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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的看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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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的看法

第1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选择;协同发展

当前的中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及农村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但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处于摸索阶段。由于商业保险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对商业保险进行了定位。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各类商业保险,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实上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否能发挥重要作用,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商业保险是属于所谓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适合收入不高的农民,商业保险在农村发挥作用不大,农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农民自己。应当说,这种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但由此断言商业保险难以有效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多只发挥很次要的补充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虽然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倡建立以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与商业保险为基础的“三支柱”社会保障模式,但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第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过去那样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险在全国多数地区可以说根本就不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决于当地政府的主导能力、当地财力以及制度设计的科学有效性。与其相比,商业保险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障。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其他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和不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业保险,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商业保险是“贵”的,是高档品,收入不高的农民买不起。无可否认,有一些保险产品,比如高额的养老保险等产品,一般农民确实难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险产品是农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农民及农民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两三万元的保额一年保费不过百元左右,青壮年农民担忧万一意外身故二老的养老问题,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寿险,即使10万元保额每年也不过交二三百元保费,即使某些保费费率较高的产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营销,比如中国人寿河南林诸支公司一名营销员创造性地按半份向农民销售某终身寿险,半年就销售了152份。同时,由于地区之间以及农民内部收入的差异性,也有很多收入较高的农民对商业保险既有消费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并不是农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农民风险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农村社会保险等大多数保障项目是一种优效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虽然这类物品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主导,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主办,而是委托或者特许商业机构经营。事实上,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上已经将一部分由政府统一承担的职能让渡给市场来执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经营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具有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先天条件,从当前的农村社保建设的经验看,那些纯粹由政府一手包办的项目,多数都存在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碍,而商业保险介入的多数制度运行效果相对较为良好。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业保险作为二级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直接参与式;二是商业保险作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独有功能,可称之为间接参与式。

(一)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舒尔茨关于制度模式的分类,商业保险属于影响所有者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可以较好地促进农民之间,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配置风险。由于制度可以为合作创造条件,而农民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且农民自发组织建立某种风险分担制度的交易和谈判成本很高,而商业保险制度则可以大大降低这种成本。

1.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从农民群体的制度需求看,随着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市场化、城镇化,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传统的“土地家庭”这种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新情况。由于农村第一、二层次的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严重不足,各类农民群体对保险保障的潜在需求很高,大量的农村保障与保险调查报告都得出类似的结论。当然,要将名义保险需求转化为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受到诸多条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对促进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从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从而带来正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才会发生。而当前商业保险公司正面临着这样的机会。首先,随着经营商业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城镇市场的保险开发已经逐渐趋于阶段性的市场饱和状态,而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为多数公司所忽视,保险资源远未得到开发,潜在市场机会较大;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农民群体收入结构的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及收入较高的农民既有强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农民群体,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对一些特色保险有强烈需求,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希望能购买一些低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取得较好的业绩。

2.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供给分析

在农村建立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影响保险公司制度供给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障碍的约束和路径依赖。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开发程度低,这是潜在市场机会,但也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着较高的制度实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较高,包括设立农村营销部,宣传推广、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而且可能面临农民群体相对更高的赔付风险;其次,虽然传统的家庭式保障已经难以为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有灾难找政府”等观念仍在部分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家庭”模式虽然保障程度低,但风险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农民厌恶风险,很多不愿以当前确定保费支出“损失”换取未来不确定的保障,再加上对保险的不了解以至偏见,农民宁愿固守那已经并不可靠的保障,这种对传统保障模式的路径依赖将严重制约新的商业保险制度供给。

综合而言,目前建立农村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较强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从制度供给上看,主要受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

(二)商业保险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和市场就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单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商业保险为中介有几大优势。

首先,实施一项农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和未来的制度运行风险较高,政府必须基于审慎原则进行全方位调研与分析,政府虽然在宏观制度设计上有优势,但对于具体的技术性项目的设计则缺乏专业经验,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制度设计、费用测算、未来偿付能力评估等方面可以参与制定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制度设计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供给。

其次,通过商业保险作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碍。比如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政策,造成农民工的频繁流动与保险关系转接困难,导致不少地区的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据统计,农民工集聚地广东东莞市2005年有10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就有高达40万农民工选择退保。上海市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做法是政府负责征缴保费,为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一揽子保险,一旦农民工离开,其养老保险等关系可转入户籍地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这样就打通了现行社会保险保障区域分割、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业保险为中介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实施成本。比如重庆市政府主导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导,将部分补偿安置费加上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建立保险基金,利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网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按照与政府的代办协议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主要进行制度监控,这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势,这种商业保险“代办型”模式的制度实施成本明显小于政府“主办型”的实施成本。

三、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与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模式作为选择。

(一)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制度安排的优越性在于其运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体现了市场意义下的“公平”,这对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农民特别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农民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额,也有权选择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会保险违背“一致同意”原则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只具有市场意义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价值评判上的公平,会导致部分农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无法享受保障,也无法实现不同经济水平农民之间的财富互济效应。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好处是可以根据各地农村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一般而言,农村商业保险制度安排主要应当侧重三个方面,一是针对东中部发达农村地区和农村中高收入群体;二是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设计销售一些他们急需的低保费基本保障产品,比如定期寿险、低额住院保险等产品;三是针对特殊农民群体需求开发和销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险产品,比如农民工意外伤害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产品。

(二)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包括政策咨询、业务管理、费用报销支付、管理专项基金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风险由政府承担。

这种模式可以发挥商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也能减轻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制度实施的运作成本,而集中精力专门从事资金筹集、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等工作,实现政府从办农保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外部干扰,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保险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资金、虚假给付保险金等人为风险。而且保险公司较丰富的客户服务和理赔管理经验以及较多的网点也方便农民的费用报销与支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业务平台取得中介业务收益,而且经营风险不大。

