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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不足
(一)管理模式的多样化
在我国大多数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所采用的模式都是一种投融资体制,每个城市的管理模式都有一些差异,但是大多是都会把融资建设、运营和物业的开发结合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运营模式。但是有的城市会采用分项管理,最后把数据集中再进行总管理。这样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不具有统一性,管理的标准也会不一样。
(二)不统一的管理标准
由于每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程度不一样,有的城市规模较小,有的城市的经济水平高,这就会使每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标准不统一。这样不仅会对管理资源造成很大的浪费,还会使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不能进行很好的合作和交流。
(三)不完善的管理制度
现今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正在快速的发展,城市之间不一样的管理制度很难被统一化。这就导致城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的工作会出现很多的矛盾,不健全的管理制度,会使的很多问题不能够被及时的发现,只有等事故发生以后才会对问题进行探讨和解决,这样的管理模式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有效的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系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以上这些,在轨道交通管理的工作中,我们还处于一个摸索的状态,要经过不断的学习,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
二、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具体方法
城市轨道交通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先进快捷的轨道交通环境会改善人们的生活,缓解一个城市的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的交通结构,让城市的交通方式更加的多样化。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根据现状的城市轨道交通所产生的问题来看,总结了一下几个解决方法。
(一)适当的提高城市之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竞争力,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
由于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使得管理标准的建立不全面、不统一,为了实现全面化、规范化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就要适当的提高城市之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竞争力,尽可能做到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统一化。并且向社会做积极性的引导工作,希望获得最大的支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我们要改变轨道交通行业垄断的现象,把地铁管理的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充分的利用和借助社会的各种资源,提高轨道交通的服务质量,全面的提升地铁的盈利能力,把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扩增,让轨道交通行业可以在民间的资本中引进。
(二)实施轨道交通多元化的投资
不断的完善我国轨道交通的运营项目,逐渐的开发新的产业,让以后的轨道交通运营更加的多元化,对新开发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的分析,进而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面化的发展。可以采取和多家城市进行合作,大家相互交流总结经验,实现全面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轨道交通的经济效益。
(三)制定科学合理化的票价
我国发达的轨道交通业,更要科学化合理化的制定票价,并且要将投资多元化进行实现,做好票款的管理工作,要保证我国轨道交通的票价对投资者有一个合理的回报,同时也要加强合理票价机制的建立,从而让轨道交通的投资回报更加的科学化,综合化,让我国轨道交通进入投融资的良性循环中去。
在加强我国轨道交通的建设中,要做好运营组织的检车工作,根据每个人岗位的特性建立合理的制度,并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加强对维修人员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轨道交通紧急事故的能力,保证我国的轨道交通安全、有效、正常的运营。
本文以南京地铁为例,通过在通道接口管理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的设计要求、产权分割、管理界面的管理模式,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接口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
一、绪论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高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快捷、安全、准时、运量大的优势成为各大城市的宠儿。而与城市轨道交通无缝对接也逐渐由抵触到热衷,成为各类开发商孜孜以求的目的。通道接口在给市民带来出行便利、给开发商带来更多客流、实现浓厚商业氛围的同时;大量的人员集聚在密闭的空间里,也给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带来安全隐患、管理压力、运营成本的增加。
如何实现规范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成为重中之重。
二、南京通道接口管理的现状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无可比拟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可达性,而周边物业的开发和通道接口的无缝对接,更增加了集聚效应。商业经营需要客流,消防安全需要人员能及时疏散,但现实中的封闭空间,狭长的连接通道、多方的管理系统、生疏的协调反应机制、疏松的管理制度,使得通道接口管理成为空谈。
1.管理制度缺乏
目前,南京市地铁虽然有《南京市地铁通道接口暂行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主要的目的是明确通道接口的收费项目、大致的收费标准和地铁公司内部的办事流程,对通道接口的在设计阶段要求、开通运营阶段的管理阐述的很少。这导致了后期不论申请人还是地铁方都很难说请管理的要求、标准、以及管理的界面,因而也就谈不上不服从管理时的处罚手段。
2.申请人与使用人前后不一
一般情况下,接口申请人在报建时都是中规中矩,会按地铁方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但是接口开通时,也意味着申请人的开发项目竣工并投入了运营,这时申请人一般将项目出售了或者交给运营商,实际使用人往往对管理协议持不认可态度或者浑然不知,这就给运营管理带来困难。
3.运营时间不一
地铁相邻物业运营商的运营时间一般是跟随自身业态时间确定,或迟或早,五花八门,给运营管理带来了困惑,也给乘客通行便利造成了障碍。
4.导向标识不一
