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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计算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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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计算方式

第1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武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标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普惠制养老保障的新时代。然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试点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2009年9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这一制度是保障9亿农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须要有长远考虑和科学计划。《指导意见》确定的新农保政策是在总结我国20多年农保制度探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创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毕竟是一个指导意见,它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候,要方向正确、方法合理、手段得当,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新农保的社会保险特征

如图1所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这是新农保两大创新之处。它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人的原则和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之一。

新农保制度的定位是社会保险,而且试点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那么,在制度实施中就要检验是否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如果现行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偏离了这个方向,违背了这个原则,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要重蹈老农保的覆辙。

首先,基础养老金应该无条件发放。这样才真正做到公共财政均等化,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尽量取消个人缴费和子女参保等捆绑式条件,否则就要歪曲新农保的真正性质和价值。地方财政的补贴也应该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励机制的部分尽量减少,应保持在所缴保费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20%左右,更多用于给全体农民的支出,让农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解决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差异。

其次,要体现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尤其要重视那些收人低的农民。新农保政策关注重点在于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对于贫困、家庭结构失衡、生活负担过重的农民最具吸引力。但现实生活的窘迫使他们虽然渴望纳人新农保体系却无力加入。现行农保有偏重有能力缴费群体的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

最后,由于新农保的最大创新是引入了财政兜底的基础养老金,保证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础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要先在10%的县试点,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把本来要体现公平和普惠的制度变成了造成地区差异的制度。所以,这种以公平普惠为原则的制度不应该试点,即使试点也不能时间过长。要尽快实现全覆盖,避免造成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

新农保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没有具体规定,在监督方面,也强调政府各机关的功能和责任,归根结底是在基金监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不论怎么管理,怎么监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议各地在运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可以考虑制度统筹在县级,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实现省级管理。在省一级统一聘请专家组制定运营计划,管理监督运营。

另外,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新农保制度的最大“软肋”。从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2. 74 %,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远远跟不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的形式计算,到2009年1月,实际上已经贬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会随着制度的普及而扩大,基金额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证保值增值,其亏损部分只有政府财政负担,或者由农民负担。但是不论谁来承担都会减少制度的吸引力,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资运营,40%用于风险准备金,其收益率达到了4. 5 %,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上达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虑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问题的困难,可以考虑用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老农保中,政府补贴2. 5%的利息。这种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随着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问题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补贴可以考虑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农保制度从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施开始,就是社会经办机构中的弱势群体。表现为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能力差等大问题。现在开始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农村地区。它将是我国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由于制度内容不同,农保无法和城保建立同样的运营体系,所以,农保就要首先在机构建设上,有一套适合农保制度实施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制度的普及,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县级农保机构能力建设是最重要的。机构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农保人才培养、普及宣传、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等都要同时加大投人力度。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村社保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尽快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乡和村一级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把每个环节的机构和人才都准备好,才能使制度顺利普及,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各级政府应该把农村社保机构的人员和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给出了现阶段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计算方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养老金浮动机制。包括保费的浮动和养老金的浮动。如果能用地方财政的补贴来建立本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基金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精确的计算,年度财政结算和养老金调整机制都需要专门人才和适当的方法来计算,应该有这样的人才机制和技术机制来支撑本地区的农保制度运营。新农保制度本身包含许多需要算清楚的账。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并且能够简单计算出来的是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实现基础养老保险覆盖全国农民。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的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一个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的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五、建立对新农保试点的评估和监控制度

虽然国家颁布了《指导意见》,可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运作的经费不足、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化、人才培养、机构体制的改善等。一个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时调查研究试点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并加以改进。同时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保证试点顺利,尽快普及。

六、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农保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确之后,要与其他制度更好地衔接。比如与五保户制度、农村低保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其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领取低保的农村居民,是把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叠加在低保金之上呢,还是只能领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领取其中之一,那么,他们应该领取低保还是养老金?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策,各地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农村居民来说,领低保比领基础养老金合适。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额比基础养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户还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临时救助。而如果放弃低保去领养老金,就会失去各种叠加救助。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农民每个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财源和低保金一样来自税收,所以,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基础养老金比低保金高,应该停止低保金,而领取基础养老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低保金比基础养老金高,基础养老金相对较低,建议不退低保,领取低保金,保证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当基础养老金达到更高额度,能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让低保人员强制退保,去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

另外,新农保与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也是要尽快做出决策的。最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这为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农保结构和城保结构存在根本区别,衔接起来要有一定难度,衔接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总之,整合农村社会保障资源,合理分工各个子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是新农保制度实施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七、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第2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对策

一、问题提出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而关键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超过总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现在及将来的生活习惯、方式与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阶段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上面,并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更多是的从宏观层面上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而对某一个区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涉猎甚少,尤其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域——县域更是如此。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因此,以浦城县为例,调查并掌握浦城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积极寻求浦城农村养老办法的对策举措,对完善浦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与特征及其意义

(一)新农保的内容及特征

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低水准起步,筹资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载力相互适应;二是考虑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农保具有支付结构和筹资结构两方面的创新,支付结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筹资办法;筹资结构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二)新农保试点推行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惠农民生政策,无论是从社会和谐进步角度,国家经济发展角度,还是从农民心理结构角度都有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为起建立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有利于鼓励农民给更多的消费,进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解国家的整个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压力;据有关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三倍以上。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直接增加老人收入,减少贫困老人的数量,有利于缩小城乡老人的收入差距,从而改善农村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减少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老人的家庭地位,促进家庭和谐。目前农村老人到了一定年龄完全成为子女负担,受到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因素所致,新农保增加了老人的收入,可以降低老人对子女的依赖,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

三、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浦城县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11年4月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基本全覆盖所有农村农民的形式,新农保筹资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目前全县统一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元12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实行缴费补贴和待遇补贴双向补贴制度,个人缴的越多,补贴标准越高;个人缴的年限越长,政府补贴越多。这种政策的施行也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显示,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174894人,已参保人数169084人,参保率达96.68%,社会发放率100%。

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工作的开展。为深入了解浦城县新农保存在的问题,本人在浦城县的农户中进行了随进的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农户的收入情况和消费模式,参保缴费档次等。所设计的调查问卷一共涉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18个问题。调查显示,主要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12个档次,大多数参保人员都选择低档次缴费,基金积累数额较少,达到养老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较低。

二是适龄参保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顾虑,看不到回头钱;二是不着急,等到了45周岁以后再说;三是在观望,你不缴我也不缴;四是缺动力,感到政府补贴太少;五是年龄小,今后参加企业保或农保不确定等等。目前持观望态度的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的农村居民。这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多外出务工,并不在家乡,而他们是整个家庭成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决策者,因此如何使这部分人及时了解新农保政策尤为关键。对于跨期很长的养老保险,年轻人的参保意愿本来就比较低,而新农保对45岁以下的居民要求的缴费年限为最低15年,加之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不足,出现这一现象比较正常。随着这部分居民年龄增长,随着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他们的参保意愿会更强烈。