但是,在该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风险,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又较强,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监控保险公司行为。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监管,对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运营标准等作出强制要求,并按照常规保险业务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减少和避免“委托—”关系中常见的道德风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由于经营的连续性要求,最担心出现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无法及时足额拨付管理费用,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经营的不利情况,因此,有必要以书面协议形式从法律上明确委托代办双方的责权利,降低单方“赖债”风险。目前,重庆市开展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正是采用该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相对各方而言,这是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较好方式。

(三)政府主导的商业团体保险合同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将所筹集到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为农户投保团体保险,与保险公司就保障条件、保险责任、赔付限额等一系列项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约定事项向农民提供保障,并承担全部风险,政府不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与基金透支风险。

这种模式的一个明显好处就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之间责权利分明,政府与保险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避免了保险代办型和保险合作型模式所出现的责任关联和不易区分而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的困境。由于投保农民群体风险相对特殊,通常缺乏准确的经验损失数据,双方都不易合理确定保费,如果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低价承保就极有可能造成该业务亏损,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付和赤字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公司为减亏而将赔付标准控制过严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同时,由于政府已经将保障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经营缺乏基层政府的支持,不利于农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四)政府与商业保险合作管理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农保费用的筹集,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农保业务和管理农保基金,有的规定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基金发生盈余时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提取,如发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分担。这种模式目前应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险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苏、山东等六省68个试点区市县中,按上述标准分类,使用代办模式的有36个,团体保险合同模式的有22个,合作管理模式的有10个。

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业务经营上的优势,由于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都有动力积极支持和协助对方,这对共同搞好农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不像前两种模式那样双方责任明确,尤其是出现基金赤字的情况时,政府可能归咎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而保险公司则会归咎于政府拨付的保费过低,如果制度设计考虑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合作失败。

综合来看,上述模式各有优缺点,相对而言,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委托代办模式相对较好,其次是保险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则必须要求合作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广。当然,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要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保障群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以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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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清平,周汉涛.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J].武汉金融,2004,(3).

[4]秦士由.商业保险参与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调查分析[J].保险研究,2005,(9).

第2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秋雨淅沥,刚满40岁的重庆市原渝北区人和镇农民杨亚山坐在家门口,神情茫然。

她的家是座两层的小楼,坐落在人和镇政府对面的山岭高处,二层住人,一层开了个乡村茶楼。时近正午,茶楼里除了一张张布满灰尘的桌椅,空空荡荡。

一年前,政府要在此地建植物园,她所在的人和镇大坡村六组的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她一家与乡亲们同时转为城镇户口。杨家共有三口人,丈夫早已农转非,她和未成年的孩子获得征地补偿近10万元。

对于将来的生活,杨亚山很迷茫。她本来希望能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每月领210元生活费,但因征地时她年龄差五个月不足40周岁,未能实现。

根据重庆市的规定,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征地时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可从征地补偿费中取出2.35万元交给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然后每个月按照21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直至终老。这个保险计划就是“重庆市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对杨亚山来说,每月210元不算多,“每天才有7元钱,现在粮食、猪肉涨价,连一天的生活费都不够”;但是较之把2.35万元存入银行,“还是划算”。因为目前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不过5.49%,而上述保险计划每年可以保证10%的收益,利差由政府来补贴――所谓每月210元的“生活费”,其实就是这些本金10%的年利息。

据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介绍,重庆市自1992年实行“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至今已有14.3万“失地农民”参加了该项计划。参与该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重庆分公司和中新大东方人寿。截至2007年6月底,该业务覆盖了重庆市18个区县,累计承包本金 27亿元。

作为农民,杨亚山对自己未能挤入这个“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略有遗憾。但她不知道,由于中央政府近年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多次出台政策,重庆市政府正在研究建立失地农民整体性养老保障政策。上述曾被誉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庆模式”也面临重大调整,甚至牵动了农民、政府、保险公司甚至保监会各方的神经。

社保部门质疑

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去土地的农民与日俱增。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每年还以300多万的速度递增。重庆市作为最年轻的直辖市也不例外。

1998年至2004年,重庆市仅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就有43.78万,1982年后所有失地农民总量可能超过100万人。这些人大多缺乏生存能力,征地后“就业无岗、生活无着、社保无份”,成为社会稳定的威胁。

为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重庆市早在1992年就出台文件,要求区县政府作为投保人,把“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作为保险费,向当时的中国人保公司投保;或者交由民政部门、建设银行、镇政府等机构进行养老安置,执行个人养老保险条款,预定利率为8.8%。这是重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之始。

该做法后来屡经调整,从前期的强制参加变为自愿参加,逐渐形成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庆模式”:征地农转非者,只要征地时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都可自愿选择参保;由农民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五年期参保协议,国土部门把农民所获征地补偿安置款中的2.35万元一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投保本金每年10%的利率每月给农民支付保险费。

按照现行政策,上述10%的利息中,商业保险公司只承担同期五年期银行存本取息利率,不足部分的利差由当地政府补贴;如果农民生活困难、患重病、遭受重大灾害或死亡,经批准可以取回本金。

由于该模式限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而在征地后陆续达到该年龄条件的,并不能参加,据重庆市社保部门统计,该模式目前只覆盖了全市现有征地农转非人口的21%。

2004年以来,失地农民保障日益受到决策者重视。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规划区外的,可参加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见《财经》2006年第9期“4000万失地农民社保悬念”)。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必须由社保部门负责。重庆“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养老保险”做法受到挑战。

