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校企合作管理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作者简介]王银银(1983- ),女,江苏涟水人,南通大学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及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9)朱志海(1981- ),男,江苏如皋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交通运输职业教育课题“校企合作模式下航运企业合作意愿的驱动因素与策略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A11)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032-01
校企合作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目前,高职院校都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但事实上校企合作的成效却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原本应该出现的“两头热”变成了“一头热”,效果自然不甚理想。因此,本文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在履行校企合作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承担社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SR)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获得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要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按内容和范围可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两方面。企业内部责任是指企业为构建各利益主体间的和谐环境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建立公平合理、规范科学、合作共赢、和谐稳固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外部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与自然、社会、顾客以及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摈弃之前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的价值观,让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对自然、环境、社会、消费者的责任,使得全社会都能在企业的发展壮大中获益。本文中的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的外部责任。
二、校企合作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80%以上的企业对校企合作不感兴趣,认为参与校企合作不是企业的义务;同时有超过70%的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收益小、风险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校企合作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导致校企合作无法取得实效的主要原因,而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
1.促使企业承担校企合作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德国的“双元制”是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参与职业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制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达到法规要求,将得到政府相应的奖励;如果企业不履行校企合作责任,将依法受到严惩。①而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中虽有提到企业应履行校企合作的责任,但却没有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仅停留在号召层面,对于企业缺乏约束。
2.促使企业承担校企合作责任的运行机制缺失。要做好校企合作除了需要学校和企业的积极参与,还得有政府、行业协会的牵线搭桥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除了要有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还得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如税收、资金、合作、分配等。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内容缺失,造成企业风险得不到控制,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政府也没有专门成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校企合作的设计、考核、协调和管理。使得学校既是校企合作的发起者、组织者,又是校企合作问题的协调者、解决者。这种单靠学校努力的现状,大大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持续、深入、有效开展。②
3.促使企业承担校企合作责任的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缺失。目前,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比较局限,一些企业也缺乏社会担当。政府主管部门在考量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果的时候,也只是看学校做得如何,很少有人去关注企业做得如何。要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就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的作用,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探析
众所周知,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并非是靠企业的自我觉悟,更多是要靠外部的制度规范、道德约束和政府引导。因此,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努力提升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主观方面,要让企业认识到参与校企合作,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契机。客观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提升企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实力,获得与责任相对等的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制定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立相应奖惩和约束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校企合作法,对校企合作所涉及的企业、学校、学生、政府等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方责、权、利的均衡和统一。要对企业参与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进行考核,对企业在学生顶岗实习条件、实习岗位、实习教学、实习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完善相应的奖惩和约束制度,出台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标准,并据此来进行奖惩和约束。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针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造成的损失,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政府可以出资购买企业的部分岗位,用于学生的顶岗实习。二是针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产生的人员培训成本,可以减免企业的部分税收,让企业既愿意也有能力参与校企合作。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三是由校企合作共同建立的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校企合作企业人员的职称评定。
2.成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完善相应实施细则。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牵头成立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政府官员、企业专家、行业权威和学校代表,负责区域内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资源整合和统筹规划,制订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校企合作方案,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行为,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校企合作的牵涉面非常广,可变因素多,如果仅仅依靠校企合作法,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是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的。所以,要在校企合作法的框架下,通过制定职业岗位准入制度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严禁没有从业资格证书而上岗的行为,以引导企业和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重视校企合作人才的培养。学校要建立“政、行、企、校”四方联动的理事会制度,将企业办学、行业办学与政府办学紧密联系起来,推行集团化办学,提升办学效益。同时,企业还应与学校一起制定校企合作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等,形成校企紧密结合的高职教育办学机制。
3.引导企业形成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增强社会的舆论和道德约束力。首先,政府和媒体要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专题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让企业知道形成正确的社会责任观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社会舆论也要对学生就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帮助学生养成忠诚的品德,以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③其次,学校要转变观念,将合作企业看作利益共同体,同进同退,尽心尽责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让企业发自内心地愿意参与校企合作。学校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自觉遵守合作企业的文化,自觉将自己看作企业的一分子,并根据企业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自觉规范自身言行。最后,曝光不承担校企合作社会责任的企业,表扬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引导企业和人们形成正确的社会责任观,以实现社会舆论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注释]
①何文涓.浅析德国的“双元制”与我国的“校企合作”――德国的“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教育学术月刊,2008(2):21.
