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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新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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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新准则

第1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减值;会计处理

    一、应收账款概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Receivables)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此时应收账款被归为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制度》下,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此时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产。

可见,两者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会计准则具有“指导性”,主要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会计制度具有“指令性”,其范围相对会计准则要小,主要解决会计要素的记录与报告问题。它们的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是出具一份高质量、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帮助的必要条件。现在在应收账款的定义上的分歧,将会直接导致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不同,将会出现不同的信息,引导管理者作出不同的决策。

    二、应收账款减值的确定

虽然,应收账款出现减值迹象,并不意味着应收账款一定发生减值,而应收账款发生减值,也并不代表企业当期必须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在资产负责表日,企业仍然应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判断持有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这么做是出于谨慎性和真实性的考虑,防止资产的虚增、会计信息的失真,其实也是稳健性的体现。

    三、当期应收账款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核算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应收账款。该笔分录在报表上反映为资产和利润的减少。很明显,此种方法下应收账款只在实际发生坏账的那一刻是准确的,在这个时点之前的应收账款含着大量的呆坏账,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原因就是没有恰当反映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所带来的影响。

备抵法及时地对资产的减值作出反映,虽然手续较为复杂,但是克服了直接转销法的弊端,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可借鉴性更强。备抵法要求企业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一般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下面就余额百分比法进行举例。

示例1(少提坏账):某公司2010年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80万元,后来发生坏账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若已知该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求相关会计分录。

解答: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资产减值损失  8

        贷:坏账准备        8

      借:坏账准备      8

        贷:应收账款        8

      借:应收账款      10

            贷:坏账准备      10

示例2(多提坏账):将最后一个条件“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改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万元”,其余不变。

解答: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资产减值损失  8

        贷:坏账准备        8

      借:坏账准备      8

        贷:应收账款        8

      借:坏账准备      5

            贷:资产减值损失    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姜海华,敖跃华.新《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下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核算[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2).

第2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风险报酬法;继续涉入法

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是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商,然后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收账管理、信用管理等服务。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励,应收账款成为企业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一、应收款保理的相关概念

保理业务是应收账款的持有者与保理商共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由保理商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应收款保理业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融资性质的保理,一类是管理性质的保理。具体业务说明如下:(1)融资服务。产品供应商发货后,将应收账款组合卖断给保理商,从而从向保理商融入资金。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资产持有人甚至可以在不转让金融资产的情况下,通过合约的方式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银行,从而获取现金流入。(2)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根据合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回收、逾期账款、信用变化、对账单等报表信息,协助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一般都是商业银行或者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可以利用其营销网络,及时件掌握债务人信息。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对各债务人的信用及其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二、应收账款转移的确认

应收款属于金融资产,应收款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款转让给保理方,属于CAS23所指的金融资产转移。根据CAS23的定义,应收账款转移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让与应收账款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保理商)。

1.应收账款转移确认的两种情形。(1)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企业将收取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保理商,即企业将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商后,由保理方负责收取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2)保留收取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方,但保留收取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保理方。以上两种情形,不管是否保留收取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都意味着应收账款实质上已经转移,应当确认应收账款转移。特别对于第二种情形而言,尽管企业保留了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而且有义务将现金流支付给保理商,但这种义务是以企业收到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为前提。也就是说这里的“义务”并不是应收账款转移成立的一个附加每件。

2.应收账款转移的分类。(1)应收账款整体转移。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全部转移称为整体转移,包括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转移和应收利息的转移。(2)应收账款部分转移。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是将应收账款现金流量定部分转移,如企业将应收账款组合(性质类似)中的应收利息转移,即只转让本金不转让利息;其二是将应收账款组合中的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即企业只将一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包括该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应收利息;其三是将应收账款组合的现金流量定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即企业只将应收账款的应收利息的一部分转移等。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则终止确认全部应收账款;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则按比例终止确认部分应收账款;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形,则终止确认应收利息。

3.应收账款转移确认的条件。(1)应收账款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如果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这一确认标准遵循的是风险报酬法。风险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和报酬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要求会计人员对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实质进行判断。(2)应收账款风险和报酬实质保留。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一标准遵循的也是风险报酬法。(3)继续涉入应收账款。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即企业只保留了部分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继续涉入部分继续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和负债。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时,应重点关注保理商是否有再出售应收账款的实际能力。如果保理商能够不受限制地向第三方出售应收账款,则表明企业已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控制,这一确认标准即所谓的继续涉入法,继续涉入法简便易行,它只考虑继续涉入的部分而不考虑其继续涉入的程度,只要企业继续控制应收账款,那么受控部分应收账款就应当继续确认。

三、应收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1)应收账款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如果企业对应收账款不提供回款担保,那么应收账款上的风险和报酬则全部实现了转移,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并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要求,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是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例一,假定某企业有一项组合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元,与某银行签订应收款保理协议,协议约定银行为华能公司一次性提供950万元的资金,并由银行负责管理和回收该应收款,企业不再对该应收账款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该例,首先是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然后将收款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财务费用),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财务费用——保理费用50;贷:应收账款1000

(2)应收账款风险和报酬全部保留。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如果供应商对应收账款提供全额担保,那么就等于说,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供应商将继续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控制,因而不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要求,供应商在收到应收账款对价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同时继续确认所转移的应收账款。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例二:如果继续沿用例一资料,公司对于未能按时到账的回款要全额补给银行。公司在转移日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贷:长期借款1000。

(3)应收账款继续涉入。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企业如果只提供部分回款担保,那么应当采用继续涉入法,首先应终止确认原应收账款,同时将继续涉入的部分确认为新的金融资产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应收账款继续涉入,CAS23要求企业应当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企业承诺的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计量继续涉入的应收账款,同时根据承诺的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自身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和计量继续涉入而预计承担的负债。这里的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保费。