2007年1月底,新华社内参正面报道了重庆的做法。此后,有关重庆模式的争议浮出水面。

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对《财经》记者表示:“重庆的做法并没有覆盖全体失地农民,既非真正的保险产品,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不过是政府贴息、保险公司经办而已。”

在赵殿国看来,重庆各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民保险的做法,并未经过严格的市场招标程序。农民交付本金后,商业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政府不但要补贴利差,还要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重庆各级政府为此支付巨额财政成本,商业保险公司获利甚多;政企合作还容易滋生腐败”。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处长向东则认为,农民所得甚少。他对《财经》记者说:“目前重庆市参加上述商业养老保险的有14万多,由于参保时间不同,每月只能领取数10元到210元不等的生活费,即使按照最高标准,也仅仅与城镇低保持平。”

向东认为,被征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重庆历史上保险公司参与农民的养老保险项目,只是在中央政策不明确的前提下,对部分失地农民所进行的一种试验。目前,应该按照中央的政策,重新设计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保监会“力挺”

面对社会保障部门的质疑,保险业监管部门显然并不认同。保监会认为,“重庆模式”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成功尝试,可以借保险公司的管理、精算、网点优势,节省政府的行政成本,开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模式。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副局长秦士由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征地农转非人口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压力,节省财政成本,而且由于保险公司独立于政府,可以有效抵御外部干扰,降低社保资金挪用、挤占等风险。”

在秦士由看来,“重庆模式”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后,政府社保部门可实现“管办分开”,从此“集中精力于筹集社保资金、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把自己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实现从‘办农保’到‘管农保’的职能转变。”

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告诉《财经》记者,重庆市政府当初之所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就是因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且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把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到位,因而通过商业保险的运作,以利息补贴的办法,分步到位,确保参保农民的基本生活。

“当时政府搞建设要征地,但一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政府既然不能依靠社会保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只好先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给那些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这是基于现实可能的选择。”刘咏认为。

按照目前重庆的做法,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本金,一般由负责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提取,然后交由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区县政府按照参保本金给予保险公司一次性5%的管理费。每季度区县财政按照当时的银行利息与10%的利息之间的差额,给保险公司补贴相应的利息。

重庆相关区县政府每年要承担多少的利息补贴?据重庆市农办等部门2005年3月的一份调查报告:当时重庆“全市有15个区县开展了储蓄式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7319人,占被征地人数的14.7%,投保总金额达到11.21亿元,财政月贴息金额791万元”。

也就是说,2005年初,财政每月的贴息接近800万元,一年的利息补贴则接近1亿元。如果按5%的管理费计算,对于这11.21亿元的本金,政府还要一次性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共计5605万元的管理费。

经办的保险公司是赔还是赚?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认为,保险公司最多也是微利经营,不可能赚很多。在刘咏看来,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提供一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要成本的,政府提供的管理费补贴可以视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

她同时认为,“这比政府重新‘建庙召和尚’要省钱”。 据刘咏介绍,随着四家保险公司参与竞争,一些区县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已降至1%-2%。

不过,据一些保险业业内人士估计,保险公司把这笔巨额资金存入银行,自然不可能赚很多钱;但如果把这笔钱用于投资,尤其在最近一年市场如火如荼时,收益就相当可观。

又据记者了解,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这十多亿元的保险本金,可能已由中国人寿总部掌握。

针对社保部门关于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招投标的意见,重庆保监局官员回应说,过去长期是中国人寿独家代办,确实是个问题;但2002年7月后,重庆市政府已同意新华人寿参与该业务。2005年后,重庆市政府已发文明确,对经办机构可实行招投标。

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领导层对重庆模式相当推崇,并曾组织力量做过多次调研。2006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把重庆的做法视为保险业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成功模式,向国务院主要领导作过专题汇报。

保监会的调研报告认为,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质上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服务。“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让商业保险抢了社会保险的饭碗,不应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因而不值得提倡。事实上并非如此。”

保监会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尤其是在当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一半的情势下,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弥补现行社保制度的缺失,节省财政成本。

“重庆模式”何去何从

在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与保险业监管部门的争论,显然具有部门利益的色彩。

但是如果超越部门利益的表象,“重庆模式”争议问题恰恰在于:在政府财力有限的前提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应如何选择?

按照“重庆模式”,农民其实只能保障基本生存。记者在渝北区人和镇采访时,48岁的参保农民邢庭芳认为,每月210元生活费前两年甚至比城镇低保还低。而据重庆市保监局官方材料,由于参保时间的不同,农民交纳的保费差别很大,当然每月能够领取的生活费也相差很大。

具体而言,自1992年到1994年参保的农民,由于本金只有数千元,每月只能领30多元;1994年到1999年参保的农民,交纳本金约为1.2万元到1.5万元,每月可领取100多元;1999年至2005年,农民所交本金为2.2万元,每月可领取175元左右;2005年至今本金调整为2.35万元,目前标准是每月210元。

另外,迄今为止,该制度也只是覆盖了重庆市征地农转非的五分之一左右。应该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更为广泛。据记者了解,自去年至今,重庆市政府多次召集财政、国土、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如何调整“重庆模式”,建立更全面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据知情者透露,劳动保障部和保监会都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采访中,大多数人认为,目前停止“重庆模式”并不现实;而与此同时,政府必须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

记者采访的一位公共政策专家认为,从历史看,重庆模式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比如,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失去土地的财产性补偿,农民自身应该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并可拥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但是重庆模式1999年前却是强制失地农民参保的。虽然政府给予利差补贴,其实是农民丧失了资金使用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农民交付本金后,这些本金的实际价值并没有随着通货膨胀同步调整。而1997年的1万元与2007年的1万元差别悬殊。如果参保农民自1997年参保,30年后终止,农民拿到的本金其实已经大大缩水。

