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文物保护价值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保护价值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文物保护价值

第1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关键词:钩吻 环糊精包合物 质量评价

中图分类号:R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092-01

钩吻具有祛风散瘀、消肿止痛、攻毒杀虫的功能,主治疥癞、湿疹、瘰疬、痈肿、疔疮、体癣、跌打损伤、风湿痹痛、神经痛等。其虽有大毒,但有着不可多得的药用价值[1]。

1 钩吻环糊精包合物的制备

1.1 实验材料

1.1.1 实验仪器

超声仪(KQ5200DE)、电热鼓风干燥箱(CS101-F)、电子天平(BS224S)、台式离心机(HERMLE)、高速中药万能粉碎机(WK-400A)、pH计(PHS-3C)、旋转蒸发仪(BUCHI R-200)、高效液相色谱仪(VARIAN PROSTAR210)。

1.1.2 实验试剂

盐酸(AR)、氢氧化钠(AR)、乙酸乙酯(AR)、正丁胺(AR)、甲醇(色谱纯)、羟丙基-β-环糊精。

1.2 钩吻生物碱的提取

1.2.1 醇提法提取钩吻生物碱

取50 g钩吻粉置于蒸馏瓶中,加入400 mL 95%乙醇,80 ℃下提取1.5 h。过滤提取液,滤渣继续用95%乙醇提取,重复上述操作3次。合并滤液,减压浓缩得棕黑色流浸膏。加入1 mol/L盐酸酸化,过滤,滤液加入1 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pH至碱性(pH=10),得暗红色溶液。乙酸乙酯150 mL分三次萃取碱化液,合并萃取液,减压浓缩至干得棕色流浸膏,干燥至恒重,称量。

1.2.2 钩吻素甲标准曲线的测定

色谱条件:色谱柱,VARIAN C18柱(416 mm×250 mm,5 μm);流动相,甲醇:水:正丁胺(78:22:0.1);流速,0.6 mL/min;检测波长,264 nm;柱温,25 ℃;进样量,20 μL;理论塔板数,不低于3500。

测定方法:利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定浓度分别为0.04 mg/mL、0.08 mg/mL、0.12 mg/mL、0.16 mg/mL、0.18 mg/mL的钩吻素甲甲醇标准溶液的峰面积,得出钩吻素甲浓度标准曲线。

1.3 包合物的制备

选取药物和环糊精的比为1∶4的条件下进行实验。称取钩吻干浸膏0.5 g,用足量的水将其溶解,过滤取滤液。称取羟丙基-β-环糊精2 g,在50 ℃下蒸馏加水制成饱和溶液,置于超声清洗仪中超声20 min,期间不断滴加钩吻干浸膏溶液。过滤,滤液在50 ℃烘箱中烘干,得钩吻环糊精包合物。

2 钩吻环糊精包合物的质量评价

2.1 包合率

2.1.1 实验方法

称取浸膏0.25 g与含等量药物的包合物,各加入5 mL蒸馏水使之溶解,按照1.2.1所述方法提取生物碱,加入流动相溶解并定容至10 mL。过滤,利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别测量其于264 nm波长的吸收峰面积,由标准曲线方程得出钩吻素甲的浓度,根据公式以钩吻素甲作为指标计算包合率。

包合率=(包合物中药物的量/药物投药总量)×100%

2.1.2 实验结果

包合率=(0.569/0.650)×100%=87.5%

2.2 溶解性能

2.2.1 实验方法

称取浸膏0.25 g与含等量药物的包合物,各加入等量的蒸馏水使之溶解为饱和溶液,室温放置。5 h后抽出溶液,过滤并按照2.2.1所述方法提取生物碱,加入流动相溶解并定容至10 mL。过滤,利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别测量其于264 nm波长的吸收峰面积,由标准曲线方程计算钩吻素甲的溶出量,从而考察包合物的溶解性能。

2.2.2 实验结果

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得两者的钩吻素甲的浓度并由此得出5 h浸膏与包合物溶出的量,如表2。

环糊精包合技术的其中一个优点是增加药物的溶解度。从上述实验结果可以初步得出:在5 h内钩吻环糊精包合物中钩吻素甲的溶出量比单纯浸膏中钩吻素甲的溶出量大约1.5倍。说明经环糊精包合后,钩吻中生物碱的溶出度增加。

3 结语

利用超声法制备环糊精包合物所需时间短,操作简便。本实验制备的钩吻环糊精包合物包合率达87.5%,并且经环糊精包合后,钩吻所含的难溶性生物碱溶解度有增加。

参考文献

[1] 张兰兰,林敬明.钩吻化学成分与药理研究进展[J].中药材,2003(6):451-453.

第2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关键词: 吕家河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中图分类号:J607;G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3-0036-04

吕家河民歌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底蕴十分深厚,是我国民歌王国中一朵不可多得的山野奇葩,也是中国汉族民歌中弥足珍贵的半坡遗址。它直接反映了当地的历史文化与社会风俗,是劳动人民交流情感、传播知识、娱乐消遣的工具[1],也是认识武当山地区民风民俗的宝贵资料,具有人文研究价值。鉴于当前吕家河民歌传承发展状况和民歌挖掘整理以及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际,本文希望通过对吕家河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现状的分析,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吕家河民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传承、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

一、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保护的现状

1.民歌传承人与梯队发展情况

吕家河民歌被发现以来,当地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先后对老歌手的唱腔、唱词、古词、声韵进行录音、录像,建立了电子档案;争取了政府支持,对生活困难的老歌手,政府尽量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低保,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人,省级非遗传承人2人,市级非遗传承人1人。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从官山镇中学选拔了12名毕业生到十堰市艺术学校进行培训,学成归来后,以12名学生为骨干组建了吕家河民歌艺术表演团,成为官山镇吕家河民歌的传唱者和守护神。

