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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
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
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目前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发展。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地位;作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与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医疗机构的存在,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解决社会难题等等。
一、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地位
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息息相关,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文章主要从业务流程方面、管理模式方面、利益共赢方面、质量效率方面来阐述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地位。
1.在业务流程上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进行医疗服务的场所。医疗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仅是人们享受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更是医疗保险具体实现的重要载体。没有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无从谈起。医疗保险主要涉及参保人员、企业、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机构在整个医疗保险的流程中具有关键地位,处于医疗保险工作的中心地位。
2.在管理模式上
在医疗机构中,主要发生的行为是参保患者的就医行为。但除了就医行为,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医疗机构中还有其他行为,比如对相关医疗政策的咨询、相关费用的纠纷等等。医疗机构不仅仅要解决参保患者的就医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参保患者的其他非医疗的行为。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医疗机构不仅仅要协调和解决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的相关医疗行为,还需要帮忙负责解决一些咨询、宣传等等。
3.在利益共赢上
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可以直接对医疗保险基金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企业一方缴费,员工个人也需要缴费。员工个人和企业一起筹集资金,作为社会保险的资金。医疗保险亦是如此。在医疗保险中,个人的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个人一般要求以较低的费用来享受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但是,在医疗保险中,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付费的方式一般是事后付费。只有医疗机构的费用清单列出后,并且患者已经付清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才进行保障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部分拒绝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为了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参保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以形成和谐、共赢的局面。在2015年8月为了实现先住院后结算的服务工作模式,某省召开省会议,其主要的服务模式改革包括:从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根据患者医保卡等相关证件,重点优抚对象等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附和条件者签订协议,不需要缴纳押金等,在患者出院前出具发票等,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缴纳费用,从而达到满意的共赢模式。
4.在质量效益效率上
医疗机构的收支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收支休戚相关。只有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才能降低支出,以达到收支平衡。另外,在医疗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的情况下,患者也更具医疗幸福感。因此,为了提高各方的效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紧密配合,使得各方都能获得最大收益。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作用
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进行改革的重要动力
医疗机构的发展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医疗机构朝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会带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医疗机构发展的带动下,医疗保险工作会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服务的质量。同时,医疗机构的改革创新也可以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
2.医疗机构是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平台
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近些年来,参保患者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纠纷频频出现,医疗机构作为两者进行沟通的平台,具有调节二者矛盾的重要作用。医疗机构可以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解决相关矛盾。
3.医疗机构是解决社会难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在改革与发展中,医疗机构响应国家的号召,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努力降低药品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质量,解决患者看病难、吃药贵等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医疗机构还可以有效调解医疗保险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矛盾,不仅可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的效率,还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之,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今后的医疗发展中,应当不断完善自身工作,更好地发挥在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参保患者的权益。
作者:张笃洋 单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医疗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夏丽荣.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医院,2009,13(4):60-61
在社会保险机制中,由于存在不同的起付线和共付比例设计,并受到经济水平、健康状况等群体差异的影响,不同的参保人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存在差异,很可能导致经济水平较低的人群得不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而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则过度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保险机制设计存在的弊端导致国民不能公平享有医疗卫生服务。近几年来,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发展,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健全。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是在政府的作用下,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福利政策,从而保障国民健康水平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使得国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成为政府制定卫生政策和计划的出发点。当前,中国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三大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旨在进一步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全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体系,以满足国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然而,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在急速攀升。不难想象,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导致居民“看病贵”,严重制约了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在城市中,不同户籍的居民之间经济状况存在差异,使得家庭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具有差别,面对急剧增长的医疗卫生费用,贫困家庭承担着更高的疾病风险和经济负担。基于以上背景,以医疗保险和贫困因素为研究视角,分析社会医疗保险和贫困因素对家庭医疗消费的影响,特别是探索医疗保险在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绝对和相对医疗支出方面的作用机制,以及这种影响在不同人群中的稳健性,为完善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保障国民健康水平提供了解释。
二、文献综述
