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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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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施方案

第1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精神为指导,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协管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

三、工作分工

建管局负责落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协调工作;建设局房产处负责政策培训和房屋租赁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各种表格的印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房改办负责协调、监督民政、公安、街道发放低保户租赁住房补贴、办理住宅房屋租赁证。

工商局负责全市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工商执照及执照年检其间监督、督促其办理房屋租赁证。

地税局、国税局在负责全市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用户办理各类税票的同时,监督、督促其办理房屋租赁证。

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住宅房屋普查、登记工作,并督促其办理住宅房屋租赁证。

公安局各派出所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房屋租赁证的普查、登记工作。

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租赁业户的监督、督促及违法业户的处罚工作。

绩考办负责定期协调各行政部门的关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目标。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是我市为繁荣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利,为群众办的又一件好事。因此,各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给予足够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抽调得力干部,确保《*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2、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组织协调,高效运作。

3、加强沟通,反馈信息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证的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第2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征求意见稿)

西延高铁是振兴革命老区延安、带动我县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确保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延安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办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共65院。其中虎尾村康崖底组11院,梨园村尧坡组49院,梨园村梨园组5院。

第二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测量签约面积为准。

第三条动迁人数:以实际签约的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条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 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件(房屋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证件遗失、村镇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等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第九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公正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出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间为《征收公告》之日起。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按照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采取实物(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房地点位于尧坡安置房小区(沮水小区)。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以户为单位,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为砖混、驳壳窑结构的按照1:1的比列进行置换;砖窑、石窑按照1:0.8的比列进行置换(1平方米砖窑(石窑)置换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3.产权调换按照面积相近原则,安置房面积可以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同时对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4.征收单位向每户被征收人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5.安置房的选择方式,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若排名并列,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合法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2.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规定,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4.室内装饰装修、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依据黄陵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的房屋除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6.对经营性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经营性商业用房的认定:房产证件注明为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连续三年的纳税证明。

7.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项目建设的;

(3)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被征收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征收。

第五章附则

第3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交易均价,以指导房屋拆迁评估。对居住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依法支付拆迁补偿金额外,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二、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区和新区三个区域。

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执行;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区和新区,分别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根据拆迁时点结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核定拆迁人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

区和新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多渠道筹集住宅安置房源

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安置房源。在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安置房源。在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组织团购房源,扩大安置范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拆迁人提供房源计划,组织拆迁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给被拆迁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加快定点建设,保障安置需求。为不断疏散老城区人口,在区和新区范围内,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加大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开发建设中低价商品房的力度,切实满足市区拆迁安置需求。

四、规范认定房屋性质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是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直接从事对外营业的部分)、娱乐、餐饮、服务行业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确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仓储、医疗、文教、交通运输、手工作坊等用房。

被拆迁房屋面积及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五、统一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第4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2016年城市重点项目征收工作力度,确保重点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一)土地征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征收办、经济办及征收项目用地所在村负责人

职责: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证项目及时落地。

(二)违章建筑拆除组

组长:

成员:行政执法中队成员及各村、社区班子成员。

职责:负责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三)督查组

组长:

成员:党政办、督查室

职责:负责对城市重点项目征收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下发督查通报,与年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相挂钩。

(四)房屋征收组

组长:

成员:征收办、市包项目责任单位、抽调人员及项目涉及到的村、社区班子成员。

职责:落实完成街道辖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拆迁工作,根据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开展征收工作。(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的延续性,按照“续建项目、留原人,新建项目、配新人”的原则,根据各包项目责任部门和市征收办抽调征收成员以及单位性质确定所包项目,参与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开展工作,确保抽调人员不调换。

(二)按照2016年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任务分配表领取任务,实行包项目单位负责制,参与征收项目具体工作。

(三)定期参加征收工作例会、阶段性推进会等会议,随时掌握征收进度,及时了解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5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一、整治范围

