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法院文化建设调研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院文化建设调研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第1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随着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命题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司法界、学术界的关注和认同,一些学者、法官相继发表了这方面的调研文章,许多法院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提高法院整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由于法院文化建设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其理论性和实际指导性都很强,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该课题的基本理论、价值取向等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也只是根据各自的理解操作,故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研读有关资料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试图对法院文化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深刻揭示法院文化的内涵、本质、渊源、特点等,并就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建构法院文化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发展,进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发展、培养,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我国,《辞海》中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别的属性,它产生于法院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体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将各种提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总和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第二种“精神现象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质为载体的精神现象,是以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第三种“群体意识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2.上述几种解释,由于站的角度不同、概括的方式不同,得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总和说”描述了法院文化的范围,“精神现象说”突出了法院文化的核心,“群体意识说”则指出了法院文化的载体。尽管在描述上各有不同,但透过这些解释,可以看出某些共性,概括起来,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具备以下特性:一是客观性。法院文化是法院与生俱有、客观存在的,我们现在提出构建法院文化,并不是因为原来没有法院文化,而是因为认识到法院现有文化的建设力度跟不上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力度。二是发展性。法院文化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规律是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散乱到系统、从单一到丰富的变化过程。三是指导性。法院文化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体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对法院发展目标有质的规定性,同时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指导法院个体行为。四是约束性。法院文化通过对法院群体成员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群体压力,使法院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群体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念中内化,形成一种无形的标准,来操纵控制法院的各项活动。五是整体性。法院文化必须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发挥指导与约束作用,仅仅作用于法官的个体行为,就不能成为法院文化。这种整体性表现为法院文化的全面性、长期性和独立性。同时,法院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文化,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个体文化的集合与整合,是一种群体文化,其发展需要并由法院群体来推动。六是辐射性,法院文化一旦形成较固定的模式,就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就能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七是传承性。法院现有文化有着历史文化的踪影,也必将在未来文化中找到踪影。法院文化正是在有选择地继承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的。八是特殊性。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于法院特殊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观和行为方式3.特殊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特殊的价值就是法律至上,特殊行为方式包括思维方式、交往方式等。

二、法院文化的渊源

(一)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考究,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由于当时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在中央曾设立过专门司法机构,如大理寺。而在地方,司法机构则完全并入行政机构,不另设司法活动场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因此,传统社会的法院文化较之于其他行政机构,在表象上,甚至在内涵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我国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4,到了改革开放,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后,法院才成为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二十多年来,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形态渊源

关于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也有很多种分法,有的学者从研究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文化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认知(精神)文化组成。有的则按“文化结构说”将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二是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三是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流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四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要点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由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的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内在表现。是否确立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教育、引导法院群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导行为,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个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同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处处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法院群体崇高的价值观

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体的价值观,法院群体价值观决定着法官精神文化的基本格调和精神面貌,为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规定了方向,同时决定着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的内容。法院群体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将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这应当成为法院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这一价值观始终占据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成为法院群体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把一切与之相抵触的价值观念从法院群体精神世界中清除一空。同时要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法院群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一切言行都严格约束在这一价值观所要求的规范之中。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规则”,存在于法院群体的意识中,法院文化离开了法院群体根本无法独立存在,“以人为本”是形成良好法院文化的基础。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培养人,通过说服教育、感情投入、关心体贴、形象影响、激励尊重、心理沟通等,养成法院群体的职业尊荣,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其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心,培育其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促使每位法官充分释放其潜能,施展其才华,实现其报负。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应当结合法院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注重形成自身独特的法院精神,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院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使之得到广泛认同,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紧紧围绕设置的共同远景,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朝着既定目标奋力拚博。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第2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翻开书目,“两人一专栏”的配图目录立刻把我的眼球抓住:

