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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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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

第1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发展趋势

1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于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文章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陪标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现象严重、招投标过程中的执行标准还没有完全的统一和完善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全程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1)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许多招投标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严重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2)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陪标的问题。存在某些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时内定中标施工单位,而其它单位不过是陪衬而已。并没有竞争的机制,没有起到资源优化。(3)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现象严重。指投标人彼此之间的串标行为,他们达成共识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抬高或压低控制,从而得到中标的资格,造成招投标无法正常完成。(4)招投标过程中的执行标准还没有完全的统一和完善。目前我国的评标体制尚未合理,专业水平也与理想状态差距较大。因此急需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科学评标体制。(5)招投标过程中全程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我国建设市场尚未完全规范,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致使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招投标中违法行为监管力度不大。

2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趋势

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趋势的阐述和分析,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这四个方面是招投标过程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在招投标的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及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1招投标过程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关于招投标立法却与经济发展落后较多,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所以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已是当务之急,其有利于对招投标的监管以及违规处罚等的处理依据。不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逍遥于法律之外。

2.2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的阐述和分析,首先在工程的招标过程要全面的公开。其次是工程的资质管理要不断的加强。最后是招投标工作要不断的将执业相关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提高建筑工程的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在招投标的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建筑合同在我国现在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单价合同;第二种是总价合同;第三种是成本酬金合同。采用三种合同中的哪一种作为最终的招投标合同,需要业主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具体的判断。总价合同虽然在工程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此合同的周期长,竞争的单位少,容易出现高价中标的状况。单价合同虽然招标的周期较短,但是最大的缺点是工程的价格存在大幅变动的趋势,容易让整个工程的造价超标。

2.4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

关于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的阐述,文章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建筑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相关方面的法制教育工作。第二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要对招投标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专业教育。第三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宏观的控制。第四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要切实的落实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第五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要强化监管工作。第六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要禁止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第七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的过程禁止出现串标的状况。第八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第九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政企分离。第十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和管制相关人员的工作。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1)建筑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相关方面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明确的告知招投标的参与方应该负有相关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教育来让其在整个过程中遵纪守法,公平竞争。(2)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要对招投标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专业教育。招投标工作的工作流程异常繁琐,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要对相关的招投标机构进行相关流程的培训,让整个招投标工作更加的顺畅。(3)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宏观的控制。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工作,虽然是经济市场作为主导,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忽视政府职能部分对于相关问题的宏观控制。(4)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要切实的落实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文章建议,为了保障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原则,要落实相关责任人的终身问责机制,降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为我国的建筑工程合理并且科学的节省费用。(5)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要强化监管工作。任何工程的展开,都要有相关的监管制度来控制其进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是这样,有效的监督和监管能够减少或者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失误或者是违法行为。(6)在建筑工程中,要禁止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作为招投标中的重要事项要标明,中标企业的相关施工不得转包其他的施工方,这样会严重的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同时转包的工程在工程验收环节也是非常繁琐的,因此要坚决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7)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的过程禁止出现串标的状况。我们要科学、合理的规范相关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效地避免串标的出现,减少建筑工程招标方的经济损失。(8)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建筑行业中,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平等的、统一的起跑线。我们要坚决的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这样既没有公平可言,同时也不能让工程得到最优化的施工质量。(9)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政企分离。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应该坚持一切以经济市场的导向为准,切不可让招投标工作受到行政的干预,这样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10)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和管制相关人员的工作。招投标工作正常顺利的进行,必须有相关的规范作为工作指导,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奖励表现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同时,对于的工作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在日后的工作中认真负责。

参考文献

[1]刘宇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2]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黄一格,丁新浩.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交易成本探析[J].建筑经济,2010(4).

[4]马勇.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6).

第3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招标;造价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仅为建设单位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本人通过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资格条件需不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业绩、获得奖项等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所招工程的特点、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审查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或过低的资信要求。

对项目经理的职业资格、业绩、职称要求须合理,为了便于管理,防止项目经理“只见其声,不见其人”,最好对项目经理的更换进行严厉处罚。一旦项目中标,项目经理证书应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应扣压该证书,防止承包人再用此证书参与其它项目投标,避免该项目经理身兼数职,影响本工程执行。

对于需要分包的项目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和业绩进行考察,避免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入,影响工程质量和造价。

