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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付制度 医疗费用 健康
我国在医疗保险领域引进共付制度是为了解决民众“看病贵,看病难”的困难的。共付制度的建立,既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又可以有效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可谓一举两得。而共付制度,又称成本分担制,即要求患者在就医时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效用的大小,则要看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否具有价格弹性,正如经济学所述,弹性越大,共付制度的效用越大。但是,如果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刚性的,即弹性很小,那么共付制度则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城镇住户收入、消费与就业调查数据1999》数据库初步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之间的关系。
一、共付制度到底能节约多少医疗费用
在数据库中区分了不同医疗保障的方式,共分为五种,即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自负医疗费和其他。这五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从公费医疗到自负医疗费,个人分担水平逐渐提高。
健康人群中,属于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的平均医疗费用为811.9365元。由于大病统筹的特殊性,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高,因此不适合参加比较。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为602.4078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209.5572元。而自负医疗费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则进一步下降,仅为319.6040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492.3325元,是公费医疗的一半不到。
在非健康的情况下,自负医疗费用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1,651.9307元)依然比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4,282.5085元)少很多,仅为1/3左右。
可以看出,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对医疗费用支出有显着影响,个人分担水平越高,医疗费用支出越少。因此,共付制度能有效节约医疗费用,不同成本分担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二、共付制度会不会影响到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不是影响居民健康的唯一因素
我们通过数据库初步分析了社保、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的关系,主要是运用SPSS进行定性分析,以探求社会保险和居民健康的关系。首先建立了一个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自变量为城镇居民的健康状况,协变量为医疗保障情况,样本量为13570。
从结果可以看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居民和自负医疗费的居民的不健康概率分别是公费医疗居民的1.313倍和3.378倍。
我们再考查一下居民健康状况和年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和收入的关系。由模型所得变量值可得不健康概率指数Z=-6.136+0.063*医疗保障+0.064*年龄+0.292*性别-0.019*婚姻状况+0.176*教育程度,概率公式Prob(Z)=1/(1+EXP(-Z))。
可以预测,一个50岁的参加公费医疗的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的概率为0.059524<0.5,由此可认为事件发生概率很小;同比,一个自负医疗费的5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66982,女性的概率为0.087704。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4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36474,女性为0.048246,而一个参加公费医疗的40岁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42778。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6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119834,女性为0.154204,而同样条件下,参加公费医疗的女性概率为0.138477。
可见,社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健康的因素,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程度等都能明显地影响健康状况,因此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共付比率水平。
三、结论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共付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医疗费用,不同共付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2、虽然共付制度能够显着影响居民健康和医疗费用,但是在制定共付水平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年龄、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因素,以求公平、合理。
因此,在设计共付制度的成本分担水平时,应该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成本分担率,以达到不对任何一个人群的健康产生负影响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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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曹佩琪,谷晨.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2(4):5-6.
③ GSAA-34-B02000-20110819-003,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S].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社会保障
一 当前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截至2012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719万人,参保率9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收入合计达到90.62亿元,已发放养老金63.68亿元。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努力构建养老、遗属、病残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体系。到2015年,全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10068万人,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19万人,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7%。
(二)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断上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到1167.6万人。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普及
河南省在2011年8月份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截至2012年12月底,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突破3400万人,领取养老金人员726万人,参保率90.2%。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覆盖面71%。河南省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22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77%,覆盖城乡居民达到80%。2009至2012年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河南省48.1亿元,省级财政补助8.4亿元。
(三)城乡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能够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职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2年,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22.1万人,另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1.2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5.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0.7万人。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河南省从2003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到2012年底,全省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达8000万人次,2012年住院报销上限直接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河南省2009年下发了《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界定、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原则以及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河南省201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城乡低保户核定的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7%。
3、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医疗救助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省辖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人数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二 当前中原经济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整体偏低,满足基本生活水平较困难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增长缓慢,替代率逐年下降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金从700元上升到1893元。但年递增的速度却从2006年18.03%下降到了2013年的9.99%。养老金替代率也从2005年48.1%下降到了2011年42.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职工养老金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长缓慢,低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造成退休职工生活实际水平呈下降趋势。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假设一位居民16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60岁,共缴费44年,按照不同缴费标准,计算60岁以后每月养老金的待遇
从2013年起合并推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44年,如每年缴费为100元,60岁后月养老金待遇为96.15元。如每年缴费1000元,60岁以后每月养老金待遇为381.04元。扣除通胀因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来能否养老令人担忧。
3、社会救助水平偏低,救助项目比较单一
在实施社会救助时,过分强调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从1995年至2013年,河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然从120元提高到430元,但与居民平均收入比较,低保标准占居民平均收入却呈现下降趋势。
(二)城乡保险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1893元/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每月15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
