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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1.个人养老选择
从目前形势分析,养老保险在原来的基础上,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一定的拓展。但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运作方式分析,仍未能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所有人的社会养老问题。同时,在当前的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中,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所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3年,有关研究人员就了在城镇养老保险中,2012年底个人记账金额达到了2.9万亿,但实账部分仅仅占到了1/10,空账达到了2万亿。从这里可以看到空账的缺口是非常巨大的,换种说法指的就是所暴露出来的裸老的人口养老问题还有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新形势的背景下,为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孤寡老人找到一种有效的、较为完善的保障途径很重要。新形势的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长期、合理、科学的系统性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全部实现,是需要我们在长期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的。从系统工程角度分析,这不单整合了各方各面的因素,也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了一分力量,在这个建设的过程中,保险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从某种程度上分析,保险是居民生活的必备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品。从这里可以看出,缓解我们国家矛盾是需要养老与商业保险两者共同作用的。养老保险解决的共性问题,而商业险则解决了个人需求,双方都在养老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应该在发展中明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和企业年金、新农保、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紧相连,为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2.商业保险的高效运行有利于减少空账率
高业保险公司是市场企业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可以获得市场的利润。与养老保险进行对比,无论是在人员服务或组织形式方面,都占有比较大的优势。商业保险公司依靠垂直式经营,同时是由国家进行统一的直接统筹管理,这样就为其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计划,并在这一过程中拟定出合理、科学的计划,对不同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商业保险还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本质优势。如:人员服务及服务网点等,在此基础上多收集有关养老的信息,再结合精算技能,可以最准确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以实际作为新产品的出发点,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发展意见
1.拟定有效的发展计划
在新形势的大环境中,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缓解社会的养老问题,推进我国养老金的体系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以现有形势来说,构建完善、完善的养老金制度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必须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城市发展的关键阶段,城市化率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简单来说就是城市化的发展让传统社会保护网及土地间的存在关系有所变化,所以要加快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到2030年止,我们国家的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六十五,如果只是单纯依靠现有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维持养老机制可持续运作的。由此可见,在新形势的大环境中,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是和全中国人民都有关系的。并且,养老制度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政府、保险公司等等社会各个领域,因此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出一套有效的改革方案,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的支持而创造出有利的条件。
2.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
虽然在新形势下,我们可以比较全方位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参与至养老保险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在其基础上对有关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同时还可以借用、学习西方、美国、日本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以整体作为出发点,在新的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的效能度是不足的,而且本身的效用也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并在参考过程中还有一些矛盾需要解决。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求各类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企业年金和加大商业养老保险有关领域的研究能力,为商业保险更了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两者的共同、协调发展。
三、结语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结语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系统分析了强化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政策层面就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强化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是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效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就市场内涵而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作为“减压阀”或“安全网”,商业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是在城市化进程(目前为45 %)当中,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二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具有保障型产品个性化、多样化(月前已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有100多种),以及资金运用安全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在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难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闰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科学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这只个关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本质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规划、制订政策和行政监管,相关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市场商业保险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能够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企业进行了改革试点和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9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来说,覆盖面分别为72%和27%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覆盖面只有7%左右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问题。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为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应予以充分发挥
