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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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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

第1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医疗健康、疾病控制和预防的需求,国家加大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充实和改善医院的就诊环境和医疗条件。但同时大量先进的医疗设备设施和各种辅助的生活电器设备以及特种设备进入医院,各类危险因素相应增多,并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和患者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医院的生存发展和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改进医院的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医院才能更好地发展。

一、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医院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隐患增多。随着医疗环境的改善,新建医疗建筑、新购医疗设备等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危险有害因素。如:各种电气设备(各种医疗设备、后勤辅助设备、生活电器)、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氧气管道、压力管道、高压氧舱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氧气,乙醚、化学试剂)等容易造成,机械伤害,高空坠落,触电、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医院是人口密集流动人员多的公共场所,住院病人多有行动不便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2.医院安全管理职权分散。医院相应的安全管理职权分散在各个业务管理部门,各类设备管理在使用科室,公共设施设备在设备管理部门,房屋建筑在基建或后勤部门,医疗安全在医务部门,消防在保卫部门等等,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相互协调,统一管理。

3.安全责任不明,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科室和员工无安全管理责任目标,更没有签订责任书,导致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对各自的安全职责不清楚、不明确。使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其结果表现在安全工作上的推诿、扯皮、没人管的局面。缺乏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缺失。

4.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除个别医院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外,大部分无安全生产委员会,也没有常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因此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靠各职能部门自己管理,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无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隐患整改情况的落实和整改效果的验收也无人监督,也谈不上进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三同时”更无从谈起,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也落不到实处。整个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和监管。

5.员工缺乏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各医院除了对医护人员进行正常的医疗安全教育外,对防火用电等其他的安全知识教育极少进行培训,大部分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因此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普遍存在安全工作于己无关的思想,只重视业务,不重视安全,或口头上说重视安全,实际不落实,没有实际行动,甚至认为安全工作不过是敷衍上级检查才勉强应付做的。安全投入就要增加运营成本,没有效益,不愿意投入应有的安全费用。甚至不配或少配安全管理人员,这样就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二、为什么要在医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通过在医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医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改善工作环境,规范生产行为,使日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高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控制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如何在医院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在二等甲级以上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管理。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在规模小且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医院,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负责全院的安全管理。医院安全管理机构分设为院级、部门级、科室级三级安全监督网络,各级设立兼职安全员。

2.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更要根据法规、标准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各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安全工作有章可查,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3.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各类人员、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医院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院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医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在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使每个职工都知道自己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使“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4.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医院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医疗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医院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通常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检查的级别一般是:工作岗位的日常检查,科室安全检查,部门的安全检查,医院的院级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查整改。

5.严格安全考核。通过检查评比,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安全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充分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各部门搞好安全管理,逐步形成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有助于对人们的安全意识和理念的积极强化,鼓励各部门和员工争先创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医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医院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和抢险物资,以备不时之需。因单位实际情况无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委托其为本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四、推进安全标准化,并有效运行

医院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加以改进,检查验证和评估改进效果,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语

近年来,医院安全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除已有的医疗安全、消防、治安等安全外,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日现突出,使医院安全管理工作难度明显增大。我们必须面对这些变化,只有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框架下,树立创新思维,采取新方法,制定新措施,借鉴成熟的安全管理模式,才能使医院的各项工作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稳定地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2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自2005年以来,广东石化物流领域安全事故频发,不断给石化物流行业敲响警钟。鉴于其行业货物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所以,石化物流行业一直对事故应急反应与救援方案要求极高,特别是交通事故救援一直处于常态化。

“石化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应急预案,且经当地政府机关备案。企业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组织员工集中培训。”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张双喜先生最近接受《物流》杂志记者采访时强调,广东石化物流行业亟需规范化操作。

应急预案必不可少

石化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应急预案,且需按照标准的文本样式。“应急预案必须经过拟订计划、制定备案、进行演练等过程。”缺少了应急预案,企业就无法实现良性运作。

张双喜向我们展示了广东利丰石化物流公司的应急预案,这是一份非常完整、详细的预案。同时,他介绍道:“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预案制订、预案实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部分。”。

张双喜强调:“预案的制订要结合实际情况,要视产品的种类差异区别对待,不同的产品要求有不同的应急预案。然后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的备案涉及到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及医疗系统等。广州市目前规定所有石化物流企业必须到所在辖区的交通局备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9·10”事故货物属于一类危险品,即爆炸品,按照国家法规,没有核准一类危险品承运资格的石化物流公司是不能承接此类货物运输业务的,一类危险品承运企业属于公安部门直接核准、监管的民用爆炸品运输公司。而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八类危险品之承运物流企业则属于交通部门如道路运输局监管,二者的应急预案会有差异。

另外,张双喜认为石化物流行业一定要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石化产品货物的特点,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中毒、窒息、触电、高空坠落等等风险,都要纳入应急预案当中。

“目前,相关部门对石化物流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大部分还处在企业的自主行为阶段,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应急联动机制。所以,暂时无法判断一个企业的应急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效果等。”谈到广东石化物流行业应急预案的现状时张双喜非常担忧。

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在企业的应急预案里,应急演练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应急演练有固定的流程,利丰公司每年固定于5月份、11月份分别进行一次演练。“作为东莞市石化物流行业的优秀代表,利丰的应急演练被视为行业的范本。”张双喜面露微笑。

以今年5月17日利丰公司举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为例。此次演练历时近一小时,吸引了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分局、交警大队、安监分局、消防大队各级领导现场观摩,此外,东莞市危险货物运输协会各会员单位、东莞市100多家危险品物流企业代表亦到场观摩。

