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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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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法律法规

第1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基础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资金筹集 法律法规

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是解决农民看病穷、没钱看病的问题。该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来补偿参保农民的金额较大的医疗费用或者住院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参与的合作医疗制度,表明我国社会政策向从城市向农村的倾斜。新农合自2003在我国局部地区试点以来,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发展迅速,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费用问题。作为一项关系着广大农民健康的惠民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去解决。

(一)基础不扎实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大为主,俗称“保大不保小”,把主要精力放在“大病统筹”方面。有人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目标定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农村缺医少药,这种现象自新农合开始试点以来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很多实行新农合的地方,依然有农民生病了拖着,导致最终拖成严重的疾病。在”保大不保小”制度下,很多农民会报销医药费,小病也去住院,小病按照花费大的方向去治疗,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在广大发达地区,新农合的根本性障碍不是经济问题,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问题却成为新农合发展的首要问题在对河南省汝州市温泉乡侧崆庄的调查中发现,2006 年,该社区(村)总人口1080人,参保708人,未参加372人,参合率为65.55%, ,低于全国2004年10月统计的72.6%, 的平均参合率及汝州市81.9%的参合率。在未参合的农民中,除在外打工和年轻者不愿参加外,其余的12 户人家均属经济问题。郏县堂街镇退保的农民中67% 归因于经济原因"。这表明新农合的拓宽基础的工作并没有有效地落实。

(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新农合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医生为获取回扣,则常常通过多开些药甚至开贵的药给患者,这给农民消费了成本过高的医药,增加了其肩上的医疗负担,也造成医药资源的浪费。还有一些定点医院为追逐过多的利润,提高医疗服务的收费,服务和医药的高价格也抵消了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优惠,农民的利益遭受到损害。逆向选择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往往是风险高的患者比风险低的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一些容易生病或者身体状况很不佳的人群往往更倾向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的人群参与的积极性却不高。同时,对参保农民的费用控制目前也缺乏一些有效的方法,很多时候出现小病大看,无病骗保现象。这些逆向选择一旦产生,将对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三)筹资难度大

资金筹集对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是保证其持续顺畅运行的基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在总体上看到位情况是不错的,达到90%。揭开高到位率的面纱,隐含筹资的可持续性问题又会浮现出来。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农民虽有能力但却没有缴费参加保险,这可能由于新农合实施的年限不长,农民对于它的前景还没有足够的看清楚,同时农民对于很多干部及政策也存在着不大信任的因素。新农合已经筹到的资金,好多是基础执行人员上门收取,甚至采取谈判的形式来筹集,还有一部分甚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这样筹资方式只能保证一时能筹集到所要的资金,但对可预见的未来能否持续筹集到稳定的资金并不能起保证作用。

政策规定的筹集资金程序是一层一层来的,中央补助资金是要在地方政府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地方补助资金是在农民交费后再拨付。而由于农民对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大信任的因素,很多时候不愿意先交钱,担心地方政府收费不透明,这样筹集资金就不大顺利。一些基层干部为完成规定指标以追求政绩,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还强迫一些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收费用。再者,基层出现财政紧张时无法兑现对农民的资金补助,从而导致中央和上级财政拨款未能按时到位。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农合制度从试点到实行已经有几年时间,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将其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国家有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还没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新农合的实践,使得人们对新农合的认识并不能达到统一。很多地方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以期加大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的责任心和统一他们的思想,但是这些措施随意性较大,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同时,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和商业机构之间四方并没有建立起合同关系,农民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申诉无果,大大削弱了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惨加保险的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商业保险在与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时,与参加保险的农民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关系。这样,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不能合理确定,这增加了商业保险机构参加新农合过程中的风险。再者,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政府和政府主管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无法区分清楚,这也大大影响到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刘军民.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制度缺陷"[N].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3):37-41.

第2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一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及其他不同的载体对新型农村居民进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记载,这些记载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有效地将农村养老保险文件、个人投保状况及经办投保业务等内容记录在案,便于经办机构及投保个人的查询。具有政策性强,操作性能高;农村居民投保牵涉面广;农村居民流动性加大等特点。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体系中,我国农村参保人数众多,内容复杂,在农民的养老档案中涉及到个人参保的详细个人信息、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中基金的转入转出的管理以及保险关系因变动产生转移发生接续等内容,都要全面细致地记录在案,但由于农村人口流动大,情况较复杂,不及时将变动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人员,造成档案资料一次录入或缺项,就从此不再有所更改的现象。在档案信息采集过程中,档案信息采集不全,使档案管理资料不详细,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对象统计不全,管理规范和标准也不统一,对资料的归档口径、分类标准、分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等事项,经办人缺乏熟知程度,无规范、无要求地处置档案资料。

三、加强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治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求真务实,统一标准,吉林省政府先后颁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等文件,由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各地区的乡镇领导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渠道、方式及分类归档管理,设立规范管理的档案管理库,添置档案柜、档案袋及其他相关档案整理工作的管理要件,进行集中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查询、保管及销毁制度,都要有章可循,使档案工作真正地服务于广大农村民生。

