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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调研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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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调研方案

第1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IBM新兴市场金融服务部门保险行业负责人Paul Robinson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全球调研他们发现,卓越的保险公司都具有三大特点,即更关注客户、更注意优化内部流程、更充分地采用新的业务模式。

以接受保单信息的方式为例,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现在的电子邮件、短信到SNS社交网络,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给消费者行为特点和保险行业市场都带来了巨大变化。IBM预计,到2011年将有1万个亿的终端设备会连入互联网,而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行业的年交易量将达250亿美元,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量将非常庞大。

同时,78%的CIO认为企业应该更好地处理资料,需要对80%的资料做更多的分析,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险公司需求的确在改变,以前他们说需要自动化,而现在他们需要优化,需要流程更快、更好,流程成本更低;以前,只有专业资深人员才能接触到业务相关数据信息,而现在大部分从业人员都可以接触业务信息;以前,交易文档都是在后台,需要一定时间完成,而现在客户希望交易文档能在瞬间完成。”曾经在印度担任保险公司CIO的现任IBM软件集团全球保险行业解决方案负责人Sanjay Otwani向记者介绍说。

其实,大多数保险企业都已经意识到必须做出改变,比如拓展电子销售和服务渠道,加大支撑移动应用等途径来应对市场的变化。但是让保险企业担心的不是要应对变化,也不是缺少应对变化的信息技术,而是在部署IT系统应对这些变革的时候,怎样保证业务不受干扰,怎样保证企业IT架构不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第2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关键词负担率;综合保障度;简单赔付率;成本收益;政策性森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13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20

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各种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涝、风雹、雨雪冰冻等都会给林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能够帮助林农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保障林农的经济收益,进而保证营林生产的可持续性。然而,多年来我国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几乎是空白。直到2009年,我国开始对江西、湖南、福建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2010年开始在浙江、云南、辽宁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森林保险的空缺。但是,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林农自主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成本较高和不愿参与等造成的市场失灵,成为制约政策性森林保险深入推进的主要因素。许多学者对于森林保险需求方面的研究认为,导致森林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包括,森林保险的价格具有刚性,并对森林保险的需求产生抑制作用,于是导致森林保险市场失灵[1-3];其次,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林农是否选择森林保险,既取决于其预期成本,也取决于其预期收益,即森林保险究竟能否给林农带来真正的保障水平。另外一些学者从森林保险的供给视角出发,认为森林保险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广泛存在,具有高风险和高赔付率的特点[4],以及从林农的角度[5]分析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表现。如林农只对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小部分森林存在投保意愿;将生长欠佳的林地损毁,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在林地间伐后纵火据此索赔等。当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充满整个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时,实际赔付率将远高于保险公司预期,因此最终极大制约森林保险市场有效供给。加之我国森林保险开展时间较短,投保人数较少,无法满足保险运行中“大数法则”的要求[6-8]。此外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营绩效和林农投保的积极性。国内关于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供需的研究更侧重于理论研究,而利用实地调研数据,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供给需求的文章不多见。本文将通过构建“负担率”、“综合保障度”、“简单赔付率”3个指标,从供需双方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市场供需情况,从而分析导致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失灵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1.2研究假设

为方便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测算,以及根据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假设:

假设1:根据受灾严重程度的不同,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赔偿率划分为6级,分别为0,20%,40%,60%,80%与100%。

假设2:由于火灾是我国各地森林所面临的共同的具有偶发性和普发性特点的灾害,因此本研究中假定火灾是造成森林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森林保险赔偿的唯一灾害,忽略其他各种自然灾害;故本文的研究将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等价于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

假设3: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免赔额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条款。

假设4:公益林和商品林暂不作区分,以整个调研区域的总森林面积、受灾森林面积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进行测算。

假设5:本文测算成本收益的时间跨度为2004-2010年,假定在该时间段内已经存在目前试点中的政策性森林保险。

假设6:考虑到核损理赔的难度,实际受灾森林所造成的损失数据很难获得,因此本文将历年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价于湖南和江西两省调研地区内的平均受灾损失数据,测算中所有受灾森林均按两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赔付。

假设7:假设研究选取时间范围内湖南省和江西省所有林农已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保险已经覆盖调研地区全部森林面积。

