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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局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我院及时召开会议,
周密部署各项工作,
立即对医疗安全,治疗仪器、氧气、锅炉、高压消毒锅、配电室、电梯等水、电、气设备,
易燃易爆、毒麻药品、消防安全、灾害性应急预案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
总结如下:
一、二、
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主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组织开展全体职工大检查动员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逐项讨论研究涉及
安全的各种隐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对自查内容进行梳理,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逐一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立即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三、各个领域,逐项排查
(一)
医疗安全。检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死
亡病历讨论制度”等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临床路径管理情况,检查各项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根据“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
要求,加强细节管理,从制度完善到职责落实,从技术操作到病历书写、从药物应用
到医疗废物处理,检验、放射、CT、超声等都做了详细的排查。其检查结果如下:
1、医疗质量管理责任明确,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落实到位。科主任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能严把科医疗基础质量及手术质量、护理质量、病历书
写质量、各种检查等环节质量,使得一系列医疗质量与安全等核心内容得到落实,加
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医患沟通,严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各科室能够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规
范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下,遵照执行的病种治疗模式,真正做到了合理检查、合理用
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同时能够对变异因素进行分析,讨论导致变异的原因,提
出整改意见,修正过程偏差,以达到终末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
3、医技科室制度落实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有完
善的放射诊断与手术、病理诊断或出院诊断对照资料与统计,机器设备专人负责,维
护、保养、检查、登记记录在案;医学影像科管理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要
求,医技人员相对固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检验科严格执行危急值上报制度,出现
危急值后严格按照危急值处理程序对标本、标本采集、标本运送、标本接收及标本监测进行复核确认,并立即告知临床,做以详细的登记。检验室严格遵照相关质控标准
进行室内、室间质控。医疗废弃物、废水有专人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4、完善优质护理各项内容。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能够对
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和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在病区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
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护理人员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护士
长每天评估科室重点患者,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
合理分工,做到能级对应,同时做好高危人群坠床与跌倒的评估,完善安全措施,减
少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发生不良事件及时进行上报;责任护士能够全面履行包括
病情观察、基础护理、康复指导和健康教育等职责,在护理过程中,不依赖患者家属
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积极开展延伸服务,院科两级能够坚持对出院患者进行随
访。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按照
xx
年抗菌
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院领导的安排,建立完善了《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
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了医师抗
菌药物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计算机管理,杜绝违规越级处方的出现。特殊级抗菌药物
的使用实行审批会诊制度。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了对重点科室和重点病种的
用药合理性点评。
6、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有序。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医疗废
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新
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更新、修订和完善;负责医废收集的人员经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
握医废管理相关要求,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防护设施齐全。医疗废物严格分类、定
点放置,标识醒目。医疗废物按规定双层包装、分类收集、密闭运送、规范处置,污
大家好!
我们非常高兴地迎来了市卫生乡考核验收组一行。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莅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春建乡创建“市卫生乡”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们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确立创建“市卫生乡”工作目标以来,我们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全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制,列入专项考核,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乡党委政府专门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由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3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创建办公室,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协调开展创建工作。各单位部门、各村也都建立起“创建”领导小组,确保对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运转有效的“创建”领导组织和管理网络,确保创卫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持续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了民办公助、分级负责、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年乡财政支出2016.18万元,年乡财政支出2584.14万元,增长比例为28.1%;年乡支出卫生事业费32.62万元,年乡支出卫生事业费42.41万元,增长比例30%。年落实年度居民预防保健经费35元/人、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31.15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35万元,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6.09万元。年落实年度艾滋病、结核病等其他公共卫生经费和基层卫生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1.5万元;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养等经费1万元。年截止今日,我乡已投入卫生经费33.29万元,其中考核奖金116400元,垃圾焚烧处理费24000元,改水改厕142500元,除四害市场化运作18000元,创卫台账经费2000元,健康教育宣传图板5000元,疫苗经费25000元。
(三)强化考评奖励,确保责任落实