2.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通过新农保的普及宣传,参保人员更加了解新农保的政策及信息,知晓参保的重要性,促进新农保深入人心。吉林省社会保障局每年举办一次组织全省新农保业务档案培训,加强社会保障人员的素质,时间定为1-3天,旨在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掌握熟练的档案管理方法和操作技能,使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意识中改变原有的观念,明确自身所在位置的责任及重要性,意识到养老档案管理是民生期盼的“放心屋”,提高管理好新农保的责任心,增加他们为民谋福的幸福感,为新农保资料内容完整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减少档案管理人员的调动频率,保持档案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3.加强现代化信息管理,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型农村各具特点,人数多且分散,参保缴费的方式各有不同,且参保期限及享受的待遇保障周期相对较长。农村居民向城镇流动频繁,工作单位也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农村女性由于结婚嫁到男方所在地而将户口进行迁移,养老保险档案也随之变动,提供的档案信息变动情况不及时,要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性,工作量很大。积极推崇通过与政务网络连接,各地档案资料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完成对农村居民的信息档案的变更、增加及查询等功能。档案管理人员将真实有效的养老保险档案输入计算机,在档案资料管理库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养老信息办公、资料存档及对外查询一体化,保密性强,安全性高,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对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进行非法修改,以免农村居民的经济受到损失。

四、结束语

第3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困境;财政支出;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72-02

中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村大量劳动力外流,农村人口老龄化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老年人生活现状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的《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在健康方面,农村老人常见病为高血压、颈椎病和腰椎病等,其中患有高血压的老人比例高达到37%,有近半数的老人每天都需吃药。

在经济状况方面,仍有54.6%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老人都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劳作。有68.4%的老人主要靠子女资助生活,53.1%的老人是依靠新农保,还有51.4%的老人依靠土地收入。

在亲情状况方面,传统的大家庭转变为小家庭,子女外出打工导致年轻人在老人身边抚养比例降低,空巢家庭超过半数。

在养老主体方面,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倾向于家庭养老。而事实上,随着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可用耕地迅速减少,家庭养老的基础开始动摇。大部分农村居民在60岁之后收入明显下降,自我养老的意愿和能力都比较弱。

在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强,市场需求不旺盛,众多乡、村办养老院都处于亏损的状态。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老人特别是有儿有女的老人,认为住进养老院是很没面子的事情,加上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很多老人宁愿自己受苦也不远住进养老院。

二、农村养老体系建设的困境

(一)养老模式的困境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个人、社区和机构养老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在农村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

1.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然而一个可持续的家庭养老模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一是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可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风险;二是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三是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日益增多,家庭结构开始朝着“4-2-1”、“4-2-2”的方向发展,由老年夫妇组成的“二老之家”或独身老人的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此外,作为养老基础的土地也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迅速减少,多数农民虽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得到了补偿,但是这也导致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进一步动摇了家庭养老的基础。

2.个人养老模式的困境

关于个人养老,我国学术界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但是无论如何定义,都逃不开经济上的独立。农村个人养老的基础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通过辛勤耕作,积累一定的储蓄。然而这一部分财富积累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不会太多,主要用在了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上。因此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低龄老年人口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仍然是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此可见,能够获得可持续性的稳定的收入是个人养老模式能够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土地耕作还要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影响,风险性较大。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残、失能的老年人增多,其自我养老的能力必然会减弱,最终这些老年人还是选择倚靠家庭养老或其他的养老模式。

3.社区养老模式的困境

所谓农村社区就是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村庄或联系较紧密的村落群。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养老的供给现状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一是需求不旺盛。老人、供养老人的子女等对于“花钱购买服务”这一理念的接受度较差;二是经费短缺,社区养老主要依赖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减弱,加之乡级财政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投入到社区养老上来,中央在农村社区养老方面也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导致资金难以到位;三是服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社区养老人员主要由专职社工和志愿者组成,然而在我国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社工人员很少,愿意去农村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人数也不多,加之该行业待遇低,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4.机构养老模式的困境

养老机构包括政府投资和民营投资两种,前者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财力,并由政府承担各项社会职能,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费用较高,仅能够满足部分高端群体。近年来,养老机构的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城乡差别较大。截至2013年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仅仅只有6.5%,且养老机构空置率较高,全国平均达到48%,而48%的平均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敬老院。如此高的空置率,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受经费的影响,大多入不敷出,仅能满足衣食问题,而在医疗等问题上难以提供保障,而民营养老机构收费又太高,大多数农村老人无法承受;另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中住的多是五保户,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影响,很大一部分老年人不愿去养老院,怕自己或子女会被笑话。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7月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已达4.6亿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对年龄在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给付。自新农保试点开始,已经经过了5、6年的时间,在推行过程中遇到诸多困境,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首先,从个人层面来看,存在参保意愿不足、断保的问题。在影响农民连续参保的原因中,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激励水平,以及对村庄内信任所产生的社会情理规范的遵从占主要位置。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缺乏法规制度作为保障。民政部等部门下发的用于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大多是指导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各省、市、县政府的补贴部分并没有明确规定补贴标准,而是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自主决定。这必然导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高,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低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最后,从资金供给层面来看,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500元不等,而在多数地区由于农村居民对政策不了解或持观望态度,目前新农保参保群体呈现“选择档次低”的特点。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不具备新农保补助的财力,甚至在某些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已经不复存在,最终导致新农保还是回归到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的结构中。而政府部门大多将财政责任交给了县级政府来承担。在我国,县级财政在各级财政中是最困难的,这使得财政资金能否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财政补贴又是诱导农民参保、特别是引导农民较高层次缴费的重要因素,财政补贴若不具备持续性,必将引起恶性循环。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新农保有序进行