属于商业保险经营范畴的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年金等,兼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遵循的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不断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使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企业养老保障的重要承担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仅可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且可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仁{学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在1999年升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8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亿人,占全国急人口的12.79%,预计2020年将占17.2% , 2050年将占31%。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不仅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而且还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而发达国家进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未富先老”的人口压力直接加大了社会的抚养比率,这无疑会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城镇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户均3人左右)趋势快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制度来适应这种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金支出将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养老保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在现时企业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补过去计划时期的欠账,通过社会统筹保障已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绸缪,通过模式转换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改变单纯养老代际供养格局。以卜问题导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始终困难重重,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不高,企业缴费不堪重负。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险的工资计缴比例,全国平均达29.5%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每给职工发放1元工资,要开支1.30元。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测算,企业缴费在25%为经济警界线,29%以卜为极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业成本过高,市场竞争力和更新改造发展能力被削弱.进而导致国家经济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个国家也遭遇类似情况.为破解难题,一方面对基本养老的缴费基数、征缴范围等作出调整,另一力一面调整保障体系构造,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和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以此逐步减缓企业计缴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按一些权威机构预测,今后20年里我国尚处于所谓“人口红利”期,与此同时,老龄化社会也在快速到来。这也即意味着,我们积聚养老基金应对老龄化高峰支出压力的时间只有20多年。因此,现阶段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压力,又要积极应对今后人口老龄高峰压力的现实状态下,国家必须采取诸如税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能力和贵任,使养老保障“三支柱”协调推进,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实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良胜循环和发展。
(四)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经济波动、预期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响,全球养老保险制度进人了一个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多数国家都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一是进行结构性改革,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增强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份额和作用,逐步缩小强制性现收现付计划的规模。国家不再单独承担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多数国家实施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二是进行调整性改革,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工作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进行调整,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健运行。三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有的国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会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员、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升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经成为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共识。顺应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实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五)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党和政府赋予中国保险业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吴主席强调:我国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商业保险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 系中的定位
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确立。为此,国家应把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发展放在优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战略规划。一是应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三支柱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确商业团体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同属国家政策扶持发展范畴;明确商业保险在个人账户发放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方面的专业化功能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建立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作用二是尽快组织制订《企业年金法》,使企业年金在运行中更具法律约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措施上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有效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营业税问题。个人年金保险的供给者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卜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人,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认定标准偏高,导致返还率较低。(2)企业所得税税基过宽问题。现行税制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看作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负债性质,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人的绝大部分将用于返还,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3)重复征税间题。按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人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事实上,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人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人的一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
此外,应提高、增强公民及社会的保险保障意识.可在全日制教学教材、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中增加养老年金保险等内容。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
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杠杆,尤其是对缴费和投资运用环节给予税收优惠,美国的401K计划对于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对企业年金的优惠国外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不同环节上的征税或免税构成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借助征税(tax)和免税(exempt )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缴费征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领取免税。我国税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EET模式,在税收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年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在5%以上)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EET模式。
