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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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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城乡规划效能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以及迎检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三项工作讲几点意见,马上,文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以文县长讲的为准。
一、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切实增强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使命感
自*年底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城乡建设面貌明显改善。
1、城乡规划体系基本建立。一是扎实推进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年5月启动了县城新一轮规划修编,*年11月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现已报市政府待批。二是加快县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官渡河两岸城市景观设计规划,县城公共设施、县城防洪、商业网点、住房建设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三是扩大详细规划覆盖面。根据县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成了大广高速县城连接线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组织编制官渡河两岸详细规划。四是认真实施“千村百镇”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全县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和所有中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审批逐步规范。一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近年来,县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新的规划行政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审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建设单位和群众。二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调整充实了县规划委员会成员,对重大规划、重点部位规划实行会审会签制度。出台了《关于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的规定》,对县乡公路两侧、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城区重要部位、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设计规划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审批的权威性。三是出台了《*县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意见(试行)》,乡村的规划审批正逐步理顺,管理更加规范。
3、规划监察措施更加有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按规划建房,县城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处违章建筑155处,其中20余处,有效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县乡公路沿线规划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对个别乡镇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规划意识不强,县城私搭乱建,乡镇越权审批、疏于管理现象比较严重。二是规划编制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不高,乡镇还没有真正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县乡规划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规划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规划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少数单位或个人无视规划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随意圈占土地,擅自开工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五是少数乡镇在公路沿线违规乱搭乱建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我们虽然严肃查处了十里、寨河等违规违法案件,但部分乡镇公路沿线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以对*的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的紧迫感
1、扩大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一是要抓好县城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二是要全面完成所有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100%。
2、增强城乡规划的约束力。一是制定各层次规划都要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二是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和调整程序,杜绝随意修改、审批规划的现象。县城规划区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规划部门负责,临街临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要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零星分散建设,已建房不再扩建、改建。县乡公路沿线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办事处是辖区公路沿线规划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光政办〔*〕32号文件规定,大广高速、沪陕高速县城连接线、省道338线城区段等几条主要公路两侧500米以内建设,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外,要引导农民逐步进入村镇规划区建房,村镇规划区靠近公路沿线的,用地距离道路边缘沟线,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原则上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不低于50米,县乡道路不低于30米。乡镇所有建设项目,除农民在原有房屋拆旧翻新的除外,都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规划部门审批,竣工后申请规划验收,没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工程质检,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是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区确定的建设规划用地之外,除上级安排的重点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城乡建设项目。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3、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违法违规建设损害城市形象,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从严查处。要强化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严格执行放线、验线、验收等规章制度,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要不断探索违法违规建设的处理机制,通过高效、扎实的日常管理,确保不出现或少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违法违规建设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能任其发展,形成既定事实,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加大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建设单位和广大群众切实树立“建房要规划、违规要受罚”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