医疗费用的增长不仅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更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早在1990年,PaulJ.Feldstein研究了美国医疗费用的发展趋势,发现当年的医疗支出比上年增长了11%,而同期的GNP仅增加了7%,并指出医疗费用持续以高于GNP的增长速度在增长[1](P1-3)。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和发展,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针对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的问题,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GDP年平均增长率为9.7%,而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为18%,较GDP的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是GDP的近两倍”[2]。不断增长的医疗费用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例如,高额的医疗费用是“因病致贫”的主要原因,尤其对于农村居民,由于经济困难看不起病,应就诊而未就诊的人数较多,致使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3];从医疗费用对医疗选择的影响来看,医疗费用升高,降低了医疗选择的可能性[4]。因此,对家庭医疗消费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健康问题的研究范围日趋广泛。首先,健康对人与社会具有效用。健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发展的基本需求[5][6][7]。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良好的健康状态能够帮助人们有效地投入生产生活,对提高收入和增进福利具有重要的作用[8][9](P24)。对于社会而言,国民健康与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其次,健康具有风险。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一段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诸如环境、行为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使得人类健康具有动态性,从而衍生健康风险[10](P4)。伴随着健康风险产生,遭受疾病的社会人群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双重病痛,劳动能力下降,为了缓解和恢复健康,不得不承担由健康风险带来的疾病经济负担。疾病经济负担将会带来患病人群的经济消耗和社会经济损失[11](P259-260)。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通过政府和个人的共同作用进行健康投资,从而改善国民健康状况,增进个人的人力资本,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世界银行较早地对健康投资进行了研究,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提出各国政府应制定相关措施改善卫生状况[12]。高梦滔、姚洋从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家庭内部成员健康投资的导向和责任[13]。可见,政府和个人都具有健康投资的责任。社会保险机制的建立是政府健康投资的方式之一,家庭的健康投资需要家庭医疗消费产出,但贫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束缚家庭医疗消费。医疗保险、贫困因素以及家庭医疗消费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以下就三者的研究现状择要述之。从医疗保险效用的视角出发,学者们的研究存在正反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持正面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险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居民的医疗消费水平,增进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同时对提高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率具有显著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医疗支出风险平滑的财务机制,医疗保险的费用分担制度有效降低了医疗支出,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医疗负担,对群体差异的人群发挥了分散风险的功能[14][15][16][4][17][18]。持负面观点的代表学者解垩通过研究发现医疗保险的补偿并没有减轻城乡患病家庭的贫困状况,反之增加了贫困家庭的医疗消费负担,贫困群体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收入比例的增加,医疗保险对中国城乡家庭具有反贫困效应[19]。此外,医疗保险成为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利用不平等的约束条件,与对医疗卫生服务存在更多需求的穷人相比,富人消耗了绝大多数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使得穷人陷入“疾病-贫困-疾病”的恶性循环之中[20][21](P12-24)[22]。医疗保险设立的作用在于分担风险,互助共济,从而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然而,对于经济贫困的人群来说,医疗保险是否真正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呢?在农村地区,农村居民的消费行为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医疗消费则呈反向趋势不断上升,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消费支出比例较高,同时“广覆盖、低保障”的医疗保险难以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增长,透视出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给居民带来了较大的疾病经济负担,医疗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16][23][24]。解垩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医疗保险补偿以后,医疗保险对城乡家庭的贫困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并且对城乡家庭的减贫作用存在差异,对城市家庭的减贫程度高于农村。但这种缓解并不显著,医疗保险对降低家庭的医疗支出,缓解贫困具有微弱的作用[19]。综合以上研究,针对家庭医疗消费影响因素及其结构变化的争论,文章将探索分析三个问题:第一,医疗保险制度对家庭医疗消费有何影响,是否显著改变家庭消费结构;第二,经济状况,尤其是贫困因素对家庭医疗消费是否具有显著的约束性;第三,医疗保险和贫困的联合作用是否显著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结构,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三、假设、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研究假设
基于理论分析和文章需要,做出如下假设:假设1:医疗保险能够刺激家庭的医疗需求,有效提升家庭医疗消费水平。假设2:经济状况对家庭医疗消费有重要影响,贫困会约束家庭医疗需求,抑制家庭医疗消费。家庭越贫困,医疗消费水平越低。
(二)研究数据
本研究使用的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调查跟踪数据,该数据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联合调研获得。根据医疗保险试点先后,结合区域分布和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选取了乌鲁木齐、潍坊、吉林市、常德、绍兴、厦门、成都、包头、西宁九个城市,在采取随机抽样的基础上,进行跟踪调查,目前已经完成2008年—2011年跟踪调查数据,其中,2011年完成有效访问户11105户,有效访问人口30496人,随访率为87.04%,其他年份调研规模大体相同。调查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市民、流动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利用、费用、保险等内容。本研究使用了2008年—2011年四年的面板数据,样本四年一共16407个家庭,127300人次①。
(三)变量选择
从总体来看,家庭医疗消费的影响因素不仅与家庭的基本情况有联系,同时也受到医疗制度、家庭医疗观念等家庭和社会层面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研究需要,将家庭医疗支出额度和家庭医疗支出比例作为因变量,主要反映家庭一年内医疗支出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在自变量的选取方面,家庭医疗消费状况首先受到家庭基本特征的影响,因此选取家庭规模、家庭赡养比、户主民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来控制家庭基本情况。此外,将家庭成员疾病程度作为家庭年内医疗需要的变量,选取最近医疗点时间代表居民的医疗卫生可及性,选取是否是低保户作为家庭贫困状况的变量,选择户主健康意识控制家庭医疗观念,选择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医疗保险作为反映家庭医疗保险状况的变量。
四、经验分析
(一)描述分析
针对下表中的数据分布进行表述分析。自2008年至2011年,家庭医疗支出额度不断上升,从3024.11元增加到了3322.63元,说明家庭绝对医疗消费逐年上升;家庭医疗支出比例则变化不大,大致稳定在12%,家庭相对医疗消费趋势较为稳定。家庭规模保持在3.3左右,大多数家庭常住人口为3人,反映出现代家庭模式以核心家庭为主。家庭赡养比从22%提高到26%,老年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重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老龄化趋势的发展;样本中的大部分户主为汉族,同时大多数为城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不断增加,从1869.48元提高到2456.52元;家庭成员的疾病程度处于比较严重的状态,但疾病严重程度不断减轻;家庭位置距离最近医疗点的时间平均约为12分钟;家庭的健康意识由薄弱逐渐增强;家庭成员拥有保险的比例不断提高。
(二)回归分析
根据回归模型,分别使用面板数据混合效应OLS模型、固定效应OLS模型和随机效应OLS模型进行估计,同时,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发现,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具有一致性。而且,不论家庭医疗消费绝对量还是相对比例,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都支持选择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所以,本研究后续的回归均是使用面板固定效应OLS模型估计。分别比较原始估计模型和在放入医疗保险和低保户的交互项后的模型,估计结果见下表。通过回归结果,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医疗保险对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具有稳健性。与没有医疗保险的家庭相比,拥有医疗保险的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显著高于没有医疗保险的家庭。医疗保险具有补偿和分散风险的效用,一方面,医疗保险有效降低了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了家庭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形成了推动作用,促使家庭购买更多的医疗服务,提高了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形成拉力,通过较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吸引家庭的医疗消费,释放了家庭成员的医疗卫生需求,从而增加了家庭的医疗卫生支出。无论是家庭的绝对医疗消费,还是相对医疗消费,都受到医疗保险的正向影响。以家庭收入和是否是低保户来代表家庭的经济水平,经济水平对家庭医疗消费有显著的影响。家庭人均收入对家庭绝对医疗消费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人均收入越高,家庭医疗消费额度越大;以是否是低保户家庭来衡量家庭的贫困状况,检验家庭医疗消费的影响因素,发现非低保户家庭的相对医疗消费显著高于低保户家庭的相对医疗消费,即贫困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低于非贫困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以上说明经济状况会显著影响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贫困家庭的医疗消费需求受到了贫困状况的约束,符合上文的研究假设。通过医疗保险和是否是低保家庭的交互项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医疗保险和是否是低保户家庭对家庭绝对医疗消费的作用不具显著性,同时对家庭的相对医疗消费存在微弱的正向影响,低保户家庭在拥有医疗保险后,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会略微提高,说明拥有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家庭,其医疗消费绝对水平并不会比其他类别家庭更高。但由于医疗需求得到释放,其家庭医疗消费所占比例水平有所提高,这证明了医疗保险对贫困家庭医疗消费结构有显著影响。在其他变量中,家庭成员的疾病程度对家庭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并且具有稳健性。家庭成员的疾病程度越重,医疗需要越大,家庭医疗消费水平越高,说明家庭医疗消费水平显著受到医疗需要的影响。家庭规模对家庭绝对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家庭的相对医疗消费具有负向影响,但不具有显著性,说明家庭规模越大,家庭的绝对医疗消费水平越高。家庭赡养比对家庭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具有稳健性。家庭赡养比越高,家庭医疗消费水平越高,说明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可能是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的重要因素。户籍是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的重要因素,在城市中,户主是城市户籍的家庭医疗消费水平高于户主是农村户籍的家庭医疗消费水平。