第一个是:新书记新山西。实话说对于这位到任不久的省委书记并不了解,但从作者描写新书记百日足迹的文章中,对其所行所言的梳理使我对这位新书记规划山西转型发展的大思路以及对山西跨越发展的大手笔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文中写道:“据数据显示,袁纯清来山西百日,有近一半的时间是在基层调研。山西的11个市,地跨太行雁门、河东忻定。袁纯清从6月5日起,先到并州古城看望了官地矿矿工,到7月7日至8日的大同调研。从大面积的机关调研、访谈、会见再到走出山西学习取经。大家把学习考察的成果转化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具体思路,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再创一个新山西的目标上来。”

这位新书记对山西的“工、农、商、旅”从了解到分析再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安排如此之繁忙,工作效率之高令人感动和敬佩。

正因此,从《求是》到《望东方周刊》,从《南方周末》到远在香港的《大公报》,很多大媒体都对这位新书记赞誉有加。

第二是:永济市委书记冯方汇其人其事。

“人在做,天在看。人民需要这样的领导干部,党需要这样的领导干部!”文章中对冯方汇这样评论道。

打开网络搜索,输入“永济”二字,多数都是永济市经济、文化、教育工作的情况:“1月到8月,永济市工业增加值累计完成23.1亿元,增长速度为19.51%……永济市进一步增强农业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

“面对着闪闪发光的业绩,面对着人们发自内心的赞扬、拥护,面对着自己所受的艰辛、奋斗、委屈和不平,冯方汇铿锵地说道:‘我的一言一行,一定要对得起永济人民,对得起组织,对得起这个岗位,对得起自己的人生!’”

“冯方汇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所作出的不凡业绩,在永济人民的心中铸就了一座难以磨灭的丰碑。”

这一串闪光的业绩,给永济市带来了一个个耀眼的桂冠。这样不仅展示着永济市的建设成果,更显示着永济市不但有着一群热忱工作的好干部,还有一位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好带头人。

本期的另一专栏为法院管理文化。此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城中院召开了书画交流会,让我对法官这个群体更加钦佩。他们不但在业务上有很强的素质和能力,而且在平时的文娱生活上也具有动人的艺术魅力。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蔚新旺《举文化之力托起公正的天平》的讲话更体现了自然美与人性美的高度和谐。

“文化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用心工作,快乐生活’已经成为晋城中院同志们的座右铭……不经意间,晋城中院文化建设已经完成了质的升华。”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路德坤《以法院管理文化,促进法院科学发展》为题的文化建设介绍,让我感受到太原中院把法院管理文化这一创新建设推向全国的坚定信心。而太原中院秉持开明、开放、包容、仁和的格局和气度,其所追求的“仁和”更是与当前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相契合,值得全国各级法院借鉴与学习。

“法院管理文化之特点,是法院管理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所具有的特征和状况。通过对法院管理文化特点的了解和把握,我们可以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法院管理文化,正确地将其运用于法院公正审判、构建和谐的实践之中。”

第3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依法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是人民法庭参与和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我市人民法庭立足党委政府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探索建立四项报告制度,努力为基层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建立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各人民法庭将帮助地方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攻方向,2009年,我们推出人民法庭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年底组织全市40个人民法庭为辖区134个乡镇(街道)分别量身定做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对各地涉诉矛盾纠纷基本情况、典型案件处理结果、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山改进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部分人民法庭在年报的基础上还开展了季报工作,进一步加大通报频率。该项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帮助了乡镇党委政府了解掌握辖区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年报成为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相关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江苏高院肯定和推广了这一做法。

建立维护社会稳定平安报表制度。2010年,我市人民法庭推行“平安报表”制度,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人民法庭定期梳理统计辖区各乡镇万人成公率、民转刑案件数、涉诉情况等各种基础信息,制作成项目齐全、数据精准、内容具体的平安报表,及时报送给乡镇党委政府,帮助党委政府了解掌握当地社会稳定现状。通过制作和发放平安报表,对矛盾多发易发的乡镇提出一般警示,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地区给予重点指导,以此促进乡镇党委政府在抓好经济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建立重大事项评估报告制度。各人民法庭强化法律预警功能,坚持关口前移,对乡镇的一些重要决策,有选择地参与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防止党委政府的决策出现法律上的偏颇而留下矛盾纠纷隐患。同时,认真评估诉讼中发现的对抗性矛盾对社会管理带来的负向影响,适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通报,提醒党委政府做好风险防范准备。此外,各人民法庭还利用自身的法律资源优势,为党委政府实施的项目引进、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适合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促进这些重大事项平稳运行。

