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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深,这也就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要想追求理想的经济效益,就一定要提高其管理方法,加强风险的防范。所以,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把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形式加以转换,逐渐实现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两个方向发展,并且把这种发展方向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主流,把以寻查错误纠正错误的规范型审计转变成为管理与效益审计,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延伸,实现企业管理者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实现企业的飞黄腾达。因此,本文将对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两个方面的延伸作出简要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延伸方法。
二、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延伸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有秩序,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也在下降。与此同时,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深度不断加大,财务信息的实时性,可靠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方面的冲突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然而,在目前的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工作中的局限性却越来越突出,管理中的缺陷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到反映,使财务审计的相关职能被削弱,所以,为了改善现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就一定要实现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的延伸。
第一,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是每一个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这已经得到了企业各个阶层的管理者的认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的竞争点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只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得到提高,其经济效益才有提高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把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为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满足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的需求,加强对企业的控制。
第二,将财务审计工作延伸到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可以实现企业的自身发展。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发展企业在财务上的问题,更是要实现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发现管理中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究其原因,便于企业决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策略,提高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效益。所以,企业的高层领导一定要重视审计的全面性,加强事前和事中审计。
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过渡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控制不当,基础薄弱
一些企业因为没有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导致会计工作的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财务的处理工作和报表的编制。由于会计人员短缺,企业的人员工作弹性比较大,会计和出纳同为一人,致使记账、销账、核算等出现各种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影响到了企业负责人对财务的管理与控制,并且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筹资的进行。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很好地制定或实行会计控制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薄弱,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出现极高的现金和税收风险。一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多为兼职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的执业素质,无法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企业中流动资金过量无法很好地解决经营所需资金问题,一旦资金使用效率受到影响,那么必定引起财务管理混乱。
2.内部制度不健全
企业要想有序运行,那么内部调控制度是保证。部分企业没有建议科学的财务管理监管体系,导致财务控制监管不力,企业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也因此下降。一般企业对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管理的监管力度比财务管理力度要大很多,因此影响了企业的融资信用度,导致企业承受信贷风险加大,企业等级也无法提高。由于管理欠规范,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会使企业陷入信誉和财务危机。
四、促进财务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转化的对策
1.转变观念实现合理定位
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的工作应当从财务审计工作中着手,把做好财务的收支工作作为转化基础,先严格找出财务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再深查管理方面的问题,然后加强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提高管理水平与提高企业效益的方法。所以,从事审计的人员一定要有一定的审计理念,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效益审计思维,要认识到管理与效益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效益达到最大化,将管理与审计配合起来,实现共同发展。
2.改善融资环境和竞争环境
加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与效益审计的转化,一方面不仅要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需减少外部竞争环境对企业发展所产生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首先应该设立担保机构,以降低企业所需承受的信贷风险;其次要规范建设好信用信息系统,以方便信息咨询与企业评估,最后应提高银行所能承受的借贷额度,为企业的借贷提供方便。另外由于各种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导致一些企业竞争力低下,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善这种待遇。最后要改善人事环境,加强对企业供销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养,增强他们的执业观念和财务管理意识,以确保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实现对审计的管理与转化。
3.加强财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率
企业应该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分析,加强对现有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审计工作的管理与效益转变,减少甚至消除隐藏的财务风险。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的有效管理,能有效地督促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保持警戒。加强对各部门的各个生产环节的资金管理,强化财产安全意识,在确保生产经营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到最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首先需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能有效配合,确保收支平衡。为了避免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必须准确预测资金收支动向,最好最快地使现有资金有效运作。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政策,希望以此来加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水准,将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与效益审计延伸,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
参考文献:
[1]黄燕.衡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模式研究[D].2009,11.