(三)分低保户回归分析
在回归分析中,医疗保险对家庭绝对医疗消费和相对医疗消费都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医疗保险作用下,家庭的绝对和相对医疗消费水平均有所提升,反之,贫困因素对家庭的绝对和相对医疗消费具有抑制作用。为了进一步检验医疗保险影响的稳健性,本研究将人群分为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两类,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下表。医疗保险对低保户和非低保户家庭的医疗消费影响存在差别。医疗保险对非低保户的家庭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于非低保户家庭而言,有医疗保险的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高于没有医疗保险的家庭,医疗保险均能抬升非低保家庭的绝对医疗消费和相对医疗消费水平。对于低保户家庭而言,医疗保险对家庭的绝对医疗消费具有正向影响,而对相对医疗消费具有负向影响,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低保户家庭有无医疗保险,并不会显著抬升其家庭医疗消费。其他变量回归结果基本与上文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四)分户籍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影响的城乡差别,进行分户籍的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见下表。从下表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对城市户籍的家庭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影响,并且具有稳健性。在市民中,拥有医疗保险能够显著抬升其家庭的绝对和相对医疗支出,医疗保险释放了市民的医疗需求,并影响了其消费结构;而在城市流动的农村户籍人口中,拥有医疗保险将会显著释放其医疗需求,也会显著抬高其家庭医疗支出比例;但是,交互项回归发现,在城市流动的农村户籍人口中,拥有医疗保险的贫困家庭的绝对医疗支出并不会显著高于其他农村户籍家庭,而其相对医疗支出比例则显著高于其他农村户籍家庭,这也证明了医疗保险释放了在城市流动的农村户籍家庭的医疗需求,改变了其家庭消费结构,这种影响会显著明显于其他农村户籍家庭。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结果与上文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五、研究结论与若干思考
(一)研究结论
综合上述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研究结论。第一,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医疗消费能够显著提高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通过控制其他变量,考察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的影响,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价格,进而释放家庭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进家庭的医疗卫生可及性,进而提升家庭医疗消费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这一结论验证了假设1。第二,经济状况对家庭医疗消费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家庭收入越低,家庭医疗消费水平越低;另一方面,低保户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显著低于非低保户家庭的医疗消费水平。说明贫困会显著抑制家庭医疗消费,验证了假设2。第三,在考察医疗保险和贫困的交互作用对家庭医疗消费影响的情况下,其交互项显著正向作用于家庭相对医疗支出水平,即获得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会显著提高家庭医疗相对支出水平,而在医疗消费绝对水平上变得与其他群体基本无显著差异了,这进一步证明了医疗保险的积极作用。虽然贫困家庭会因此而承担更高的家庭财务风险,但是,它让贫困家庭能够拥有与其他家庭基本无差异的绝对医疗消费,这是非常巨大的贡献,因为由于贫困约束,贫困家庭长期医疗消费受到抑制,医疗消费显著低于非贫困家庭。而稳健性检验进一步证明和深化了这一结论,即医疗保险与贫困交互项之所以对家庭相对医疗消费水平影响显著,这一影响主要发生在拥有农村户籍的城市流动家庭中,这也进一步证明,让在城市的流动人口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险对其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提升极为必要。
(二)若干思考
1.强化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的保障作用理论和经验现实都表明,贫困人口往往更可能被暴露于疾病风险之下,相对于其他人群而言,贫困人口往往更有脆弱性。作为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应当更加注重对以贫困人口为核心的弱势群体予以扶助,正如本研究所揭示的,医疗保险在改善贫困人口卫生服务利用的同时,可能存在加剧其家庭财务风险的可能。第一,应当通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贫困人口小病预防和及时治疗的帮助,使贫困人口疾病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第二,应当针对贫困家庭有针对性的完善大额医疗报销政策,在保险报销封顶线之外,优先对贫困家庭予以大额医疗扶助;第三,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贫困人口能够得到不同层面的保障和福利;第四,应当通过不断改善报销结构、提高保障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对贫困人口和方便报销程序方面给予便利,降低其保险利用成本。此外,还应当弱化经济作用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影响,削弱收入等因素对个人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影响和限制,强化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国民基本健康权利的属性。当然,也应当在国民基本健康权利保障和控制道德风险之中寻求平衡。
一、序言
医疗保险是我国解决民生问题的又一创举,为提供社会基本保障,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的医疗保险起源于建国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险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能满足人们对其的需求。近几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05-2011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浅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现状。
二、医疗保险相关理论概述
(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根据立法规定,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当个人因疾病等因素接受医疗服务时候,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发展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稳的基本保障体系,可调动广大人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我国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调节收入差别
根据城镇经济发展程度,可以通过相对公平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减少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3、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实现医疗和社会互助的有效统一,而医疗保险业在遵循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现状概述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现状
表1 2005-2011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支出所占比例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总支出从2005年的5401亿元达到了2011年的18055亿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迅速,并且社会医疗保险业在不断的发展,从2005年到2011年增长了4.1倍,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不断的提升,说明社会各阶层逐渐认识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也加大了对其的重视。
表2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2005-2011年历年来数据情况
从表2中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1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城镇地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农民越来越关心医疗保险等民生问题,从2006年到2011年,农民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人数在不断的扩增。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也从2005年的1405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5539亿元,增加了3.94倍,且在支出方向也在不断增加,说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累计结存也波动上升。在整个社会医疗体系中,我国的参加城镇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占参加医疗保险人多的85%以上,说明城镇居民更重视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从2005年到2011年收入明显增加,且支出方面由2005年的1079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4431亿元。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完善,结构趋向于合理。
(二)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中国推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是难以满足群众对于社会医疗保险需求的。现行社会医疗保险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公平性问题
尽管公平性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特殊性,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不足60000万人,且农村看病难的问题没有解决。
2、基金平衡问题
基金平衡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就目前来看,全国各个省市、城镇等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就是基金收支不平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这一领域,社会医疗保险不仅是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生产发展,也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医疗保险与人们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了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浅析,为大家提供更为直观的分析,让大家更为清楚明白的了解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希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好的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徐晓.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有个结[N].安徽经济报.2000年.
[2]任丽明.谈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年.