落实“创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将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使创卫工作形成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事事有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根据创“卫生乡”考核检查标准,落实考核经费,并从年开始,提高了奖励标准。采取按人口每人每年17元奖励到村,根据每月督查情况,每季进行评定的办法实施,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村,该季度奖金全额拨付;平均分在85—90分的村,该季度奖金按85%拨付;平均分在85分以下的村,取消当季奖励。年终,乡财政再安排6000元,对各村全年的卫生工作进行评比,对前3名进行表彰奖励。
(四)对照“创卫”标准,狠抓工作落实
1、扎实开展健康教育。我们充分认识到“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专门成立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健全组织机构,采取多渠道方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14处,每月定期出版报;从健康知识、健康观念、健康行为几方面宣传教育。辖区中小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100%,学生健康知晓率87.4%,健康行为形成率78.1%。目前,我乡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1%,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2%。
2、大力整治环境面貌。我们以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为载体,大力整治“脏、乱、差、散”现象,通过整治,全乡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生活环境有了明显改观。一是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洁长效机制,与各村签订了环境保洁工作责任书;建立卫生保洁工作联络员制度和村干部包组制度,党员村民代表包户制度,确保了环境保洁横向落实到边,纵向进行到底。二是根据《春建乡“清洁城乡”工作考核细则》,成立督查组,每月对全乡环境保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针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快速处置措施。目前我乡市级卫生村率达到50%,生活垃圾收集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市处理”的处理机制运行,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2.5万余吨,做到日产日清,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2%,人均绿化面积8.1平方米。
3、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通过生态村建设和百千工程的开展,农村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春建是农业型乡镇,大气环境污染源较少,工业企业较少,目前已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标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保持100%。企业危险废物纳入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农村医疗废物统一纳入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合理整治各溪流,制订了水源保护制度,对饮用水源进行严格监控,水环境质量明显上升,各村均采用集中式供水,配备了过滤、消毒设施。饮用水合格率100%。污水管网服务人口比率为82%,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2%。
4、除“四害”工作常抓不懈。始终把除“四害”工作作为爱国卫生和“创建”的主要任务来抓,乡爱卫办每年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并根据《国家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办法》,采取专业消杀和群众消杀相结合,化学防治与环境防治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灭鼠、灭蚊、消除苍蝇孽生地为重点的除四害防病工作。加强了对各类食品经营场所、服务场所“四害”密度的监测与管理。年对“除四害”工作进行了市场化运作,有效降低了“四害”密度。三年来,全乡共投放粘鼠板3000多张,毒饵约1吨,到位率、覆盖率、残饵保存率均达到100%,鼠密度控制在2.5%以内。2007年度我乡被评为富阳市灭鼠先进乡。
5、全面开展卫生监督。乡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职业病危害企业建档率、监管率达到100%,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期职业病防治培训。建立了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制度。三年来,全乡无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基本得到控制。积极开展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治工作。针对公共场所、食品行业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实行归口管理,加强预防性卫生审核,建立健全各项岗位卫生责任制,各食品经营单位硬件设施建设;组织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户,统一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和健康检查,培训率达90%,合格率达98%以上。
6、认真开展疾病防控。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成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优先统筹和解决传染病防控工作经费。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卫生应急快速有效应对能力。每年重点抓好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和艾滋病防控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联络员的技术培训。利用广播、横幅、黑板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几年来,我乡无重大传染病疫情。认真做好免疫接种工作,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8%,安全注射率100%,注重对流动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流动人口免疫接种率达到96%。
7、积极实施改水改厕。根据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整体部署,及时下发全乡年度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把工作目标分解到村、责任到人、落实到基层。年下俞村成功创建改厕样板村,年春建村创建已基本达标。乡改水改厕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改水改厕工作,并深入各行政村指导督促。目前,我乡卫生户厕已达到2859户,普及率达到99.69%,其中三格式户厕达到2312户,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61%。在农村改水工作上,我们把农村改水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安排专款,用于农村改水。目前全乡农村已经建成自来水站11座,饮用自来水普及率为100%。徐家坞、铁坎2个村水站正在改建。强化自来水站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质。农村自来水站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安装水质加氯消毒器11套;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排污、冲洗,并建立值班和抢修制度,保证安全正常供水;加强饮用水监测,水质余氯合格率达到100%。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10月27日市卫生乡技术评估组对我乡创卫工作进行了调研。评估组对我乡前期创卫工作给予肯定,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调研组指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召开创建领导小组会议,认真梳理,研究措施,制订《春建乡创建市卫生乡整改方案》。方案中对近期我乡的创卫工作进行分解和细化,并明确责任,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和行政村。各单位和行政村迅速行动,逐项实施,通过近一个月紧张有序地整改,我乡的创卫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在组织管理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台帐资料,并制作资料目录,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时进行装订;二是合理设计了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并重新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在经费投入方面:针对部分环卫基础设施不到位情况加大投入,调研后截止今日已投入卫生经费6万余元,新建垃圾收集房2处,购置果壳箱、垃圾箱100余只。在健康教育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健康教育组织网络,按“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中的规定,充实部门、单位网络成员;二是加强了控烟宣传力度,营造了浓厚氛围;三是新制作健康教育墙体画2处,各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都更新了健康教育宣传栏。