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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分界线,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新资本协议》时期,第二阶段是《新资本协议》时期。
(一)前《新资本协议》时期
这一时期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分别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版)、《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1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1997年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共25条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被作为“其它风险”监管的一种,在原则13中予以体现,该原则强调监管者要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为实施有效操作风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进步还体现在:一是强调监管的全程化,从准入监管到审慎业务监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直至市场退出监管,贯穿银行监管全程;二是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强调合规监管,而这也是有效操作风险监管的前提:三是强调对银行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持续监管,确保有能力对银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则》已经体现出《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监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则》成为对操作风险实施监管的基础。
2 《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是从检讨银行内部控制失效开始。《框架》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失效的5个表现,包括银行内部缺少控制观念导致管理疏忽、缺少对表内外业务特定活动的风险评估、对组织架构和职责以及绩效考核缺乏关键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沟通不畅、审计程序和其它监管行为缺乏效率;二是划分了3类内控目标,分别是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三是提出了改进措施,即监管者应督促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转,一旦发现违规迹象,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并建议充分利用审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等以保证监管效率。
3 《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以下简称《稳健法》)。
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前期国际上监督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做法,将之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适当的操作风险监督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特的、可控制的风险种类的主要方面,要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二是建立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系统。三是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系统:四是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二)《新资本协议》时期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互为补充,而操作风险监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银行监管资本计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将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是要求监管者要根据严格的标准确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同时监管其操作风险资本的配置过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够的监管政策来使银行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指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二是要求监管者对第一支柱中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计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监管者根据辅文件《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三是要求银行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试图用市场原则中的公开披露机制来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关市场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许市场参与者参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暴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实践等重要方面的评估。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质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质的披露要求银行提供资本结构描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缓释和对冲策略以及对银行使用的资本要求评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银行披露高层部门及主要子公司每种业务资本开支数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资本开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标、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描述以及对资本扣减的描述。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萌芽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于当时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主要侧重于研究与银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段时期,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政策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尽管操作风险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探索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如郭立(2002)提出通过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再造防范操作风险,毛腊梅(2001)提出了操作风险防范和分析对策,强调要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发挥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应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开始着手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二)第二阶段: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起步阶段大约是从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有两个与操作风险监管相关的重要文件,分别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强调风险管理之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别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将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处明确提到操作风险(其中有两处表述为“操作性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一类),且大量的内容体现的是操作风险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强调统一授信和前后台职责分离,防止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手段。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开了国内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序幕,要求银行构筑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其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已若隐若现。
2005年3月,在当时国内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条”),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十三条”针对银行内部控制软肋和大要案集中高发环节,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三方面对银行如何防范操作风险提出十三条具体要求。其中机构管理涉及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人员管理涉及轮岗论调与强制休假、重要岗位人员监控、举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方面;账户管理涉及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信息科技系统改进等方面。“十三条”是我国首个将操作风险作为主题词的监管文件,对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控制指引》还是“十三条”,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都只是从局部、从某些具体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标之举。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统、治标又治本的操作风险监管还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完善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7年2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国银行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其中也包括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其中必须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从而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做好铺垫。
2007年5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全面地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文件,《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要求,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接轨。《管理指引》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和操作风险事件的分类,该定义和分类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和分类一致,体现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组织和职能保证,包括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该部门应与其它部门保持独立,以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银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2007年10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计量指引》),规定了中国必须和自愿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该采取的方法。《计量指引》整体上借鉴和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但是在细节上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二是对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时总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制定了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三是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包括重要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谨慎性四项,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则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四是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指出损失事件统计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由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上还是职能履行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尚未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二是操作风险数据和IT基础相对较薄弱。根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要求,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损失,并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有属性,使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工作具有较大难度,操作风险管理数据散落在各业务部门之中,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等数据