[3]何丽萍.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现状的分析.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关键词:医疗保险法律;使用范围;原则;使用问题
一直以来,在医疗保险法律使用的过程中都会出现问题和矛盾,在相关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前,最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两种:第一,人身保险中包含补充型的医疗保险,因此不应该适用于损害填补的具体原则,所有说在保险合同之中,和医疗费用扣除相关的规定是做无效处理的;第二,补充型医疗保险可以适用于损害填补相关原则。政府所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共同组成我国的医疗保险系统,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是我国国家规定的五种基本社会保险之一。但是在医疗保险使用过程中,其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也从学术理论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对于医疗保险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其立法司法过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一、医疗保险法律概述
(一)医疗保险法律内容在针对医疗保险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其基本内容包含医疗保险服务对象,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医疗保险进行基金筹集的范围、方法以及比例,人们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支付标准、支付期限、支付项目、支付方法以及支付比例,进行医疗保险管理的主要机构职责,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以及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规则等内容[1]。除此之外,在进行医疗保险立法的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的具体项目、基础医疗保险药物使用的范围和价格、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容范围以及支付标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以及医院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都是医疗保险立法的内容。
(二)医疗保险法律特点1.基本宗旨为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处于疾病、年老以及基本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之下时,有权利享受国家以及社会的物质帮助,而国家在不断进步发展过程中有义务为公民所享受的这些权利提供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总的来说,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的能够获得相关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医疗保险法律来说,这是一种基础保证,是我国公民在患病时能够享受物质帮助权利的保证。2.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不对等关系法律制定的核心内容救赎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说在法律监督管理下的主体其所享受的权利以及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医疗保险法律来说,权利和义务之间却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其根本原因是保险金的筹措以及支付的制度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保险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不对等关系并不代表法律的不公平性,恰恰相反,这是保障医疗保险体系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3.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存在强制性任何类型和内容的法律其实施过程都是由国家强制进行的,也包括医疗保险法律。但是与其他法律相比,医疗保险法实施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其基本内容规定方面。比如,对于参保人来说,只要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人都必须参与投保,并且医疗保险的承办部门或机构也必须接受其投保内容;而从保险利益方面进行分析,并不存在多投多保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就是将国民的基础收入进行强制分配再分配。4.法律规范具有科学技术性质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致,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管理知识作为执行依据[2]。所以说在针对医疗保险进行法律指定的过程中,其中的许多条款和项目都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其中的科学性质,若不是以此作为基础前提,那么就很难实现本质上的公平和合理性,并且对于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存在阻碍制约作用。5.法律规范存在变动性与其他类型的法律规范相比,医疗保险法律规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变动性,也就是说缺少一定的稳定特点。一般来说,因为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以及权威性,这也就要求任何类型的法律规范都能够存在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够被多次修改。但是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来说,因为其保险事业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所以说各个方面的工作以及法律的制定还正处于探索时期,其执行过程中主客观方面的经验并处成熟,因此需要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随时解决、补充和完善。
二、医疗保险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一)医疗保险法律作用1.是改革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保障从建国初期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建设医疗保障制度,其中包含基础劳保制度、公费医疗制度以及合作医疗制度。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因此需要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继续改革,而改革的进程将会对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产生利益的影响,因此也会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要想实现医疗卫生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对其进行基础保障。2.体现和贯彻国家意志目前,我国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任务建设过程中包括了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而这其中包含了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内容,这也是实现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条件。所以说,我国的发展战略中,建立健全以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任务,这也是国家意志以及未来发展建设的重要目标,保障这一切顺利进行的基础就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3.对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从本质上来对医疗保险进行分析,其实质就是将国民的基本收入进行重新地分配[3]。首先,在对于医疗保险金进行筹集的过程中,医疗保险承担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参保人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次,在进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规定的医疗单位和病人之间存在着与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关系内容;同时,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过程中,医疗保险承办单位、规定的医疗单位以及参保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最后,对于整个医疗保险体系来说,中央与地方还涉及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综上,在复杂了权利、义务与利益的关系网络下,需要通过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和调整,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医疗保险法律地位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全部法律应该是统一并且整体的存在。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前提之下,各个部门通过以宪法为中心,并且与之进行有机结合,进行针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分析医疗保险法的地位就是指医疗保险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作为社会保障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法律主要是保障我国劳动者以及其他的国民在患病过程中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生活困难等情况,其与失业保险法、工商报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法等一起,为劳动者在出现的经济水平波动、企业公司破产以及本身退休、事业以及患病等情况提供保障,使其能够实现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医疗保险法律适用问题
(一)保险商品与保险类型之间的矛盾商业保险公司在针对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设计销售的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并且符合保险人本身的成本要求,其保险商品的推出时符合经营自主权范围之内的具体事项。但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这是一个从实际出发的抽象的过程,因此也就导致了保险商品自由化,但是保险类型却是规范存在的矛盾。与其他的财产损失保险相比,对于医疗保险来说,其本身并不存在重复保险以及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从一方面来说,系统分析保险的成本和市场需求,在此次基础下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将医疗保险作为财产损失保险进行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科学理论的制约下,商业保险公司面对未来的争端矛盾不能够将使用损害填补的原则在合同中进行具体展示。
(二)在医疗保险运营过程中缺乏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地位认知分析保险的保险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逐渐存在着信息的差异化。投保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受到了制约甚至是否定,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格式的专业性导致的。一般来说,投保人本身是属于一般消费者的,因此需要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法律属性、赔付方式以及保险类型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本质是商事主体,其根本目的的利益的获得,因此对于医疗保险的基本的内容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方面自身进行业务的具体开展。在针对医疗保险进行运营的过程中,保险人因为利益的诱导,因此再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的诱导动机,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了信息偏差[4]。
(三)没有对保险类型法定的法律效果进行正确认识在成文法中,类型化的价值以及判例法中的类型化价值存在相似的地方。对于判例法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类型化,这是因为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往往是以先例为主要的判断依据,根据类型相似的事实进行进行相同结果的裁判;而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采用哪一种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和保障是类型化,这是因为其基本制定标准和规则是类型的划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制度体系的建设。对于保险法律来说,其规范性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因此也经常被看做是私法的一部分。保险法在功能上,主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类型对应不同的保险制度。保险商品在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逐渐对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若是因为保险法使得保险的分类受到了限制,那么将不利于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发展,这也是对保险类型法定的法律效果没有进行正确认识的主要体现。
【关键词】保险业;经济增长;贡献
1.引言
金融发展的迅猛态势,以及同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制约关系,让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金融市场同制度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总的来看,金融业给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主要有:聚集储蓄、配置资源、控制公司、管理风险以及交换产品等方面。而医疗保险是一种金融的中介工具,可对经济的增长起到除以上数方面之外,同时也有自身的某些特性。
2.我国医疗保险行业现状与贡献
中国医疗保险业的起步较晚,起点也比较低,不过发展的速度很块,获得了使世人瞩目的成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医疗保费总收入以每年26%的高速增长,远高于GDP每年9.5%的增长,而且也高于全球的保费4.6%的增长率。医疗保险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在1980年,我国医疗保费收入为4.6亿元。而发展到2010年,这个收入已经达到1.47万亿元,同比提高了33%。这里面的农村医疗保费为3894亿元,同比比较增加了35%;城镇医疗保险的保费为1.08万亿元,同比增加了31%。就城镇和农村而言,医疗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了5万亿元之多(见表1)。
3.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3.1 贡献之一:挽救人民生命财产,让更多的人参与投保
由于自然灾害同各种事故的频繁发生,保险业发挥出其积极的经济补偿作用,给受灾地区人民群众以及企业提供了及时的赔款,保障了经济社会同广大民众的生产与生活的安宁稳定。自十六大以后,我国医疗保险业的累计赔款已经超过了一万亿元。在2003年,淮河流域的水灾就造成人员伤死几百人,赔付了5亿多元;而2008年四川发生地震,救助伤员达到一万余人,保险公司赔付了7.1亿元;在2005年,沿海的部分地区遭到了连续七次的强台风和热带风暴灾害,死亡人数也不少,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防灾和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工作,总计支付赔款达到13.3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天气灾害中保险业的赔付为89亿元,在汶川地震后,医疗保险业给出的赔付金额是14.2亿元。在2009年我国的保险业赔款同给付的金额是3125.5亿元。可见,医疗保险业稳定了国民的生活,减轻了人民在患病时的经济压力,有力地增加了在突发事故时,人们抵挡困难和风险的能力,是值得许多人投入时间和精力的。
3.2 医疗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其他贡献