对全镇范围内所有黄皮屋的外立面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原则和标准

全镇黄皮屋整治坚持以“政府引导,村级负责,屋主执行”为基本原则。整治标准,通过粉刷装修,黄皮屋外立面改成白粉墙或磁砖立面为标准。

三、工作目标

分阶段限期完成黄皮屋整治任务,7月1日前完成高速公路沿线两侧黄皮屋整治;8月1日前完成入城口、镇主城区、创新园区、管铁线、白下线和下羊线的黄皮屋整治;10月1日前完成全镇黄皮屋整治任务。经全镇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彻底整治已出现的黄皮屋,杜绝今后房屋建设中新出现黄皮屋。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3年5月1日—5月15日)。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召开由千名党员、干部参加的全镇黄皮屋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明确任务、职责和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全面动员,调查摸底,分村分户建立整治工作账。55个行政村于5月10日前将黄皮屋整治调查表上报镇整治办。

(二)集中整治(2013年5月16日—9月30日)。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三改一拆”工作,以拆促整,以整带治,集中时间,开展黄皮屋整治工作。按照镇统一整治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努力形成政府部署督查、村级负责、群众自发主动执行落实黄皮屋整治的工作局面,力争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三)总结验收(2013年10月1日—10月30日)。整治工作完成后,先由驻村干部对本村黄皮屋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黄皮屋整治办公室。镇整治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村整治情况进行逐一核查,镇主要领导再进行随机抽查,形成验收结果,根据验收结果兑现奖惩。对率先完成任务的村,在各类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资金给予倾斜,并在村主职干部中列专项绩效报酬基金,予以奖励,年度考核给予评先评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有力,职责明确。

1、办事处职责:对辖区村黄皮屋整治负总责。组织、宣传、动员、监督、协助辖区各村黄皮屋整治工作开展,按期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办事处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和村主职干部包村、党员组长以上干部包户工作责任制。

2、驻村干部职责:对所驻村黄皮屋整治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本村的黄皮屋摸底、整治、汇总、上报工作,帮助落实村分片包干到户责任制,制定本村具体整治进度计划,协助村解决人工、原材料调度、质量验收及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3、村主职干部职责:对本村黄皮屋整治全面负责。按镇下达的任务如期完成,确保消灭黄皮屋。按工作计划有序平稳推进,帮助农户联系泥水匠、原材料采购,对全村打包施工的,组织丈量、登记、施工、监管、验收、收费、结账等工作。对新(改、扩)建农户组织收取5000元/间的黄皮屋整治押金,对长年外出及部分生活困难的家庭,全程帮助,按时完成。同时,落实专人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监管。

4、党员组长以上干部职责:起模范带头作用,无条件提前完成本户黄皮屋整治任务。按村分配的责任包干要求,逐户逐人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屋主主动开展整治,逐幢逐间帮助解决落实施工相关问题。

5、镇黄皮屋整治办公室职责:起草文件,汇总数据,分村建档,牵头考核,定期通报,经验总结。

6、镇纪委职责:会同黄皮屋整治办公室、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对阻挠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进行从严查处。

7、相关部门职责:建设国土部门参与拒绝整治户的违建情况调查立案、查处工作,建设部门在新(改、扩)建房审批时查验村级黄皮屋整治押金收费后给予办理。供电部门对拒绝整治的房屋进行用电隐患、非法用电查处,根据镇黄皮屋整治办的要求,采取断电措施,其他部门单位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6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通过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服务均等、和睦相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通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初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构建全区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实现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公共资源合理有效配置。2011年,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2年,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3年,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管理、综合决策工作机制

成立党政领导负责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形成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要强化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理念,认真指导村(社区)加强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为辖区居民(含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二)大力推进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体系,加大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信息共享程度。

由区政府牵头,依托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对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构建权威、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相关职责部门的业务工作需求,设置不同的信息应用和管理权限。

暂住人口协管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采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硬件建设,2011年全区所有村(社区)都必须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用微机。

(三)实行村(社区)“一站式”服务管理体制

由区政府牵头,公安、人社、人口计生、民政、司法、住房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运用统筹的方式,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服务体系。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特点和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在村(社区)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形成村(社区)“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政策,履行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委负责使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

