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第1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德国;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1 德国的房地产评估

在德国,房地产的价格取决于市场,但市场上的房地产价格并不是由开发商和政府说了算,而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决定。德国的房地产评估独立于政府之外,评估师只对自己负责,并不考虑政府、委托人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德国的房地产评估主要分为两类:独立的评估师和公共评估机构。1

独立的评估师各自拥有着不同的资历认证,有的是当地工商协会认定的,有的是银行认定的,也有的是英国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会员。英国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的会员可以对欧洲地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他们拥有丰富的房地产知识和敏锐的商业头脑,可以为顾客提供有价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

公共评估机构则是指遍布德国各地的,由各城市政府设立的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某一地区,如柏林、慕尼黑、德累斯顿和汉堡等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该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的专业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由政府聘用,其工资由政府财政支出。《德国联邦建筑法》对评估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有严格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职责是,使地方房地产市场对公民、房地产专家和评估师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根据《建筑法》第193款的规定,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每年公布房地产市场报告;为私人、公司或者法院撰写已经完工或尚未完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根据“销售价格总汇“每年制订“地价图”,确定各个区域的土地价格标准值。2

2 房地产评估的法律依据

在德国的房地产评估领域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国联邦建筑法》(Baugesetzbuch, 缩写BauGB)、《房地产估价条例》(Wertermittlung sverordnung, 缩写WertV)和《房地产估价准则》(Wertermittlungsrichtlinien, 缩写WertR)。下面分别介绍这三个法规。

在房地产评估方面,《德国联邦建筑法》只是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Verkehrswert)给出了普遍性的定义,但并没对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做出规定,也没有对方法的运用有详细的描述。《房地产估价条例》是一个由联邦政府颁布的条例,它包含了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所有规范化规定,比如对于房地产的估价方法、运用领域、估价过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共评估委员会的估价必须遵照《估价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房地产估价准则》是《估价条例》的补充。但《估价准则》仅仅是行政指令,它仅仅对特定的机构(比如联邦建筑管理部、国家建筑规划部以及联邦财产署)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公共评估委员会、法院和独立估价师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 德国的房地产估价方法

德国的房地产估价方法可以分为标准的评估方法和非标准的评估方法两种。3所谓标准的评估方法是指那些在《房地产估价条例》中作出规范化规定的方法,包括比较法(《估价条例》第13-14款)、收益法(《估价条例》第15-20款)和成本法(《估价条例》第21-25款)。非标准的评估方法是指没有在《估价条例》中提及的方法,这里主要指的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Verfahren ,缩写DCF-Verfahren)。这种方法主要在英联邦国家中使用,但随着国际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多的在德国得以应用。下面的章节主要介绍的是标准化的估价方法。

3.1 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比较法特别适合于评估未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价值。对于已开发的房地产,只有当可比实例房地产(Vergleichsgrundstueck)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在所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上都取得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比如可比实例房地产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尽可能接近,可比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在地块的位置、地块的开发状态、建筑物的类型和利用程度等方面尽可能一致),所以比较法主要用于评估公寓(Eigentumswohnungen)、排屋(Reihenhaeuser)、独立屋(Doppelhaeuser)等。4

收益法主要用于以收益为目的的已开发房地产的估价,这类房地产或者通过出租或者通过营业的方式来获取收益。而这类房地产的价值就是通过未来可持续性获取的收益来确定。可用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有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地产,商业房地产(比如写字楼、商铺),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房地产(这类房地产一部分作为住宅,一部分作为商业来出租)以及行政办公大楼,银行和金融机构大楼等。5

成本法适合于那些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建造成本来决定其价值的房地产的评估。这类房地产(根据2002版《估价准则》第3.1.3节)主要针对个别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建设,特别是指自住的独立式单、双户住宅(eigengenutzte Ein- und Zweifamilienhausgrundstuecke)。另外, 如果市场租金不易获得,我们也可以用成本法来评估那些自用的厂房、仓库以及其他的商业房地产。6

3.2 比较法

用比较法来评估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或者通过对可比实例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简称:可比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来求取,或者借助地价标准值来求取。7但总的来说,我们更倾向于借助可比价格来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因为可比价格作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更能反映出当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比如市场供需状况,资本市场状况,地区经济情况。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

使用第一种方法时,由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是从可比价格派生而来,所以对可比价格有三个方面的要求。8第一,可比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在所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上(比如,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地块所处的位置和开发状态、建筑物的类型和利用程度等)都必须充分的一致。第二,可比实例房地产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尽可能接近。第三,可供使用的可比实例房地产的数量要足够多。如果可比价格已满足以上基本要求,但在个别条件上存在偏差,我们就需要对可比价格进行修正。对于价格因素的差异引起的偏差,可以对可比价格进行相应的增价或减价处理;对于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的偏差,可以通过地价指数序列来对可比价格进行修正。9