此次演练包括四个场景:一是车辆在途自燃应急处理(司押人员);二是危化品在途泄漏应急处理及现场转移救护(司押人员);三是危化品泄漏堵漏及转移救护(应急救援队伍);四是事故槽罐车的物料转驳运输。

演练旨在提高全体员工的危化品安全意识,加强员工的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强化员工抵御灾害的心理素质,防止危机发生时因错误的处理方式而使事故扩大化;通过对设定事故场景的应急演练,检验利丰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持续完善公司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检查意识以及碰到此类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规范处理。

通过演练,使整个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处理流程明晰、动作规范,培训并教育广大驾驶员、押运员等。

张双喜强调:“演练可以增强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变能力,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能够正确判断、迅速处理,将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没有经历过演练的驾驶员、押运员,在面临事故时,可能会由于慌张而弃车逃跑,因为他们不清楚事故会发展到何种程度、有何种危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正确处理。

“2012年7月30日,广东地区发生一起‘追尾’性质的交通事故,被追尾的危化品槽罐车尾部被后面的车辆戳穿了,造成了溶剂油的泄漏。而且,事故地点就在高速公路加油站入口,一旦事故车辆发生燃烧爆炸,后果非常恐怖。当事驾驶员、押运员未经应急演练培训,两人第一时间就选择弃车跑离事故现场,后被加油站值班班长劝阻。”张双喜认为应急救援演练非常重要。

经过实战演练,可以使员工积累临阵应急经验。除演练外,员工的常态安全培训同样十分重要。利丰公司每个月对全体员工进行两次安全管理会议培训,每次会议培训时间不少于90分钟,总经理必须每次亲临会场,旨在使员工掌握安全管理要求、了解安全运营动态、熟悉每一种货物的特性、学习事故处理流程等。

事故现场处理是关键

在石化物流行业,一旦发生事故,“黄金时间”内的现场处理非常关键。处理妥当,就可实现危害最小化,万一处理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次生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以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为例,“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做好首次处理,很容易出现次生灾害,尤其是在驾驶员、押运员都不了解正确的现场处理方法的情况下。比如有些人在事故现场使用手机或者非防爆的对讲机,就很容易引起火灾。”

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驾驶员第一时间在安全距离内打电话向公司的安全经理汇报情况,在安全经理的建议下进行适宜的现场处理。并及时拨打110、119等救援电话。“交通事故现场的押运员、驾驶员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向公司汇报情况和报警求援等任务都由押运员承担。”张双喜反复强调。

不同的石化产品,在发生泄漏后也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石化产品如汽柴油泄漏,就可以由驾驶员、押运员自行堵漏,但像液碱、苯酚、蚀刻液等腐蚀性极强的产品,事故现场人员必须慎重对待,一定要借助专业的堵漏工具。

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不再要求“用生命抢救国家财产”,不是所有的石化产品泄漏事故都必须救援的,例如汽柴油、LPG类运输槽罐车发生泄漏后,如果衍生起火燃烧等事故,在没有危及其他人员财产安全的情形下,建议采取不处理方式是最好的。“2008年11月19日,广州地区一辆LPG槽罐车从高速公路坠落,发生燃烧事故,当时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就是任其自行燃烧,33小时后燃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损失就是汽车、货物,是在可控范围内。如果现场强行进行救援处理的话,在操作的过程中很可能产生其他的次生灾害。”

当时,确实没有比让槽罐液化气自然燃烧完更好的办法,其实熄灭“火舌”很容易,只要喷上大量泡沫就可以,但是因为槽罐不是从进气口漏气的普通事故,而是槽罐爆裂漏气,所以气体泄漏很难快速堵住,液化气就会飘散到空气中,空气就会受到严重污染,危及现场救援人员的生命,而燃烧就不会有污染的问题。只要做好槽罐冷却工作,让液化气正常燃烧,危险就会暂时缓和。

危险品槽罐车交通事故现场,经常有救援人员使用吊车扶正侧翻、倒卧的槽罐车。“不能一开始就使用吊车。因为吊索是钢制的,而且是由很多细条钢丝绞合组成,在起吊操作的过程中,吊索中只要有一根钢丝断裂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者爆炸。安全正确的起吊方法是,在事故现场必须至少要有两辆消防水炮喷洒车,一辆负责对罐体洒水降温,一辆负责对吊索洒水杜绝火花产生。”

除员工的自身素质外,应急救援装备同样重要。

“据我们了解,广东省整个石化物流行业只有利丰配备了企业自用应急救援专用车。应急救援专用车上配置了比较先进的堵漏设备(专业外封式堵漏袋)、接漏设备(1.5立方米大口接漏盆)转驳、消防战斗服、化学防护服、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化学品吸收棉等设施和设备。整体投入超过40万元。安全是需要成本的!”张双喜建议,广东省目前已经迈入石化大省,预计2015年炼油能力将达到1亿吨,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加工业每年约消耗1500万吨的化工原材料,像广州、东莞、大亚湾、深圳、佛山、顺德、中山、高栏港等地都应该高标准配备一辆这样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委托各地石化物流企业管理。“这辆救援专用车现固定六个人轮值管理,平时不予使用,但每周须定期开动一次。一旦需要,由指定的专人将车辆迅速开拔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城市的定时“炸弹”

自2005年以来,广东省范围内,特别是广州地区危险品相关安全事故频发,这与现在该行业的诸多乱象是密不可分的。

9月10日发生的白云区爆炸案,据张双喜分析,是由于肇事公司没有对操作员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要求进行内部培训,承运主管或托运货主可能隐瞒了货物正确信息所导致。“这个爆炸事故可能就是操作员工没有经过培训造成的后果,操作员工不知道装的是什么货物,也不清楚应该注意预防什么,所以酿成了这次悲剧。