2.民歌挖掘与整理研究情况

通过邀请北京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在吕家河村设立教学科研实习基地,与前来实习采风的师生开展“高校师生到田园,农民歌手进校园”的互动交流,帮助挖掘整理经典民歌,先后出版了《吕家河民歌集》、《吕家河民歌研究》、《武当后花园南神道探秘》、《武当南神道民间叙事诗集》、《吕家河民歌村民俗与研究》、《民歌与安魂》、《武当官山文明》、《武当后花园――官山》等书籍和《吕家河民歌・风光》VCD光碟、《武当南神道民间传说》系列丛书。为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与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吕家河民歌传承、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传承无序、方式单一

吕家河有非遗传承人4人,其年龄均在70岁以上,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记忆力逐渐衰退,传承活动受限。老一辈中没有女性传承人,新一辈中男歌手多于女歌手,四位传承人都只有三、四个徒弟,弟子尚未全部传承传承人的民歌,并达到一定高度。传承人均为文盲,不识字,在长期口传心授中,由于观察理解能力有限,仅仅靠头脑去记忆,比较困难,容易张冠李戴,发生遗漏等。据了解,愿意学习传承吕家河民歌的大都是本地人,有的是家庭内部传承,有的是拜师学习,新一代传承人文化水平也不高,没有受过正规的音乐培训,传承人面临青黄不接的困境。

2.非遗传承投入有限,民歌传承缺乏经济保障

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民歌传承后继乏力。对民歌传承人经济补贴有限,传承人为了生计仍然还要从事其他劳动,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这严重影响了新一代传承人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信心。地方经济发展滞后,产业支窝现夭蛔悖导致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为生活生计外出务工,其工资收入远高于民歌所在的地方政府支付给非遗传承人的工资收入,青壮年劳动力无心于民歌传承与保护的工作,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难以支撑民歌传承与保护这项工程持续的经济支出,民歌传承缺乏经济保障。

3.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歌传承缺乏相应的环境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娱乐方式。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运用,交流的工具变得更加现代化,交流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一些生活生计问题,并实现物质交换和情感交流,吕家河民歌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受到冲击和破坏,政府、民间组建的歌会渐趋没落乃至消失,吕家河民歌也逐渐丧失了生存的环境。另一方面,电影、电视、网络的普及与运用,彻底颠覆和改变了人们娱乐方式,人们可以不分时间、地点各取所需快捷便利下载各类娱乐节目观看、欣赏,这些娱乐节目彻底取代了人们对民歌文化的需求与传唱,民歌传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

4.民歌传承意识薄弱,自觉传唱意识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持续工程。吕家河民歌传承与保护需要一代代非遗传承人持续不断的努力,更需要一届届政府执政者持续不断的扶持;需要“运动式”的宣传与投入,更需要持续性的推介与关注。对吕家河民歌的调查中发现,经常传唱接受过采访的村民、有过学唱民歌经历的中学毕业生对吕家河民歌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了解的,除此以外,其他的村民对吕家河民歌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无所知的,更不必说了解吕家河民歌传承与保护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了,民歌传承意识薄弱,自觉传唱的意识不足,致使民歌传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5.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民歌传承缺乏整体规划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感召下,上级政府设计了对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GDP、年人均收入与增长比例、各产业增速与增长比例、招商引资项目数、引资总量与增长比例等等,这些考核指标难免以偏概全,这种考核指标设计的导向,必然形成地方党委、政府重经济建设、轻文化建设,重基础设施硬件建设、轻人文社会环境软件建设的现象,即便是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背景下,地方主政者仍然摆脱不了重经济建设、轻人文环境建设的急功近利行为倾向,其结果导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变化无常,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朝令夕改,民歌传承保护与利用缺乏整体规划与布局。

6.民歌表演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和时代性

传统农耕时代,人们在从事农事时身着各式农事服饰,头顶、肩扛、身背各种种子、种苗或农具,在田间地头个唱、对唱、齐唱,其歌唱内容既有体验农耕生活的辛酸劳累,也有体验采摘、收获、加工与品尝的收获喜悦,又有体验爱情、友情与亲情的喜怒哀乐,其内容涉及面广,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吕家河民歌表演在村里的民歌堂内进行,场地所限,设施简陋,表演辅助乐器少,服饰简单,作为旅游消费品对游客来说缺乏吸引力,商业化表演程度低。部分民歌的内容与现代社会的生活脱轨,缺乏时代性。吕家河民歌内容涉及历史故事、神话传说、社会生活等,现在生活方式的改变,一些民俗逐渐消失,娱乐方式渐趋多样化,吕家河民歌逐渐淡出了村民的生活。

三、吕家河民歌传承、保护与利用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点是传承,发展规律是进化[1],靠传承而进化,在传承中进化。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就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2]。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必须正确处理好吕家河民歌传承、保护与利用关系,确保在传承中得到更好保护,在保护中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保护与利用中更好地发展与传承,使吕家河民歌得以继承发扬光大,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坚持投入与合作并举,实现非遗传承、保护与利用目标

(1)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程中,政府必须履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职责,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有计划地持续进行财政投资,加大对各级非遗传承人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各级非遗传承人经济待遇,增强新一代传承人对非遗传承、保护的信心,确保各级非遗传承人、接班人能够全心致力于非遗传承、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发展目标。