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农保法律法规,以此来固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政支出的增长机制,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为了确保新农保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还应加紧制定新农保制度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新农保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居民传统观念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但是由于农村居民长期以来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大多数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不甚了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采用普遍宣传和重点讲解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队伍深入田间地头,详细解说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内容,鼓励农民积极履行参保义务。

(三)提供有区别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农村地区的养老体系构建应立足于农村,要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居民所能承受的养老成本相一致。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可采取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仍应选择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在经济极为贫困的地区则要加强政府的保障性、福利,充分体现政府的“兜底”作用。

第4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供需问题

从我国与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促进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供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对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供需问题提供积极的方法论,以此为我国的农村人民提供积极的养老保障。

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需存在的问题

(一)较低的制度保障水平

我国由2009年开始实行新农保,而且基础养老金的提供已经对农民积极参保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从代替率角度来说,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十分有限,而且与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相比,是十分低的,因此这种制度保障所起的效果不太明显。

(二)较小的覆盖面,共济性较差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统筹单元都是县。而通过研究,县域内存在的有限的分散的养老风险。由于县域内存在着相同的人口结构,人口年龄结构、经济收入以及老龄化现象、家庭结构等都比较相似,这就造成保险系统中不具备良好的互补性与共济性,在社会风险的分散方面存在着较弱的能力,造成农保制度共济性差的现象。

(三)缺乏制度上的可持续性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十几年到几十年的费用,而且在这以后才能拿到相应的养老金,这就需要养老制度的积极保证,才能使公众的参保热情持续增强。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使人们消除内心的疑虑;而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在部门规章方面,而且其法律效力不高,养老统一标准性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这也是受到我国国情的影响。

(四)不规范的操作

《社会保险法》中对新农保中的实施原则与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原则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操作方法还相对比较欠缺。因此,这也说明了我国存在着不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所以对适应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障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从而在法律的保障下,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积极解决,从而促进广大农民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

二、解决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需问题的合理举措

(一)覆盖面的积极扩大

要想维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理、有秩序的发展,需要进行覆盖面的扩大,满足大数法则,应该促进新农保制度的积极推广。因为首先新的农保制度克服了老农保制度的缺陷;其次,政府对新农保实施、建设与完善等工作具有高度的重视,并且要求全面覆盖新农保,并且还要给予政策与资金方面的双重支持;再有,当前我国农村人民对保险有了较强的意识;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能够为新农村医保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除此以外,我国经济水平的增长,也使得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最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使得农村人口数进行不断的减少,这些都决定了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积的扩大。

(二)对享受待遇的初始年龄进行逐步提高

当前世界人口发展的趋势已经呈现出老龄化现象,而且发达国家为了预防老龄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对退休年龄的提高等。针对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尤其是对于女性的退休年龄更加严重,受到我国农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对退休年龄的提高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通过较低的费用来负担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我国要实现享受到养老金待遇的先统一到60岁,远期要达到65岁。

(三)建立统一的制度模式

首先,应该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给每位参保人员,使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起来,能够便于参保对象的查询、支付与缴费工作;其次,对统筹层次的提高,并且实行一定的省级统筹。能够照顾到区域间的差异性;再有,实行“统账结合”,将个人账户与城保规模保持相同,还要积极吸取城保的经验。另外,应该合理选择缴费基数的参照物,可以将所在省市在岗职工的平度以及新农保关系等进行统一,将享受待遇的年龄与享受全额养老金均工资为参照,对各方面的负担进行考虑。最后,要对救济方法、基金投资制的条件进行统一,有助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作为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将一种长效供给机制合理建立起来,并且使社会养老保障效果充分发挥出来,使农村居民能够积极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成果。当前我国的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也要积极考虑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人们提供和谐、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第5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暴霉出许多弊端,使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迅速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规制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确保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农村养老保障中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按照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衡量标准,黑龙江省在2005年就已进人人口老龄化阶段,并呈现出老龄化进一步加快的趋势,农村居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和函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农村大多数人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为了解决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间的矛盾,促进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深人分析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点,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1994年全面铺开。全省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不断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早期的这种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具有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不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等特点,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政策上的不够完善,在经历初期快速发展后,根据国家要求,收费工作从1998年底就停了下来,一直处于停滞阶段。