归集整理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跟踪操作风险数据面临挑战。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风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全行范围的关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操作风险参数管理、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操作风险制度基础有待强化。操作风险的基础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规定、自我评估方法、报告制度、风险事件和损失事件统计标准、关键风险指标监测办法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制度方面普遍还不够完善,有的制度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尚须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环境。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和认识还比较肤浅,被动式、防御性的操作风险控制仍占主导,主动式、预警性的操作风险识别、监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事后监督、轻制度先行,重规章建设、轻遵循执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更是银行自身减少财务损失、防范声誉风险的必经之路。
二是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励等内容。
三是加强操作风险数据,IT建设。商业银行应逐步开展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操作风险数据的收集范围,明确分类、分级标准,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还应加快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形成较为完备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实现操作风险指标的系统、定期监测,以及操作风险自我评估流程的电子化管理等。
一、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在总行的科技组织体系中成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承担本行系统和产品的研发等工作。经过多年的摸索,研发部门也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研发管理体系,覆盖了从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程序开发、软件测试到投产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基本能够满足自身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需要。但也应该看到,商业银行的软件研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高、版本有缺陷甚至引发系统故障等问题,与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软件研发的精细化管理。
1.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控制
研发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系统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是第一要务,控制好软件质量将从源头上确保系统上线后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因此,在按照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完整流程开展研发的基础上,需对每个阶段的管理进行细化,同时还要保证各环节之间做好无缝衔接,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制定精细化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将可能由产品质量引发的风险控制在研发阶段,避免产品“带病上线”。
2.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存在一定的矛盾,精细化管理很可能会带来效率的降低,其实,在项目实际研发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因为项目管理流程过于粗放和各环节衔接不顺畅而导致软件研发过程中出现项目范围失控、进度延误、效率低下、预算超支、产品质量较差等问题;另外,由于缺少统一的工具平台,项目组成员之间缺少信息共享和沟通,也不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对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精抓细管项目流程各环节活动,提高工具自动化水平,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3.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业务需求和贴近客户需要
对于科技研发部门而言,在确保软件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是最终的目标,即当下被普遍提及和追求的极致客户体验。在“多”(任务多)、“快”(时效性强)、“好”(质量好)的背景下,研发部门往往容易犯“省”的错误,甚至省略了研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最终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软件研发过程中,为了达到业务需求目标,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研发管理措施,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促进开发与业务相融合,及时响应业务需求,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
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统筹考虑流程、制度、工具、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制定有效的精细化管理措施,才能够达到提升软件研发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1.细化项目级别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和流程
商业银行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和信息系统架构的复杂性,研发项目数量众多,导致管理难度日益增加,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策略越来越难以满足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契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在原有软件研发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制定基于分级分类的组织级项目管理策略。根据项目规模、复杂度、关联系统、重要性等特性,可以将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1)大型工程通常指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多个业务领域或系统的大型工程,一般是多个项目的组合。其项目管理工作往往比较复杂,例如,需要由项目管理办公室(PMO)成立工程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优先保证工程中项目所需的各项资源;更加紧密地跟踪工程中各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工程中各项目的实施过程、代码及文档质量等。(2)重点项目通常指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战略规划或技术研发特点圈定的一些需要重点实施的项目。其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大型工程复杂,但需要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经验,保证项目所需的资源;紧密跟踪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代码及文档质量;项目实施过程可在组织级管理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裁剪。(3)一般项目指除上述大型工程和重点项目之外的其它研发项目,该类项目往往数量最多,而且由于银行业务种类繁多,项目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该类项目按照业务特性进一步细分,分别明确适合不同类型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文档管理、考核评价等要求。例如,互联网金融类项目往往需要采用迭代式开发模式,对于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有别于其他类型项目;数据分析类项目由于偏重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和统计,其文档模板与通用模板差别较大;对于含采购的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考核评价指标设计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特别定义。采用分级分类的项目管理策略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种类繁多、项目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研发效率,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实际需要。
2.建立分层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多措并举促进制度落地实施
目前,商业银行大多已建立了统一的软件研发管理制度,但在制度体系建设和制度落地实施效果上,各家银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是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实施,项目管理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和执行效力。在制度建设层面,首先是建立分层次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针对商业银行软件研发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参与部门制定或补充管理细则、工作指南等,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为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和指导。其次是加强制度宣贯。软件研发的参与人员众多,仅就软件实施阶段而言,通常包括项目经理、技术经理、架构设计师、测试经理、应用支持经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要让制度规范深入人心,除了做好制度宣传解读,还需要对各级人员进行宣贯,针对不同角色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从而实现日常工作执行与制度规范要求相匹配。最后,随着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需要对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新的管理细则、工作手册等。只有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才能使参与软件研发的所有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3.以自主研发为主,搭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统一协作工具平台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管理流程复杂,涉及人员和部门众多,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往往分散在各个工具之中,或通过邮件、公文等形式进行分别处理,这种方式导致项目管理流程碎片化,不利于掌握项目整体管理状态;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项目管理流程往往具有各自的管理特点,市场上很难有成熟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全满足行内需求。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参与方往往涉及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含开发中心、测试中心、数据中心等),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业务需求研制和评审、项目计划及审批、项目任务分解、软件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测试管理、缺陷管理、变更管理、投产管理、结项管理等多个流程。通过自主研发工具,实现软件研发项目从立项到结项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为不同部门、不同角色的人员提供统一协作平台,即可实现对项目管理流程的统一监控和跟踪,以及项目管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从而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达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