(2)坚持政府与民间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在目前乡镇经济实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民间可以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开展伙伴式的合作,特许权可以是出让土地经营权、项目经营权等,通过签署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实现政府与投资各方的互利共赢,这是解决上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乡镇财政又难以支撑非遗传承与保护工程持续投入,实现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发展目标行之有效的途径。

2.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利用并举,实现非遗传承、保护与利用良性循环

(1)坚持政府与民间合作,借助社会资本,大力发展乡镇旅游

官山镇地域辽阔,山青水秀,南接房县、神农架,北邻六里坪经济开发区,东眺武当金顶,西望伏龙山,十房高速公路横贯全境,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前山学武观庙,后山听歌休闲,世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得益彰[3],这种旅游产品的差异互补性非常适合发展乡镇旅游,即:建设官山镇综合性生态农业观光园区。农业观光园区既要相对集中,又要功能区分明确、相对独立,实现科技示范、科普教育、生态观光、体验和参与、综合服务五大功能。将民歌文化与乡镇旅游对接,根据各功能园区功能,结合吕家河民歌唱腔、唱词和声韵特点,演绎编写出符合各功能园区的新吕家河民歌,传承与发展吕家河民歌,在传承与保护的基础上赋予吕家河民歌新的生命、新的含义,这既是对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与保护,也是对吕家河民歌的发展与利用,唯其如此,才能达到发展经济与非遗传承、保护、利用并e,促进非遗传承、保护与利用良性循环之目的。

(2)坚持既有景点与规划景点统筹协调,逐步凸现民歌文化价值

对于文化遗产,既要保护,更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开发利用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这样才能逐步凸现民歌文化价值。地方党委、政府要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准确定位民歌村乃至官山镇经济发展方向与目标,统筹规划,制定吕家河村民歌传承、保护与利用的长远目标,坚持既有景点与规划景点的统筹协调,把武当南神道、大明峰等项目开发建设与吕家河民歌村旅游景区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民歌村民歌与武当山旅游产业的对接,以及官山镇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的错位发展,让游客体验到“走武当大峡谷,游武当南神道,观武当后花园,听吕家河民歌,事田间地头活”的休闲度假情趣[3],让民歌村民歌成为游客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凸显官山乡镇旅游在武当山旅游经济圈的互补优势,使吕家河民歌适应“大武当”旅游发展的需求,成为鄂西北生态文化旅游圈的闪亮明珠。

3.坚持民歌普及与队伍建设并举,促进民歌、民歌文化发扬光大

(1)持续开展民歌“四进”活动,不断扩大与强化民歌传承群众基础

扎实开展以民歌进家庭、进校园、进机关、进观光园区为主的“四进”活动,形成人人学唱民歌,个个能唱民歌的良好氛围,使吕家河民歌得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4]。利用节假日、旅游重要节点举办民歌大赛、青年民歌手大赛、民歌演唱会等,不断发掘新人,鼓励年轻一代学民歌、唱民歌,把现存的曲调都唱熟唱会,把学唱民歌、会唱民歌与文明家庭、劳动模范、青年能手评选结合起来,强化民歌传承保护人文社会环境,扩大民歌传承群众基础,为各观光园区乃至“大武当”区域内景点景区源源不断培养输送民歌歌手。

(2)持续开展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民歌传承保护接班人

为确保吕家河民歌传承保护后继有人,每年要有计划选拔一批对民歌演唱有兴趣、传承有潜力、保护有信心、学成回得来、工作留得住的中学生赴省、市音乐学院进行民歌、乐理和导游知识培训,签订培训与就业协议,提高学生在读、在训期间的费用补助标准,让就读、参训人员安心学习、潜心学习,学成归来后要有计划实行结对拜师,师从各级非遗传承人,把非遗传承人演唱表演的技艺传承与门下弟子民歌演唱表演与整理挖掘的工作结合起来,实施年度绩效考核,确保快速培养新一代传承人、拯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把各级非遗传承人的演唱风格传承下来,使之成为吕家河民歌的传承者、保护者、守护神。

4.坚持媒体推介与营销包装互补,逐步扩大民歌村、民歌的社会影响

(1)实施全方位媒体推介,强化民歌村民歌的影响

吕家河民歌被发现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先后组织多家国内有影响的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多个国外媒体对吕家河民歌进行宣传、推介,但这些宣传推介缺乏力度和深度,且推介形式单一。信息技术时代,媒体推介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灵活多样快捷之特点,既要加强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周刊(杂志)宣传,更要重视新型媒体如互联网、手机、户外路牌和灯箱广告等宣传;既要加强重点节日、节点的“狂轰式”的宣传,更要重视持续性的全方位多踊的推介;既要面上应景之类报道,更要重视点上的深度报道,这样才能产生持续的效果。

(2)实施营销包装策略,强化民歌村民歌对游客的影响

营销包装是产品营销的一种策略,讲好民歌村与民歌的“故事”,向社会推介民歌村民歌,需要对民歌村民歌进行适度的包装。必须准确定位民歌村民歌功能,按民歌以及民歌所衍生的产品服务功能进行科学分类,在定期持续实施媒体推介的基础上,不断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延伸民歌村民歌产品及其服务,适时向社会宣传推介,让消费者走进民歌村,购买民歌文化系列产品,体验传统农耕时代的农事,学唱吕家河民歌,在学唱与体验中逐步扩大民歌村民歌在鄂西北生态旅游圈乃至秦巴地区的知名度,使吕家河民歌逐步走向全国。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由于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变,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保护的环境随之也发生巨大变化。吕家河民歌虽然得到了国家、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文化部门的高度重视,将吕家河民歌列为国家级文化遗产,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地方经济发展滞后,仅靠地方政府经济投入难以支撑民歌传承与保护,民歌的文化普及、宣传等工作难以落实到民间,致使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保护与利用工作只停留在肤浅的认识层面上,本文通过对吕家河民歌的传承、保护与利用的剖析,探讨出民歌传承、传统文化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主旨在于:寄望于各级政府、民间组织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正确认识、处理吕家河民歌传承、保护与利用关系,使吕家河民歌得以继承、发扬光大,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陈良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信阳民歌的传承与保护[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