建立重点问题调研报告制度。全市各人民法庭密切关注基层改革发展稳定在司法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充分发挥司法调研的作用,及时主动地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形成详实、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为辖区党委政府加强相关领域基层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各人民法庭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农村土地征用、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金融担保等基层社会管理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

我们从基层的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完善推动基层社会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导入正轨。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市各人民法庭积极拓展纠纷解决新思路,不断探索纠纷解决新路径。强化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通过共享资源、共建机制、共谋举措等办法,实现r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和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的作用,实现了各类纠纷的有效分流。全市40个人民法庭全部建成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解决方式和维权途径。积极鼓励和扶持民间调解,充分利用农村德高望重的贤达能人在区域范围内的声望和权威,邀请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围绕提升自治能力,健全完善基层自主管理机制。政府行政管理的逐步转型,使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功能不断凸显,特别是在基层社会,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需要依赖基层社会组织去执行,提高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十分重要。我市人民法庭主动延伸职能,把提高基层社会自主管理能力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层面。各人民法庭大力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巡回审判、法制宣传、送法下乡、审务五进、指导民调等方式,提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通过组织法律培训、指导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乡村各类农户协会、行业协会规范管理、自律管理。

围绕维护农村安定,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既是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社会管理的必要保障。作为基层综治的主要成员单位,我市人民法庭坚持综合治理“一盘棋”原则,注重与其他综治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努力提高司法手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份量。各人民法庭通过联动、对接、共建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与地方党委政府、综治成员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联动机制,推动平安盐城、法治盐城建设。同时,全市两级法院主动与综治主管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将涉诉化解率、民转刑发生率、万人成公率等司法指标纳入乡镇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现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综治管理由消极向积极、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人民法庭的每一项司法服务一定意义上都是参与社会管理。近年来,我市人民法庭集中精力抓好“三项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推进诉讼服务组织建设。全市法院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人民法庭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的思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特别是抓住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契机,增设港口法庭,调整开发区法庭,形成“半小时法律服务圈”。为满足基层社会管理的需求,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均新设诉讼服务中心,专为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联系法官、收转材料、案件查询、法律咨向、诉前调解、判后答疑和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在此基础上,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启动并当年全部完成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4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一、活动组织工作

为确保学习考察活动的顺利完成,纪工委办公室根据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外出学习考察工作的要求,提前与云南省直机关纪工委进行了多次联系和交流,商定学习考察的行程、内容和方式,然后向市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织发出通知,对学习考察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参加人员、报名时间及考察纪律进行了明确要求。市纪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劳动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外办、市科委、市气象局、市党史研究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科协、市高法院等20个市级机关和万州、秀山、巴南等3个区县机关、共37名纪检干部报名参加。市直机关纪工委办公室收集有关资料,专门制作和发放了《活动手册》,使每个考察团成员了解掌握本次活动的目标、内容、行程、纪律要求以及分组管理情况,确保了本次活动有条不紊、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学习考察的主要内容

赴云南考察团主要学习了近年来云南省直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与云南省直机关党工委、纪工委有关同志座谈交流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工作经验,观摩了云南省廉政文化进机关成果展览,参观了滇缅抗战历史博物馆和艾思奇故居,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