再者,目前各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民本金的运用缺乏监管,是否投资、投资的收益如何分配,都缺乏监督,也不在农民的参保协议上明示。这也是致命的制度缺陷。

第3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从调查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对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第4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社会的发展中风险是一个破坏和谐的因素,从美国的911事件到印尼的地震海啸,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感觉各种风险事故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是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不和谐的因素。作为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指出,要把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着力点。

理性认识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

保险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怎么发挥作用与保险本身具备的职能和社会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的看法保险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这是保险本身存在的基础,同时保险在经营中围绕着补偿和给付职能对风险实行的控制和对资金进行运营使得保险还具备防灾防损和融资的派生职能,不管是基本职能还是派生职能都是保证保险的经营的目的得以真正的实现。而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一种稳定和促进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保险这一行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保险业的间接作用。表现为保险在实现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在宏观上对社会、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微观上能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保险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就是保险经营中为更好的实施其经济补偿职能降低承保单位的风险,为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等管理服务。这样保险公司间接上和客观上可以为政府管理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为经济建设护航,为小康社会保障。这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生活,对全面实现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我们在理解保险业在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时,是指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而社会管理能的实现是有赖于保险职能的充分实现。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过“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他提出:“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其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社会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而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要追求的东西。而由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的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我认为这段话对我们在如何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作为一个商业企业,保险业所想的不是它自身能起多大的作用,而是立足于本职工作,按照保险经营的原则和原理,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消化社会风险,给社会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说,保险能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必须建立在其基本职能的实现,通过基本职能的间接给社会创造福利。

当前商业保险在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导致社会功能发挥上的缺陷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不可能应对所有的风险,它只能在其商业的领域,运用商业的手段实现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损失分摊的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和服务上、在各个经营环节上都没有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的基本职能充分的实现,表现为面对社会日渐增加的各种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没有能够提供充足的产品,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有很大的欠缺,资金的投入和运用能力不足,导致保险基金的壮大没法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补偿能力;承保能力和分保能力有限,影响对风险保障范围。等等。保险基本职能的不充分实现,客观上限制保险的社会功能发挥的。而保险职能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有: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个“企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利润

商业保险其商业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费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样的目标下,各个保险公司有其相同的行为特征,在市场的选择上,更多的考虑经济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而屏弃落后地区;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更多的注重赢利性产品;不开办或者停办亏损性业务;在风险选择上,注重低风险的产品而回避高风险的产品;在业务开展上,更注重高端客户,忽视低端的,投保能力弱的客户。根据统计我们注意到,2004年,差不多每个月都有外资公司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除了个别公司进驻成都市场外,几乎清一色的外资公司都选址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从产险业务发展来看来看,70%的保险业务集中在车险业务上,传统老三样(企财、货运、机动车保险)占到85%以上,而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财富增值的主流显然不是只集中在这个方面。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但是农业保险由于风险极大而使保险公司极少涉足,加上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交纳保费能力有限也制约了农业险发展。使农业保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冷落险种。

这样的导致的后果是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均衡,在很多极需保障的领域,在广大的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以及收入水平低的民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这些领域、地区和人民极需要最基本的保障,保险的社会福利在这些地区和民众中得不到实现。从而导致保险的社会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

保险在我国得到充分发展也就二十多年,在产品开发、承保,分保业务上以及资金运用上都有很大的欠缺,使得保险人在风险承保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保险的保障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保险人能提供能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产品,并且能提供保险的附加服务。这对保险人开发研制产品的能力提出一个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业在保险的技术水平上,我国保险业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体现产品开发能力的不足,我国保险业的险种条款单一,雷同性极大,相互克隆的情况严重,面对社会各阶层各种规避风险的要求,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薄弱,导致保险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而在资金运用上,由于法律的限制以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上的欠缺,以及对外来风险缺乏防范和应对手段,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升值,例如前几年由于利率下降造成的利差损降低给某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实现造成影响,妨碍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保险意识淡漠和保险需求的特殊性制约着保险面的展开。

去年沙河“11・20"矿难中,遇难的70名矿工中仅有8人参加了商业保险,包头空难中也仅有25名乘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人们的保险意识之淡漠可见一斑。然而在震惊世界的协和飞机空难中,100名乘客几乎都有数百万美元保额的意外险。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均保单多达5至7张,而航空意外险购买率超过95%。两者相比不难看出,国人缺乏风险防范的观念,保险意识亟待提高。

保险作为一个保障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有着非常不同的特征。而在其交易中的非即时结清使得投保人对其付出的保险费的意义或者获得的保障难以清晰的了解。因此,淡漠的保险意识制约着保险需求从而制约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不过二十多年时间,在这一发展期间内,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对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表现在保险的深度或者是密度上,我国的保险密度只有332元,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0,也低于印尼等发展中国家,因此,除了经济原因,社会保险意识也显得非常的重要。我国的保险保障范围和参加保险的人数有限性导致保险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在保险的发展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某些保险人的急功近利,以及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聘用不合格的人,保险诚信经营出现危机,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被社会大众所误解,对人们的保险意识的提高起了相反的作用。

保险业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

保险业的充分发展是发挥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从重新整合保险资源的角度,充分发挥保险资源在社会所起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发展体现出来的矛盾是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同时存在并且相互影响,二者的结构性失衡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使得需要保险的都能得到适合的保险保障,要达到供给和需求的市场均衡,我认为要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

促进潜在需求转化有效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意识乃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需要