4、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要继续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规划效能监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要严肃查处各乡镇、办事处规划管理人员无视法规、乱开口子、滥办证件的违法行为,对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5、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效能监察是抓好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建立健全一套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监管、违法责任追究、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为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6、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考核。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为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再延长一年,省建设厅、监察厅决定年终要对各市、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检查,县规划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迎检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迎检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群众期望很大,社会关注度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站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1、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宣传教育普及化。《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已迈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对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必将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作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等,营造人人认识规划,家家了解规划,干部重视规划的社会舆论环境。
2、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制度化。编制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应尽职责。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共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当前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的编制力度,健全规划审批制度,用制度来规划决策行为,严格规划编制程序,优化规划决策运行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制度化。
3、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科学规划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浪费。规划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代和后人的评说。一要体现以人为本。重点要看规划是否以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是否真正体现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二要保护自然资源。要加强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研究,认真分析影响城市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重要制约因素,充分考虑环境、区位等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和建设标准。三要彰显个性特色。一个城市的规划就是专为这个城市量身定做的规划,把这个规划放到别的地方实施就不行,就不能彰显其个性特色。*山青水秀、自然风光秀美,人文底蕴丰厚,我们一定要尊重*的历史和人文自然资源特色,努力打造县城个性特色,提升县城建设品位。
4、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法律化。规划编制和审批以后,关键是要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就有法律效力,谁违背规划就是违规、违法、违纪。凡是经过批准的规划,一定要维护它的法律严肃性,这是保证城市整体功能发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强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严明程序、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迎检工作
省交通厅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主要目的是对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从本周开始,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评比活动就要开始了,我县是市推荐的两个必检县之一。做好这次迎检工作,不仅事关*形象,事关信阳形象,而且关系到今后几年我县农村公路项目的争取。因此,各乡镇、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次迎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切实做好路基的整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组织人力,将辖区内路基整修平整、密实,路肩土培护到位,边坡整理平顺,边沟整修畅通。路肩宽度乡道三级路每侧达1.5米,四级路每侧达1米,村道每侧达1米,路肩填土平整并不能高于现有路面,路肩整修完成后两侧打上石灰线。特别是集镇沿线及房屋门前两侧安有排水边沟,沟宽上口不少于0.8米,深度不少于0.5米。二是要切实做好路面的整修工作。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要求,县道部分的路面平整,坑槽、翻浆等病害处理由县交通局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整修的标准是路面不能出现影响车辆行驶交通安全的病害部位。三是切实做好路容路貌整治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最近全市六城联创综合评比工作的要求,对辖区路容路貌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路面要达到整洁无杂物、畅通无障碍,路肩两侧无杂草丛生,沿路两侧无违章建筑,主干路面上全天候有人进行清扫保洁。四是切实做好沿线沿边环境整治工作。公路沿边无建筑垃圾堆放,无废品收购点,无严重影响观瞻和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对已植树木加强管理,空白路段和缺株死株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绿篱要进行修剪整枝,行道树要统一刷白,刷白高度区域应相对保持一致,刷白部位以下树干无杂枝出现。县道部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五是切实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要对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或交通安全标识不齐全的,要及时进行安装和调整。重要县道标志标线要规范、鲜明、齐全,重要县道和部分乡道要设置公里碑、百米桩、指路标志、喷设标线。迎检期间、县政府办、交通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随时上路督查指导,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行动缓、进度慢、标准低的乡镇、办事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方案要求,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将每项工作任务,每一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迅速动员辖区广大干部群众,大打一场攻坚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迎检工作任务。
三、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为预防和减少我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在全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与辖区各村街签订目标责任书;行政村街要与辖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驾驶人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广泛开展群众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设施,乡、村路口、加油站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和内容,每个行政村都要刷写固定墙体标语20条以上;要会同公安、农机部门经常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学生、沿路村民等重点群体进行面对面地安全宣传教育,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覆盖率、群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经常组织对沿线道路,特别是对近年来新修的“村村通”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隐患点段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要经常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杜绝因危险和没有及时治理或因施工道路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要健全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降低事故亡人量。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排查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层层落实责任。要经常组织人员进行督导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狠抓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工商、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