2实证分析2.1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时间跨度范围为2004-2010年,具体的数据来源于2004-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林业统计年鉴》中湖南省、江西省森林总面积、森林火灾造成的受灾面积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在2010年11月、2011年11月对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地区的调研访谈资料。根据湖南和江西两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以及调研获得的数据,在测算分析时,湖南省森林保费中央及地方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为65%,林农自负保费金额35%;江西省为中央及地方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为60%,林农自负保费金额的40%。2004-2010年湖南、江西森林总面积及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结果2004-2010年湖南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变化范围为-0.48-1.0,不同年份之间负担率的波动较大。除2004年和2008年在保险公司的赔偿率高于80%的情况下,林农投保森林保险的收益高于其成本。其他各年份以及各赔偿率情况下,林农负担率均高于公允定价时的负担率(公允负担率等于零),其中2006年湖南省林农投保森林保险的负担率达到最大值,在森林受灾的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按照赔偿的最高标准进行赔付,林农的负担率依然高达0.59。此外,通过图1可以看出负担率变化跟当年受灾森林面积的关系,当图1中的负担率变化趋势线呈现汇聚紧密状态时,说明当年受灾森林面积相对较低,而当负担率变化趋势线呈现稀疏分散状态时,说明当年受灾森林面积相对较高。2004-2010年江西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变化范围为0.18-1.0。总体来看,测算年份内林农负担率偏高。另外根据保险公司赔偿率的不同,横向来看各年份负担率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林农投保森林保险的负担率不仅绝对数较高,随着赔偿率的上升,负担率的下降却并非很明显,这一方面是由于江西省近年来森林火灾受灾面积较低,保险公司对受灾森林面积的赔偿金额较低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江西省相对于湖南省和福建省而言,尽管最高赔偿标准要高,但是中央和地方对保费补贴相对较低,从而决定了江西省林农投保森林保险需要承担更多的保费支出。其中,在2006年和2010年江西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相对较高,即在0-1的赔偿率范围内,林农的负担率均高于0.9,也就是在所取得成本与收益抵扣之后,2006年和2010年如果林农每投保1块钱的森林保险,林农实际货币损失均在0.9元以上。另外由图2可发现,2006年负担率的变化趋势线较为集中,主要是由于当年受灾森林面积在测算年份内最低,所以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也相对较低。可发现如下规律:当测算年份森林受灾面积较低时,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呈现汇聚状,即此时随着赔偿率的上升,林农负担率不会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换言之,当投保林地受灾时,只要保险公司对其进行查勘核损时认定损失严重程度达到40%赔偿标准,林农即能得到完全保障。

2004-2010年江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综合保障度基本能够较好覆盖受灾森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综合保障度的变化范围为0-7.701,最高赔偿金额是对应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7.7倍。其中,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真实试点的2009年和2010年的综合保障度要高于测算年份期间内的其余年份,在100%赔偿率情况下对应的综合保障度分别为7.701和7.633,说明政策性森林保险在江

2.2.3保险公司的简单赔付率

由表6可知,2004-2010年如果湖南省范围内森林均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即使在受灾后按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中的每亩受灾面积的最高赔付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各年的简单赔付率水平依然不高,变化范围为0-51.64%。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处于低位运行的态势说明保险公司承保森林保险实际上存在较大的运营空间。

司而言在江西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不仅能够为林农提供有效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

2.2.4湖南、江西测算结果比较分析与总结

造成湖南、江西两省林农投保负担率以及综合保障度之所以呈现差异性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由于不同年份各个省份环境、气候不同使得受灾频率和程度存在差异,从而决定受灾森林面积以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不同;二是由于两省森林总面积的差别决定了林农缴纳保费的不同;三是由于在两省之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存在差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保费补贴的比例有所区别。

从横向对比来看:①从绝对数值来看负担率相对较高的省份是江西省,说明江西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成本负担更重。湖南省的负担率各年之间差异性较大。②调研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综合保障度由高至低依次为:江西和湖南。江西省和湖南省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程度较高。③江西、湖南两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简单赔付率的整体水平较低。造成简单赔付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由于本文并未将商品林和公益林进行区分,而在实际试点中公益林基本是由政府统一投保,因此,本文的处理方法可能会造成偏差。

从纵向来看,林农的负担率随时间呈现一定波动性,主要是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偶然性所致,具体而言2004-2010年调研地区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高低起伏,造成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也随之波动。2004-2010年江西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均高于公允负担率,而湖南省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绝大多数年份均高于公允负担率(公允负担率loadsf=0),只有在少数年份里负担率水平低于公允负担率;同时在2004-2010年之间,大多数年份保险公司的简单赔付率均远低于100%。这反映出对于林农而言,在大多数年份范围内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金额支出不足以弥补其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费支出,尽管中央及地方对森林保险提供了保费补贴支持,但是林农仍无法在当前方案下收回自己的保险成本,说明林农仍需要承担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部分交易成本。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尽管承保政策性森林保险为林农营林提供了较高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简单赔付率较低,但是由于收益率较低以及森林保险的政策性定位等因素造成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依然不高。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并结合湖南和江西两省数据呈现出来的特点,我们发现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以来所面临的供需两方积极性均不高。通过对调研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现状以及进行综合成本收益测算和分析,根据观察测算的结果和分析,主要得出下面一系列结论和政策建议。

3.1结论

(1)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仍具备较高可行性。尽管不同年份湖南、江西两省林农负担率均呈现较大波动性,而且部分年份要高于公允负担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林农投保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但是从整个测算年份范围内来看,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基本能够实现盈亏平衡,少数年份还能获得额外的收益。

(2)财政对保费的补贴降低林农的负担率作用明显。通过测算分析发现,中央及地方财政对保费的补贴能够明显降低林农的负担率,具体降低的幅度随着政府补贴比例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能够激励林农投保的积极性。

(3)政策性森林保险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湖南、江西两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较高,同时保险公司简单赔付率很低,政策性森林保险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在森林灾害仅考虑火灾以及不对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区分的背景下,湖南、江西两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呈现“一高一低”的特点,即综合保障度较高,而简单赔付率较低,这说明政策性森林保险无论是对林农还是对保险公司而言,均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4)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失灵并非保险费率过高所致。保险价格并非导致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失灵的决定因素。通过成本收益的测算,即使负担率远低于公允负担率,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仍有较多的林农没有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或者不愿意投保,因此本文认为成本和收益构成中,除保费和保险赔偿外,存在多种其他因素抑制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其中投承保环节的交易成本的损失可能是导致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