4.健全项目经理培训体系和资质管理机制,形成项目经理培训、考核、聘用的闭环管理
项目经理作为研发项目团队的核心,其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商业银行应加强项目经理的培养,对项目经理实施精细化管理,一是建立系统化的项目经理培训体系。从培训内容上可以分为项目管理理论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案例讨论、优秀项目经理经验分享、外部交流等;从培训对象方面可以分为高、中、初级项目经理培训;从培训师资方面可以采用内部师资和外部师资,从而实现对项目经理的全面培养。二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机制,综合考虑项目经理经验、项目考核情况、项目经理考试情况等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评定,同时将项目经理资质评定反过来作用于项目管理实际工作,例如不同级别、规模和复杂度的项目需要由不同资质的项目经理来承担。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对项目经理培训、资质评定和聘用的闭环管理,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项目经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5.建立多层次的考核评价体系,综合提升项目量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当前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新产品、新业务的不断推出;业务操作中产生的风险;内部制约制度落实不严格;对基层负责人监督有漏洞、员工素质不能与快速发展的业务相适应。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议: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健全和完善内部信息传递共享系统;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结构;完善人力资源法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重大金融案件频发就是明显的例证。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给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商业银行如果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一些不该发生的风险就可以避免,风险就可以保持在可控的合理范围内。
一、当前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
(一)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推出,内控制度无法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
当前,在激烈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各行不断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整合,不断推出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往往形成“业务先行、制度滞后”的局面,导致出现制度真空,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在业务操作中产生的风险越来越多
在业务操作中,风险产生主要有以下的类型。第一、操作失误。指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对新业务不熟悉、责任心不强以及偶然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第二、内部欺诈。主要体现为员工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在其自身需要得不到有效满足时,不顾职业道德进行欺诈。这类风险较前两者性质恶劣、影响大、危害性强。第三、外部欺诈。是指员工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被客户用欺诈的手段利用,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比如假支票以及日益增多的网上银行诈骗。欺诈是我国商业银行中最突出的业务操作风险。
(三)内部制约制度落实不严格
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规,并对授信、房地产等业务制定了风险指引。这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行缺乏细化的内部控制操作规则,现有内控制度的执行也不严格。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基层机构对落实内控制度态度不积极,有些内控制度最终流于形式。一些基层机构在经营业绩考核的压力下,以存款立行、效益优先,遇到具体问题时,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有的基层机构为了完成效益指标,设法逃避上级审核。比如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有些银行争先恐后为其提供授信服务,忽视对其财务状况的深入分析,导致一些名不副实的明星企业的大起大落,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在房地产贷款中,不注意对个人客户信用的审查,甚至诱导客户作假证明,甚至有的房地产公司以客户名义从银行套现,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四)对基层负责人监督有漏洞,员工素质不能与快速发展的业务相适应
从所发生的金融职务犯罪特点看,大多涉及基层负责人,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基层机构仍然是一人负责制。基层机构负责人享有在辖区内支配人、财、物的权力,行政控制权力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监督,形成上级鞭长莫及难以监督、同级碍于情面监督软弱、下级员工由于自身利益不敢监督的局面。内部稽核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稽核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从总体上把握全行的业务动态和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随着会计电算化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扩展,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化,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电话银行、客户终端、网上银行等服务方式,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很多基层员工对新业务的操作把握不准,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尤其是外部欺诈型风险。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机制。就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来说,需要采取如下几方面的完善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量化控制操作风险
长期以来,衡量企业优劣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指标,其缺陷是只考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而忽略了风险因素。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在衡量贡献时,应采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指标,其计算公式为: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利润一预期损失)/经济资本。由此计算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既考察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有利于激励银行充分了解所承担的风险并自觉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创造利润。
(二)健全和完善内部信息传递共享系统
目前计算机系统只是模拟会计的手工计算,没有真正的数据库概念,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假账不能被及时发现。要完善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在横向上、纵向上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无阻,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信息。在系统开发过程中业务人员要提出风险点及相应的安全控制要求,技术人员则通过程序的设计将安全控制要求融人所开发的程序当中,为数据的录入、加工、传输和存储提供~个安全的计算机内部环境。制订安全技术标准,实现对设备性能、网络资源、系统资源的自动化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高效。在进行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时,要注意提高其防伪的科技含量,从而减少业务人员主观违规的机会,压缩内部欺诈产生的空间和外部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建立风险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在信息采集、信息分享、业务处理、数据控制等方面实现全面优化,使之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风险管理环节。
(三)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使风险管理部门参与自贷前调查至贷后管理的整个信贷业务环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业务流程,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模式。不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中出现的差错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但要检查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还要检查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不但要查业务时点的结果,还要查处理业务的过程。从合规性监督向风险性监督转变,实施内部垂直稽核审计的改革,稽核部门直接对上级稽核部门负责,确立稽核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稽核部门对相关信息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的了解及其在监督控制中的权威性。调整改革授权制度,在授权过程中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分类管理原则,即在同一级别的机构,按同一标准考核后分成若干类别,授予其不同的经营管理权,使每个分支机构的经营权与经营水平相匹配;二是适时调整原则,应根据授权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权,对授权实施状况较好的行可保留或进一步扩大授权,对较差的行则应适当收缩直至终止授权;三是授权有限的原则,各个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在允许的范围和权限内办事。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
1.政府监管力量薄弱。2003年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之前,人民银行以我国中央银行的身份,肩负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的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4月,中国正式开始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机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其中,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可否认,在之后将近十年的历程中,银监会在银行业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但由于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时的人员安排,使得很多银监会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较少,同时,银行业监管人员本身从事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素质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由于人民银行迫切需要保留优秀人才,使得银监会不得不采取大规模引进人才,逐步培养人才的人力资源发展模式,这使得银监会在监管人数缺乏的情况下,还要遭受人才结构的考验。总体而言,从政府监管的层面来说,我国银行业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
