个人特征后,参加城职保的患者的死亡率为3.7%,城居保患者的死亡率为5%,新农合为11.5%。
医疗保险与医疗费用增长
现行医疗保险体系诸方面问题的根源在于医疗需求的不断增长及医疗费用的不断攀升。各国医疗保险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其核心矛盾是,医疗保险是医疗费用上涨的推手之一,而医疗费用上涨是医疗保险可持续运行的主要威胁。有了医疗保险之后,尤其在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敏感程度下降,导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比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大幅增加,即存在来自医疗消费方的道德风险。同时,因为病人有医保报销,医生也比较容易采用较为昂贵的治疗方案,医院为了吸引病人,出现竞相购买大型医疗器械的情况,因而医疗保险还带来医疗供给方的道德风险。这两方面的道德风险都加重了医疗保险的负担。
大量研究发现,中国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均会提高参保人的医疗服务利用率。中国公费医疗中百人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分别为6.2次和4.1次,而自费医疗中的两个指标分别只有3.1次和2.6次。当然,这其中有合理的成分,有了医疗保险后,医疗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但不能排除其中有部分是不必要的费用。例如,有研究对中国脑梗死137例病人治疗方案进行分析,发现不必要的药品总费用达到医疗支出的12%。中国CT 的实际阳性率仅为10%,而全球平均水平为50%。
采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1991-2011年的8轮数据,将不同年度的四周医疗费用价格指数调整到2011年价格,比较是否有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城职保、城居保和新农合)时的四周医疗费用可以看到(图2和图3),城乡居民有医疗保险的人群,其医疗支出在每个年龄段都高于没有医疗保险者的医疗支出,且有医疗保险的人群在50岁之后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无保险人群。用更严格的方法排除有无保险人群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后,这种趋势依然存在。因而中国医疗保险带来的医疗费用上涨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这种效应会更强。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改革医疗服务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如何甄别合理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一个难题。有文献认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诱导需求引起的、相对于健康状况和病情过度提供的服务,或者是超出当前经济能力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通常在医疗支出中有较多的决定权,医保机构通过和医疗供给方进行价格谈判或支付方式谈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形式的预付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目前,中国85%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总额控制。有大量文献评价了预付制效果。总体看来,预付制会导致住院率下降,平均住院天数减少,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发现医疗质量有明显变化。
科学的预付制能够对患者实施差别化对待。中国主要开展的是总额控制,但这一方法并不能体现不同病种、不同患者情况的差异,导致一些病人的需求不能满足。从发展趋势看,对于住院患者采用按病种付费是值得研究的模式,它能更好兼顾患者利益和费用控制。当然,这种方式对于医保管理工作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开展制定就诊规范、搜集大量数据等基础行工作。中国当前医保费用控制压力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患者的就诊选择没有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患者可以到多家医院就诊,不可避免造成重复检查。通过合约制度可改善这一状况。一方面,医保和消费者签约,对其就诊行为有所限制;另一方面,患者和医院或家庭医生签约,同时,医保和医院或医生之间也有合约,由医保按签约人数支付费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对患者的重复检查,而且签约医院和医生有激励去做好患者的日常保健工作,以减少住院等费用较高的服务。引入家庭医生制度是各国医疗改革中被广泛采用的做法。
2.优化医疗保险报销规则,减少过度医疗消费。采用起付线、封顶线、自付比例等方法可以控制来自消费者方面的道德风险,尤其对于价格敏感度高的服务项目,如门诊治疗,采用较高的自付比例,以减少医疗保险带来的需求增加。但现有方法未能考虑到不同患者在医疗消费偏好方面的差异,缺乏让消费者主动控制费用的激励。在统一报销比例时,消费者仍有激励选择过度消费。且在很多情况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这种安排进一步助长了人们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
大病医保实施以来,医保基金结余被迅速消耗。医疗领域新技术、新药品不断出现,为大病医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推动了医疗费用的持续上涨,国内外研究都表明,技术进步是医疗费用上涨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在有限的资源下,既要减轻消费者医疗负担,又要保障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但很难做到两全其美。通过差异化的报销和补贴政策,运用经济手段,让不同的消费者选择不同的费用方案,是值得思考的制度安排。差异化报销规则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为消费者提供不同治疗方案和不同报销规则的组合,它对于选择高费用方案的人设定一个自付比例,而对选择低费用方案的人非但不要自付,反而还会有一定的补贴。差异性的报销比例会降低总的医疗费用,降低维持医疗保险所需要的资金或者保险缴费,从而提高所有人群的实际收入。对选择低费用方案的消费者给予现金补贴,从基金平衡的角度是合理的――正因为有他们的选择,总体医疗费用会有所降低,所有人的医保缴费都会有所降低。
3.完善制度框架,引入医保经办竞争机制。2016年以来,中国三种医保制度并存的局面正在改变,国务院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做出了总体规划,加强了顶层制度设计,已经明确医保体系将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制度存在。当前城职保和居民医保短期内并不具备合并的必要性,城职保的缴费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地要求更高的医保待遇。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有较多的政府补贴,对于参保人更有吸引力。这一安排既可满足对医疗服务不同程度的需求,又可通过政府补贴提高收入较低群体的医疗消费水平,如未参加工作者、非正规就业者、老年群体等。两种制度并存更符合医保参与的内在激励,也更具实质公平性。