(5)供给不足制约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供给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规模。通过研究发现,之前对于供给限制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规模的普遍结论可能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即认为森林保险供给层面的主要问题至少由两个原因造成,一是保费定价比公允保费价格要高;二是高赔付率及高交易成本等因素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政策性森林保险。

3.2政策建议

(1)提高林农营林收益水平,激发林农自愿投保积极性。营林收入较低直接抑制了林农自愿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积极性。要让林农自愿选择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第一步是提高林农营林的直接收入水平,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保证政策性森林保险在林农群体中主动普及开来,进而满足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大数法则”要求,这对供需双方而言均为共赢。提高林农营林收入的方式包括发展林下经济、成立林业合作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延伸林业生产的产业链等,同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整个农村的综合改革,解放林业生产力,随着林农营林收入的提升,对于林业生产的重视度也会随之提升,未来政策性森林保险将可能会由目前的“或有商品”转变为营林过程中的“必需品”。

(2)根据负担率的不同进行差别补贴。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水平均不相同,由于林农普遍收入较低,在面临自然灾害时表现出极大的脆弱性,故对于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而言,既可以进行事前补贴,也可以附加一系列的事后补贴。换言之,在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之前通过保费补贴等形式降低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负担率,而在投保之后,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设立一系列标准和考察指标,进行附加的额外补贴调整,有效保障投保方的经济利益。

(3)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在全国的覆盖范围。试点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有限覆盖对于林农和保险公司而言均无法将风险进行完全转移,虽然在同一地区可能会存在系统性风险但是通过文本的测算结果来看,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不是很高,并且当政策性森林保险对整个地区实现覆盖后,结果不仅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同时也能对林农营林实现较高的风险保障水平。通过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投保和承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政策,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在各个地区的覆盖范围将为林农、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全社会带来较大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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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而在今年7月,项俊波在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给出了三年时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时间表和改革突破口,突破口便在于交强险的区域定价。

根据保监会的改革思路,将研究建立区域费率制度,适时调整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规范诊疗和伤残鉴定标准等,完善救助基金等相关配套制度。

毕马威中国保险业中国主管合伙人李乐文在毕马威最新发表的《中国车险市场改革推进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您准备好了吗?》(下称“《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交强险市场,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并对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冲击。

《报告》认为,在交强险市场迈向自由化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更加重视客户选择和基于风险的定价方法。毕马威进行的调研显示,64%受访的保险公司已着手定期开展基于风险基础的保费分析工作,这一比例远高于去年的33%。

与海外市场相比,中国的纯损失率较低、费用率较高。毕马威预计,由于保险责任水平会随着人均财富水平提升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纯损失率将会上升。保险公司也已关注费用率问题,并会采取以新技术和数字化为主的转型方案提升客户服务,同时降低其费用率,从而把综合成本率保持在一个健康的区间内。

放宽商业车险(非强制保险)产品价格管制,将会为大型中资保险公司提供了额外的竞争手段,即未来可以通过更好的风险细分、更低的价格、更多的保险保障等来提升其市场占有率,小型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将处于较不利的境地。

随着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的逐步上升,对服务的期望值也将越来越高,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以客户为导向。《报告》称,保险公司在风险细分、新销售渠道、业务模式、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方面的投入将越来越大。

第4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而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资源依赖型的,若想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升级,关键在于区域自主创新体系的建设。但科技创新就面临科技风险化解,科技风险就需要科技保险,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和科技保险工作,探索适合自治区实际的科技保险运作模式。

一、科技保险运行的理论模式

科技保险的推行,是一项创新性工程,在政策性定位的前提下,政府不仅参与宏观政策决策,有时甚至要直接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这样,根据政府干预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有“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二、内蒙古科技保险运行的基础

(一)国家层面

自2006年,我国政府开始陆续出台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对科技保险的启动和推进进行制度供给。

在科技保险的实践推进中,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分别于2007年7月和2008年8月先后确定两批科技保险试点地区:第一批试点是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苏州高新区等“五市一区”;第二批试点是成都、上海、沈阳、无锡和西安国家高新区、合肥国家高新区等“四市二区”。同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和北京中金保险经纪公司也参与了试点工作,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开展了科技保险业务,提供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团体健康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17个险种。

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采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在多方通力协作下,推动了科技保险的良好发展。3年来,科技保险的产品逐渐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投保企业快速增加,为科技领域开展自主创新提供了风险保障。相关数据显示,仅试点刚刚启动的2007年,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100家,科技保险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1.75亿元。截至2009年底,科技保险保费已突破13亿元,风险保额3874亿元,已决赔款7.2亿元,地方财政补贴4187万元。

(二)内蒙古层面

2010年4月,全国科技保险由试点开始全面推广,同时我区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科技创新的发展都对我区科技保险的启动和推进提出了急切的要求。

自治区科技厅也早在2008年开展过初步的调研工作,委派条件财务处的相关人员通过网上收集资料、和兄弟省市电话沟通、与保险机构初次接洽、向企业发放问卷等方式,对科技保险工作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并于2008年3月31日编写了《关于开展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但由于自治区当时运作时机不成熟,该方案没有进一步得到实施。

2010年1月,内蒙古科技厅再次委派条件财务处、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对科技保险在国内区内的开展情况、企业当前条件现况进行摸底调研,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形成《关于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进展的汇报》材料,按照自治区当前状况,重新拟定了《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8月,科技厅对“科技保险框架体系研究”以软科学研究的方式进行立项,旨在寻找开展科技保险的最佳方式和作法。

三、内蒙古科技保险运行模式的构建

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背景下,我区也在进行相应的创新发展的实践。这样的大背景下,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应如何构建呢?