地铁相邻物业运营商往往会从自身宣传需要或自身文化出发,设计不同的导向标识,让乘客无所适从。甚至,有的商家为了达到乘客能长时间地滞留在自己物业内的目的,而故意混淆标识导向或遮挡标识。这些做法,不仅影响了乘客的通行便利,在突发状况下,更容易造成混乱局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5.运行系统不一
由于设计单位不一致,规范不统一,通道内的机电、电梯等设备系统与地铁车站内的往往不匹配。这就会出现在突发状况下,地铁人员无法及时实现车站区域内的应急联动反应。
6.管理方式不一
地铁车站内的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而周边相邻物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是从事简单物业管理的人员,不一样素质的人员,不一样的管理模式,使得应急状态下,无法实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
三、国内相关研究和概念
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接口日益受宠;另一方面密集人群事故的频繁发生,促使轨道交通企业对通道接口管理越来越重视。
1.国内现状
(1)苏州市
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轨道交通地下对接接口项目管理办法》,用较多篇幅来阐述对接接口项目管理和运营管理,较明确的提出了管理界面。
(2)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地铁建设工程与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同时开发建设的,提出坚持统一管网拆迁、统一水电气配套、统一施工标准、统一开工时序、统一出口建设和统一文明施工,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六统一原则。对于管理界面、管理措施没有更多的说明。
2.通道接口分类
按连通条件分,通道接口可分为结合连通型、通道连通型两种类型。
(1)结合连通型
地铁车站出入口与申请连通的建筑物完全结合,该出入口的地铁乘客必须经连通部分才能进出地铁车站(如新街口站与金陵饭店连接的通道接口)。
(2)通道连通型
地铁出入口通道增设一个连通接口,使建筑物与地铁车站连通,地铁车站原设计出入口仍保留,该出入口通道的地铁乘客可选择是否经过连通部分进出地铁车站(如珠江路站4号口与金鹰新天地连接的通道接口)。
3.相关概念
通道接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概念。
(1)通道接口产权
指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通道接口工程的规划、土地、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完成相应投资而依法取得通道接口的所有权、使用权。
(2)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依照产权划分的原则,不动产所有人依法拥有相应通道接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由以上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广告权等。
四、基于南京地F的“通道接口”管理模式研究
1.报建阶段
通道接口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满足地铁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紧急疏散指示、导向标识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确保照明、消防、环控通风、防灾防淹、保安、卫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等符合地铁运营要求。
2.施工阶段
(1)政府审批
通道接口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土地、建设手续方可施工。
(2)方案审批
通道接口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地铁集团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善与安全有关的消防、监控等相关设施以及与乘客出行相关的车站改造及导向标识。申请人所属管理界面内的导向标识不得故意误导乘客顺利乘坐地铁。同时,申请人应做好所属管理界面的防汛评估,防止雨污水向地铁车站倒灌事件的发生。
(3)验收备案
通道接口开通前应经质监、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应备案证(或合格证明)后方可开通。
3.运营阶段
(1)运营管理内涵
以各自产权界面界定相应管理界面,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消防、治安、卫生、保洁、导向等维护及管理工作。
(2)运营管理协议
通道接口正式开通前,申请人须与地铁集团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界面及通道开启、关闭时间等。通道开启、关闭时间需服从地铁运营时间,不得超出该站点地铁运营时间。
(3)突发状况
当遇有大客流或突发状况,地铁集团出于安全需要,有权临时关闭通道内侧卷帘门。
(4)管理界面
通道接口启用后,通道接口的使用权界面以各自产权界面界定:隶属于地铁集团的通道接口区域,地铁集团具有广告、信息的权利;隶属于申请人(产权所有人)的通道接口区域,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拥有平面广告、信息的权利。但权利所有人均不可在通道内设置商铺、可移动花车、进行展示等活动,或堆放杂物以及其他阻碍客流通行的设施,且墙面广告不得遮挡交通导向、紧急疏散等安全标识,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等,保证接口和通道畅通。
(5)分割要求
在通道接口的连通分界处,应设置防火卷帘门和管理卷帘门各一道,防火卷帘门、管理卷帘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承担,防火卷帘门及管理卷帘门开关朝向地铁车站,由地铁集团负责控制开启。
(6)火情控制
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楼宇物业内的火灾控制系统须能向轨道交通车站给出火灾信号,当申请人物业项目发生火灾时,轨道交通车站FAS系统接收到火灾信号后,通道接口处防火卷帘门立即全降,封闭此通道;当轨道交通车站所辖区域发生火灾时,通道接口处防火卷帘门先半降、后全降,以疏散乘客并隔离火灾区域。
(7)管理卷帘门
在申请人(产权所有人)物业地下主体建筑出入口处,申请人应设置一道管理卷帘门,管理卷帘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承担,此处的管理卷帘门控制权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负责。
(8)视频监控
在连接通道内,申请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整个连接通道,连接通道处的监控系统纳入轨道交通车站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管理。
五、结语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扩大的同时,轨道交通车站越来越多,通道接口的需求也随之增长。轨道交通系y的完整性和通道接口连接的不确定性、设计的不规范性、施工的突击性、接口使用人的管理缺乏性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安全隐患更是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归纳整理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办法,明确通道接口的产权人,界定产权界面、管理界面,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通道接口的设计、运营、管理规范体系,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安全有序运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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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工程接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2001,(9):40-44.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工程;安全质量