2.对银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银监会在对上述违规行为处罚时,未能形成常规性标准,使得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无疑纵容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缓慢。究其原因,还是我们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业银行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且专业性较高,没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得商业银行内部违规行为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经常暴露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欺诈犯罪案件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且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是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关联方交易等,以形成一个对银行相对公允的评价。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很明显的一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独立性不强,限制了其对银行业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审计监督水平。发达国家成熟的注册会计师体制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在行业内部,诚信度被提高到最为重要的生命线的位置。而我国目前虽然也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但仍然是一种政府监管的模式,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控制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式介入注册会计师业市场管理,从而大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4.内部监督效果不佳。银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监督,即通过银行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工作过程和手段对银行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内部监督效果,很多商业银行逐渐设立了内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审查、校验和监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规范会计行为。
综合考察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我们发现,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明显的被动式特征。目前内部监督往往停留在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表层上,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内部监督。同时,监督手段滞后,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一线的业务部门,由于受到业绩考核等原因,往往能接收到最新的技术和操作理念,而监管部门,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对新技术设备的采购又受到预算等因素的制约,以至于监管部门的设备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部门。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发展方向
1.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无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员来完成。当前,从职业道德和从业水平两个方面,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要建立银行内部监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银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系统性培训。首先,是业务知识的培训,因为各个监管岗位都要求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由于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新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不断涌现,需要建立常态的培训体系,以确保整个监管队伍知识的更新速度。其次,要建立常态的监管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强化监管意识,使整个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的行使监督责任。
《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针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下发通知。
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众说纷纭。何小锋、来有为认为目前我国国内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王旺国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贺敬之则认为应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综合分析现状。这里,我主要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已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竞争激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对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和成功经验。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表现出一级市场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的特点。总之,我国资产证券化可谓:刚刚起步、前途无限、问题多多。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风险分析
从法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便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处不在。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银行承担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银行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偿还,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2、担保供应服务的信用增级风险
作为内部担保,出让资产的银行可自行购买部分次级受偿的证券,从而保留了部分风险。不过为了满足破产隔离和会计计账的严格要求,这种风险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开始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担保,从而大幅增加了风险负担。至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就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的该类证券甚至超过了自身所有者权益的10%。
3、直接融资市场的杠杆授信风险
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获得利益,美国的银行放任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注入证券化市场。这种授信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信贷往往能达到数十倍的杠杆效应,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要大。当使用杠杆授信的投资机构深陷困境时,商业银行账上的担保物即资产支持证券也急剧贬值。
4、信用风险
由于SPV通常被设计成除了存放资产池之外不持有资产或不开展其他业务的实体,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之一是来自SPV的信用风险: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面临着在资产买卖中SPV不支付或迟延支付资产买卖价款的风险;银行作为投资机构,面临着不能按时获得本息偿付的风险;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样面临信用增级合同风险……
5、收益率风险
任何投资都面临收益率的问题,收益率是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中,相关资产的兑付特点常常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很可能导致利率风险提高。例如租赁资产,它是典型的定息贷款,现金流的结构可能并不适合偏向浮动利率的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投资者可能遭受收益率变动风险。
6、利率与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如果作为到期日前计划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若利率上升,则证券价格下降,意味着一次资本损失的实现。如果银行持有国际运作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是以非资产证券化项目所在国的货币获得支付的,而未来的现金流周期较长,可能存在现金流表现的货币贬值使得银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风险。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简要评价
通过仔细阅读《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我总结出此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根据第九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和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指引关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来看,此法规要求谨慎使用外部评级。结合08年次贷危机,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因此《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强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对于提高风险意识,预防经济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2、自身监管要求提高
此法规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及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而且该法规将表内外业务都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见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3、分类清晰,区别对待,较为详细,灵活性强
此法规第三条规定:“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并对这三类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了定义式解释,比较科学合理。在关于市使用内部评级法还是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转换系数等问题的处理上,分类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规还规定了清仓回购、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出现多个评级结果等情形,内容较为详细。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可见,此法规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4、银监会连续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三法规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
5、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的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除了标准法,还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而我国法规结合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而且就算是标准法,具体规定也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
以上既是此法规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此法规也不例外,主要体现为:此法规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适用范围有限;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下的瑕疵;有没有将资产证券化真正纳入表内业务之嫌。
四、小结
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和透明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推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融资结构调整,提高资本配置的有效性。总之,资产证券化是必然趋势,发展资产证券化无论是从投融资者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商业银行向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全面的市场风险,因此准确度量风险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同其他法规一起发挥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推广银行业监管新标准、保障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应对经济危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山西、广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历次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火灾亡人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在综合体自身开展消防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时均可使用。各地要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迅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运营管理团队开展集中培训,督促综合体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相应的工作手册、宣传挂图。综合体管理团队要清楚综合体整体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各类商铺、业态场所店长和员工要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风险指南》中的起火风险、安全疏散风险、蔓延扩大风险三部分可以在综合体公共区域公示张贴,主要场所和设备用房火灾风险可以分场所类型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综合体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综合体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参加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综合体内各类商铺、业态场所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本场所的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对于连锁经营管理的综合体,总队、支队要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盯住片区或区域商业管理团队落实招商招租时的消防安全准入要求。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综合体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综合体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超大规模、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可邀请设计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要携带所需消防监督检查器材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参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抽查验证单位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救援局