综治办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部门管理力量和信息资源,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局负责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的标准,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正常开展。

人社局落实好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免费提供岗位信息。

社保局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

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出租屋房东的管理,落实“以房管人”措施,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户籍迁入本市落户;强化暂住人口协管员的管理,督促其及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教体局结合区实际,坚持以流入地属地安排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完善流动人口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享有公平均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对流动人口计生家庭户的同住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卫生局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办理就医卡,可在我辖区医院就医就诊,免除“挂号费”,扶助检查费免20%(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惠政文〔〕70号)),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区域内户籍人口同等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均等化服务。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加强房屋出租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司法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

工商分局在办理各种证照时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

(四)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要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投入、同考核。

1.宣传教育服务。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的主题宣传服务活动,制作和发放免费宣传品,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保障流动人口免费参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以及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5%以上。

2.免费技术服务。各镇(街道)要完善政策,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按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孕情环情检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区接受健康检查免费率达到100%,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3%。

3.优生优育服务。全面启动流动人口“优生优育促进工程”,对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已婚待孕妇女组织开展免费新婚培训、孕前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培训,孕前优生筛查(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虫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对高危人群提供叶酸或复合营养素等服务项目。推广出生缺陷风险评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开展幼儿早教。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免费落实四项手术,提供必要的随访服务,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

5.奖励优待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要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为重病和夭折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展特殊救助。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年12月—2011年1月30日)。区级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活动相关准备工作,对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为工作扎实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开展阶段(2011年2月1日—3月30日)。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按区政府要求制定方案,有重点、有计划地制定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推进阶段(2011年4月1日至10月30日)。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15日)。对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2-2015年)。全面总结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经验,基本实现均等化服务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措施,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兑现目标奖惩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队伍建设。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建立好流动人口行政管理队伍。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设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各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口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各类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应依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明确基层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待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第7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下同)。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4.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2.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3.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

4.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年12月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因专科专病需要采购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首先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用药计划,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批准方可采购,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一次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

5.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市)、区通过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6.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村卫生室必须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立基本诊疗、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农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和乡镇卫生院相同的电子处方和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票据。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的电脑发放工作;在12月2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培训任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政办〔〕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129号)要求,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村卫生室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含一个疗程,下同),其中,对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参合农民个人支付1元;对村卫生室,新农合基金支付4.5元,参合农民个人支付0.5元。根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支付部分实行总额预付的方式,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总额预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根据乡镇和行政村年度内参合农民数量,乡镇卫生院按照每名参合农民不少于1.3个门诊服务次数,村卫生室按照每名参合农民不少于1.6个门诊服务次数的支付补偿标准,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给予总额补偿。参合农民在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个人支付部分由参合农民负担,参合农民家庭账户资金未使用完的,个人支付部分可以从新农合家庭账户中支付,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的免除个人支付部分。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服务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承担80%。各县(市)、区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四)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要结合我省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承担8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8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一、重要意义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有力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2021年底,在城区内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到2023年,至少5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保障女职工孕产和育儿权益。全面落实女方180天产假和男方30天护理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每天灵活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6个月至3岁婴幼儿的女职工,每月享受1天育儿假。

2.加强从业就业指导服务。人社部门要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提升从业就业能力。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多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3.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1.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鼓励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公办幼儿园公益示范带动作用。2022年底前,4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对各类公办幼儿园机构开设托育服务给予适度补贴。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统筹规划托育机构。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2.机构选址适宜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建筑设计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技防、物防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县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必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4.功能设施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哺乳(喂奶)室、配乳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有条件的应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

5.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建立人员培训等制度,按规定组织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各类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素质。依法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规范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婴幼儿托育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县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机制,事先审核托育机构卫生许可、消防安全、食品经营、设置标准等相关证明,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3.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婴幼儿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以保育为主,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悉心照料婴幼儿入托、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穿脱衣服、睡眠、室内游戏和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环节。