1.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个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专业门类复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系统除了车站和区间的土建结构、建筑装修等主体外,还需车辆、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力照明、环控通风、防灾报警、轨道工程等机电设备专业和人防设施等运营设备设施共同组成。运营设备设施,尤其是机电设备各系统设计、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先进性,直接关系到城市轨道交通的运力大小,运营安全、运营效率及乘客体验。故此,在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中,机电设备专业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管理就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2.明确机电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控制要求
2.1给排水工程以及消防设备所进行的质量控制 。
给排水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工程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安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一般分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以及消防系统的安装。在这些系统的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并进行系统试验。此外,在机电设备安装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系统的安全性,对法兰、水泵、进水阀门、排气阀门、排污泵及试压泵等一些设备的质量要严格的把关,在对系统进行压力试验、系统检测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其安全值,尽可能避免由于系统进行试验与调试对机电设备自身的安全产生威胁,从而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
2.2低压配电专业的施工质量控制
在安装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施工过程中低压配电专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施工接口较多,施工的周期也很长,因此,对低压配电设备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与控制则尤为重要。低压配电专业的设备安装主要包括:低压配电柜安装工程、动力电缆安装工程、电缆桥架安装工程、配电箱安装工程、控制电缆线路安装、金属软管安装、电缆连接以及密集型母线槽施工等等。由于电柜和钢槽是连接设备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安装低压配电设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低压配电柜的安装以及基础钢槽的接地,在电柜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低压配电柜、电控柜以及确保电源装置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施工安装质量可以符合规定要求。
2.3环控通风系统设备的质量控制。
环控通风系统,也称之为通风空调系统,通常分成隧道通风系统、车站小系统、车站大系统,所包括的机电设备有大型轴流风机、隧道射流风机、冷却机组与水泵、组合式风阀等,安装这些设备时,要注意各个设备之间的连通问题,保证环控系统在运行中的连续性,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站台、隧道以及站厅之间顺利实现排送风。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设备在吊装及安装过程中的空间布置,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较为独特,空间有限,而环控系统中的通风系统设备通常是比较大型的设备,因此,在安装时必须兼顾到场地以及吊装的具体实际,从而保证安装作业的平稳有序进行。
2.4监控系统安装质量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监控系统安装与其他工程设备安装相比,即有共性也有特殊性。车站安装的主要设备:监控系统在车站控制室内的安装设备包括IBP盘台及其临窗工作台、打印台、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在设备房内的设备机柜包括服务器机柜、网络机柜、UPS主机柜、UPS电池柜、UPS配电盘及其内部放置的设备。线缆敷设及连接:在车站监控系统敷设及连接的线缆主要包括网络电缆、光缆、串口通信线、打印线、电源线和接地线等。主要包括:车站设备房内的设备之间线缆的敷设及连接。线缆主要布放在防静电架空地板下的走线桥架中,车站综合设备房内各设备之间线缆的敷设及连接,线缆应布放在防静电架空地板下的走线槽,车站设备房至车站设备房的设备之间的线缆的敷设及连接,线缆布放应在走线槽和防护管中,车站设备房至通信设备房的通信屏蔽双绞线的敷设及连接。
3.加强道交通机电工程设备安装阶段的安全安全管理
3.1施工前,要明晰设计意图与设备要求,统一设备名称、代号、安装位置,明确设备尺寸、安装方式等。
3.2线路敷设完毕、设备安装前对所有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每根电缆的所有线芯之间以及线芯对地之间都应进行遥测(有屏蔽层的线缆,每芯线对屏蔽层也都进行遥测),以保证线路的绝缘程度达到规范要求,避免产生线路故障。
3.3在配线过程中对每条芯线所对应的颜色、功能、标识都应做严格的要求,有效地避免压错线的情况发生。
3.4在线路压接前建立严格的制度――即必须对所有端口进行细致的核对,并实际测量所需压接的端口的安全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端接。
3.5由于地铁站内弱电系统所处环境动力线路密布、设备启停运转繁忙,因此存在较大的电场和磁场干扰。而弱电系统又有几百乃至几千个输入输出通道分布在其中,导线之间形成相互耦合是通道干扰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为电容性耦合、电感性耦合、电磁场辐射3 种形式,将直接成为系统和系统设备的不安全因素。
4.加强对机电设备防灾试验
4.1应对单个设备实施远程监控以及检测工作。具体分为:报警系统的检测、防灾电话的检测、声光报警系统的检测、环控系统以及排水系统当中的水消防设备的检测、水池状态监控状态等的检测工作,必须充分满足国家以及各个地方的相关消防管理条例及其技术规范、设计说明、操作规程等。通常只有手动操作才能实现远程监测功,并且在对远程控制功能进行检测的过程中,如果各接口通过检测的话,则需要充分结合系统设计的具体情况,借助高级的人机界面操作以及反馈状态观测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不断的提高检测的效率。
4.2主控系统设备的防灾模式以及联动试验工作
对于防灾模式的验证工作在主控系统的模式验证当中非常关键,牵涉到设备运营的安全可靠性。可以分成两种模式:车站火灾与区间火灾。通常根据控制工艺的设计图纸对于其模式进行验证。如果报警探测器监测到现场出现灾难或是特殊的情况,主控系统便会自行开启防灾模式的功能,在对远程控制模式进行验证以及在对设备进行联动试验的时候,应当以手动的方式开启FAS/ BAS等相应的防灾模式,来提升工作的效率。在测试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图纸所要求的动作,与现场的设备动作逐一加以比较检查,确保一致。在验证之后,便可以检查出机电设备在运行过程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是由于系统模式引起的逻辑问题,或者是设备自身的故障问题。