“政府+科技中介机构+保险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既可以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制度供给和支持引导方面的职能,又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科技型企业以及各类中介机构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科技保险的有效配置,交易成本较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自由度比较大,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设计提供相应的科技保险产品,而且其经营直接与其利益相关,承保的动力比较大。

所以,在我国和我区推行科技保险,政府主导的市场运作模式更符合实际。在实践中,2007年以来,北京、天津、成都等科技保险的试点地区都采取了这种运作模式,运行状况良好,科技保险工作进展顺利,他们的实践也验证了以上结论。

(一)目标和原则

1.目标

建设符合我区实际的、以政府引导下市场化运作模式为核心的科技保险框架体系。在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运营主体、运营模式、产品体系、政策支撑、协调合作机制、监管体系、实施策略、政府引导经费预算等,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2.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由科技部门联合保监部门、财政部门等进行统一引导是政策性科技保险启动和推进的关键,同时,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又在市场原则和机制基础上实现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和均衡。在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的宏观引导下,我区科技保险应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保监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具体

规划、组织、扶持、管理,并广泛吸收多方主体参与,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二是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国科技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一项成功经验就是,在实施策略上由试点稳步推广,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我区各种宏微观条件不是很成熟,在全国科技保险工作由试点开始全面推广的背景下,我区的实践更应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

三是坚持科学规范原则。国家科技保险工作已稳步实施,应充分借鉴前两批试点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构建框架方案,制定管理办法,使每一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总体思路

在上述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我区科技保险运作模式构建的总体思路是:在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的宏观领导下,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为核心,构建我区特色的科技保险框架体系。

我区科技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主导,并会同保监局、财政厅等部门,出台引导政策、宏观管理,实施监督,将国家政策本地化、具体化;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我区科技保险的实施策略是由试点逐步推广。

(三)具体内容

科技保险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都证明: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为核心构建科技保险框架体系是科学合理的,是符合国情和我区实际的。我区科技保险运作模式建是由政府主导,成立运作平台,面向企业和保险机构提供政府支持和关联服务。模式构建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协调保监局和财政厅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制度供给、工作引导和调控监管。

在科技厅的统一协调下,由主管厅长牵头,高新处、条财处和科技中介共同组成厅内协调小组,并与保险局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厅(局)间联合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四项工作:推进自治区科技保险工作的具体规划、制度供给、组织引导和调控监管;推进自治区科技保险工作的财税、补贴等相关引导政策的出台;推进自治区科技保险工作由试点到推广的策略实施;推进自治区科技金融(保险)促进会的建立和运行。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和NGO多方参与的科技金融(保险)促进会。

2.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依托构建自治区科技保险运作平台,沟通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供求。

作为自治区科技保险协调小组和科技金融(保险)促进会的常务工作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公务和信息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受科技厅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保险的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保险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受理并审查补贴资金申请并划拨保费、组织宣传培训和指导企业等工作。

3.投保企业作为科技保险运作平台机制下的市场需求主体,须具备一定条件,申办适合自身的科技保险。

(1)资格:在自治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行为:与企业研发、创新等活动密切相关的风险分散和保障行为。一方面,在保险市场按需投保,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由平安人寿、华泰保险、人保财险等提供试点险种;另一方面,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及科技保险项目可以通过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依托的科技保险运作平台实现保费补贴。

4.保险机构作为科技保险运作平台机制下的市场供给主体,需具备承保资格,提供对应保险服务。

第5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8)

摘要: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越来越高,面对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开始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专利侵权,如何防范专利风险,化解专利侵权危机,专利保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难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专利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风险;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94-01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名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一款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为内容的专利实施保险。

一、我国专利保险现状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到,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第一,对于专利保险制度的认识有限。第二,专利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预估不足。第三,从制度体系上看,缺乏完整的专利保险法规。第四,从中介服务上看,由于缺乏专利保险评估专业人才。

二、对政府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没有专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步骤,制定专利保险建设的补贴政策、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专利价值评估。尝试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相关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是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导的市场经济,长期的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保险应采取强制与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引导企业自主参保。

三、对保险公司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为专利保险立法建言献策。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统领作用,吸收试点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总结较好的参保投保、理赔服务经验,协助制定专利保险制度框架,积极参与专利保险相关立法建设。

二是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基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预算,降低运营风险,分解风险,推动专利保险市场的形成。

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多渠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向有潜在需要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的需求。

四、对中介机构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专利保险前期工作中,中介机构作为专利保险价值的第三方机构,要对专利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提供精准的市场数据,必须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是发挥中介桥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双方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做好供给与需求调研,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企业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专利保险意识。企业应提前针对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考虑相应的专利保险,提前应对突发的专利侵权灾难,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提高专利业务技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丰富的专利经验不可或缺,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领域,对企业专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认识和掌握专利保险业务知识,为企业选择合适的险种,构建合理的专利保险机制,做好企业专利风险控制。

三是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提前预警,收集材料证据。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专利保险将是国内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57页.