为了顺应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期待,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指引下,2009年末,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批准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等14个县沛、区)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新农保试点在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在缴费方面,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在参保方式上,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原则。参保者享受的待遇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别,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当地的低保水平。此外,在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上。由此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在缴费模式上实现了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仍然不足,主要体现在农民自身保障意识薄弱和推广不足两个方面。首先,受传统观念束缚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要想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的模式并不容易。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底,黑龙江省13个市(地)共114个县(市、区),884个乡(镇),824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保工作。共有189.5万农民投保,占农民总数的10.2%,占适龄人口的18.6%。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民参保的人数偏少且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黑龙江省农村经济不发达并且农民可支配的收人较少,所以农民对未来自身的养老保障问题不够重视;二是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其次,政府对新农保的推广不足。由于黑龙江农村经济的不发达,社会保险保 障水平较低,加上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财政投人少,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制约了新农保的推广,造成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导致大量不参保或大量退保等现象。由此可见,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新农保体制的构建,如何提高对新农保的认识已经成为觅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待加强

黑龙江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基金统筹层次低和缺乏制度规范上。目前,在试点阶段,黑龙江省新农保基金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由县沛)级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统筹层次较低,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统筹层次低会对基金的增值保值造成阻碍。另一方面,新农保基金管理上也缺乏制度规范。陈淑君(2009)指出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制度缺失。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遏止。同时,黑龙江县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对滞后,管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总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落后、监管不严将会阻碍新农保的推广和发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造成不良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下发了有关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一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政策还有待逐步完善。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黑龙江省有关新农保的政府补贴,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都还没有出台,此外,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实施,如此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新农保的大规模推广,如果不尽快完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立法势必会影响新农保的发展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最终无法保证新农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

1.打破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并加强农民自我保障意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人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为农民参保创造了条件,农民手里有了可以支配的剩余资金,会开始考虑提高生活质量和自身养老保障的问题,此时,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让农民了解只靠土地和家庭子女养老保障方式已经无法真正满足需要并且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性,如此以来就能够帮助农民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的思想观念真正转变了,有助于新农保的推广。

2.要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充分主要是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面”的宣传上,营造舆论氛围,做到了无宣传盲点,如:刊登广告、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网上登载等形式,营造新农保宣传氛围,扩大新农保社会影响。在“点”的宣传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深人乡村、走向街头、进人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进行近距离宣传。显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有助于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进而调动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自身组织领导的力度,不光农民要转变思想,学习新农保精神,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也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的提高,对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新农村的建设和稳定发展。

(二)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推进新农保的重要保证。吸引农民参保的关键体现在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上面,对基金的良好管理无疑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首先,提高农保基金管理机构层次,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其次,制定农保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在农保基金保值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以尽量使资金增值。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在投资风险管理上,可以建立投资风险等级评定机制,组织专家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测评,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6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一)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地方政府财政对新农也应给予补贴,地方财政在实际操作中分别实施了“入口”补贴和“出口”补贴。“入口”补贴主要包括:对农民实行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贴3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高补贴;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农村困难户,政府对重度残疾等特殊农民困难户实行代缴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口”补贴政策包括,东部地区基础养老金部分50%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安排,50%由地方安排,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由于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农民,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缴费就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三)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一)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

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主要是指政府在实施“新农保”过程中,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为参保者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农民参加到该制度中,并以多缴多得的方式鼓励参保者选择更高的保险级次。“新农保”作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可以为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养老费用,同时与传统农村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农村低保等政策措施相配套,共同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一方面,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以前“老农保”政策其保障水平较低,甚至失去保障意义,或多或少影响着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和对政府举办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从而给“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带来了困难。因此,基于多种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政策将从“入口”和“出口”两环节对参保者进行补贴,这将极大地推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地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各地常见缴费标准见表1。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对缴费档次进行适当的调整。参保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目前,从全国试点地区来看,不同地区因不同情况对《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整。目前政府采用“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来激励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但是,现实情况与政府意愿相悖,同类地区中个人账户缴费的财政补贴方式差异,并没有显著改善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大部分农民还是选择了缴费标准比较低的档次,这表明了多缴多得的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政府预算的激励作用。根据金刚对辽宁和黑龙江部分地区实证调查与研究,结果表明“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效应是否有效,要受到边际补贴水平和政策信任程度的共同约束,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政策信任程度越高以及财政补贴方案的边际补贴水平越高,“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就越有可能实现。由于养老金必须在个人退休之后才能领取,造成养老保险强制性储蓄的流动性较低,因此,在强制养老保险和私人储蓄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个人会更偏好于流动性较强的私人储蓄。

(二)中央对各地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资金效率低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内部地区地方财政实力分析了解不足,没有确切地掌握其地方财政的实力,中央政府只采取了一视同仁的补贴政策对各地进行补贴,有些省份老年人口抚养负担沉重,地方财政实力不足,中央财政补贴较少,所以农民的补贴就少之又少。从农民的养老需求来讲,在物价飞速上涨的当今,55元的基础养老金如杯水车薪,根本起不了多大的作用。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力度依旧相对较弱,而且中央政府对东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只补助50%。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中央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投入不仅不够充足,且分配很不均衡,这些情况的发生,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能力有关,使得农民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财政补贴政策可持续效应

1.积极效应

财政补贴政策在“新农保”制度中的应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养老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资金问题,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是“新农保”制度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民充足的有效需求和政府能力范围之内的有效供给相对应,“新农保”制度就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不断的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真正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也真正让农民享受到作为国民的最基本权利。