第3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走向昌盛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也是维护人类文化的多元,促进世界趋向和谐和平的重要因素。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合法利用,服务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深圳市宝安区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早在五千年前祖先们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传统文化。自公元331年(东晋咸和六年)建县始已有1600多年历史。改革开放30年来,宝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随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许多本土民间传统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如何保护好当地具有民间特色的文化艺术,成为宝安区的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工作方针,2007年9月5日,宝安区正式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的宝安区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应该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见成效。宝安区已成功申报了区级名录18个,其中,已入选省级名录的有:石岩街道《石岩客家山歌》、石岩街道《应人石传说》、观澜街道《观澜舞麒麟》、观澜街道《观澜客家山歌》、观澜街道《红釉彩瓷“满堂红”生产技艺》、福永街道《福永醒狮舞》、松岗街道《赛龙舟》、沙井街道《沙井蚝民生产习俗》。新安街道《上川黄连胜醒狮舞》、大浪街道《大船坑舞麒麟》、公明街道《玉律舞麒麟》、 松岗街道山门《传统七星狮》、福永街道《望烟楼传说》、松岗街道《赛龙舟》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一方水土的保护,离不开一代代的薪火相传。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安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专题展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每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宝安区都在《宝安日报》和宝安电视台上刊登和播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专版及专题片,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2008年6月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还专门将已列入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成活动展板,在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大厅进行展出,之后又在宝安区所辖10个街道进行巡回展出,历时4个月。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有5万多人次观看了此专题展览。2012年4月12日,宝安区又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进行公开授牌,并举办专题展览向公众展出。通过广泛宣传,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宝安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将正式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民间音乐《石岩客家山歌》和列入市级“非遗”名录的民间文学《应人石传说》编排成客家山歌小戏《应人石传说》,参加广东省第六届群众戏剧曲艺花会比赛,荣获金奖。宝安区还在观澜、石岩、大浪、龙华、民治、西乡等客家人聚居地区的街道,组建了6支客家山歌代表队,参加深圳市第二届客家山歌艺术节。通过比赛使更多的人了解客家山歌,传唱客家山歌。

此外,区群艺馆还将省、市、区名录的“松岗赛龙舟”、“沙井蚝民生产习俗”编排成舞蹈《龙舟竞渡》和《蚝妹情》,参加深圳市2007年“鹏城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比赛,也获得了金奖。每年春节、元宵节和“文化遗产日”,宝安区都组织被列入省、市、区代表作名录的福永醒狮、观澜舞麒麟、大浪大船坑麒麟舞、新安上川黄连胜醒狮舞、松岗山门七星狮等“非遗”项目到广场、社区、工业区进行表演,丰富广大市民的节日文化生活。

开展“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一个新举措。近三年来,宝安区分别在区群艺馆文化广场、观澜世纪广场和西乡大众广场、松岗第二中心小学、福永怀德社区等地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多项活动,每场观众均达数千人之多。既丰富了市民和来深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自觉保护意识。

我国实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区群艺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加快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并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整理相关图文、声像资料,争取将区内所有的非遗项目全部申报成功。

在深圳市“非遗”保护中心、宝安区“非遗”保护办公室、大浪街道办的指导下,大浪街道文体中心根据街道的实际,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入选国家级“非遗”项目大船坑舞麒麟项目的保护。该中心组织专人了解“非遗”项目目前的生存状况、传承人、相关场所、实物资料、相关民俗活动等,掌握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文字、相片、音像、数字多媒体等对“非遗”项目进行系统的记录、整理,予以妥善保存,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对大船坑舞麒麟进行宣传。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麒麟作为吉祥的象征,参加了市举办的“非遗日”、“非遗进社区”等演出、在大浪街道辖区范围内进行社区文化节的演出;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借助《宝安日报》、深圳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

宝安区大浪街道文体中心与街道成人学校合作,将大船坑舞麒麟项目及“非遗”有关知识编写成《社区教育教材――大船坑舞麒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宁.让我们从亲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N].工人日报,2006-02-24.

第4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关键词]江西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类学纪录片

一、引 言

“人类学纪录片”顾名思义,包括两个方面——人类学和纪录片,两者密不可分,但它既不等于人类学的传统文字表达方式,也不等同于人们日常熟悉的纪录片。科学性是人类学纪录片概念及学科能够确立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学理论指导下,研究主题包括人类发展过程中的生物性和文化性,以及社会当代特质之演变溯源,综合运用人类学研究的科学方法和影视语言的表现手段,对人类文化进行观察和研究所取得成果的多媒体影像化表述。在纪录电影发展历程中,弗拉哈迪的《北方纳努克》反映了当地爱斯基摩人的一系列民俗活动,被认为是早期纪录片的经典之作,同时也被认为是人类学电影的发轫之作;中国纪录片导演孙增田的《最后的山神》、《神鹿啊神鹿》等影片以客观的镜头描述了鄂伦春、鄂温克民族传统文化的消失,进而在文明高速演变历程中对人类自身进行审视思索。这种视听形象思维较之以文字为载体并用传统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理论,更为直接、逼真、感人,人类学纪录片不失为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最佳平台,其可以使公众更直观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更具有说服力,将对保护传统文化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让民间艺人为更多人所了解,唤醒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二、人类学纪录片在赣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应用现状