如果市场上寻找不到足够的可比实例房地产,我们就可以用第二种方法,即借助于地价标准值来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地价标准值是指各地区的土地价格参考值,它是由各地的估价委员会根据“销售价格总汇”10定期计算和公布出来的。由于地价标准值是在忽略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下计算出的“纯粹”的土地价格,所以这种方法主要是用来评估未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价值。另外,地价标准值反映的只是在该区域环境下的土地价格的平均值,所以估价对象房地产与可比实例房地产如果在这些区域因素上(比如,地块的面积、配置及利用状况,交通设施状况,公共、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状况,自然环境状况等方面)有所不同,就需要对地价标准值进行修正。11比较法的估价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1比较法的估价过程

资料来源:参考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6

3.3 成本法

成本法可以说是以房地产价格各个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求取房地产价值的方法,所以在成本法中房地产的价值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建筑设施的价值(包括建筑物、户外设施和特殊设施),其他设施的价值和土地价值。其中建筑设施的价值和其他设施的价值要根据它们的建造价格计算,而土地价值则是通过比较法计算得来。在计算建筑物的建造价格时,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年龄、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结构上的损害以及其他对价格有影响的情况。户外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造价格如果没有包含在地价中,就按照经验值或通常的建造价格来计算。最后,地价、建筑设施的价值和其他设施的价值这三部分加总就得到了房地产的价值。12

图2成本法的估价过程

资料来源:参考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742

3.4 收益法

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未来的收益为导向来求取房地产价值的方法。在收益法中房地产的价值由土地价值和建筑设施(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收益价值两大部分组成。13这里的土地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而建筑设施(特别是建筑物)只具有“有限”的剩余使用寿命。两种价值首先分别计算,然后加总得到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

土地价值通常采用比较法计算得来,而建筑设施的收益价值则是将建筑物每年的净收益贴现到估价时点,计算其现值之和来作为建筑设施的收益价值。为了得到建筑物每年的净收益,我们首先要从该房地产每年所能获取的毛收入出发(通常我们能获取的收入数据都是由建筑物和土地共同产生),毛收入扣除掉运营成本后,就可以得到归因于房地产的净收益。由于该收益中还包括土地的收益,所以还要扣除土地收益的部分(土地的年收益=土地价值×房地产的报酬率),这样计算后的净收益就是源自于建筑设施的净收益。这个净收益将作为年金,在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折现。折现的过程就是将建筑设施每年的净收益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其中,根据《估价条例》第16款第3条:收益乘数是由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房地产的报酬率计算得来),这样得到的价值就是建筑设施的收益价值。如果有影响到价值的情况出现,还要对建筑设施的收益价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建筑设施的收益价值再加上土地价值就得到房地产的价值。

图3收益法的估价过程

资料来源:参考Schulte,(2000), S. 401.

4 对估价方法的总结评价

比较法:当我们从市场中可以获取到足够多的可比实例房地产时,比较法就是最简单、最具有说服力的估价方法。除此之外,从计算过程上来看比较法也比成本法和收益法更贴近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估价结果的说服力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看估价师在估价时是否找到了最贴近估价对象的可比实例房地产,二是估价师在对可比价格进行修正时是否全面考虑了对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因素。

成本法:成本法最大的弱点就是如何把房地产的成本价值调整为市场价值。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似乎要求估价师们要先知道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然后将成本价值向其靠拢。14所以,我们在估算房地产的价值时,应优先采用与市场关系比较近的比较法和收益法。但当我们需要知道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时,比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评估所遭受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时,就可以用成本法来估算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收益法:在收益法中,我们通常是预测估价对象房地产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然后将其作为年金贴现到估价时点,其贴现值来作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这种以估价对象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来作为房地产未来每年可能取得的净收益的做法,忽略了由于市场变化可能会带来的未来租金收入的变化,维修费用的变化和运营成本的变化,这样的净收益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从而计算出的房地产的价值也有一定的不准确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简化处理也大大降低了计算成本和时间成本。运用收益法估算房地产价值的优点还在于,收益法计算过程中所需要的很多重要参数都是公开和透明的,比如房地产的报酬率、地价标准值、以及房地产的销售价格等都由评估委员会定期的公布和更新,使得公众有了了解估价过程的可能性。

注释

[1]袁炳忠,2006(7),S.63

[2]Soefker,(2005), S.120-121

[3]Franke/Zanner/kemper et al., (2004), S. 101.

[4]Simon/Kleiber, (1996), S. 34.

[5]Schulte, (2000), S. 393 和Simon/Kleiber, (1996), S. 35.

[6]Schulte, (2000), S. 393.

[7]Soefker,(2005), S.169

[8]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9.

[9]Kleiber/Simon/Weyers, (2002), S. 1024. 和 Schulte, (2000), S. 394.