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笔者建议,国家应在税收制度上明确,允许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这样安排的益处:一是对政府而言,以减少部分当前财政收人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过于集中现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人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其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福利水平。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
(三)从管理机制上,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 社会福利
引言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五、六十年代平均每年约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约 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杜一,1997),到90年代的灾害损失则呈现显著增加的趋势,年平均损失额达到 1747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
目前,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人生风险等多种风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大,这些风险日趋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农民对自身保障的潜在旺盛需求相比,目前的农村保险市场呈现出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存在很大的供需缺口,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市场不对称。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其它国家也存在过。这表明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除了受自身特殊原因的影响以外,还受到其他国家地区保险发展共性的影响。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导致的政府补贴依据
农产品的外部性很强,类似于公共物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相对于资本和劳动力过剩、技术和管理落后等,农民唯一的资源优势为土地,但是土地资源少,加之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供给的完全竞争市场和需求的相对不完全竞争市场,从整体博弈上讲,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较弱,导致国内范围内农产品价格过低;二是世界农产品主产国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少,组织化程度高,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制度的存在以及土地数量大、技术和管理先进带来的规模化生产,使得农产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这对我国的农民冲击较大;三是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他的需求将会随着收入的增加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减小(恩格尔定理),因此价值容易被忽视和低估。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会根据有关的数学定律和统计来制定合理的表现价格。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参与度取决于资本在农业保险中的回报率,由于农民承担不起高保费的产品,保险公司只有在农民选择购买适当保险时才会有相应收入,保险公司承包的风险单位将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由于农业的外部性,农民收入低,承当保险的能力有限,需求低。在纯市场条件下会有很大的缺口,而这个缺口必须由政府来填补,才能使供需有效。
“大量研究表明,农民并非典型的风险厌恶者,有限的购买保险意愿与能力无法满足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或服务的要求”(Goodwin,2001)。我国农业保险需求更是受到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经营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农产品的外部性导致农民的收入低,由于农产品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导致其收益与成本并不对应(收益小于农民投资资本的回报率),农产品的价格被严重低估和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由于自身的收入问题,无法支撑保险公司的报价,从而导致供需缺口。由于农产品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导致其利益和成本的主体不对等。非农人员都享受了农产品的外部性,那么整个社会就有必要对其进行补贴,这也成为政府提供农业保险补贴的理论依据。政府在应对外部性时是最有效的,为刺激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农业保险供给者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政府应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使其成本(收益)内部化,从而使农业保险生产(供给)、消费(需求)的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相一致,实现农业保险的供求均衡,使得保险公司有利润,农民有收益。另外只有在政府“垫高”的情况下从事农业保险才有利润,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农业再保险以及农业风险证券化才有实施的可能性,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保险以及相关工具。实践也证明,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农业保险才有可能成功。
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的资金效率低下
Skees通过对美国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绩效进行分析后认为,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扭曲农业保险的功能,对农业保险的大量补贴,实际上使农业保险损失补偿功能逐渐淡化,逐渐成为一种收入转移支付工具;降低社会资金的效用,政府直接经营容易产生“寻租”和低效率现象;对私人保险的“挤出效应”。
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总体上讲是不成功的,究其原因很多,主要是没有厘清政府和市场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所承担的职责而导致的。政府应该根据自己的本位和优势完成应尽的角色后,把其他剩余的职责交由市场的本位和优势来完成,在此基础上强调政府资金的效率问题。
基于社会福利对农业保险投入的思考与建议
(一)社会福利模型与政府农业保险的投入确定
政府应该本着一个社会相对公平的角度去解决农业保险的补贴问题。公平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在寻找公平的时候,要设置好适当的基准,为公平寻找较好的参考标准。体现在农民、政府、商业保险的共同博弈均衡,最主要的是补贴的基本准则必须使得三方面的总福利效用最大。借鉴纳什的成果并作修改,把社会的总福利写成以下的方程式:
W=AKaIbPc (1)
I=f(x) f`(x)>0 f``(x)
P=g(y) g`(y)>0 g``(y)
其中,W代表社会总福利,在农业保险的补贴问题情况下,社会的总福利由政府的利益K、商业保险的利益I、农民的利益P共同决定。其中政府的利益K由社会平均资本报酬率来替代,主要是用于解决Skees提到的资金在解决农业保险时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社会平均资本率相对稳定保持不变,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资金数量庞大造成的。商业保险的利益I主要是由商业资金在农业保险的利润率来代替。而农民的利益P则是由农民的资本回报率来体现。x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中农户的补贴资金投入量,y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中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资金投入量。方程式(2)意味政府对农业保险中农民补贴的投入会带来农民利润率的提高,但是农民利润率增幅会递减(资金的加大本身会导致资金效率的降低);同理方程式(3)意味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商业投入会带来商业保险的利润率的提高,但是商业办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增幅会递减。A为系数。a+b+c=1体现出社会福利整体规模报酬不变,a、b、c分别表示各自福利的增长对总体社会福利增长的贡献率。
在社会平均资本率为基调的情况下(社会平均利润率不变),要想政府在使用资金时效率最高必须满足:
K/I/P=a/b/c (4)
由于K、a、b、c的相对稳定,可以得出:
I==f(x)
x=f-1() (5)
同理:
y=g-1()
也就是说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必须分两个方向,即补贴农民和商业保险投办保险公司,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私营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等。当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两个主体分别投入一个确定量时,可以保证社会资金效率使用较高,社会福利较大。如果片面地强调农业保险的投入会带来资本的效率降低,不如直接投资其他行业,用直接补贴的方式要优于农业保险的投入。
(二)部门主体福利对整体重要性的设置与公平原则