例三,如果继续沿用例一资料,公司保证银行收回的款项不少于200万元,如果未来银行收回的款项总额不足200万元,由公司进行补偿,即公司为该应收账款提供200万元的担保,假定该笔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为10万元。企业未放弃对该笔应收账款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并且按照把继续涉入应收款的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继续涉入资产的金额为:转移日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继续涉入负债的金额为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应确认的继续涉入资产为200万元;确认的继续涉入负债为210万元。借:财务费用——担保费用10;继续涉入资产200;贷:继续涉入负债210。

参 考 文 献

第3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徐工机械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首创于上世纪的美国,之后便迅速在全球扩张。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其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共同构成了当前三大主流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含了金融、会计、税收、法律等多个层面,发展受多重因素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是当前我国众多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众多企业遭遇了严峻的资金压力和沿产业链扩散的市场压力,造成了应收账款高企,流动资金紧张,生产难以为继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这种新式外部融资方式逐渐得到了企业的重视,以达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自身流动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加快资产周转速度等多重目的。目前,我国的部分专家学者也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国证监会也于2013年3月15日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代表着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未来会有更宽广的发展空间。利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和技术,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一方面可以为众多企业提供一种新型融资渠道与应收款管理方法,有效地化解企业巨额应收账款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我国当前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浅显,不够深入。在我国现行准则下,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会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基础资产转移作为销售终止确认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二是原始权益人是否需要对SPV合并财务报表。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应收账款转移的经济实质,不同的认定结果涉及到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属于表外融资还是表内融资,而现行规定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相应的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对原始权益人是否对基础资产保留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第二个问题也关系到资产证券化表外融资的效果,该问题的核心是原始权益人对SPV的控制,而现行准则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2014版合并报表准则两套不同对“控制”的解释,这也给实务造成了很多困难。同时,在税务方面,原始权益人对所得税、印花税的处理并无实质,主要困难在于2016年营改增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文从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我国企业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旨在为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实务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简介

(1)设立、发行概况。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设立并发行,设立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日,发行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基础资产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涉及销售合同290份,涉及债务人62户,其账面价值合计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

(2)交易结构。在此次专项计划中,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认购协议,成为资产证券化持有人。东吴证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了《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此次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中,东吴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本专项计划的设立和管理。徐工机械和重型机械(徐工机械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基础资产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至专项计划,并作为该计划资产服务机构依据相应《服务协议》要求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相关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为本次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

(3)信用增级安排。此次专项计划信用提升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安排。一方面,通过优先级/次级支付机制,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9000万元(按到期日长短进一步分为优先01、优先0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000万元,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的偿付提供一定程度的内部信用支持,同时约定次级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全额认购。另一方面,徐工机械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在任何一个托管人核算日,如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证券的预期收益或本金时,由徐工机械对相应的差额无条件进行偿付。经过上述信用增进手段,初始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由BBB/BBB+上升到AAA。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1)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进而认定该转移行为是销售还是融资担保,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现行规定下,需要首先判断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或保留在原始权益人一方;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需要根据是否保留控制权进一步判断,若无控制权,视作销售,若保留了控制权,根据涉入程度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和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文分析,徐工机械认购了专项计划中的次级权益,并为资管计划提供差额支付担保,可以认为徐工机械并未转移全部的风险和报酬。因此,需要进一步结合协议条文分析徐工机械是否对专项计划有控制权。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徐工机械将基础资产转让后应收账款的权属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和公示,同时并没有对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特别约定,对专项计划也不具备潜在的控制权。总结以上分析,徐工机械对专项计划不具有控制权,相应应收账款的转移可以视作销售处理。相应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应收账款的减少额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现金增加额为2亿元人民币(次级权益处理在下文分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募集现金的差额(2723.31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认购次级权益的处理。徐工机械通过认购1000万元次级权益为专项计划提供了信用增进,同时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当视作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次级权益处理的关键在于徐工机械支付次级权益的对价是否要计入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即认购次级权益是视作基础资产销售的一部分,还是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发生的行为。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被认为对基础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权益,次级权益和优先权益的差异只在对现金流受偿顺序的先后,无法将优先权益、次级权益和基础资产的特定部分一一对应。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将认购次级权益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的行为。徐工机械应该将认购的次级权益确认为一项1000万现金认购的金融资产,并在专项计划到期时,现金回流总额超过计划成立时募集现金总额的部分视作徐工机械以次级受益人身份获得的到期分配,计入投资收益。

(3)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经济利益和风险):一是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徐工机械为进行融资而创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二是徐工机械参与对SPV(该专项计划)的决策,但决策权较为有限;三是徐工机械通过认购次级权益有获得SPV部分剩余利益的权力;四是由于认购次级权益、《差额支付承诺函》,徐工机械承担了专项计划的大部分风险。整体而言,依然难以判断徐工机械是否控制SPV。因此在2010年《讲解》的标准下,专项计划有可能被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然而,从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分析,徐工机械由于不具备参与专项计划运营影响其获得回报金额的能力,不需要将专项计划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不同标准下对是否合并SPV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表外融资、风险隔离是进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毫无疑问企业更倾向选择不合并SPV。徐工机械披露2015年年报也显示,其并没有将此次专项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然而就徐工机械是否达到未控制SPV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从相关规定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争议。