目前,面向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的纪录(专题)片不在少数,在央视十套《探索·发现》栏且首播、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和江西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联合制作的10集高清人文纪录片《庐山:人文圣山》对这座世界名山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的展现,片中内容涉及佛学、道学、隐学、理学、新儒学、中外比较文学以及美学、建筑学、地质学、动植物学等十几个人文和自然科学领域;南昌电视台2005年开播的《解密南昌》则是一档本土文化类电视栏目,以解密南昌地区名人轶事为宗旨,力求本土特色。《解密南昌》所讲的故事有南昌的名胜古迹、老字号、古街小巷,比如:《千年绳金塔》、《仙女下凡洗马池》、《古井遗韵》、《寻访书院街》等;有南昌近代历史时期的事件或物件,如:《牛行与南浔铁路》、《神秘的张勋公馆》等:还有表现南昌城市建筑的新旧变迁,经济发展变化的坎坷历程,如:《南昌路灯百年》、《十字街今昔》、《经济大楼再回首》、《回首万岁馆》等。还有类似的题材散见在不同电视媒体制作的电视纪录(专题)片以及旅游宣传片中。如:中央电视台摄制的《话说长江》、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天津电视台摄制的《寻找逝去的家园》等,此类电视作品由于制作周期紧、拍摄选取地域过于广泛,对于江西省内的风土人情都只是浮光掠影的摄取,其中并没有出现制作精良、具备研究价值的人类学影片。

是否能将《庐山:人文圣山》、《解密南昌》等电视纪录(专题)片视为民俗影视片?应该认识到,这些影片或多或少都具备了影视人类学的特质,但如果把其等同于人类学纪录片,则是对民俗学研究的误解。这些艺术性很高的纪录片,充满了阐释性解说,却没有传统承载人的声音,也很少记录现行的民俗活动事件,而人类学影片是把人类学的所有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几乎所有研究对象囊括进来,强调的是运用民俗学的视角记录眼下的民俗世象,追忆展现前人的文化方式,剖析精神上的文化家园。人类学影片题材本身不仅蕴含丰富的人文内涵,更具有人类学研究的文献价值,注重将民俗乡土题材置于与之共时的现代文明语境中审视,对过去时态的文明形态的现在时关注,使其具有历史的厚度和现代意义,一方面要积极地抢救和记录那些“正在消亡的世界”,另一方面,又要抓紧摄取和记录那些“正在变化的世界”。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学纪录片在这片赣地上是缺席的。

三、利用人类学纪录片保护赣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根本之一,又是当代文化创新的重要资源。江西自古以来人杰地灵,历代文人如朱耷、黄庭坚、欧阳修、王安石、陶渊明等,名胜古迹数不胜数:腾王阁、山人故居、绳金塔、景德镇、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庐山风景区、井冈山风景区、婺源风景区、三清山风景区、龙虎山风景区等等,其中婺源县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分布地遍布江西省内各市县辖区,项目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民俗九类,这些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动态的“活”的文化形式,它主要通过语言、形态、姿势等媒介记载这些文化形态,将人类学与艺术有机地结合是一种科学与人文的融合,挖掘、抢救、整理这些文化资料迫在眉睫;而纵观这些传统文化的留存方式更多是以图片、文献、实物进行展示,鲜有影像的方式纪录保存展示,整理真实的生活图景资料、自然的社会关系体现比文字的记载更加具体和直观,从而可以为我们评价自己的生活提供多角度的、比较客观公正的参照,进而可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衡量人类文明的进步所付出的代价。人类学理论与影视表现技巧的兼容结果必然衍生出一系列新的巨大功能。抢救、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存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弘扬和崇尚民族精神的必要条件。中国民间文化和大众传媒技术的关系十分密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早期电影与戏曲的结缘、电影、广播、电视等媒介的兴起给了戏曲、说唱、杂技等民间文化形式新的生命力,甚至出现了此消彼长、一荣俱荣的良好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也可以依照此规律,通过视觉听觉的多角度展演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记录这些宝贵的遗产,并且承担起延续文化命脉的责任。而跨学科的多元视角,在人类学视野中探讨图像传播和视觉叙事提供了新思维,影视手段应用于人类学研究是为了使人类学更好地研究人类和人类文化,它的出现不仅是由于现代技术发展的推动,更与传统文化的枪救保护工作的需要休戚相关。将鲜为人知的人类生存状态展现在众人面前,反映富于审美趣味的人文艺术,调动寓意、隐喻、象征等各种表达方式,将一种情感的力量传达给观众,形成一种审美愉悦;同时促进边缘文化与主流文化的交流,为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们与前工业社会其他人群的生活进行比较提供了视角。

第5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6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在自来水发明之前,水井与河道一样,都是城市生存发展必要条件。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水井才渐渐淡出城市供水系统,然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素以“通”、“透”、“净”、“灵”著称的城市水井所蕴涵的历史、文化、景观、旅游价值,重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如何盘活城市古井这一历史资源,恢复城市历史记忆,开发环境品质功能,增强文化和旅游功能,重建地下水系,保护用水功能,提升应急保障功能,防范城市地质灾害,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亟待讨论研究的现实课题。