所谓的潜在需求,是一种由于对风险的厌恶所产生的回避或规避的需要。但是潜在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有效的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欲望,二是满足欲望的能力,即经济能力。产生购买保险的欲望是首先,这种购买的欲望必须是人们观念中的对风险的主动采取的规避手段,即有赖于民众的风险意识。必须提倡"全民风险意识"。 中国经济生活和民众中缺乏风险意识。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与风险意识相联系的保险意识才能树立起来。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尽管蕴藏着巨大的保险需求,但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从而实现保险业的大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过程,需要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

a风险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

风险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客观上需要人类共同的努力才能克服。构建和谐社会,这决不仅仅是为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需要,这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既是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并不是一句空话,应该从不同的层次对保险深入民心做不同的努力,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是从风险意识的角度提醒民众风险的防范,把唤醒民众的风险意识作为一个纯公共产品而纳入财政计划。而作为保险经营者的角度,因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与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有所行动,应重点在于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的宣传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宣传,目的是向公众传递公司差别意识。二是保险知识宣传,目的是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对于第二种宣传,具备行业普遍性,不应该由各个公司小打小闹的宣传,应该有专门的部门、人员进行在全社会范围对民众保险意识系统的、全面的策划和长期的推广。这个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宣传基金支持,由各公司交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进行运作。

b保险宣传应该客观理性,还保险之真面目

首先,重新树立保险的正确形象,对保险的基本知识做理性的解释而不能任意夸大其词,这样不但不能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反而容易造成人们对保险的误解,尤其在保险信用缺失今天,诚信建设体现在保险的宣传上,就是还保险本来面目。其次,让保险产品通俗化,让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让保险销售简单化,让人们的保险需求更加容易满足,真正变成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

保险人要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实现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的扩大

根据一些学者的预测,保险供给能力都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同时,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供给能力都不能满足保险需求的需要。靠供给拉动需求,其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目前我国表现为一种带有供给约束型特征的一种市场的不均衡。

要解决保险市场的矛盾还要从供给角度入手,保险业除了要有足够的保险基金积累、充足的赔付能力、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控制度,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的保险业,当务之急是设计更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保障的要求。

a从供给的方面把市场做大,应该把握准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的要求开发新的产品。

目前,我国保险供给不足,保障比较薄弱的是以下几个领域:

养老保险领域。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开始把商业保险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健康保险领域。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7%;在农村保险领域。如何从制度上解决八亿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责任保险领域。近年来相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

因此,从以上社会迫切需要的地方作为保险人新产品研制开发的主要方向,扩大保险产品的供给。

b加大保险产品的开发激励必须要注重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所投入的必须能取得相应的回报,投入才是合理的,可延续的。产品的开发也是这样,当保险人能从产品的开发当中占领市场、获取利润,所投入的科研费用才能回收,或者说能给开发公司带来利润。

第5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广覆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适宜化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32-04

在中国,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重点在于吸引更多居民参保,努力扩大覆盖面。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搞好制度和政策衔接,坚持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居民建立个人和家庭养老计划,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本文基于制度适宜化理论,以“建立覆盖全民的制度”思想为指导,构建与解析“广覆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策略选择。

一、中国“广覆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非适宜化的成因

制度适宜化是指一种制度应适合本国资源禀赋与制度禀赋,与本国的生产力水平、社会文化、外部环境和社会承受力等条件相匹配。制度适宜化的关键在于有效调节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然而,政府与市场动态调节机制的失灵,恰恰成为中国“广覆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非适宜化的主要原因,表现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供给的缺乏与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从供给角度看,一方面,政府投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不足。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明显的“未富先老”的特点,老龄化速度较发达国家快得多。加之老年护理的期限较长,费用较高,个人缴费能力有限,因此,需要政府提供补贴和加强政策支持力度。而现行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虽然扩大了保障范围,但仍有部分老年人未被纳入该制度中,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老人,护理费用也未包含其中。在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下,广大农村居民依然得不到同等水平社会保险的保障,更谈不到享受社会长期护理保险,高额的专业化护理费用令他们承担不起,其护理费用只能来自多年的积蓄或子女的帮助;另一方面,中国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仍不发达,缺乏相关保险产品供给质量评价体系,保险产品的“逆向选择”与“败德风险”产生的概率较高,因此部分老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虽然有较大需求,但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品种偏少,内容相似单一,而且局限性较大,如一些重大疾病长期保险投保年龄都限制在60岁以下,不能为老年人提供充分的个性化保险服务产品,其中商业性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供给更是鲜见,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几大商业保险公司,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与机制的运作方面动力不足。从需求角度看,中国地区性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各地区老人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购买能力差别很大,因此,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这种交叉性多层次需求的满足,已成为中国“广覆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宜化的基础。

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人口老龄化所形成的“四二一”家庭结构,以及“空巢”家庭数量的增加,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产生强烈冲击,加之我国医疗护理费用的不断攀升,移植国外先进可行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理性的选择。然而,国外社会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即多元化财务体制支撑下的家庭护理与社区护理相结合的模式,在中国并未找到根植的“土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6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强险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也客观上加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有的时候往往光靠肇事者或者车主个人之力往往无法使得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责任保险特别是“交强险”的出现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保险公司赔付强制保险金,极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较为及时和有效的救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受制于各种不利因素,我国“交强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尝试就我国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立法不足以及完善提供自己的看法。

一、交强险概述

在我国,“交强险”这个名词来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就是法律强行建立的责任保险,其特点就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我国交强险立法中的争议

虽然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发挥了诸多积极作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仍认为存在着不少的争议。