(4)税务处理的结果。第一,所得税方面,结合“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的分析,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视作销售处理,差额需缴纳所得税或可在所得税汇算时作为抵扣项在税前列支。徐工机械转让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取得的转让对价为20000万元人民币,中间的2723.31万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列支。第二,印花税方面,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印花税暂免的范围内,因此需缴纳印花税。由于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印花税由徐工机械承担,因此徐工机械需缴纳10万元(20000万元×0.05%)印花税。第三,营业税方面,专项计划设立时,徐工机械不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涉及的营改增可能会对徐工机械的税收产生间接影响。结合前文的分析,专项计划增值税链条因SPV纳税身份的缺失而断裂,相应的税收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承担。目前营改增相关规定尚未细化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节,因此营改增对徐工机械税负的影响暂时还难以估计,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徐工机械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过于依赖职业判断。徐工机械在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会计处理时,先对基础资产全部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情况进行了判断,并认为由于徐工机械认购了1000万元的次级权益并为优先全体提供了差额担保,实质上保留了部分风险和报酬。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转让应收账款的控制权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并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明细条款认定徐工机械与转让的应收账款之间形成了破产隔离,且无法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处置,徐工机械不具备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最后得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视作销售处理。现行规定下,是否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过多依赖于职业判断。在徐工机械的会计处理中,就需要对应收账款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徐工机械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如若控制权未保留,还要进一步分析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涉入程度。仅仅是认定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就需要三环节的职业判断,而且由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本身就比较复杂,很大程度上相关职业判断必须在会计人员全面、充分、深刻理解交易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在以上的情形下,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相当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不把握交易的背景、条件、程序和实质,很难做出正确的处理。在错误职业判断基础上提供的会计信息,其决策有用性会大打折扣。

(2)合并专项计划的标准存在争议。从“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的分析可知,现行规定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2014年新修订版合并报表两套关于是否合并SPV的判断标准。前者针对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却是建立在旧版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基础上;后者是新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但没有考虑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特殊性。而徐工机械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时,若遵循《讲解(2010)》,SPV可能需要纳入徐工机械合并报表;若遵循新版准则,SPV不在徐工机械合并范围以内。从徐工机械的角度出发,基础资产出表是其进行证券化处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处理后,基础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那么证券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徐工机械无疑会倾向于不合并SPV。上述争议的关键点还是落在对SPV“控制”的判断上,从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的角度而言,上述判断标准目前仍然混淆不清,需要做出改进。

(3)营改增可能增加徐工机械的税务成本。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不会对徐工机械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会间接影响其税务成本。营改增背景下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各参与主体会更加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获取,但是由于SPV纳税身份的缺失,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增值税链条会发生断裂。原始权益人作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融资方,这部分成本很有可能会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如果上述情形属实,将会削弱专项计划对徐工机械效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融资渠道的积极意义也会大大减弱。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证券化进程中相关的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内容上并没有覆盖所有的证券化业务比如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学习国外现行、更成熟的相关规定,改进国内现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建立更具体和充分的定性定量标准,提出一些更科学客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尽可能减少对职业判断的依赖。并且,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上的再教育,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出更精准更科学的职业判断。

(二)选择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

判断基础资产是否转移主要依据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等三种方法。而第一种方法存在三大明显的不足,其更多应用在交易结构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对复杂的情形在职业判断上可能存在较大困难。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较好地做到了“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基本要求、较为公允地反映证券化交易的实质、符合会计前后一致性原则”等,对于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全面,对交易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准确,比较适合复杂的交易情况。后续涉入法目前而言是三种方法中最科学、操作性最强的方法,比较适合操作。因此,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更科学更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有效地避免各个方法在实际处理中的局限性。

(三)尽快出台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确认标准的新规定

企业建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破产隔离,来帮助自身实现表外融资,因此该SPV的运营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企业在合并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在合并SPV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控制”SPV的四个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利益、风险)是基于2010年版合并报表准则中“控制”的定义,在2014年新修订合并报表准则对“控制”提出了新的定义后,沿用之前的判断标准已不太合适。因此,有必要在“控制”新定义的基础上,针对SPV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新版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的确认标准,对于新确认标准的内容,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一是延续之前标准对“实质性控制”的重视,可操作性要强;二是引入“控制”新定义中强调的“可变利益”这一概念;三是鉴于专项计划多为非标合同,确认标准应更多采用定性判断;四是根据与控制权相关性的程度,对并存的判断标准有所侧重。

(四)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方面,给予SPV纳税人地位。我国当前增值税主要是以票控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都要基于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否则无法抵扣。而证券化交易税收处理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证券化的交易各方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理论上各环节的抵扣链条可以连起来,交易各方可以仅就增值的部分交税从而避免重复纳税。但在现实情况中,因为特殊目的载体SPV更多为一种协议、契约模式,这部分税负的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原始权益人在交易中的出表选择,从而降低证券化交易的流动性。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税法新规细则,比如可以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来开票或给予SPV增值税法定纳税人地位,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证券化交易税收优惠措施来弱化发票问题带来的多重征税问题,通过以上的措施来更好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负,更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持续推进。另一方面,营改增相关规定细化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营改增将会在几个方面对原始权益人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是原始权益人向中介结构支付的服务费可以由原先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原始权益人可以对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给予SPV增值税纳税人的地位,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地连起来,减少原始权益人的税负。当然,在现实情况中对于原始权益人的影响可能远远不止这两点,甚至对于整个交易环节中的各个角色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尽快出台营改增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各个环节的新规细则,以鼓励这项金融创新在企业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 减值损失 探讨研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上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就会对其做出一些措施,赊销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法。但是,此种方法会让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的风险,有些用户的信用不好,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收回或者是少量的收回其赊销的账款,使其造成相应的经济的损失。

一、应收账款的概述

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应收账款是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的债权,在其中包括:预付账款、应收款项等,其中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这时应收的账款是属于流动资产。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一般是指,该账户在核算企业因为材料、销售的商品等,应该向购货的单位所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包括: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而这时的应收账款则被归类为一种金融工具。

由此可见,两种规章制度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指令性,其规定的范围相对于会计准则来说是比较小的,其主要可以解决会计要素的记录、报告问题;而会计准则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主要的是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紧密的结合,才能够做出高质量的决策。