三是新农保的养老金额不足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档次的参保人比例最多,特别是60以上的占83.3%,45-59岁所占比例为61.8%;越是青年一代越能领会多缴多得的好处,他们会倾向于选择其他档次。养老保险水平太低,起不了保险作用所占比例最大,对政策不了解和有子女赡养或足够自养的次之。他们对收益程度的感觉一般,所起作用很小,所占比例达到76%,没感觉的18.5%。

四是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还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不够,仍然当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农民受获取信息通道和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只是盲目地随从参保,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没有知晓;部分农民受过去“老农保”的负面影响,担心政策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部分农民认为规定的缴费标准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年轻农民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等等,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此外还有因征地拆迁、村级组织换届等原因形成的隔阂户、老上访户,因尚未意识到新农保的好处,有意阻碍乡镇和村协理员开展“新农保”工作。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隐含的问题及浅谈完善策略

任何一项制度在最初的试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问题,即使在新农保全面铺开之时,也会出现例如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机制等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试点全面推行之时,借鉴老农保的经验教训,端正态度,关注关键,破解难题,切实达成政策试行的目标。

(一)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及个人参保金保值增值问题

1、新农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十五年是新农保政策规定的农民最低参保年限,这就预示着新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里将逐步积存起来一大笔资金,如果将这笔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不会受到各种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损坏资金的收入平衡,因而 如何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这笔资金,确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关键。通常的做法是将个人账户投入到各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项目中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资金等等。总之要做到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目的。

2、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我国目前采用的确立收益额度的方式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同的算法,也即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个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20元,加上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55元,年满60周岁的农民在新农保制度下每月可领取175元的养老保险金,对亿万农民来说,这是国家重大的强农惠农政策。

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换句话说,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给予农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但十五年后等到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同样的100元却已经失去了在当前社会的购买力,也就失去了当前的对农民养老的基础性的作用,这需要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认识。

鉴于以上这种隐含的问题,各试点单位要防患于未然,积极探索,设法依据当地实际运作情况,建立动态的计算方法。例如,可根据几年的该地区的经济报告数据,找出参保金额和当地消费水平指数之间关系的规律性,建立模型,得出函数关系式,这样就可以以当年的当地消费水平指数来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地方财政支出的标准,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新农保政策,以保证农民养老保险的受益额度的实际购买力的现实价值,从而保证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质量。

(二)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新农保基金安全,主要是指新农保基金的运作机制的规范化和新农保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的低风险化。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就必须是养老金的管理尽量的透明化、科学化,降低宝贵财富流失的风险。因此就要求各试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互动协作,构建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政府应主动自觉实行阳光账户工程,除了定期进行新农保基金状况的公开之外,应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定期审查农保金账户和保值增值情况,并向区域内的农民公布。公民监督委员会的构成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员,可通过聘请等方式产生。其他成员可由公民组织推荐,通过民主方式产生,以体现公开化、平等化的特征。

3.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足,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保证领取养老金人数的精确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三)探索最需要新农保却无力参保问题的解决途径,确保新农保政策涵括最需要群体。一般而言,农村中对新农保最为关注、最为需要的群体,是农村中相对弱势的贫困者,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现实农村养老保险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数是比较发达的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村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成太大的问题。未来养老将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未覆盖到的不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村民。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

政府应加强整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新农保试点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加大财政投入,富裕地区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贫困地区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计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既能提高农民参保缴费的水平和将来养老待遇水平,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又可增加基金来源和抗风险能力。

当然,新农保的试点阶段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以上所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间的三方筹措额度比例的确定、地方政府筹措部分来源,以及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时对农民变向的剥夺等,均会影响新农保政策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德政工程,做好这一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最终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建立基金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改变过去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观点,所以专家、公民组织、农民群体和政府应加强沟通,多元参与试点工作,方能够为新农保在全国的推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与缺陷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经济,2009(03):152-154

第3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第4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亮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芙,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鳃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墉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 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 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 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第5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限制;制度改进

中图分类号:F2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67-02

一、引言

农民工①作为拥有农村户口而进城务工的社会流动群体,在为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却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难以享受因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过去,由于这一群体的流动性较强,社会保险特别是需要长期在同地区缴费的养老保险,对这一群体的覆盖面非常低。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每年各地农民工退保潮屡见不鲜。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转移接续问题从制度上已经得到解决。然而,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否真的得到调动却还有待商榷。基于我们在珠三角实际调研的结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尽管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因素,其参保意愿依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现期消费不足、收入较低,对养老金未来保障效果的质疑以及现阶段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其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

二、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因素分析

(一)收入水平与支出负担的矛盾

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都属于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不光自己需要花费,还承担着赡养、抚养等责任。农民工工资中可用于个人灵活消费的比例很低,多为刚性支出。受到收入的限制,现期养老意愿受到限制。此外,据《广州日报》的报道,2010年仍有16%的农民工工资未达到省级最低工资标准,收入限制成为制约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2010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917 元左右,而当年广东省社会平均工资为3363 元,前者所占比例不足60 %。②这意味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若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需要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费用,尽管他们的工资水平并没到达到这一缴费基准。这无疑给低收入群体增加了负担,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线下的群体,特别是最低工资水平的群体缴费压力非常大。因此,在目前阶段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水平从支付能力差异上来说并不十分合适。

(二)预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

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养老金保障效果的质疑。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两部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相当复杂,难以理解,且年限较长,使得农民工无法了解确切的未来利益。同时,由于通胀压力增大,而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过低,未来养老金保障效果的不确定性更加显著。

以2010 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1917元为例,③假定男性务工人员在15 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3 363+3363*0.6)/ 2*15*1%=267.36元。而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3363*60%*8%=161.42元(因其平均工资未达到社平工资的60%,故按照最低缴费限社平工资的60 %为核定基础处理)。按6%的年利率计算,15年后,个人账户共累计4 6943.96元,则其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6943.96/139+267.36=605.09元。以目前的情况来看,600多元的养老金尚且不足以满足每月基本生活需要,15年后能起多少作用也确实值得怀疑。

而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农民工近几年工资虽然有了一些上涨,特别在珠三角地区结构性上涨明显,但还是很难逆转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此外,农民工还面临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低等问题。近几年CPI的涨幅一路走高,购买力的下降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他们对于未来养老金的预期更加消极。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矛盾

2010 年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决了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打工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境,但针对农民工最终返乡养老后的情形仍然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缴费不满15 年的农民工,按照城镇与城镇之间转接的《暂行办法》来看,未来的转接办法更可能的还是只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但由于城镇和农村养老金发放水平差距过大,农民工返乡后,很有可能面临“高付出、低回报”的局面。

如果农民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直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但缴费数额低,年缴周期还更适合农民工领薪方式。尽管直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水平偏低,但如果采取上文所提到的可能转接办法,转续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又如何呢?

