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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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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

第1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经济

一、前言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在不断的革新,近年来,绿色建筑的理念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战略基础,但到了实际操作环节往往会引发诸多问题。建筑的实施应建立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因此,为了更好的推广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有关部门应当多加重视政策法规的修订与颁布。

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便开始大力提倡建筑节能环保,并以学术研究为主,相关的技术类书籍不断的被出版,为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04年,我国已在绿色建筑的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并转换发展思路,以政府干预与技术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建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为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2008年后,绿色建筑进入到多向发展阶段,国家开始重视该项目的商业价值,并结合开发商制定新的战略计划,绿色建筑事业依旧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大量的绿色建筑应运而生,成为了城市中一道新的亮点,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相继评出114个星级标识的绿色建筑。

2.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关于绿色建筑的专门立法,虽然《节能法》《建筑法》中有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但内容稀少、不全面,十分不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及持续发展。此外,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建筑单位的各项机能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与条例,操作实施过于自由化,很可能使内部滋生犯罪,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绿色建筑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技术,在操作上更具有复杂性特点,我国当前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来规范绿色建筑的操作,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法律体系不完善、内容陈旧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绿色建筑的实际运行,进而引发建筑质量堪忧、技术不达标等多种问题。

除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外,我国也缺少相关的政策扶持,政府对于绿色建筑的重视力度不够,致使该项目的改革举步维艰,内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严重的影响到政策的贯彻与落实。此外,绿色建筑的涉及部门众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利的分化,每个部门都具有部分管辖权,但都形同虚设。绿色建筑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量、税务等多项内容。因此,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协调,从而实现我国绿色建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推进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建设的有效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重视对绿色建筑法律的制定,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相关建筑法规进行补充,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从而为绿色建筑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尽快制定出台施工规范及建筑指标方案,从而形成绿色建筑的结构管理框架。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不同效力层级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建筑工作实施过程中法律、部门规定及文件规定相结合,从而实现对绿色建筑工作的强有力规范和制约。

我国实行绿色建筑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与国际接轨,因此,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具有衡量的标准。至此,政府需要以法规形式提出技术指标、材料指标、技术标准及指南等标准性文件,从而使绿色建筑的评价有强制性的规范依据。

2.构建长效的激励机制

合理的补贴政策能够拉动经济内需,促进建筑行业的长效发展。因此,在制定激勵对策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建筑项目情况,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例如政府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补贴、合理规范能源价格、推出多元化的税收政策等,从而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绿色建筑的持续健康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工作,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丰富的经验,通过产品推广的方式,帮助群众了解绿色建筑的环保性能。另外,通过举办公益性宣传活动来吸引国民积极参与到绿色建筑当中。结合多媒体信息技术,编排相关的技术专栏,或针对绿色建筑相关设计进行投票及有奖问答活动,使绿色建筑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4.促进产业发展的多样化

一项技术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就是性能的多样化,绿色建筑要想实现大规模的发展,首先应当完善自身性能,通过适应不同环境、不同的建筑要求,来实现绿色建筑的多项适用。研究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地形及气候特征,制定不同的建筑方案,从而使绿色建筑能够满足业主的居住习惯、文化理念、物质需求等等,为绿色建筑的深入性改革提供实践基础。

四、结语

第2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法律援助规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职能要求和工作特点的标准体系或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各项业务都按照既定的机制要求进行,避免主观随意性,追求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从规范化的依据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二是系统性。从规范化的内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机构定位、人员队伍、业务开展、内部管理到经费保障等方面,这些内容都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一个有机系统。规范对象的系统性决定了规范化的系统性。三是制度性。从规范化建设的过程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要通过制定和运用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来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

二、地级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定位比较混乱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有三类性质:行政性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行政性质的占大多数,浙江共11个地级市,其中行政性质的有10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即杭州。从全国范围看,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业性质向行政性质转变的逐渐增加。同时在机构体系上,又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混合编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温州。三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兴。四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参公事业模式,例如杭州。

(二)业务管理各自为政

虽然国务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作了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从而出现业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例如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询接待行为不规范、审查批准随意性大、数据报送口径不统一、案卷归档缺乏统一标准、援助机构对案件监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虽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补贴标准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办理。这些律师缺乏经验,遇到业务问题缺少可以遵循的规范;还有一些援助律师,虽然有办案经验,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三是工作站建设缺乏明确标准。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案件受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工作站建设程度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工作站作用的发挥。

(三)经费保障差异较大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全国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差异较大,不仅东西部有较大差别,即使是东部沿海各地级市的经费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间案件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且总体补贴标准过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探索

近年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规范化建设,通过实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标准化、业务管理网络化、案件指派规范化、内部管理精细化、质量监督常态化、工作站建设统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质齐优”。