2.新农保中养老金替代率较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农民退休时的养老保险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平均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从广义上来看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主要包括农村个人账户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社会统筹基金替代率及家庭替代率,从狭义上看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人账户替代率和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当今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里,物价在飞速的增长,而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在增长,但是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会逐渐降低。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只给予人均55元的补贴,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的农民来说是笔不小的收入,但是对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并无多大的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对于新农保参保的心理预期,大部分农民参加新农保制度,主要是为了60岁以后能够每月领取其最低基础养老金,如果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太多,基础养老金的金额太少,使广大农民心理产生较大的落差,那么必将影响广大农民对新农保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健全新农保法律制度

目前新农保的实现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是该文件存在制度效力过低和约束力低下的问题,所以为了提高制度的效力性和约束性,中央政府要随着各地的试点的真实情况,对新农保制度制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约束和规范新农保制度财政政策的实行,使新农保能更好地实施和推广。尽快固定中央政府财政责任,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中央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的财政支出增长机制,保证中央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同时也要加紧制定和出台关于新农保制度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新农保制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财政监督的效力,进而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责任

中央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在新农保制度中的主要责任,要承担新农保制度中最终的风险,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财政担保机制,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为新农保制度的稳定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由于各地农村居民的数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财政收入的差异,各级地方财政的财政支付压力也有大有小,对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补贴的分担额度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县农村人口的数量,合理的划分财政负担比例。在财政收入水平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级政府可以多承担一些财政补贴的责任,在比较贫困的县可以相对少承担一些补贴责任。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设定承担的比例,然后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和管理,制定出一个最低限度。

(三)完善财政补贴激励制度政策

在新农保制度政策的推广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财政补贴政策激励效应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此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农民多缴费、长缴费,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央应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使农民人均纯收入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有所提高,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农民来参保。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各省应积极响应新农保政策中多缴多得的号召,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不同的方式宣传和鼓励农民多缴费、长缴费,激励农民结合自身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使参保农民尽可能多的获得基础养老金。

(四)加大对“新农保”财政投入力度

第7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 生产者 地理环境

一、河北省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户保险意识弱,不愿投保

通过对河北省27个村的部分村民进行调查,部分农民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相对较低。长期以来的农业补贴与农村救济,让农民形成了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他们认为,不参加农业保险同样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保障,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产品,当发生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还不如未参保的人从政府获得的救济多,而且,一旦参保,政府会认为他的风险有保障,从而在一些救济措施的确定上会倾向于未参保的农户,这样,农户对参与农业保险就没有了积极性。而有的农民根本不知道农业保险,也不知道如何办理投保手续,更不知道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种植和养殖收入“全凭运气,如果投保了没有发生意外那保费就白交了”。由于根本没有保险意识,就很难将农户受风险的威胁转化为明确的保险需要。还有一些农民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这种认识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极大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承保难、理赔难,保险公司不愿开展业务

从事种养业的农户都是在农村,大多投保农户规模不大,理赔程序相对复杂,灾情结果往往难以判断和估算,投保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加之农业保险业务性强,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既要掌握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也要具备植保、土壤、耕作、育种、畜禽疾病防治等各种养殖知识,目前基层保险部门通晓这些专业知识的人才匮乏,保险公司经营考核目标重,责任追究制度严,经济效益要求高,而从事农业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

(三)农业保险种类单一,经营公司少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首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很少。由于经营上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望而生畏。目前,仅中国人保和大地产险河北分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其次,险种不足。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农业生产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

(四)农业保险缺乏国家法律与政策支持

一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属政策性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河北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没有强硬政策支持,还没有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削弱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二、解决对策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这项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广与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农民对保险知识的贫乏,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之一。因此,要通过各过途径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比如河间市农业局通过《河间农业》栏目把农业保险知识做成电视专题片,在当地电视台播放,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由各级农业部门联合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同时要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合作社在农民之间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认识,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代表农民,跟保险公司进行多方面的协商,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适当提高理赔标准

勘赔定损是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技术性工作,不能马虎和草率,必须认认真真、实事求是,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业、财政等部门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优势。

(三)适时创新“三农”保险新产品

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农业生产的地域性、结构性、差异性,开发出不同消费档次、不同保费标准、不同种类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与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种植、饲养和水产养殖业,农用机械等保险产品,通过丰富和完善三农保险产品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产品、服务创新以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地域范围,使农业保险种类多样化,适应农业发展的广泛需要。

第8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河南省;农业固废;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1-76-3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Guo Xuebai Lv Hui Fan Wanxuan

(Zheng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1400)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resourc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utilization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Reduction, recycle and harmlessness" are taken as the main principle, referring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dvanced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ncept,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reductive, resourceful and harmless”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s in Henan Province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harmlessness; reduction;resource