一、问题提出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的概念解读
1.有效性的概念界定
理论上,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指产生所需结果的能力,即事物被确定为有效就一定意味着产生了它所期待的结果,遗存了深刻的无法湮灭的印迹。有效性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这表明实际结果与特定标准相比正性或负性的匹配程度,即所获得的效果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成功实现了既定目标的程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性是指已经实施工作进展的正确性、精确性和完成性,是指试图获取的工作绩效实际上就是自己真正想要获得的主观预设结果。社会实践有效性的突出特征通常表现在决策、人员、工作环境、时间以及管理过程等方面。
2.校企合作及其有效性
校企合作是指基于企业用人需求,校企双方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共同培养符合岗位需求的高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和院校在开展互利、互惠、互动、共赢的职业教育实践过程中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程度,表现为广度、深度和持续度等方面,即校企双方在实现价值理念、目标追求、团队协作、利益共享等层面一致性的最大程度,是职业教育持续平稳发展的核心支点和根本保障。衡量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客观上存在学习的情境化程度、教学安排的合理化程度、生产过程与课堂教学过程的有机衔接程度以及教学内容的科学化程度等方面指标[1]。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
1.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依然处于摸索阶段
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2]。随着市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增长以及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职业教育开始重视建立实训基地(尤其是校外实训基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实践教学制度体系,更缺乏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立法,实践教学在很多方面没有标准和规范,缺乏制度化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实践教学的随意性较大,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管理乏善可陈。
2.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步履蹒跚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五大难题:第一,企业缺乏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学生到企业实习难;第二,校企合作开发课程难,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的覆盖率较低;第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难,尤其是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困难重重;第四,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难,实习生成为社会新的弱势群体;第五,参与合作的企业获得回报难,大多数地方企事业单位接收实习生付出的成本得不到应有补偿,许多单位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实习质量无法保障。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存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校企合作提升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支点,要制定校企合作制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发展[3]。诚然,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陷入困境的因素较多,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体制不顺,价值取向大相径庭
只有职业院校和企业同样重视校企合作,才能够最终实现共振和共赢。由于我国校企合作处于特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状态下,虽然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主体,几乎掌控了所有的劳动力市场供给渠道,但即使组建了“职教集团联盟”的多数职业院校也有意无意地无视甚或排斥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导致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理体制等难以与校企合作咬合匹配,合作过程形单孤影,基本上只是靠人脉走过场。而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主体,虽然企业处于技术技能型劳动力日益短缺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换代的背景之下,但多数企业依然不能正确看待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融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去,再加之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价值取向各异,为此,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整体上各自为阵,不能够形成合力,无法取得校企合作的预期成效。
2.专业化、职业化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相比其他类型的教育来说,我国职业教育底子薄、基?A差,尤其教师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发展。一方面,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和高级职称比例都有相当程度的提升,但具有丰富企业实践经验并拥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并未成为主流[4],专业知识有余而职业技术技能不足,多数“双师型”教师有名无实,为扬长避短,教学中就难免“厚理薄技”,传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可能远远超出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够需”和“够用”的要求,而学生真正需要的扎实应用型技术技能知识却不足,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南辕北辙;另一方面,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专家、高技术技能型实践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撑[5],而他们自身作为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够,缺乏职业技术技能的传授技能和教学艺术,致使实习实训学生进入企业顺利接受技术技能的实践学习有一定困难。显然,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合作企业,合格的专业化、职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可能尚在起步阶段,难以有效保障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3.制度框架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工学交替、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和学校工厂运行等制度范畴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等,这些制度并不完善,突出表现为虽然把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提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但通篇原则性的定性描述居多,而作为校企合作实践支撑的经费投入、实训管理和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刚性制度缺失,没有校企合作实践的强制硬性约束以及针对主体执行不力的清晰严厉的定量处罚规定,看似面面俱到,实则空泛疏简。与此同时,虽然《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而现实中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只是“软约束”,但学校参与校企合作却是职业院校持续发展并确保办学质量的“硬约束”,这种“失衡”的制度约束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致使校企合作实践过程“学校热、企业冷”。
纵观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总体上的“悬浮”实践,究其缘由,不尽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设计可能首当其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缺乏精细明晰的科学设计,有效性大打折扣,校企合作难免走上空、虚、粗放、不确定和不可持续的不归路。
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解读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都以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逻辑“原点”,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则、责任与义务,严苛框定校企合作企业的行为,严格规范企业内部供学生生产实践的生产岗位,合理搭建供学生教学实践的培训车间,校企合作拥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充足的培训经费以及合格的培训教师[7]。
(一)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确定“双元制模式”,确立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详细规定了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职业教育实施方及受教育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者享受培训津贴的权利、职业教育场所的必备条件、考试要求、考试证书的等值、违法行为及惩罚等内容[8]。
1.关于校企合作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定
德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与学校是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其中,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资格,通过资质认证、遵循《职业培训条例》才能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一起协同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职业院校由各州教育部管理,遵循州立学校法。学员拥有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分别在学校和企业开展学习[9]。
2.关于校企合作双方责权利的详细规定
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明确规定了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等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其中,企业必须遵守全国统一的规定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详细界定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徒在企业的学习质量。同时,阐述了职业教育机构和学员的义务,详细标识了脱产方式、证书发放、津贴支付以及假期设定等多方面的权益。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还规定了违反规则的行为,包括违规的具体条款和罚金,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3.关于校企合作企业主导的适用性法律规定
德国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行为,在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学生既是学员又是学徒,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具体岗位需求培养人才,针对性较强,但校企合作过度依赖企业,可能导致职业教育的教育属性丧失,人文素质低落。
(二)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美国于1963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推出合作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相互合作,各州应提供充分的财政资助。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一边在学校学习,一边在企业参加实践,学校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轮换,学校为主,学生身份单一[10]。美国1982年通过的《合作训练法案》?定,由各州制订职业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参与制定、修改及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课程[11]。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提出在高中阶段实施“学校职业教育+企业培训”计划,行业企业参与培训,负责提供学习课程,向学生提供实践岗位以及实践工作的指导,完成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学生不仅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还荣获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