医疗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增长还有其他的除了保护人生命以外的其他贡献,它不仅能够较好地对人民的财产进行保护,同时在其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经济的补偿性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建立合理的机制与方法,对保险的增产带来一种实际性的影响,能够较好地使生产水平作为一种良好的发展模式。消费的升级也促进保险的发展;保险支出是在保险人投保初期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较小,而后影响越来越大,保险赔付则相反。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以后,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先进的生产力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首要的生产力。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减少疾病,生病得到及时治疗,恢复身体健康,并以健康的体魄投入生产劳动提供了重要保证,能够较好地使企业提高效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扩大,其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果;鼓励职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这些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使一些效益好的企业,能够注重健康投资、健康储蓄,保持员工的身份身体素质,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膨胀,使部分消费基金推迟消费,转化为医疗基金积累下来。从长期来看,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企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发挥医疗保险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保险行业应坚持发挥好其风险管理与保障的重要作用,要加快保险的改革,让更多的人能享受保险的加快低效率发展方式的转变进程,增加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并依法进行科学且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附加了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退休后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只能一次性结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就没有可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企业和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可以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71条,本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该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退休后显然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现在,即使该职工愿意补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就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一次性结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退休后将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结论可以看出,未来将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比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高,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退休人员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积极作用。
(1)可以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没有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可以在即将退休时,挂靠到某一家企业工作,缴纳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发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企业就会不履行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有些企业就会在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没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会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就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足额征缴。
(3)可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设置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目的在于防止缴费年限比较短的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一个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只履行了几年的缴费义务,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长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有必要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
(4)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未来将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会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
2.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笔者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20年或2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长,条件过于苛刻,许多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老退休时,可能会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将会成为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目前,我国劳动市场处于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在劳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失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托——企业,就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失业风险较大、失业频率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其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业不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买方劳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是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却是企业逃避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4年对9680户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方法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临时工、外地城镇职工、季节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劳动者受雇于企业,即使知道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企业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自然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有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群体中,这部分人将会占很大比例。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反过来,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比较低。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延长,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平均劳动年龄大约为20岁。这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在劳动年龄内不间断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约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用大约50%—70%的时间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样严格的缴费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2)苛刻的受益条件,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相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制度的“低保障、广覆盖”[3],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累计缴费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无疑会使许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医疗消费的80%是在退休后的时间里花费的。可见,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员。大量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固然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却加重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给退休人员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退休人员因病致贫、病困交加。(3)苛刻的受益条件,对于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来说,其单位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企业现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即现收现付),而当其职工退休时,却因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女性职工或者不满25年的男性职工,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履行了18年缴费义务的女职工和23年缴费义务的男职工来说,他们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长期履行了缴费义务,只是由于达不到苛刻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制度设计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许多劳动者由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条件,会促使劳动者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失业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预期个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就会主动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劳动者失业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钱看病了。当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人员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时,依然需要国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保障。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缩小,原来几个子女供养1个老人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步向1个子女供养几个老人的人口结构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临的疾病风险,难以通过家庭成员的互济互助加以分散,其医疗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改进措施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苛刻的受益条件,降低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可以将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降低为累计缴费满15年,该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同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这一受益资格条件的时间限制也是适度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目标,更适合政府实现全民保障的长远目标。这样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这一受益资格的时间限制,大约相当于劳动年龄的1/3—1/4,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劳动者较容易达到的,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相比,设置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使劳动者比较容易达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目标。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费用。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鼓励职工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而形成制度运作的良性循环。
3.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这样,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几年缴费义务的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个人因担心缴费年限过长、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实施的制度建设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筹集资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职工个人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缴费。鉴于企业在履行缴费义务中的特殊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尽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劳动者就业难度的加大,许多劳动者到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就业,即使履行了劳动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劳动者同样面临着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风险。由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退休后才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劳动义务,而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缺乏有效的缴费渠道,如果个人不在企业工作,即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没有缴费的渠道。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就有可能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的资格,这对于失业风险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失业风险比较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工资收入,再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会进一步加剧这些人员的贫困化,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中断缴费的个人、失业人员、钟点工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创新制度规范,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机构,个人、钟点工、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拥有依法缴费的依托,使这些人员年老以后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职工,而不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就会处于不断被解雇的不确定状态,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可能性比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2001]第68号)[S].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关键词 在校大学生 医疗保险 保障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大学生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将大学生这一特殊的群体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及其身体素质,减轻学校以及学生的医疗负担和推动大学生的自身发展甚至国家的建设都有重要作用。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单纯的公费医疗到逐渐多样化的发展过程。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于1952年,几十年来,这一制度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费医疗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逐渐被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目前我国的高校仍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对广东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并针对该项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合理的政策建议。