4.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托育机构要按照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4〕35号)要求,加强卫生保健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指导。

5.合理设置婴幼儿托育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社区居民住宅等兴办婴幼儿托育机构。

6.制定托育机构标准规范体系。教育部门根据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县县情的评价标准,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级评定制度,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7.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税费减免力度。逐步落实完善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托育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严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婴幼儿托育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婴幼儿托育机构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提高工作福利待遇。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成立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社区(村)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担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零容忍虐童等行为,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第9篇:房屋实施方案范文

一、化解债务的范围及内容

20*年12月31日以前,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均纳入此次化解范围。农村“普九”债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学校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学校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债务;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主要包括: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设施;学生生活用房建设主要包括:修建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设施;校园维修建设主要包括:房屋、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的维修以及校园的绿化;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购置微机、多媒体设施、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和图书资料等。

为了确保“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我县将同步开展城区学校“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对承担有部分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城区学校)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普九”债务另行登记,不纳入农村“普九”债务监管系统。

二、债务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对已锁定的“普九”债务,清偿前在项目学校和债务单位重新进行公示,清偿后对清偿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将债务化解工作完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直接支付原则。对经审核确定应予清偿的“普九”债务,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现象发生。

三、清理核实和债务锁定情况

经过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全县共锁定“普九”债务2332.2万元。

(一)农村“普九”债务1699.4万元。按债务用途划分: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债务1200.7万元,学生生活用房建设债务42.6万元,校园维修建设债务173.7万元,土地租赁债务80.4万元,购置教学设备债务202万元。

(二)城区学校“普九”债务632.8万元。按债务用途划分: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债务563.8万元,校园维修建设债务2万元,购置教学设备债务67万元。

四、化解债务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从20*年4月份起,全面启动债务清偿工作,于20*年8月底前全部清偿结束,20*年9月底前组织检查验收。

五、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渠道筹集:

(一)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

(二)从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

(三)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

(四)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

(五)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

(六)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偿债。

我县将通过以上六种渠道,积极筹措化解“普九”债务资金,其中申请上级财政补助1723万元,本级筹措609.2万元。

六、化解债务的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债务数据库和台帐。在锁定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上,将债务信息统一录入微机,建立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债务台帐,对债务统一编号,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实行偿债销号制,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县财政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资金专户,将所有偿债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有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债权人。

(三)开展动员和培训。召开由各乡镇主要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债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组织乡镇财政所、乡村两级报帐员和财政、教育、审计、政法等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农村“普九”债务化解核销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四)偿债前重新公示。偿还债务前,对需化解的“普九”债务,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分别在债务单位和项目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清偿债务。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由债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单位(本人)银行帐户(存折),向债务单位提出书面偿债申请,经债务单位签章确认后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与县清理审核小组、综合执法组共同审核认定债权人资格及偿债金额,并提出书面偿债意见。

根据审定的偿债金额,由债务单位填写《农村“普九”债务财政直接支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债务单位负责人、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县财政局凭《审批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直接偿债手续,将资金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债权人领款后要及时出据税票或收款凭据,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县财政局将《审批表》和债权人出具的税票或收款凭据交还债务单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同时对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债务台帐予以销号。

在偿还债务过程中,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确保债务偿还工作有序进行。

(六)规范账务处理。依据偿还债务的不同类型,制订印发农村“普九”债务化解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帐务处理,完善会计档案资料。

七、完善配套措施

(一)对未列入农村“普九”债务范围的义务教育债务,制订偿债计划,每年从债务单位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债,逐步消化。

(二)建立制止新债发生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债务监控体系,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制止发生新的债务。三是建立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举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财务管理。完善乡财县管和村财乡监制度,合理编制中小学校部门预算,强化会计集中核算,进一步规范乡、村、学校的财务管理。

八、严明工作纪律

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政法、监察、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成偿债资金检查组,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在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及时督促纠正;对在兑付偿债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为此,要加强对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解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化解债务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