一、城市古井的历史变迁和保护历程

自古以来,杭州人的生活用水都离不开水井,“杭州故海地,水泉咸苦,民居零落。自(唐朝)李泌引湖水作六井,然后民足取汲,而生聚日繁”。星罗棋布的水井成了杭州重要的城市特色,其中有晋朝的郭璞井(又叫郭婆井)、唐朝的相国井、吴越的钱王井、宋朝的下八眼井,以及相传济公运木的净寺古井等,这些历史悠久的水井承载着杭州的城市文化。据统计,1930年杭州共有水井4842口,平均每20户人家拥有一口水井。2008年普查,杭州有各类水井8378口,其中古井200口,8口古井列入文物保护名录,46口古井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拟保建筑等保护建筑的院落中或遗址上,作为保护建筑院落内的一个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

城市水井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是城市地下水的保护和发开利用的一部分。近代杭州深井开发利用始于1959年,至今已有50余年。最早仅有10余口深井,最高时达100多口,最高年取水量达1168万吨。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加强地下水保护,出台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对深井实行统一管理。近年来杭州市地下水开采总量逐年下降,目前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仅19家,地下水年开采总量降至106万吨/年。为了提高地下水管理效率,杭州市安装有17台地下水水位远程自动监测仪,建立了地下水远程实时在线监测系统。这对保护杭州城市地下水特别是保护城市古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杭州城市古井的时空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杭州200口城市古井集中分布在上城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和下城区,大部分古井位于明清古城范围内。其中上城区124口,占古井总数62%;下城区19口,占古井总数9.5%;江干区9口,占古井总数的4.5%;拱墅区4口,占古井总数的2%;西湖区11口,占古井总数的5.5%;西湖风景名胜区33口,占古井总数的16.5%。建成100年以上的古井有72口,建成50-100年之间的古井有121口,建成不足50年的古井有7口。其中保存最早的古井是建于三国时期的龙井,其次是唐代的相国井,五代时期的钱塘第一井、金井、灵鳗井、安乐井、钱王井等。古井在形制上有单眼、双眼、多眼,其中179口是单眼井,10口古井是二眼井,其余都是多眼井,井眼最多的是十眼井(郭婆井)、其次是八眼井(上八眼井)、六眼井(李泌饮水井)。

在200口古井中,175口是在用古井,35口已不再使用。绝大部分在用古井仅用于日常洗涤。一小部分水井具有生活饮用水功能,如金钗袋巷20号井、大资福庙前119号山脚下的古井、凤凰山脚路145号的古井和笤帚湾57号的古井等。部分古井位于历保、文保建筑单位内,有日常用水和景观功能。部分古井位于民居房内,有日常洗涤用水功能和消防用水功能。部分古井位于城市道路两侧,多数已不再用。公共区域的古井基本处于荒废状态,井水污染严重,现状水质绝大部分为Ⅴ类水。随着古井功能和作用日渐衰没,大部分古井设施破损严重,周边环境脏乱,有的水井已遭填埋、荒废。部分古井如柳翠井、孝女井、白井、双眼井、义井等等已经消失在城市的街头巷尾。

三、城市古井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古井保护原则

古井和城市历史关系密切,要把水井作为城市水文化的一个单元,与城市建设及城市有机更新有机结合,与旅游资源开发有机结合,遵循保护优先、优水优用、安全利用、分类管理等原则开展古井保护工作。对具有日常居民生活饮用水功能的古井,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办法,划定古井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实施影响地下水源环境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古井按照其功能和作用,划定保护级别,实施分级保护。

(二)分级分类保护

杭州市根据古井建成年代及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纪念、教育等保护价值,将城市古井保护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保护包括建成100年以上的古井,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执行。二级保护包括具有特别的历史、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的古井,或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拟保建筑等保护建筑院落内的古井,参照文物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执行。三级保护包括建成50年以上,且位于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井,按照历史街区内重点保护建筑的要求执行。四级保护包括建成50年以上或不足50年的古井,结合古井实际情况,保护其主体特征及所蕴含的非物质文化遗存,在保护好的前提下进行保护性的再利用。

(三)修缮设施提升功能

根据古井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功能和保护等级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开展古井保护与整治,对200口古井的井圈、井栏、井台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修缮、维修与改善,提升杭州古井功能,为充分发挥古井价值奠定了基础。采用结合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带动区块内古井保护、地块开发带动位于保护建筑院落及历史街区内古井保护,以及单独立项保护等方式,把散布在杭州各个角落的古井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做到实处,创造出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

(四)多管齐下改善水质

由于多数古井井水长期不用,渐渐变成了死水。同时受工农业生产、城市社会生活等因素影响,与地下水联系密切的城市河流受地表径流污染、生活废污水等影响,水质下降,城市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针对井水源头污染的不同特征,采用“清、治、用、管”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实施古井水质改善举措。一是要清除井内垃圾及淤积底泥,降低井内污染物释放导致井水水质的恶化。二是要采用原位处理和异位处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已受污染的井水进行治理。三是要坚持“以用促治、以治促用”原则,遵循“流水不腐”规律,定期适量抽取井水,更新井水。四是要加强古井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向古井抛弃杂物,强化周边排水沟的建设,防止地表径流和各类污水流入古井。

参考文献:

[1] 王炎松,左宜.“千年古井,千年古街”——述乐平老北街市井文化与城市格局[J].华中建筑,2008,26(10):215-218.

[2] 李斌,黎云.传统与现代之间:城市古井民俗文化的变迁[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21(1):110-115.

[3] 程伟.南京地区的古井现状与保护[J].中华民居学术刊,2010(9):283.