对于有些确实需要商参与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保障后期项目的顺利实施,防止商和设备制造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发发生意外原因引起双方合作破裂,从而影响本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设备制造商提供连带履约保函的形式,使商和设备制造商在本项目捆绑在一起,防止意外发生。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要求清晰、顺序合理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要求一定清晰、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目录、装订、密封,技术、商务要求一定详尽,避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杂乱无章,给后期评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评标办法的制定一定要和项目特性相对应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灵魂,它决定了中标人产生的程序。一个好的评标办法的设置不仅可以减少评标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减少投诉,更能通过打分侧重点的不同,选出建设单位需要的、理想的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设置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对于不满足项目硬性指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予以废标,对于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经济和技术评审。

根据项目特点,技术标和报价标所占分值的比例一定要合理。对于技术复杂、人员素质要求高、项目方案重要的项目,技术标所占比例要相对提高。对于通用设备,技术条件成熟,设备性能稳定可以采取技术和商务通过制,只要技术商务通过评审的投标人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四、项目标段划分一定科学合理

①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标段的划分,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工程、单体建筑或独立实施的项目及单体设备建议采用总包模式,这样有利于后期合同管理和实施,节省工程造价。

②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如不采取总包模式,土建类工程可以按站、区间进行划分,机电类项目尽可能按专业进行划分,避免专业接口和交叉施工带来不便,划分标段同时要考虑工程造价大小。

五、招标时工程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尽量采取施工图招标

由于现在许多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工期,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时就进行招标,导致后期项目实施困难重重,项目变更繁多,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特别是技术方案做重大变更的,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在项目招标前,设计深度尽可能深,最好达到施工图招标,这样有利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投标人在投标前深入了解施工图纸,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规模数量、施工风险等熟悉了解,投标报价更能充分合理的反映工程造价,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更少,减少了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的矛盾,给后期合同执行带来很大便利。

六 、如何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总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有: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在经济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以澄清,但由于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家能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对策:

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加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有关条款,如: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水平偏离过多时,将被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扣分甚至被判作废标等,由于不平衡报价策略有相当大的风险性,投标人准确预测工程数量的实际变化趋势的把握性较低,因此投标人非常清楚其是一把“双刃剑”,在招标人对不平衡报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后,一般能避免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七、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造价):即我们常说的“拦标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高工程造价,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上限。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活动中,按规定编制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要编制,而且必须准确合理,不能用估算加匡算的办法,也不能用设计概算来代替,不能给某些高价围标的投标人制造机会。

在清单计价实施初期.有的招标人认为另外编制招标控制价要多花钱,费时费力。既然投标人自主报价,再编制招标控制价作用不大。目前还有不少人对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招标控制价只是预防投标人报高价的参考数字,开标后就没用了,用不着耗费精力去保证其准确合理,甚至有人认为招标控制价只要不偏高,低一点没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招标控制价是预防某些投标人高价围标的有效手段.是对拟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定价。因此。由招标人编制的成功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还能保证工程招标成功以至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招标控制价制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有的招标控制价无编制说明:别人不知道该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无法知道该控制价是否准确和合理。有的虽有编制说明,但编制说明不完善。

②招标控制价在组价时要严格按清单要求进行:招标控制价在组价时未严格按清单要求进行。如在措施费用的计算中,要根据拟建设项目可行的施工方案来计算措施费用。

③招标控制价对特殊材料的价格和施工方案要作充分调研,慎重定价:由于对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对特殊材料的价格和施工方案未作充分调研,草率定价。

④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对工程量清单不清楚的内容要作明确与完善。

⑤招标控制价编制要避免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脱节。

⑥不能将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打折公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2] 田杰芳,魏庆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采购的评标方法浅议[J].都市快轨交通,2004(3) :16-18

第4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内外许多行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招标投标具备开放、竞争、公平的特点,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优选出最佳投标人,使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化。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投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它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投标业务进行调整与完善,通过互联网进行招标、投标等业务的进行,有效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1 电子招投标应用的基本条件

电子化招投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具有显著的应用优势。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现电子化招投标,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要构建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的功能模板主要包括:招标投标项目计划管理、招投标网上运行、评标专家管理、计算机辅助评标、信息档案管理等。二是要严格遵循招投标规章制度,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谨性,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告,并在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三是采取信息化部认证的第三方 CA 认证服务。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对比,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可实现电子签名,并对身份认证和关键数据加密,通过 SSL 数据传输加密方案,在各个环节中实现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保密性等。四是实施先进的技术体系和架构设计。充分利用优质的技术体系和架构设计,可增强招投标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