三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差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基础和管理体制存在城乡差异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刚刚建立,还不成熟,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下,农村社会保险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不足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参与主体和政策支撑的政府,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广大农村所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远远不能满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资金的需要。
四 当前构建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重点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奠定经济和社会基础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扫除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障碍
一是要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依据居住地来登记户口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二是要扫除户籍制度对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阻碍。三是应该将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
2、创新农业经济发展模式
一是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
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三是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四是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险提供制度基础
1、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力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的出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体制中的社会保障预算。二是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资金到位、保障落实、运作规范。三是通过发行彩票、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工作。
2、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完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从而使政策制定更具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都能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开展,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建立统一机构,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集中协调管理。要建立由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共同作用的管理体制,三者相互监督互相制衡。
社保自己买和公司买的区别:
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职工社保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需要个人缴费的,其它部分由企业支付。灵活就业保险一般只有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不同:二者都是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社保的社保费用大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的10%左右。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公司承担费用,所以缴费比例能达到缴费基数的20%左右。
当前全区被征地农民的状况从土地占用的情况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部分失地。集中在等工程周边。主要特点是大多为带状占地,占地面积相对不大,对失地农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通过土地调整等措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二是全部失地。主要集中在片区、片区以及正在开工建设的非遗园。两个片区涉及失地农民3.1万多人。其中:16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2.1万人,16周岁以下5500多人,60周岁以上4200多人。主要特点是土地全部被征用,失地农民没有了生产资料,也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整体推进缓慢,主要原因:
一是资金筹集困难。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应由征地者、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由于被征地农民人员多,社保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让社保资金一次性到位,也增加了筹资难度和财政负担。同时,土地的分期征用也增加了一次性社保资金到位的难度。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土地征收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一方面,在征地过程中虽然对一些补偿标准采取了法定征地补偿的最高限,但部分资金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补偿标准达不到经济发展的水平。
三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需进一步完善。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优惠政策、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但目前缺乏与之相应的政策。同时,现有政策对于全部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维系被征地农民的正常生活。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解决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应对,调整完善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从根本上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问题。
(一)建立符合城市发展进程的社会保险机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片区、片区以及非遗园建设完成后,这些区域的失地农民自然成为了新城区的“新市民”。无论被征地农民愿不愿意,他们的生活已经被全部城市化了。建立符合城市发展进程的社会保险机制,符合将来城市发展的要求,同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城镇化过程中贫困群体的产生。
一是依据政策,分类参加养老保险。按照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养老金待遇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低费率、广覆盖政策,针对纯农村居民实施地扶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纳入不同的养老保险范围。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即16至55周岁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55周岁以上的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采取辅措施解决好基本生活问题。
二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目前有三种类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已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大多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需要对其他被征地农民,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问题。
三是纳入失业登记范围,解决就业前的失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的性质相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用工单位更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目前征地补偿采取的是货币一次性安置,而大多数村居采取的是将补偿费一次性打净分光,这种方式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特别是对于不善于理财的被征地农民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用完,生活没了来源,马上就会陷入了困境。而农村有一技之长、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青年农民,早已就业。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以种植业为主、没有劳动技能、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失地后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因此,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方式势在必行。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坚持均等分配、确保社会保障、重点补助的原则。在征地补偿分配上,首先要保证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其次针对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人员预留部分生活补助金,按月发放,以保证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在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同时,从土地补偿费中划拨出一部分定期发放,解决其今后基本生活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可采取政府出资一块,土地补偿拿一块,集体、个人出一块多方出资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生活补助金可从土地补偿款中解决。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使用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在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农村低保的水平较低,城乡差距较大,将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影响基本生活。
(四)统筹规划,采取多种补偿方式,健全综合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行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大规划的同时,按照人口、户数、土地面积等,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采取补偿金入股、租赁经营的方式,使被征地农民通过持有预留土地股份获得“股金”收入,让失地农民不仅有生活补助金、薪金和社会保障金,还有“股金”,从而使长远生计更有保障。
(五)强化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才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防止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城区的新失业者。
1.制定相应的用工政策,最大限度帮助就业。对征地片区内的用工单位,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用工政策,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重点雇佣被征地农民。确定一定的用工比例,根据用工单位要求,采取先培训后就业的方式,解决片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2.强化技能培训,竭力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岗就业。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使被征地农民有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问题。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从去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去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去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去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培训方式