1.a、b、c的设置与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在这里公平的价值标准取决于对a、b、c的设置,即谁的福利对整体的影响程度问题。短期内相对于农民方面,c这个基准的设置必须考虑到在研究补贴时对农民的倾斜,以维护农民的利益,迅速地提高其存量。这是农产品的公共物品特性及农民目前的收入水平所致,也是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之一。至于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活动,必须考虑到商业保险在其他行业中的资本回报率。政府的利益K用社会平均利润率替代,因为它是由整个社会资本的供需决定,即社会如果不把资本投入到农业保险市场,那么机会成本也是社会平均利润率,即社会资本的机会成本。
具体的设置步骤如下:假设s是目前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t为目前商业保险办农业保险的利润率,v为目前农业资本的利润率。假定目前s>t>v,即目前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大于目前商业保险办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大于目前农业资本的利润率。那么制定政策的时候就应该反相挂钩,即政策公平应以提高后两者福利为宗旨,尤其是农民的利益。
首先设定a和b的比例:
(6)
在此情况下再设置b和c的比例:
(7)
再结合:
a+b+c=1 (8)
得出:
(9)
此时可以得出a
2.兼顾静态和动态公平。静态公平是指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目标公平均衡,比如I=f(x),即对农业保险补贴投入与农民收入的增长率关系,其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比如农民的知识技能、产业化程度、组织化水平等。同理P=g(y)也是受很多因素共同影响,短期的情况下,假定这些因素相对不变,在此情况下利用实体数据得出的I=f(x)和P=g(y)也是相对稳定的,再根据短期测量出的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商业保险办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农业资本的利润率,结合公平原则,在短期情况下,反映现状的同时,也是适合所要达到的静态公平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1999(5)
2.庹国柱,朱俊生.试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策[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5)
3.杨福堂.交易视角下农地征收的线性补偿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5)
4.王蓓.浅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1(18)
作者简介: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制度框架;分散决策;自发演进
一、我国四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简况
(一)江苏淮安模式:“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联办共保”
江苏省淮安市农业保险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的经营原则,采用“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联办共保模式”,于2004年11月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定了“联办共保协议”,确定对水稻、三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险等4个险种在10个乡(镇)进行试点。2005年,10个试点乡(镇)共承保水稻19.7万亩,承保面为79%;三麦20.7万亩,承保面为83%;水稻、三麦、鱼塘共收入保费238万元,支付赔款155万元,费用35.7万元,剩余47万元,形成风险基金。~2006年试点扩大到20个乡(镇)。
(二)浙江模式:“政府推动 共保经营”
浙江农业保险采用“政府推动 共保经营”的模式,即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由省人保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具体承担运作。2006年3月,浙江省政府、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共保体三方签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协议书。2006年,全省11个试点县(市、区)共有17030户农户参保,累计保额5.1亿元,保费收入1103万元。共保试点参保农产品产值达到试点所在县(市、区)农业总产值的15%左右。与此同时,2006年11个县(市、区)共有1555户农户受灾,赔付1491万元。
(三)上海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
上海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特别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了政府推动、公司的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在此基础上,2004年9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业专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划为政策性业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同时公司也经营农村建房险、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目前开办的险种有30多个,其中种植业方面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大棚蔬菜及制种、各类瓜果,花卉、食用菌等险种。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稻进行普惠制基本保险,政府给予农民35%的保费补贴,对其它品种按30%实施补贴。
2005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3亿元,比2004年增长19%,其中,农业险为7825万元,同比增长51.2%。农业险中,种植业为4662万元,占59.6%。2005年上海农业险赔款总额7963万元,简单赔付率超过100%。
(四)北京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2007年,北京市开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方式运作。该制度架构包含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农民自行承担部分风险和保费(最高50%);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有限农业风险损失(全年赔付率不超过160%);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第四层面,大灾风险保障准备金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超过赔付率160%以上的部分由大灾风险保障基金赔付)。
其中,政府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的原则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参保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补偿。
二、发达地区四种制度经验的比较分析
(一)制度模式
在本质上,江苏淮安和浙江采取的是同一种模式,即均由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的经营方式。
江苏与浙江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江苏省采取与一家公司(中华联合)共保,而浙江省则是与多家公司组成保险联合体共保(这里的共保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10家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二是政府与共保体“共保”),共保体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另外,责任分摊的方式更为细化。
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优点在于,增加了政府这样一个责任分摊主体,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这一点在淮安模式中体现为中华联合与当地政府按比例分享保费、分摊赔款。而在浙江模式中则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2倍以上3倍以下的超赔责任,由政府与保险公司以1:1的比例分担,超过3倍到5倍的赔款责任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以2:1的比例分担。
政府与公司(或公司共保体)联保,使得在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中,政府行为与公司行为掺杂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责任边界,可能存在如下制度性缺陷:第一,由于政府的强势以及其效用函数中的非经济目标,有可能出现大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迫于政府的压力,保险公司不得不一起赔付,从而违背了商业原则。第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事故的特点,政府对于将来需要承担的责任缺乏稳定的预期,不利于建立一个制度性的政府支持体系。第三,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必然使得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推动为主,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成本。同时,由于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费用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难以足够补偿政府的操作成本,这种行政推动的方式也缺乏可持续性。第四,由于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于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和管理资源,在微观经营中保险公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有可能出现套取政府赔款的机会主义行为。