结束语
综上,机电工程安全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轨道交通的通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对轨道交通的整体运行效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提高轨道交通机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对保证轨道交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运行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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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穆之.影响地铁机电安装及后期装修的几个因素[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0(03)
关键词: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问题;对策
城市轨道交通是人们出行的关键,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运营管理,有助于提高人们出行的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城市交通的拥堵情况。但目前我国城市交通运营管理中还存在诸多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管理模式多样化,以及缺乏管理人才、资源、技术支持等问题,文章就上述一些问题给出了详尽的解决方法。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标准不一致
由于我国城市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城市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也不尽相同,而且各地域的民俗、生活习惯等也不相同,因此,各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力度上也并不统一。该种现实情况通常会导致不同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从而降低了运营协调管理的效率,容易发生浪费运营资源的现象,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高效管理。
(二)安全评估存在偏差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行,就要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然而在实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或部门并没有对城市轨道投入运行前的安全措施进行相应的检查,比如缺乏安全监管,未对消防工作进行验收等,安全评估工作不到位;在轨道交通投入使用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的检查,更没有召开专业的安全会议对交通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堪忧。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效率低、成本高
目前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由政府财政部分进行投资和运营的,使得城市轨道交通处于垄断运营状态,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力,致使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成本较高,效率较低,降低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另外,很多城市地铁车站中的相关设施、设备的造价较高,使用率却偏低,导致地铁车站的总造价提高;同时,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时,缺乏对城市实际情况的考虑,出现了超载或空载的线路,降低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利用率。
(四)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主要参照铁路的运营标准,来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办法,另外,其也参照上海等发达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办法,建立自身管理制度,这造成管理制度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不相符的现象,而且不符合当前城市的发展速度和社会模式,影响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管理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能力的对策
(一)引入竞争机制并统一规划管理
当前,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效率,需引入竞争机制,使规划管理系统化、统一化,使管理制度更为全面,改变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模式多样化的现状。同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因此,作为地铁公司,应全面提高自身提升运营管理效率的意识,改变经营者垄断的局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升地铁盈利能力,积极引进民间的资本,为轨道交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
(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现阶段,我国有很多城市实行地铁运营,随着网络化运营的深入,很多大城市的客流量持续攀升,很多车站需要限流,才能保证运输的畅通。从城市轨道交通的长远发展来看,需要积极加强安全管理和责任监督,保证线路运行更加安全。同时健全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善安全运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体系的建设。新开通的线路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条件,保证验收的严格执行。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城市轨道线路来说,需要提高其服务水平,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现状,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健全安全评估体系,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规范化、安全化。
(三)科W规划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发展远景规划的制定,要考虑很多因素,而轨道交通规划则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通常情况下,会在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设置轨道交通线路的两端。从以往城市发展建设的经验来看,地铁线路所到之处,对于沿线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很多郊区的荒地成为现代新城。不过其中也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如果线路终点选择不合理,则周边的商业、楼宇等配套设施很难跟得上发展,这也从实例证明了,仅仅依靠轨道交通带动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在进行轨道交通线路设计时,一定要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城市远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轨道交通规划,从而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利用率。