中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至关重要。当前广大农村的农业固废呈现出数量大、分布散、品质差、危害多等特点。随意丢弃、就地焚烧等污染环境情况随处可见,整体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在农村, 农业固废的传统处理方式主要是靠“垃圾堆”形式收集和堆放,然后再进行简易沤肥处理。较为先进的农村地区会设置垃圾收集点、实行上门收垃圾或建造沼气池等。但实践表明,由于受到资金短缺、环保知识匮乏、政府重视度不够、技术水平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农业固废污染仍然比较严重。在相对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其农业固废一般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随意堆放,侵占土地,污染水体,破坏村容村貌,产生恶性循环,使原本落后的经济局面更加不堪重负,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固废产生量惊人,这些数量巨大的农业固废在多数农村地区仍是粗放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对当地甚至更大范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因此,综合分析河南省农业固废利用现状,参考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现农业固废“三化”的处理目标,切实解决当前恶劣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从而迈出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关键一步[1]。

1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现状

农业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畜禽粪便以及农资废弃物(肥料袋、农用膜)等。农作物秸秆及禽畜粪便是农业固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文探讨对象,在河南省,其产量和分布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玉米和小麦作为河南地区主要农作物,每年产生大量农作物秸秆,河南省则成为华北平原上典型的农作物秸秆产生地。河南省当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是肥料化和饲料化,主要用于沤肥、燃烧取暖或饲养家畜。但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河南省整体城镇化进程加速,大量秸秆废弃或者焚烧,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另外,河南省畜禽粪便数量较大、养分含量较低、含有较多的致病菌等特点,给局部地区的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无害化处理十分迫切。目前河南省部分地区禽畜养殖业虽正逐步走向集约化,但养殖规模以中小型为主,而这种模式下的养殖业并没有完善的配套处理废弃物的设施。河南地区大约90%的禽畜养殖场配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处理设施均以简单过滤、存放为主,废水达标率很低。养殖场禽畜粪便的处理大多以节省成本为主,开展沼气生产和利用周边农田进行自行消纳,成效尚可。河南省农业固废除了秸秆和禽畜粪便外,还有塑料薄膜、枯枝败叶、蔬菜果皮等,但是数量相对来说不是太大,但随意丢弃现象亦很严重。可见,河南省农业固废整体“三化”处理程度较低,提升空间较大。

2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固废“三化”利用整体情况不明晰

河南省农业固废年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利用现状、环境污染程度等情况,没有确切的记录数据,常依据农作物产量和养殖业规模进行估算,精准度不高,且各个部门统计的数据也有出入,难辨真伪。另外,地方乡镇农业固废当前的处理处置方式、消纳利用量及利用的途径和比例等具体应用情况没有量化,也没有估算的标准统计数据。可见,河南省整体农业固废的量化指标体系均停留在粗略的估算上,导致农村农业固废“三化”处理存在盲目性,制约着政策法规的制定,限制了国内外先进处理技术的推广试点。

2.2 农业固废“三化”处理技术落后,科技普及率低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有着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的传统,堆肥技术、沼气技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得以普及,在很多乡镇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沼气产气率低、微生物菌种筛选存在瓶颈、设施设备落后、氮素损失量大。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部分农村家庭沼气池废弃,制约着农业固废的“三化”处理,使一些传统技术不能得以继承和发展。另外,河南省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力度不够,缺少知识产权自主型技术,且适应性强和推广价值高的技术更少,尚需进一步研发。有些传统再利用技术虽得到了发展,经过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仍缺乏试验改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固废的有效利用。

2.3 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法规不健全

农业固废资源化再利用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长期城乡二元化发展导致环保法律法规针对城市发展而忽略了广大农村,环保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河南省地方环保法规条例不全面,现有的国家与地方政策法规仅从环境保护角度强调农村固废的处理方法,除对极少数农村废弃物有所涉及外,多数农业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没有具体的法规所依。存在着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可操作性差、管理手段单一、概括性义务多、强制性措施少、权利规定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比如农业固废的监测、监管、预测、预警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现有的农业固废综合利用政策虽通过减免税项来鼓励积极利用,却未建立强制性措施,缺乏处罚条例。农村固废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政策法规缺失,导致农村结构日益复杂的农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难以开展。为促使农村固废处理综合立法,激励与约束并重,防与治统筹发展,河南省亟需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2.4 农村经济结构落后,农民群众对农业固废“三化”处理重视程度不够

河南省农村农业固废大量搁置、处理不力,与人们长期经济落后形成的邋遢生活习惯,以及环保意识相对薄弱有很大关系,人们对农业固废的资源化特性认识不清,多数农村没有专门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农村地域辽阔,致使农业固废分布相对分散,对农民现有物质生活状况影响较小,不足引起农民群众的重视。

再者“仓廪实而知礼节”,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需要资金的支持,然而广大农村整体经济基础差,农民遭受经济束缚,使得农民固废处理的主动性较差,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遭遇瓶颈。

伴随着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农村也逐渐实现机械化作业。“三农”问题虽得到明显改善,但农业固废处理仍存在很多问题。倘若不能妥善处理农业固废,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对农业固废“三化”处理势在必行。