上海和北京的模式在本质上是比较类似的,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补贴、监管等责任,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比较清晰,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保模式的上述制度性缺陷(见表1)。
另外,四省市的模式也有共同之处,即都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组织资源,从而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实践看,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军,他们的经营技术和人才是现成的,有的公司(例如人保、中华联合、安信、安华、黑龙江阳光)也已经有了不同的实践积累。特别是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的实践,又有一大批农险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主要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验,他们也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再加上其他有意于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加盟,比较容易铺开。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他们既有利润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据此,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庹国柱、朱俊生,2005,2007)。
(二)财政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庹国柱、朱俊生,2007)。
四省市的试点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费补贴,其中北京市的补贴水平最高,考虑到各区县累加保费补贴,补贴比例超过50%;江苏淮安的补贴比例为50%;浙江的补贴比例为35%;上海的补贴比例为30%-35%。
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市均没有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见表2)。
对于财政补贴责任如何在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分摊,四省市的实践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方式。
第一,江苏淮安采取省县财政按固定比例分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往往是商品农产品基地或贫困地区的县市(区)财政实力不足,省市财政的支持力度应当大一些。而对发达地区,省市财政的补贴力度可以小一些。
第二,上海和浙江均采取省(市)与县市(区)差别补贴的方式。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省市财政分摊比例相对小一些,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县市(区)分摊的比例要小一些,以体现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实现更大的公平性。
第三,北京市采取全部由市财政来承担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根据实际累加保费补贴。这种方法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法定补贴责任,体现了市政府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理念,减轻了区县财政压力。同时,北京市财政实力雄厚,能够承担起补贴责任。
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地方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财政关系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投入的职责分工。由于现行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省级以下层层向上集中财权,加剧了县级财政人不敷出的困境,因此要重新调整或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即主要由省、市财政负担全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至于二者之间的分摊比例也要视不同层级的财政能力而定。
同时,财政补贴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县区财政较为拮据的情况下,省市财政补贴数额或比例要高一些;对于富裕地区而言,补贴数额或比例要低一些。弹性和灵活的补贴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公平性问题。
这里只讨论地方的财政补贴,事实上中央政府应承担一定的甚至更大的补贴责任。
(三)以险养险
从四省市的经营实践看,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都采取了“以险养险”办法,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经验。即准许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允许他们经营农村的其它财产和(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或险种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见表3)。
但“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是在缺乏制度性的农业保险补贴情况下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无奈之举,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庹国柱、朱俊生,2007)。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要的补贴需要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来满足,实际上是一个难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多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补贴所需,而且逐年有所积累,像上海那样当然好说,日子也好过,不过也有个要不要交税和如果要交税该交多少的问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少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补贴所需,亏损由谁补偿或消化?在后一种情况下无非四条路,要么向政府要补贴;要么收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扩大财产和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业务;要么走商业性农业保险的道路;要么完全放弃农业保险经营,在走后三条路的情况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
其次,如何核定一家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由谁去核定?核定的原则如何确定?从我国实际和各方面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来看,对这些问题必须事先有一个规则和解决办法。在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兼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费用关系,难以避免搭便车的现象。
第三,给这些政策性公司多少商业性业务,还涉及到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第四,“挤出效应”问题。允许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业务,必然对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挤出效应”。其他商业公司多开展业务,多产生利润,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化为财政收入。而如果想借助于“以险养险”的方式,则是以商业保险业务部分的利润免税的方式进行间接补贴的,从总量上并不一定会减轻财政负担。
因此,如果财政补贴足额到位,则没有必要再采取自身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的“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
(四)保障对象
从保障对象角度看,四省市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方式。江苏省主要保小户斗而浙江省主要面向种养大户;上海和北京则没有明显区分小户和大户,在政策上面向所有农户(见表4)。
农业保险首先吸引哪种类型的农户投保,这方面可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如美国的经验表明,农场的规模以及农场收入对于农户总收入的重要性是是否参保的重要影响因素。2002年,在130万休闲农场(rural residence farms)中,只有6%购买了农作物保险。这些农场的农产品产量很小,以至于农场之外的收入为农户提供了足够的风险保障。当农场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例提高时,购买农作物保险的比例也随之提高。2002年,在年销售收入不到25万美元,且其经营者将种植业作为主要职业的中等规模农场(intermediate farms)中,约30%投保了;在年销售收入至少为25万美元的大型商业化农场(commercial farms)中,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到近42%。如果这带有规律性的话,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可能对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或基地最具吸引力,对小规模农户,特别是种植养殖的农户经济不具重要性的小规模农户,不会具有很大吸引力。对于后者,张跃华博士(2006)曾经在上海、山西、河南等地所做调查对此提供了佐证。
但从政策制定上,对大户小户都应当一视同仁。江苏重视小规模农户补贴,浙江重视较大规模农户补贴,都有偏颇。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应该定位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庹国柱、朱俊生,2007)。如果对大户小户区别对待,则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冲突。同时,公共财政提供的服务或福利应该体现均等化的原则,不能有歧视。因此,上海和北京的保障对象面向所有农户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五)保障程度和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大小体现在保险标的范围、风险事故的界定以及保障水平等三个方面。