(一)交强险中的主体问题

交强险的主体主要有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

1、保险人的定性

交强险中的保险人是指经国家保险管理籍贯许可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关,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交强险的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但是另一方面《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性质,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明显不适用于企业法人”。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在奉行“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下独立运营该险种,实际上等于让商业保险公司背上了立法赋予的“政策性负担”,转嫁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性责任。

2、受害人的范围

受害人就是指交强险制度中的受害第三人或者称为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收到交通事故侵害、享有交强险赔偿款的受害人。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交强险受害第三人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争议主要围绕在被保险人和乘客是否也能够得到赔偿。当记名被保险人没有驾驶机动车,由许可被保险人驾驶,此时的记名被保险人实际上处于普通乘客或车外受害人的法律地位。而对于乘客是否能得到补偿,学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有失公平,“对于乘客而言,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处于无过错方,也是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所以也应该给予赔付,否则乘客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二)赔付原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代替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这种赔偿责任。但是《保险法》第6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必须寄生在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法与法之间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

(三)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该权利也叫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金,这一权利使得虽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受害人有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面对保险人的正当理由,同时保险人也获得了参与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侵权诉讼的法律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若保险人将保险赔偿支付给被保险人后,受害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失踪,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谋等等非受害人主观能控制的原因而得不到赔偿,这也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不公平。

第7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第8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一、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

乡镇企业是在后发展壮大起来的,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资金的积累,从当年的社队副业到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经历了一个艰苦的创业过程。乡镇企业的创始人也由青年人成为中老年人,由创业时一线到退居二线。由于乡镇企业是新生事物,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大部分企业还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部分发达的地区部分企业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但不规范、不完善。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保的形式多样。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而定,形式多种多样,有参加商业保险、参加本村实行的保险、参加镇里组织的保险、企业自办保险,参加城镇企业保险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层次不同。乡镇企业投保的层次参差不齐。有的企业给全部职工入保,有的企业给部分职工入保,有的只给本村或本镇职工入保,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首先给技术骨干入保。

(三)缴纳保险资金不等。参加保险的企业一般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参照周边的大环境缴纳保费。所缴保险费的比例也不等,各种比例都有。部分企业按国有企业职工比例缴纳,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资的29%(包括工伤、医疗),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业每个职工年缴纳48元,每月缴纳4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2元,企业缴纳2元。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经济实力差,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展比较好的地方是山东省和江苏省中经济实力较好的乡镇。

(二)职工流动性强。乡镇企业有着灵活机制,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哪家企业效益好,工资高,职工就往哪流动,也给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带来了困难,增加了保险的管理成本。

(三)改制后乡镇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的难度更大。目前乡镇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在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是有矛盾的。在山东、江苏的调查中,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大部分企业厂长都表示企业困难,不愿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同时在改制前一直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形成缴纳制度的企业经营者,也不太积极,找出各种理由企图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末改制企业的厂长对缴纳职工养老费表现相对积极。

(四)领导不重视。由于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政策,各地对职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认为工作难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保险不积极。

(五)国家利息政策多变,群众顾虑较大,投保积极性。

二、对建立乡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不同看法

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是乡镇企业过程中,随着我国化发展,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的不断进步,老龄人口的增加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如何看待?大家认识不统一,一般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承坦着解决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以工补农等任务,本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不轻。乡镇企业与国有城镇企业在劳动关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出资上,国家对乡镇企业没有一分钱的投入,完全以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人员上,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是拥有土地的务工农民,一旦遭遇市场风波就可以重返田野,如果让乡镇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甚至会败下阵来,乡镇企业搞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缓缓再说。第二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不是养老保险。第三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是发展趋势,不可回避,应该尽早着手建立,理顺关系。其理由:1、生产分配关系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对劳动者的责任。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只要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成立,企业经营者就要对劳动者目前的生活和今后的养老负有责任,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年龄生活所必要的价值,也包含了退休后各种必需生活的价值。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2、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企业和国家在职工养老问题上是有矛盾的。国家追求是社会效益,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特别是近两年来乡镇企业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后,这个矛盾就更为突出。尽管从目前看,乡镇企业中老职工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在山东和江苏调查中还是感到,职工和老板的关系很紧张,职工非常渴望尽早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政府不着手考虑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将来乡镇企业老职工必然要找政府,也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靠人才,留住人才靠保障。乡镇企业职上流动性很大,如果乡镇企业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能做到老有所养,伤有所养,病有所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吸引力。4、在部分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实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综合各因素,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势在必行。但不能照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搞一刀切”。在制度中既要考虑到乡镇企业的特点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乡镇企业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分期分批试行。只有制定出合理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笔者认同第三种看法。

三、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策和建议

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应考虑以下八条原则:

(—)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性质。1、强制性。从乡镇企业的情况看,一是企业和个人的实力差;二是改制后,企业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不愿意缴纳保险费。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通过干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再分配强制实行,这是国际惯例。凡国家立法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及个人,视为法定的被保险入,必须一律参加,无选择余地(经批准的企业,可以例外)。缴纳了养老费的劳动者,到了法定的年龄有权享受养老保险金。2、福利性。国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保证劳动者养老金的收入,职工养老金要体现国家福利政策,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浮动。3、优惠性。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实行税前缴纳保费等。4、流动性。针对乡镇企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允许流动,在乡镇企业之间能够流动,也允许在国有企业流动,形成全方位流动的格局。5、职工养老费的组成。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宜粗不宜细,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企业和小作坊企业并存;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个体、联户并存。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一刀切”是不现实的,国家应制定大的原则框架,各省根据各地的情况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各省自行制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资金数额和企业、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例及各类企业实施办法等等。

第9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在这样的形势下,医生多点执业将走向何方?政策制定者、政府管理者、走出体制的自由执业医生以及今年兴起的医生集团实践者,从不同维度对医生多点执业的现状、未来做出解读。