一、大学生对大学医保的基本看法与主要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我国大学生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这一制度设计无疑对于引导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大学生们对于这一制度构架存在着什么样的反应和改革要求,通过我们的调查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大学生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熟知程度低。
在调查中发现,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险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法等了解的程度都很低,甚至还有部分同学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完全不了解。根据我们的问卷资料,目前在校大学生认为医疗保险很重要的占到79.75%,但其中有主动了解医保知识的只有16.46%,没有主动了解和不清楚自己是否有主动了解的占到83.54%(图1)。另据调查问卷显示,有79.75%的大比例人数完全不知道我校医保办的电话,只有12.66%比例的同学了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报销比例、异地就医、门特门慢项目等),对医保卡使用不清楚的占86.08%。由此可见大学生医疗保险知识的缺失。
(二)大学生主动参保比例大,参保率高,但参保覆盖面仍不全面,部分学生参保意识淡薄。
在86.08%参加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中,通过自己对医保的了解和学校的宣传以及身边人的影响,大学生都认为医疗保险有益,并表示会主动参保的学生的比例很大,占已参保学生的73.53%。(图2)但在13.9%没有参保的同学当中,有多种原因导致他们未能参保,如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没有参保的必要、报销比例较少、手续繁琐等。但其中他们有81.82%认为参加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不大,里说明有些大学生对大学生医保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没有正确认识大学生医保的作用。当问到是否希望参保后,他们有63.64%的学生是没有意愿和不清楚是否要参保的。在没有参加保险的同学中,经济因素不是未参保的主要原因,因为贫困而不参保的同学只占少数。在今后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中,其参保率还会不断地提高。
(三)大学生赞同强制参保比例较高。
调查发现,大学生认同高校强制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占43.04(“非常好”占15.19%和“好”占27.85%)(图3),比例较高,接近半数。但持“一般”和“不好”的态度的学生过半数,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目前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每个居民医保年度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自助200元。大学生对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80/人/年)认为合理的有46.84%,与持赞同态度的学生比例较相符,而认为缴费标准太高、不合理的同学占51.9%。
(四)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对缓解医疗负担作用不大,需提高大学生医保的报销金额。
问卷调查可知,大学生认为参加医保完全可以减轻应对疾病的经济负担的只有8.86%,有超过90%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医保对减轻负担的作用不大。对于身体检查、住院大病、特殊疾病、意外伤害等需要高医疗费用的医疗项目,他们认为大学生医保的保障重点不在于此,而在于门诊小病(占48.1%)。门诊小病与大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他们都希望门诊小病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学生医保去弥补,从而减轻应对疾病的经济负担。大学生患病风险较低,但对普通疾病的医疗需求较大;然而当前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低下,难以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所以,医保的保障重点也应该放在除门诊小病的其他项目,对于其他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实行保障才能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体现大学生医保的优越性。因此需要通过政府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适当降低医保费用报销的门槛,真正为大学生排忧解难。
(五)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复杂、报销手续繁琐。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报销的程序和手续成为大学生参保后比较担心的问题。医疗保险知识普及范围不宽,导致大学生缺乏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他们有的不了解报销比例,有的不了解报销的程序,从而出现了“大学生参保后最担心报销手续繁琐”的问题。从问卷中发现,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医保的三大问题是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和范围、转诊、转院手续,分别占比例75.95%、63.29%、51.9%。这些都充分反映出报销手续等问题需要向参保学生明确。
(六)大学生对参保的担心各异,存在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
调查得知,大学生对参保存在很多担忧,分别有担心报销程序和手续太麻烦、医疗费不能报销或报销很少、就医不方便、医疗机构环境不好、态度差等。这与学生的自身原因和学校的这一外部原因有关:学生没有主动了解医保知识,导致不清楚相关的报销比例和报销程序等,造成自身的忧虑;而在学校和社会中没有完善好相关的宣传措施,缺乏对医保知识的普及,因此人们缺乏对其了解,也是造成参保的忧虑的原因之一,而与医疗相关的硬件措施也会成为学生的忧虑因素。
二、改善大学生医保的政策建议
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及其身体素质,减轻学校以及学生的医疗负担以及维护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但是,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推进与改善。
(一)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在校大学生强制性全员参保。
该制度以政府为主导,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基金独立并封闭运行。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财政、高校与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在加大国家财政力度补贴的基础上,吸纳其他多方面社会资金作为基金来源。由于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意识不强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如果采取自愿的方式,参保率难以保证。政府和学校一方面要加强组织、引导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保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对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强制性的要求。为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顺利实施,政府可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而学校也要做好相关的医保落实工作,如当学生医保卡丢失、医保卡密码被盗时,要提供相应的指引或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医保意识。
1、制度规定:将参保范围、保险费用分担比例、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规范与引导、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列入学校经常性制度安排,提高学生对医保知识的了解。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对学校医保工作的开展起着监督作用。
2、日常宣传工作:学校宣传依然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但宣传的内容要更为深入、具体。首先学校在参保方面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可以适当增设有关医保的选修课程,利用教学的优势更新学生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使学生纠正错误观念,增强保险意识;其次可以通过开展活动的形式,如开展医保讲座、开展竞赛类的比赛,在同学参与活动当中向同学宣传医保知识;再次,学校可以将医保知识(包括缴费标准、就医范围、转诊规定、报销比例等)设置医疗服务专区,挂在校园网或发表在校报上,以便同学随时浏览了解。
(三)发挥学校的重要功能,进行校医院的改革。
学校要做好大学生的卫生保健和预防工作,建立大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完全信息化管理,让校医院工作人员或行政人员进行管理;有关部门还应定期开展体检工作,而不仅仅局限于新生入学时的体检。同时,对于贫困的同学,学校应该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扶持,通过建立“助医贷款”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功能。也可适当举办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各界筹资,对贫困生进行经济资助。学校直接面对学生,一定要监管好大学生医疗保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重视索赔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享受到方便快捷,保障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
依据方便参保学生就近就医购药的原则,校医院应成为大学生获取医疗服务的首选,进行校医院的改革应以创新管理机制,改善基础设施与就医环境,强化服务能力为重点。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的质量,增加医药用品种类,同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校医院的业务水平,结合卫生保健和预防工作,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升校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在校学生对校医院的评价,提高其满意度。
(四)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当提高保费标准,并指定相应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可以从学生每个学期缴纳的学费中扣取适当的金额进入大学生医保个人账户,作为账户的最基本资金保障。还应适当提高保费标准,切实发挥医保缓解学生应对疾病困难的作用,提高保障水平。本着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可以在学校附近设置二至三家大学生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优先选择高校附近的公立医院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同时,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必须遵循交通便捷,就近学校的原则,这样才能为大学生提供更广泛、更规范的医疗服务。
(五)建立国家、学校、学生三位一体的新型医保体系,使制度法制化。
整个体系的资金来源为三部分,分别是国家的财政划拨、学校的划拨和学生定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学生缴纳的大部分划入学生的个人账户,这些钱作为学生日常的门诊及药品费用支出。国家和学校的财政划拨及剩余的个人交纳的资金用以成立共同医疗保险基金,这个基金用于保障学生的大病及意外伤害。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保险公司、学校必须要各行其职,国家有必要增加对在校学生的保障支出,保险公司是要真正使医疗保险体系得到完善并贯彻实施,基于患大病和意外事故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建议适当调低最低报销点,而对门诊小病适当提高报销点,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目前各地大学生医疗保障模式多样,但保障水平低,并且不同区域的大学生彼此不能平等的享有医疗保险,因此急需相关部门建立合理、统一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并鉴于大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该体系应独立于目前其它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既要使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合理合法保值增值,又不能使保险基金结余过多而影响大学生医疗权益,建立起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使基金独立并封闭运行。国家各级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医疗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明确政府、高校和大学生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从制度上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利益,用制度来指导和规范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用好每一分钱,争取以合理的投入为大学生提供较好的医疗保健,使大学生真正受益。
(六)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保障体系。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鼓励大学生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此外,还需大病救助基金扶持;二是大力发展医疗救助制度,在高校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由教育部提出制定有关规定,从高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3%~5%用于设立学生医疗救助基金;三是通过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进行爱心捐助,还可通过福利彩票等多渠道进行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加大对需要救助的大学生实施帮助;四是运用社会上保险公司开设相关大学生医疗保险项目,为有经济能力的大学生提供多种医疗保险的选择,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政府、社会、学校、个人”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帮助学生缓解医疗费用支付的经济压力及解决重大疾病所带来的难题,全方位满足每位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的需求,使医疗保险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参考文献:
[1]郭明军.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黑龙江史志,2010(11).