第7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5月11日,古城杭州,天空飘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在上城区凤山路与馒头山路交叉路口,“绿城西子•杭州御园”的工地现场,已看不到之前施工的喧嚣景象。就在当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叫停了这一被指在南宋皇城遗址上建设的豪宅项目,将邀请国内权威考古机构和专家对该地进行再次勘查考证,并根据考古发掘和论证结果,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

本刊在杭州的实地采访中还发现,与杭州御园相距甚近的周边,也不乏其他近年刚刚建成的高档楼盘;而对该项目被曝光,坊间颇多流传“系开发商与其竞争对手内斗”的说法。唯独文物保护本身却似被各方忽略。至本刊截稿前的5月23日,当地政府承诺的“二次勘查”亦未有任何进展的消息。

千年皇城上的千万豪宅

5月5日,一段《南宋皇城遗址建千万豪宅》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开发商正在大举动工,开挖地基。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有文物爱好者在工地淘宝,发掘出了廊柱、地砖等被文物专家鉴定为南宋时期的文物。

这个房地产项目是由绿城集团开发的“绿城西子•杭州御园”。其原定今年9月开盘,预计2013年入住,占地32亩,仅推出77套住宅,面积从330到600平方米不等,每平方米预计售价6万到10万元,单套动辄至少2000万元,即便是在房价高企的杭州也实属超级豪宅。

杭州古都文化研究会会长、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所原所长林正秋教授,杭州市文化局原局长胡效琦,浙江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生春教授等7位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相关历史地图、文献及考证资料,杭州御园项目确实正位于南宋皇宫遗址上,而且是皇城的核心部分东宫遗址。早在今年4月他们就投书媒体,呼吁叫停该遗址上的大规模商品房开发。

杭州古都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退休教授周复多说,南宋皇城遗址距现有地面只有三四米,该楼盘目前开挖的地基深达10多米,肯定会对地下文物造成严重破坏。

据悉,2001年,南宋临安城遗址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又被国家列入“十一五”100处重点保护遗址名录。而早在2007年,中国文物研究所、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就联合编制了《临安城遗址――皇城遗址保护规划》。2003年3月,由于在施工中发现了南宋御道遗迹,被称为“西湖第二环线”咽喉的万松岭隧道还因此停工并修改规划。

在绿城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介绍中,也这样写道:“地处杭州城市中心,原南宋皇宫内,比邻即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西湖,坐倚名胜遍布的凤凰山,是南宋皇城遗址保护区内唯一出让的住宅开发用地,也是距离西湖最近的一块可开发土地。”

对此,有网民认为:“杭州目前正在申遗,而南宋皇城是代表杭州历史文化底蕴的核心之一,急功近利和短视,会给带来杭州永远的伤害。”

5月20日,本刊与刚刚自美国访问归来的周生春教授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他告知,需与林正秋教授等人商议后以一致口径对外相关说法。但在记者邮件发送采访提纲后,截至本刊截稿前尚未收到其回复。而当记者按照周生春提供的办公室电话联系林正秋时,接电话者却不愿承认自己是林正秋,拨打其手机则自动转成短信。

皇城遗址或早遭破坏

在央视曝光后不久,杭州御园即被叫停。5月11日中午,当本刊记者冒雨来到项目工地时,只见大门紧闭,透过门缝能够看到现场已无大型机械及工人施工的场景,门边近处丢弃一旁的一架手推车内尚有整车的土方未卸下,再远处挖开的大片数米深的地基,木条、钢筋错落,伴着连绵的阴雨,里面都已积起了不浅的水塘。

过不了一会儿,一位自称负责看管材料的老工人来到门边,他告诉记者,停工已有一周左右了,并抱怨说公司至今拖欠着工人工资。支支吾吾的他不敢多说,也拒绝开门,因为“上面交代过”。而沿着工地的围墙逡巡,记者并未看到任何有关该项目的文字或施工标志牌。

在与御园仅一墙之隔的某单位,工作人员则对记者透露,该项目施工至今已有一年多了,两家相邻的中间平台上堆砌的高高的土方,就是从工地挖起或是从外面运来的。在这几位杭州当地居民的印象中,南宋皇城所在大致就是附近的区域,“再往北,就是出了皇城的御道和六部桥了”。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杭州御园项目的原址上曾是杭一米厂,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苏友好时期,“如果要说破坏,那么早就被破坏掉了。”工作人员甚至私下表示,绿城集团在杭州势力颇大,此番御园项目被曝光,或是有其竞争对手在背后操作的影子。对于本刊记者的进一步追问,他们欲言又止。临走,还特意叮嘱记者千万不要透露他们的身份,因为“马上就要退休了,不想再这个节骨眼上惹麻烦。”

从御园工地现场边记者看到,南北走向的中河高架正好从皇城遗址上方穿过,这条杭州市最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此前就被认为是最突兀、最影响遗址保护的。据了解,2010年6月,杭州召开“南宋皇城大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导则”方案征集评审会时,美国哈佛大学的方案就提出,建议中河高架改线。

而沿着凤山路往北,记者还发现,与杭州御园仅一路之遥即可看到一处带有多幢高层、小高层的住宅小区――凤山花苑。资料显示,位于江城路上的该小区2000年开工,2003年建成,目前房价将近3万元。在这周边还有其他类似的近年刚刚建成的高档楼盘。它们是否也将破坏千年皇城或临安城遗址,同样存疑。

被查事发三证不齐

媒体报道显示,杭州御园项目被叫停,原因之一还在于三证不齐,这三证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只拿到了第一张证。