国土、建设、房地产、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局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六条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停止建设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县城乡规划局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
责令限期拆除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和其他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九条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批准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者手续。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局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二)取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处理。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由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办案,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阻碍城乡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县城乡规划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举报或者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局给予表彰、奖励。
【关键词】城乡规划;实施;制度
城乡规划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实施,有效的制度设计对于改善当前的实施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均衡准则为指导,以社会现实为依据,以贴近事实的主体行为假设为前提,并确定恰当的制度目标。
1制度设计的均衡准则
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城乡规划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两者之间的“失衡”,必将导致制度不同程度的落空,均衡准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实体法中,规划主管部门处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行政权明显优于公民权。而在城乡规划程序法中,行政权力又往往受到过多的限制。行政相对方利用法律薄弱环节钻空子的现象十分普遍,行政人员利用程序缺陷“寻租”或营私的空间也很大。在制度设计的起点上,就应当针对现实情况,在实体法上以增强公民权为主要方向,而在程序法上则以改善行政权的运行环境为重要目标。
(2)规划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保持基本均衡态势,并通过博弈达到最优结果。目前在规划许可、行政处罚等主动行政行为中,规划行政主体的地位十分突出。而一旦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乃至等救济程序之后,则相对方占有一定优势。要实现规划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总体平等,就应当在主动行政行为中,充分提高相对方的主体地位。而进入救济程序后,也应当充分重视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
(3)规划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而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必须与之同步。只有这样,城乡规划法所配置的资源才能实现最优化,从而实现规划权和公民权的配置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
2制度设计的现实依据
城乡规划制度设计不可能超越其所在的社会现实,当然,也并非完全是社会现实的消极反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社会现实。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在现有约束条件与发展趋势之间寻求平衡。制约城乡规划制度设计的现实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不尊重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制度设计必然造成不良后果,这一点在早期的城乡规划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相同或相似的具体制度,对于不同地域而言往往意味着不同的价值或效用。
(2)信息传递机制。信息是主体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不对称就可能诱发机会主义。深刻认识规划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规划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等主要信息传递机制的现状特征,并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以消除或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3)现有城乡规划制度的制约。城乡规划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既有的城乡规划制度体系。一般而言,成功的制度设计不应当割裂历史,而只能通过局部调整和逐渐修正的方式。制度演化是一个“累积因果”的过程,是对物质环境和约束条件的逐渐适应。宋功德先生曾指出:“设计全新的制度蓝图虽然比设计制度过渡更加吸引人,但未必需要更多的智慧”,可谓一语中的。
3制度设计的行为
假设在制度设计中,主体行为假设只有接近城乡规划实施的真实情况,才可能确保其有效性。城乡规划制度设计的主体行为假定包含自利动机、能动个体和有限理性三个方面:
(1)经济人的自利动机斯宾诺莎认为:“按照人的本性,每个人总是以最大的热情追求自己的私利;只有在他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自己的地位的情况下,他才会去支持别人的利益。”当然,他所谓的私利是广义的,包括主体获得的任何物质或精神的“满足”。
(2)主体能动性
传统微观经济学认为,个人决策是在给定的价格参数和收入的条件下,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个人的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而不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他既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别人的影响,也不考虑别人的选择对自己的影响。而能动个体是根据博弈论的理论假设,强调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参数。
(3)有限理性
规划行政主体的理性表现为根据既定的制度制约、技术制约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在进行综合权衡后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策略。当然,也表现为受自利动机的驱使而追求制度变革、技术创新,或者通过改变行为选择的约束条件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相对方而言,则是在不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利用实体和程序法上的缺陷,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规划主体应当推定为理性人,但这种理性人具有的理性是有限的。可以说,在制度设计中将规划机关的公务人员以及相对方假定为有限理性,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4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
基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刻认识和对主体行为的合理假设,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促使规划权和公民权的均衡,从而实现以下制度目标:
(1)城乡规划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制度的相对稳定是其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因为其制定和修改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此不可能频繁地进行,而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因此,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要求制度设计中应当充分体现“层次性”原则。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制度和原则要经过科学论证并在主干法予以明确,一些根本制度甚至应当渗透到行政基本法律之中。至于操作层面,则完全可以通过下层次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加以解决。
(2)平衡地域差异和部门冲突
我国幅员辽阔,发展极为不平衡。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尊重地域差异。例如,公众参与制度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是推进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内地的许多落后地区,这一制度的推行尚需要结合实际,拔苗助长往往适得其反,有时甚至沦为强势群体实现私利的“合法”手段。
(3)主体利益的尊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各种集团和个人,都在成长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特定的规划政策环境下,他们都会以自身利益作为选择的依据。当期望得益远远大于损失之时,选择违法、违章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成为城乡规划博弈中各类利益主体的“理性选择”。即使不违法,他们仍可能有极大的行动空间。