[2]付艳华,张大明,杨慧莹.宜昌市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与分析. 湖 北 三 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2011(6).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制衡;监管
作者简介:申曙光,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双骋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275)
魏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军事经济学院军队财务系讲师(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同时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五个特征。①为克服这些天然缺陷,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引入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购买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第三者,不仅内在地具有对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的制衡作用,而且可以对医疗服务行为与就医行为主动地进行监管。与普惠制的福利型医疗保障服务模式相比较,社会保险模式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实践。
在1998年之前,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为主体的医疗保障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医疗保障体制也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转向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8 年中国建立起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城镇就业人员;2003 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广大农村居民;2007 年建立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再加之医疗救助制度,中国用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可见,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之道在于“全民医疗保障”②。
全民医保大大拓展了国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且医保支付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全民医保的发展,医药费用快速增长;并且在医疗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的同时,医疗服务的质量却并未因此而得到同步提升。长此以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入不敷出,全民医保体系将遭遇严峻挑战。因此,在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今天,我国医疗保障与医疗卫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好医疗保障之需求方、供应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间的关系,③使医疗保险作为支付方起到制衡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并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的作用,以促使医疗机构和医生作为供应方为作为需求方的参保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医疗服务。换言之,从医疗保险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重点应发生改变,将从以制度推进与扩大覆盖面为建设重点,转向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为重点,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制衡与监管。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医疗保险制衡作用机理与机制的系统研究和探讨,难以对实践形成指导意义,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尽管采取了一些监管医疗服务的措施,但效果有限,且缺乏持续性。因此,探讨医疗保险如何通过完善第三方制衡与监管机制、以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并同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医疗费用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模式决定着医疗卫生体系功能的发挥。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范围及其具体实现形式,各国医疗卫生体系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垄断整合型(英国为代表)、市场主导型(美国为代表)、公共合同型(即社会保险型,德国为代表)、公私互补均衡型(新加坡为代表)等,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缺陷。④由于医疗市场的特殊性,无论实行那种模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控制“供方诱导需求”或“过度医疗”。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实践和尝试。如英国在其全民免费医疗体系中将医疗付费者与医疗提供者分开,然后让政府专门设立的付费者模仿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采用多种新的方式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家庭医生和医院)付费。⑤而德国作为典型的社会保险型国家,其措施主要有:一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分离得比较清晰,两者是合同关系。二是从服务提供方来看,医院所有权清晰,分为公立医院、私立非营利性医院、私立营利性医院。且其医院补偿机制主要采用“双重补偿”的方法,即医院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各有其补偿来源。⑥三是从费用支付方来看,德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公益法人,实行社会化的专业管理,在坚持政府主导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竞争。医保经办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参保人,进而获得更多医疗保险资金,就会为参保人选择优质的医疗服务供方,有动力加强成本的控制,降低卫生费用的支出。德国的医保经办机构已经达到专业化、竞争化和法人化的标准。⑦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卫生体系模式,厘清费用支付方和服务提供方的关系,通过内在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制衡,以达到费用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双重目标,是国际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
反观我国,2009 年的新医改明确规定我国将采取社会保险的卫生体系模式。而当前,国内无论是公共政策部门,还是理论界,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识多偏好将其作为资金筹集及风险分担机制,强调其医疗费用支付功能。然而,从比较卫生体系的角度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代表性的卫生体系模式,其制度设计不只是包括资金筹集,还有服务提供与管制方面。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实际上对服务提供与管制有着自己的要求与特色。⑧我国全民医保时代已经到来,并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卫生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其行政与市场方式相互渗透的规制特点,为其在信息不对称的医疗市场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基础。⑨而要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作用,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2010 年5 月,同志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建机制是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关键。必须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提高服务效率和运转效能。”⑩2012年5 月,同志在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医改的核心就是转换机制、建立机制。也正因为如此,新医改方案从谈判机制、支付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如何加强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作用。如第十一条: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第十二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11
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两者互动过程的始终。好的制衡机制通常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要具备这些功能,有效发挥医疗保险内生的制衡与监管作用,应该构建包括事前的谈判机制、事中的支付机制、以及事后的考核评价机制的系统、全面的机制体系,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达到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12
三、谈判机制的构建
如前所述,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被纳入新医改方案之中。这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建立制度化的谈判机制,开展医疗服务谈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重要契机。13可见,谈判机制的构建是必要的,今后的医保改革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在综合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利益、改革的空间和手段,以及自身的制约因素的前提下,搭建一个平台,导入参与者相协商、平衡和讨价还价的过程。14同时,谈判机制的构建也是可行的。当前,医疗费用的补偿者(提供者)主要由医保机构来承担,这为买方主导奠定了“资本”及“话语权”优势。此外,经办能力的提高为买方主导提供了人力基础,医保信息优势为买方主导提供了较多的知情权。因此,为了实现医疗服务适度让利的经济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疗费用,让参保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医疗保险有必要也有可能与医疗服务及药品提供方进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谈判。实质上,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购买过程是一个市场交易过程。市场性质的平等协商谈判应该成为处理他们之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层面因素的制约,谈判机制的建立并非轻而易举。
一是部门权力的钳制。目前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有些地区医疗保险有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建立完善的谈判机制,前提是出资方和提供方都是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政府管理部门与它们实现了管办分开。15而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未成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是行政主导。他们还不能适应角色和管理理念的双重转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的动力不足。推进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我们只能做到政府职能相对分离,不集中在一个政府实体。16由一个部门组织出资方,另一个部门组织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以抵消政府部门权力干预导致的利益偏向。因此,在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实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与医疗服务管理职能分别由人社部和卫生部两个部门分管,形成部门间权力制衡机制。
二是部门利益的协调。谈判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发改委、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谈判定价是一种类似于市场议价的定价方式,与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相矛盾。当前,我国主管医疗服务(包括药品)价格的制定的行政部门是发改委与物价部门,如果全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势必会弱化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权力。另外,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实行由卫生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组织和管理药品招标采购是卫生部门的一项权力。而如果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议价来进行药名采购,势必会弱化卫生部门的权力。因此,要加快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构建的进程,必须适当改变现有的政府组织结构,以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