危险品承运物流公司一定要让操作员工知道转载的是什么货物、该货物的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一定要随车随货携带,MSDS清楚说明货物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危险状况、应该怎么处理。对于首次承运操作的危险品,承运物流公司安全经理必须召集操作人员进行实际操作的培训、演练。安全培训记录必须有参与者签名留存。有严格安全管理规程的危险品承运物流公司的员工看到货物名称就能够分辨出不同种类产品的差异,清楚其特性及特殊的操作要求。”

广州鹅掌坦“9·10”爆炸事故案发生后,通报材料指出:承运货车老板称自己和货车驾驶员当时对装载的货物是危险品并不知情,否则不会接单,况且事发地仓库不是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广东地区因为物流市场竞争激烈,很多物流公司被迫把危险品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承运操作来求生存,甚至不告知操作员工货物实情,这种自杀性低价竞争,凭借侥幸心理,货主也会选择低价违规物流服务。而合规的石化物流企业,在安全操作管理方面投入巨大,在报价方面就处于劣势。

“最近几年,整个广东石化物流行业都被这些玩命的普货运输公司搅浑了。”张双喜略显无奈。

“另外,广州辖区内所有物流中心在核准经营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明确这是普通货物中转接驳暂存操作中心,绝对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辖区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检查,禁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非法进入广州辖区物流中心的现象。”

2010年广州亚运会之前,进入广州辖区的所有石化产品都会统一进入地处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的“209”仓库集中管理。

当时,该仓库处于偏僻的小山丘,比较便于安全管理。“亚运会举行期间,‘209’仓库被迫停业了。而广州地区的石化产品需求仍然存在,特别是广州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精细石化原材料产品的需求总量反而在增加,这些石化原材料产品也就被迫化整为零,隐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各个物流中心去了。这就给广州城市的石化原材料产品的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埋下了诸多祸根。”

“现在我们根本不知道广州的哪个角落非法储存着石化原材料产品。一般是在危险品发生事故后,大家才知道原来某个地方居然存放了危险品。”“凡是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去广州区内接运危险品货物,我们一律拒绝,因为我们的车辆外厢都按照规定大大地醒目地标示‘危险品’字样,那样穿街过巷还不造成市民恐慌?”

鹅掌坦地区目前已经是白云区聚居20万以上居民的高端住宅区了,包括富力桃园、岭南湾畔、富力唐宁公寓、地铁小区,可是,物流业者居然在该地区转驳易爆危险品货物。

这次事故的肇事货物与2007年3月14日广州黄埔区南岗荔联街危险品爆炸事故中的“圆形塑料击发帽”(用于玩具枪)是同一种货物,与当年情形几乎完全一样。当时公安部门认定江西牌照的拖挂车在将货物(圆形塑料击发帽)转卸到湖南牌照的拖挂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引起爆炸。

如果操作公司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过内部培训,原则上就会向员工宣讲2007年“3·14”事故案例。相应的,区属安全管理机构、街道安全管理人员也应该将“3·14”事故作为预防重点,杜绝类似事故在广州复发。

第3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一、总则

(一)目的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具有很强适应性,能够迅速蔓延,对当地的森林(林木、竹子、种苗及繁殖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森林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一种防治难度大、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可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和生物污染,有时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目前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警觉。

SSX是FF省重点林区,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繁多。随着林区贸易交往频繁、建设步伐加快、人流、物流增多、造林面积增加,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趋势不断加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我X生态安全、森林景观、生物多样性、造林绿化成效及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压缩和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X人民政F的统一领导下,X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并指导全X各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坚持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按分工的责任,密切配合,协同行动,保证预案实施快速有效。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科学决策基础上,采取各项措施并举,防灾、控灾相结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SSX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组织机构

X人民政F设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X人民政F分管副X长任指挥长,政F办主任、驻军领导、X林业J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成员由X计划、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建设、农业、科技、邮政、交通、公安、气象等X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X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X森防站。X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各有关部门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二)

职责

1、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负责应急控制灾情所需的经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开展检疫封锁;及时向省指挥部上报疫情。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组织调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制订本X应急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技术鉴定、指导以及危险性评估和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驻军: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等军事单位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做好军事物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的检疫检验申报。

X发展计划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灾情防控所需物资和经费。

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灾害发生区相关税收减免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材、花卉、苗木、木材加工等X场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检要建设工程单位不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木材、电缆盘、木托等木制品。

科技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支撑。

邮政部门:做好种苗、木制品等在邮寄过程中的疫情查验和检疫封锁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在通往疫情发生区和重点预防区的交通道口设立警示标志,协助做好疫情封锁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情预测和除治作业所需的气象信息和数据。

3、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信息收集和发送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按照指挥部决策,及时调配控制灾情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各地、各部门的灾情防控工作;负责公共宣传教育。

4、专家组职责

负责提供本X重大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技术支持和应急技术咨询,提出应急技术方案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做好扑灭疫情技术指导。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监测预警和检疫检查

由X森防站、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乡镇林业站(国营林场)及基层监测点构成全X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由X森防站和S个木材检查站,构成检疫御灾体系,加强检疫检查。对从境外引种加强审批管理。根据我X的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在全X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各测报点和基层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二)灾情的报告

X森防站负责组织本X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X森防站负责全X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及可疑情况,立即取样鉴定,查清发生范围和程度,按国家和省有关预测预报管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上报。发现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X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鉴定和