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了解了云南省直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初步形成,省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单位党委(党组)统一抓,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总结;二是加强了硬件建设,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活动平台更加丰富,在省直机关办公区显要位置制作标语牌、灯箱,开办墙报、宣传栏,在办公桌上摆放廉政台历、禁令提醒卡片等,同时还创办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编辑出版廉政教育系列读本,创作合拍廉政教育影视作品等,丰富了活动平台;三是注重了结合引导,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得到增强,用廉政理念引导、用文明成果引导、用优良机关作风引导、用与中心工作结合引导,在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拓展了机关廉政文化新领域,逐步形成了团结融洽、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四是开展了系列活动,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氛围进一步浓厚,省直各单位立足于创新,突出“喜闻乐见”和机关特色,开展了系列活动,如文艺倡廉、读书思廉、访贫思廉、观片思廉、事迹促廉、调研兴廉,建立省直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基地等,寓教于理、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形成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三、学习考察的主要成果

经过云南之行,考察团成员纷纷褒扬云南社会和经济建设取得的突出成就,对云南独有的民族风貌赞不绝口,对抗战时期滇西地区远征军和著名国际友军“飞虎队”的艰苦战斗、以及他们为全国作出的巨大奉献唏嘘不已,可以说,云南之行让每一名考察团成员都受到了震动和教育。

第5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论文摘要:社会资本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形式,在法院建设发展过程中起着构建多项功能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和整合,使社会资本能为司法公正所用。

人类进入21世纪,在全球知识化进程中,人们充分利用信息产业重新构建了工作及学习布局,形成社会资本有机整合,为林区法律工作及法官素质再提高等方面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本文从三个方面谈法院信息化建设为社会资本奠定基础,逐步实现各级法院在信息化高速公路上全方位实现审判工作全程数字化,从而树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展示法院整合社会资本,从不同角度审视我们的审判工作。

一、树立法官终身教育理念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审判职业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可以享受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而基层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准确裁判各类案件。一是加强自我学习。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社会科学,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法官应当首先加强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准确掌握法律规范的涵义和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及区别,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法官职业思维便失去得以养成的基础。学习和了解法律,还应弄懂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意图,这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法官树立自我学习的根本和创新学习的合力。二是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深入实践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一项活动,也是人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论认识的活动过程,加强调研,有利于法官透过复杂具体的社会现象总结符合时代特征的审判工作规律,又有利于加深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了解,培养敏锐观察问题,理性思考问题的能力。这已是伊春两级法院的共识。

二、创新教育培训模式

基层法官教育面涉及较广,而又面向未来,培养专家型法官不能以现在的模式培养未来的法官,所以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势在必行。一是要加大高层次法律教育培训的力度。因为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法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学历教育,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如鼓励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选送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研究生学历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建立学习奖励制度。二是要推行实践性教育法。实践性教育法定位于审判实践,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培训内容上要满足审判现实需要,教学方式上要突破单纯课堂化,结合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研讨会、辩论会等方式以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认知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在法官实践教育中加大交流,鼓励高院、中院法官到基层挂职锻炼,这对于缓解由于基层法院断层带来的问题,促进基层法院司法水平提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等产生良好效果。是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基层法官的再学习课程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上不可避免的受信息化等载体的影响,在树立终身学习全过程中提倡“开放共享、全球受益”的教育新理念,每位法官都在创造一流审判机关中享受一流法学知识教育,结合自身优势孕育出新的学习模式,提高了高等教育受知面,为法官职业生涯铺平了道路。

第6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第7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作者简介:周文清、杨宇、张杨,南京审计学院2012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6-02

2009年国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提出完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机制的要求。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全国各地逐步建立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而,近5年来,新农保是否运行良好,是否产生了当初的预期效果?就上述问题,本文在实证数据调研的基础上①,深入分析了江苏地区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一、江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1.群众对新农保了解不深

由苏北的实地调研可知,村民了解政府或者村委会传达一些相关政策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投保人了解政策的方式是“听人说”或者是村里的宣传栏,这种“一传十,十传百”的信息流通方式在农村存在良久,且亟待改善。另外,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比较低,一些年长的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而中年人即使接受过教育对新农保也是不很了解。他们中大多数不愿意投保是因为害怕老来不兑现,拿不到养老钱。