采用目前的计算方法,在不考虑通胀因素和政策变更的情况下,一个月收入为1917元左右的20 岁男性在岗农民工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应缴费3 3 6 3*60%*8%=161.42元,那么他缴满10 年返乡时个人账户中有161.42*12*10=19370.4元。如果这位30岁的农民工返乡后继续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1000元,那么他还将缴费1000*30=30000元。这位农民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5 5 +(19370.4+30000 )/139=410.18元。

而如果我们假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强制参加,农民工只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选择1000元,连续缴费40年到退休,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 5+1000*40/139=342.77元,与前者领取数额相差并不大,但前者却比后者多缴了161.42*12*10-10*1000=9370.4元。这中间的差额需要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十几年的时间才能领回补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取按月缴费制度,每月缴费的161元对于农民工在大城市的生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相比之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制度对于占农民工很大比例的建筑工等群体来说则更为适合。因此,按照现在可能的转接办法来看,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显然并不划算。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然而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覆盖,全面提升养老金水平至与城镇接轨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抛开观念、意识以及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费等客观因素,农民工的低参保率和高退保率恰恰表明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风险的预期并不看好,是针对不合理制度的理。由于目前政策对农民工的保障仍存在缺陷,因此强制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不合理的。

三、推动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性建议

(一)平稳过渡,对于低收入群体以鼓励参保代替强制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在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对于长期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一部分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生活开支大及长时间的缴费压力对于收入水平低、稳定性差的农民工来说确实是一项挑战。明确的付出与非确定的保障,对于这些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既然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在这个过渡时期,可以先实行鼓励性质的参保政策。对收入水平较高的则强制参加,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理念的推广和深化;对收入水平尚不足以负担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可允许其不参加,节省的保费可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在其基本生活得到改善后,再引导其参与养老保险。

(二)缴费机制灵活化,改善缴费基数

就目前的制度规定而言,尽管一个收入为1917 元(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的农民工每月仅需缴纳161.42元,但对于生活负担沉重的农民工来讲,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支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工资确定,因为涉及人数、行业种类较多,短期内想要整体收入水平有较大提升相对困难,而调整缴费基数则相对容易得多。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只有《暂行办法》实施。根据解读,颁布的暂行办法为原两个拟定办法的整合。可是不难发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提及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并没有在《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对于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来讲,固定缴费比例为8% 确实不尽合理,如果可以根据自身境况自选缴费比例的话,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农民工自愿参保。同时,为了避免企业省事而统一按照8%从工资中扣减,也可以根据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来收取保费,并允许愿意多缴费的农民工申请按较高一层的缴费比例。这将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三)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程序

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除了缴费数额,最关心的便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我国个人账户处于虚实结合的状态,很大比例是空账,在转接过程中除了转移实际积累的资金外,空账部分则需要由地方的基金来承担。出于对地方基金的保护,地方政府会有故意使转接过程复杂化以迫使部分农民工放弃转接养老保险关系的倾向。如若如此,缴费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后未能起到保障作用,将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增强转接程序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加强对地方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统一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的问题。完善转接过程,排除地方保护性的政策,化强制参保为鼓励参保,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本文所指农民工为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② 数据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告.

参考文献:

[1] 管永吉、赵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M].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论文集[A].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组委会,2008.

[2] 任宝宣.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J]. 劳动保障世界, 2010,(03):12-13.

[3] 张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J]. 劳动保障世界2011,(02):31-33.

[4] 黄国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新思考――基于工业反哺农业的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2011,(07)53-55.

[5] 郭平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10问答[J].农民文摘,2010,(02):6-11.

第6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一、目的意义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筹资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和义务对等;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家庭缴纳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起步,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筹资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入园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少年儿童按学年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至年。

(二)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1年个人缴费90元的居民,继续参保仍按90元缴费),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

上述人员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由省市区三级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至。

五、筹资方式

(一)城镇居民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由镇(街道)组织劳动保障经办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填写《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收取个人参保资金;

(二)学校、托幼机构以整体参保的方式进行,组织专门负责人员办理,将所有资料交至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区居民医保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将收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及时足额将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上缴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并将所收个人医保费缴纳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划入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住院就医。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可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1.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

(2)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2.在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方法由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

(1)成年居民。

①5000元(含5000元)以下,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

②5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5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支付60%、55%;

③15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5%计算。

(2)未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3.参保居民在区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4.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到10%;

5.继续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6.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居民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居民医保基金最低实际支付比例为30%。即:实际支付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最低实际支付比例的,按最低实际支付比例支付。

(二)转诊转院。城镇居民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市级)综合定点医院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区医管中心审批。起付标准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两个月内送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5日内向区医管中心报告。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两个月内送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四)门诊就医。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同一年度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

2.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同一筹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经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分别按50%、60%的比例支付。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七、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62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八、继续实行“一证通”制度

为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医保“一证通”制度,我区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市辖区内任何一所由市人社局公布的实行医疗保险“一证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时间安排

(一)业务培训。举办由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的全区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业务培训班,就筹资工作的业务流程、软件系统的使用等进行全面培训,做好筹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召开相关会议,采取举办宣讲会、张贴公开信、发放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为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中筹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集中办理。实行包保责任制,区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包保镇(街道),包保责任人员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解决筹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居民个人交纳资金顺利筹集到位。学生的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到当地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

(四)统计上报。各镇(街道)、学校将年度参保数据信息统计、汇总并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同时,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查缺补漏。各镇(街道)、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参保数据、信息,集中纠错,确保各项参保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六)检查验收。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民医保筹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筹资工作按期完成。

十、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年度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各镇(街道)、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筹资工作;

(二)区发改局要把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区宣传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及年筹资宣传发动工作,为筹资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区教体局要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宣传、引导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的参保筹资工作;

(五)区民政局要核实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信息,协助做好低保人口的参保工作;

(六)区残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口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七)区老龄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老龄人口信息,协助做好老年人的参保工作;

(八)区财政局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收缴资金和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九)区物价局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居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十)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全区参保居民户籍审核等工作,为筹资工作提供保障;

(十一)区统计局要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二)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快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步伐;

(十三)区药监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十四)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做好居民医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7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模拟与预测;基金收支缺口

[中图分类号]F842.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10-0082-09

一、问题的提出

基金问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乃至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城乡居保基金能否实现收支平衡是其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z2014{8号)的相关规定,城乡居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制度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现收现付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负担,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基础养老金部分)通常是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因此,对于基础养老金部分来说,只要财政补贴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就不存在基金不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基金收支平衡问题主要是一个财政支持能力问题,关于城乡居保财政支持能力问题,有许多学者曾经做出过研究,因此,这里不再探讨。本文主要研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