1.关于校企合作立法的社会导向
美国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通常都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内容具体明确,旨在解决当时校企合作面临的社会矛盾,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都有详尽的条款解释,开展“校企合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关于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
美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参与主体不是企业,而是联邦政府、各州政府、职业学校、社区学院以及综合高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实施校企合作,而政府主要依照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加以宏观调控,用充裕的经费作为校企合作的有效杠杆,激发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积极性。
3.关于校企合作法律的及时修正完善
美国对既有法规适时修订以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已经成为常态。1963年美国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法》,后于1968年、1972年、1976年先后修订,并于1984年《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加以替代[12],而《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又分别在1990年和1998年被修订,后于2006年出台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开展的校企合作为合作教育模式,聚焦企业的参与性以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教育,学校通过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从实际出发开发和调整专业,修订课程设置,整合学校理论课程与企业的实践实习,完善教学内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58年,日本颁布的《日本职业训练法》是以企业终身雇佣制度为前提的职业教育基本法,标志着日本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的形成。其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对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责任,要求企业培训必须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接受资助并获得国家认可。
1.关于校企合作注重企业内训的规定
日本依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的用工实际,确保提高劳动者的从业能力并努力形成自身特色,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重视和规范企业内训,明确学校教育的毕业生是内训的重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与职业岗位相符的知识技能,保障职业技术培训的质量。
2.关于校企合作立法的借鉴与创新
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一大特色是学习和移植欧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尤其是美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在扬弃中不断适时修订调整完善立法,开展自身的校企合作立法,同时结合国情积极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又为其他各国效仿和学习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
3.关于校企合作法规内容的具体化
日本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职业训练法》规定了职业培训企业所具备的资格、职业培训的具体形式、职业培训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并制订了具体明确的罚责规定。现行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和《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更加详细规定了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所应具备的职业开发能力以及所对应的训练科目、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基于企业内培训具体的岗位需求实施教学。
(四)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体系的特征
1.凸显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强制性
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特质,仰仗于各具特色、成熟丰富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发达国家积极构建并完善校企合作的相?P法律制度体系,还以本国的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依据,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促进条例及实施细则,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问题作出清晰的法律解读,不仅涉及职业院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实训基地等学校的内部管理,还具体设定校企合作行为主体的法律条款,规定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的范式,界定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涉及企业、学校、学生的责权利以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讲授理论和实践课程的统一标准与具体考核标准、办法等,同时,设置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限定其用途,建立校企合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法律责任界定、监督检查和法律救济等多项活动,强力落实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
2.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主体性
发达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体系高度倡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担当和责任,明确要求由企业确立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标准,把对企业员工的岗位要求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相结合,解决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脱节问题,同时降低企业对初上岗员工投入的培训成本。有关法律制度强调企业具有两方面责任:一是企业要成为拥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的办学主体;二是企业要拥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意识,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方案、专业开发、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考核、教学质量监控、接纳学生和专业教师实习以及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指导、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彰显职业院校及其学生的合法权益。
3.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有关法律制度应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并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难题。同时,在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不可能仅通过一部相关法规就能解决,需要及时加以修改、编纂、解释和废止,并根据需求编制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为此,发达国家相关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修订、修改、调整和修正,以期在正视现行法律制度实施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修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实际的法律制度。
4.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
创新已成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鲜明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创新是在总结他国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和在借鉴与模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极力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本土化、特色化,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在本国实际运用中的调整和适用,通过持续学习他国的法律制度来逐步完善本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仅系统分析他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经验,还尊重本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特殊性,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反映社会发展、行业企业变化的最新需求,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合理调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性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追问
改革开放、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 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但其有效性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国家法律在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比较“原则”,仍停留在一般性倡导层面,对参与校企合作的校企双方没有实质性的奖惩保障措施,从而导致实践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多数合作流于形式、没有实效。
二是在《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相配套的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更是不力,而且没有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企业缺位,政府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也比较缺乏。
三是《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只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了零星、片面和不成体系的规定。其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侧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与职业院校几乎不存在关联;《高等教育法》聚焦高层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与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校企校地合作,高职院校则基本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位;《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主轴,只是把开展校企合作作为增进就业的一种途径选择。
四是《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对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不尽合理的规定。其中,《教育法》只规定了企事业组织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培训的便利条件,鼓励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便利的实习场所,但没有具体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更缺乏实施的强制性。与此同时,《职业教育法》只是大致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问责规定并不明晰。
五是鉴于职业院校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隶属关系,造成“校地校企合作”的有关法规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地方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并无直接瓜葛。