在谈判机制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首先要明确谈判主体的角色定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平等的购买方和提供方的身份进行谈判。而由于医疗保险的谈判机制主要涉及的是价格问题,鉴于目前的价格管制机制,有必要让各地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参与谈判。物价部门可以做为中立的中介者参与到谈判的整个过程中来。不仅可以扮演协调者,而且还可以积极主动地推动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17另一方面是要明确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一是围绕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价格以及服务质量来进行。既包括单项支付价格,也包括医疗服务整体的支付方式与价格,更重要的还包括医疗服务范围和质量,以及对医疗服务的评价标准;二是具体的分担机制,医保机构的拒付标准以及拒付依据的监测方法,均是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的内容,而且都应该载入协议。
四、支付机制的改革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走向全民覆盖之后,医疗保险将成为参保者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者。正因为医保付费是医院的主要补偿资金来源,医保付费机制事实上就成为了医疗服务和药物的定价机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被赋予合理使用医保资金,甚至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的重任。2011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强调改革的原则: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情况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182012 年的医改政策,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国务院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把改革补偿机制作为此次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入点,同时明确把“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作为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首要措施。19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是指作为付款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代替被保险人支付因接受医疗服务所花去的医疗费用,并对医疗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进行一定补偿的支付方式。20当前国际通行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有:项目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以及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由于各支付方式利弊不同,国内外均表现出单一支付方式向多元化混合支付发展的趋势。而究竟选择哪些方式、并如何加以组合,才能有效地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医生的诊疗行为,促进其合理诊疗,使之一方面控制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或遏制过度医疗,另一方面确保医疗服务的基本品质,这正是医保机构的专业服务内容。具体到哪种类型的医药服务应该选择哪些付费模式的组合,则需要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反复博弈并谈判才能最终确定。
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在协商谈判、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达到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并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其顺利推进可以引导转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正当趋利行为。实际上每一种付费方式都有其利弊,必须因地制宜,综合采用。如实践已证明,如果医保机构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主导,必然会导致供方诱导过度消费的概率大增。但项目付费也有其优势,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特殊医疗服务,医保机构可以依照其开支项目逐项进行审查。而如果采取单一的总额预付制,虽然管理成本低、控费效果明显,但由于总额预付在实现控费的基础上,并没有进一步形成其对医疗机构长效的激励机制,医疗机构迫于控费压力,在其医保基金剩余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推诿医保患者的现象。当前,国际上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主要将预期付费支付方式尤其是总额预算制结合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作为改革取向。21我国各地也在探索改变单一的按项目付费的模式,拟尝试采用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全新付费模式来支付医药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是采取 “预付制”(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二是采取集团购买、打包付费的机制,打包的标准可以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这两种付费方式各有不同的优劣,其正常运行也需要不同的支撑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针对某一类人群,为医疗机构提供一笔协商好的费用,医疗机构超支自理,结余归己。总的来说,当前支付机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不同支付方式的科学组合,建立激励与制约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向参保者提供高成本效益比的医疗服务。
五、评价机制的建立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参保人员很难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医疗服务提供方也不会对自身进行客观评价。而医疗保险机构则可以凭借其信息、规模、专业优势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功能,引导医疗服务供给方提供合理诊疗,从而达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的目的。22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医疗质量的评价指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评价指标等。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及参保人满意度评价指标等。二是建立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赋予医院自我管理的空间,促进医院间的良性竞争,以达到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标。它依据考核指标标准,对定点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执行谈判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再将定点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相关研究证明,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同信用等级医院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声望均具有显著影响,并能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23三是建立定点机构的奖惩机制。对于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采取提高其信用等级,延长合同期限、经济奖励等措施进行鼓励;而对不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其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医疗机构,还应该延伸到医疗服务人员。医保不能决定医生的行医资格和行为,但医保可以从“是否及如何付费”的角度对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医疗保险应该能做到引导医生的医疗行为,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以及合理治疗。2012 年4 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已正式提出要“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24。目前已有8个省、57个统筹地区探索建立“医保医生”管理制度,许多地方采取实名制、实时监控医生医疗行为,这样就不会因为个别医生行为而处罚整个科室乃至医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的关系紧张态势。25这说明医保管理部门不仅有将监管延伸到医保医师的理念,更要有监管医疗行为的能力和经验。26而要真正达到对医保医生行为的有效监管,实现费用和质量的双重控制,必须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协同工作;对医生行为评估体系建立起具体考核标准,落实医生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信息化监测手段,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全方位监测医生的医疗行为等。
再次,加快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以实现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是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的技术支撑。必须有一个能够支持全天候对就医和记帐数据进行大规模和全面处理并能够进行医疗费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的信息系统为依托,才能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费结算、支付监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结语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如何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在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型卫生体系模式下,医疗保险内生地具有制衡与监管医疗服务的职能,而全民医保的推进,更对这一职能的实现提出了战略要求。它要求医保的制衡与监管能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确保参保人就医满意度的目标。在其中,更要处理好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失。而要有效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职能,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以确保制衡与监管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如构建合理的谈判机制、支付机制、评价机制、医保医生的管理机制以及精细化的信息系统管理等,使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全过程。此外,这些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孤立的,需要宏观体制的调整与之配合;其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不断互动与博弈中日益完善。
注释:
①Pauly,Mark V:“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Com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8,1968, pp.531-536.
②申曙光:《中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选择、探索与完善》,《学海》2012年第5期。
③何佳馨:《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④⑥张录法:《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四种模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1期。
⑤顾昕:《走向公共契约模式――中国新医改中的医保付费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7期。
⑦顾昕:《走向有管理的竞争――医保经办服务全球性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⑧彭宅文:《卫生体系模式之社会医疗保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2013年第4期。
⑨傅鸿翔、陈文:《行政管制抑或市场规则――探索合理化医疗服务的监管之路》,《中国医疗保险》2013年第7期。
⑩见,2013-08-05。
19资料来源:《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