第6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保险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崛起,给保险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但保险人的独特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本文创新性地从人的道德风险角度出发,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建议将车险中的奖惩系统引入到人佣金制度的确定中,变动地实行两套佣金制度,既考虑到对人的激励,又没有忽视对人行为的约束,有利于减少短期行为,从而有利于保单的维护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佣金制度;道德风险;奖惩系统

一、前言

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个人人体制转型紧迫性与必要性。因此,探索改革人制度的核心――佣金制度很有必要,合理的佣金制度要能够对人同时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这成为我们考察佣金制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对我国现行保险人佣金制度的SWOT分析

美国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曾对人力资本的激励问题做过专题研究。结论是: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仅为2030%;如果施与激励,则可发挥到8090%。2009年的新《保险法》将保险中介人(人、经纪人)报酬统一修正为“保险佣金”。财险公司的人佣金因业务的短期性一般采取一次性给付,寿险公司的佣金制度采取“期初迅速递减制”,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佣金制度都是呈“头重脚轻”的特点,即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逐年减少,首期佣金占到当期保费的20%35%,占该笔业务全部佣金的80%左右,在几年内将佣金提完。这种佣金制度有利于激励人积极开展新业务,但也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

一方面人的佣金收入不与保单质量相联系,导致了人的短期行为的存在。人为追求自身以财富为代表的效用最大化,只注重不断开展新业务来获取高佣金,而不注重已有保单的维护。

另一方面这种佣金制度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的设计,人违规成本低。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加上违规成本和市场退出成本低的环境使得他们片面追求保费收入,使得保险公司的人员流动率偏高,人队伍不稳定。全球著名的波士顿咨询公司公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保险个人人总流失率每年高于50%,第一年流失率最高,达到70%以上,平安保险第一年流失率达85%,泰康人寿、中宏人寿为80%,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友邦保险为70%。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解决对策及对我国现存问题的思考

(一)佣金平准制

台湾宏泰人寿在2000年起实施“佣金平准制”,将原来共领六年、首年度佣金比率约40%的旧制度,改为领二十年期、首年度佣金比率约30%的新制度,佣金比率加起来比传统还高出10%,美国和加拿大也出现了平均佣金制。

(二)佣金比例与除保费之外的其他指标挂钩

如新加坡,就采用给保单持续率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提供职业津贴,美国保险公司也有类似做法。将佣金与保单质量或者业务量指标挂钩,激励保险人既要不断开拓新业务,同时注重保单后续服务,但是这是一种奖励机制,对于那些消极懈怠的人来说,还是起不到督促的作用。

(三)新人的补助制度

该种制度为新人在展业初期提供一定补贴,弥补佣金给付和成本支出的不对称,帮助他们在展业初期走出困境,有利于保证人的留存率,减少短期行为的发生。然而,这种制度没有对人产生充分的激励,人展业初期有倾向依赖新人补助,后期就可能会为获得更多保单而进行短期行为,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

本文建议将车险中的奖惩系统引入保险人佣金制度的讨论中,可以引入两套佣金制度,第一套方案就是呈前高后底形状的佣金分配方式,即“期初迅速递减佣金制”;第二套方案是比第一套方案前高后底的倾斜度要低甚至可以是平均佣金分配方式。在人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人会追求以保费来代表的效用最大化,也就希望采用第一套分配方案来尽早获得佣金。保险公司可以规定当人的行为在不符合某项规定时,强制采取第二套佣金分配方案,延长佣金给付期限,制约人的某些短期行为。

四、对实行两套佣金制度的探讨

(一)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

两套佣金制度中,第一套佣金制度激励人不断开展新业务,以增加佣金的总量,提高近期佣金收入;第二套佣金制度对人产生约束作用,人的不合理展业方式和不合格服务会反应在保单的持续率、退保率等指标中,一旦超过界限,将使得佣金在后期发放,总效用减少。

2、可行性分析

两套佣金制度是结合了车险中的奖惩系统进行设计的,区别在于车险中的奖惩是针对投保人,根据投保人的出险维修等情况来调整费率;而两套佣金制度是针对人,根据人的展业情况和保单维护情况来调整佣金给付时间。人开展的业务数量、保费总额、佣金总额都会在系统里反应出来,所以退保保费占总业务保费的比例容易计算得出。

(二)效果分析

假定保险公司制定的界限能够对人产生作用,即退保率超过某个界线时,用佣金的现值来代表人得到的效用,分期给付佣金给人带来的效用小于集中于前几年给付的效用。当人业务的退保率快要达到该界限时,人会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增加新业务量,增大基数;另一种是提高保单服务质量,着力挽回保单。当人所的业务已经超过该界限时,人同样会采取上述两种行动,更加有动力开展新保单,维护已有业务。

五、结论

人佣金制度要兼顾当期效益和长远效益,“头重脚轻”的佣金制度不符合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行业的长远利益,要着重改革现存的问题,就要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从人的道德风险方面来看,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无可厚非,要使得佣金制度能够迎合他们的诉求,同时产生激励作用。尽管制度中各因素的确定比较复杂,但实证研究证明了实行两套佣金制度的优越性,对保险公司未来佣金制度的确定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在实践发展中这种制度会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曹均华,邢炜.关于保险人激励机制问题的研究[J].经济科学,2000