2 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应用研究

2.1 建立科学、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技术,为招投标人、监管部门、评标专家及社会公众等提供全程电子化、程序规范化、流程控制化及高度集成化的全过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电子招投标项目执行系统和税务、工商等服务管理平台之间进行互联,并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和市场交易服用功能的一次建设、重复使用及交互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另外,该平台还能为招投标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行政监督的规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该平台具备信息高度集成、快速更新等优点,可建立完善的招标项目及投标企业数据,从而实现对各种数据的有效挖掘、查询、分析及共享,最终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及交易功能的互动与共享。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仅是实现电子信息互通的重要环节,还是电子招投标系统共同交易功能的服务区,主要是为招标采购人、投标人及监督机构提供身份认证、信息、资信验证及行政监督通道等功能服务。而且,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还属于一个网络服务体系,并非属于独立的平台,也绝对不会由单独的单位或者部门进行垄断性建设。

2.2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

随着我国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不断完善,以将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电子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统一、规范的结合在一起,并对电子招投标中的投标签字、送达时间、密封解密、开标方式及评标隔离等方面进行操作。而电子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提供有效、科学的依据,以确保电子招投标子系统能够实现互联、整合、兼容、可靠、协调及安全运行。系统不仅要保障招标信息的开放及更新,还要依法保证投标和评标的信息的安全性。通过设置电子文件的主体阅读和修改操作时间与权限,以确保电子文件只可以在设置的时间与权限内进行阅读和修改,且事后不得抵赖、篡改或者销毁。其中,根据功能定位,电子招投标系统还可以划分为项目执行系统与公共服务平台,其系统基本结构。

2.3 逐步完善与推进电子招投标发展

对于电子招投标而言,其运用的深度、效果及领域范围完全取决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条件、技术发展条件、电子信息化环境及招投标从业队伍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水平,要求电子招投标应逐步完善,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但也要合理控制。因此,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不仅要满足现代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需求,还要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通过将选择性、推荐性及强制性进行有机的结合,以为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预留一定的前瞻性及可拓展性。结合我国当前的电子信息化国情及《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更加应该鼓励电子招投标的实行,而非要求强制性的实行,也更加不可能立即采用电子招投标代替原有的招投标形式。而这两种形式能够在我国工程建筑招投标行业中长时间的并存。由于受到我国当前电子信息技术的限制,一些建筑工程在建筑方案设计、复杂工程施工及机电设备制造等招标环节中的招标形式只能采用纸质招投标结合电子招投标的形式,并需要通过专家进行评标。

3 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应用现状与意义

在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经济时代,电子化招投标应用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大多企业不断构建先进的招投标电子化服务平台,在电子网络中集中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获取高效的应用效果。第一,整个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对整体招标过程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提高人们参与招标投标的积极性。同时,创新了建筑招投标工作的最佳模式,节省更多的消耗时间,减少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综合解决工程招投标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低下等问题,防止建筑工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建筑招标投标工作的时效性。第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招标成本,实现环境保护,推动节能、环保型社会的构建,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第三,进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利用网络及时进行审批备案,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招投标工作业务流程。在最大程度上缩短了整个项目招标投标的周期。第四,运用电子化招标形式,可对招投标过程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招标工作的文明建设。

4 结语

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优势作用非常明显,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因此,为了保障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的发展,必须立足于长期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践中,充分利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核心条件,采取高效性的电子招投标方案,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全方位的监督方式,从而充分发挥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利用价值,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性,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韶东.电子模式招投标应用分析与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第5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

第6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招标;招标过程;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制度。纵观我国建筑界现状,法律不完善、监督不力和道德边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此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自“场外”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有些企业认为按规定就可以自行招标,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组织一些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商洽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场外”招标;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等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并与其确定承发包意向。由于没有报建、备案等手续,有些单位打着“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的牌子先开工,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把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招标,将项目分解成许多小项目,使投资额低于要求招标额度,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督和检查,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秩序。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现象严重

投标者不具备承包资质,设法挂靠几家具有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大同小异,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来进行投标。甚至有些职能部门为个人利益,如减少招标公告的时间、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等不合法行为,将工程内定给某施工单位使其中标,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被“挂靠者”如果自主投标,投入大,且不一定中标,而依靠被“挂靠”中标就可以收取管理费,还可以提高自己业绩。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阴阳合同”盛行