2021年3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
2、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等。
3、餐饮场所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临时增设灶台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综合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
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综合体内游戏机、游艺设备、冷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
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挂烫机、电熨斗、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5、除冰箱、冷柜等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其他用电设备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
6、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
7、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大型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8、综合体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店铺配电箱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配电箱线路出现温度过高现象,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9、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员工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充电。
10、综合体内、外墙广告牌、灯箱破损或密封不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因漏风渗水问题引发电气故障。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直接敷设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未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三)可燃物风险
1、各类场所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节日及大型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玻璃钢模型道具、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等。
3、临时演出、展览等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综合体建筑内外及屋面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
4、超市、商铺临时仓库大量易燃可燃货物随意堆放,违规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5、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失效。
6、建筑垃圾、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屋顶、楼梯间、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冰雪场、宴会厅、电影院、KTV、儿童游乐等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展销、演出等活动参加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增设夹层、隔间作为人员休息区域。
2、与住宅违规合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共用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各单位之间未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影响人员疏散。
3、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能向全区域播送;室内应急照明数量不足、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
4、违规在用于安全疏散的亚安全区内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展示场所;违规将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改变为商业用途;违规将下沉式广场的防风雨篷完全封闭;违规将步行街的端部封闭,或确需封闭时外墙上设置的可开启门窗被破坏,不能保证开启面积;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被占用,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在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发生火灾时顾客及员工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
6、综合体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综合体内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未落实确保场所独立疏散的措施,KTV、酒吧等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落实保证夜间安全疏散的措施。
7、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防烟阻火及正压送风功能受到影响,人员无法利用防烟楼梯间安全逃生。
8、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安全疏散混乱无序。
9、发生火灾后,防排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启动,室内步行街、中庭、天井设置的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防烟分区功能设施被破坏,导致起火区域有毒高温烟气快速蔓延。
10、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或外侧被广告牌和铁栅栏遮挡,内侧被货架货物等堵塞,影响灭火救援。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违规搭建库房、变电站、锅炉房、调压站等设备用房,或临时搭建车棚、广告牌、连廊等占用防火间距。
2、违规改变综合体内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处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尤其是防火卷帘不能正常联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扩大。
3、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商业步行街、中庭的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店铺装修改造后拆除或用普通玻璃替代防火玻璃,或者用作保护防火玻璃的喷头被拆除、遮挡、破坏。
4、与综合体相连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功能建筑相互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失效。
5、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未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封堵不到位。
6、中庭内设置海洋球等游乐设施或店铺,发生火灾导致立体燃烧蔓延;室内步行街中间走道区域设置店铺;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非主力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7、综合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擅自改变联动控制程序,导致部分设施无法联动启动。
8、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1、售票处、休息厅、小卖部等处的爆米花机、制奶茶机等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放映机房未定期对放映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测;影厅幕布上方及周边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与幕布安装距离过近,且长时间保持高温;影厅内墙面固定插座松动。
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
4、窗帘、座椅、地毯、软包装、疏散门、吸声材料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影厅内吸声结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框架基础。
5、电影院未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擅自增设影厅和座位,影响疏散逃生。
6、售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影厅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电影院未按要求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
7、放映机房与影厅防火分隔不到位;影院不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影厅应急照明照度不足。
8、电影院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放映机房无人值班巡查,值班巡查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包间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
2、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串串灯、轮廓灯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
4、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含酒精的消毒用品以及高度酒类等储存不当,与用电设备、加热器具等未保持安全距离。
5、休息厅、包厢内的沙发、软包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6、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7、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
8、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包厢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
9、包房内未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不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10、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活动场所的游戏游艺设备、电气线路未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安全检测;违规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游艺设备;照明线路敷设在儿童游乐设施软包防撞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材料上。
2、采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未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或违规充电。
3、房间、走道、墙壁、座椅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4、海洋球游乐园、儿童攀爬游乐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在塑料、树脂等软包可燃材料上;灯具与游乐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5、违规设置在综合体地下空间、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以及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设有儿童休息区的儿童活动场所,未安排人员看守。