定期集中培训。
二、培训内容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业务及民生工程。
三、培训安排
2月中旬:举办全县社保系统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保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社保所、新农合办、民政办负责人和社保局全体干部职工。
培训内容:专家讲解《如何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履行职责》;学习社会保障政策。
2月下旬:举办定点单位医保政策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和各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培训内容:学习省卫生厅《2011年省、市级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2011年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2011年全省二级及以下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通报2011年定点单位考核情况;分析2011年城乡医保运行情况;解读2012年城乡医保各项政策;讲解新农合信息系统申报等程序并布置慢性病、住院分娩即时结报工作;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3月上旬:举办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社保所、各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学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百日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月上旬:举办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农村低保集中复审工作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各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农村低保集中复审工作。
5月下旬: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天门几乡镇分管领导、社保所负责人。
培训内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7月上旬: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暨民生工程推进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通报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部门年度评审情况;研究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报民生工程实施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11月上旬:召开民生工程迎检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所长、合医办主任。
培训内容:通报民生工程实施情况,部署迎检工作任务。
12月上旬: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总结暨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一个全面、稳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同时为所有的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保障体系,只能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项调查的数据表明,失地农民最迫切希望获得的是养老和医疗保障。
(一)建立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要强调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对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可参照智利的做法,设立农村个人账户,建立有别于城镇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其要点大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抽取部分土地补偿金,用作养老保险基金;该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商业保险公司保证该基金一定的收益率;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所有权归个人的个人账户;当失地农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保险公司以年金的方式向其给付养老金。最后对于超过劳动年龄和丧失劳动力的人,在一次足保险金额后,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障。而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应有一个较低水平的下限,并鼓励多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否则制度的价值无从体现。
当然,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系统尚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时候,以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应继续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亦要鼓励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失地农民参加商业寿险以提高自身保障水平。
(二)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条件。因此,各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以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引导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资金。
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保障制度,鼓励个人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凡是个人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享受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部分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享受的额度,按照不同的等级缴纳。如为就业者统筹部分可由个人、企业、国家按比例共同负担,对于其他统筹部分则由集体和国家按照本地经济状况负担一部分,并动员企业、慈善机构、个人捐助,引入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而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比例,由社会统筹基金按照个人负担统筹部分的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负担余额。另外,商业保险仍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可以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在实际中,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尚不能在全国所有农村都建立起或建立相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在实践中对已经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如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市),被征地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就应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对尚未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
将其排除在外。
(四)建立教育、就业培训和社会服务体系
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已成为一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树立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其次,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就业培训,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费用政府可给予一定财政支持,也可从土地征用款项和集体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最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以保证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五)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所需的各种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在消费法律这一公共的制度产品时不应受经济状况的影响。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这就要求政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二、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一项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予以支持,要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对失地农民的通行做法,有助于降低失地农民面临的风险,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就我国目前而言,可以以市(县)和农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一)基金的筹集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短缺,使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可能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必须开辟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先要分清被征用的土地是公益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负责承担大部分保障资金,当然个人也应适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对于商业用地,国家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和财政补贴中列支,集体出资部分从集体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中开支,个人出资部分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列支。三方缴纳费用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摊,但个人缴纳部分应不超过一定份额。
(二)基金的运营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以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依照国际经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采用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模式,建立失地农民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机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可以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基金的监管
基金的投资运营事关国家的发展大计和失地农民的利益,而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基金投资运营将难以成功。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还必须有依法赋予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单独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账户,将筹集的保障基金转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分别设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