[10]根据《德国联邦建筑法》的规定,每一块出售的土地都要注册,且每块土地的买卖都必需由公证人向国家报告。所有房地产的交易情况都要集中起来,形成“销售价格总汇”。各地的估价委员会则根据“销售价格总汇”每年制定“地价图”,提出各个区域的土地价格标准值。

[11]Simon/Kleiber, (1996), S. 109.

[12]Soefker,(2005), S.172-173

[13]Soefker,(2005), S.170

[14]Schulte, (2000), S. 418.

参考文献:

[1]袁炳忠,德国-独特的价格评估体系,中国地产市场,2006(7).

[2]Franke, H./Zanner, C./Kemper, R./Knipp, B./Laub, U.D./Laub, J.C., Die Immobilie, rechtliche und praktische Anleitungen für Investoren und ihre Berater beim Finanzieren, Entwickeln, Bauen, Verkaufen und Verwalten von Immobilien, Werner Verlag, 2004.

[3]Kleiber, W./Simon, J./Weyers, G., Ver kehrswertermittlung von Grundstuecken: Kom mentar und Handbuch zur Ermittlung von Verkehrs-, Versicherungs- und Beleihungs werten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von WertV und BauGB, 4., vollstaendig neu bearbeitete und erweiterte Auflage, Bundesanzeiger Verlag, Koeln, 2002.

[4]Schulte, K.-W., Immobilienoekonomie, Band I Betriebswirtschaftliche Grundlagen, 2. Auflage, R. Oldenbourg Verlag Muenchen Wien, 2000.

[5]Simon, J./Kleiber, W., Schaetzung und Ermittlung von Grundstueckswerten: eine um fassende Darstellung der Rechtsgrundlagen und praktischen Moeglichkeiten einer zeitge maeßen Verkehrswertermittlung 7., ueberar beitete und erweiterte Aufl., Luchterhand Verlag, Neuwied, 1996.

[6]Soefker, W., Baugesetzbuch mit Verordnung ueber Grundsaetze für die Ermittlung der Verkehrswerte von Grund stuecken, Baunutzungsverordnung, Planzei chenverordnung, Raumordnungsgesetz, Raum ordnungsverordnung, 37. Auflage, 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Muenchen, 2005.

第2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第3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彼得・艾森曼,“建筑理论家、教育家”、“解构主义建筑大师”、“建筑语言符号学的拓荒者”。他的“卡纸板住宅”系列、俄亥俄韦克斯纳视觉艺术中心、辛辛纳提阿诺夫艺术中心等建筑实践用抽象的建筑语言与貌似巧合的邂逅,构成独立于功能、意义之外的纯粹的建筑形式。一边是无数建筑学子对这位archftecf sfar的顶礼膜拜,另一边是同行甚至是语言学家对艾森曼图示语言的质疑。风风雨雨半个多世纪,这位建筑大师执着地在建筑领域进行语言学与符号学的研究与实践。从对意大利建筑师特拉尼(Giuseppe Terragni)进行形式主义解读到抽象建筑语汇所构成的多宗复杂关联的“场域”再到城市和建筑环境的自发组织能力,艾森曼的建筑解说中似乎预示了今天消费社会中建筑的符号化倾向。2005年,彼得・艾森曼和莱姆・库哈斯,两位给当今建筑界带来巨大视觉冲击的architecture star在纽约的一次会议承诺了三次约会,一次在艾森曼的故乡纽约,一次在库哈斯的故乡鹿特丹,另一次在两个人都没有进行过建筑实践的一个中间点――伦敦。2006年1月,他们的第一次约会选择了英国AA schoole,他们就“建筑与意识”(architecture and ideology)、“自生与演化”(oufonomy and engagement)、“内容与形式”(content and form)、“主观意志”(sublectivity)等问题展开讨论。艾森曼此行是第二次约会。与英国之行相比,在贝尔拉格建筑学院的演讲中艾森曼更加锐利的提出了“Architecture is only Ianguage”,建筑的符号含义正在逐渐弱化人们对功能和结构的关注,转而致力于建构一种更为广义的建筑美学。