可能有人会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问题”是个伪命题。其理由是: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开始就是实账,是基金积累制的,城乡居民年满60岁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其个人账户中的钱,怎么可能会出现不平衡?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只看到了表面,没有看到本质。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确是基金积累制的,其一开始的确也是实账,但很多情况会导致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不平衡。例如,国发z2014{8号文件规定,“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终身”,而当前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为139,这一计发系数是否过小?若个人账户基金已经支付完毕而大部分城乡居民还健在,其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平衡便出现了。又如,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基金类似于商业保险中的生存年金和终身年金,城乡老年居民的死亡情况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即有一半人在平均余命之前死亡,另一半在平均余命之后死亡,在平均余命设置合理、个人账户余额不返还的情况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总体上是平衡的,但国发z2014{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又会导致个人账户的不平衡。

当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出现缺口时,有两种解决方案:其一是地方财政保底;其二是挪用年轻人(处于缴费阶段的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钱。前者会给地方财政造成负担,后者会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重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路,使得个人账户由完全积累制变成现收现付制。以上这两种情况尤其是后面这种情况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希望的是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能够实现自我平衡。因此,研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测算方法主要有个体法和整体法两种。个体法的研究对象是单个居民的个人账户基金,通常设定一个“标准人”,然后研究该“标准人”从参保缴费到领取养老金、再到死亡这一段时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进而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个体法的优点在于模型简单,计算简便,窥一斑而见全豹,观滴水可知沧海;其缺点在于,该方法只能反映单个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不能精确计算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整体收支规模。整体法的研究对象是所有城乡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基金,将其看做一个整体,通过参数设定和人口预测,模拟测算未来几十年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整体法的优点在于能精确计算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整体收支规模及收支平衡情况,但模型构建和计算过程较为复杂。

由于国家在2014年才统一实施城乡居保,目前关于城乡居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方面,如封、李梦伊(2010)[1],吴永兴、卜一(2012)[2],钱振伟、卜一、张艳(2012)[3]、薛惠元(2014)等学者均运用整体法来模拟和预测新农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尚未发现运用个体法来系统研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文献。本文将运用个体法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做出模拟、预测和分析,为评估城乡居保制度的可持续性提供量化分析工具,为城乡居保的推广和制度完善提供前瞻性的政策建议。

二、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

下面依据国发z2014{8号文件,运用个体法构建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

(一)前提假设

①假定一个“标准人”,此“标准人”在2014年的年龄为16岁(“新人”①),其开始参保缴费的时间为2014年。

②假定参保居民在每年年初按照自己所选择的缴费标准向个人账户供款,缴费标准所处的档次不变②并且缴费不中断(这里不考虑参保居民退保、断保和提前死亡等不确定因素),国家依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每年调整一次缴费档次。

③由于我国除了少部分城乡结合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基本上拿不出补助,城镇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滞后,对个人参保缴费的补助极为有限,因此这里不考虑集体补助和城镇社会资助的数额。

④假设政府缴费补贴在参保居民缴费的同时计入其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的标准不变。

⑤假定参保居民达到领取年龄后,在每年的年初按年领取养老金。

(二)精算模型

参保居民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总额M为:

M=C■(1+g)b-α-i(1+r)i+T■(1+r)k (1)

其中,C表示城乡居保开始统一实施年份(2014年)参保居民的年缴费标准,T表示政府对参保居民的年缴费补贴标准,r表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年收益率,α表示参保居民开始缴费的年龄,b表示参保居民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g表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

以R表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③,根据国发z2014{8号文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领取标准P为:

P=■=■ (2)

假定参保居民60岁时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居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

N=P■■ (3)

将(2)式代入(3)式,变形得到.

■=■ (4)

将(4)式化简得到.

■=■ (5)

因此,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与否取决于(5)式的计算结果。令A=12・■+1 。可知,若R=A,则M=N,此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若R>A,则M>N,此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大于支,基金出现盈余;若R

可见,从设定的“标准人”来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与否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b-α、缴费档次C、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g、政府补贴额度T无关,而与参保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eb和个人账户的收益率r有关。

另外,由(1)~(3)式,可得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盈余或缺口的数额为:

M-N=M(1-■)=

C■(1+g)b-α-i(1+r)i+T■(1+r)k・

1-■■■ (6)

从(6)式可以看到,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盈余或缺口的大小,除了受参保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eb和个人账户收益率r影响外,还受到缴费年限b-α、缴费档次C、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g、政府缴费补贴T的影响。

综上,(5)式和(6)式即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5)式的形式是作商,其优点是能判定出参保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是否收支平衡,但其缺点是不能计算出基金盈余或缺口的大小;(6)式的形式是作差,它既能判定出参保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与否,又能计算出基金盈余或缺口的大小。该精算模型可以进行广泛的实证应用,通过基本参数的合理假设,可以计算出任一个体(单个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

三、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模拟与预测

下面依据国发z2014{8号文件,在对基本参数做出合理假定的前提下,模拟和预测出未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

(一)参数设定

1. 开始缴费年龄与领取年龄

根据国发z2014{8号文件,对于假定的“标准人”而言,开始缴费的年龄(即参保年龄)α为16岁(2014年),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b为60岁(2058年)。

2. 个人缴费标准与政府补贴标准

根据国发z2014{8号文件,城乡居保作为全国统一的制度开始实施年份(2014年)参保居民的年缴费标准设有100~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个档次(这里不考虑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的缴费档次)。笔者于2010年在湖北省实地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农民都选择的100元缴费档次(见表1);相对于农民而言,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缴费能力更强。为便于说明问题,这里缴费档次C取100元和500元两个档次。相对应的,假定政府对参保居民两个档次的年缴费补贴标准T分别为30元和60元(这里不考虑地方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

3.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2012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Y0为16 241元④,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238.5元,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12.8%。显然,这个数据并不符合未来的发展可能。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这里直接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根据高盛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预测,2010年中国GDP增长率将达11.9%⑤,2011~2020年中国每年平均GDP增长率在7.7%左右,2021~2030年为5.5%,2031~2040年为4.3%,2041~2050年为3.5%[4]。据此,假定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g考察年限内均为5%。

4.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根据国发z2014{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R=139。

5.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收益率

国发z2014{8号文件规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计息方式的政策,此处仍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于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货币政策的作用,中国的法定存款利率进行过若干次调整,特别是1997年中国经济“软着陆”之前,金融机构一直实行较高的法定存款利率,因此,以改革开放以来历年平均年利率作为参数显然不具代表性。为此,这里的个人账户收益率取1997~2012年的平均值。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可以获取1997~2012年中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根据实际天数进行加权平均,可以求得1997~2012年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值为3.025%,这里取整数,假定养老金给付期间的年收益率r=3%。另外,按照成熟的经济实践,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一般不超过5%,基于中国经济趋于成熟的考虑,本文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收益率再假定为4%、5%。