第7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一、关于每亩保费提升空间问题研究

(一)全省种植业保险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障程度)较低和费率较高,是制约农业保险上规模的主要原因。目前,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金额和费率仍然执行2008年确定的水平,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每亩保障金额分别为145元、200元、120元和125元,平均每亩保险金额147.5元,平均保险费率10.59%,每亩保费15元。同全国平均数相比,每亩保险金额最低,低于全国平均数103元;保险费率最高(费率越高,保险公司盈利空间越大),高于全国平均值4.4个百分点;每亩保费相对较低,低于全国平均数2.5元。

经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制约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稳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与保险金额低、费率高有直接关系,保险保障程度不足,保险费率又较高,影响了广大农户和地方政府参保积极性。因此,合理确定农业保险金额、保费、费率,是推进农业保险稳步发展的关键。

(二)每亩保费提升空间。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规定了上限,但黑龙江省仍有上调空间。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可通过提高保费和降低费率两个途径实现。三者关系式为: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农业保险财政政策制定方面,财政部遵循“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即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具体包括种植成本、化肥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不予承担。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方面,充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推动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依托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参保各方,尤其是农户必须是自主自愿。按照这些规定,目前全省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4险种每亩保险保费15元,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黑龙江省保费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对比分析。目前,全省实施的4险种农业保险每亩实际保险金额平均147.5元,与实际平均物化成本425元相差277.5元,只占实际物化成本的34.7%。据了解,全国各省市参保的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4险种保险金额每亩平均为292.66元,高出黑龙江省约1倍;保险费率平均6.22%,低于黑龙江省4.37个百分点;平均每亩保费17.5元,高于黑龙江省2.5元。详见下页表。

如果按照黑龙江省每亩平均物化成本425元作为保险金额,按照全国平均费率6.22%作为费率,那么全省4种作物平均保费应确定为每亩26.44元,较现行标准每亩提高11.44元。按照黑龙江省现行费率10.59%计算,每亩保费最高为45元,较现行标准每亩提高30元。高出部分中央财政不会给予保费补贴,将由全省各级财政负担。

3.提升保费方案设计和利弊分析。综合上述对比和计算分析,目前全省存在较为明显的保险金额低、保险费率高的问题,保险金额无法有效覆盖农作物实际物化成本,灾后农户享受不到相应的保障,而负担的保费相对较大,农业保险“不解渴”、种植业保险缺乏吸引力。为此,拟定3种方案,并进行测算研究。

方案一:完全按照全国种植业保险每亩平均保险金额292.66元、费率6.22%、保费17.5元标准进行方案设计。亩均保费较现行标准提高2.5元(其中,农户提高0.5元/亩,达到3.5元/亩),提高17%,保险金额提高145元,提高1倍,费率降低4.37个百分点,降低41.27%。按照2013年度6230万亩预计承保面积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4.36亿元、2.73亿元、1.64亿元和2.18亿元;按照126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的70%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8.82亿元、5.51亿元、3.31亿元和4.41亿元;按照180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100%比例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12.62亿元、7.88亿元、4.73亿元和6.3亿元。

这一方案的好处是,与全国平均水平一次性拉齐,容易被参与农业保险各方所认同,为今后研究进一步提升保费标准留有政策空间。其弊端是,与省政府要求和农民期望值尚有一定差距。

方案二:按照黑龙江省每亩实际平均物化成本425元、全国平均费率6.22%进行方案设计。每亩平均保费较现行标准提高11元,达到26元(其中,农户提高2.2元/亩,达到5.2元/亩),提高73%;保险金额提高277.5元,达到425元,提高2.88倍;费率降低4.37个百分点,降低41.27%。按照2013年度6230万亩预计承保面积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6.48亿元、4.05亿元、2.43亿元和3.24亿元;按照126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的70%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13.1亿元、8.19亿元、4.91亿元和6.55亿元;按照180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100%比例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18.72亿元、11.7亿元、7.02亿元和9.36亿元。

这一方案的好处是,实现保险金额覆盖目前物化成本水平能够得到农户,尤其是种粮大户认同,也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其弊端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财政和农户负担。

方案三:保险金额按实际物化成本425元、黑龙江省现行费率10.59%进行方案设计。亩均保费较现行标准提高30元,达到45元(其中,农户保费提高6元/亩,达到9元/亩),提高200%;保险金额提高277.5元/亩,达到425元/亩,提高了1.88倍。按照2013年度6230万亩预计承保面积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11.21亿元、7.01亿元、4.21亿元和5.61亿元;按照126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的70%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22.68亿元、14.18亿元、8.51亿元和11.34亿元;按照18000万亩承保面积占地方可耕地面积100%比例测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分别支出32.4亿元、20.25亿元、12.15亿元和16.2亿元。