建筑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按照社会发展的进程,建筑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追求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追求交换价值的生产活动;追求符号价值的生产活动。2000多年前,维特鲁威在《建筑十书》中论述了建筑设计的三原则:坚固、实用、美观。“坚固”问题涉及静力学、构造学和材料学等领域。“实用”是关于建筑物的使用的,以确保建筑物有恰当的功能。“美观”包括了所有的美学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比例问题。法国大革命之前,建筑活动基本上遵循着这三条原则,是一种单纯的造物活动。这种活动受到皇家、君主和教会制度的赞助,服务于他们的意识形态。在三原则指导下,建筑师整理出柱头的不同种类,柱身的不同种类,柱头与柱身相互关系的不同种类,相对于私人建筑物它们如何用于公共建筑物,是什么界定出两层建筑物而非单层建筑物等等。这些事物构成了一种古典建筑的分类方法。法国大革命后,传统的建筑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成为了建筑的赞助人、公众成为占主导性的建筑收受者,经济规则下的建筑活动开始以交换价值为杠杆。在这种转变中,一方面建筑活动所表达的意志形态从单纯的精神和美学扩展到对社会状况的关注,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态在建筑学中的体现:另一方面,新型的社会体制提出了新的功能要求,学校、医院、工厂、集合住宅等以前从来没有在建筑学意义上被考虑过的新类型成为建筑实践内容。与此同时,建筑的赞助人越来越关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单位时间价值,“实用”和“坚固”相互作用衍生出了所谓的“经济性因素”。在这一转变的初期,学院派希望能够建立一套统辖“美观”标准的规则:即规定监狱建筑看起来应该是什么样子,学校建筑看起来应该是什么样子等等。然而,以交换价值为杠杆的建筑活动不可能被束缚在形式比例的“模子”里面,符合功能、结构的新形势必然要冲破“中轴对称”和“拉丁十字”的封锁。柯布的多米诺体系、卢斯的斯坦纳住宅以及密斯的玻璃摩天楼彻底击毁了学院派关于“美观”的清规戒律,建筑美学从二维的立面推敲发展到三维空间的塑造、从视觉上的和谐扩展到心理的愉悦。

“正如中世纪社会通过上帝和魔鬼来建立平衡一样,我们的社会是通过消费及对其揭示来建立平衡的”。在消费社会,物质消费转化为一种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美学消费,消费者不是以需求为媒介,而是以符号的新奇性、话题性、意义性为媒介进行消费。消费不再是物的消耗和占有,而是指向符号的消费,对符号的追求超过了对物的功能需求。今天的城市已经不再像19世纪的城市那样是政治、工业的场所,而是符号、传媒生产的场所:商品不仅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还具有符号价值,即表达风格、名声、奢侈、地位、身份以及权力等特征的商标价值:建筑活动打破了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交换、分配和消费”只有在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的游戏规则:建筑的本质已经突破了“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转而追求符号意义。20世纪90年开始的“主义之争”,历史符号的隐喻与夸大,形式上的新、奇、怪,体量规模上的高、大、猛……都是这一转变初期的建筑现象。今天的建筑学处于一个非确定的过渡时期,“实用”、“经济”、“美观”三原则的内涵又一次发生了化学反应。先进技术保障下的“坚固”原则不再以追求永恒为目标。“在以往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以后存留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和建筑,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今天的坚固原则关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整个建筑系统的协同工作,对于建筑整体性的要求模糊了现代建筑对结构、空间、功能、表皮的界定。“实用”从对建筑单体的功能需求扩展成为城市功能的延伸,医疗建筑、教育建筑、观演建筑、居住建筑等以功能为依据划分的建筑类别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Hybrid Building(建筑综合体),例如美国的洛克菲勒中心、法国巴黎的德方斯新城事务区、德国汉堡的易北河音乐厅等等。功能复杂、形体巨大、服务对象多样的特征使得建筑空间的塑造转向了更大尺度的“场所”或者更小尺度的“场景”,相应的“情节性”、“偶发性”成为一种新的“美观”原则。此外,在消费社会中,建筑自身具有广告效应,这要求建筑形式具有差异性,并能够以此反射建筑业主个人形象的自我建构,拓展业主对世界的认识,使业主在自我呈现中调整与环境的关系。在今天的建筑实践中,“坚固”、“实用”、“美观”已经不是分而治之的三个范畴,而是一种综合的建筑法则。先进技术的合理运用、精湛的工艺技术水平、生活在其中的使用者的幸福指数、充满偶然性与趣味性的建筑情节以及区别于其它建筑的形式特征成为高品质建筑的标志。文丘里的母亲住宅如此,盖里的毕尔巴鄂博物馆亦即如此。建筑的“坚固”、“实用”原则相互融合,化成一种更加广义的“美观”:或是建立在经典美学规则之上的细节把玩:或是在秩序的组织与颠覆过程中的邂逅;甚或是差异性的夸张与抽象。正如艾森曼在贝尔拉格建筑学院中的讲演中提到的,建筑是一门语言,有自己的形式感,这种形式感可以逃

脱叙事而存在。

第4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建筑监理;体系建设;建筑工程;工程质量

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该明确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这样使施工单位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建筑工程建设中。以下根据监理安全管理的现状,对加强建筑监理体系建设进行具体分析,并对工程监理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和探讨。

1.我国建筑监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理体系建立能够保障整个工程的安全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是决定一项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的关键。随着建筑监理体系在工程中的推广和应用,在许多建筑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都使工程获得了额外利益,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监理单位认识到监理体系的重要性。但有一些人错误的认为监理单位一旦接受了项目的监理任务,就应该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在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监理单位需要负责全部的责任;还有一些错误的观点认为监理具有很大的权利,只要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都可以管辖,如果在这些方面出现问题,监理也要负全部的责任。