(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想要切实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水平,就必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话,就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非常缓慢,运营管理水平也会有所降低。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并逐渐朝着定量化管理方向进行前进,而且在我国的各个城市中应大力推广和实行完善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度上做出明文规定,进而对全部工作人员的操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关键词:高职院校 人才培养模式 轨道交通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一、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人才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除了便捷的轨道交通外,公路网络化、公交智能化、城市智能化也是大势所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的迅速发展,未来社会急需面向城市道交通方向的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尤其是一线的高职技能人才。目前,该专业人才缺乏,社会需求缺口大,未来就业市场十分巨大。
二、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运营、通信设备施工与维护、通信设备制造、铁路局、城市轨道通信信号等就业单位,主要就业岗位有网络管理、无线通信核心网管、现场设备综合维护等。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围绕现代产业建设,高职毕业生要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本科教育强调学科的理论性和全面性,而职业教育更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不能像本科院校,高职院校要着重培养学生掌握适应社会需要的实用知识和技能,既不能脱离理论知识的学习,也需要操作经验的累积。学生进入社会之后,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能够在轨道交通管理行业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成为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三、适应社会所需,培养服务型人才
1.课程设置
高职院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就业市场、就业岗位的需求,同时应充分调研行业最新情况。考虑到行业水平和高职院校教师实际岗位技能有差距,学校可以派教师到企业实地考察学习,同时也可以邀请企业专家、校内课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以及骨干教师共同完成课程设置。
例如在行业专家和校内教师共同研讨的基础上,笔者学院面向城市轨道交通方向的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设置了通信电子电路分析与制作、数字通信系统分析与测试、轨道交通信号与通信系统分析与维护、光传输网络组建与维护、数据通信网络运行维护、传感器及检测电路分析与测试、智慧交通系统管理等专业课程。
2.教学方法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教学综合采用讲授、项目教学、互动教学、任务驱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例如,教师讲授通信设备维护和通信信号检测时,可以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也可以用“头脑风暴”的形式鼓励学生讨论分析。在讲授轨道交通信号与通信系统时,教师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方向)专业教师多来自通信、计算机专业,对城市轨道交通技术不精通,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专业发展要注重教师培训和学习,可以派相关老师到该专业教学有特色的兄弟院校学习和交流,也鼓励教师参加该行业的职业技能考试,成为“双师型”的教师。
4.校企合作
加强校企合作和交流,邀请企业专家参与教学活动和教学研讨,也可以定期邀请一线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知识讲座,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行业技术发展。笔者学院通信系统运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方向)专业与京港地铁、北京地铁通号公司、华三通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了校企合作。除校内实训、课程教学环节外,安排学生参加相关企业现场实习与实践,聘任企业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作为指导教师,开发与专业联系紧密的企业作为学生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在企业实习和校内学习实现双师制。
5.双证书毕业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虚拟组织
一、广州市轨道交通的概况
目前广州市已建成的轨道交通有一号线及二号线。一号线为东西走向,从西朗起到广州火车东站止,线路长度为18.5km,于1993年12月动工建设,1999年6月开通运营。二号线为北东“L”型走向,首期工程从琶洲站起到三元里站止,线路长度为18.6km,于1999年11月动工建设,2002年12月开通运营。
在建设的轨道交通有三号线、四号线大学城专线及广佛线。三号线为南北“Y”字型走向,北端分别起于广州火车东站和天河客运站,南到番禺广场站,线路长度为33.8km,2001年底开工,计划2006年建成。四号线大学城专线为南北走向,北起琶洲塔站,南至新造站,线路长度为14.1km,于2003年开工建设,计划2005年建成。广佛线起于佛山市魁奇路,止于广州的沥滘,线路长度为33.6km,其试验段工程于2002年10月动工,计划2007年全线建成。
为缩短时空距离,形成对城市空间拓展、区域及枢纽间联系、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在广州市轨道交通规划线网将使中心城区与人口大于50万人口的边缘组团、卫星城(除南沙片区)的时空距离基本控制在39分钟以内,与佛山、东莞等周边地区交通时间基本控制在1小时内。规划拟由15条轨道线加一条市郊列车线组成,线网总长610km,车站总数278座(不包括市郊列车67km车站18座)。规划线网密度:内环路以内为1.27km/km2,环城高速公路以内为0.77km/km2,都会区以内为0.26km/km2。线网基本构架由“交通疏导型”和“规划引导型”两类线路构成,形成既向心又交织的轨道交通系统,并有良好的辐射能力。
二、广州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项规模巨大、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的系统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其服务质量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代价。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业主、各工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共同使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项目管理发挥龙头作用。