在疫情及可疑情况上报的同时,对于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要采集样本送省森检机构鉴定和确认。省森检机构无法鉴定和确认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送国家林业J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加强交流与合作,广泛收集有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对已入侵但未形成重大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时提出监测、控制与扑灭技术措施,防止疫情扩大。

四、灾情的分级

(一)Ⅳ级预警(一般灾情、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灾情:

1、在X级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到0.3万亩,经科学预测灾情将进一步加重。

2、省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区域发生新疫情。

(二)Ⅲ级预警(较大灾情、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灾情:

1、在X级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到1.0万亩,经科学预测灾情将进一步加重;

2、在全X范围内,省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区域新增2个以上(含2个)疫情发生X或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

3、省内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区域发生新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Ⅲ级灾情的。

(三)Ⅱ级预警(重大灾情、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灾情:

1、省内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区域新增3个以上(含3个)疫情发生X;

2、省内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四)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灾情、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灾情:

1、省内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较大面积暴发流行,危及著名风景名胜景观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

2、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3、发现国内尚无分布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危害人类健康;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五、应急响应

(一)启动响应

采取分级响应的机制,即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Ⅳ级)灾情时,灾情发生X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X指挥部报告情况。

2、发生较大(Ⅲ级)灾情时,在相关X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X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

3、发生重大(Ⅱ级)灾情时,在X及相关X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执行情况上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灾情时,在省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的同时,由省人民政F或省指挥部请求国家给予支持。

(二)响应基本程序

当发生不同级别的灾情时,各级指挥部按如下基本程序响应;

1、灾情通报:指挥部接到当地森检机构的灾情监测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当灾情涉及或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要向相邻行政区域通报。

2、除治动员: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要迅速到位,并在政F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运转。

3、成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任组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组织灾情除治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灾情发生地区落实各项除治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组织除治:调集药械、药剂、除害封锁设施和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储备物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除治队伍,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全力除治。同时组织专家现场指导灾情除治和防控工作。

5、信息报送:在除治过程中,各级指挥部每3天向上一级指挥部上报灾情除治进展情况。

(三)基本应急措施

1、重大危险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

发生大面积重大危险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时,要根据其发生规律,本着“治早、治小”的原则,采取化学、生物、物理、人工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必要时实施飞机作业,及早、全面地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情发展,防止灾情加重和范围扩大。

2、检疫性和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一旦发现新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国内尚无分布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按照“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采取坚决果断的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措施,彻底清除虫源或病原,防止扩散蔓延。

(1)发现疫情后,由X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对疫情实行检疫封锁,在疫点周围的各个出口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点,立即派检疫执法人员封锁发生现场,禁止疫木及其枝桠或带疫苗木等流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F批准,可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2)对采取喷药、捕杀等手段可以完全杀灭的有害生物,使用相应手段进行彻底除治;对不能完全杀灭的,采伐清理疫情发生范围内的所有寄主植物,集中采取药物熏蒸、热烘等手段进行彻底除害处理,或按规定程序将疫木运往经过批准的疫木安全利用企业进行安全利用,或焚烧销毁。

(3)全面清理采伐林地的枝桠、树叶等,焚烧销毁;对伐桩使用药物处理、挖除焚烧、堆土掩埋等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对土壤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4)在疫点外围,采取以下预防性除治措施:采取施药、诱杀等有效措施,灭杀有害生物和传播媒介;全面清除濒死、枯死木或苗木,集中烧毁;超前皆伐可疑林木,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5)对疫点附近的农户、木材加工厂等进行检查,收回已流出的疫木、枝桠等,集中进行除害处理。

(6)对疫点及其周围的古树名木,视情注射药剂予以治疗和保护。

(四)宣传报道

不同级别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案的指挥部统一负责。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注重实效。

X各级人民政F、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严重性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实现群防群控。

(五)应急终止

现场工作组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批准启动预案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灾情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救灾方案、补偿措施和补助标准等,并及时组织实施。

(二)灾情调查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灾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查清其来源。当地森检机构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的灾情进行实时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三)奖惩措施

指挥部对在整个灾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制品而造成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对应急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

物资保障

各级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内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油料、封锁除害设施、交通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

(二)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基金,由本级指挥部管理和使用。对因除治、除害而强制砍伐林木、销毁苗木等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减免相关税收。

(三)技术保障

建立X检疫检验中心,负责全X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分离、鉴定。X建立检疫检验中心实验室,负责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分离、鉴定。建立监测、预警、检疫、预报等应急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

(四)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F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能够有效贯彻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灾情防控的处置。各级指挥部应当定期对专业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五)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X人民政F制定,X林业J负责解释。

第4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第5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__区城市暴雨、洪水、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城市防汛防台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__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防台应急预案编制大纲》、《__市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__区城市规划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台风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城市防汛防台概况

2.1城市概况

__区地处__市西南部山区,城区三面环山,一水穿城,地势坡度较大,孝妇河为主要排水通道。全区面积698平方公里,辖6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46.3万。

2.2洪涝台风风险分析

__地处暖温带,属半湿润、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四季特征分明,春季风大干旱,夏季酷热多雨,秋季晴朗多旱,冬季干冷少雪,降雨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汛期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虽然每年都有台风登陆我国,但能直接登陆本地区的台风较少,更多时候都是台风的云系影响到__,带来不同程度降雨。__区地处山区,地势两边高中间低,孝妇河从城区中间自南向北穿城而过,易受山洪、客水威胁,防洪的重点是防山洪和城区内涝。