在制度整合和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还需在医保经办层面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医保基金自然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额外的运行成本及腐败浪费等。社会医疗保险运行较为成功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也是社会医保具有较强竞争性的国家,这些国家都存在各种医保基金供消费者选择。中国人口众多,基金规模巨大,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监督体系下,可在医保经办上引入市场竞争,包括将医保的日常管理委托给专业保险公司运行,以此促进医保运行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4.推进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改革,促进医保制度健康运行。医保改革还需与医疗服务体系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等相配套。中国医疗费用中的药占比一直居高不下,到2014年仍高于40%,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医疗费用中的药占比在20%左右,这折射出中国在医疗管理体制、医药生产流通体制和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这加剧了医保运行面临的困境。
论文摘要:养老保障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课题,农村养老保障则是当前中国需要破解、攻坚的难题。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模式上的可持续性、保险经费来源的可持续性、部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文章创新之处:第一,划分三种层次的农村养老机构。第二,计划生育政策需功成身退。第三,捐赠和不法收入可注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龄应调高到65周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民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分化,所以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设计者们遵循着“研试”结合的模式,一边研究,一边试点,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效果来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原有规章制度仍在运行,新的制度已经出台,新旧制度交替的情况,不仅制度执行人需要对新制度进行预热,直接的获益者农民对此更是毫无头绪,所以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可谓进人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坚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才会使这一问题逐步走向正轨。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呈多元化
农村人口众多,可农村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据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到11%的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是农民,但农民身份却存在着多元化的区别:纯农民、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三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不可能实行整齐划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适当地采取我国学者提出的“过渡模式”,也就是在过渡模式中使主体的多元化差异消失。具体操作是: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能否找到合理可行的途径渐进性地过渡到城镇居民养老范畴当中,纯农民能否在过渡模式当中找到与城镇居民养老衔接与过渡的模式,最后过渡到城乡统一的养老模式当中。所以,农村养老保障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坚持可持续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呈多元化
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主。家庭的小型化和人口的老龄化严重挑战了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当中的养老负担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增长,如何有效地缓解家庭养老负担、如何有效地把家庭养老负担和社会就业压力进行有欢化解,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拷问我们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指标。那么是否意味着把家庭从主要养老义务当中释放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学者发表过应该把养老与家庭完全割裂的论断,虽然家庭在养老负担的压力下不堪其苦,但是家庭与养老是人类作为情感社会的基石,永远都不可能被分割。而且我国发展实践也证明,亲情的流失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从逐年攀升的自杀人数就可以看出,家庭的小型化与亲情的淡漠化似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农村养老保障应该如何摆放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的位置,又应该对哪一方做出倾斜,而对于家庭小型化这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评价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也需要进行可持续性研究。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长期以来一直在物质上担当着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角色,即使现在和将来我们也都不否认,土地保障将在农村养老保障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农村老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就在于土地,但是,对于老人而言,驾驭土地的能力已经十分微弱,重新审视农村老人和土地的关系已显得十分必要,老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可以使手中的土地变成自己养老的屏障,这也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全面探索。
(三)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多元化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涉及到了多方利益。我国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中明确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是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对于上述三种方式,我们不禁要怀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是否能够肩负起农村养老保险的使命、是否能够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养老的需求呢?