2.法律对新农保规定不明确

农村养老保险金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保值增值的?在什么样的地区政府和村委会应该补贴投保人多少钱?养老金的发放应该由那个或哪些部门来监督?若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应该由那个或哪些部门来管理,相应的违规人员应该如何处罚等等。这些内容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这也影响了法律有效高效的实施。

3.养老金过低

在实际调查中,我们针对投保人的生活负担项进行了调查。虽然三地情况有差异,但将较大部分的家庭收入用作日常生活开支是三个地区的共同点。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各地区面临的通胀压力日益增加,虽然苏南、苏中地区的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投保人的保金额进行提高,但仍不能缓解物价上涨所导致的保金贬值、生活成本提高的局面。在相对欠发达的苏北地区,除了应付日常的生活开支之外,由于自身医疗保险不能到位,58.18%的投保人依然要面临赡养老人和医疗需要带来的压力,部分投保人没有固定的住房或者居所,住房压力可见一斑;在苏中地区,子女的教育经费也成为62%的新农保家庭所要面对的挑战。

4.农村社区养老体制不完善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我国大城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老年服务社区,而农村的老年服务社区的建设却基本未开始,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在负担老人的生活。在农村,福利体系建设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少,卫生管理落后,相应的工作人员较少且专业性不强。

(二)原因分析

1.政策层面的原因

政策层面上,政府的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民对新农保了解不深。苏北地区,农民获取消息途径较为单一,且得到的信息多是“要交钱了,该交多少钱,钱交到哪里”,而非新农保相关信息的宣传。信息的不完全使得投保人对政府不信任,导致新农保效果难以最大化:大部分地区的投保人多选100元的投档标准,少数人选择200元及以上的。这种现象的出现,除自身经济能力外,就是因为投保人对政策不了解并由此产生怀疑和不安,害怕不兑现,老无所依。这说明,政府宣传时,没有很好的向村民们解释养老保险金的运作机制,以至于这成为一块村民眼中的“黑色地带”,使得很多人对新农保“望而却步”或即使参加了也是内心惶惶不安,害怕将来拿不到钱。事实上,除苏南和苏中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之外,在苏北等欠发达地区,保金不能及时、全额发放,使得投保人更多将其当作是“完成任务”,并没有把新农保看作是惠民政策,严重影响新农保推行效果的最大化。

另外,目前保金低,难以解决生活困难,也加深了投保人的不安,导致部分投保人对新农保丧失信心。

2. 经济层面的原因

通货膨胀下,生活成本提高,新农保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在江苏普及伊始,在减轻投保人生活负担、提高投保人生活质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的发展,新农保的投档和补贴额在苏北和苏中部分地区依然保持原有的标准不变,导致新农保原有的效用逐渐丧失。

另外,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社区服务尚不完善。农村经济不发达,建设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这使得农村相应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落后。并且,农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致使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性不强、卫生服务中心不完善、志愿服务和就业指导不到位,这些阻滞了农村老年服务社区建设进程。我们的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担起身上的社会责任,采取措施来保障老人们的生活。

3. 法律层面的原因

通过上述的农村养老保险投保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以及我们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所观察到的,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隐藏的深层次的东西。

一是立法当中对很多方面规定的较为宽泛,不具体。比如,没有明确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单一,投资面窄,收益水平低。

二是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的宽泛,致使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运行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执行的。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裁量权,使得整个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复杂化,不利监督,容易出现漏洞。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立法

一是针对通货膨胀问题,建议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按比例缴纳养老金,定额领取养老金的方法,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不良影响。现阶段,通货膨胀加剧,物价水平日益上升,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很难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对此,我们建议采取比例养老金缴纳方式。按当地上年度最低生活费用的一定比例来缴纳,按当地发放时最低生活费发放,以消除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

二是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以及待遇、支付等一系列问题,尽量具体化每个方面问题的解决措施,当然这是要靠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以保证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立农村社会养老的法律地位,改变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状态。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措机制。另外,可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新农保仲裁制度,以方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关农村养老遇到的问题进行仲裁。