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高空多层结构儿童游乐设施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四)培训机构
1、投影仪、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2、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
3、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数量、宽度不足,教学培训隔间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4、教室隔间、隔断等装饰物遮挡、圈占消防设施。
5、教室隔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6、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五)餐饮场所
1、厨房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
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区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
3、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燃气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
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
5、包厢大面积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6、餐厅桌椅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场区域被占用影响疏散。
7、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营业结束后厨房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六)超市
1、熟食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熟食加工区使用的电加热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过线路负荷。
2、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且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冷库、冷藏柜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3、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冷库、仓库与其他功能区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擅自将其他区域改为仓库、冷库。
4、电瓶叉车未定期检测维护,在仓库内违规设置充电部位。
5、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摊位、商品的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未划分或被货架、装修隔断破坏。
(七)商铺
1、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
3、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
4、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
7、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3、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5、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
6、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九)冰雪活动场所
1、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
2、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
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
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5、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
6、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
3、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
6、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7、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8、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
2、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
3、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
5、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6、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
7、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
8、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3、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
4、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
6、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4、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5、施工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2、制冷设备24小时通电,未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
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
4、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
5、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二)配电室
1、直流屏蓄电池电压、浮充电流不正常;配电柜开关触头存在变形、变色、热蚀等不正常现象;配电柜内温度过高,高温排热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
2、变压器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不正常,超温时风机不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超出正常额定范围。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无明显标识;消防联动模块放置在强电控制柜内。
4、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配电室内堆放可燃杂物;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
5、配电室值班人员不掌握火灾状况下切断非消防设备供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的操作方法。
6、配电室内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保险销处于止动状态,配电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三)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不正常。
2、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3、储油间通气管未通向室外,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4、发电机未定期维护保养,未落实每月至少启动一次要求。
5、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
6、柴油发电机房堆放可燃杂物。
(四)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能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泄压设施。
2、燃油锅炉房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
4、锅炉房设置在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出口的两侧。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
3、特殊消防设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和加强性消防管理措施。
4、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培训。
5、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
6、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机制;综合体商管部招商招租是否充分考虑综合体消防安全特殊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
7、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场所,相互之间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火灾联动应急疏散等工作机制。
8、综合体消防行政审批文书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整改落实记录是否齐全;综合体自身消防管理的各类检查、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
9、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电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核对资格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
1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核对资格证明文件,查看相关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现场实体抽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履职情况。
2、询问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负责人消防安全联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询问商管部负责人消防安全准入机制落实情况。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管理情况。
3、询问相关店铺、场所负责人是否掌握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否受到过奖惩。
4、询问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四个能力”等消防安全知识。
5、抽查综合体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店铺场所布置平面图,核对是否落实特殊消防设计要求,后续运营管理时是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存在违规在下沉式广场、中庭、避难走道、汽车库、步行街等区域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场所、主力店等问题。
6、抽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如实登记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以及综合体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
7、抽查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
8、实地检查时核对相关维保记录、检测报告。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
2、用火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
3、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燃气用具及其管路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4、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点:
1、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燃放冷烟花等行为。
3、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
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
5、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电气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
2、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电器产品及其线路、防雷防静电设施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记录检测报告的问题。
3、查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核对电气产品证书与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带病运行、超期使用。
2、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
3、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4、弱电井、强电井内是否存在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问题,是否存在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问题。