5月9日,杭州市城管执法局上城区局收到一份来自杭州市规划局上城区规划分局关于御园项目的《违法建设案件移交单》,内容为:规划初步审定意见: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建设,请依法查处。蹊跷的是,其落款时间显示为“2011年5月5日”。也就是说,在项目刚刚被曝光后,杭州市规划局上城区规划分局就进行了相关查处工作。而自2010年上半年动工至今,该项目已无证施工一年有余。

规划部门并未正面回答该项目为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表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本刊在5月16日按照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人员告知的电话向该局传真一份相关采访提纲后,至截稿前也未能收到回复。

杭州御园的麻烦并不止于此。媒体还从杭州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了解到,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市建委也已介入调查。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是卖地赚钱,还是代表公共利益

远较无证施工问题要复杂得多的,则是关于南宋皇城遗址的争议。

杭州古都文化研究会会长林正秋等学者认为,史书记载得非常清楚,南宋皇城遗址就是北至万松岭,西至凤凰山,南至苕埽湾,东至中河这么一个大致的范围。杭州御园项目就处在南宋皇城遗址范围以内。2000年开始修编的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明确规定了南宋皇城遗址范围,御园项目也在这个范围之内。

但对于这一保护规划,开发商声称“不知情”。御园项目经理王晓春在接受媒体采访中称,招拍挂时相关部门并没有说明这一地块地处文物保护红线内,也没有提及遗址的相关信息。

据悉,从2005年起,杭州市搬迁了南宋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一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原杭州米厂,也就是御园楼盘开发的馒头山29号地块,便是在那时被拆迁的。但以保护皇城名义拆迁之后,该地块却在两年前被杭州市政府拿出来进行招拍挂。

2009年8月18日,经过25轮报价,浙江西子房地产集团以7.8亿元拍得该项目用地,折合楼面价24295元/平方米,创下了当时杭州住宅楼面地价的历史最高纪录。绿城集团也参与了这块土地的竞买,在坚持到20轮后放弃。随后不久,绿城受让该项目的8%股权,以代建模式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当中。

在接受本刊电话采访时,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宣传部门人员表示,该地块从出让到开工建设,事关文物部门的程序该走的都走了,完全符合程序。并称,其不在文物保护红线之内。至于报道画面中出现的所谓出土文物“不能说明问题”,属于“媒体炒作”。而目前要求项目暂停,则是主要考虑到与专家意见存有分歧,希望避免争议。

杭州市文物考古所副所长、南宋临安城考古队副队长唐俊杰研究员说,从2001年起,杭州市规定老城区内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事前的考古发掘,为此,2008年,他们进入杭州御园地块,进行了3个月的发掘,但是由于这一地块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作为国家储备粮库,地基挖得很深,对遗址破坏严重,只发现了一小段夯土城墙。所以他们得出结论,这个地块已经没有保护价值。

上述说法与园文局2002年的考古发现自相矛盾。当年,杭州园林文物局考古队在鉴定万松岭路附近的南宋皇城北城墙时,同样将皇城遗址范围认定为:南起苕帚湾,北到万松岭,东沿中河南段的西岸,西达凤凰山东麓。御园楼盘显然在此范围之内。

而开发商一直未获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悬疑重重。在外界看来,杭州市规划局深知御园地块拍卖的依据,其仅仅是杭州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一个单位确立的保护范围,这个倾向性明显的结论,在学术上有可能站不住脚。

一些学者表示强烈不满。“仅仅是挖了两个粮库的地下部分,很多地方都没有好好挖,就说这个地块没有保护价值,太过草率。”林正秋说。他的副手周复多称,“为什么轻易采纳对土地出让有利的结论?为什么不开权威专家和机构论证会,这经得起推敲和历史的检验吗?”

事实上,在国内各大城市正在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热潮当中,诸多这般城市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冲突已日益引发担忧。

第8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北京城多年来痛失多少老建筑,造成多少让人心痛的记忆。这种文化缺失感,短时间内恐怕难以修复。

围绕北总布胡同24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去留问题,这两年来多有争议。一度还传出,该处已被文物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谁料最终还是避免不了“维修性拆除”的命运。如今经过那里,在现代文学史上蜚声一时的“太太客厅”已不复存在,“只剩下门楼上几根斑驳红漆的木房梁”,诉说着文化的凄凉。

记得前年拆迁风声又紧之时,曾呼吁开发商不妨把这处不是文物的文物保护起来。由开发商出面保护,一者,文物部门不用再费心思要不要做文物认定(北京类似建筑数量不少);二者,热爱文物遗址的文人雅士也会乐观其成,至少结果不算太差;三者,将来这里的周边不论建成什么,“梁林故居”都只会提升该处的人文品位,而不是相反。回头想来,这竟是保护“梁林故居”最具操作性的一个办法。惜哉。

其实这么做花不了开发商多少钱,而拆了“梁林故居”也不会给开发商增加多少利益。只不过,这家开发商需要具备一点人文品位,以及多少具有敬畏文化的意识。所谓文物、故居,意味着失去不可再得。如果有权决定其命运的人能够意识到,随着“梁林故居”的轰然倒下,见证现代文学史上一段佳话的实物建筑也将灰飞烟灭,无论怎样也该有一种疼的感觉吧。遗憾的是,似乎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想,也不是什么人都有这种历史感。惜哉。

第9篇:文物保护价值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丰富的文化遗产,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

各有关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

(三)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单位,制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历史构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十六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历史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编制其它规划时,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草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报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扶持与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三十七条支持举办迎会、咸水歌比赛、鹤歌鹤舞比赛、飘色等具有*市特有的民俗风情的活动,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支持继承和发扬*市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

第三十九条支持生产和展销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

第四十条支持民间保护古树名木,并向市绿化委员会举荐,以完善*市古树名木的详细档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