在乡容环境卫生方面:一是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对积泥及时进行清洗。二是对环卫作业工人进行了业务培训,大大提高了保洁质量;三是对农贸市场进行了彻底整治;四是加强了居民住宅区房前屋后的卫生整治,清理堆积物和建筑材料。在除四害方面:一是在除四害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二是按照规范要求,单位、饮食店食品仓库加设了挡鼠板;三是饮食经营单位完善了“三防”设施;四是对四害滋生地加强卫生打扫,进行消杀,并及时清理杂物,清除四害活动痕迹。在食品公共卫生方面:一是对辖区内饮食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具消毒保洁制度,规范消毒保洁操作;二是进一步规范饮食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操作。在传染病防治方面:一是将“五苗”接种年报等有关业务资料充实到台帐中;二是规范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日志。在社区单位卫生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单位的爱国卫生台帐;二是对社区单位加强了环境卫生整治。在行政村卫生方面:一是乡村联动,加强了对行政村内和道路沿线的卫生整治;二是加强了对行政村环卫设施的维护;三是结合“庭院整治”,加强居民的庭院卫生整治,有效提高了行政村的卫生水平。目前,对照“创卫”标准,我乡已基本达到市卫生乡的各项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计划2011年全面完成巧溪集镇改造,使集镇面貌更加整洁;二是坚持建管并重,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整体水平。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四是不断提高全民参与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提高居民参与建设参与管理的自觉性,提高居民卫生意识。
【关键词】单采血浆;质量管理;规范化
输注血液和血液制品是现代临床医学抢救危重患者的重要手段之一,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新的学科—“输血医学”。随着对输血医学的深入研究和输血医学的快速进展,血液制品被广泛的运用到临床中。但随着血液制品被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诸如艾滋病、各型肝炎等通过血液传播疾病的潜在风险。血液制品的原材料来源于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健康人血浆,所以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就直接影响着血液制品的安全。因此国家对单采血浆站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工作。而且笔者认为只有对单采血浆站采用规范化的全质量管理(TQA),才能有效地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从而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通过提高人的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完整的全员参与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的全部广义质量进行管理。
1提高员工素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前提
在管理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人,因此,只有不断提升单采血浆站员工的素质,规范化的TQA才有可靠的前提和保障。针对员工素质质量的提高提出了一下措施。
1.1要保证单采血浆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对关键岗位上的的员工资质更要提出特别的要求,让单采血浆站在技术水平上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1.2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地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和业务技能,血浆站聘请专家到站培训指导或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主要培训《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采血浆基本知识和单采血浆全质量管理有关知识。通过教育和培训,有效地强化了员工的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了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了员工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为保证血浆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1.3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强化质量观念树立起“质量问题无小事”的观念,从而在工作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建立和健全单采血浆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单采血浆站首先要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单采血浆站TQA体系。
2.1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的质量保证(QA)体系,设专职的质量负责人1名,负责本站的TQA,下设质量科,负责这一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日常监督,各科室设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形成了自上而下、全员参与的质量监督管理网络,最终的目的是保证持续稳定地获得预期要求的血浆。
2.2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单采血浆站标准操作程序》、《单采血浆站生物安全防护手册》、《单采血浆站质量手册》、《单采血浆站标准管理规程》和《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手册》。整个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涵盖了血源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供血浆者体检、生物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的管理、血浆采集储存、岗前培训以及物料、人员资质、设备和卫生管理等单采血浆站的全部工作环境,从而使本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2.3 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记录规范:纸质记录书写和电子文档记录要求,真正做到“做我所写的,记我所做的”,使任何一项工作都具有可追溯性。
3监督单采血浆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关键
保证单采血浆站的各项工作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常运转是决定整个单采血浆站TQA的关键,因此强化日常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质量监督分为内部监督(由单采血浆站的质量控制科、科室质量监督员组成的质量管理网络来执行)和外部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执行),通过抓关键质量控制点来实施。
3.1内部监督:
3.1.1实验室监督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中、后是否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如检测前对标本、试剂、质控品是否进行确认;检测中是否按室内质量控制程序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后是否按照检验报告签发程序签发报告及实验室医疗废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范。实验室员上的生物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检验原始记录是否规范等。
3.1.2血源监督 是否执行血源划片原则,有无超采、频采等现象,核实供血浆者身份是否经公安部门确认,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规范供血浆者档案管理等。
3.1.3仪器设备监督需进行强检的仪器、设备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强检。
3.1.4废物监督 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废水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3.1.5血浆采集过程监督血浆采集前是否严格核对供血浆者的身份,采集血浆用的耗材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单采血浆机的电子称称量是否准确,采集后的血浆是否及时入库并按规定保存。
3.1.6物料监督 是否对各类物料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索证保存;各类物料的保管是否按规定进行。
3.1.7档案监督检查各科室的工作记录是否真实、书写是否规范,各类技术档案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
3.2外部监督:
3.2.1H1V初筛实验室评价参加各级疾病控制中心(CDC)对单采血浆站HIV初筛实验室所做的全测评。
3.2.2卫生学检测 参加每年2次对单采血浆站工作场所的卫生、物表、空气、物料、消毒液以及医疗废水的处理进行的卫生学检测。
3.2.3卫生部门监督接受国家、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及不定期监督。
3.2.4室间质量评价(EQA)坚持参加卫生部、省级临检中心组织的EQA,以此来促进本站实验室检验水平的提高.