5、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6、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其线路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是否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7、明敷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8、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保护装置是否与所带用电负荷相匹配;应急电源是否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是否超期使用、容量不足等。
9、是否违规使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10、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充电问题。
11、综合体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三)装修装饰材料
资料档案抽点:
1、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有关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现场实体抽点:
1、顶棚、墙面、地面等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2、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
3、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达标,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
4、外墙外保温材料防护层是否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失效。
(四)施工装修作业
资料档案抽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
2、施工装修、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
3、施工装修、动火审批记录是否如实填报审批。
现场实体抽点:
1、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2、施工装修是否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是否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抽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三、检点场所及部位
资料档案抽点可以对照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源抽查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核对。现场实体抽点共同部分包括询问店长、员工是否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分场所实体抽点分别如下:
(一)超市、商铺
1、抽查是否存在通过室内楼梯连通上下相邻楼层,造成设置楼层位置不符合要求、防火分区超标等问题。
2、抽查柜台、货架等部位的照明灯具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是否违规敷设。
3、查看是否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核查主要疏散走道是否直通安全出口,必须通过仓库等其他场所疏散时,是否设置专用疏散走道并进行防火分隔。
5、查看商品、货架的摆放是否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抽查是否违规将商业百货区改为其他使用功能,造成原有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改变后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7、抽查临时周转仓库是否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是否违规使用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暖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二)餐饮场所
1、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
2、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核实清洗记录,查看油污是否严重。
3、核实厨房是否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
4、核查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
5、抽查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查看厨房等明火部位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是否到位。
7、查看餐厅桌椅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电影院
1、检查电影院保安巡查人员是否与综合体消防控制室、保安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
2、核实电气线路、放映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重点查看电影幕布周围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查看吸声材料、电影幕布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
4、核对电影院是否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在夜间营业时是否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查看售票厅和影厅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
6、查看放映机房与影厅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放映机房是否有人值守巡逻。
7、测试是否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
(四)儿童活动场所
1、查看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空间或者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核对场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规范要求,设在高层建筑时是否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查看场所内的房间、走道、墙壁、座椅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上。
4、核对相关图纸,核实教学培训隔间、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公共区域。
5、抽查儿童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以及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蓄电池是否违规充电。
(五)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1、核对包房面积和疏散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是否设置镜面反光材料,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是否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3、核查是否在场所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是否违规储存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与用电设备、电热器具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
4、查看场所与其他区域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核实共用疏散楼梯在营业时是否保证安全疏散。
5、查看厅、室疏散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自发光等疏散示意图。
6、现场测试放映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是否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六)游戏游艺场所
1、核查是否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
2、核实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核实游戏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设备。
3、查看是否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抽查是否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
5、抽查内部设置的道具、装饰装修、隔断等物品是否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使用功能。
(七)冰雪娱乐场所
1、核查场所是否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核对冰雪娱乐场所经常停留人数是否超过疏散人数。
2、查看保温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用房,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
3、核查是否与其他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冰雪景观、冰雪娱乐设施是否遮挡出口,影响疏散。
4、核查保温材料是否遮挡原有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制冷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制冷管道外包橡塑保温材料是否为难燃材料,电气线路、管道、制冷设备穿越防火分隔是否进行封堵。
(八)展览厅
1、核实场所用电是否超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是否过近,临时铺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2、检查是否违规展示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核查布展、搭建的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
4、查看展位、展品是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是否遮挡、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5、观察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核实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九)仓库、冷库
1、查看冷库、冷藏室保温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是否穿越或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是否相对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温密闭处理措施。
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为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
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4、查看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
5、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
(十)重要设备用房
1、查看机房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物品,机房内是否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查看配电柜开关触头接触及电容器、熔断器是否存在短路、过载、熔断等故障现象;配电柜内是否存在温度异常情况;变压器是否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是否正常,超温时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是否超出正常额定范围。
3、核对发电机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是否正常;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是否超出1立方米。
4、核对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现场测试是否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部是否设置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已安装的是否存在故障。
5、查看机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各类管线、电缆桥架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6、检查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十一)中庭及室内步行街
1、查看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等部位及自动扶梯下方是否违规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是否堆放可燃物。
2、查看步行街原设计主力店位置,非主力店商铺面积是否超过300平方米、是否违规改为主力店。
3、现场测试与中庭相连通的防火门、窗是否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查看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的防火隔墙是否破坏。
4、步行街顶棚及端部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5、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是否被破坏;用于保护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屋顶及室外
1、屋顶是否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仓库、人员宿舍、商业场所等临时建筑,是否堆放大量可燃物。
2、查看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及装饰层内部敷设或穿越的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是否在其周边采用不燃隔热材料保护。