第一,在保险标的范围方面,四个省市差别较大。江苏省淮安市范围较窄,主要包括水稻、三麦、鱼塘;而上海农业保险的经营历史较长,通过“普惠制的基本保险 补充保险”提供了30多种保险,保险标的范围最广;浙江为“1 x”模式,提供了12种选择;北京市试点则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5类10多种政策性农险业务。
第二,在风险事故的界定方面,农作物一般以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产量损失和饲养动物以其死亡损失作为风险事故。其中,淮安对风险事故的界定非常严格,水稻和小麦必须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或减产70%以上,病虫害损失达70%以上或绝收,才能获得赔偿。浙江则主要以重大的自然灾害为保险事故。上海则赋予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农业情况、经济条件及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权利。
第三,在保障水平方面,淮安和浙江都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原则上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北京市则着眼于补偿参保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
如上所述,考虑到农民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财政实力,四个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则,从基本保障起步,在取得经营经验之后逐渐提高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当然,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的确定还要兼顾农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有时候过低的保障水平和过于狭窄的保险标的范围可能难以满足农民的差异化需求。比如,淮安开办的农业保险仅限于水稻、三麦和养鱼的初始成本保险,由于各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经济收入差异明显,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保险品种,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在这方面,浙江和上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浙江采取“1 x”模式;上海采取“基本保险 补充保险”的运作机制,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从而在保障范围的选择上也就更为灵活(见表5)。
(六)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众所周知,农业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率都很高。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可见,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都没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缺乏巨灾风险准备金,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也不足,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当地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有的省市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最担心的事。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北京作为全国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义重大,改革取向值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程度,除了要尽可能在较大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外,必须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还必须规定巨灾风险事故发生后巨灾风险基金不足赔偿时的融资方式。同时,积极关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探索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领域的可行性(见表6)。
(七)管理机构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庹国柱、朱俊生,2005)。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的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上。因此,设立管理机构的关键在于,要能很好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和政策,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
从四省市的实践来看,都建立了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的管理机构的职责比较单一,难以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重任。因此,应借鉴北京市农业保险设立管理机构的经验,拓展和充实管理机构的职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或职能(庹国柱、朱俊生,2007):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组织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工作;研究农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精算费率,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或示范)条款。实际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发保险产品,但其条款与费率必须经农险管理部门审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协调各地、各个参与农业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安排以及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审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见表7)。
三、结论和讨论
第一,在制度模式方面,江苏淮安和浙江采取了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或其共保体)联合共保的模式,其优点在于增加了政府这样一个责任分摊主体,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但使得在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中,政府行为与公司行为掺杂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责任边界,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而上海和北京均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比较清晰,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保模式的制度性缺陷。另外,四省市的模式共同之处在于,都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组织资源,从而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在财政补贴方面,四省市的试点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费补贴,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市均没有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在省市与县区财政的分担方面,江苏省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摊方式,而浙江和上海都采取了分类补贴的办法。研究表明,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对农业保险财政投入的职责分工。同时,财政补贴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弹性和灵活的补贴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公平性问题。
第三,在以险补险方面,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都采取了“以险养险”,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经验。但分析表明,“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本身并不可取,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北京市在补贴比较到位的情况下舍弃其他地区“以险养险”的“经验”,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四,从保障对象看,四省市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方式。江苏省主要保小户,浙江省主要面向种养大户,而上海和北京则没有明显区分小户和大户,在政策层面面向所有农户。农业保险首先吸引哪种类型的农户投保,可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但在政策制定上,应当对大户小户一视同仁,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同时,公共财政提供的服务或福利应该体现均等化的原则,不能有歧视。因此,上海和北京在保障对象面向所有农户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第五,在保障程度方面,四个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则。研究发现,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的确定还要兼顾农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有时候过低的保障水平和过于狭窄的保险标的范围可能难以满足农民的差异化需求。北京、浙江和上海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保障范围的选择上也就更为灵活。