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质量监督,确保了本站TQA体系的正常运转,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促进了本站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地提高。
4完善的硬件设施是实施单采血浆质量管理工作的保证
4.1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对单采血浆站的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我们建立起了指纹识别系统,有效地杜绝了供血浆者冒名顶替、频繁采集等问题,并使供血浆者供浆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2房屋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分开;工作人员和供血浆者通道分开。 特别是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布局要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规定,合理分区,并配备生物安全柜、洗眼器等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
4.3配备先进的检验设备本站近年来先后添置了性能优越的进口酶标仪、加样器和洗板机等设备,为确保检验质量奠定了物质基础。
5建立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体系是不断提高单采血浆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要更好地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单采血浆站就必须关注质量的持续改进,完善质量持续改进体系,将这个“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的循环活动”视为自己永恒追求的目标,强调只有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提高质量管理体系及过程的有效性及效率性,才能充分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
5.1及时修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开展培训根据国家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及时修改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及时培训。
5.2每月定期召开质量研讨分析会:对当月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出整改方案和时限,并要求质控科到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3经常性地开展全员质量培训由此在本站树立起了全质量意识,形成了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5.4外送人员培训本站经常性地选派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类单采血浆质量管理培训班,提高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5.5每年做一次全面管理评审 ,旨在促进本站TQA工作得到不断地改进和提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09.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06.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
摘要目的:探讨个案追踪法在产科手术患者质量督查中的作用。方法:对产科手术患者采用个案追踪法进行督查,收集实施后1年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规范执行、交接流程落实、患者转运安全问题、婴儿回病房的交接、感染管理制度落实、人文关怀心理护理等各个环节合格率并与实施前进行比较。结果:个案追踪法实施1年后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规范执行、交接流程落实、患者转运安全问题、感染管理制度落实、人文关怀心理护理等各个环节合格率较实施前提高(P<0.05)。结论:个案追踪法体现以患者为中心,有效评价护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因此有利于医院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 个案追踪法;护理质量;督查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1.003
Application of case tracking method in the obstetric surgery patient nursing quality inspection
FU Zhen,SUN Zheng-ying(Shengze Hospital of Jiangsu province,Suzhou215228)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roles of case tracking method in quality inspection of obstetric surgery patients. Methods:The The case tracking method is adopted in supervision for obstetric surgery patients,one year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tients the collection identification system specification, handover process implementation, the patient transport safety problems, baby back to the ward management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handover, infection, humanities mental nursing and so on each link rate comparison. Results:Case tracking identification method patients one year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specification, handover process implementation, the patient transport management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security issues, infection, humanistic care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sychological nursing and so on each link percent of pass was increased (P<0.05). Conclusion:Case tracking method take patients as the center,evaluate nursing system and the execution in the course effectively. Therefore it is beneficial to the nursing quality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level constantly .