这一方案的好处是,保险公司盈利空间较大,能够得到保险公司高度认同。其弊端是,地方各级财政和农户将不堪重负。

(三)对策建议。提高保费可以提高保障程度,使农民更多受益。然而保费标准又是一把双刃剑,保费过低影响农户参保积极性,但过度提高保费,也会增加农民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同时,国家政策有上限规定,中央财政对超出限制部分不给予保费补贴。为此,在研究提高保费标准问题时,应正确处理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三者之间关系,充分考虑农户、地方财政、保险公司三方面利益。在研究保费及农业保险相关事项方面,应遵循“提标、降费、扩面”的基本原则,即提高保险金额标准、适当降低费率、实现扩大保险面积和规模。建议通过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全省过高的保险费率适当下调,保费小幅提高,大幅提升保障水平,保险金额达到或接近全省实际物化成本,力争实现农户、地方财政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经综合对比分析,“方案一”较符合全省目前实际,为进一步研究提升保费标准留有政策空间。

二、关于农民参保积极性问题研究

(一)农民参保意愿及存在的问题。

1.灾害频发地区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容易发生灾害地区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不易发生灾害地区农户认为参加保险意义不大。

2.提高保险保障程度意愿强。农户对于在一定范围内提高保费负担金额,从而换取提高灾后理赔资金,普遍表示支持。对理赔资金的额度,绝大多数希望覆盖实际物化成本。

3.保险政策了解程度不高。绝大多数参保农户表示了解农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内容,没有参保的农户普遍反映不了解政策内容。同时,普遍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4.对保险条款不够理解。有相当一部分农户认为,保险条款过于专业、难于理解,希望有关方面对保险条款进行讲解和培训。并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审核,使之更趋简单明了。

5.对保险服务不够认可。有部分农户对保单签订时间、保费收取方式、出险查勘、定损技术、理赔资金发放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意见。特别是关于理赔金额,广大农户普遍认为较低,难于接受。

6.希望强化保险监管。有部分农户认为,政府对保险经办机构和农经站等代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部分农户甚至提出,对服务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应取消其展业资格、责令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二)对策建议。应按照“提标、降费、扩面”总体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入研究科学厘定保险金额(保障),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政策吸引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统一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规定,提高查勘定损、理赔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关于养殖业保险大幅下滑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自2008年开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补贴试点以来,共承保养殖业保险合计471.63万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422.78万头、奶牛保险48.85万头)。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养殖业保险数量呈逐年下降,承保规模逐渐萎缩。

(一)制约因素分析。

1.行业发展层面。近年来,国内奶业安全事件频发,国外奶制品大量进口冲击国内乳制品市场,奶牛下游产品牛奶价格下降导致奶牛养殖量下降。生猪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但总体一直在下降,尤其是黄浦江死猪事件对猪肉消费影响较大,生猪养殖已处于亏损状态,为能繁母猪投保,将进一步增加养殖成本。

2.行业管理层面。能繁母猪耳标问题导致保险标的难以确定,保险基础性条件薄弱,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客观上,现有耳标技术使能繁母猪易受到惊吓,打耳标对其产仔有一定影响。同时,畜种比较活跃好动,打耳标难度大,打上后易磨损、易脱落,导致耳标落实难。主观上,目前国内有较先进的植入体内的芯片耳标,但成本较大,投入不经济,不易被地方政府和养殖户所接受。此外,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度低,处置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病死猪现场勘查后,对尸体的处理不规范,养殖户可通过隐性渠道获利,导致保险公司面临较高道德风险。

3.养殖户层面。受传统思维影响,养殖户利用金融保险手段抗御风险意识淡薄,对保险作用了解不够,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虽渴望经营有保障,但投保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精心饲养,不会遭受灾害,或对受灾后能够赔付多少有不确定性,不愿参加保险。受理赔不规范影响,养殖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愿意参保。受市场价格和成本影响,养殖户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意识不强,导致主动参保意愿降低,当发生饲养成本与售价倒挂亏损时,农民不会再选择参加保险。

4.保险公司层面。一是商业保险公司趋利性,导致较高成本风险的养殖业保险业务规模逐年萎缩。与种植业保险不同,养殖业保险承保标的零散,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等人员投入大、成本高,受灾后无法像种植业可采取抽样方式核定损失,除极特殊疫情外,必须采取点对点方式核定损失,经营难度大,获利空间小。二是展业能力低。目前,全省两家公司县级机构农险人员平均3―4人,基本没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完全依靠代办机构(畜牧站)开展业务,代办机构在自身工作业务量大,大量的保险业务使其难堪重负。三是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质量差,操作不规范,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服务不到位。四是道德风险难以控制。能繁母猪耳标无法落实,保险标的难以确认,保险公司赔付率极高,开展养殖业保险积极性不高。

5.政府层面。受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影响,基层政府对养殖业保险政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同时,对保险经办和代办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程度不认同。

(二)对策建议。促进和发展全省养殖业保险,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首先,应在奶业和生猪养殖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财源支柱产业的重点市县(以下简称重点市县)寻求突破口。

第8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一)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发展的重视程度

在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少,对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缺乏经营的积极性,没有将家财险归入到整体业务范畴里。比如同是个人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的保单费用不到车险的保费十分之一,但做成的保单时间成本和难度,却不相上下,家财险保单多、保额小,经营成本相对其他财产保险来说比较高,家财险费率低,保费少,赔付率又高,因此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家财险积极性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二)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市场变化的调研