2.监理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分析

2.1根据案例对建筑工程监理中的监理体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1)施工组织设计问题。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在建设工程中,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但在审核工作的深度方面,监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2)施工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与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等都要求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在遇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时,监理人员应该承担安全责任,如果质量问题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监理人员应该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图纸设计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设置图纸出现问题时,应该立即报告给建设方,如果未经上报而出现安全事故时,监理人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提出的图纸问题扣压不报,则监理人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图纸中的错误,而导致安全事故时,需要按照监理合同来判断安全责任。

2.2工程的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工程安全生产和实体质量安全两个方面

2.2.1实体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相关规定,监理人员在继续工程监理控制的过程中,应该承担以下几种责任:(1)对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责任。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开始前,应该对工程的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及时找出方案中的不足之处,并告知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如果遇到比较重大的设计错误,特别是违法的建设内容,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才能继续签字确认;(2)在工程施工前对开工进行审批的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前要对开工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确认所有条件都复合后,方可进行签字;(3)对施工中的测量结果进行检测的责任。在施工单位确定好施工测量结果后,监理人员应该对测量结果进行审查和检测,结果复合要求后签字确认;(4)监理人员要对工程所用的材料、工程构配件和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审查。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进场前,监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工程需求来进行检查,可以利用取样检测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抽查,确认复合要求时签字确认;(5)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承包单位一般会将整个工程进行分项或分部来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该对这部分工作进行检验和查收,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6)可以对被检测单位进行检查、督促以及责令整改。在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该对工程中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如果在检查中遇到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理人员要立即勒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其进行整改;(7)在遇到施工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安全隐患时,监理人员要签发停工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建筑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安全隐患,就需要考虑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于较严重的工程问题,就需要签发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8)工程初期的验收、出具工程质量报告、工程验收和提出建议的责任。在初步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合格以后进行签字确认。

2.2.2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可以看出,监理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我国的建筑法中明确指出,监理应该按照相关标准、文件或者合同,对工程中的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一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筑单位进行工程研究、选择最适合的工程方案、严格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投入和工期、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施工等。在我国的《建筑法》中,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建筑工程中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在出现工程安全责任时,应该严格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监理规范》是我国建设工程中的主要规范,其主要规定了关于建设监理的相关要求,也是判断监理是否承担工程责任的主要依据。从规定中可以了解到,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合同、信息和组织进行协调,所以说监理部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但监理工程师不能忽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

3.总结

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建设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在建筑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探讨出新的措施,有效地加强建筑监理体系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潘蜀健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房地产经营学[M],2002.6.

第5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质量 成本造价 安全生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工程量大,涉及工序多,给建筑施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探讨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法对提高建筑质量缩短建设工期以及控制施工成本都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文就建筑施工管理的几个要点进行简要阐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需要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水平来支撑和实施。

2、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多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管理,进而保证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标。

3、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断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技术主装备不断先进,技术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施工管理更显重要。

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总称,由于市场建筑施工存在着复杂的纵横关系,非一个施工单位能够保证整个建筑物全部功能的质量,从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使用,必须将参加建设的所有单位组织起来,统一协调,分工合作,才能建立起保证体系,确保建筑产品的全部功能质量。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因素在质量控制中举足轻重。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责任。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全面实施管理到位。在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据施工队伍自身情况和工程的特点及质量通病,确定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再结合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计划和攻关措施,明确实施内容、方法和效果。

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目标制定,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及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以及用户的意见和特殊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分解与落实;目标的实施,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三、建筑施工成本造价管理要点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组织预测、规划、考核、实施控制、分析等进行的一系列价格管理活动。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施工项目是否盈利。在工程总价包死的情况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建议的成本控制:

1、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以项目为中心,分层管理,分级核算的承包和核算体系。工程成本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费用组成,将四费落实到经营劳资、材料、机械各部门,进行责任考核,并与质量、安全、工期指标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作好成本核算,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图作好成本预算,分析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并与中标预算作好对比。制定人才机的成本目标,若人工费为清包,可一次包死,不在调整,此项支出为固定值。材料费节省的前提必须实行材料招投标,实行质优价廉,以投标材料价为限额,特殊材料高于投标价的可平衡于其他低价材料。实行有目的的控制成本。

3.工程竣工后,进行成本核算。作好竣工结算,调整可调的价差,在竣工总价的基础上,进行成本分析,作好竣工成本分析资料,为今后的工程提供依据。

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教育,针对建设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兼顾普遍,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电工、起重工等)要结合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必须经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救护等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2、统一施工安全资料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全面开展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范及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件,统一标准,强化用标准,时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各方面安全意识,确保全面、透彻地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