1、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以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以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重点,围绕着节约型校园的建设,针对降低教育成本,合理科学利用教育资源,节约水、电、煤、油,控制招待费支出,杜绝损失浪费,反对脱离实际的铺张等内容开展审计。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客观评价,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和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达到规范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目的。
2、稳步推进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廉政建设。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做到逢离必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结果,遵循“客观、全面”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人,充分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和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校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能力,为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3、深化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签定合同、洽商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发挥控制作用,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促进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
问责制本质上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个人的问责职权,但赋予了审计建议问责的职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要纠正问题,审计负有督促纠正整改的责任,这是中国审计的特点之一。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甚至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遏制这类问题会有一定的作用。为此,审计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审计的建议问责职能,并以此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二、正确行使审计对单位的问责职权
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某种意义上也应属于一种问责。《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对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权限。审计处理处罚既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又是一种对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问责。因此,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的《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三、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力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一种有效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加强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审计机关应深入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审计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责任缺失和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加大问责力度。怎样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力度,就是要从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实施有效制约的角度,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评价标准和审计方法上,注重与效益审计结合起来,通过效益落实责任,科学评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政绩,客观评价经济责任,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四、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行政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的;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落实服务基层、依法审计、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对2010年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4年要坚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提高成效”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内审工作的监督职能,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为教育发展大局服务。
二、职责权限
1、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效益进行审计;
2、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审计情况,并提出审计建议;
3、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审计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6、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构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由本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
三、项目安排
1、财务收支审计,对各学校2013年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附属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管理和核算情况;财政专户上缴执行情况;物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负债还债控制和实施情况;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专项审计调查,对近年来部分学校教育现代化创建经费进行审计调研,审计主要内容:创建项目的立项内容;创建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现代化创建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计方式
1、由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拟定实施方案,制定有关表格,安排审计时间。根据审计规范,事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告知应准备的相关材料。
2、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
3、对于审计中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五、工作要求
摘 要 预算作为财务管理的主线,贯穿于财务活动的整个过程,是财务活动的核心。做好预算编制及控制,对促进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预算编制 财务管理 医院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反映了医院的业务活动方向和范围及医院的经费安排,是医院进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医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因此,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由于医院预算在财务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医院必须重视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医院预算,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收支统管原则。
(2)以收定支原则。
(3)收支平衡原则。
(4)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
医院预算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以货币形色综合反映医院资金运动和财务成果的形成与分配的计划,指导医院业务活动,控制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动员医院广大员工积极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在保证社会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以价值形色衔接医院各项计划,促进医院资金运动与业务活动紧密结合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实现收支平衡。医院预算是各级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影响着单位预算的平衡;医院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精打细算,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利于医院的收支平衡。
二、有利于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医院预算贯穿于医院财务活动的全过程,是医院财务管理的核心。严格的医院预算管理对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具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通过全面反映医院各项财务收支状况,为医院财务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第二,可以使医院财务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工作的盲目性;第三,通过对医院核定收支预算,可以促使医院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多年的实践,在编制预算时我们需注意如下问题:1.预算编制的内容,不仅要覆盖全院、科室的收入、支出预算,专项预算。还应对设备购置、物资消耗建立专项预算,使管理细化。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与科室的业务量挂钩,测算出科室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数、住院床日和床位周转率等指标及其对应的费用指标,计算出预算收入水平。3.建议对变动成本的预算采取弹性预算,更能反映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度,在预算控制和差异分析上更具有说服力。4.建议在预算编制时,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多种预算方法,如零基预算法、增量预算、弹性预算、定额预算等方法。5.建议在预算控制上,在采购环节和使用环节加强对物资材料、固定资产等项目的专控管理。6.建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警机制,当预算执行到一定比例或执行到一定额度、计划执行到一定数量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提醒的方式提示用户预算的执行进度状况,使管理者与预算的执行者做到先知先决。