自我国实行以来,土地已经全部分配到农民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已严重削弱,尤其是土地分配之后,土地使用期限较长,使得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若有若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由于山高皇帝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拔被个别恶势家族掌控,成为个人、家族获取利益的平台。所以,当前的农村集体组织无法真正承担起、也“无钱”承担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重任。而关于政府补贴,我们可以毫不怀疑中央政府的财力,中央政府能够兑现对基础养老金给与全额补贴的承诺,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执行力度。地方政府补贴的资金渠道和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如何,所有这些都会对农保基金的筹集起着制约作用,期望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筹集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可持续性研究。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多元化
我国在新农保试点当中规定:为适应农村居民收人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透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缴费标准起点较低,的确可以满足“广覆盖”的标准,那么在这种“广覆盖”之下是否每一个农民就可以做到衣食无忧。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按照当前的物价水平来看,这种生活水平较低。政府的初衷是要搭建一个宽口径、阶梯形的农村养老保险,把所有农民都容纳下来,而对于高层次的养老需求,政府也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向高或向低增设养老金标准。而如果参与地方政府自设的高缴费标准,就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目前还没有相应缴费标准出台;二是质疑地方政府的可信度。所以当前所实行的低标准的缴费方式还无法起到实质性养老的作用,所以,可持续性将是缴费标准制定所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五)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多元化
我国农民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生活的底层,温饱问题纠缠了几千年,联产承办责任制改变了农民附庸土地的面貌,成了土地的主人。而对于“三无”老人,我国始终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同时也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等等,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实现“养老不犯愁”。而与此同时,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引发的主导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农村是赡养纠纷的高发区。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下,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了相关养老办法,农村赡养案件开始出现全面下滑。而目前在我国,有关精神赡养方面的法规还几乎处于一片空白。在国外,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子女要住在距离老年父母家多少公里以内,规定了要多长时间内看望父母一次,否则,就属于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这种数量化的明确规定,使法庭在审理赡养案件时更易操作。所以,对于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独生子女将要面临更加严峻的养老问题,精神养老需求将会更加突出。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内容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要可持续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其中以家庭养老为主。可是农村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历史上的最大变革,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另一方面,社会人口老龄化,再加上养老制度与养老模式正处于摸索期,赡养矛盾的冲突与尖锐将在未来十年内达到白热化。
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我们都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使是腰缠万贯的父母将来也会面临与普通父母同样的养老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唯一可能的区别是在未来养老问题当中,物质养老可能会退居次要地位,而精神养老则会在家庭养老当中担任主要角色。可是,如何有效地把现在的孩子从未来养老的负荷中解放出来,同时又能兼顾到我国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使得父母能够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寻找一个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将是我们国家现在就必须着手研究的问题。
1.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传统的农村社区养老或者敬老院、福利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村养老的矛盾,但是在老龄化加剧之后,供给与需求之间无法对等,所以,建立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已成必然趋势。
(1)养老服务机构应朝家庭化、绿色型发展。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还处于初级水平,大多数还仅仅以维持温饱作为经营宗旨,日常起居还不能够完全满足老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还只处于初级阶段,一日三餐也不能够做到完全的科学搭配。按照潜在的养老需求可以设置如下三种养老机构:第一,初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应该是收费最低,服务水平也是三个档次当中最低的,主要是满足低收人水平的人群需要。第二,中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收费适中,服务水平适中,主要满足农村中等收人人群的需要。第三,高级水平的养老机构。收费较高,服务水平较高,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人人群的需要。分梯次地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解决农村老人对于养老的多元需求。在各个省份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统计老年人口的数额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每一个地区同时具备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可按照需求人数的多少增加设立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应参照“家庭型、保健型、绿色型”设立。家庭型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人衣食住行都力争与家庭赡养相似。保健型主要是指居住老人的休闲、娱乐、健身、医疗等应一应俱全。绿色型则是对养老场所的要求,力争多绿色、大空间、少噪音,同时还要兼顾交通便利,周边具备大型医院等条件。上述所提到的三种模式,应该是未来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性模式。
(2)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能否实现最终要取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解决现有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力不从心,更是无法应对老龄化大潮的冲击。当前敬老院多由农村乡镇经营,属于社会化养老的范畴,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多缺乏专业经验。所以,在农村养老保障探索期,可以采用过渡模式,即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该重新定位:其性质定为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的待遇应参照公务员标准。这样,随着养老服务机构性质的改变,将会吸引大批的专业人士及毕业大学生来此就业,既可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的短缺问题,也将会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只有这样,才能把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建立起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防御机制,在社会养老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养老服务机构交回社会经营。