(三)平均预期余命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这里仍然采用“标准人”进行分析,相关参数的取值为α=16岁,b=60岁,C=100元和500元,T=30元和60元,g=5%,r=3%,R=139,下面变动平均预期余命eb,看其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具体的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60岁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就越大。当缴费档次为100元时,根据2000年、2005年和2010年60岁城乡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测算,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分别为7 641元、8 992元和10 348元;当缴费档次为500元时,根据2000年、2005年和2010年60岁城乡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测算,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分别为35 943元、42 303元和48 679元,可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预期寿命(平均预期余命)不断提高,无疑给个人账户基金的平衡带来影响,且平均预期余命越长,基金缺口就越大。由于平均预期余命是一个事实变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缩小基金缺口、实现基金平衡的方法只能是寻求其他路径。

(四)缴费档次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缴费档次无法影响基金收支的平衡,但它会影响基金缺口的大小。这里仍然采用“标准人”进行分析,相关参数的取值与前文相同,下面变动初始缴费档次(C取值100~2 000元),对于低于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均为30元/年,不低于5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均为60元/年,看其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计算结果见表7。

从表7中可以看到,当初始缴费档次为100元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为10 348元,当初始缴费档次提高到2 000元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扩大至188 595元,在100~400元、600~1 000元缴费档次中,每提高一个档次,基金缺口增加9 328元,500元、1 500元和2 000元缴费档次下基金收支缺口额变动较大。由于基金缺口基数的不断增大,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基金缺口的相对变动比率呈现出先变小而后增大的趋势。可见,在城乡居保基金出现缺口时,城乡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基金缺口就越大。

(五)政府缴费补贴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政府缴费补贴与缴费档次一样,无法影响基金收支平衡,但会影响基金缺口的大小。这里仍然采用“标准人”进行分析,相关参数的取值与前文相同,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额分别为30~60元不等,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额分别为60~90元不等。下面变动政府缴费补贴,看其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具体的计算结果如表8所示。

表8显示,当缴费档次为100元,政府缴费补贴为30元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为10 348元;政府缴费补贴每提高5元,基金缺口增大170元;当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元时,基金收支缺口上升至11 368元。由于基金缺口基数的增大,其基金缺口变动的相对比例逐渐下降,从1.64%下降为1.52%。当缴费档次为500元,政府缴费补贴为60元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为48 679元;政府缴费补贴每提高5元,基金缺口增大170元;当政府缴费补贴达到90元时,基金收支缺口上升至49 699元,基金缺口变动的相对比例从0.35%下降到0.34%。可见,在城乡居保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缴费补贴越多,基金缺口就越大。

(六)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同样,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也无法影响基金收支平衡,但会影响基金缺口的大小。这里仍然采用“标准人”进行分析,相关参数的取值与前文相同,下面变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g,看其对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计算结果见表9。

从表9中可以看到,在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越大,基金缺口就越大。当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为2%、5%和9%时,100元缴费档次的基金缺口分别为为5 913元、10 348元和26 900元,并且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的提高,基金缺口额及增长幅度越来越大,当g从2%变动到9%时,M-N变动的百分比为从18.53%上升到29.40%。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为2%、5%和9%时,500元缴费档次的基金缺口分别为26 505元、48 679元和131 437元,基金缺口额及增长幅度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的提高而增大,当g从2%变动到9%时,M-N变动的百分比为从20.67%上升到30.29%。

(七)缴费年限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这里我们的研究对象还是“标准人”,其2014年参保,2058年领取养老金,但此时“标准人”的缴费年限不再是44年,而是一组数据。对于“新人”来说,由于国家要求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我们假定缴费年限n取值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44年,并且缴费年限n是从2014年起算的连续缴费年限,即参保人自2014年连续缴费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44年后就不再缴费了,中间不存在断保的情况。此时需要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模型做出修正,具体如下:

M-N=[C■■(1+g)b-α-i(1+r)i+T■(1+r)k]・[1-■■■] (7)

相关参数的取值与前文相同,下面变动缴费年限,看其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具体计算结果如表10所示。

从表10中可以看到,城乡居民的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就越大。当缴费档次为100元,缴费年限为15年、30年、44年时,基金缺口分别为2 846元、6 296元和10 348元;当缴费档次为500元,缴费年限为15年、30年、44年时,基金缺口分别为12 724元、29 006元和48 679元。由于基金缺口基数的增大,基金缺口变动的相对幅度在逐年下降。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个体法,通过构建基金平衡精算模型,对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做出了模拟和预测。通过模拟分析发现,未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存在基金收支缺口。其中,个人账户收益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60岁城乡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是影响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的决定因素。由于60岁城乡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是一个事实变量,因此要实现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其可行的方案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或提高个人账户收益率。

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缴费年限虽然不能决定基金的收支平衡,但却会影响基金缺口(或盈余)的大小。在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不平衡时,缴费档次越高、政府缴费补贴越多、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越大、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缺口(或盈余)的数额就越大。也就是说,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缴费年限虽然不能决定基金收支平衡,但却对基金的不平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政策建议

1. 适时调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从目前的人口预期余命和个人账户收益率来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139过小,这是导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主要原因。更何况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预期余命还有不断延长的趋势。因此,建议在城乡居保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应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进行适时地调整,例如,可以每5年调整一次。

2. 拓宽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提高个人账户收益率

按照2010年城乡居民60岁预期余命21.48测算,当计发系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要达到7.0727%才能实现收支平衡。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趋于成熟,未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达到7.0727%基本上不大可能,但如果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例,2000~2012年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达到8.29%⑥。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建议各省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省级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本省养老基金的管理;同时探索新的基金投资渠道,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如光电等能源项目)的投资、协议存款、购买国债、贷款合同等,适当的部分进入资本市场。

3. 尽快实现城乡居保基金省级管理,加强基金监管

首先,要尽快实现城乡居保基金的省级管理。这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基金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为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了便利。其次,要加强基金的监管。养老金是人们的“养命钱”,因此,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惩“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完整。

4. 明确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设立城乡居保风险储备金

这里的“城乡居保风险储备金”可以由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高于记账利率的差额组成。国发z2014{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令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这样在城乡居保基金开始市场化投资运营后,其投资收益率肯定会高于记账利率,这中间的差额可以进入城乡居保风险储备金。这里设立的城乡居保风险储备金仅用于弥补由于参保人的长寿风险而导致的基金缺口。当然,在城乡居保风险储备金支付完毕时,应由地方财政来承担保底责任。

5. 适时延迟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国民生命表显示,我国城乡居民0岁组预期余命由2000年的72.4岁上升到2010年的77.9岁,10年间上升了5.5岁,而2010年城乡女性0岁组预期余命达到80.3岁。在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情况下,适时延迟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方面能够增加个人账户收入,另一方面则缩短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利于实现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

[注 释]

①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称为“老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称为“中人”,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称为“新人”。

② 缴费档次一共分为12档,例如某个居民若选择最低档次作为缴费标准,一生中均选择最低档次缴费。

③ 这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指的是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而非计发年数。

④ 此处取的是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⑤《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0~2013年中国GDP实际增长率分别为10.4%、9.3%、7.7%和7.7%。

⑥ 数据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

[参考文献]

[1]封,李梦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模拟与预测[J].公共管理学报,2010(4).