广州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即分为系统、工点设计方管理、设计总包总体方管理、业主管理。业主在该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公开设计招标确定总包总体单位和工点设计单位,业主与设计总包总体单位签定经济合同。为保证设计过程中实现管理目的,对各个具体的工点设计项目由业主、总包总体单位及工点设计单位签定三方设计合同,业主授权设计总包总体单位行使“设计产品”总成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此在工程项目中形成一个为完成一个共同目标,通过业主行为,以经济合同关系的项目“虚拟组织”。
设计总包总体方作为广州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一个环节,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技术进步性及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根据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专业多、系统复杂的特点,为便于设计工作的管理,设计总包总体方拟设总包组和总体部两个大组,总包组侧重于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职能分工总包组又分设数个职能小组;总体部侧重于总体设计、全线质量控制、技术管理、技术协调、接口管理工作,按照设计技术特点,总体部按总体(副总体)、系统组、专业组三个管理层次展开工作。
设计总包总体方作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管理的一个环节,业主授予设计总包总体方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技术管理权限,其设计技术指令对系统、工点设计方具直接约束力。
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业主的重点在于设计目标、计划协调、组织、功能、成果方面,设计总包总体方的重点在设计工作的信息资料、合同和计划管理,检查、监督设计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过程控制、功能平衡、接口协调方面,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给予设计方技术指导,会签查设计的成果文件组成内容是否完善,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并确定是否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业主要求,提交可行的、可操作的会签意见供业主决策。
三、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主要模式
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涉及到的专业有40多个,专业跨度较大,必须体现综合技术的水平,需要在某段内同时集中大量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会使设计单位的成本非常高,很难有一家设计单位能承担一条线路的所有设计任务。当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设计总体管理模式、设计总包总体管理模式,这几种模式在各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中,根据城市建设的特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当地拥有该设计力量的设计单位,以及业主自身利益确定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
一般的情况下,它是业主委托一家实力较强、有经验的大型综合性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总承包,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设计过程和设计成果实施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同时根据其自身的需求把部分设计任务进行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对业主负总责。这种管理模式是我国在50年代学习苏联管理模式,它在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较为传统的管理结构形式,可把总承包单位劣势的设计工作分包给专业性较强的设计单位,能体现设计单位综合水平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该管理模式的特点: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各行业的国有大型设计院人力、物力和管理经验,自主对整个工程设计负总责,完全行使对分包设计单位的管理控制。它简化了业主、政府部门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使业主集中精力抓好轨道交通工程的全面筹划、融资、工程建设、外部协调方面的工作,适应业主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管理模式。此管理模式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管理层次清晰、责任明确,对于纪律性较强的项目管理是非常有效的。但对创造性工作的管理会出现压制不同观点的充分表达,分包设计单位只与设计总承包单位是一种直接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经济杠杆将起决定作用,同时由于国家税务政策使分包设计单位得到的设计费实际含了两重税,直接影响到工程设计费的充分使用。
2、设计总体管理模式
该管理模式是业主把整个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分为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设计的项目管理由业主直接承担,对参与设计工作的工点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和设计成果,实施管理与协调。对于技术管理它是业主委托一家技术实力较强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总体管理工作,对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此管理模式是一种双轨制的纵向管理体制,由业主和设计总体单位,对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和设计成果,实施管理与协调。实行协同一致、分工合作的方法进行设计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工作。
该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业主全面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通过设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项目设计工作各分项设计单位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设计行为、合同管理和信息资料进行全面调控;负责对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确保设计文件的系统性、统一性和完整性。业主与各分项设计单位都是直接的合同关系,将直接对各设计单位进行管理,从质量、投资、进度管理上有与设计总体管理界面划分和协调一致问题,要避免多头指挥有一定难度。
3、设计总包总体管理模式