有些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串通,弄虚做假,“明招暗定”,表面上是在建筑市场内公开招标,其实早有了意向的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后与中标单位公开签订合同,这是“阳合同”,同时又在私下与其签订另外的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这是“阴合同”。“阴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四)招标机构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1.公司出于利益的驱使,压缩招标成本。评标时间仅设置两三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要求评标专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显然是不现实的,评标过程成了走形式、走程序,与招投标目的背道而驰。

2.机构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机构与招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盲目听从招标单位,违规操作,私自修改评标方法或专门设置倾向于某个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促使内定投标人中标。

3.机构违规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不能真正行使“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只能依据招标人或机构的意愿进行评标。对于评标专家现在也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力不强。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致使评标质量不佳。

(五)投标单位不练“内功”,只是一味利用捷径获取中标

由于招投标的流程是标准的,专用的软件应运而生。使用这种专用软件,只需将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系统便会自动生成多种专业表格和文件,投标人运用专业软件生成投标文件,再加上投标人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技术标和施工组织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是通过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贿赂评委等方式对评委施加影响来达到中标目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力度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核准招标内容,加强招投标备案管理,认定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指定招标公告媒体以及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等各项内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真正做到“阳光工程”。

(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深招投标当事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只有全社会增强了招投标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和约束自己,才能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关系,统一执法,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政府部门要与项目招标人形成明晰的职权关系,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或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有效制约。要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关系,调整和扩大招投标机制成员范围,强化招投标统一执法的职责和作用,建立部门间受理业务,解决招投标投诉举报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模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四)严把招标机构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业的行为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有了招标机构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确保招标的市场准入,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建议招标机构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来与招标人达成委托关系,避免两者长期合作后带来的人情问题。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大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合格,合理收费,让其真正起到中介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抽取专家时,主管或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要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对专家的专业进行统一划分和配置,要为专家保密,从抽取到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不得泄露专家身份,在评标现场进行现场监督,预防招投标双方贿赂、威胁或变相欺骗专家,使专家提供不真实的评标结果。要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不负责任和提供虚假评标结果的专家要严肃处理。

结束语

尽管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意义不可抹杀。我们在清醒客观看待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还应认识到建筑工作招投标是一项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邓辉主编.招标投标法新释与例解[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3.

[2]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

第7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大,是社会关心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各施工企业或其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和利润,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近几年查处的大要案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腐败的高发区,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__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没有起到治本的效果,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有效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执纪执法部门取证难,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特点: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人为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这些人在选择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4、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有的招标机构看业主眼色行事,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 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5、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6、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文秘站:)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人为因素干扰,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第8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投标;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其目的就是为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尽管政府部门下了重手,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仍有少量违规操纵和互相串通等不良现象,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有可能带来潜在危险,因此我们要用健全的制度、实效的手段促使招投标各方从招投标这个源头来规范运作建筑市场,达到有为而治。

1、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招标组织过程中有可能不按程序运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招标前不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备案),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直接在有限的企业中遴选出中意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利于竞争;

(2)利用社会关系和行政手段,改公开招标为直接发包;

(3)评标时只注重商务标,忽视技术标,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忽略,从而对造价(尤其是措施费用)把握不准;

(4)评标不公正、不科学,专业结构不合理、评标手段不规范;询标只提价格和业绩,不提其它;评标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让最低价中标,从而为日后的建筑质量管理埋下了隐患;

(5)造价咨询单位相对固定,容易造成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导致不能以合理价中标;

(6)投标单位只选三家,选择面窄,投标竞争不够激烈;

(7)招标单位自定规则,“明标暗定”。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招标书,甚至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规避公开招标:把单位工程化整为零,把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 1.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得到参与投标的机会,投标单位往往会找关系,想门路,以求入围;

(2)一旦通过资格预审,投标单位又会积极寻找招标单位的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希冀得到标底,以求商务标能得到高分;

(3)极个别的就是走评委的路子,投其所好,把评委先安排好,力求让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偏向自己。

以上1―3条都会给投标单位增加直接费用,一旦落标就会对投标企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滋生了腐败现象。

(4)由于招标单位改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很容易让经常参加的投标单位形成默契,互相串通,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削弱、限制正当的竞争;