(二)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有效性的切实措施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客观上存在明显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缺陷,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稳步发展,无法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说起来重要(甚至把视为职业教育生存发展的逻辑起点),而在实践过程中却成为鸡肋。由于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事实地位的巨大落差,企业成为“甲方”,职业院校寻求企业“合作”的冲动往往遭到企业漠视冷遇的“乙方”命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几乎不受约束,有利则抢,无利则躲,以致校企合作难以为继、收效甚微,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初衷渐行渐远,无效惰性的校企合作充溢弥漫。为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亟需重构法律制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养料,精准弥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短板”,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持续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
首先,抽丝剥茧,缕清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致命短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长期的过去,但只有短暂的历史,而是否拥有权威性的法典规范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生存发展的试金石。鉴于当时粗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机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粗浅认识,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陆续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既不能够规定我国初期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性行为,更难以指导当今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实践,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践主体不明、责权利不清、利益攸关方法律关系紊乱、实践行为规定原则性随意化、激励机制缺位甚至错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举步维艰。为此,需要有关的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策制定者以及行业企业的专家学者仔细剖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各条款的实践适用性,果断清理过时不当的法律条文,在切实调研的基础上细化操作性行为规范,补充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时机成熟时讨论颁布相关法律的修?草案,全面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尊严。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推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4-0239-02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的不健全
校企合作是以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为主要导向的合作教学模式,通过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资源、两种优势进行教学和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但这种合作教学模式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和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政府明文规定有关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缺少了指导力和约束力。因此,各种问题开始凸显:校企合作更多的是学校的主动行为,学校通常主动为学生寻找实训的基地,但相比起来,企业的参与度却不高,校企合作互惠共赢的局面难以实现;校企合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政策法规的颁布,缺乏了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一些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马虎了事,没能真正地培养人才。
(二)学校执行的不到位
首先,按目前的高职院校办学方式所示,存在着专业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如一些工程科技类、电子机械类、建筑设计类的学科因办学成本高、师资队伍缺乏等原因,学校便会考虑本校的教学条件而减少招生的人数;而一些市场需求较少、专业程度较高的专业,如医学英语、国际贸易、工商管理等却大量的招生,导致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式和社会人才的需求不匹配,致使一方面同一专业没有足够的企业进行合作,另一方面学校也没能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人才。其次,部分高职院校将校企合作摆在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阶段,以此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检验学生几个学年的学习成果。但是,校企合作应当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学校应当在教学中、在课外实训中都增强校企合作,使校企合作成为日常教学的一部分,并随之深入发展。
(三)学生学习意识的不端正
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基础较为薄弱,而且学生普遍都好奇心强,思想独特,个性张扬,新鲜度较高但短暂,很多学生会认为到企业参加实训只是学习的一部分,并不是真正地参加工作,所以不必认真面对,也不用以正式员工的身份来督促自己,因此在企业学习中不都努力和上进。这些不良意识致使校企合作的最大功能没能得到发挥,必须及时纠正。另外,有些学生自我定位过高,都想将来能够有个理想的好工作,因此不乐意去一些小企业学习,认为小企业无法满足自己的学习需求,这种心态也束缚了学生的发展,更为校企合作造成了阻K。
二、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具体策略
(一)加大政府的关注度,制定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有了政府的支持就是有了强大的后盾,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也就变得更加规范和有条不紊。观望国外,德国政府早在九十年代就已经成立了专门管理职业教育的研究部门,确立学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的进步和学生的成长。因此,我国政府也可以吸取外国优秀的管理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企业的发展概况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法规,从政府的角度规定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相关细则,让校企合作有章可循。例如,高职院校应当实行教学与实训相结合,让教学带动实训,让实训渗透于教学当中;高职院校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一个检验自己、展示自己的平台;企业单位应当大力支持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实地培训,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等。另外,政府除了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外,还应当在校企合作中给予高职院校和企业一定的支持和照顾,如发放补贴、信息资源的支持等,这样就可以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找到适合的实训基地,也能够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高职院校培养专业的人才。
(二)创新高职院校的办学机制,支持校企合作的发展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应是校企双方在彼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互合作、相互分享资源、相互促进的过程,学校应当认识到企业在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学生能力培养上的重要作用,要将校企合作摆在日常教学的重要位置,实行产教结合。因此,学校要创新办学机制,大力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首先,学校应当根据社会的人才需求设置专业和招生数量,社会需求量多、企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应当加大该专业的宣传力度,扩大招生人数;而社会需求量少,企业职位饱和的专业,应当控制招生数量,以便使学校培养的人才真正符合市场的需求。其次,学校可以专门设立一个与校企合作相关的管理部门,挑选适合的教师担任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择要做到青年教师与老年教师相结合,男性教师与女性教师相结合,文科教师与理科教师相结合,从企业选择、学生实训安排、师资分配、经费投入等都有专职人员作详细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的统筹作用,致使校企合作能够根据学校、企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职业教育的目标。接着,学校要在日常教学中渗透实践训练,坚持走校企合作的道路,使学生真正成为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三)加强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校企的互惠共赢
企业应当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校企合作的得与失,不仅要把自身视为帮助学校培养人才的重要因素,也要重视学校为自身带来的人力资源。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双方互惠互利的事,如果仅靠学校一方做出努力是很难达到共赢的局面的,因此,企业自身也应当着重看待校企合作,把校企合作看成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主动与高职院校沟通和联系,为高职院校提供实训基地和实习岗位。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深知市场的需求,因此企业可以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如明确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而学校就细致化地明确教学方式、教学管理、教学评估、课程建设等,学校和企业各自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相互配合,建立互惠共赢的长效机制。
(四)更新W生的学习观念,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一方面,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新课程改革研修班,按照高职教育的教学要求进行课程设计,组织和带动教师开展课程教学改革,促使教师实施新的高职教育课程教学模式,使教师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提高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另一方面,学校要更新学生的学习观念,以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为培养目标,由学校主导,通过引企业入校、引厂入校、引技术设备入校,建立产教结合的学习平台,实现学校与企业、学生与专业之间的互相联系和融合。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从学习观念上的更新和潜移默化,学校还可以利用一定的经费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和比赛,为学生创造一个展示自我和检验自身学习成果的平台,对一些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在企业学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公开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让学生在竞争中不断力争上游,在奖励中感受学习的乐趣。
三、结语
高职院校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重视校企合作在培养人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放眼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教育经验,走校企合作的办学方式皆获得了不俗的成效。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还未真正步入正轨,仍然存在一些阻碍,但只要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困难,积极研究,努力探索,也必将使高职院校和企业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书香,单秀华.高职院校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的问题与策略[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2):57-59.
[2]陈洁瑾.校企合作推进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J].中国高校科技,2015,(03):09-11.
[3]袁卫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1,(11):25-26.