(4)提高违法成本和败露风险
城乡规划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根源还在于预期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因此,必须改变城乡规划行政相对方预期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
5结语
本文结合时下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的现状,根据行政法“平衡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动态平衡为准则,提出了城乡规划制度设计的思路和一般方法,以期对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时代新名词,它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在城市城乡规划上,科学发展观仍是一把闪光的金钥匙。
以人为本是科学规划的核心
由于城市规划的综合性、政策性和前瞻性,城市规划常被称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龙头”。陈刚认为,能否扭住规划这个“龙头”是有条件的,即一定要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我国城市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才能尽量避免西方城镇化过程中的弯路和曲折,有效破解城市发展难题。陈刚说:“从根本上说,城市规划的内涵,是对土地和空间这些城市不可再生、极其稀缺资源的利用计划,其本质是对各方利益在土地和空间上的安排和谋划。”他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简单,社会利益单一,在利用规划手段调整各方利益关系时问题、矛盾不突出;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规划调整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是当前城市规划理论急追需要解决的深层次和要害问题。
陈刚指出:城市规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作为决策者以怎样的价值观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他说:“北京市委、市政府在规划决策过程中,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最大程度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他举例介绍,在讨论轨道交通沿线规划时遇到的问题,是有价值的土地是留给商业开发,还是留给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选择是:将轨道交通周边的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拆迁群众。
同样的例子还有许多。为保护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商品房开发前,一律先建设好或在开发面积中留足安置房源给当地群众,决不能让这些人成为“三无人员”,北京城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基本建成后,对于离城市最近的这些宝贵绿色空间该如何利用?在北京市委、市政府支持下,目前,北京已建成15处、总面积达1.08万亩的郊野公园,陆续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市民休憩、健身之用。
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同样在奥运场馆规划建设中得以体现。按照规划,先后有6个体育场馆设在了大学内,奥运会后可以继续充分发挥作用;五棵松体育中心未来将成为西部地区群众健身休闲的最佳选择;面积近7平方公里的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则将在奥运会后向公众免费开放……陈刚说:“城市规划要做维护社会公平的守卫者,要做城市长远利益的维护者。”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的规划价值观要求,城市规划要由关注“物”向关注“人”转变;由关注少数人向关注大多数人特别是弱势人群转变;由只关注当代人向尊重前人、照顾后人转变。这是近年来北京市坚持以人为本,对城市规划价值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的重塑,也是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
与时俱进是科学规划的精髓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早在2004年,北京市就启动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形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受到全社会的高度评价。作为这一轮城市规划修编的具体负责人和见证者,陈刚有着更加深刻的体会。他认为,这轮规划编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维护城市发展长远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放在首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的要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科学规划要与时俱进这一精髓。
在过去,规划编制完全是政府一家的事情,政府部门包揽一切,成为规划工作几十年一成不变的工作模式。而在北京2004~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20字的工作方针与过去截然不同,政府显然从包揽者变为组织者。陈刚把这个转变概括为“从政府包揽到政府组织、多方参与,从闭门研究到开门规划,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三个转变。在这个理念指导下,先后有200多位专家、30多个部门参与北京规划修编,几十万名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充分反映了群众的要求,保证了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
陈刚认为,政府角色的变化体现的是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那么,在这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将北京从“经济中心”定位于“宜居城市”,城市规模从“贪大”到“求优”,城市空间格局从“摊大饼”到轴向、“多中心”,资源环境管理从注重“填空”到关注“留白”,从“大拆大建”到“有机更新”,从重视“大”建设到更加重视“小”社区,在给人深刻印象的同时,则更加鲜明地表明北京城市规划工作的时代特征:经济社会陕速发展、日益融入全球化的、既古老又现代的新北京。“新北京”是一个目标,也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革命。新的北京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表明“新北京”建设已步入快车道。新北京需要有新理念,城市规划要更加突出全面协调可持续,更加突出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民生。陈刚表示,在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近年来北京城市规划工作也在不断改进中得以完善。比如,2006年修订颁布的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将涉及到居民基本生活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设施纳入规划控制范围;为了体现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将养老设施指标从5万人/处调整为3万人/处,并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千人指标和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2007年,投入20亿元,启动旧城街巷综合整治改造修缮工程,重点解决居民取暖、如厕、上下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安全隐患问题,既改善了环境,也就地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群众普遍受益。
公众参与是科学规划的保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专家积极倡导建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机制。近年来,一些城市推行的城市规划公示与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谈到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陈刚认为,城市规划既是公共政策,也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就其本质而言,城市规划的制定、决策和实施,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离开公众的参加、支持和监督。“公众参与规划,是科学规划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 ;操作规程 ;创新;上海
Abstract: in 2011, Shanghai launched the regulatory new operation rules -- "Shanghai control detailed planning management rule", on the procedures defined the requirements management approval of Shanghai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stage, procedure, process and time etc.. Through the operation rules of new interpretation, combined with the Shanghai Industrial Park, the control planning case, to explore innovative control detailed planning methods of Shanghai industrial park.