2.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有所变革。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慢的国家之一,未来潜伏的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独生子女这个计划生育的产物作为我们国家特殊时期的产物是否应该功成身退,退回到历史的舞台,的确值得决策者思考。尤其令我们忧虑的是许多家庭已经走进了“丁克”时代,这无疑会增加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一旦这样的家庭进人养老期,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将会达到我国养老历史的极限。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费要可持续
在我国农村,单一的缴费模式长期把养老保障水平拘囿在初级水平,所以,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关键要解决经费问题,而对于经费的筹集,只有建立起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元融资渠道才能解决。
1.中央财政和乡集体分配好出资比例,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央财政和乡集体所承担的费用要保证到位,尤其是随着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有效地监督约束机制一定要出台并且逐步做到完善,进而减少各种违规乃至违法挪用、贪污农民养老保险经费的行为。
2.建立规范的公益性捐赠体系。近年来,我国的慈善捐赠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向养老机构和福利院捐赠也颇受青睐,但许多捐赠行为常常由于捐赠体系不完善而戛然而止。所以,农村养老机构应尽快出台捐赠制度,尤其对捐赠金额的保管与使用还要做出专门说明,同时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个人缴纳的部分可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在短时间内开源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和书费的减免等诸多政策的实施,农民通过国家“节流”,实际收入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适当增加缴费已成为可能。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农民缴纳部分也做出了许多有创意性的探索,如“实物供给”、“房产抵押”,其中他们所提出的“实物供给”我们可以进行有效地借鉴。个人缴纳的金额可以用农民所生产的“实物”进行折算,这样既可以满足农民对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需求,也可以解决农民资金不足的困难。
4.做好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如何把农民缴纳的保险基金做到保值增值,这是当前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上海社保案的发生,一夜之间,人们对于自己养老金的去向充满了怀疑,所以,国家应该选择信誉好的金融机构去运作社保基金,同时要设立严格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5.开征养老保障税。开征养老保障税被当今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它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支撑开征养老保障税的呼声很高。可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税基问题,农民没有固定收人,手中掌控的资金有限,唯一的途径可能就会选择上面我们所提到的“实物替代”。可是不同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同,如果强制开征的话,势必要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所以养老保障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可分档制定由农民自由选择。
(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可持续
1.60岁以上老人政策须调整。我国在新农保纲要中规定: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一规定存在正面与负面双重效应。正面效应是原先没有任何收人的60周岁老人可获得国家补助的基础养老金。负面效应有两个:一是补偿标准较低,无法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养老作用。二是不允许60周岁以上的老人缴纳养老金,排除了同60周岁以上老人获得同样养老金的可能。随着人均寿命的增加,缴费的年龄可以做出相应的提高,在政策过渡期内,缴费年龄可提高到65周岁,缴费金额也可加大,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2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政策须明确。在农村人口当中,有部分居民身份较为特殊,他们居住在城镇,身份是农民,一方面以土地作为生存来源,偶尔打打短工。一方面按照城镇的物价水平消费,却不享受城镇的养老保障。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无法纳入到城镇的养老范畴之中。可是如果按照农村的养老标准,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无法支付城镇生活所需,他们大多游离于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障中间,茫然而无助。所以,对于这部分人应该单独给与政策上的界定,可同时制定多档缴费标准,按照个人经济水平自行选择。
3.地区差异、物价差异是否相抵。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与补贴。政府补贴分成两部分,其中地方政府给与的补贴争议不大,中央财政的补贴则争议较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以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仅仅补贴一半。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确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可是两地农民赖以生存的都是土地,而土地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甚微,这与城镇居民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再者两地之间的物价也存在着差距,所以,对于养老保障方面所享有的利益至少在国家部分应该人人均等,在政策的制定上也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应该实行差别待遇。
4.参保范围要可持续。新农保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我个人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需求。农村中存在许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家庭,这些家庭常常不惜本钱为自己的独生子女购买各种保险,在他们的意识中,更加渴望在子女刚刚出生就能获得新农保之类的国家保障,所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可以适当扩展,延伸到出生的婴儿就可以参加新农保,这样才能既满足农村的多种需求,又能全方位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重点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真正做到可持续性,取决于三点:一要取决于参保主体,二要取决于政策的制定者,三要取决于政策的执行者。
(一)对于参保主体,要扩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要在农村通过多渠道宣传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既要借助于新闻媒体,还要组织地方政府、乡镇进行大力宣传,由专人负责讲授相关社保政策,并设立社保咨询机构,为农民们答疑解难。同时要注意农保政策宣传的反馈信息,纠正错误认识,如纠正养老保险参加越多越好的误区,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只能参加一个,多者无益。
(二)对于政策制定者,要尊重事实,做到客观、公正
政策的制定者在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实地调研的经验,尤其是对于农村社保这个还在初级水平发展的新生儿,是多方利益的集合体,更需要尊重事实,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进行全方位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