(一)工作流程标准化

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问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分9章174节,近6万字,涵盖了法律咨询、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办理、结案、评估到费用发放整个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任务、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不仅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还对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师办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同行评估为例,共有11个程序要点,其中的指标体系再作进一步细化,分列一级指标10项,民事、行政案件细分指标27项和刑事案件24项。《标准》关于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用简洁的文字说明每个阶段做什么、怎么做,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对具体工作流程了然于胸,从而避免出现以往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的状况。

(二)业务管理网络化

为缓解案件激增带来的管理压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实现申请便捷、审批简捷、服务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标,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该系统分为内网外网两个通道。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咨询者可以通过外网登陆,工作人员通过内网反馈、指派案件、发送电子文书,律师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下载文书,反馈工作进展,通知辩护单位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查看工作进展。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集咨询、申请、指派、监督、统计、检索、工作协作等功能于一体,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的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规范化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筹建全市法律援助资源库。资源库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优先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吸收法律理论及实务专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参加。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筛选录用等步骤,最终确定了27家律师事务所和259名律师为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首批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259名志愿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9年,既有从业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也有刑辩、医疗、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志愿律师按专业特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两大类,再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个人姓氏笔画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资源库志愿律师名册中依排序指派。

(四)内部管理精细化

为厘清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逐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中心制订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单》。《工作清单》将中心各岗位的职责进行了细致的罗列,使每个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为进一步解决每件事“怎么干”的问题,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单》,内容涵盖主任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培训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27项。《管理清单》对每个管理事项进行了细致的罗列和说明,一方面细化了责任,做到职能清晰、职责明确,另一方面为客观准确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质量监督常态化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踪、旁听庭审、征求意见、质量评估”常态化的质量监管体系。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都有专人负责监督,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通过随机抽查、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等方式,认真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及时记录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质证等情况,并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依据。建立当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见”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师在会见、阅卷、庭审等阶段的工作表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制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作为全市案件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站建设统一化

结合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实际发展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重点开展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了《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标准》和《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评细则》,通过创建活动做到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五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价模式,并确保行业部门工作站的规范运作达到“十项标准”,即:依照程序设立,外观整齐统一,基本设施齐全,队伍建设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有量,业务制度规范,运行机制正常,亮点特色明显,社会影响较好。

四、加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为进一步推进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应逐步实现六个统一:机构性质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一)机构性质统一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从职责承担、事业单位改革趋势和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步统一为行政性质的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职责承担考量。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受理、审查、指派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这些都是行政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理应由行政机构承担。二是从事业单位改革趋势考量。《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因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三是从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考量。考察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从律师协会到独立的公共机构再到政府内设机构的变化,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责,防止法律援助经费被滥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机构体系上,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实际,建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机构模式,取消同一层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分。在具体职能设置上,应考虑如何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划分事权。在职能定位上,同一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职能设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费用以及对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别于省级机构制定政策为主的职责,较区县级机构又多了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质量标准统一

从现实情况看,现有的质量评价标准往往侧重于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是否及时;会见、阅卷、开庭是否及时;是否与受援人及时沟通意见及办案进展情况;对受援人的权利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评判和监督,还较欠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既要考虑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盖实质指标,主要指法律服务技能的细化指标。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标包括(:1)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情况;(2)阅卷情况;(3)法律文书制作情况;(4)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情况;(5)办案效率;(6)服务态度等。实质性指标主要指法律技能、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能、与法庭的互动、与对方的互动,具体包括(:1)辩护或的观点是否正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辩护或意见是否被采纳;(4)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诉讼风险是否得到控制;(7)庭审中的表现情况;(8)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当事人评价和相关机构反馈意见等。

(三)管理软件统一

目前,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开发并应用了法律援助的网上办公系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管理软件不是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不同机构之间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无法交换、衔接。因此,应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首先,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开发小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也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他们应对法律援助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对网络信息的前沿技术比较熟悉。第二,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要进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盘托付给软件开发商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须以不同的用户身份进入系统,对各项功能反复演示,测试数据的关联性和准确性。第三,要让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测试,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不同地区试行的基础上再正式投入运行。当然建立、应用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统一的管理软件应用前,一个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管理软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运行。

(四)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在发挥其实际作用上着力,这就需要对工作站的设立、职责、人员、经费、制度等关键性因素进行规范,避免其徒有虚名。一是设立程序统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级别对应、统一布局、按需设置”的原则设立。具体包括两方面要求:一要有设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较大。二要按程序设立。所在行业部门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二是工作职责明确。设在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的工作站在职能设置上或有不同,但从基本职能上看,应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工作站主要负责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负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转送援助机构;及时向主管行业部门和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等。三是人员配备合理。为保障工作站有效开展工作,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有条件的地方应聘请一支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业务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各项内部运行机制,以确保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

(五)经费保障统一

建议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模式,减少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经费保障的巨大差距。进一步探索费用分担制,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级拨款经费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因此会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少的情况,这不利于资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国外经费管理模式,不少国家采用了分级拨款的方式,例如英国,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几乎都来自中央财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区服务。在加拿大,有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拨款,是两级政府拨款。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进一步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经费。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费用当事人分担制度。费用分担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资源能让更多困难群众享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能有效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经费保障的统一。费用分担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国家承担费用。