Keywords: Regulatory planing ;Operating procedures ;Innovation ;Shanghai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早在1996年,上海制定了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其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管理明确了一些要求。从2003年,上海开始尝试制定一套控规编制标准,运用管理手段对控规进行管理。到2005年,上海市基本完成了中心城区控规编制单元制定工作,并在当时的形势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下一步对控规编制成果的要求。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以后,为更好的保持控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通过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思考,研究建立了以前期准备、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三个阶段为核心、由若干环节构成的控规全过程管理规程体系,并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为上海控规提供更加科学的管理依据。
2新的控规管理操作规程介绍
2.1操作规程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在形成的过程中,随着不断的研究,除在2009年10月形成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含成果规范)》(白皮书)外,还在2010年6月形成了《成果规范》(试行稿)试行(灰皮书)、2010年12月确定《成果规范》(2011版)基本框架和最终在2011年4月形成的执行《成果规范》(2011版)(绿皮书)。整个《操作规程》的核心内容为:
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申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基础要素底版》。主要包括相关已批规划控制线、地籍资料、地质资料和一些其他要素。主要是利用上海控规统一信息平台的管理,加强对现状基础资料、已批规划要素等的梳理和整合,加强规划研究和规划评估。
规划编制阶段
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进行多方案比选,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征询各级部门意见,听取公众意见,最后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成果,提交规委会审议。
规划审批
在审批阶段,包括了报审、审核和批复、规划公布、纳入统一平台、成果发放和案卷归档几个操作程序。
2.2操作规程总体框架
《操作规程》通过“三个阶段、九个环节”,详细规定了整个上海市一、二、三类地区的各类型控规的操作内容、责任单位、具体流程和前后衔接以及所有控规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阶段包括:前期准备阶段、规划编制阶段和规划审批阶段;九环节为:基础准备、规划研究(评估)、《设计任务书》审批、《初步方案》部门和专家征询、《初步方案公示》、《草案》规委会审议、《草案》技术审查、《方案》审批和批后管理九个重要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为力求产业园区控规管理更加合理、高效,产业园区在控规操作规程实施过程中,在程序上简化为“三阶段六环节”,规划研究和评估报告环节可以与规划方案同步展开;初步方案和规划委员会专家审议环节可以合并设置;技术审查的目的主要审查是否满足最后入库要求。具体见下(表1-1)所示。
表1-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操作规程总体框架一览表
3新的操作规程下工业园区控规编制方法探索
3.1项目案例概况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18单元,位于南桥新城的西北角,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批准成立的三大国家重点、九大市级开发区之一。其西起环城西路、东至S4(原A4)高速公路,北起大叶公路,南达环城北路,距上海约32公里,总面积为367.90公顷。
图3-1 上海工业综合开发区18单元土地使用规划图
3.2目前产业园区控规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控规成果缺乏统一规范要求
对产业园区控规编制缺乏深入研究,在其编制过程中不分地区差异,采用雷同化、无差别的编制手法进行编制,方法教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工业园区地块控制指标确定上缺乏一定的弹性,致使规划无法适应企业扩大生产对土地空间的要求。
忽视对项目前期的分析研究
传统控规对现状研究不够,产权、相关信息获取不充足,对现有企业的一些指标控制上缺乏有效认识。此外,对现状保留用地关注度不够,只是按照现有情况予以保留,较少考虑企业未来改造升级的需求。使得产业园企区内现状企业一些土地在土地二次开发时缺乏引导。
城市设计理念薄弱
在整个编制阶段缺乏城市设计引导理念。在城市整体形态和空间构架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过程中只是粗略的衔接上位规划的控制引导,地块控制指标确定上也缺乏城市设计法定化的方法和途径,导致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的控制薄弱。
3.3工业园区控规编制方法创新探索
明确性的对该控制地区提出合理的控制要求。形成符合该地区类型的成果规范。
图3-2 上海控规编制地区划分示意图
主要控制指标的确定
产业园区在控制指标方面,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控制。避免在项目不明确的条件下,因设置过细的控制要求而导致控规的频繁调整,从而提高园区规划管理效率,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实施弹性控制,容积率为上下限控制。如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 8-2.0,建筑高度30米。特殊项目容积率大于2.0(且不大于3.0)、建筑高度大于30米(且不大于60米)的研发等特殊项目,应当经区县政府认定后,在任务书备案中予以注记、明确。
产业园区图则成果调整
图则成果形成普适图则。普适图则分为整单元图则和分幅图则。整单元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分幅图是以街坊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工业园区地块控制指标需表达编制地区类型、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规划动态、备注等九项指标普适性控制要素,取消建筑高度、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住宅套数三项指标。
图3-3 上海工业综合开发区18单元普适图则
4结语
《操作规程》对上海控规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的严格规范性,较传统控规编制来看,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上海在整个控规编制管理过程中,顺应时代建设背景,在详细了解和研究后,制定了新一轮的控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成果规范,这对控规接下来的编制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对产业园区也有针对性的对其编制做出了合理的规范要求,在新的操作规程下,上海控规编制尤其是产业园区的控规编制,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对其编制方法的探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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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与适应——控规指标调整的制度建设研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城市化发展城市规划
(一)城市规划的发展