二、造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原因

造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原因有很多,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总的来说包含企业自身的原因与企业外部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

当前,企业一般都比较缺乏防范风险的意识,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下,企业过多的追求其效益,为了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在价格上下一些功夫,很对的企业就会使用赊销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产生恶性竞争的现象。这样虽然使销售的额度有所增加,但是,由于事先不了解消费者的信用,这样就会导致账款追不回来的现象产生,从而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现今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还是比较不健全的,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提高其销售份额,授予销售部门的权利是比较大的,销售部门往往就掌握着消费者是否可以赊销的决定权,而销售部门为了提高其业绩,就会在不对消费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对其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付款。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损失,所以,要针对现有的状况,加强其管理。另外,现今企业的业绩的考核指标不是非常的合理,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还不健全。当下企业一般对于业绩的考核都是短期的,那么就会导致销售人员为了完成其销售的业绩,采取赊销和回扣等方式增加其销售额,而对于相应的收款,没有相应的奖罚的措施,从而造成企业经济的损失。

(二)企业外部的原因

企业外部的主要的存在因素就是我国的社会信用的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良好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发展得到保障,可以使经济市场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相对于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信用体系起步是比较晚的,发展的也比较的慢,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主要是靠人们的道德自觉的遵守,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其惩罚不是很严格,这样就会导致消费者不良信用现象的产生。在国家的宏观的调控上面监管的力度不够,所以就导致了应收账款的收回难以的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样就会使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避免。

三、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防范策略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风险的防范的意识,制定较为科学的信用评价的体系。企业本身就要对赊销有一定的认识,要有正确的管理的理念,加强对其资金的控制工作,不能只看到收益,而忽略了对于风险的认识。要对于赊销用户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正确的判断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程度的赊销额度,以此来保障客户的还款。另外,在企业的内部还要成立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小组,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这个小组要对于财务部和销售部有一定的约束的作用,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之间要相互的牵制,这样才能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损失。该小组主要对于客户的信用问题进行实时的分析,根据其不同时段的消费能力,做出相应赊销的额度,有效的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做好各部门因为不规则的赊销,对于企业带来损失的事后的控制和奖罚制度的确立等。此外,还要正确的确立业绩评价的指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不能只针对销售额度作为业绩的考核标准,还应该将销售人员的账款收回的情况和平均的账款收回率也归入到销售人员的业绩指标中,使应收账款得到有效的控制。此外,还要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来提高销售人员的收回账款的积极性。

还应该健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以此来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国家是经济宏观调控的控制者,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应该加强法律的监管的力度,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来约束其行为,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完善信用评级的机构,进行相关的评价,使相关的信息信用资料更加的透明化和公开化,让企业更加明确相关的信用信息。

四、总结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不能避免的,但是,国家和企业都要加强防范的意识和制定相关的制度,来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姜海华,敖跃华.新《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下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核算[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02).

[2]毕明军.浅议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防范[J].财经界,2010,(10).

第5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金融资产转移

随着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资产转移已成为会计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体现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运用。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优势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25号财务会计准则里提出的,这一方法认为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每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它是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对于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业务,应严格区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再确认、终止确认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对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易合同所面临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的处理,应取决于金融资产的转出方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会计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交易的销售处理是依据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已由转出方转移给转八方,而不是以交易形式为准。当转出方在交易中收到转让资产的对价而不是获利权时,转出方因放弃一项金融资产控制权的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是由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同时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能组合与分割。因而,它区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终止确认问题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各组成部分的资产(决定了经济利益)和负债(将来有可能牺牲经济利益的义务)来分析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中的每一个实体都确认转让后由它控制的资产和负债并且不再确认在转让中已放弃和解除的资产与负债。金融合成分析法有充分的优势:其一,使会计确认更符合资产定义。每项资产都属于特定的会计主体,一项资产不可以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会计主体。当企业获得一项资产时,就必须能控制该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并且明确该企业拥有资产的获益。金融合成分析法使会计确认超越了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标准。而依据该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否转移,即对资产带来的未来收益是否具有控制权。这种以“可控制”作为确认的标准,体现了资产的实质,更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二,提升了会计方法的应用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27段)对于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只有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紧接着第28段又写道:“根据第27段的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一标准明确地指出了,只要企业成为台同条款的一方时,就应将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必去辨认难以确定的“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种显著的趋势。即分割基本金融工具上所包含的风险和权利与义务,形成不同的变量或标的,如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不同期限的期货价格、各种价格指数、各种利率和汇率等,使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多品种的衍生金融工具。若按照风险和报酬分析,终止确认某一部分金融资产,必须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同时按比例转移。此外,任何资产都要被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会计在确认金融资产转移交易中的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时,由于没有风险和报酬的分析测试而无法进行。因此,金融资产会计确认时放弃对于与资产相关风险和报酬的依赖,将会计判断立足于资产的控制权,提升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在确认金融资产销售交易时可以依据转出方的销售意图,分析转出方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转移给转入方,从而解决了风险和报酬不可分割的问题。其三,控制权转移的确认标准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透视企业资金运动,我们可以认识到其内含的价值关系、价值权利。以“权属责任”的观点深入认识会计对象,提供相关会计信息更可靠。金融合成分析法把会计确认的标准定位在控制权转移上,合乎认知的规律,从而较好地满足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

二、我国会计实践中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规则

2005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对于发起机构仍然保留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担保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因担保所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它运用了“金融台成分析法”的核心思想。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1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使用了资产控制权。第十条是关于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的条件:转八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并在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又提出了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实质的重要性。包括附有回购协议、保留优先回购权利、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时,转出方只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时的处理原则。

新会计准则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难以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对资产转移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高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的描述更多地考虑了实务的多样性与变化因素,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目前由以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为主逐步向金融合成分析法过渡的特点。