2.3洪涝防御体系

__城区的降雨主要是通过道路上的雨水管网、城区河道排到孝妇河后出城。经过多年建设,__区为抵御洪涝侵袭修筑了大量的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逐步完善,并多次在抗击暴雨、台风等突发性灾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4防洪排涝体系存在的问题

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经过多年的规划建设,虽已初具规模, 但部分路段现有排水管道仍存在雨污混流、管径偏小、老化严重等问题;城区部分河道、沟渠未经整修疏浚,淤积严重,行洪排涝能力较低,一旦遇到暴雨、洪水,就有可能给城区造成危害。

总的看,__城区排水系统现有排涝能力仍不能满足防大汛要求,强降雨仍易造成道路行洪和低洼地区内涝。同时,我区几乎没有经历过强台风的直接影响,城区台风防御体系相对薄弱。

2.5重点防护对象

(1)重点单位:城区内党政机关驻地、学校、医院、城市商业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单位。

(2)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行业和建筑、拆迁工地。

(3)城区低洼积水区域:城区内低洼区、沿河道路是城市防洪排涝的重点。

(4)地下工程设施:已建、在建人防工程、大型地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设施。

(5)危旧房屋:城区内直管公房、小区住房、简易房屋、危旧房屋和学校内的校舍、围墙等。

(6)地质灾害: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7)其它:高空构筑物、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室外娱乐设施、大型树木、公园内的山体、树木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城市防汛防台指挥机构

3.1.1 __区城市防汛防台指挥机构

__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下设__区人民政府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城市防汛防台工作。区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3.1.2 区城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区防指的命令;

(2)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区城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区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区城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全面负责区城防指的领导工作。副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3.2办事机构

3.2.1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__区人民政府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城防办)作为区城防指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兼任区城防办副主任。

3.2.2区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区城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2)具体负责区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防台工作,开展城市防汛防台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3)根据区城防指指令,向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启动响应等级和局部应急响应,并进行现场指挥处置;

(4)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督促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做好城市防汛防台工作;

(5)负责全区城市防汛防台奖惩工作;

(6)负责推广城市防汛防台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7)做好其他有关城市防汛防台工作。

3.3 区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防台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防汛防台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以及抢险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汛期防汛防台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防汛防台指挥通信畅通;负责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准备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城区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抗洪抢险和防台工作,做好各类学校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研究安排好暴雨、台风期间的作息调休;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人身安全。完成其他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城市防汛防台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巡查、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查处破坏防汛防台救灾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做好灾情统计;接受、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落实城市防汛防台经费;负责协调筹集防汛防台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防台安全工作;备足防汛防台抢险车辆;做好城区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工作,紧急情况下依法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泻洪的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防台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水务局:做好所辖河道维护、清淤工程管理;确保内河、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水情和险情信息;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区城防指提供孝妇河河道水情信息。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防汛防台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做好汛期及洪灾后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 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汛期要特别加强对有防汛防台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压、篷盖河道,清理拆除河道上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负责户外广告牌、有关高空悬挂物的防汛防台安全;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人防办(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需要,城市防汛防台红色预警和一级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区城防指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防台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商场的防汛。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房管局:负责汛期校舍、民宅等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申请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倒塌直管公房的抢修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内地下设施(停车场)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排水除涝、道路行洪和水毁工程、市政设施、道路的修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桥梁、河道排水口的安全防护,负责挡土墙维修及管理,负责雨后垃圾清运、路灯的检查维修等,特别是防止路灯线路短路、漏电现象的发生;负责做好公园及城区园林、绿地的安全防汛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枯、倒树木的伐、运及园林用电、用水,负责广场、园林内挡土墙、山体的安全防护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热力公司:负责做好汛期供热设施的维护、抢修工作,对所属的检查井、井盖等加强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换。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工作预案,组织实施水毁、风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规划分局:负责审核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符合城市防汛防台要求;配合区城防指及区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影响城市防汛防台、排洪的违章建筑等。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暴雨、台风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并提出汛情、台风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及时暴雨、台风预警预报,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__供电中心:负责保障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防台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负责确保城区所管辖路灯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__港华燃气公司、__国能燃气公司:负责做好汛期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工作,确保汛期正常供气。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工作预案,组织实施水毁、风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完成其它防汛防台抢险任务。

开发区、白塔镇、山头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

(1)执行区城防指的各项防汛防台指令;全面负责本辖区城市防汛防台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成立相应固定的城市防汛防台指挥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辖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组织工作;

(3)负责辖区内各行业、驻地各单位、各部门城市防汛抗洪的宣传、组织、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4)制定辖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组建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5)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管理的道路、房屋、构筑物、挡土墙、河道、山体、排水设施及其它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6)负责辖区内地下工程设施、户外广告、高空悬挂物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负责所辖滞洪地区、受灾地区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

(8)做好城市防汛防台其他相关工作。

3.4会商机制

成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由区城防指指挥、副指挥或区城防办负责人主持,进行集体会商。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城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并负责各自职责区域内各类风险源的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区城防指,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气象信息

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区城防办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台风信息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立即将信息报送区城防办。

4.1.2水文信息

区水务局、区气象局负责城区降雨量和对孝妇河进行水文监测。及时提供、报告城区的雨情、水情等水文信息,并根据汛情变化提出建议或相应措施。当出现达到预警响应或者需要改变预警响应级别信息时,及时将雨水情通过短信或传真方式报区城防办。

4.1.3地质灾害信息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道路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区城防指,并向社会公众。

4.1.4工程信息

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和 水利工程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将河道、防洪闸、橡皮坝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区城防办。

当城区排洪河道和水利工程出现漫溢、河岸坍塌、大型阻水物或溃坝时,区水务局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区城防指报告,并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4.1.5雨情信息