从城市化的战略需求看,城市规划必须注重统筹发展,城市规划是继承过去、创造今天、预测未来的一门科学。搞好城市规划,必须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统筹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条条与块块的关系,站得高、看得远、想得宽。在区域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谋划城市发展。当前的城市竞争已经不是单一城市间的竞争,而是城市区域或城市集团的竞争。目前我国城镇体系规划中,仍然沿用传统的等级结构和职能结构划分标准,这与经济全球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的结构体系极不相称,导致区域内部发展不协调,发展战略和规划各自独立,造成区域内部产业结构低层次重复和区域资源的极大浪费。比如,长三角地区城市定位趋同,城市间缺乏应有的产业分工,16个中心城市中,选择汽车产业的有11个,选择石化产业的有8个,选择通信产业的有12个。因此城市规划必须跳出城市自身,将城市融入所处的城市群分工体系,培育一体化的消费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和旅游市场等。从城市统筹发展的大战略上谋划城市发展。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十分突出,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延缓了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制约了城市发展的进程。因此,我们在城市规划中,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合理谋划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乡的工业、交通、道路、商业、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以及各项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农业与工业、城市与农村、城乡生产要素布局的统筹发展,城乡互动、以城带乡、城乡一体,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三位一体,同步发展。
(二)城市规划的个性特征从城市化的客观选择看,城市规划必须注重个性特征。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的特色,是独特的魅力所在,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似曾相识的城市越来越多,城市的个性特色已湮没在程式化的钢筋混凝土之中,失去了城市的特色和魅力。当前,城市形象成为热门话题,城市发展呈现出由共性突出到突出个性的转变,城市个性化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今天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导性强。认真总结回顾20*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2009年任务,对于做好今年全市城乡规划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时效性强。这次会议是在我市“两会”刚刚闭幕不久召开的,*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城建、交通工作放在了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全面启动“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并且对做好今后五年城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就是要尽快贯彻落实好两会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三是主题明确。这次会议紧紧围绕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特别是紧紧围绕加快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这个主题部署全年工作,非常重要。
刚才*局长总结了20*年工作,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安排了2009年工作,针对性强,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会上,还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借此机会我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同时,向多年来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敬意。下面,我结合实际,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将是城乡建设和发展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升城乡规划工作在整个城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能否保持,更直接关系到在下一步的激烈竞争中能否占据主动、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一方面,*作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不高,资源储量不大,生产方式粗放等因素制约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进程中,我市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将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将逐步升级,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这就需要从规划入手,改善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作引领。抛开规划谈科学发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的需要。城市建设三年要取得成效,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城乡规划作指导。需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做好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以及主要城市出入口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有序推进,从而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把河南的北大门规划建设得更加亮堂、更加光彩。
第三,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加快村镇建设步伐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县(市、区),包括一些乡镇,对村镇规划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村镇缺乏规划,农民建房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以至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偶见新村、不见新貌”。希望各县(市、区)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村镇规划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项工作抓得越早越主动,越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越有利于广大农民朋友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四,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切实关注民生的需要。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创造高效、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近年来,我们在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宜居、创业环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规划工作也愈来愈关注,这就对我们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二、强化服务,扎实工作,努力为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提供规划支持