3、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物料分类放置,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楼梯口、进出口、洞口、预留管道口等进行严格围蔽保护,建筑进行全封闭保护,拉挂合格安全网,设置安全标志牌。给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配备安全帽,给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对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刻予以制止,耐心教育并严格按章处理,让所有施工人员充分认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意识,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建筑设计方面要完善。解决设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从多个方面来保证建筑设计的安全性,设计人员不能只套规范,应该根据不同的设计对象,不同的环境和使用条件,发挥自己的才智和创造性,必要时采用高于规范规定的数值。选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五、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要点

作为组织管理人员要全面、完整、总体计划,认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贯彻《建筑法》从源头抓起,认真落实、组织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工作,施工过程中严把每一道工序的操作规程抓大局,促局部多管齐下。抓大局就是组织者要对高层综合楼的整体结构进行分析,按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提高大项工程的合格率。如土方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砌体工程都要责任到人,强制性实施。具体如何实施施工中的操作以土方工程为例:组织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组织工作。

1、施工准备:协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施工方案―测量定位方线―土方机械车辆的准备到现场清理平整再到现场排水降水。熟悉图纸―技术交底―岗位责任制。

2、控制挖方标高轴线标高的复核,并作记录。

3、基础砼浇筑后基土回填:质量评定:执行GBJ201―83规范、GBJ300―88、GBJ301―88规范、GBJ123―88规范。设计变更图纸、文件―测量定位记录―验槽记录―隐弊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如果以此类推,每一项涉及工程做细做好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从大局进行组织管理,那么工程质量也不是口头语言,为质量提供了有力保证。

六、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提高施工管理素质,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工程管理的几个要点管理控制,加强质量监控,充分控制工程成本造价,抓好施工技术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这样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参考文献:

【1】尹军,夏瀛主编.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03

第6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建议

一、工程造价概述

1、工程造价的概念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些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是一个广义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工程造价含义不同。由于研究对象没,工程造价有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

2、工程造价的特点

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动态性、兼容性等特点。要有效管理工程造价,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进行分解。一般可以按建设资金支出的性质、途径等方式来分解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包括用于购买工程项目所含各种设备的费用,用于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支出的费用,用于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应支付的费用,用于购置土地所需的费用,也包括用于建设单位自身进行项目筹建和项目管理所花费的费用等。总之,工程造价是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现状

1、供求关系失衡

近几年,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逐渐压缩,但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有增无减,这就使得本已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部分企业为争到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苛刻的招标条件,压价承包、垫资施工、压缩工期、肢解发包、指定分包等等。面对这种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保眼前利益,长此下去,企业缺乏自我更新改造的后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工程造价管理也带来不利影响。

2、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薄弱

目前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阶段,注重了工程的承包造价、建设过程中的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而对于工程立项阶段、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没有足够重视。足额且合理的列出投资,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工程在立项阶段缺乏科学的态度,凭主观意志,把可行性研究变成可批性研究;有些工程投资概算不真实,在超投资的情况下为了能通过审批采取只压低概算,不相应的调整设计方案的作法;有些工程在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急于上项目,编制虚假的工程概、预算;还有些工程在投资估算中未全部列出动态的调整因素。由于放松了前期的工程造价管理,使得工程开工后即出现资金短缺,投资不足,造成工程干干停停,既加大浪费,也给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带来困难,导致最终投资无法控制在批准的金额之中。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

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还有一些行业依靠特权,指定发包。这种肢解工程的发包,使得施工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

三、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

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逐步建立起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的管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2、加强执法监督,理顺各方关系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鉴于目前工程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以及制定管理政策所涉及到的部门很多,因此必须协调好各方关系,要求参与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在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以及方案设计等过程中,必须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意识,真正从立项阶段就足额且合理的列出投资,控制造价,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加强和规范总概算的编制和管理,发挥总概算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作用。

3、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为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只有业主方是贯穿始终的,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业主的管理上,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在工程报批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可行性研究必须真实、科学、合理,设计阶段要遵守国家的规范、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增加造价,造价与设计方案相一致,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抓住这个关键,才能真正落实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做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4、完善造价管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造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去进行完善和改革。定额管理是造价管理的基础,定额的编制应当适应当前的各种承包方式特点,要便于动态调整,各项规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对压缩工期应有必要的限制,并明确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对工期定额中不适应承包方式的应及时修编。要改变目前任意压缩工期而忽视工程质量的状况。造价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调整和信息的及管理上,要及时研究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动态因素。及时各调整信息和指数,要逐步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认真研究实物量招标办法。

四、工程成本控制的步骤

在确定了施工成本计划之后,必须定期地进行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当实际值偏离计划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以确保施工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其步骤如下:

1、比较:按照某种确定的方式将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施工成本是否已超支。

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保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这一步是施工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偏差的原因,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减少避免相同的原因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3、预测:按照完成情况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总费用。

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成本出现偏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施工成本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纠偏是施工成本控制中最具实质性的一步。只有通过纠偏,才能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对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从而实现成本的动态控制的主动控制。

结语: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知识,同时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下,才能齐心协力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从而节约国家建设资金,维护咨询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秀平.对搞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认识与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 , 2009.