(二)进一步推进农保制度的整体构建制

1.完善缴费方式

现阶段的投保缴费模式主要有三种:村内统一收取、银行卡支付和自行去镇上缴费三种方式。其中,零散缴费的方式不利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阻碍投保人合法受保权益的实现。政府相关部门片面追求降低成本,摒弃统一收取保金,导致部分投保人不能及时了解信息,而事后又通过多种手段通知投保人,以实现全覆盖,与统一登记缴费相比却提高了成本。因此,我们建议完善缴费方式,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大数据,真正降低成本。统一登记信息,也利于信息和意见征集,同时统一的信息登记便于信息查询,这为保金的统一发放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调度基础,可有效避免保金多放、错放、漏放的现象,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2.建立团购养老保险制度

组织自发有序的统一缴费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投保人来说最大的收益处是将来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实践当中,单独投保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抵御保金不能收到或者由于自身的失误带来保金不足额、无法正常接收等带来的风险。以团体的方式进行统一的投保,使得团体成员利益趋同化,无论是在保证抱紧领取的及时、足额等方面还是在合法权益得到侵犯,还是需要维护等方面都会比单独的缴费方式的获益大的多。

3.加强社区养老文化建设

加大力度发展农村社会事业,逐渐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范围,培训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和服务理念,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强对贫困地区社区养老机构的关注,加大对其的财政投入,同时也要增强社区养老文化建没和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结语

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的制度。政府应当担起重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政策福利,让村民全面了解新农保,更愿参保,让农民真正从这项受益。此外,社会和家庭在养老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从道德层面加强社会引导,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浓厚的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完善赡养协议书制度,明确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应尽的义务,防止“子不养老”的现象发生,巩固家庭养老功能。

第8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市场营销竞争形势愈加严峻,一些企业为了应对市场激烈竞争,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不道德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试图总结市场营销中几点主要不道德行为表现,并给出几点加强市场营销中人员职业道德的途径建议。

关键词:市场营销;职业;道德

不管我们做什么工作,都必须具备职业道德,这也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在市场营销活动中,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会对市场经济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企业以及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环境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营销职业道德的涵义

营销职业道德指的是企业及其利益关联主体必须遵守的一切行为规范。从根本上说,营销职业道德要求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调处理好企业利益、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关系,在遵守道德规范前提下获得经济效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不仅要盈利,更应该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发挥消费导向作用,树立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二、市场营销中不道德行为表现

(一)窃取市场营销中情报信息

是否可以准确、有效获取市场信息,特别是掌握竞争对手的信息,对于企业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长期实践表明,只有准确掌握市场信息、了解竞争对手情况,才能把握市场竞争主动权。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不道德行为一种表现就是不通过正常合理渠道展开市场调研,而是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信息。比较常见的像派人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机密,贿赂其他企业内部人员,从而获取情报信息等。

(二)采用非正常营销渠道竞争

在企业营销战略组合中,渠道营销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渠道营销战略必须符合自身实际,这会对产品销售和营销效率产生直接影响。从实际营销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欺诈手段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利用自身竞争优势,排挤其他企业,搞市场垄断等,这都是不道德营销的行为表现。

(三)运用不道德的价格营销策略

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营销战略,价格营销战略必须科学合理,这会对企业产品销售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这也直接关系到客户切身利益。有的企业只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按法律规范进行销售,采用不道德竞争手段来谋取私利,比较常见的像胡乱定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价格垄断等,这些不正当营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四)欺骗性的产品营销策略

在企业营销活动中,产品营销处于核心地位,产品营销策略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到企业生存发展。一些企业只看重眼前利益,忽视消费者实际需要,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私利。比较常见的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伪造商标、不提供售后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等,这些行为对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三、加强市场营销中人员职业道德的途径