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去年底已经拉开序幕,正在加紧实施。我市城建指导思想:老城区整治改造,让市民宜居;新城区进行组团式开发,建成现代城市。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古城的方法,做好古建筑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城市框架构思:往西,形成安姚公路工业走廊,主要是重化工循环产业集聚区;往东,利用石武高速铁路车站的建设,规划白璧新城区;往南,谋划*新城区,逐步将学校、企业等建设项目依次摆放,最终实现*、*一体化;西南部,规划为市民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区域。同时,还要利用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好城市水系;积极支持宾馆业、餐饮业发展,提高城市接待服务水平。实施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要突出把握以下重点:
——突出城市品位,围绕“三阳开泰”,提升旅游城市水平。实施“六路三片区”建设工程,实施街景整治。将殷墟、袁林、*古城、东区景观轴联系起来,实施人民大道、解放路等道路街景整治,对城市出入口进行开发改造、美化、亮化。既体现*悠久的历史文化,又展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风貌。
——突出区域交通枢纽,重点抓好安姚公路和安新高速公路扩建、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山西中南部铁路对外通道、林长高速公路、鹤辉高速等线路*段开工建设,努力打造国家级交通枢纽城市。同时,围绕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路网,实施光明路、文明大道、平原路南北段、安姚公路、华祥路、永明路南段等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路网,强化对区域内交通的辐射作用。
——突出宜居城市,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在保证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上,重点突破,优先实施重点建设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完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开工建设丹枫园、钢花公园,全力推进殷墟国家大遗址公园建设。综合治理洹河、洪河、护城河及市内其它沟渠、坑塘,构建城市水系。同时,本着改善民生、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目标,完善学校、幼儿园、社区、农贸超市、停车场及市政管网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占道经营、清理规范各种占道营业厅、书报亭,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破陋建筑和违章、过期户外广告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
——突出城乡统筹,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林州市区、*县、*县、*县城,*镇和*、*、*等卫星镇建设,努力构建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城市体系。
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发展基础
现代化城镇体系是市委、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一个平台、三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要发挥龙头作用,加大编制力度,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基础。
——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完善。当前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正处于报批阶段,要抓紧抓好;围绕城市建设三年计划,高标准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安东新区、老城区保护和开发规划。完善城中村改造、街景整治等规划。特别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使每项建设活动都在规划覆盖之中;要坚持高标准,面向国内国际公开招标,重金聘请一流的设计单位,引进先进设计理念,参与*规划,确保规划的高起点、大手笔、高品位。
——加快编制新区建设规划。建设“新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而是要打造一个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通过增长极带动周边发展,周边的发展又促进增长极进一步壮大,形成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加快发展的格局。
——推进工业集聚区规划编制。集聚区平台建设非常重要,是关系到我市今后发展的重要舞台。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工业集聚区规划,各参与部门要积极支持,搞好协作,推进编制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过规划,提升产业集聚区对城市产业、人口、环境的承载功能,实现产业与城市发展相互推动,逐步形成集聚促进就业、就业创造消费、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加快村镇规划建设步伐,促进村镇经济建设。在村镇规划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一要突出“中心”和“核心”,即突出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核心。二要尊重农民意愿。三要遵循客观规律。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不超过实际承受能力。四要体现“个性”,不能千镇一面。五要体现城乡统筹。六要保护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土地占补平衡。七要延续文脉。把文化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对策。八要体现生态优先。九要抓好工程质量。十要强化目标意识,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为城乡建设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首先,县(市)长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把城乡规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其次,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学习规划,认真执行规划,支持、理解城乡规划部门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为城乡规划部门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三,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要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规划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规划及时编制。
二要加强监管,落实部门责任。首先,要依法行政。规划审批和规划内容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其次,要超前谋划,在编制中要体现民本性,把握规律性,突出独特性,确保权威性。其三,各级规划执法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