[关键词] 高职院校;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G320 [文献标识码] B
当今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是学生、相关企业和我们的社会,因此怎样统筹兼顾地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又怎样使这种模式演变成良性的循环系统和保持纵向与深入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模式,它是高职院校衔接企业市场需求和高职的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充分符合本国国情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遇。它作为一种模式,已经摆脱了纯粹而单一的课堂教学,向着社会实际的工作岗位而进发,体现了由学位学科本位思想向职业技能的转变,也体现了以实践学习与模仿的新的学习方式。
二、关于校企合作多赢互利的各方
校企合作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别的,它需要学生、学校、企业与社会多方面的合作,而在实践过程里,怎样达到共赢的目的是最具挑战性的。
(一)企业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是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高职学校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源、科技资源以及智力资源,为企业营造了在市场中崛起的强烈氛围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当然,校企合作也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的提升硬文化,起到了相当高的优势。
(二)学校
校企合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地提升硬文化,最终起到了提升学校竞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学校的知名度的迅速提升,也带动了学校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的总体发展,带动地区成长。
(三)学生
作为学生,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最丰富的。例如,学生可以在校园企业中进行业余工作,以获取相应的报酬,支持家用,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另外,学生还可以在校园企业中得到最真实的锻炼,了解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技巧,了解造成社会上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因素,也了解怎样去处理自己在社会分层中的处境问题。
(四)社会
校企合作对于社会的意义就是在于营造了和谐、进步的发展氛围,实现了就业机会的平均分配,以及增加人才的分配合理性。
三、关于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的解析
校企合作要达到真正的效果就必须有多方面的高度契合。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很多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持消极的态度,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即便有合作,也只是表面的文章缺少实质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无利可图,同时法律法规缺少对企业社会教育责任义务的确定和调整。
(二)教学存在安排的盲区
至今为止仍然还有很多的高职教学计划是沿用了好久以前的落后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无法很好合作原因之一。高职教学的一成不变与现代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背道而驰,这也就造成了当下社会高职院校与企业极不协调的局面。
(三)“双师型”优秀教师数量缺乏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他们的素质与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素质,进而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能力。现在的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优秀教师,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学校教师培训的资金不足,同时缺少相关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另外,企业出于商业秘密和经费支出的考虑,不愿意接纳高职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这一切都是“双师型”优秀教师缺乏的原因,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进而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立法,实施细则和制度跟进迟缓
目前,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积极,企业冷淡,其原因是社会责任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国家缺少明确、具体、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前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主要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国务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机关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制度的跟进也滞后。实际上,现前职业教育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相关建议分析
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怎样做才能有力地扭转被动的形势,拓展校企合作范围,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呢?
(一)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应借鉴或效仿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自18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高等教育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珀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莫雷尔法案》、《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职业教育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很好地鼓励、支持和保护美国国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为美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日本从20世纪初期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工厂法》、《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产业教育振兴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大大加快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得益于其先后制订和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综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不采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其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我国政府虽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与上述国家相比,保障力度比较薄弱,立法明显滞后。法律保障不健全,不仅会影响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也会阻碍校企合作模式的实现。我们应尽快借鉴或效仿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校企合作补偿机制
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或消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奖惩制度,促使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合作办学教育,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进而使各方主体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承担责任的过程之中获得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事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机制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学校与企业不同,学校注重社会效益,而企业看到的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因为只有校企合作提升满足了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才有可能使这项合作不断的进行下去。而且我们必须看到,学校作为公益的机构,它必须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各种高效的合作机制,协调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问题,从而形成一种有创新有继承的、有序的特定形式与格局。
(四)充分利用好双方的优势条件
企业有着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技师,而高校有教学经验十足的知识型教师,这两者的相互辅助可以提高双方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化合作模式和体制、机制。
(五)政府应努力搭建各种各样的合作平台
成立校企业指导委员会,高校以指导委员会为基础开展各种各样的交流活动,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不断提升层次。
[参考文献]
[1]金璐玫,孙伟,刘宏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新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8)
[2]郎艳丽.关于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3]伍爱元,言玲.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2(34)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问题 对策
一、地市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种类及特征
(1)“订单式”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用人订单和人才培养协议,就是我们常说的“订单”。企业和学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企业制定用人标准,学校按照企业订单教育学生,“订单学生”毕业后赴“订单企业”工作。