(5)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本身并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投标单位甚至个人,通过承诺给有资质的企业上缴优厚的管理费用以求借用其施工企业资质,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6)投标单位专业人员不认真阅读设计图纸,直接套用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又没有注意到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引用的“如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未提出书面疑问则视同认可无异议”,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亏的可能;而且有的投标单位不注重施工组织和采取措施,大框框套用以往经验数据,殊不知有的工程需要特殊的技术处理,一旦措施费用在投标时考虑不到,要想签订合同后追加这笔费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1.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1)极个别的地方政府、部门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2)流程复杂,提交资料多,工作效率低。无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要想办成一件事,往往需要提供很多资料,而有些资料又需要向各职能部门之间重复提供,办事人员为此跑来跑去,工作效率十分低下;

(3)评分意向由招标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变。如果开标后发现中标单位不是自己内定的投标单位就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来保证内定单位中标;

(4)公开评标不公开:不在竞标单位报价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宣布标底。

2、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2.1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招投标单位为了在有限的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采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现象时有发生,给少数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

(2)受经济利益驱使,少数人员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为个人或集体捞好处,而一些违规的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争取中标或者是抬高中标价格,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相关人员,从而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3)有的招标单位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4)建筑企业门槛低,施工队伍多,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建筑市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很容易损害投标一方的利益,体现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就形不成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2.2问题带来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均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2)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招标单位的最低价中标原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程质量的提升,因为不偷工减料,中标单位就要亏本,而这是投标单位最不愿意接受的结果。

(3)违法招投标给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3、主要对策分析

(1)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建立更为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自觉杜绝不正之风,防患于未然;

(3)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用精湛的技术、精细的专业分工、丰富的工作经验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不良现象;

(4)提高素质,建立优秀的招投标职业化队伍。一是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对招标工作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实行招标执业禁入制度。凡在招投标工作中违纪违规,不仅要取消招投标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准入资格,而且还要对情节严重者移交执法机关严肃处理。

(5)建立招投标工作程序,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

4、结束语

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仅是个别现象,但在行业内尚可见这类事情的影子,这既不利于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完善和提高,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规章制度,让招投标工作符合法治要求,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项目管理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9篇: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低价中标;评标

一、工程招标中的问题

(一)招标信息公告不规范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些人不按照规定信息,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人常借口工期紧任务重、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至开标的时间,有的只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二是限制信息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信息,而只将公告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这两何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违背了招投标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过分注重标价,施工单位盲目报价

有的建设单位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施工单位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建设单位意图、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建设单位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拨款不到位,容易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既影响了工程质量,又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三)建设单位行为埋藏腐败隐患

建设单位介入招标是形成招投标腐败的根源。招标工作应由独立的专业招标机构,但目前国内的工程招标大部分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由建设单位成立某个建设公司来完成招标工作。这就导致了权力介入工程,极易造成决策失误,监督失控,滋长腐败。如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多倾向于各自所属的施工单位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往往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加招标活动,有的还通过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从而为暗定投标人中标创造了条件。

(四)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筑工程承包分可调价格承包和固定价格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固定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可调价格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统一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二、工程招标中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通过报刊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我国,《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等都是标讯刊登和比较多的报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如“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等。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首先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其次招标信息必须确保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公告的时间。

(二)妥善认识和处理“低价中标问题”

国内目前低价中标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应该说既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应该是在法律范畴内唯一正确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评标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才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并按废标处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不是低价中标就可行或就不可行,而是需要一个工程建设环境和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若相关硬件和软件及时跟上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应该说是可行的。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剔除“屡投不中”的施工单位,特别是有“报价失常”前科的施工单位,从而避免低能力施工单位的参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串标的形成;通过评标过程中对低标价质疑可以排除错误估价的可能;对于以低价中标的单位通过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严格的合同管理,可以打破某些单位的如意算盘。

(三)加快推进电子评标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五)加强评标定标办法的标准化管理

一是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固定价或可调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二是鉴于目前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尚存在着问题,建议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从强化招标投标工作出发,召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骨干力量,根据以往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综合记分评标定标法所涉及到的构成因素以及所占权重做出客观界定,按工程类别和造价等级的不同,分别制定出几套标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际操作时有关各方不再就有关因素进行争论,直接从标准的评定标办法中抽签决定,这样对推动招投标工作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结束语

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从建设方角度来讲,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重视当前招标存在诸如信息不规范、低价中标、评标无统一标准等的一系列问题,在招标中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招投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并使招投标双方各自以最低成本获得重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