高学成:政策明确医生的劳动关系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后,推进医生多点执业成为政府的一项任务,在深化医改的文件和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体现。最初,多点执业政策的制定由原卫生部单独承担。2013年深化医改把这个任务分解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发改委、人社部、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推进,最后文件报国务院时又把保监会加了进来。所以,2015年1月,以五个部门的名义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实属不易,它是各方在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达成的一些共识。

文件以后,发出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医生挺高兴,过去走穴,现在可以正大光明地多点执业了。另一种说法是医生到底去哪里呢?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都想医生过去。医生到底怎么想?前段时间深圳召开的一个沙龙针对2728位医生对多点执业看法的调查结果显示,支持保留公立医院职位并在体制内进行二次创业者占30%,完全受雇于医院且全职在医院工作者占19%,选择加盟某个医生集团或医生工作室者占17%。2015年10月20日,沈阳市正式开始审批医生多点执业资格,截至10月26日,7天共审批30人,咨询量300多个。审批的30位医生以妇产科、外科、中医科为主,多点执业的地点更多是民营医院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这跟文件的要求或者希望是相符的。

该文件体现出三方面基本思路。一是推进医生合理流动:鼓励医生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规范医生多点执业: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生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三是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严格医生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在总体思路下,文件主要对医生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劳动)关系、劳务协议、医疗责任承担等方面给出规范。其中,医生多点执业的劳动关系是一大亮点。

现在要求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全员聘用,医生愿意在体制里创业,两头的好处都占着,有没有这样的情况?行不行?文件明确,医生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生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这难免涉及具体的劳务协议。医生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具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生的薪酬,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生协商确定。医生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生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拟多点执业的医生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生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的试点。

廖新波:支付制度撬动多点执业

今年国家下发了六七个医改文件,几乎每一个都在推动医生多点执业。公立医院瘦身、大型公立医院普通门诊逐步减少,这些都是在促进医生多点执业和分级诊疗。广东省试图让护士也流动起来,因为护士对健康产业来说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政策虽然制定出台,效果却并不理想。今年4月以来,广东省医生多点执业备案人数中深圳为366个,广州199个,江门105个,其他地方都是几十个甚至几个的程度。其实暗流已经在涌动,只不过碍于一些原有体制的障碍不敢鸣声。医生正通过观望态度试探当权者,当权者可能是科主任、院长,也许是政策制定者。什么原因使医生不能流动?因为“单位人”的枷锁卡在医生脖子上。如何打破单位人枷锁,还要从顶层设计考虑。

政府最担心的是放开多点执业后的医疗质量和安全。事实上,人员流动后无须担心服务质量。医生首先要对患者负责,对患者负责产生口碑。现在医生办诊所难,办工作室却毫无法律障碍。医生在门诊工作室完成诊疗服务,需要手术时回到原机构,这是多点执业的最简易模式。而医生工作室是多点执业的实施方式,也是一种价值延伸,让有需要的人找到合适的名家是最公平、最有效的服务模式。只有建立医生品牌,患者才能找到合适的医生,医生也才能接诊合适的患者。如何形成医生价值的闭环,有些医生集团做到了,有些医生工作室无法做到。

廖新波在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网络全科医生概念,简单而言就是“家庭医生+网络医生”。网络全科医生在网络上从事的不是医疗服务,而是健康咨询。他应作为公益得到政府支持,假如政府买单并制度化,有一系列绩效考核评价,包括服务量、质量和口碑,这些都可通过KPI衡量。品牌不取决于职称,也不取决于背景,关键看如何打造优质产品。很多中医科的医生没有副高、主任等职称,仍然会有很多患者趋之若鹜。

支付制度是撬动医生多点执业的支点。鼓励医生到基层,支付制度是最好的指挥棒。目前医疗收费,对于知识层面的收费是非常微薄的,只能通过开具检查、处方药物来弥补医生价值的缺失。所以,不同的医生在不同地方的收费标准是不统一的。医改的重点应放诸于医保制度改革。支付制度确立后,即可大力推进医生自由执业,使医生成为“社会人”。

龚晓明:让医生获得市场价值

医疗是两重性的,过去国家对医疗公益性强调过多,而不太关注医疗的市场属性。市场属性要求按照市场规律重新建立价格体系。这对医疗领域还相当陌生,但在餐饮行业早已司空见惯。

市场是非常智能的,它能够给医生一个合理的定价,这能够让医生找回应有的价值空间。目前的公立医院体系根本无法为医生提供市场价值,政府定价永远是定不准的。当有半数以上医生都在市场里找到自己的价值空间时,政府定价就有了参考价格。自由执业医生在外部有市场定价之时,公立医院也就会为其提供相对应的市场价格。

公立医院机构中,医生的劳动价值体现过低,只能通过多开药、多检查获得利益。而非公立医疗机构苦于缺乏好医生,只能过度医疗。医改进程中,解放人的思想才是最重要的,它能让医疗回归固有本质。一个好医生,无论在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立医疗机构,秉承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是一样的。只要拥有品牌和口碑,患者是愿意为高价买单的。

医生想要多点执业、获得市场价格,关键看品牌足不足。不论是在北京协和医院还是地方性小医院都可以建立品牌,关键看怎么做。医生个人品牌的形成不完全取决于职称、背景,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三方面――医疗理念、医疗技术、服务态度。

多点执业的第一个意义就是让医生回归市场。医院应该做平台,越早转变观念的院长受益越大。当医院成为有能力的医生的优质职业平台时,就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高水平医生意愿为这个平台贡献力量。多点执业另一个层面的意义是让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生行为更正规。

