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铁路安全法制教育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铁路安全法制教育

第1篇: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

文明行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基础。我们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举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训班,开展《弟子规》《三字经》等经典诵读活动,传承中华美德,弘扬先进文化;延深开展践行文明在校园、践行文明在社会、践行文明在家庭的“三践行”活动,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当地实际,制定《刘家小学学生文明言行准则》,充分发挥值日值周师生作用,强化校内一日常规和校外监督,动态选树美德少年、孝心少年、社会公德少年典型,规范约束学生在学校、在家庭、在社会的一言一行,强化养成教育,营造“讲文明,守纪律,懂礼貌”的氛围,通过培育宣传正能量,为学校安全工作减压。

二、活化法制教育形式,教育学生知法守法

我们把法律知识融入到学生活动中,产生了积极的教育效果。一是融入到课堂活动中。在课堂教学中,把法律知识编成小故事、顺口溜、法律伴我行三字经、小诗歌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渗透讲解,使法律知识变成涓涓细流,浸润滋养学生的心田。二是融入到班队会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编、自唱、自演,把法律知识编排成歌舞、小品、快板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渗透,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三是定期开展主题普法活动。组织师生观看“”、“远离”等电视教育片和图片展,提高抵制其侵蚀和毒害的能力。定期举办优秀“普法手抄报”评选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学法故事会”、“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活动,推进法制教育,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依法维权,免受不法侵害。

三、坚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消除人际关系矛盾隐患

开设“知心信箱”,建立学校“悄悄话”QQ群和班级“悄悄话”QQ群,通过建立与师生心灵对话的平台,了解师生生命需要,然后对症下药,通过谈心、故事暗示、书信、主题班会等形式及时做好个别教师和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师生正确交友,科学处理矛盾问题,帮助师生解决心中烦恼,防范由于心理不平衡、奚落粗暴语言、厌学等现象产生的安全事故、极端行为。同时,切实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畅通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渠道,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减少“问题孩子”产生的几率,促其健康成长。为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态度和技能,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给别人添麻烦”、“我为妈妈做点啥”、“动动手,弯弯腰,我是学校小主人”、“我为家乡发展献一计”、“小手拉大手,一人带全家”等活动,帮助学生建立生命与自我、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健全的人格。

四、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平安出行

农村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特别是我校临近公路铁路的严峻交通安全形势,为确保交通安全教育效果,我们把十字路口“搬”到操场,在操场喷画十字道口斑马线,一名同学指挥,其他同学看交通手势过马路,进行道路交通模拟演练。与榆树市交警大队、刘家镇派出所联手,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安全知识大赛,全校推广交通手势操,让学生熟知交通安全标志手势及交通规则,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大力开展“我是人民小交警”活动,组建“少年交警队”,上放学期间,辅导员教师带领“小交警”到校门口指挥交通,引导车辆。

五、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带动社会安全防火

针对农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柴草垛较多、容易引发火灾的现状,组建了“红领巾义务消防宣传队”。队员们利用节假日、放学后时间,在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共同监护下,走出校门,走进村屯,通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单、张贴安全防火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宣传防火安全知识,营造安全防火氛围;大风天升防火旗,挨家逐户传送“禁火牌”禁止用火;监督、劝阻路上行人不吸烟,监督家庭安全用火。定期举办消防安全文艺活动,向社会宣传交通、用电、自救、自护等安全常识。在“119”消防日,和榆树消防大队战士一起开展“小手拉大手、一人带全家”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与家人一同制定家庭火灾疏散路线,使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到了每家每户。学校还通过消防课、消防安全角、消防征文、知识竞赛、消防演练、消防文艺宣传队、班队会、升旗仪式讲话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教育,达到“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形式多样的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群众的高度评价,学校被国家公安部消防总局评为“全国防火安全最佳先进集体”,被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授予“创造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国公安部消防网和省、市电台做了宣传报导。