3、抽查建筑外墙的广告LED屏、霓虹灯箱,灯具及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接头是否松动。
4、核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道经营、违规停车、违规搭建等问题,是否划线、标识。
5、查看救援窗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十三)汽车库
1、查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抽查汽车库内是否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3、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
4、核查汽车出入口电动卷帘断电后是否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抽查汽车库安全出口数量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消防设施
资料档案抽点为现场抽查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现场实体抽点分别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
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
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
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
2、询问综合体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
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4、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四)消防供水设施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
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
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五)消防供电设施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
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
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六)消防联动控制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
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
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
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
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
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
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五、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张贴上墙,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3、查看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是否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是否开展日常训练和消防演练。
4、核查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是否纳入消防救援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二)技术处置队
1、查看组织架构、人员编配、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明确。
2、查看队员是否按照技术分工进行分组,掌握技术处置要求。
3、核查能否在火灾发生后,迅速出动,在消防、暖通、电气、电梯、燃气设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灭火救援行动。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
1、查看综合体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是否明确火警处置、应急疏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2、查看灭火和应急疏散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够快速响应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
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否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四)现场拉动测试
1、利用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测试能否向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送水加压。
2、利用消防救援车辆测试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畅通、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救援窗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现场测试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相互之间通讯联络是否畅通,是否能联动响应,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
4、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综合体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技术处置队以及各楼层区域义务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联勤联动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价值监管市场化体系构建
一、银行监管的法价值分析
有关银行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将从三个价值分析着手,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往往有择取价值序列的不同。众所周知,银行业安全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业效率,而效率是银行业的基础。所以,在银行监管的价值之中,所包含着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及其公平价值之间有着天然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排序。简而言之,效率是第一位的,它能直接实现银行业发展的目标,而安全和公平是通过对效率的维护来间接实现银行业发展的目标,是第二位的。
在明确了银行监管法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在面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改革无不需要面向市场化而进行,并已成为一种势在必行的趋势。
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过程之中存有众多问题,并亟须得以解决,且究其发展现状之概括更进一步为其问题之解决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一对商业银行实行控制性监管。此举旨在顺应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发展,从而建立起审慎完善的政府监管制度。但在实施此措施的同时,由于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加之监A管的目标性不强,信息不够全面,且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整体监管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
第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监管的各种约束力量。此举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为第一个措施的不足之处给予修正,同时也督促银行内部加强自我约束。从而可以互补银行监管外部力量之不足。
第三对商业银行实行审慎性监管。银行建立审慎性监管,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二是来自金融外放的压力。
在探析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的前提之下,应当采取相应对策,如: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2.建立健全银行信息披露制度;3.加大银行监管力度;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监管队伍;在这些对策之下加快并促进银行监管市场化之进程。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之内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体系构建提供丰腴的土壤,继而将商业银行改革的“改革与监管并举”落实到实处。
三、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构建
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包括银行准入、业务经营及退出机制,而在操作过程中,又包含着多个体系的共同协助,具体涉及到法律、信息、社会信用、监管手段和队伍等等。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就其体系构建开展一些列初步探讨。
第一 法律体系。虽然从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的规章,法规当中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制已不仅初步形成,而且达到完善的地步。但深入分析便可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如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有许多的不合理和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的选择既不利于实现有效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且其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严重缺陷。因而在此种种不足之中,需要对其法律体系进行更加有效的完善。从而采取灵活多变而附有成效的法律监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对其不同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落实到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之中,更能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
第二 信息体系。在监管过程之中,常存有信息不全面,滞后,不合理,不协调等现象。而完善信息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继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市场参与者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更有效维护其权益,有益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 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的威胁。基于此,更应在银行监管实施过程中,不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如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文化的素质,健全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登记制度,在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 监管手段体系。随着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化,电子化,监管手段也应多元化。例如网上银行交易行为,给予必要的监管。首先,应对在网上银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设置必备的交易密码,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规定统一的支付网关。再次,超前研究对电子金融的法律监管,监管机构应研究制定并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商业银行
第五 监管队伍体系。监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管制度的实施效力,加强监管队伍组织,并强化监管队伍的人员素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是从银监会的一线监管人员进行选拔,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充实监管队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择、培养、使用及淘汰机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人员应大力表彰。通过教育和管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实现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约束的有机结合,促进监管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结论
鉴于上述,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进一步完善各种体系,加强银行内部结构治理,得使商业银行监管在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构建一个成熟而稳健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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