针对当前我国市场营销中几种主要不道德行为表现,我们需要从企业自身和外部多方面加强市场营销中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市场营销正常运营开展。下面提出几点途径建议:

(一)加强市场营销职业文化建设

加强市场营销职业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营销人员更好理解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职业内容和职业意义,促使其更加爱岗敬业;其次,有利于加强营销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再次,有利于政府制定、实施营销政策,促进营销职业健康发展;最后,有利于提高营销人员职业素养,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

(二)重视企业自身营销道德建设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信誉形象。除了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外,企业还要努力打造职业道德体系,体现自身特色,通过各种方式把企业道德文化传递给社会大众,从而扩大企业影响力。所以,职业道德较好的企业会根据营销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道德规范,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把它放在优先位置,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道德标准体系,主要涉及到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广告宣传、价格制定等方面。

(三)加强市场营销相关法规建设

国家法律规范是企业营销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和原则。就目前实际来说,和完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更需要的是严格执法。有关报道指出,美国亨联公司在我国北京、成都、大连等地发现很多盗用商标、包装的假冒亨联产品,为此,亨联公司花费近6万元,几经周折才找到制假源头原来是广东汕头的一家小作坊。而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仅仅是对制假者处以罚金200元。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开处理结果,警示其他经营者。另外,政府要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营销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新闻媒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给社会树立道德榜样,通过舆论力量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在我国,有很多社会组织机构可以监督企业行为,像企业行业协会就是其中的代表。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内部的企业管理组织,负责规范监督行业内部企业营销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从实际情况看,少数企业的不道德营销行为会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破坏行业整体形象,所以,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内部实际,对于企业不道德营销行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定严格规范的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行业协会还要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有效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保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道德是一个人的素质体现,而职业道德是企业以及营销人员的素质体现。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营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协调处理好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遵循诚信原则,展开公平竞争,实现互利共赢。不断完善职业道德体系,促进营销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付震.营销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探讨[J].大观周刊,2012年52期

第9篇:法院文化建设调研范文

一、紧紧围绕服务市委“2365”重大战略部署,努力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1.积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紧跟市委、市政府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步伐,着力在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城乡社会保障、户籍、用地、农村金融创新等五项核心制度的改革机遇中拓展业务范围、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努力为党委政府出台改革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智力支持。

2.不断深入服务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律师、公证员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坚持以“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产业”等专项活动为载体,主动与本市科研院所、高技术产业基地交流合作,为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好法律服务。

3.积极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联系实际,建立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配套建立完善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和人员选聘等制度机制。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充实内容,强化管理,坚持在参与推动政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和出具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为政府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今年,要大力推进全市律师事务所结对为乡镇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要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加强与本市各商会和外来企业沟通交流,认真开展“法律体检”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投资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

二、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厅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积极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4.不断采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等出行不便的群众,实行预约上门公证等便民措施。组织和引导律师公证人员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联系实际,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与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深入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5.认真开展法律服务“七进”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法律顾问进万村”活动。坚持把服务“三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作为服务工作导向,积极组织律师公证人员下基层、下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逐步实现法律服务在基层、在农村的全覆盖。

三、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积极推进法治、平安建设

6.认真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坚持把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和保障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研,积极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保障律师在法院执业的相关规定、办法,保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条件,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8.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参与调解涉法和、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切实加强律师公证队伍建设和行业的监管指导

9.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穿律师公证队伍的作风建设始终,切实加强律师公证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大建设;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和律师公证行业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

10.严格按照司法部、厅的指导标准和要求,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公证管理、办证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提高公证质量。

11.加强律师公证机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机构量化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分类管理,修订完善市律师公证机构量化考核《办法》,在全市大力推行律师公证机构量化考核,坚持奖优罚劣,促使法律服务机构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12.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指导,积极规避法律服务风险。严格落实律师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上述“三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最大限度帮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避、化解法律服务风险。

13.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出台的《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积极指导尚未完成改革的公证处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机构改革。根据全市公证员队伍整体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科学合理配置公证员并加强管理使用。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