三、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实践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式,与负债相比它的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金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

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被拖欠或债务人无力清偿,则让售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让售企业追索,只能自行追索或承担损失。让售的交易方式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让售行为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会计上处理应收账款让售时,必须满足:第一。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第二,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企业都无约束的权力。第三,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八或赎回账款权力。

应收账款让售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用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在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被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在金融机构通知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与让售方企业进行最终结算。以华益公司为例。华益公司将一定数额的一组应收账款转移给银行以交换急需的现金。但华益公司仍要承担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损失。双方为此签订了转移交易合同,并为华益公司承担的损失额规定了一个上限。这笔交易中华益公司放弃了对这组应收账款的控制权,而由银行来接管催收。同时,华益公司根据转移合同承担了一定坏账损失的风险,相应地银行也拥有了一项由华益公司提供的赔偿损失担保的合同权利。

依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要求,华益公司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把它们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按照转移合同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的担保责任。银行则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因而要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项资产,同时将由华益公司提供坏账损失赔偿的担保合同权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资产转移作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这样,可以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加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金融合成分析法也存有局限性:在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的前景

据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3103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收账款净额7844亿元,并且应收账款的总量及其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随着赊销业务的进展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应收账款质融资业务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部分行业发展会形成了大量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需求。以电网业为例,电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资产规模巨大,负债比例高,承担着较大的还本付息财务压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需求也在快速增长,电网输配电建设工程任务艰巨。仅靠电网企业经营积累,即企业的盈利和折旧等资金投资建设电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电力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是银行的各种借款和少量的电网债券等,融资结构简单,且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高、融资成本离。电力作为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商品,电量销售长期以来一直是采用赊销的方式。即先用电、后付款。因此。应收账款一直是电网企业管理的重点。尽管近年来电网企业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强化了应收电费余额的考核,但由于售电量的增长,每个会计期末整个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应收电费余额仍达几百亿元。同时,电网企业还要支付上游发电企业的应付电费。两者合计的会计数据将更大。面对金额巨大的债权债务,电网企业一方面仍需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政策,可以用应收电费款资源进行融资,开辟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6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一、企业应收账款中存在的风险

(一)坏账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状况,并在收回的时间和数额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将可能承担因无法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坏账损失。如果坏账比例过高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时期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

(二)会计信息失真风险

我国企业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发生的当期赊销全部计入当期收入,从而使也起账目利润增加,但现金流入不一定如期实现。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实际上是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若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形成坏账,则企业的实际资产会受到损失,并奖面临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充分和及时地评估损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

(三)成本性风险

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占用了企业大量的资金,而企业原本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者用于其他投资而获得收益,因此应收账款的存在使企业上市了获得这些收益的可能性,并且随着回收期的延长,其占用的资金所丧失的时间价值将更多。二是管理成本。即企业为管理应收账款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收账费用和调查费用两部分。三是缺口资金的组织成本。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有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为了持续经营,企业不得不重新筹集资金投入生产,由此会发生相应的融资费用和筹资费用。

二、企业应收账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激烈的市场竞争是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供过于求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赊销成为一种有效促销手段。

(二)商业信用不发达

我国商业信用起步较晚,发展缓慢。而且在商业信用的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制度障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不可靠,同时市场上缺乏独立、专业、高信誉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标准,使许多企业缺乏信用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企业盲目赊销,埋下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隐患。

(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不健全

1、营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一些企业风险防范一是不强,为了扩销,在事前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风险。

2、财务监督机制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并非都能严格按照准则行事。某些企业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清算;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当事人员态度消极,使得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收回的可能性趋小。某些企业财务部门长期不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以致销售与核算脱节,问题没能及时暴漏,缺乏规避风险的自动预警机及财产保全机制等,这些因素进一步计划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剧。

(四)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

由于企业没能制定长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销售行为的短期化。一方面在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时,以销售额为标准,没能很好的重视销售的质量,这样进行业绩考核,会让销售人员更加注重个人利益,盲目扩大销售,忽视赊销成本和赊销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以利润为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不得不提高销售量,进而获得更高的销售额。

三、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下,企业为了准求利润最大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国家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体质,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一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法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赋监督,各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税,对发展迅速、规模一般的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二是提高企业的商业信用。政府部门应该对企业制定信用评级制度,并将每次的评定结果对外公布,以减少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企业的商业信用,进而降低应收账款风险。

(二)健全应收账款管理机制

1、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信用之前,要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对可客户的资信程度进行分析,建立信用档案,最大限度地掌握客户的资料,并经内部授权批准后方可提供,以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损失。

2、建立赊销审批制度。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方式,设立一个赊销审批制度,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销售由特定权利的人员批准,各经办人员只能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限额的,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批准。

3、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赊销业务发生时,财务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入账,并据此设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企业财务部门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定期向赊销客户寄送对账单和催交欠款通知书。

第7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新会计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合同管理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通过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2015年10月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2017年相继出台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具体准则,2017年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2018年财政部了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成为高校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依据及指南。为规范高校会计核算并提升高校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要求高校自2019年起执行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高校的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并在高校相关衔接规定中指出,对于高校收回后无需向财政上缴的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应进行坏账准备计提。此外新会计制度规范了高校事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并要求高校按照合同的完成进度进行事业收入的确认,为高校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一、高校应收账款的组成及特点

高校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和升级补助收入外,其他来源收入都可能产生应收账款,其中事业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大多数高校的业务活动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其他业务,上述三类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可划分为教学类应收账款、科研类应收账款和其他类应收账款。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高校在保证完成非营利学历教育活动的同时开展了市场性的培训教学活动。教学类应收账款可进一步划分为学历教育类应收账款和培训类应收账款。学历教育类应收账款主要由学历教育学费形成,构成较为单一,回收难度较小。培训类应收账款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回收难度较大。