第六,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方面,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都没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北京作为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义重大,改革取向值得关注。
第七,在管理机构方面,四省市都建立了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的管理机构的职责比较单一,难以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重任。因此,可以借鉴北京市农业保险设立管理机构的经验,拓展和充实管理机构的职能,切实履行农业保险管理职责或职能。
从上述制度比较可以看出,四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地区环境的相容性,不同制度结构之间的差异也反映了地区环境之间的差异。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制度的动态演进必须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制度特征。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制度结构要允许组织进行分散决策,允许试验,鼓励发展和利用特殊知识,积极探索解决经济问题的各种途径。因此,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中,首先要允许分散决策,允许各地多样化的制度选择。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距,以及各地不同的发展战略,各地可以实行分散决策,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自行确定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的范围、种类和保障水平,自行决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和标准等。
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三者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三: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以当事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英国是采用这类归责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叫危险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严格责任。这类强制三者险制度规定,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方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运行供用者在不能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能免责:(1)自己及驾驶者对于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2)受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3)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无过失责任则以美国马萨诸塞州及加拿大部分省为代表,在典型的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强制保险制度下,受害人放弃了对加害人(驾驶人)的侵权之诉,直接从自己的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包含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而这类保险极具社会保险的性质。从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严格责任应当成为我国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采用严格责任可以免去过错责任下的不必要的繁琐的责任认定,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及时、迅速的赔偿,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二是采用严格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要求受害人放弃侵权之诉、直接向自己的保险人请求赔付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立法目的。采用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往往以追求责任分摊的公正为立法目的,确保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赔偿;采用严格责任的立法例往往突出受害人能够获得迅捷的基本保障,并强调该法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其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使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体伤、残废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采用无过失责任的立法例则多以减少侵权之诉、为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快的赔偿和降低保险费率等为立法目的。比较而言,与我国采用严格责任为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相适应,我国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应当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基本赔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立法目的。现在所能见到的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将保障受害人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确定为立法目的,没有包括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这层意思,似有不妥。
三、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强制三者险属于强制性投保的法定险种,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宽,势必影响到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与一国侵权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一致,即应当将侵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计入。为协调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间的关系,各国一般在实践中将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以为商业保险的发展预留空间。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强制保险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强制保险主要用于受害人的各项医疗康复费用、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虽然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已经从最初的30万日元达到了现在的3000万日元,但死亡事故的实际赔款一般都远高于这个数字,有时甚至高达数亿日元。由于正确处理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在日本的汽车保费收入中强制保险所占的比例是15.5%,而商业保险(任意保险,日本语)所占的比例则是84.5%.由此我们认为,我国强制三者险的保障范围以提供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基本保障为宜,可考虑不将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
1) 陈总经理关于保险和保险营销的演讲
a)
当今中国保险市场状况(1)首先他分析了当今中国保险行业的一些基本状况.如以一个表格形式列出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影响最大的几家保险公司的保费和的资产状况.(其中国寿的资产和保费位列榜首,而泰康的保费达到200亿,为第5位)他特别强调了泰康在收益率上的成就(收益率位居榜首,偿付能力达132%)(2)分析了他们在资产和保险营销方式上存在的差别,比如由于国寿保险在经营中国的市场上时间上早于其他的保险公司,因此使得他能够在保险营销方面投入较少的费用.(3)简单的讲解了外资保险在中国市场上的处境,关于外资企业陈总还特别提到适应本土文化对于外资保险的重要意义.
(4)讲到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尤其是和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差距,如在日本每人有几分保单,而 在中国每一百人中只有数十人卖友保险;而在瑞士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和中国存在的差别. 但我们也了解到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将对外开放,市场前景广阔.
b)
保险和保险营销的基本知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指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付款时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风险的随机性决定了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很大.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人总行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偿付比率差额,采取具体的措施.