六、大力建设少年宫,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几率

第2篇: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我们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全镇范围内,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横幅标语、专栏、等宣传阵地,以不同的方式大力宣传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4月28日,我们在南市镇依将村开展了一次题为南市镇进村入户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平安创建法律知识培训的大型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展出展板40余面,发放平安创建宣传手册300余份,发放《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单200余份,该次活动被兴平电视台法制兴平节目制作成专题平予以报道。4月10日,针对西平铁路取土,我们在南市镇陈良村举办了以宣传土地法和支持大项目建设为目的的法制宣传活动,历时5天时间。现场咨询100余人次,悬挂宣传横幅15条,受教育人数达300人以上。我们还在全镇范围内,针对提高“两率”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多种形式的宣传法律,共举办活动17场次。通过以上工作的落实,使普法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另外,按照年初的安排我们还着重加强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准备和资料整理工作,已基本就绪。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们始终把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司法所工作的重点,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纠纷调处能力。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规范了纠纷调解案卷、协议、报表等。2011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多次深入各村进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成功调处了费家庄费建荣交通肇事逃逸案民事部分;周边村张宏武车祸两死一伤民事赔偿案等各类民事纠纷112件,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另外,我们还积极推进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并建成了陈文生态文明村法律顾问室和余村生态文明村法律顾问室。完善基层调委会工作制度,指导督促村级调委会正确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今年来,村调委会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大量的简单民事纠纷在村一级得以化解。

三、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今年来,我们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的归正人员和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落实相关帮教措施,为他们解决责任田、低保、住房等切身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与全镇22名帮教对象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帮教对象真正体会到了政府的关怀。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100%。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答疑和接待群众的法律咨询是司法所的职责之一。为更好的履行这项职责,司法所以“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为本地群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今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30多人次,均给予了认真细致的解答,法律文书50余份。

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操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六、平安创建工作

第3篇: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

【关键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U213文献标识码: A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目前由于技术的限制,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优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对于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的研究现状

现阶段,西方等发达国家的城市轨道安全运营安全管理主要采用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式[1]。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突出城市整体的安全性,将人、设备和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管理方式上加大了安全法规的建设力度,实现了法制化的管理。在手段上开发了大量先进的行车安全检测设备,实现自动检测车辆的行使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远程操控。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模式尚未成熟,主要是因为我国所掌握的轨道交通技术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模式。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在轨道交通的管理模式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北京地铁制定了安全可靠、快捷准时、出行方便、高效运行的安全管理模式[2]。公司主要依靠加强基础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深化管理体系的理念,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活动,积极推动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满足了人们的需求。香港地铁公司同样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模式。轨道交通部门只动了安全策略,建立了安全管理系统,推行安全管理计划等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以上的两个实例表明了我国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必须不断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推动轨道交通的发展。

二、国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的轨道交通技术发展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轨道设备质量问题。在轨道交通的施工过程中,有些部门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就购买质量没有保障的设备。这种现象将会导致轨道设备不能正常的运行,如果出现故障就会使列车运行的秩序混乱,严重的会出现运营中断,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2、人员问题。在轨道交通的投入运营以后,经常会出现乘客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工作人员职责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另外,由于乘客的疏忽不慎落入或者故意跳入轨道,造成了列车延误,再加上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出现安全事故。

3、轨道交通运营法律不完善[3]。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缺少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一些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得不到保障。

4、其他原因。恐怖袭击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也会直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这些因素也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管理。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模式的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涉及多个专业,且多专业之间相互关联,联系密切,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工作复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进行安全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健全基础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养,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建立应急机制。

1、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安全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严格筛选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认证,切实的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制教育、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等,加强员工对知识的追踪考核,使其能够将新培训的内容不断的强化,进而在工作中可以自如的应用。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在地铁乘站口进行人工安全检查和自动安全监控,杜绝危险因素进入地铁中。与此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对乘客的乘车安全意识的培养和自救能力的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使得乘客能够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进行有效的自我救助。

2、健全基础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养

健全基础设施,为城市轨道交通提供完善的设施配备。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通过现代化设备的安装和通信设备的引进,加入排烟设备、消防设备和疏散设备的使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设备的老化,促使设备保持较高的可靠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故障的隐患,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性。

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

为了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在运营管理行业内形成完善的行业规范,制定相应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规范行业内企业的行为。同时,加快运营企业的体制的改革,促进其转变为企业的步伐,使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行业的运营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水平。

4、建立应急机制

通过现代化设备的安装和通信设备的引进,加入排烟设备、消防设备和疏散设备的使用,对于客流量较大的地铁系统建立现代化的应急机制系统,进行实时的人员监控。在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时,应急系统可以自动报警,并在此过程中开启自动检测装置,对事故进行检测和应急。同时引导工作人员指挥乘客进行安全的疏散。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存在的诸多多问题,必须优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减少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洪德,吕栋.基于集对分析原理的地铁运营安全评价[J]. 大连交通大学学报. 2011,3(03):11-13

第4篇:铁路安全法制教育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月26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