二、高校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对应收账款重视程度不足除民办高校外,大多数高校可以依靠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开展大量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活动。随着高校市场化业务的发展壮大,成人培训、市场性科研等带有营利色彩的教学科研活动占比逐步提高。高校业务逐渐由过去以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业务为主转变为现阶段营利性业务和非营利性业务共同发展。以科研项目收入为例说明。过去,高校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各类科研基金收入、系统内相关单位支持和高校自筹。近几年,伴随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中,校企合作等科技成果转化通道逐渐打通,市场化的科研活动在高校整体业务中占比快速提高。市场化科研业务高速发展,应收账款也紧跟而来。高校业务已然进行转型,然而针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并未及时跟进,且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高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信用风险,但是高校对该部分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严重不足。该问题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过去,高校的资金往来单位除政府部门外,主要为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及校办企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及校办企业与高校在业务和管理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交流频繁,但是总体环境较为封闭,因此信用风险较小,导致高校在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方面较为欠缺。现阶段,越来越多系统外的社会企业开始与高校进行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合作。随着合作单位的多样化复杂化,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问题逐步凸显,高校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高校关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首先,在新会计制度出台前,高校在财务制度方面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没有制定细则。新会计制度要求高校梳理已有应收账款并结合自身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高校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及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完善并细化财务制度中关于应收账款部分。其次,在业务管理方面,对教学科研等业务的合同管理力度有限。部分高校的合同管理只停留在合法合规性审核及档案保管层面,未与财务管理部门结合,财务人员较难及时掌握合同执行进度等信息,不利于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回收。再次,高校的考核评价指标未将应收账款等收入质量指标纳入其中。高校针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一般量化为教学课时、科研成果数量等,未从财务收入质量角度进行考核,这导致教学科研人员对应收账款不重视。

(四)缺乏明确会计指标和专人管理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会占用大量货币资金,巨大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导致运行、发展受阻,因此应收账款的周转水平一直备受重视。一般企业设置专人专岗管理应收账款,然而高校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相关制度短缺和人员短缺等原因未针对应收账款设置明确的会计指标和专人专岗,导致应收账款长期管理杂乱,造成高校资金的浪费。

(五)财务信息不透明相比上市公司,高校没有明确规范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因此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严重不足。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并借助高校各项实验设备或其他资源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了大量工作,部分资金并未按照合同时间或进度到账,财务信息不透明导致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无法及时沟通,加大了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

三、高校应收账款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梳理的诸多问题,本文根据现阶段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以下优化升级建议。

(一)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首先,面对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高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且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高校应当以此次新会计制度实施为契机,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在领导层面上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其次,高校应优化升级应收账款等相关管理模式,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将应收账款的追索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人员。再次,可以通过公告、进行宣讲等方式,在全员范围内以信用风险危害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意识。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坏账准备计提制度建议规范财务管理中收入确认流程,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确认,认真梳理并分析现存的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坏账准备计提制度,确定适当的坏账计提比例。通过全面梳理应收账款,将全部应收账款落实到相关项目组和责任人。此外,将应收账款周转水平的相关指标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在注重收入数量的同时关注收入质量,从而提升高校资金使用效率。

(三)借助新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升级财务信息化系统,将财务管理系统与合同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信息实时共享。通过财务信息化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使高校全员参与到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为应收账款相关责任人实时掌握财务信息创造便捷途径,实现高校各项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并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和基础。

(四)加强合同管理,调整考核指标新会计制度中关于高校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高校事业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完成进度执行,这就要求高校提高自身的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还要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全流程监控。高校应尽快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业务的实质对合同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在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监控中选择恰当的合同完成进度协同财务部门确认收入。在提高合同管理能力的同时,针对应收账款引入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使应收账款挂钩高校业务人员考核的相关指标或依据,调动业务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协助回收应收账款的积极性。

(五)借鉴企业经验,引入信用评级机制由于高校等事业单位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上开始较晚,可以借鉴企业的相关经验,结合高校自身业务特点,将行业外优秀的管理方式运用到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例如信用评级机制,高校通过梳理合作对象,将资金往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合作方采取差异化管理方式,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合作方重点关注,甚至禁止合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方给予一定的优惠补偿措施等。

四、以新会计制度推动高校财务管理优化转型

(一)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型新会计制度要求高校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转型为“权责发生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高校业务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对推动高校教育科研业务良好发展有深远意义。应收账款管理只是财务管理优化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型不仅仅包括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转型,还包括收入和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等等。为实现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顺利过渡,不仅要从具体会计业务层面进行转型,更要从财务管理思想上进行转变,并且将这种转变进入到各项教学科研活动中去。以科研业务管理为例,一个项目从签订合同开始,就应当按照合同进度确认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确认成本,而不是项目经费到账一次性确认收入以及项目组成员报销时或项目结题时才确认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清晰、全面、及时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财务信息。

(二)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转变新会计制度明确要求高校的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一新要求迫使财务管理必须向业财融合进行转型[1],实现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的转变。目前,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与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相对独立且沟通较少,尤其基层会计人员与教学科研等业务人员的交流仍停留在报销、开票层面,这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无法融入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中。高校可以新会计制度转型为契机,鼓励财务人员转变思想,到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进行轮岗或调研,在深入了解各项业务的基础上,调整相关财务业务流程,使财务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教学科研活动,实现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转变。

(三)以财务管理优化转型推动内部控制重塑由于财务管理在高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财务管理的优化转型势必促使其他管理工作优化升级。高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2],都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等业务健康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展。财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手段,内部控制引导制约财务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一方面,新会计制度下高校财务优化转型需要重新梳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相关内部控制管理的构成或流程必然重塑,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优化升级也为内部控制管理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的数据支撑和控制节点,重塑后的内部控制管理也将更加及时有效。