它是业主将项目的设计任务分解成若干项目,通过设计招投标选择有专业特长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工点项目工作,同时确定一家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综合协调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总包总体管理工作。总包总体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总体性设计、工点(包括车站和区间)设计和系统设计的总体性、系统功能统一性、经济合理性、技术进步性、项目投资和总体进度进行总负责的单位,其组织机构由总包组、总体部等核心部门构成。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业主提供总体性设计、设计成果总成和技术管理服务,在业主的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设计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该管理模式的特点:可充分利用高水平的社会专业力量来参与设计管理工作,使业主、设计总包总体单位与各设计单位均形成三角的关系,以工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虚拟组织”,使业主集中精力抓好轨道交通工程的全面筹划、融资、物业开发、外部协调及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适应当今工程建设“小业主,大社会”的发展方向。设计总承包单位是全面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其成立的设计总承包管理组负责对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各单位的设计进度、质量和工程投资实施全面调控;设计总体组负责对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各单位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全面管理与协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设计工作的成果达到优质、高效、经济、合理的目标。
四、“虚拟组织”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
20世纪80年代初网络技术逐步得到应用,进入90年代计算机的网络技术获得飞速的发展,人机界面的解决方案,使工程设计行业的协同工作成为可能,也使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走向联盟道路奠定基础。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借用企业外部力量,将可利用的企业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整合在一起,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是每个的企业不断探索方向。通过项目管理的组织——运作——评价,实现项目管理的控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以“虚拟组织”作为切入点,以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形成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1)“虚拟组织”的基本特点
是在不破坏企业独立机制的前提下,集中几个或几十个中小企业的优势形成集团。企业向虚拟集团组织转变是为了寻求合作,以合作求扩展,以扩展求效益。这期间企业的规模不需要扩大,只是借助和利用了他人之力。“虚拟组织”是一个资源整合体,这些来自不同企业的资源被整合,使“虚拟组织”更象一个真正的企业实体。由于综合了不同企业的能力,因此虚拟集团可以取得单个企业难以达到的结果。具有不同优势的企业加盟,将各优势结构在一起,能充分发挥群效应,保证联盟目标的实现。
2)“虚拟组织”具有较大的市场适应性
“虚拟组织”是一个以机会为基础的各种核心能力的统一体,这些核心能力分散在许多实际组织中,它被用来使各种类型的组织部分或全部结合起来以抓住机会。当机会消失后,“虚拟组织”就解散。所以,“虚拟组织”可能存在几个月或者几十年。
“虚拟组织”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强调速度的管理方式,更加适应变化多端的国内外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设计市场正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设计单位必须时刻关注着市场的变化,从市场的最新信息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建立以合同为纽带,以工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虚拟组织”,按合同优质、快速地为业主提品和劳务。
3)“虚拟组织”可在成员内共享核心能力
“虚拟组织”是通过整合各成员的资源、技术、顾客市场机会而形成的。它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整合各成员的核心能力和资源,从而降低时间、费用和风险,提高服务能力。
“虚拟组织”是一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经营管理模式,能够充分挖掘每个参与其中的设计单位的人、财、物资源。“虚拟组织”就是这样一个信息沟通系统,从不同的成员中获得必要的服务。“虚拟组织”为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把不属于自己核心能力的部门虚拟化,而同时又把“虚拟组织”各成员的的核心能力整合,充分地利用了每个设计单位的资源,对于顾客而言,整合的特征是无形的、无边界的。显然,在相同的市场机会下,“虚拟组织”会优于各成员单位。
4)“虚拟组织”的成员必须相互信任
合作是“虚拟组织”存在的基础。但由于“虚拟组织”突破了以内部组织制度为基础的传统的管理方法,各成员又保持着自己原有的风格,势必在成员的协调合作中出现问题。但各个成员为了获取一个共同的市场机会结合在一起,他们在合作中必须彼此信任,当信任成为分享成功的必要条件时,就会在各成员中形成一种强烈的依赖关系。
5)“虚拟组织”的前景
“虚拟组织”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企业管理的主流模式,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发展时期,如果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管理的组织模式实施“虚拟组织”,业主可实现“小业主、大社会”的目的,选择到专业性强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点、系统设计任务,通过选择管理能力强、综合技术水平较高的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并由它为龙头形成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项目的“虚拟组织”,发挥各设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以互补的优势创造品牌。而期间每个参与的设计单位只需负担要求的部分设计任务,这大大减小了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带来的风险,多成员并行设计可以大大缩短设计周期。另外,“虚拟组织”的各成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涉足自己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生产环节,从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0引言