龚晓明在自由执业的经历中也曾遇到不少困难,这些可能正是很多体制内医生不敢尝试的重要原因。现在,医生普遍的心态还是观望。无疑,中国的医疗存在太多的行政化管理,例如谈及现在实施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他就特别害怕政府以后为医生和医院发证书,导致这个手术在这家医院做是合法的,而换家医院做就变成违法违规了。医生的职称体系也是一大制约,离开公立医院,职称毫无落脚之地。再有就是科研、医保支付体系,这些都是多点执业铺路需要扫清的障碍。

张强:医生集团如何与医院合作

张强医生集团于2014年7月1日成立,现在整个的运营是PHP模式(physician hospital partnership),下属三个专科医生集团,主要业务模式是开展日间手术。2015年上半年,业已完成医生集团的股份制改革。

在PHP模式中,医生与医院之间是平等的合伙关系。过去医院和医生之间是上下级关系或者是管制和被管制的关系,医生集团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颠覆式变化。PHP模式下,医生与医院合作的收入分配是采用分成模式,分成依据CPT编码标准,在国际医院中收费标准不是医保标准而是依据CPT编码标准,商业保险认可该编码系统的价格收费。CPT标准对医生费用和医院发生费用的划分非常清晰。

医生集团拿什么跟医院进行谈判和合作呢?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技术。现在非公立高端医院的硬件条件突出但缺乏专科人才,医生集团的技术可以弥补医院的先天不足。二是全新的客服系统,客服标准要远远超过一般医院的标准。每个医生团队都有专门的客服,用以了解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所有信息。三是给医院带来市场。医院为医生集团提供平台,医生集团吸引可观的患者资源。

医生集团用技术换取收入,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这就降低了医生集团的运营成本。对于医院,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医生集团有很高的效率,不存在床位控制问题,还可以为床位不足的医院寻找符合条件的其他医院。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大部分医院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日间手术。国际上的日间手术是当天做、当天出院,而中国把标准放宽到了48小时。原因是公立医院的流程跟不上,术前评估、术后随访都跟不上,但是如此得出的数据无法拿到国际上跟同行比较,很容易产生误导。

张强医生集团为中国日间手术的探索出的一条路值得政府参考:重新设计流程,重新安排客服,重建一套体制外的设备、麻醉、收费标准体系。

很多人关心商业保险问题,张强医生集团有商业保险,而且很简单,只要跟医疗机构签约,这家医疗机构拥有的所有商业保险都适用。目前,国内超过九成的商业保险机构都认可张强医生集团。

还有法律、责任跟义务问题,很多人存有疑问,医生集团到底合不合法。首先,医生集团是一个医生的抱团组织,不同于现在市场上很多中介性质的医生集团。而且集团内部医生都依照国家法律执业,虽然采用提成方式,但医生必须注册到签约的医疗机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集团中所有医生都是自由执业者。相比最困难的一点是,医生跟原单位的法律关系不易说清楚。因此,目前要求所有意愿加入医生集团的专家必须先与原医疗结构捋清法律关系。

被问及医生集团发生纠纷怎么办、医疗责任险如何调解,张强表示,医生集团现在有4份医责险,每家合作医院都给其购买,医责险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医生集团的每位医生。

李海玲&刘兴鹏:医生集团面临大浪淘沙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燕达医院执行院长李海玲介绍,2015年5月8日,刘兴鹏等7人联合创办的哈特瑞姆心律医生集团正式成立,并与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燕达医院(以下简称“燕达医院”)签署合作协议。与哈特瑞姆医生集团合作,燕达医院有着先天的优势。因其与北京朝阳医院签署协议后,心脏中心成为两家医院合作的重点学科,后者派专家团队进驻燕达医院心脏中心,这使哈特瑞姆与燕达医院在合作之前就建立起了天然的信赖。

双方能够合作主要基于几方面的共识。第一是理念共识。燕达医院是一家新兴的民营医院,双方秉承创业心态,建立合伙人关系。第二是技术领先性和互补性。2015年5月8日,中国首例“单侧胸腔镜一站式杂交手术”在燕达医院的国内一流杂交手术室顺利完成,填补了中国复杂房颤治疗空白,实现双方的技术与资源互补。第三是与医院现有医疗基础团队匹配。基于院际合作,燕达医院心脏中心基础团队与哈特瑞姆团队天然有机融合、毫无隔阂地紧密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完备的医疗服务闭环,更能充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第四是可共同打造区域内“分级诊疗”新秩序。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思考,刘兴鹏总结指出,成立专科医生集团必须具备先决条件。首先,必须是高水平优秀医生的结合,医生的专业实力评价必须符合业内标准。其次,团队必须理念一致,这需要不断磨合。再次,必须拥有强效的运营团队。

专科医生集团能做什么?刘兴鹏的回答是,第一,通过组建集团可使院际复杂疑难病例会诊更加顺畅。第二,这是针对心律失常的多学科团队诊疗模式的有益尝试。第三,变个体“飞刀”为集体“经营”,医生收入更合法、透明。第四,抱团组建北京地区心律失常患者闭环转诊平台和北京心律失常多中心临床试验平台。

专科医生集团的核心竞争力何在?答案是掌握关键诊疗技术。哈特瑞姆能完成复杂疑难房颤患者的一站式杂交消融手术,是优秀的心内科医生、心脏外科医生与最先进的治疗技术以及燕达医院国内一流杂交手术室等共同创造的奇迹。这种模式很难被复制。慢性病管理需要一个闭环系统,哈特瑞姆正在花精力打造医生集团与基层医生间的闭环系统,通过贯穿线上线下的培训、指导,帮助基层医生提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