(四)财务人员观念转变及能力提高由于过去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导致包含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基层财务人员习惯以现金或银行收支作为财务记账的依据,长期以来普遍形成了收入看银行到账,报销一次性进费用,年终结转看结余的观念。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要求高校财务人员转变过去的观念,根据新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新会计制度在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基层财务工作者现有知识的挑战。为遵照新会计制度的各项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尽快拓宽知识面,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补齐业务短板,为新制度下高校财务工作的优化转型提供力量。

(五)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助力财务管理转型升级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建立并使用财务信息化系统,现阶段为满足新会计制度要求,除升级现有的财务信息化系统外,还需要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等管理部门与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合理统一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有利于避免各部门重复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资源浪费[3],还有助于高校各项业务的整合梳理,避免在业务层面上出现重复审批及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并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严雪雅.《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教育财会研究,2018,29(04):38-41.

第8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质量管理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公司通常采取赊销政策以吸引客户,扩大销售额;但赊销导致了应收账款的增加,也为公司带来了风险。若大量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甚至发生坏账,则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应收账款是公司的一项资金投放,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延长了公司经营周期,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从而严重影响其再生产能力。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不断增加,大笔应收账款逐年沉淀,无疑加重了其资产质量的恶化,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的质量管理是公司的当务之急。

一、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质量现状

笔者对江西省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应收账款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发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质量普遍低下。

(一)应收账款数额较大

江西省16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中,其金额占流动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较高。表1中有9家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20%(5家上市公司的这一比例达到30%以上);有9家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10%(其中,洪都航空比例高达48%)。这两个指标充分说明部分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不甚理想。长期如此,公司将缺乏可持续发展以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现金流。

(二)应收账款账龄老化

判断应收账款质量的关键是其流动性。逾期应收账款的产生通常源于客户丧失偿付能力或恶意拖欠,逾期时间越长,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从江西省16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发现,这16家上市公司中仅洪城水业没有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1家上市公司存在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而江中药业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高达60.28%(如表2)。

(三)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一般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100%的坏账准备,由表3可知,上市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都远低于这一比例,仅对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才计提100%。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对计提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造成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盈余管理。一旦提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往往导致上市公司突现亏损或盈利大幅下降。

(四)关联方应收账款过大

借助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资金或明或暗地流向大股东或其关联方。一方面,上市公司巨额现金的流出,造成资金严重短缺,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当欠款方以资抵债时,换来的劣质资产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转机,反而使公司的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加重了公司发展的包袱。其中,昌九生化这家公司关联方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达27.5%,而昌河股份更是高达63.48%。在对江西省其他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数据分析中,笔者发现上市公司的欠款单位主要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兄弟公司以及联营公司。

二、应收账款质量管理的内涵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一方面借助赊销促进销售,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又希望尽量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而给公司资金的周转带来困难、坏账损失等弊端,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一矛盾,便是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应收账款管理就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销售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负担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在控制应收账款成本和风险最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司的销售规模,降低和避免信用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

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目标在于扩大销售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应收账款管理的机会成本、坏账损失与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收益。应收账款管理的最低目标是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平均收款期越短,说明周转速度越快。加速周转意味着公司只要用较少的应收账款就能实现较多的销售额,或用同样数额的应收账款能实现更多的销售额,这就增强了公司赚取利润的能力。

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的一部分,着重强调提高其流动性,促使应收账款尽快收回,实现应收账款向现金的快速和足额的转换。公司应收账管理的重点就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客户的信誉情况制定公司合理的信用政策,这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为达到应收账款管理目的必须制定的策略。

三、加强应收账款质量管理的对策

通过对江西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存在着诸多问题。上市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质量管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加快公司的资金循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

(一)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公司的信用政策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是否严格,是提高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的前提。公司运用信用政策可以把应收账款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并有效地减少坏账、呆账的发生,使公司资金的回收和周转处在一个良好的轨道上。信用政策主要有确定信用条件和制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指公司接受客户信用订单时所提出的付款要求,包括信用期间、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率。信用标准指顾客获得交易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果信用标准太高,将失去部分客户,不利于市场竞争;如果信用标准太低,则会导致坏账损失风险加大和收账费用增加。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合理的信用政策,使信用政策改变导致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二)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

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可以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影响关联交易的正常进行,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非正常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要以公允原则为前提,对关联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事项应及时予以披露,否则上市公司将承担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真实的相应责任。

(三)追踪应收账款账龄

一般而言,客户拖欠款项时间越长,账款催收的难度越大,成为呆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公司必须要做好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在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分析中,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要把过期债权款项纳入工作重点。随时掌握以下信息:即有多少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有多少客户在信用期限内付款;有多少客户在信用期限过后才付款;有多少客户拖欠太久可能会成为坏账。如果账龄分析显示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龄开始延长或者过期账户所占比例逐渐增加,那么就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公司信用政策,努力提高应收账款的收现效率。对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

(四)采取合理的收账政策

公司在回收账款前,应该拟定好收账策略,逐步进行账款的回收。尽量做到既收回账款又不影响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的客户,公司需要采取相应不同的收账政策。对于信用较差有恶意拖欠货款的客户,公司催收账款时态度要坚决。如果催收失败,可以诉诸于法律。在账款回收后,停止对其进行信用赊销。而对于信用记录一向较好的客户,公司尽量与其协商解决,妥善友好地解决货款问题。制定收账政策就是要在增加收账费用与减少坏账损失、减少应收账款机会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参考文献】

[1] 何涛. 浅谈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及对策[J]. 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07,(02).

[2] 高淑东,杨丽娟. 谈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全程管理[J]. 会计之友,2005,(02).