3 河南省农业固废“三化”发展策略

3.1 从技术层面上讲

o害化作为核心,是根本。农业固废中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含有大量致病菌,使其无害化后转化为资源,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有利于保护农业环境,对河南省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体系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减量化作为前提,是首位。农业固废全过程管理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在产生的源头、过程及其终端对其加以处理,实现物质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减量化。资源化作为目的,是终端。农业固废的资源化处理,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就河南省而言,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可向能源化、肥料化、基质化、饲料化、材料化等方向发展,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很多,也趋于成熟。例如秸秆直接还田培肥土壤;秸秆过腹还田技术,利用氨化或碱化技术处理秸秆后喂养牲畜,可节约大量的精饲料;利用农作物秸秆与畜禽粪便进行好氧堆肥技术;利用秸秆堆肥制造有机复合肥技术;秸秆气化制造燃料技术;利用微生物菌株开发秸秆动物饲料技术;利用秸秆生产包装材料、填充材料、育苗容器等成型机械技术;利用玉米秸秆皮造纸技术;利用玉米秸秆皮替代木材生产纤维板、高密度板等建筑和装饰材料;利用秸秆、稻草、玉米芯、豆秸、棉籽壳等农林产品的有机废料进行食用菌栽培等[2]。利用生物厌氧发酵技术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工业化处理经高温堆肥后生产肥料或沼气发酵制作饲料,均是较为彻底安全的处理方式,无明显二次污染,处理后的产品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和运输,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科技含量相当重要。河南省应加强农业固废的处置与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及引进,研发一些实用性强、处理费用低的技术措施,同时引进一些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农业废弃物因地制宜地进行“三化”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达到农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

3.2 从管理层面上讲

3.2.1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采取原材料的闭路循环,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新农村经济发展,走农业循环经济之路,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生态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工农业循环经济链条,加强资源循环再利用,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农业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实现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例如,建立“秸秆-菌类-饲料-粪便-回田”秸秆基质化循环利用生态农业模式、基塘循环农业模式、农业-加工业模式、以传统种养殖业废弃物为原料开发生态经济园区的农业-旅游业模式等。

3.2.2 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的财政投入。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环保的重视度大大提升,对重点污染村庄进行了综合整治,但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一味重视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资力度,相比较而言,对广大农村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村环境资金需求缺口仍较大。在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应推行农村环境管理筹资机制,将农村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农村环保监测、防治和管理等支出一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加大环保专项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排污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比例,完善农村环保投融资相关税收优惠、贴息等激励政策。

3.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有诸多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防治的较少。在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农村自身的特性,修改、完善或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适宜在农村施行。另外,法律草案拟定中要充分征求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法制、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农业固废处理的法制化、产业化创造条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众行为,为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以法律制度来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并要求环境参与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3.2.4 加强政府环保宣传和教育力度。新农村的建设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大幅度提高,但大多数地方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专业知识薄弱、环保意识淡薄。因此,需加强对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环保技术培训,加大农村地区农业固废“三化”处理技术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环保的专业素养,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农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的观念和技术进一步深入人心,增强执行力度,最终使每个人都能合法地处理处置农业固体废弃物。

4 结论及建议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做好农业固废的“三化”处理是农业固废污染控制与再生利用的主要目标。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南,当地政府应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农村地方组织根据自身固废产量和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理念,因地制宜,优选最佳废弃物收运及处理模式;科技工作者应加大对农村固废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行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固废管理力度,采用多样化行政奖惩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引入市场和监督机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有力推进农村农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当然,农业固废的妥善处理处置还需广大农民自身重视和努力,提升环保素养,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第9篇: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十二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展望。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又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个滞后的最薄弱的环节,被看做是深化社会保障改革中最难解决的热点问题。十七大提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而随着国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中国“十二五”时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将步入快车道。尽管,在新形势下“,新农保”有国家的保驾护航,但它的圆满实现,还面临着诸多障碍。

一、当前中国“新农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是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期间,在集体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统称。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中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村养老保障开始向社会化方向迈进的标志。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基本历程大致经过探索、试点、制度化、分类推进、改革创新等阶段。2009 年 8 月 18 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9 月 1 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方案),这标志着中国在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中国现代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资新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方案实施以来的数据显示,从2009年开始试点,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纳入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03 亿,其中,约有 2 863 万 60 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享受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制度覆盖面达到 24%[1]。但是“,新农保”在试点推进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缺陷。

1.新农保全面铺开有很大难度。首先,新农保支付标准低,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按照现行的物价水平,55元很难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如果按照一人一年交 100 元,国家补贴 30 元,交足十五年以后,个人账户积累额 1 950 元,按照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每个月领取 14 块钱,即使按照最高档次每年交 500 元,十五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取 57 元,加上国家基础养老金55 元,最多每月也只能领取 112 元,实际的养老保障功能难以真正发挥。这对于参保意识不强的农民来说,其积极性更低。其次,新农保的设计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忽视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两大群体,使得制度的有效覆盖面进一步降低。

2.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是资金筹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金筹集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 由于“新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对地方政府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可持续性筹资存在风险,最大的难点是集体补助能否落实。一是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集体补助的压力难免转嫁于农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没有财力进行“新农保”补助。二是地方财政补贴也存在隐患,对于财政情况不好的地区,财政补贴压力显而易见。三是由于公共卫生、医疗技术的改进和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未来农民死亡率将降低,寿命增加,政府是新农保的主要出资人和最终担保人,其所承担的聚合性长寿风险加大。目前,中国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领域存在缺位现象,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的问题。