区城防办要建立汛期雨情收集、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汛情信息。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当城区内24小时降雨量达到45毫米以上时,要将雨情信息1小时内报区防指。

4.1.6灾害信息

洪涝、台风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台风灾害发生后,区城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灾害动态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区城防办,由区城防办在1小时内上报区防指。

4.2 预防与准备

(1)思想准备:各城市防汛防台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暴雨、台风灾害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灾、防大风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防汛防台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防台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城区河道管理和执法检查,按照防洪标准及时对河道进行清淤、除障,及时塌放橡皮坝预排河水,确保行洪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区城防指成员单位要按时完成水毁设施修复和防汛防台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防汛防台设施及时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维护、维修和清淤,确保汛期正常运行,排水畅通。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防台物料,并合理配置,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特别是要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防汛防台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储存方式。在重点防汛防台区域,做好救援设备、排水设备及防汛防台物资的预置,以应对突发性暴雨及洪水。

(5)抢险队伍准备: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组建足够数量的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防汛防台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演练和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防汛防台预案准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区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单位城市防汛防台预案、应急排水预案、低洼地区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洪水、台风可能造成的危害。各成员单位根据区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反应机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区城防办备案。

(7)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城市防汛防台部门要重视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防汛防台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防台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主要内容,发现漏洞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3 预警

4.3.1预警级别

区城防指负责防汛防台预警级别的确定。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分析雨情、台风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可以针对本区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蓝色预警。

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收到台风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较重(Ⅲ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黄色预警。

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收到台风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3)严重(Ⅱ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橙色预警。

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

收到台风橙色预警天气预报。

(4)特别严重(Ⅰ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红色预警。

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收到台风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4.3.2预警启动

(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随着情况演变,区城防指组织实时会商,对汛情台风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2)预警

Ⅳ级、Ⅲ级预警:由区城防办负责向区城防指副指挥报告请示,经区城防指副指挥签发后。

Ⅱ级预警:由区城防办负责向区城防指指挥报告请示,经区城防指指挥签发。

Ⅰ级预警:由区城防办负责向区防指请示,经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区城防指指挥签发后。

4.3.3方式

城市防汛防台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方式应具有多元性和针对性。由区城防办组织区广播电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区城防指指令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应通过多种途径。区广播电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内部有线等方式进行;公安交警、人防等部门通过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它设施播放预警信号。对人群高度聚集的地下商场、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

4.3.4预警行动

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后,城市防汛防台各级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

(1)蓝色预警响应(IV级):

各成员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并及时报告;

重点防汛防台部位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2)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重点防汛防台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及时报告;

区城防指根据情况,调度和督察城市低洼地区、交通干道及地下空间、城区河道等重点防汛防台部位的应急准备情况;

区城防指与各主要成员单位开通会商系统,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开通状态;

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加强对重点防汛防台部位的抢险救护准备;

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市民减少外出,行人、车辆远离危险设施(如危房、危墙、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以及带电设施,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或地下通道停留;遇低洼积水或已实行交通封闭的路段应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3)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在黄色 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防台专业抢险队伍全部在一线待命;

停止户外的集会、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及时组织重大险情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相关单位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做好军地联合抢险的准备;

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户外人员就近躲避;车辆选择安全行驶路线或就近在安全场地停放;车辆被淹时,驾乘人员离车迅速到达安全场所;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4)红色预警响应(I级):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单位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灾工作,确保重点防汛防台部位安全;

除政府部门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学校及其他单位视情况采取停课、停产、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

紧急疏散低洼地区居民及大型公共场所公众;

沿路临街各单位应无偿提供避雨、避险场所,开放停车场;

建议市民留在家中或就近避险,行驶车辆紧急就近到安全场所停放,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驾乘人员离车到达安全场所躲避,同时注意收听有关防汛防台信息;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实行分级应急响应。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台机构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风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洪涝灾害、台风发生后,由各成员单位向区政府和区城防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河道、桥梁、水闸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洪涝灾害、台风发生后,由区政府及区城防指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台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2分级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区城防指负责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Ⅳ级)响应、较大应急(Ⅲ级)响应、重大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Ⅳ级响应由区城防办报区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由区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响应时,由区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需要由Ⅱ级响应升级到Ⅰ级响应时,由区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由区防指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对于突发的区域性灾害情况,由区城防指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区城防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区域内气象变化或相关信息资料,启动应急响应,到岗到位进行指挥调度,并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响应。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城区部分铁路立交通道和道路出现积水,造成交通拥堵;

(2)城区部分低洼地区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3)因突降大雨发生局部险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4)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险情;

(5)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我区,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5.3.2Ⅳ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区城防指副指挥在城市防汛防台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向各成员单位部署任务。

(2)会商研究。根据情况,召集各成员单位会商,或开通会商系统,分析汛情,研究工作对策。

(3)防汛防台抢险。根据会商结果,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向有关部门下达命令,指挥抢险工作。

(4)信息报告。出现各类防汛防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区城防办。

(5)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区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

5.4 Ш级应急响应

5.4.1 Ш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威胁市民安全;

(2)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铁路立交通道引道积水严重,部分路段出现道路行洪现象,造成短时严重交通阻塞;

(3)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出现漫溢,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4)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我区,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5.4.2 Ш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区城防指副指挥在区城市防汛防台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2)会商研究。会商小组成员全部到位,区城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根据会商结果,区城防指按照有关防汛防台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有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区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区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区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

(6)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区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城区低洼地区严重积水,出现多处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道路大范围积水,部分地区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3)对城区有影响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造成城区受淹;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大范围漫溢,河水严重倒灌;