(2)“冠名班”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由知名企业以自己企业的名称作为学生班级的命名。企业的名字陪伴学生从入学第一年到毕业当年,一般是三年或四年。这是隐形的企业文化品牌渗透,企业为冠名班级学生赞助设备、奖学金,不断加强和学生之间的联系,在校期间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荣誉深深烙印在学生脑海。如咸阳职院开办了以企业名称命名的“美的班、力神班、龙工班、三安班”。
(3)“定制班”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由管委会、工业园区、外资企业在高职院校开办人才需求定制班。用工荒在一些地区表现比较突出、严重。一些管委会、工业园区主动出击为辖内驻地企业帮忙招工。一些外资企业在国内开办工厂后也是困惑于招聘合适的工人。于是,定制班的这个培养模式应运而生,管委会、工业园区等深入高职院校,人才中长期需求计划、用人标准,职业院校修订符合用人标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管委会、园区定制要求培育技能人才。
(4)“2+1”校企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职业院校将学生前2年放在学校里进行专业理论和基础操作学习,最后1年将学生集中安排在企业上岗,学生就餐、住宿、工作都在企业厂区。有的学校称之为教学实习、有的学校称之为顶岗实习。总之,最后一年是学生成长最快的一年,身份也从“学生”转变为“职员”。
二、地市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生产效益考虑,选择不参与或很少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而对于高职院校来说,由于传统办学模式的惯性、惰性,以及自身的畏难情绪,不少院校把校企合作视为应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的权宜之计,认为校企合作不过是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见习,并没有把校企合作视为提高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2)机制不畅,管理缺位。一些学校运行机制不畅,难以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机制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功能缺失,不能有效推动校企合作健康、规范发展。多数高职学院也没有形成好的管理秩序和体制机制。一些高职学院校企合作归属教务处管理,一些校企合作归属招生就业处管理,还有一些校企合作归属教学系(二级学院)负责,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校企合作归属发展规划处管理。管理部门的混乱也导致了管理无序、管理缺位。
(3)政府层面政策缺位。校企合作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需要整合企业、职业院校的资源,如果没有政府层面的约束、引导和支持,校企合作这种人才培养途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管理体制等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宏观和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政府缺乏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刚性要求,实际状况仍然是“剃头担子一头热”,仅有职业院校单方面的努力。
(4)没有整合企业、行业组织的资源。资源到处都有,我们常常缺少的是整合资源的人。办学也是一样的,在当前环境下,办学也是需要整合行业资源、谋求联合发展、发挥1+1>2的优势,提升校企合作工作水平。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单一发展,没有谋求联合行业、企业一同发展。没有整合各类资源,导致企业对职业院校支持少,就业质量低,教学模式落后。
三、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1)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牵头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开展。只有成立专设机构,明确职责,强化领导,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咸阳职院在招生就业处成立校企合作科,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开展。咸阳职教集团在咸阳职院成立了校企合作部,广泛整合职教集团内部会员资源,为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服务。
(2)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寻找合作突破口。校企合作需要一个支撑平台,平台很重要。例如,陕西省杨凌职院技术学院实施“百县千企”工程,广泛联合一百个县(区),走访一千家企业,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工作。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华为成立了华为学院,联合北京中德诺浩成立汽车学院。并且,由咸阳职院牵头成立咸阳市职业教育集团,为校内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搭建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3)校企联合加强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保障学生优质就业。职业院校学生都要参加顶岗实习,有的是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穿行,随机交替。有的是企业出资在校内建设实训基地。笔者建议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建立实训基地,企业赞助设备、资金;校方提供师资、场地,双方共建大学生实训基地。基地一方面可以供职业学院大学生实训,另外一方面可以进行真实的产品装配生产,企业得到廉价人力,学生因此得到技能锻炼。从这样的实训基地锻炼出来的学生就业求职非常有优势,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最终保障学生优质就业。
摘 要: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上都在推行校企合作,但校企合作的层次和深度与现实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本文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 校企合作 问题 对策
校企合作在国际上被称作“合作教育”,指学校与社会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种工作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教育部门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的办学模式。教育部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的职业教育模式。从整体看,校企合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准确理解和深刻领会校企合作、推进校企的深层次合作是广大职业教育管理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意义
1、校企合作是造就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
人才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力量。打造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队伍,离不开职业教育,离不开职业学校。当然,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的聪明才智也要在企业这片广阔的天地中充分发挥。
2、校企合作把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较好地统一起来
校企合作利用了学校与企业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突破了我国现行近乎完全在校内进行的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使学校与社会、教师与社会、学生与社会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并在与社会进行广泛交流过程中获得知识,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二、中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层面
校企合作受到国家、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大规模的试点、试验,积极引导学校进行相关的校企合作,但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专门的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很多项目难于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校企合作中的土地、税收、资金等缺乏支持力度,影响校企合作的层次和深度。
(二)企业层面
企业的追求的是生产和经营的利润,一方面企业觉得培养技能人才是职业学校的事,希望政府来为职业教育买单,摊薄企业人才资源成本;第二在企业中开展教学活动,既要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又要完成教学任务,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由于中职学生技能偏低,毫无实践经验,在操作的过程中难免造成材料、机器设备的损失,又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第三学生到企业实习是学习的过程,在参与生产活动时存在着各种人身伤害风险,劳动伤害责任是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实习活动经常是超员安排工作岗位,而学生毕竟不是企业组织的成员,增加了人员管理的复杂性和工作量。鉴于以上原因,大多数企业对于中职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
(三)学校层面
1.缺乏与企业有效的的沟通合作
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职业学校校自发的状态,中职学校对市场和企业不了解,与对方的沟通少之又少,很多学校没有做企业调查,对企业人才需求不够了解,只是单方面培养人才,教师去企业实践制度不规范,聘用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缺少政策支持,课程安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与企业严重脱节,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要求相差甚远。
2.校企合作层面较浅
校企合作停留在浅层次。学校把校企合作工作仅仅看作解决学生实习实训的一种途径,少数学校的合作形式和内容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合作深度不够。学校对行业标准了解不够,企业对教学过程不熟悉,导致一些订单培养流于形式,停留在签订一份合作办班的协议上,在共同开发课程和共同进行教学上缺少实践。
三、应对措施