众所周知,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对缓解中型、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公共交通压力、促进城市建设和带动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的出行及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高、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多项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意见和规定,各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也有不少具体规定,明确了风险管理和第三方监测的具体要求,各参建单位也陆续开展了相关工作,但纵观近几年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第三方监测等方面工作,大多侧重于施工阶段的风险评估,对于监测数据仅重视结果数据,而很少考虑:(1)原始数据的准确性;(2)结果数据与施工、运行状况关系;(3)监测数据挖掘与分析;(4)工程实践经验共享。本文在综合考虑和调研国内轨道交通风险管理发展及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工作进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参建人员的工作需要,设计并开发了一套覆盖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运营维护的整个过程,集数据采集、汇总分析、预测报警、流程管理、应急指挥于一体的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MicrosoftSilverlight开发平台。服务器端平台采用Windows2003server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MicrosoftSQLServer2005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技术,WEB采用Win-dowsIIS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HTTP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HTTP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PC、PDA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Web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MicrosoftSilverlight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C++开发的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C/S模式,Web程序则采用B/S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图略)
2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除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外,其特点主要有:(1)满足当前最新规范要求,参建单位均可在系统中完成风险管理工作而不仅限于某一个单位。(2)层次化、立体式、集群式、可视化管理(3)原始数据录入系统不仅录入测点的原始值,而且对于当前建设单位普遍采用的第一方和第三方两家监测单位形成实时对比。(4)高效、灵活、完善的工作流程及其编、校、审核等系统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将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监测、咨询等相关参建单位的工作流程嵌入其中,并在流程中增加编写、校核、审核等工作环节,从根本上保证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信息有效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5)强大灵活的图形及报告模板定制功能(6)从预报、跟踪、评估到处理的强大专业分析功能功能系统中通过施工参数与实时的工程信息进行基坑整体稳定、抗滑移、抗隆起、抗倾覆、抗管涌等验算,整体评估基坑/隧道的安全储备并进行下一施工段的监控指标预测。(7)完美内嵌AUTOCAD软件,使工程技术人员操作更加熟悉和方便。(8)强大的报告模板及编辑功能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
关键词:轨道交通;远程监控;管理系统;信息化
1前言
庞大而复杂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因其地质条件复杂、施工困难、设计计算理论尚不完善,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工程进度难以把握、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程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况;而为确保工程安全进行的施工监测由于条件限制,使得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获得的数据得不到充分利用,工程事故仍然不断。另一方面,由于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庞大,各种数据浩如烟海,全面及时地了解这些信息对建设管理单位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正是基于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运用数据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开发的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快速而准确地获得各种数据和信息,随时了解工程动态和进展,方便快捷地查询历史资料以及工程结束后资料整理、归档、利用等工作。
2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2.1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该系统由5个部分组成:车站远程监控管理系统、隧道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网络远程办公系统、网络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如图1所示。需要说明的是自动监测系统是根据需要嵌入车站或隧道远程监控管理系统中运行的。自动监测系统与自动监测仪器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查询、分析、预警网络,全过程无人工干预,确保数据的实时、真实可靠,通过网络通讯和无线通信技术,能随时随地了解工地实时状况,保证工程数据的及时处理,在工程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工程的安全进行。
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系统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具体来说,整套系统可以把监测、监理、施工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实时地上传、汇总、整理、分析,可以对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自动判定、报警;监控者随时随地通过视频技术直观地了解现场的施工及进展状况(图2);同时该系列软件还可以实现对工程文档、进度数据、工程合同等工程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由于本系统中发展了Internet网络远程监控的新技术,实现了多点对多点的数据传输、远程控制;使得监控中心多点化、低成本任意位置移动。管理者、专家组只要可以上网,足不出户,即可通过该系统收集所有监控数据,了解现场情况,同时由于各种工程资料的电子化,施工结束后资料的整理、归档、利用问题也迎刃而解,科研部门亦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科研工作,积累经验,进一步提高轨道交通的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