我院预算工作的成效。多年来,我院坚持以预算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通过编制预算,分析预测年度内国家政策对医院收支的影响,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对收入的影响,增加工资津补贴对支出的影响。分析事业发展计划对医院收支的要求,如新增病床、新进大型医疗设备和计划进行大型修缮等对资金需求和对收入的影响,合理安排医院的收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发展原则,不断挖掘新的医疗业务增长点,如通过预算投入资金,促进学科建设发展,特别是通过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建设,开展新的医疗技术项目,解决疑难病例,在满足百姓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使门诊、住院业务量大大增加,促进业务收入的增长;通过合理调整医院各学科的布局,扶持学科发展,促进医疗收入的增长;同时年初通过预测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对促进医疗收入增长的影响来找出新的收入的增长点。另外,对新一年大型设备的投入也进行了充分的成本效益论证,确保医疗诊治的水平,保证重点优先,兼顾一般的原则;再次,就是做好成本费用的预算支出及控制,物料仓库对各科每月的领用及耗用情况进行院内网公示,加强监督管理,对能耗等可控成本每季进行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控制费用的过快增长,使医院的支出能在预算下有计划地进行。并通过预算制定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控制大处方,滥开药现象,使病人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医院的医疗业务收入逐年稳步增长,从2009年业务收入的13.2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8.57亿元,每年以8%以上的幅度增长,使医院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也得到相应的提高,使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通过预算,合理组织医院的收入,强化预算约束,更好地控制成本,保障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一、把
查处经济犯罪线索,作为审计部门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手段。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要有审计职业敏感性,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并追踪到底;在方法上采取财务收支审计与基建造价审核结合起来,既查清账面收支情况,又到实地调查,测试其基建项目的真实性情况,从中发现有无贪污、私分、损失浪费等问题,并将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以提升审计部门的威慑力。
二、要把推进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效手段。在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要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把预算编制、执行、绩效以及各个预算执行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都纳入审计范围,把预算执行审计放在当地经济发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大系统中去定位。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以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按照公共财政职能要求,把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预算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作为审计重点。注重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财政资金有效地使用,减少损失浪费。
三、要把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有效手段。在审计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为基础,客观地反映情况。在内容上,把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执行财经法规,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作为审计重要内容,列入必须反映的财务指标;在方式上,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重评价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责任,管理经济的责任以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责任。
四、要把加大政府投资工程的审计监督,作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实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要坚持和完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做法,应抓好审计监督前移工作,改变以前的事后方式,提前介入,从招投标开始,审计全程参与,加强全过程监督,以提升监督效率,规范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关键词: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会计集中核算 优缺点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集中核算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业务由独立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进行,按照“集中核算,规范管理,统一帐户,分户结算”的原则进行集中核算,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现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强化预算机制并落实责任。要求将预算和财务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并通过会计核算与预算的衔接,实现强化财务监管和会计监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1.2 合理划分收支,体现职能定位。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定位,在“医疗卫生支出”科目下设立“公共卫生支出”二级科目,同时,体现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安排预算的补偿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以“财政基建设备支出”科目单独反映。
1.3 规范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补偿机制,不要求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修购基金。合理划分和核算各类收支,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涨,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1.4 结合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中设置奖励基金,规定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医改工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优点
2.1 集中核算能客观地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收支活动,既可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杜绝乱收费等现象的产生,也可促进其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所有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隐瞒、截留和挪作他用,对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实施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
2.2 集中核算有利于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2.3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按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进行会计核算,使核算业务更专业化。同时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独立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外,使其具备更好的独立性,会计人员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是对预算单位管理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成功实现了资金的集中核算和全面监督。但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也因为单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业务有各自的特殊性,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存在如下问题急需解决。
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核算后,外部财务监督得到加强,但内部牵制机制弱化。会计集中核算将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集中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而对实物、资产、合同等需要反映的经济事项仍然分散在单位,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脱节,弱化单位自身的财务管理。
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业务交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会计岗位,只设一名财务联络员。单位财务状况知情面范围缩小,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财务支出情况不公开透明。虽然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记账时也履行了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毕竟置身于单位外部环境,对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无法掌握,有些复杂问题也难以分辨。
3.3 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不利于责任的划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经办会计远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现场,不能了解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真实情况,每天面对大量的票据,无法对票据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真实合法性。尽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资金的三项权利不变,但集中核算单位仍然会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责任推向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而并不参与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不了解经济业务实质的中心经办会计总是陷入一种两难的局面。当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或遗漏核算事项时,就会出现会计核算中心和核算单位之间的相互推委,责任不清。
4、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4.1 完善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及会计软件的保管和维护制度、单位收支管理制度、业绩绩效评价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管理。
4.2 落实财产物资清查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定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产管理员进行物资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并落实责任制。建议财政部门也应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产物资的检查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3 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特别是在发放奖金、加班补助、福利费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标准。对那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支出数额大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方可执行。
4.4 建议实施远程账务处理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联络人员可在院内登录财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和查询,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单位能及时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增进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会计信息交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