[2] 吴永兴,卜一. 新农保基金收支动态平衡约束条件分析[J].商业研究,2012(7).

[3] 钱振伟,卜一, 张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仿真评估:基于人口老龄化视角[J].经济学家,2012(8).

[4] 游芸芸. 高盛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2027年中国将成为最大经济体[N].证券时报,2009-11-03(A006).

[5] 刘昌平,殷宝明,谢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7-188.

Simulation and Prediction on the Fund Payment Balance of the Personal Account

of th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A Study Based on Individual Method

Xue Huiyuan, Xian Mihua

(Center for Social Security Studies,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第8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有机农业;产业发展;金融支持

Abstract: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organic vegetable industry and the financial supply of the FeiCheng city in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and analysis the role of natural resources,government promotion and financial support through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cess. It is some reference at this stage for how to use the advantage of rural labor,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financial capital through the organic vegetable industry,and give impetus to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development.

Key Words:organic agriculture,industry development,financial support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37-04

一、引言

金融支持“三农”是国家经济和金融部门长期关注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党的十七大和“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目前有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和需求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多,已有观点普遍认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最早提出金融抑制理论。他们深入研究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认为发展中国家制度安排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金融抑制。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单一模式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金融保险缺位等。

杜英娜、胡继成(2009)认为,从宏观层面看,长期的金融抑制是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而农业自身的局限性才是农村金融供给严重短缺在微观层面的直接原因。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生产成果具有不稳定性;而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又割裂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风险。此外,农户几乎没有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基本不可能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金媛媛(2006)认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和比较利益低导致资金严重外流。农户生产规模小,一家一户提供的零星产品,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很高;市场对于各种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量标准变化不定,单个农户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不灵,往往处在一种手足无措的境地,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资金融通方面,单个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很难建立起互信机制,单个农户缺乏有效的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等工具和设施。因此,较低的农业产业比较利益必然会导致资金的外流。

笔者认为,我国将长期受制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硬约束,在农业投入产出比较低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受到极大的限制,金融供给的安全边际较低,直接影响了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农民人均耕地面积难以增加,只能被动接受劳动密集型农业的限制条件下,只有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收入水平,才能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和刺激金融投入增加的目的。这一观点,在山东省肥城市金融机构支持高效有机蔬菜产业发展的实践中得到初步证实。

二、肥城市有机蔬菜产业化和金融支持演进过程

肥城市位于山东省中部,由于水土和气候环境适宜,历史上农业基础较好,有“齐鲁必争汶阳田”之说,是全国粮食大县和果品、蔬菜、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但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仅0.98亩,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

(一)有机蔬菜产业试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该市有机蔬菜产业逐渐兴起,并在政府推动和金融支持的作用下取得了长足发展。与传统农业相比,有机蔬菜产业产品附加值高,土地收益更高。以当地最大的有机蔬菜龙头企业泰安亚细亚公司为例,该公司的主打产品有机菠菜每吨协议收购价560元,而普通菠菜的市场批发价仅为130元/吨;绿花菜协议收购价1660元/吨,普通绿花菜的市场批发价仅为800元/吨,有机蔬菜价格比普通蔬菜价格高出1-4倍。从事有机蔬菜种植后,每亩土地收入由原来的2000-3000元,增加到4000-5000元,扣除成本后每亩土地实际收益提高了50-100%。虽然有机蔬菜种植对劳动力的耗费更高,但是由于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严重,这种耗费更有利于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集约化。

1994年,肥城市济河堂村与泰安泰山亚细亚公司合作,探索种植有机蔬菜。经过3年转换期,于1997年建成了全国第一家经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CIA)和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双颁证”的有机蔬菜生产基地,种植农户普遍获得丰厚收益。肥城市有机蔬菜产业发展初期的特点是:①农业龙头公司成为农民进入了有机农业生产领域的引导者;②实现了由单个农户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生产的转变,农民由村集体通过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将全村土地整合成为一个蔬菜生产基地;③实现了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标准化,完全依照国际认证标准;④农业风险转移到龙头公司,大大降低了单个农户的经营风险和市场交易成本;⑤农业龙头公司的担保提高了农户的融资能力,通过“公司+农户”方式使农户更容易获得贷款。

(二)有机蔬菜产业化发展

肥城市政府在发现了济河堂村这个成功典型后,于2003年确立了以有机蔬菜为突破口,辐射带动有机粮食、有机果品、有机畜禽同步发展的“农业有机化战略”,大力增加和引进有机蔬菜加工农业龙头公司,有机蔬菜产业获得了高速发展。2005年有机蔬菜种植面积达12万多亩,年均增长60%,同时全市对有机蔬菜产业的信贷投入从2003年的约5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5600多万元。这一阶段是肥城市有机蔬菜产业大规模产业化的时期,在政府推动、金融跟进的情况下,原有的种菜和种粮户大面积改种有机蔬菜。

自2006年起,肥城市通过实施促进有机蔬菜产业发展的“七个一”战略,打造标准化生产体系、全程化质量监管体系、集约化生产体系和带动型科技服务体系四大质保体系,建立了良好的地域品牌效应。但此时有机蔬菜产业发展速度却大幅减缓,截至2008年底,全市有机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7.5万亩,年均增幅不到15%。主要是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受到了资金瓶颈制约,其原因一是有机蔬菜产业面从富裕农户更多地扩展到中低收入农户,有机蔬菜需要投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并配置灌溉、除虫等物理设备,对中低收入农户来说资金缺口更大;二是随着土地租种等土地流转形式的推广,种菜大户大量增加,规模扩大后生产资金缺口加大。

(三)金融深度介入有机蔬菜产业

此阶段有机蔬菜产业保持较快发展,金融投入的增加成为最关键的因素,金融介入的主要手段是完善信贷担保机制和实施利率优惠。一是以强化担保机制降低金融风险。发展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公司+基地+农户”信贷模式,引入农业龙头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更具偿还能力的担保方,丰富了担保手段,强化了担保责任;二是在完善担保机制的前提下,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菜农可以享受到基准利率上浮30-50%的优惠利率,可以比普通农户少上浮50-70个百分点,使更多的农户有能力进入有机蔬菜产业。可以说,有机蔬菜产业化提高了农户的融资能力,金融支持的及时跟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纵深发展。