第9篇:应收账款新准则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坏账准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企业间竞争日趋加剧,赊销已成为企业增加产品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一种有效交易形式,但企业由于缺少科学的信用管理,盲目地向客户赊销,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数额居高不下,而在我国现实经济中,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等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还远远不够健全;企业许多应收账款到期收不回来。即使完整收回,也已严重超过预先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利息损失。

因此,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是企业资金管理的当务之急,对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

应收账款是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暂时脱离本单位而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的资金。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除了采用价格优惠外,还大量运用商业信用促销,应收账款从性质上讲是销售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作为一项被外单位占用的资产在款项的收取上债务人比债权人更有主动权。应收账款的这种不易控制性使它具有较大的风险,若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大,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周转缓慢,货币资金的大量短缺,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应收账款的增加,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从账面上看,赊销业务产生了利润,但实际上现金流量并没有增加,反而企业会因此垫付费用及上缴税金,影响利润分配,很多企业良好的盈利状况下,因管理不善而面临财务危机。由于逾期应收账款的比例不断上升,导致呆帐死帐的不断增加,如不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控制,会增加企业的坏账损失,给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同时,由于应收账款的增加占用了大量资金,导致流通中资金沉淀,企业的借款时间被迫延长,增加了利息费用。从而,使得资金丧失了赢利机会,增加了资金的机会成本。 所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意义重大。

二、当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重视不够,造成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十分严重。目前,许多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领导经营风险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经营者,不注意研究本企业的信用政策,对销售对象缺乏必要了解。特别是对那些知名度高、规模大的购货单位,缺乏必要的资信评估分析,盲目信任、缺少戒心。销售合同内容不完备、执行不认真、造成大批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随着商品交易的扩展,各种促销手段相应的跟上,一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地位。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作深入调查了解、未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和客户签订短期的、一定赊销额度的销售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因采用大量赊销方式,虽扩大了赊销范围,却导致企业应收账款日益膨胀。在企业产生较高账面利润的同时,忽视了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回收的问题,坏账风险增加。而且大量的赊销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企业为此需要交纳大额的增值税额,更加剧了资金枯竭的危险。

(二)部门间缺乏沟通

首先,企业应收账款要及时回笼,要求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紧密而有效的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往往缺乏沟通,各行其是,销售部门只注重推销,财务部门则只管记账,不主动向销售部门提供购货单位的欠款情况,造成出现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推诿。

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在对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制度不全,账目不清,长期不与客户对账和沟通。

(三)内部会计控制不严

《企业财务准则》中明确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当中,并非都严格按照准则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及时清算,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国有企业的账外债权竟然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这类问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又不易被发现,当人事发生调动时,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

2.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相关人员态度消极,一些企业甚至连催收部门都没有明确,使得应收账款被拖欠时期超长,收回可能性减小。

3.长期不对账。不按规定确定坏账损失。某些企业为满足一时间的业绩漂亮,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上,不愿将无望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考核制度不合理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实行销售人员工资总额与销售额挂钩的做法,在业绩考核当中,企业只注重销售额,片面追求账面上的高利润额,而未将应收账款回款额纳入考核体系;业务部门为达到考核的目标,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往往采取赊销、回扣等手段强销商品,片面追求高指标,延长信用期,导致应收账款的大幅攀升,而忽视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对此,企业既未要求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又未明确规定监督账款回收的部门,从而造成高销售额、低经济效益的局面。

(五)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谨慎、更加完善,但往往在每笔逾期应收账款的后面就缺少了完善有效的合同协议,“三角债”越积越多,结算资金相互占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企业深陷债务链难以自拔。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一)国家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以保护有关企业单位的利益

对有意长期拖欠账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尽管我国目前已有《企业破产法》,并规定了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在实际中债权人往往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提出破产申请的,因为一旦提出破产申请,意味着自己与债务人的利益对抗已到尽头,对自己的销售业务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破产法的这一规定对大多数债权人是没有用的。因此,国家应当针对现实中的有意拖欠账款行为制定有关法律,为加快债权人的收款速度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将记录着大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种种资料,可以提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工商注册、银行贷款、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以及人才聘用等方面,将受到制约。相反,为鼓励获得守信等级高的企业将可优先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或为其提供高额度的贷款。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政策

应收账款赊销的效果好坏,依赖于企业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主要包括信用期间、信用标准和现金折扣政策等。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的时间。延长信用期,会使销售额增加,产生有利影响,与此同时应收账款、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增加,产生不利影响。信用标准是顾客获得企业交易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信用标准高了,虽然会使企业遭受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减少,却不利于销售,信用标准低了,虽然有利于刺激销售增长,却有可能使坏账损失增加。现金折扣政策可吸引顾客为享受优惠而提前付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因此,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应在信用期间、信用标准和现金折扣政策三者之间权衡,力争实现应收账款的风险最小,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健全企业内控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1.加强管理与监控职能部门间的内部牵制

2.强化财会人员理念,灵活运用收账方式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

4.实行坏账准备制度,严格遵循坏账核销程序

(五)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在直接有效地规避应收账款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可以迅速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是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1.应收账款抵押与让售

企业可通过抵押或让售业务将应收账款变现。应收账款抵押是企业以应收账款为担保,从金融机构预先取得货款,收到客户支付欠款时再如数转交给金融机构作为部分借款的归还。当然,客户一旦拒绝付款,金融机构有权向企业追索,企业必须清偿全部借款。应收账款让售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以取得资金,客户还款时直接支付给机构。一旦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应收账款证券化

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经过重组整合后,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企业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风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等极为广泛的领域,我国应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使企业更好利用应收账款融通资金。

总之,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扩大产品销售,就必然会出现赊销。为此,企业必须建立严密、有效、可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依法维护应收账款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回笼,保证企业效益最大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