(4)台风、强热带风暴严重影响或正面袭击我区,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5.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区城防指指挥在区城市防汛防台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会商研究。区城防指指挥在区城市防汛防台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市政府报告。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区城防指按照防汛防台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区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 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各级防汛防台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

(6)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区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

5.6 I级应急响应

5.6.1 I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城区大范围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被淹,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造成大范围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要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3)对城区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决堤;

(4)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已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极端天气导致的其他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5.6.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区防指指挥、区城防指指挥到达区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或区城市防汛防台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区防指指挥按照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区防指指挥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根据汛情与灾情演变情况,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其他城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防台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Ⅰ、Ⅱ级应急信息由区应急办、区防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指报告,由区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7)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区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区城防办报告。

5.7应急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由区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区城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防汛防台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城防指指挥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

Ⅰ级防汛防台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防指指挥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

6 应急保障

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确保城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防台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区城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在进入汛期后,应确保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应使用手机、电话、对讲机、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和加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6.3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抢险的义务。驻博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防汛防台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紧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迅速到达险情现场,对险情进行紧急处置。开发区、白塔镇、各街道按规定保证综合抢险队伍到位,预案规定的相关单位保证专业抢险队伍到位,驻博部队、武警根据要求保证部队到位。

6.4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必要时,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车辆的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和设备,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防台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

6.5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打击破坏城市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组织好防汛防台抢险现场的、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洪涝、风毁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防台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防汛防台需要,储备充足的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区城防办。储备物资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及时补足、更新。

各城市防汛防台机构日常运行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当启动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集落实抢险救灾专项资金。

6.7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防台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汛防台工程设施和参与城市防汛防台的责任。

区城防指根据灾情,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防台。

要加强对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在城市防汛防台的关键时期,各防汛防台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7 善后处置

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所需资金由区、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

7.1损毁设施修复

防洪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风毁设施 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2社会救助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3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区政府、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7.5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处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补充等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应对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编制应对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应急手册,全面提高居民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对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台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区城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做好防汛防台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防台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应急培训

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应急演练

区城防办应当定期组织防汛防台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举行1—2次的防汛防台抢险演练。演练的同时发动公众参与,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8.4责任与奖惩

城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城防指对在城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防汛防台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不服从命令、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延误、妨碍城市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工作评价

每年由区城防办组织,针对各部门在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促进城市防汛防台应急工作的开展。对防汛防台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对暴雨、洪水、台风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防台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的大小进行分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8至17.1米/秒(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至24.4米/秒(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至32.6米/秒(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至41.4米/秒(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至50.9米/秒(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米/秒(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城防办负责编制和解释,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

各城市防汛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城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报区城防办备案。

9.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第6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一、检查目的

针对当前境外敌对势力大肆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各级政府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攻击、破坏、窃密活动的严峻形势,通过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进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测评等工作,及时掌握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和面临的威胁,认真查找隐患,堵塞安全漏洞,落实和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安全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政府信息系统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二、检查范围

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部门、各镇办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重要业务系统、网站系统。部门管理的全区性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统一组织部署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与网络和信息系统相关的硬件、软件、服务、信息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信息系统存在的管理和技术薄弱环节进行查找、分析归纳;对已有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措施进行核实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了信息安全责任制,做到了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运维管理、保密管理、密码管理、等级保护、重要部门(重点、敏感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有明确的安全需求及解决方案,是否采取了整体的安全防护措施。重点检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责任认定以及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检测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及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应急响应机制。应急机构是否健全,应急责任人员及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是否对预案进行了宣传贯彻和培训,是否开展了演练,是否明确了应急技术支援队伍。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采取的备份措施及备份方式情况。

(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使用国产产品情况,重点是信息系统关键部位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使用国产产品的情况,以及信息安全服务外包情况。对因特殊原因选用国外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是否进行了安全审查工作,以及审查的方式。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和保密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以及对信息安全常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敏感岗位人员是否制定了针对外包服务人员等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六)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行为和造成泄密事故、信息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以及惩处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运维管理。是否根据制度维护信息系统,是否存在详细设备、系统运维记录和安全日志分析报告,系统性能的监控措施及运行状况。

(八)开展风险评估、安全测评情况。是否对信息系统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安全评测,开展方式是自行开展还是委托开展,委托开展是否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

(九)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信息安全经费数额、信息安全经费在信息化建设经费中所占比重及信息安全经费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

(十)物理环境。物理环境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机房安全管控措施、防灾措施、供电和通信系统的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十一)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以往开展的信息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原则上每年3月至5月各单位进行自查。抽查时间原则安排在7月至9月进行。年的自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5日,8月份进行抽查。

(二)检查准备及自查。各单位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明确检查责任人,组织制订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始自查。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安全状况调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和电子档于7月15日前交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分析总结。根据自查情况,各单位系统分析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隐患,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7月底前上报自查报告。

(四)问题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短时间内能完成的要及时整改,不能在短时间内整改的要制订相应整改计划,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检查实施。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对各单位信息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参照《实施方案》检查安全检查领导机构是否完善,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安全状况调查表》是否如实填写等。

五、具体要求

(一)各镇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政府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7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本规定规定了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经费投入、检查考评与奖惩等。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一)行业、系统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

行业、系统按分类指工商、文化、教体、旅游、卫生、林业、农业、畜牧、交通、城建、宗教、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餐饮、旅馆、纺织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以下称行业、系统单位。

(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情况逐级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组成。

(二)所有行业、系统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四、消防安全职责

(一)一般规定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及时建立联系制度,反映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按照财务核算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确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建立本行业、系统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系统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四)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3、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向上级报告;