第7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它是衡量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对整个招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也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专门法的《招标投标法》均未对投标保证金问题作明确的规范,甚至没有提及。科学地理解投标保证金涵义,对正确处理与其相关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1.投标保证金的涵义

    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应为: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这一规范过程有序地开展,也许就涉及不到投标保证金问题,当然也不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这只是最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工作可能会发生这些事情: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这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实际投标人不足3个,从而致使整个招标活动失败,不但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综合效益目标的实现。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将可能使招标人选择不到合适的承包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这将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同时,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正常秩序。

    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投标保证金就是这样的一种约束机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为其投标提供担保,维护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投标保证金作了相关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1现金,就是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递交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金钱。

    2.2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在投标人未遵守相关规章某项要求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3保兑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经过银行作过付款保证的支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能按约付款。

    2.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的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2.5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促使投标人约束和规范自身的投标行为;同时,保证招标人在投标人违反部门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肯定而顺利地获得适当的补偿。

    3.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既然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那就必须有一定的数量要求,太少,对投标人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保证的作用,太多,无疑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同时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很容易发现,这些规  章对投标保证金规定的数量标准并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又如何选择呢? 从法理上讲,部门规章只在颁布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效力;从规章自身来讲,只在其明确的调整的对象上发挥作用。 通常在采购活动中,将采购对象分为3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就本文提及的3个规章而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从名称中,就可以

    得出其调整的对象与其他两个规章是不同的,它调整对象是“货物”。而另外两部规章调整的对象是“工程”。根据招标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数量确定标准。

    哪么又如何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标准呢?这就要从特定规章的适用范围来考虑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国家发改委30号令的形式联合,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设部89号令,并于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见,发改委30号令的适用范围比建设部89号令适用范围要广。在建设部管辖的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标准执行;上述建设部管辖范围之外的工程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的标准执行。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回、没收

    3.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3.2根据规章的要求:出现如下情形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撤回投标的;②投标人拒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错误修正的;③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不签订合同的;④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参考文献

第8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方法对策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from development to now, in national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society is indispensable, but didn't get recognized by the society, in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demands that we seek truth from facts probes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supervision staff metho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合同等依据,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的专业监控服务。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已经向社会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这样的机制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也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理人员的收入偏低、流动性太大以及整体素质水平不高等,这些都对监理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本文就当今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1、监理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监理人员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监理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人才缺乏

在建筑工程行业,设计单位的人员流动率大概在5%,开发企业的人员流动率大概在15%,而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流动率却接近40%。可见,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流动过于频繁,已经超过了正常的范围,这对于监理队伍的稳定性是致命的,严重影响了监理服务行业的形象。监理作为受委托方,需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监控,这对于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践经验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2监理人员管理薄弱,缺乏规范性

由于受到企业规模、资金、压力等方面的影响,这些监理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对监理人员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而是直接由一些办公室兼管,从而造成监理人员管理方面的诸多漏洞。比如:资料丢失、考勤记录不全、管理混乱等,管理的效益根本无从谈起。甚至有一部分监理人员进入了反复招聘的死循环,监理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几乎没有。

3、解决办法及对策

3.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3.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3.3 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第9篇: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范文

关键词:生态城市;低碳建筑;管理体系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structure and social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is undergoing profound changes,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we must innovate the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is no exception,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icient, competitive, fair,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operation mechanism,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rket competitivenes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Keywords: ecological city; low carbon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低碳建筑的管理体系

1、基于协同理论的生态城市与低碳建筑的互利共生体

在生态学中,共生及协同进化是生物种群构成有序组合存在的基础,也是生态系统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自组织结构的基础。低碳建筑在某些发展模式上具有生态城市“细胞”的特征,但是不能保证低碳技术就是推动生态城市未来发展的全部动力。所以,为了实现低碳建筑和生态城市这一互利共生体的共同发展,作为一元结构的低碳建筑和多元体系的生态城市,借助协同理论中的参量因素,要使双方由以各自利益行为为主导,转向以互利共生行为为主导。基于协同理论的互利共同体,低碳建筑的发展就必然要纳入到生态城市建设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发展的战略特性有两个。第一,综合性。生态城市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包括城市交通、市政工程、建筑、产业等多个方面,而低碳建筑是作为一元的体系从节能减排的角度优化城市系统。因此,在战略制定上,要综合低碳建筑和生态城市的互利共生因素,使两者形成一种互动机制。第二,区域性。各个城市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以及风土人情差异很大,造成了其功能和性质的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其发展战略的差异。