(六)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第3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按本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第五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将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或者有数种违法行为的;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案件中,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4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第5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政策法规;外墙;外保温;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它们可以明确建筑节能领域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在建筑节能中的行为,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节能技术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市场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还不规范,人们对节能建筑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

各项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宣传建筑节能让各省市意识到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建筑节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节能建筑不断增加。2000年底,我国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5%;2002年我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83%。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20%,2007年达到了71%的比例,节能住宅面积快速增加。

(2)建筑节能的技术研发得到重视和发展。如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节能和新能源关键技术”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低耗能建筑节能技术、新型高效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材料,节能建筑护结构设计技术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等成为重点研发内容。

3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目前我国在推动节能建筑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远远不够,政策和规范的配套性、可操作性也存在许多不足。具体如下:

(1)缺乏针对建筑节能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建筑领域节能的立法,且相关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虽然出台了《节能法》,但缺少关于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现行的《建筑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2)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建筑法》对建筑节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支持”、“鼓励”和“提倡”的文字表述。明显缺少强制性,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再如,《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的节能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法的处罚部分并未对违反这些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只有规定而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使该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缺乏实施力度,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

(3)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国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是由建设部、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在具体运用中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行为主体的法律制约。例如,作为部门规章,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法律地位较低,对推动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

(4)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陈旧,节能法规体系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法律法规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存在适用范围不当、规定内容过时等问题,急需补充和修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相对来说,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而部门规章又只能在某一个行业内颁布施行,用于调整建筑节能这样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战略,显得效力层级不够。因此,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在结构上还很不完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5)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建筑节能是一项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有效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会涉及到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税务、科技、质量监督、环保等诸多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合作。而由于缺乏对建筑节能概念的科学认识,当前建筑节能在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尚有待于加强和完善。并且,由于尚未建立起针对上述各个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和相关政策的交叉重叠或者政策的缺位。

4.外墙外保温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发展对策

针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整合力度,在纵向上考虑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在横向上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的配套和衔接。努力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

3.1加强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和推动

政府在我国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政策,完善法律、规范和行业引导和调控。在建筑节能领域,建筑节能如何从强制节能的“被动阶段”走向“主动阶段”,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

3.2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结构的需求,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现有的节能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填补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的《节约能源法》在建筑节能领域法律上的空白,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为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据。

3.3加大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

针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其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建立建筑节能政策激励的长效机制

建筑节能是一个公益性的领域,需要政府主导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来对市场加以引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益驱动”是基本规律,建筑节能效益是影响相关利益主体节能积极性的关键因素。需要尽快建立基于市场的政策长效机制,通过多元化的税收优惠、开征能源税、补贴、特别折旧制度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优惠或贷款担保等财税激励体系,并逐步建立鼓励建筑节能的专项资金和节能公益基金,不断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参入节能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不想违规”。

5.结语

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过程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理论突破与实践探索互动过程,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逐步的完善。建筑外墙保温节能管理需要克服单纯的技术、经济观念,还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因素的影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学来,李永安,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做法及经济分析,建筑技术,2005.

[2] 赵沛楠,权威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国投资,2008.

[3] 任邵明,郭汉丁,续振艳我国建筑节能市场的外部性分析与激励政策,建筑节能,Vol.37,2009.

第6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一、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核心内容与重中之重。在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既应注重加强对于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培训,更要对对质量监督人员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要熟悉业务技术,更精通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除此之外,在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效推广应用,从而能够在满足房屋建筑标准和用户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提升。

第7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本文从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等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1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roject Planning)和项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协会认可的)。该定义相关字段的意义如下:

1.1.1“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1.1.2“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1.1.3“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来说是成本目标。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1.2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2.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1.2.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2.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2.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1.2.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1.2.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3.1建设法律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3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3.4部门规章有:《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2建设工程监理

2.1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2.3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3.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3.2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4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第8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第9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监管职责 

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发改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同时规范工程招投标前期工作,规范招标会审制度,严把准入关。

二、加强安全督查管理、巩固安全生产工作

稳步推进。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督导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按规定为安全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保证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坚决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好三个关口,密切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是严把入口关。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二是严把责任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缴纳和监管关。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严历查处违规行为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各项工程从招标工作开始,规范各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有效的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办理初步设计审查7项、消防设计审查17项、施工图备案17项,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工程开工这道关。

四、加强项目工作建设

全年我股室围绕“乡村振兴”“厕所革命”“污水垃圾三年行动计划”“城乡提升战略”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共计实施项目21个,总投资33175.13万元,其中完工5个、正在施工13个、开展前期3个,具体情况如下:。

五、加强信息平台信息化录入工作

今年按照中央、省、州相关工作部署,我股室严格按照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推进协同办公信息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中心、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成城乡垃圾无数处理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建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平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平台、省在线审批平台、企业资质业绩核查系统、中国政府采购备案系统、省招标在线监管平台等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