3.统筹层次较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新农保”是以县级为单位开始试点,统筹层次也局限在县级。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和基金运营也不同,就会出现各地制度多样化和碎片化趋势,同时基金保值增值也受到制约。具体表现在:(1)统筹层次过低,就无法进行资金调配使用,导致各地负担苦乐不均。(2)统筹层次过低,还会导致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过多、监管成本较大等问题。基金管理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当前,由于近年来社会大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率水平持续走低,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很大的压力。

4.可能出现对农村居民间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问题。尽管,“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但也有可能出现对农村居民间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问题。原因是,“新农保”设计的缴费标准是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2]

。农民本身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是,只有富裕的农村居民才可能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这样就会出现农村部分富裕的居民缴费越多,地方政府补贴也越多,最后得到的养老金也越多,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实现“十二五”时期“新农保”事业愿景的对策。

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考虑农村社会分层、文化、伦理、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因素。随着农村银色浪潮、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等因素进一步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把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 2010 年 11 月 1日零时,全国内地人口总数为 13.4 亿。其中 60 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总数 1.79 亿,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 8.87%,绝对数接近 1.2 亿,老龄化进程加速,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城镇[3]。“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然而,中国是在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相伴随,与城乡差异、区域差异、收入差异扩大相重叠,与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文化转型相交织,给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增加了新难度。为此,本研究提出六项解决对策:

1.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的筹资责任,解决资金难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应该多种形式解决资金难题。从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看,中国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分担比例一般是4∶3∶3,即省级财政负担4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 30%。这种支出责任划分,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问题不大,但在贫困地区,不少县级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要这些贫困县拿出配套资金来实施“新农保”难度较大。为使“新农保”顺利实施,应根据中国现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安排和支出责任安排的定位,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应为5∶3∶2,即省级财政负担5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 20%。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上述分担比例是比较恰当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各级地方财政可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对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一些还处于“吃饭财政”的地方,省级政府还应加大对这些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这些地区的“新农保”顺利实施[4]。

2.健全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处于经济上的重大变革时期,变化中的经济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也具有不稳定性,农民对政府出台养老保险信任度不高,对国家政策的频繁性变化不知何去何从,这就要求国家对于农村养老有一部稳定性的法律,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农民们都会积极主动投保。同时,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公民和政府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要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尽快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实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3.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转变养老观念。改变传统观念是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基础。广泛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要解决部分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由于“新农保”提倡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不强行实施,这就可能还会出现部分农村居民由于个人的“短视行为”,只顾现在消费,不管将来保障而不愿意参保。如何解决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是“新农保”面临的一个难题。政府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且把引导社会公众向社会化养老倾斜。向农民宣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既可以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也可以减少子女将来的负担,从而使广大农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转变,使农民真正认识并体会到养老保险与他们的切身生活息息相关,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想使所有农民都能理解、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农民转变思想,由“要我保险”向“我要保险”转变[5]。

4.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新农保”从一开始实施就应该提高统筹层次,而且现阶段实行省级统筹为好。“新农保”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碎片化”现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金。如何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难题。目前,国际上社保基金投资的去向有四种:债券、股票、不动产和实业投资。多数国家的投资集中在前三项。投资股票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内 a股也难以独善其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应该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收益性。我们一方面可以引入商业性机构,让其竞争来获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工作。在商业性机构对养老保险运作的过程中,政府要通过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宣传,不断的增加政策性收入,获取捐赠和赞助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经营性收入来辅助养老基金增值。此外,在基金营运过程中还要注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在不影响基金总体安全的前提下,将少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行业,这部分投资风险虽大但收益率高,增值作用非常明显。

5.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提高养老基金管理、监督和营运,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农村养老保障金应当实行收支分离方式,由公民个人、村委会及政府部门共同监督,面对社会公开,允许农村集体或个人的上访查寻和校对。在监督上,乡村精英应发挥着巨大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应充分尊重地区差异,以地域差异为划分标准分类推进养老保险的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公益事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从发展趋势分析,依靠农民自身及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基本途径。但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区之间的农村养老模式、保障水平不一,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搞“一刀切”。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积极建立适合自身程度的基础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风险;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该再根据各地区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生活消费指数等指标加权计算出相应的缴费层次,所有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对应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层次确定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因此,在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时,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性等,立足于农村实际,区别对待,合理制定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目标、标准等,稳步、适度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农保实现农村养老社会化是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除了上述对策之外,还要注意解决新农保与其他保障制度衔接不畅问题。众所周知,为保障新农保的畅快实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仅有政策是不够的,还要尽力减少管理漏洞,尽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防止出现衔接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保证制度的整体性和长期发展的统一性,防止新农保碎片化。最后,一支有效而清廉的新农保队伍是完成农村养老社会化是系统工程的生力军。为此,要加大对农保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力度,提高农保专干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型农保工作的要求,最终实现“十二五”时期“新农保”的事业愿景。

参考文献:

[1] “十一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状况:31 省区市出台老年人优待政策[eb/ol].人民网,

[2]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eb/ol].

[3]马建堂解读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eb/ol].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