随着有机蔬菜产业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支持也开始从单纯的信贷供给向多元、高端的金融服务深化。2008 年10月份以来,在国内农产品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大幅下滑的情况下,肥城市金融部门通过扩大授信规模和完善服务手段等措施对有机蔬菜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人民银行引导下,农信社将菜农授信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2009年前9个月累计为5760户菜农新增授信额度1.4亿元。农行制定实施《三农服务方案》,9个月来累计为4200户菜农办理惠农卡贷款4660万元,并为农业龙头公司提供更高端的金融服务,推出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海外代付等新型信贷产品,以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出口收汇率下降、企业资金链紧张问题。如2009年1-9月,肥城农行为绿源果蔬有限公司累计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450万美元,为绿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佳禾食品有限公司、绿源果蔬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主动承担出口业务结算、评级授信等综合服务,优先安装网上银行、转账电话,上门办理国际结算交接单业务。

(四)金融支持有机蔬菜产业发展初步成效

截至2009年9月,肥城市有机蔬菜行业贷款余额达3.68亿元,有机蔬菜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贷款满足率达94.9%。依托有效的金融支持,该市有机蔬菜产业呈逆势上扬态势,目前该市共有有机蔬菜基地451个,种植面积18.8万亩,同比增加1.3万亩;有机蔬菜龙头企业发展到9家,年加工生产能力达13万吨;肥城市被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评为“中国有机蔬菜第一县”。2009年1-9月,肥城市有机蔬菜出口6640万美元,同比增长24.7%,市场订单增长6.1%;菜农发展到4.6万户,较年初增加3000户;菜农收入5.6亿元,同比增长21.5%,人均纯收入同比增加438元。而有机蔬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使金融部门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2009年1-9月该市有机蔬菜产业类贷款未出现一笔不良,收贷收息率达到100%,利息收入达1740万元,同比增长35.7%,初步实现了农业产业化与金融支持互动双赢的效果。

三、有机农业与金融支持协同性分析

(一)有机农业产业化与信贷安全边际

由于传统农产业具有分散经营、保本微利的特征,农产品自主定价能力低,市场认同度不高,价格大幅度波动,由此形成了传统农产业收入产出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和金融供需环节持续低迷的被动格局。但相比较而言,有机农业及其产品却具有三个方面的比较优势:(1)产品附加值和产出率较高。以菠菜生产为例,肥城市有机菜农多采用“菠菜-毛豆轮作”模式,一亩地年均种两季菠菜、一季毛豆,每季可采收菠菜4500斤、毛豆1750斤,以2008年菠菜和毛豆各0.35元和0.8元/斤的收购价计算,每亩菜地年收入可达到4550元。而普通菜农每亩菜地最多只能收入1500元,两者差距达3000多元。(2)生产稳定性强。由于有机蔬菜加工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在国际市场价格的牵引下,使得有机蔬菜能够保持比较稳定的高定价;同时,有机蔬菜种植属于典型的“合同农业”, 年初签订的收购合同是菜农开展生产的基本前提。由此,有机蔬菜的高收益和订单农业的优势,确保了有机农业的风险可控性,进而保证了金融投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预期。(3)与劳动力资源结合较为紧密。传统农业以化肥和农药广泛使用为标志,而且土地和劳动力成本往往并不匡算在总成本之内,农民实际收入水平较低,进而使资金回报率低,难以抵偿借贷资金成本。但有机农业是一种生产资料投入较少而劳动力投入较多的农业生产方式,有机蔬菜相对于有机粮食产品、有机畜牧产品等需要的劳动力更多,在人均土地面积无法增加的情况下,要使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获得价值实现,有机农业作为一种劳动力密集程度较高的产业,恰好契合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禀赋优势。上述三点,一致决定了信贷资金在有机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

(二)有机农业需求层次与金融供给优化

由于有机农业采用“公司+农户”的订单模式组织化生产,农业龙头公司是有机农业的组织者、引导者,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分散经营为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和生产合作社是市场风险的主导承担者,农户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村庄变成了蔬菜基地。因此,有机农业的金融需求与传统农业有着本质区别:(1)金融需求更加真实、透明。与过去生产和消费需求于一身的传统农业不同,有机农业以农业龙头公司的订单为基础,有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可以更好地监控信贷资金用于生产资料投入,其信贷需求的真实性、透明度都明显提高。金融机构通过龙头公司和基地,可以更容易地找到目标客户,并且在一个基地范围内客户的金融需求、经营能力等基本相同,降低了市场搜寻成本。(2)农户融资能力提高。肥城市有机农业体系下的标准化农户的融资担保多由农业龙头公司或生产合作社提供,农户更容易获得贷款支持,而且在资金定价博弈中的地位普遍提升,金融机构因为信息透明、贷款安全边际高而愿意接受更低的利息报酬。(3)有机农业需要多元、高端的金融服务。有机农业相对传统农业,其生产、加工直至销售的产业链条更加复杂,由于主要面向国际市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相对传统农业也更加多元化和高端化,如要求金融服务更加及时、资金结算方式更加先进等。肥城市有机农业发展到后期比较成熟的阶段后,农业银行通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海外代付等新型信贷产品获得了竞争优势,就是这种多元化和高端化金融需求的市场表现。这些金融需求端的变化,促使金融供给水平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断优化。

(三) 有机农业产业化与金融规模效应

从国际范围来看,农产品在总量上基本不存在供过于求的情况;现代社会更加追求安全环保健康食品的心理需求,而国外有机农产品生产成本高、需求缺口大的状况短期不会改变,这为我国有机农产品长期保持高附加值水平和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以泰安市亚细亚公司为例,该公司加工出口的有机蔬菜产品,十多年来销售毛利率能够一直稳定在20―30%的范围内,从而保证了产品收购价格的稳定,为规模化组织生产提供了市场保障。在2009年第四届国际肥城有机农产品博览会上,当地有机农产品大规模地打入北京、上海等地在大型超市,开始立足国内高端市场。

有机农业的规模化发展,为金融培育了批发性信贷市场。比如在肥城市,一个有机蔬菜基地的认证费用是3万元,与基地面积大小无关。单个农户的少量土地不可能承担这个成本,需要通过规模化生产来合理分摊。这样,客观上促进了有机蔬菜生产的规模化发展。但有机蔬菜基地要通过有机认证,需要经过三年的转换期。这期间,不光原始生产资料和设备投入大,且只在三年后才能以有机蔬菜为名进行销售,收益率会受到极大限制,这就使得有机农业必然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金融支持。需要针对有机农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特点,有效协调金融供给,更好地促进金融与有机农业产业的融合。

四、简要结论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寻找既适合新农村发展,又能保证金融投入回报的有效途径,是破解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困境的关键。肥城市金融支持有机蔬菜产业发展的案例表明,在我国人多地少条件下,金融支持农业应当向产品附加值和劳动密集程度高的有机农业方向发展,这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实现金融与新农村建设有效契合的重要路径;有机农业的风险可控和明确预期,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本的安全边际;金融支持应该依据农业产业化的不同阶段,不断优化其金融供给水平。但鉴于有机农业本身不可能回避掉自然风险,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财政补贴,已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参考文献:

[1]杜英娜,胡继成.河北省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研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9,(3).