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家庭的收入千差万别,生活水平、财产结构存在很大的区别,针对家庭的不同状况,家财险产品理应当多样化。但家庭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仍停留在传统范畴,缺乏对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产品设置不尽合理。险种结构不尽完善;保险公司提供险别与客户需求相脱节等,尤其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社区服务水平费率差异度不高。保险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客户的需求,也不能有效吸引客户投保。

(三)家财险销售渠道有限,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

家财险在保险公司的众多险种当中仅是一个小险种,整体业务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险种。销售渠道不畅家财险每单保费金额小,提成少,营销员主动推销家财险的热情不高,家财险的销售渠道很不通畅,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家财险的发展。

(四)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

家财险配套服务不足,服务不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如客户在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客户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由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且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更让客户烦恼,这一系列的弊病,多方面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五)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

家庭财产保险的展业力度不够。家庭财产保险数额分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财险,85%的人对家财险不熟悉,居民的保障知识缺乏,保险意识淡薄。居民不知家庭财产保险应投哪些险种,怎样投保,投保后居民得到哪些保障以及出险后如何申请理赔等。第六,在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二、我国家财险改变目前被动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适应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要有战略眼光,提高对家财险的认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胆创新,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对职工管理引入竞争机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个人收入一律与个人业绩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进行家庭财险产品创新,迎合家庭财险需求

通过客户分类,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本地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的需求,研发出具有广泛保障范围、符合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推出家庭财险险种时,通过对投保的宣传,险种的推荐,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品种,以刺激客户的消费需求,让家庭财产保险这一险种能为客户熟知,能真正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制定合理费率,开发投资型产品

保险的风险大小,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例关系,风险越大,费率越高,交纳的保费就越多,制定出适合保险市场的费率,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有利于产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年度的偿付能力。

(四)渠道创新,打开销路

网络营销交互性强,节省了投保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销售服务,并将客户范围拓展至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网销是非常适合于分散型家财险销售的渠道。

(五)提高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工作力度

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代表保险公司的形象。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跟上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家庭保险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形势教育,才能使其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六)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第9篇:保险公司调研方案范文

政策促进数据无缝连接是标准化前提

2005年9月26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正式成立,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从此掀开崭新的一页。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到会作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保险标准化工作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把能尽快立项、尽快出成果的项目先确定、先启动,尽快着手制定保险业一系列基础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为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以及对外信息披露提供标准接口”。

如何快速、高效地推进保险行业数据接口标准化工作,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宁波保监局统研处通过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结构情况的调研,初步制订了数据接口标准化工程的实施方案。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监会在《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2004年11月15日保监发[2004]137号)中明确指出“公司应具有核心业务系统,系统应具有可稽性,并具备授权、分权制约、超标警示等功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应能够实现电脑出单;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连接”,而在《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中更是把“业务、财务系统数据是否实现无缝连接”作为一个检点。

急用先行保险业急需统一数据标准

第一就是“快速”的原则,数据接口标准一定要在短时间内确定。数据接口标准的确定是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从确定初步标准后经专家论证,从试点实施到反馈并修改如此周而复始的循环需要大量的时间。但是,目前保险行业的信息化水平现状急需一个统一的数据标准。一个有待完善的标准出台比一个非常严谨的标准酝酿更加符合目前的监管需要。

第二就是“简单”原则,也就是在满足目前监管和信息披露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数据结构嵌套层次较少、实施步骤较易、花费时间较短、所需费用较省。

根据以上两大原则,可提出一个通过对已有数据模型进行简单修改形成数据接口标准的思路。现场稽核软件采用的产险公司7张数据表、寿险公司6张数据表的数据模型基本上能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如果再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模型增加相关的财务数据表,那么这套数据模型就完全可以满足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同时这也是最节约时间、人力和财力的方案。在此就不对具体的数据模型展开讨论了。

三阶段推行加强数据关联性

本次调研通过对几家保险公司数据标准化情况的详细了解,并借鉴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和稽核软件的设计思路,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给出了保险行业数据接口标准化实施的简单思路,笔者认为,应按以下三个阶段逐步推行保险标准化。

第一阶段:采用定期生成数据导入标准数据模型的方法确保数据接口标准化。

按照所确定的数据接口标准设计统一的监管数据结构,并放置在各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中,要求定期从业务、财务系统中提取数据导入监管数据库。这种方法类似与目前稽核软件使用过程中,要求各公司编写程序从自身的数据库中提取相关信息导入稽核数据库的过程。只是把数据采集的时间周期从检查前提取改为定期提取,这即可增加检查的突然性,使人为修改数据的可能性降低,又可使公司有时间对数据提取程序的合理性进行反复测试,减少技术上的差错。

第二阶段:修改各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把数据操作痕迹实时地记录在监管数据库中。

经过第一阶段对数据提取程序的反复测试和修改,各公司的信息技术人员已对监管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字典有了相当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要求修改业务和财务软件,使得相关数据的插入、删除和修改能够实时的反应在监管数据库中。技术上是很容易实现的,采用诸如“beginwork……commitwork”之类的事物操作语句可以把对多张数据表或者多个数据库的操作作为一个原子事物来执行,这样就可以实时地保持公司自身数据库和监管数据库信息的一致性。

第三阶段:分解监管数据库,使之以分散的数据表的形式嵌入公司自身数据库,并且采用主键技术保证监管数据表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