2、基于生态城市理念的低碳建筑管理体系的架构

基于生态城市理念的低碳建筑管理体系,是指针对低碳建筑和生态城市这一互利共生体的管理体系,由管理对象、管理目标以及管理方法构成的三维管理体系。其设置是以政府为管理主体,以企业、居民以及共生体本身作为管理对象,并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赋予以秉承生态、低碳的互利共生理念为指导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法,构建了以理念引导、以共生体发展的动力机制为核

心、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共生体管理体系。

(1)互利共生管理体系的管理对象。低碳建筑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特殊性决定了其必有政府和市场的双向引导才能健康发展。而在整个管理体系运行中,市场对应的主体是企业,因此,政府和企业都是其中的管理对象。此外,共生体本身作为体系的一个客体,也必然是管理对象之一。

(2)互利共生管理体系的管理目标。体系的目标是生态理念引导低碳建筑发展,在生态与低碳中寻找共生因素,双向推动低碳建筑的全面发展,因此,低碳和生态协同共生是要实现的最基本的目标。共生体管理体系的发展最终实现的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发展,使生态城市理念引导下的低碳建筑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3)互利共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方法。管理方法是根据协同理论相关原理,作为一元结构的低碳建筑与多元结构的生态城市形成一种协同共生体系,其通过序变量和控制变量对整个生态系统起作用,形成以互利共生体序变量自行引导、以政府为主导的激励机制的管理方法。同时,为管理体系运行提供技术支撑的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提升了低碳建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低碳建筑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低碳建筑是指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工作、活动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利用能源、低限度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建筑物。随着现在低碳建筑的诞生,生产日益复杂化,项目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在低碳建筑全寿命周期中,项目管理涉及到每个阶段每个方面,因此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调整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将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项目管理设计上的创新

设计阶段属于低碳建筑项目的前期阶段,虽然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仅占总造价,但是该阶段对全寿命周期的费用影响高达暮以上。因此低碳建筑不仅仅只定性地了解项目的建设目标,还需详细地分析达成这些目标所需的每一个操作办法。从各个细部研究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性质、内容和尺度等设计目标,为设计低碳建筑制定出最适宜的空间模式和组合概念提供依据。这里从三个方面来谈谈:

1、降低环境污染

对于低碳建筑项目管理的第一理念就是降低环境污染,它是推行低碳建筑的目的,也是保障,在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到如何防止污染。第一要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要把建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降到最低,如在建筑群中设计建立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中心,利用可生物降解垃圾。第二是改进建筑材料的选择,推荐设计使用可循环或有循环材料成分的产品,或者采用高耐久性的材料,通过增加材料的使用期限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三要注重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设计时扩大绿化面积,保护原有自然生态系统。

2、节约生态环境资源

建筑所有的资源主要有水资源和土资源。在水资源节约方面,根据有关水文资料,制定科学详细的用水规划,考虑采用雨水回用、中水回用等新型给排水系统,加大使用节水器具和设施。在土地资源节约方面,可根据业主和用户需要适当地提高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从而减少占用土地的面积。

3、提高能源利用率

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在建筑热工学方面,可采用优化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能源系统,建立气候防护单元,改善建筑热环境等。如: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气候特征选择更适用的热容材料,在干热地区采用高热容量材料,在湿热地区采用低热容量材料;定量分析室内热桥的走向,改进暖通空调系统。在室内外设计方面,优化建筑配置、朝向、间距、建筑体量,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下冷热资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二) 建筑项目管理方法方面的创新

施工是可持续理念的具体化,也是低碳设计在实际中的反映。低碳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和技术进步,实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进行绿色技术经济分析,尊重建设基地的环境,结合生态和气候,确定最佳的绿色施工方法。加大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的力度,保持健康环保的绿色施工工艺。如:使用水资源监测系统,安装雨水重复利用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期间的用电机械,提高用电效率等等。如,减少材料运输过程中材料的损耗率,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利用率。除了文明施工、封闭施工、减少噪音扰民外还要减少环境污染、保持清洁的运输。采取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注意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

在传统施工实践中,单一的分层管理已不适合多变性的低碳建筑施工,需要改进现代用人机制。在项目初期,确保整个项目工程在每一个阶段的进度和质量能达到国家标准,就需要开始组建一个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团队来实现绿色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方、建筑师、项目经理、承包商、建造师和施工技术人员。比如,一个经验丰富的低碳建筑项目经理、项目顾问经理,来熟悉可持续建筑的各个施工阶段的重点,能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管理计划及补充施工方案,是十分重要的。而且,项目经理在早期就可以开始制定一个初步的项目预算和时间表,保证低碳建筑能更有效地完成。

三、结语

建筑法体系化和建设管理不断信息化也是建筑业的发展成就,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传统的建筑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所以为了满足建筑业的发展,就应该及时地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