(一)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政府引导和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经费支持是企业持续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力保障。要促进校企合作局面的根本改观,政府应主动介入, 统筹经费等资源和信息,为校企合作建立制度和桥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习生报酬管理办法,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鼓励性政策。对于长期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稳定的实训基地、师资、设备、技术支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
(二)学校应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探索多种校企合作模式
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定期派遣教师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邀请企业优秀人员到学校讲学及兼职教师,并积极拓展在科研开发、共建实习基地、校企合作办学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专业知识三者的比例关系,建立适应岗位的课程体系。教学主管部门要以“教学紧盯企业”的方针作为指导,改革、创新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教学手段,合理选用教材,积极开发教学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积极构建培养学生高素质、高技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课程体系,达到校企合作的真正目标。
(一)校企合作脱离教学虽然部分中职学校已经成立了“电子商务专业指导委员会”,邀请企业专家参与课程体系设计,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训教学。由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实用性很强,教学教材更新速度慢,教师授课内容中没有与校企合作相关的项目进行体验和操作,学生在校企合作中所体验到的和课堂上的内容无法融合,学生的实战技能和校企合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校企合作模式单调大部分的中职学校领导认为校企合作模式就是“建立校企合作办公室”,“邀请专家来校授课”,“成立订单班”“给学生找工作”等等。然而,通过对多个与东莞市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进行校企合作的单位的调查,普遍认为目前电子商务专业校企合作模式单调,学生的积极性不高,学生进入公司后还要重新进行岗前培训,急需探索电子商务专业校企合作新模式。
(三)校企合作持续性不强学校与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定期邀请企业专家来校授课,企业投入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很高,企业“入不敷出”时,学校就会处于被动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校企合作过程过于依赖企业,专业教师的匮乏以及专业教师实战能力的缺乏,专业教师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指导学生实战。
(四)校企合作制度不完善由于中职学校教师日常教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等任务较繁杂,很难集中精力在一个项目上,同时学校没有建立对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教师的选拔和奖励制度,导致在校企合作中教师的积极性不高。而参与企业项目的学生,由于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制度约束,既扰乱了校企合作的秩序,又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效果。
二、东莞市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项目式校企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一)建立基于项目式校企合作的核心实训课程,提高学生实战能力在2+1的教学模式下,学校在前三个学期完成商务核心技能理论教学,同时以技能周的形式完成基于项目式校企合作的核心技能实训教学,第四个学期开展综合实训周,第五、第六个学期顶岗实习。核心技能实训教学要结合实训周和实训室,通过对校企合作企业网店规划、设计、推广、客服和运作整个流程的分析,集中培训核心技能,使学生真正掌握企业实际电子商务项目的执行过程,掌握具体的岗位技能,保证了校企合作的连续性。
(二)建立工作室实训项目,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工作室实训项目的核心思想是“学生主体、项目牵引、团队合作、企业化管理”,实训项目要来源于企业,主要根据电子商务专业的主要岗位培养方向,建立商品拍摄与处理工作室、网店美工工作室、网络客服工作室和网络推广工作室等。工作室依据公司模式制定管理办法、奖励制度和实施细则,设立相关负责人,构建以项目团队为主的运行机制。专任教师在专业学生中通过选拔机制组建项目团队,并将承接的企业真实项目引入项目工作室,按照企业项目实施工作流程,让学生在做真实项目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实战能力。
(三)注重教师项目实战能力的培养,保证校企合作持续性
1.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我国教育部针对职业教育开展的国培、省培等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教师的教学和教研能力,中职学校应积极鼓励教师多参加相关培训,成为双师型教师。
2.深化校企合作,实现教师与企业人员换岗。要想真正提高实战能力,专业教师一定要深入企业,开展企业的实际运营的项目,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在企业人员参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上,安排企业人员来学校与教师换岗工作半年或一年,让企业人员深入到教学一线,既能提高教师的实践技能、解决师资问题,又能让企业人员更加深入了解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实际,从而更好的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3.重视校企合作专任教师的选拔和培养。由于中职学校教师日常教学任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等任务较繁杂,很难集中精力在一个项目上。因此,可指派专任教师参与项目开发、运营和管理项目,对专任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选拔出具有实战能力的优秀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项目指导教师工作,保证校企合作效果。
(四)完善项目式校企合作制度
1.建立项目专任指导教师奖励制度。专任教师是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骨干,因此要保持项目专任教师的积极性。可根据项目的规模、项目的难易程度以及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给项目老师相应的提成,颁发奖状以及其他奖励措施。
2.建立项目式校企合作考核制度。根据项目式校企合作内容以及专业教师所做的项目记录,从考勤、项目过程表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对学生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同时,完成项目的同学的收获以及反馈对于推进项目式校企合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12-0054-02
校企合作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高职院校最为典型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理论上,它能使企业得到高端技能型人才,学生得到技能,学校得到发展,从而实现学校与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结果。然而,在实际的探索实践中,校企双方由于缺乏相关利益链条的连接,没有建立互利双赢、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得校企合作无法实现深度融合,不能达到共赢发展的初衷。随着职业教育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已成为目前高职教育必须尽快解决好的核心课题。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据上海职教所的调查,至2007年年底,首批28所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企业已达5009家,校外实习基地达5334个。这组数据表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其目标、结构、管理和任务有着显著的不同,其价值判断和观念意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使得校企合作的现状并不乐观。
合作模式单一 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大都是以院校为主、企业为辅的校企配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院校积极性高,而企业的热情不够。院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承担绝大部分人才培养任务,企业只是根据学校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部分(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培养任务。
合作层次浅 目前,大部分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院校利用企业资源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企业专家兼任学校教师等物资交流、人才交流领域内,而在信息交流、技术交流、教学改革与思想品德教育领域内的合作还不够。
合作可持续性不强 虽然目前很多高职院校都在走校企合作的路线,但真正与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有一定影响的高职院校却寥寥无几。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政府职能缺失,外部推力不够 从组织引导的角度看,政府对高职院校办学的政策引导、宣传力度不到位, 指导性不强。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等鼓励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但大都比较宏观,缺乏具体、可操作实施的细则。从考核评估的角度看,由于政府没有建立权威的校企合作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实施,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则主要是针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因此,政府职能的缺失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校企合作处于自发甚至盲目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利益缺乏保障,合作动力不足 政府职能的缺位、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够。加之政府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刚性规定,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正向奖励制度,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缺乏社会认可,企业所期望的收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而且还要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因此,企业参与合作的态度往往是消极应付甚至抵触。于是,校企双方的合作几乎成了校方的“一厢情愿”。