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4、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六)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

(七)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监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质、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式、预案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六、场所设置要求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内装修、灭火器配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一般规定

1、各行业、系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经审核或备案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行业、系统单位如设置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县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使用或开业。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和危险品仓库、贵重设备、档案室、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和财产损失大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三)电气防火管理

1、电器设备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2、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等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检测;

4、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

5、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1、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高温季节应加强通风;

2、不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5、配电设备、电气设备等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按要求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2、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防火门上设置警示文字和符号;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4、禁止将安全出口门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应具备迫降功能。

八、防火检查

(一)一般要求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2、其它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二)防火巡查

1、应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防火巡查,交班前,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2、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三)防火检查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2、检查结束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装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3)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4)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火灾隐患整改

(一)一般规定

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逐级上报。

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向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检查验收。

(二)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失控或损坏、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控制系统损坏,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一)一般规定

1、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种人员应当参加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演练的实施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十二、火灾事故处理

(一)火灾事故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报火警。

(二)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统计表》及单位内部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消防档案

(一)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内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监测记录;

(5)消防宣传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和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四、消防安全经费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为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十五、检查考评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十六、奖惩

(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8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行业有箱包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和人造板。

三、整治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四)检测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六)公告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七)告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日常管理情况: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情况: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建设情况: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街道安监办及高科园安监中队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培训工作人员,统一检查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

此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存在的各类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份)

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表》对本次整治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区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督,到各街道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11月份)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认真总结,理清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整治企业台账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全力做好本企业整治工作,并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状况和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一次良好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危害隐患问题。

第9篇: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

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__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场、有关部门扑火预案,结合《__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__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______县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1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指导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具体实施时,按照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应急工作运行机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本预案涉及的县政府相关支持部门,应尽职尽责、积极协调、相互配合支持,确保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森林资源,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人员略

2.1.2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2.1.3预案启动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承担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2.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施业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跨县(市、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配合县(市、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火灾的扑救工作。

2.2.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县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人员略

2.2.3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4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县气象部门开展林火气象服务,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针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预警分级、预警、预警响应按照《__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执行。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__省森林防火网上的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及监测报告,对林火发展动态进行及时监测。森林火灾发生地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3.4.1各乡镇(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4.2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情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森防指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各乡镇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火灾发生地的当地政府立即就近组织快速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的衣、食、住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火灾发生地的当地政府要迅速将伤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员可实施异地救治。需要县政府救助支援时,由县

卫生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派出由医疗专家组成的应急卫生队伍赶赴火灾现场,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当森林火灾威胁到林场、林地边缘的重要设施及高保护价值森林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强化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事实求是的森林火灾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市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设定县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

(2)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3)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Ⅲ级响应。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跨区扑火力量参与火灾的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县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县森防指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县森防指扑火前线指挥总指挥部。

(2)组织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工作。

(3)配合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火灾的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市政府直接启动Ⅰ级响应。

(1)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Ⅰ级响应措施,请求市森防指协调省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全力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1.1 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1.2 县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县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

5.1.3 扑救森林大火时,只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队、县级扑火预备队等机动增援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1 以人为本原则。扑火工作中要避免人员伤亡,同时要尽全力保证森林资源、村屯、民宅、建筑物等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5.2.2 科学扑救原则。根据火场形势,迅速形成扑火预案。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 合理用兵原则。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4 落实责任原则。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派出火场督查组,用GPS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扑救森林大火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己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首先以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根据扑火实际需要可组织动员当地具有扑火知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跨区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首先调动预备役部队,其次调动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半专业队,必要时调动各乡镇(场)森林防火突击队参与扑火工作。

5.4.3 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全部采用摩托化行军的方式开赴火场,根据市森防指的命令,按时限到达指定位置。特殊情况下,由市铁路部门负责落实扑火专列,通过铁路运输。

5.4.4 飞机调配

扑火期间,需要飞机支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示,经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调动直升飞机支援扑火。

5.5 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5.1 我县重点火险区域为新店林场和四家子林场林区;胡吉吐莫镇、敖林西伯乡、江湾乡和白音诺勒乡的堵“西北

风口”的大片林区及烟筒屯镇当奈湿地。5.5.2 扑火指挥过程中,全面掌握火场形势,充分依托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场特点,分析其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5.5.3 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选择依托位置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隔离带。

5.5.4 针对高危火险区的情况,乡镇(场)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扑火预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

5.6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6.1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5.6.2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利用航空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委托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灾民安置由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场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灾后重建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各乡镇场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落实,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政府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市林业局的要求上报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扑救大火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乡镇、林场、居民点和移动航站、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提供的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建设,市、县、林场、火场四级通讯网络必须畅通。建立森林扑火应急通讯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配套装备,县乡镇场各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标准和实际需要落实储备物资。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负责支付经县森防指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物资消耗费用。依靠县财政解决有困难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7.6.1 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开设防火隔离带,坚持火情了望和监测,认真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切实抓好各项预防措施。

7.6.2 加强扑火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订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修订,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下发到各乡镇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

根据《__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

文化遗址等。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__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省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奖励处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县政府关于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县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相关的联动支持部门按照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各部门接到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告知函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

(1)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运送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的车辆,确保扑火需要。

(3)县气象局负责火场气象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工作。

(4)县消防大队发挥城市消防装备优势,支援森林火灾扑救,重点做好林区、村屯、居民点的火灾扑救工作,防止“林火进村”和“家火入林”。

(5)县民政局负责具体落实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

(7)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灾后重建工作。

(8)县卫生局负责落实伤员救治、疫情防治工作。做好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9)市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扑火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