[2]金媛媛.关于农业发展资金供给短缺问题的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1).

[3]李高建.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融资瓶颈与金融支持[J].金融与经济,2007,(7).

第9篇: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双轨制的取消,各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及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面临政策的连贯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如何将三种养老保险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是政府面临急需解决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人,从自身角度及结合目前云南省养老保险方面政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各类养老保险的政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2009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4年实现了并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2)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第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纳。

第二,个人缴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作为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1×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有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不同,计发月数就不同,退休年龄越大的计发月数越小,退休年龄越小的计发月数越大。

第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过渡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3.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

第二,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综上所述,国家目前执行的几种养老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缴费到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不一致,只有统一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才能使养老保险进一步推进。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存在的难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上不一致的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中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虽然文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两种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带来困难。

(1)记入个人账户政策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计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为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外还需转移资金,目前已执行顺畅,没大问题,关键问题是现在没有并轨,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是按此执行,是按本人工资根据其工龄按比例计发。我国现在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80%,导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与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差太大,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三、使几种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和转移的建议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1)个人账户的计入方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其参加的年限分别计算其基础养老金。

第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的基础养老金,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即: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截止计算时间按个人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由转出社保机构计算出结果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计算出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缴费表提供给转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参与计算。

第二,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按其政策进行计算。

第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39。

第四,达到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及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其个人账户缴费金额,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总之,目前国家已经普及养老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乃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只有将各类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理通畅,确保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得以正常接续和转移,才能确保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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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贝亲坊员工忠诚度模型评价指标体系

a1={b11,b12,b13,b14};a2={b21,b22,b23,b24};a3={b31,b32,b33,b34}。

(2)员工忠诚度评价等级选择

员工忠诚度评价等级选择了五级分类,即:高、较高、中、较低、低,则员工忠诚度评价集V=(V1,V2,V3,V4,V5)。

2.确定指标权重

在对贝亲坊12位高管用德尔菲法进行调查,并对其意见采用了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后,构造出了判断矩阵,确定出因子权重:

环境变量权重a1=(0.33,0.26,0.11,0.30)

工作组织因素的权重a2=(0.40,0.34,0.10,0.16)

非工作因素的权重a3=(0.2,0.24,0.16,0.4)

一级指标相对于总目标的权重为r=(0.71,0.18,0.11)

3.确定各子因素评价矩阵

评价矩阵就是隶属度矩阵。通过对贝亲坊的问卷调查,分别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所对应的高、较高、中、较低、低五个状态等级进行评价,计算出隶属度矩阵为:

4.综合评判

归一化之后得:

计算综合评价结果:

将向量归一化后,得到了特征向量B。

求得:B=(0.26 0.41 0.26 0.11 0.01)

鉴于此结果中第二个值最大,就说明贝亲坊的员工忠诚度属于较高状态,但其员工忠诚状态尚有提升空间。

五、提升员工忠诚度的建议和对策

李志(2006)等人认为事业型员工的忠诚度通过系统性的、有计划的培养可以提升;新员工的忠诚度可借助于情感管理、公平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的薪酬,营造员工的工作安全感,更大的事业发展机会等手段提升。贝亲坊类服务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将人文关怀融入到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宣传和凝聚人心等作用,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贝亲坊自身不生产产品,主要为顾客提供适合的产品,是典型的服务型企业。在为顾客服务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必须让顾客感受到企业的“诚心诚意”,员工必须具备这种心态,而非矫揉造作出的表现。企业必须塑造“诚意、知足、助人”等文化,并将该文化传递给员工,员工才可能具有这种心态,并将其传递给顾客。

2.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

薪酬福利政策是影响员工忠诚度的重要因素。高薪酬福利对外具有竞争性,但其成本却较高;低薪酬福利不具竞争性,难以留住员工。恰当的薪酬福利政策对企业至关重要:若企业在本行业是“领先者”,则制定较高的薪酬福利水平;若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制定较低的薪酬福利水平即可;若居于中间位置,且没有大的企业战略的转变,则薪酬水平适中即可。

3.保证管理过程的公平性

管理过程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报酬、考核以及制度公平上。在执行企业的政策和制度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对事不对人。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始终用一点衡量――“该事件可公开否?”若能公开,该事件基本保证了其公平、公正性。

4.追求卓越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卓越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专业素养能规范地执行相关工作,能够以较小成本获得有利资源,并提升员工的忠诚度,使企业和员工能够得到双赢的效果,这是非专业人员难以达到的,这是卓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先前条件。如(1)员工招聘:“真实工作预览”。不夸大企业优点与事实,减少潜在员工对企业产生不合理、过高的期望;降低有离职倾向员工的录用几率;(2)员工培训:除了将公司文化、行业特点、运营模式、管理特色等内容传递给新员工,还引导员工的思维模式、心智模式和行为方式,使其早日融入公司;合理分析在岗培训内容及方式,提升员工技能水平;(3)员工离职:挽留有离职倾向的员工,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连带离职;对离职员工进行深入的交流,探知其离职原因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与辞职员工联系,维护良好的关系。

5.采用关系型领导风格,提高员工工作参与度

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很多时候源自于对领导者的忠诚,对领导者的忠诚可能演变为对企业的忠诚。对领导者的忠诚分为:认同(对领导有高度的认同和尊敬)、追随(对领导有强烈的依附感,希望能与其共同工作)、努力(为了领导,愿意付出相当程度的努力)、奉献(为领导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等四种情况,此类忠诚的主要驱动因素赫然就是公司领导者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者直接关系到员工队伍的构成以及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贝亲坊类企业,宜采用“关系型领导”风格:领导者要经常向下属征询意见和建议,鼓励下属参与决策,鼓励集体决策和书面建议等。领导者要尝试建立和谐的团队氛围、以增强团队士气、改善员工之间的交流,以及建立员工间的信任。

流动性变大的当代,员工忠诚度受到了管理者们和学者们的重视。操作性强、便于掌握的员工忠诚度模型和方法,是学者们与企业在该领域中可以共同探讨并继续延伸的话题。

参考文献

[1]郑庚峰.如何提高知识员工的忠诚度[J].政策与管理,2002(12):34-36

[2]陈进,吴茂森.员工忠诚度综合模糊评价及应用研究[J].管理科学文摘,2008(3):22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