高职院校办学机制障碍,服务能力不强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但对校企合作的理论体系及实践探索缺乏深入研究,仅仅希望从企业获得实质的利益,如资助实训设备、提供实训场所、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就业等,而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诉求,缺乏为企业服务的师资和技术服务能力,让企业觉得做了“赔本生意”。这就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校企互利共赢、平等合作的初衷,校企合作也就难以为继。
因此,校企合作不能够深入开展的本质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实现利益均衡点,且没有第三方为之协调。因此,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找到多方共赢点,促进校企深度融合、长期发展。
校企长效合作机制构建的基本思想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涉及高职教育实践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和环节,包括行为主体、运行条件、运行方式、运行内容、运行规则与管理行为、评价与反馈等。在这种良性互动机制中,学校与企业可以达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并逐步发展为利益互惠、资源共享的联合体。
建立多主体、多层次的校企合作组织构架 以政府、企业、行业和高职院校为主体,通过“专业+产业”、“教学+研发”、“培养+就业”等链条,将院校、企业等市场主体和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结,并动态地加以组合,形成校企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优势资源共建共享 在基本构架之下,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有关信息共享、人力资源共享、教育资源共享、实训资源共享、文化理念共享、管理技术与手段共享、标准共享等资源共享共建制度,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在整合中创新创优,发挥规模效应、集群效应,实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走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之路。
搭建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平台,扩大社会服务 在基本构架中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开发团队,并制定一系列运行驱动和产学合作制度,吸引企业充分利用学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共同攻关,推进研发成果在生产服务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全方位提升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校企长效合作机制构建的实例分析
关键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构建
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之间构建的一种合作模式,属于办学层面的范畴。加强校企合作有利于提高培养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与企业双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关注学生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的表现情况,有利于整合学校与企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的“双赢”局面。工学结合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是属于人才培养模式的范畴。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合川职教中心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要求。
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构建的意义
(一)实现学校的育人使命
育人是学校的使命。培养具有一定技能的人才是中职学校的使命。重庆市合川职业教育中心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需求、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技能型人才。为实现这一育人使命,我校改革办学模式,改革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多渠道,全方位的与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学校的育人使命。
(二)促进学生的成才
重庆市合川职教中心坚持以生为本,大力发展校企合作,促进学生的成才。通过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运行机制,学生在企业实践的时间大大增加,有利于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将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从而加深对自己所学专业的认识,提高他们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社会实践,学生能够加深对社会的认知,能够体会到与同事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同时学生经受实际工作的锻炼,大大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心和自我判断能力,使他们变得更加成熟。
(三)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的运行能够促进学生技能提升,能够认同企业的企业文化,养成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使学生第一时间融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人才,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构建的途径
(一)完善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有利于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合川职教中心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重庆市合川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实施方案、校企合作具体实施细则、校企合作章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校企合作十二五规划、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等,完善的校企合作制度有利的指导我校校企合作的开展。
(二)完善运行机制
1、开展行业企业调研,撰写人才培养方案
重庆市合川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利用寒暑假深入开展行业企业调研。在2012年暑假期间,四个重点建设专业共组建12支调研小组,深入合川及周边区县共计10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活动,跟企业的领导、管理干部、一线职工进行零距离接触,了解行业的现状以及对毕业生的要求等,共撰写近15万字的调研报告,构建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的指导意见。
2、开展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
职业教育是面向就业的教育。为深入分析专业的就业方向,构建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四个重点建设专业分别开展了典型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会,共邀请行业企业的领导、管理干部以及能工巧匠60余人,开展了对本专业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及所需的职业能力进行分析、探讨,共构建了20课程体系,为课程标准的制定、教材的编写奠定了基础。
3、开展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构建教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重庆市合川职教中心坚持以生为本,在推进教学模式改革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从学中做、做中学的陶行知生活教育理念,先后在学校真实生产教学情境中推行项目教学、体验式教学、双真教学等中职生活教学方法,构建了“项目+任务”教学模式、“三点式”教学模式、“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双真”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的主体地位,构建了有效的生活教学课堂,真正将课堂还给了学生,形成了生活教学特色课堂。同时引进企业文化,让学生在学习中感受企业文化、认同企业文化,为日后进入企业融入企业打下基础。
4、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坚持职教集团办学
我校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为契机,2012年秋期以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了校内实训设施设备,为学生创造了更优越的实训条件。数控技术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应用、会计专业的实训基地建设成效尤为显著,成为各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中的亮点。四个重点建设专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加强指导,同时,我校牵头组建了重庆市合川职教集团,区委区府已经授牌,辐射渝、川中高职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国家成渝经济带腹地建设战略作出了贡献。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比例。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关键。学校通过建立企业教师工作站、行业企业实践等途径,加强教师的技能水平,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构建了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为学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四、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构建的思考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应该贯穿于学校的每一个层面,在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生活德育等每个层面都应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校企合作的办学理念,才能真正的实现育人的使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