Key wordsCase tracking method; Quality of nursing; Inspection
个案追踪法是追踪方法学中主要的方式之一,是指通过对选定患者的追踪检查,评价护理流程、制度执行力和护理服务能力[1]。它是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追踪概念,使患者获得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强的过程管理方法[2]。近年来,我院以三级医院复审为契机,护理质量管理在传统督查的基础上,融入了个案追踪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特别是对手术患者护理质量的跟踪督查,使手术患者得到了高质量专科性的照护,安全得到了保障,落实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优质护理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11年6月~2013年5月剖宫产患者273例,年龄22~38岁。以2011年6月~2012年5月住院的134例患者设为实施前组,以2012年6月~2013年5月住院的139例患者设为实施后组。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个案追踪法的实施方法
1.2.1明确追踪内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落实、手术患者的交接流程、患者和新生儿转运途中的安全问题、助产人员与病房护士的交接流程、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落实、手术室护士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护理等优质护理内容。
1.2.2确定追踪检查的对象首先我们选择产科作为督查的病区,因为剖宫产手术时间较短,有利于个案的跟踪,而且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相对较多,有手术室、产房、病房,既有产妇还有新生儿,便于发现问题。检查者采取随机抽样和有意选择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选择责任护士为低年资护士的患者,更有利于追踪过程中问题的发现与改进。
1.2.3设置追踪线路图从手术室打电话至病区通知接患者开始,跟踪手术室工人一起下病房,接患者到手术室,胎儿娩出后助产人员送新生儿回病房,继续回到手术室跟踪,直至手术结束送患者回病房与护士交接结束,完成追踪路线。
1.3效果观察比较两组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规范执行、交接流程落实、患者转运安全问题、感染管理制度落实及人文关怀与心理护理各个环节的合格率。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8.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配对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表1)
3存在的问题分析
3.1手术室工人未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工人师傅缺乏核对意识,核对方式不到位,如未用开放式提问来核对姓名,未核对腕带或核对信息不全面;有的患者已换床但手术通知单上未改床号;甚至有的师傅接患者时走错楼层及病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2工作流程执行不严谨病房护士在手术前交接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按照交接内容逐项交接;手术室护士在手术结束后有未输的血制品带回病房,虽然打电话告知病区,但交接记录单上却打钩“无”,而病房护士也未发现就交接签字,存在形式主义。另外,产房人员在护送新生儿回病房期间,由于工作人员与患者不是同一通道,产房人员把新生儿交给家属后再更衣后一起回房,中间存在空窗期,新生儿离开了工作人员的视线,存在一定的隐患。
3.3优质护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手术室护士自我介绍的方式和时间不合理,未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产妇的焦虑甚至恐惧的程度未得到缓解,年轻护士的沟通能力欠缺。
3.4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手术室护士在接触了医疗废物后没有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有的巡回护士从手术开始到结束戴了一次性手套后接触任何东西,对洗手的依从性不够。
4制订并实施整改方案
根据追踪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科室护士长及当事人,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在整改后再进行个案追踪法督查评价,做到护理安全质量持续改进。
4.1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对手术室工人师傅进行培训,说明其重要性,并具体示范核对方法,一边看手术通知单,一边说“请问您叫什么名字”,同时核对腕带和床头卡;对于更换床号后要求病区及时通知手术室,以便修改手术通知单,防止工人师傅接错患者。
4.2严格交接在接患者入手术室前,要求护士与工人到病床边一起逐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手术后有未输的血制品要严格落实交接流程,做到书面与口头相一致。
4.3提升护理内涵手术室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目标,加强人文关怀,对手术室护士从孕妇进手术室开始给予全方位的护理,特别是注重心理护理,提高年轻护士的护患沟通能力。
4.4消除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现由手术室护士临时照看新生儿,等产房人员更衣后再到手术室门接,由产房人员护送到病房与护士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5落实院感要求联合医院感染管理科进行督查,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加强洗手的依从性,严防交叉感染。
5讨论
5.1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护理安全个案追踪法能够验证工作制度的落实和工作流程的执行,纠正护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现了过程中问题的发现与改进,从而确保了护理的安全[3]。
5.2注重细节管理,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以往护理质量的控制检查大多是注重终末式结果,而运用个案追踪法后,通过过程的监督,使管理者更易发现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了护理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加强了细节过程管理,保证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5.3建立一种科学而且实用的护理质量督查方法运用个案追踪法,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突出护理质量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各项护理工作制度和流程随着患者的需要而不断修改和完善,使护理服务流程更加优化,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真正实现了无缝隙护理质量管理[4]。
总之,个案追踪法的运用,使护理管理者思考护理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如护理管理的方法与模式,护理质量控制的核心与焦点,同时也培养和提高了护士的临床护理综合能力,有利于医院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海蓉,邱服斌,张爱琳.追踪方法学在护理质量改进中的应用效果[J].护理研究,2013,27(2C):551.
[2]李玲玲,杜春玲,王学梅,等.追踪方法学在内科个案护理查房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13,28(1):50-52.
[3]金丽萍,王宁,宁水金,等.追踪方法学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2012,16(5):47-49.
[4]于铭,曹振广,殷积芳.医疗安全无缝隙管理链的构建与实践应用[J].现代医院管理,2011,2:40-4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