关于营销观念及行为的转变.其营销观念从传统的产品导向转变到客户导向,也就是从过去注重产品种类和功能的介绍转变到了解并满足客户需求的一个阶段.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对于客户的需求作出详细的分析.首先就需求的燎原来说是现实和了理想之间的差异,他也可以表现为缺乏某种必要的东西.其次,从内容上说需求有许多种,诸如生理需求 ,忧患需求 成本需求虚荣心的需求.
在分析了客户的需求后,陈总又分析了客户的心理.需求心理,出众心理和逆反心理的运用.
达成交易的5个前提条件:
确定需求,也即客户最终购买的动机
购买力:只有具有购买决策权和购买经济实力的才能够达成交易.
可行的解决方案:针对客户的需求和烦劳,找到解决方案.
证明物有所值:让客户认识到你购买的保险是能够解决你的需求的 ,是经济的.
紧迫感:只有当客户有紧迫感时候才可能达成交易.
达成投保的集中策略关于条件谈判如我们在条件谈判过程中应该本着一种互惠互利的 原则,进行谈判,此外还可变通方式达成最终交易.价值重申,也就是在次向你的客户声明你的价值
首先,可移情换位增进感情.多站在他的角度来分析和阐明问题,来增加与客户之间的感情.
其次,群众的去同心理作用的运用.向他阐明其他客户和他存在的共同疑虑和问题,以次打消他的疑虑.
再次,还可以通过一种问问题的方式来增进与客户的感情,以次来支持你的话题.
关于保险的销售
陈总通过分析几个概念( 投资与消费 , 和一个公司的实列(布兰公司)来 说明保险的销售策略.如布兰公司采取寄售古色古香的古代钱币的方式让,约6000户美国家庭投保其保险,以次来说明独特的营销模式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2)关于保险业务流程
(1)关于保险的种类及不同保险种类的特点.
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分为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而这几种保险又有可详细划分,诸如健康保险可以分为费用性和定额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和终生性的,,,
(2)关于保险的业务流程 :
营销员----保单-----投保单-----初审环节----录入-----复核------核保 (在此时有可能被拒保,因为健康,或犯罪,在被拒保后,保险款将会被退回 )承保日和投保日的区别(承保日也就是保单生效日,而投保日24小时后以外事故开始生效日)
3) 问保险公司人员相关问题
作为理财产品 保险 ,股票和 基金的在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区别和保险的优势.
与其他2种理财产品相比,保险的风险较小. 保险不仅仅是个理财产品而且是既有保障作用的一种储蓄,从陈总所给的公式:保险理财=保障+储蓄 就可以知道他对于社会保障的巨大作用.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以"是否以盈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什么是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关键词:养老保障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导者,满足人们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甘肃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而社会养老保障负担逐年加大。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能填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空白,拓宽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和领域,也能弥补社会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目前,我省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政策支持。
(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较低。近年来、甘肃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由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在全国仍然处于落后地位。200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达到10 969.41元,比2007年增长9.560I0,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在全国的位次后移,差距在逐年扩大,省内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投保人具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收人,可支配收人的较低水平直接限制了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投保能力和有效需求。
(三)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我国长期形成的政府和企业包揽一切的观念至今仍未根除,人们缺乏风险与自我保障意识。另外,商业保险起步晚,多数寿险保单尚未兑现,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心存疑虑,习惯把储蓄作为养老的首选方式。从我省情况来看,人们商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薄弱,还不擅长运用保险机制去防范和化解风险,企业和个人参保意愿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
(四)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目前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人保寿险、幸福人寿9家寿险公司已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各家公司均已开办了养老保险业务,但是养老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养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五)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服务意识,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意识到服务对于保险这一无形商品的重要性,保险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费者难以从保险公司享受到高效、专业的风险管理及其延伸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险业务手续繁杂,消费者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及保险索赔较为困难等都是保险服务质量低的表现。
(六)保险销售过程中问题较多。长期以来,我省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缺乏,选择保险产品主要依赖于销售人员的推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客观上要求销售人员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担负起客观、全面、准确介绍保险产品的剑玉,使客户能基于自身的保险需求作出正确、自愿的抉择。但是部分销售人员由于受自身专业知识限制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过分注重保险功能和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销售误导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在风险处理方式上对养老保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