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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第七,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语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演变趋势;双重多头
中图分类号:F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6-0082-03
美国作为一个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监管制度最完备、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国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经济组织和本国精英的大力推崇下,美国的制度和方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典范。然而本世纪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却恰恰在美国爆发,此情此景,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及其缺陷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所谓“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美国政府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
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所谓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仍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这样的格局无疑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TheAgeofTurbulence)里写到的,“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可以说,美国实行的这种“双重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多重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相互制约,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二)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行美国金融监管貌似涵盖了对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监管,但是,此次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原形毕露”,美国人引以为豪的发达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经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
1.多头监管。同时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美国金融机构的常态。多头监管是指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实行分业监管。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和错配。美国设计署模拟了一种极端情况――一家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全能金融控股公司”,结果发现,有权对这家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9家。实际上,根据该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
由于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不同,各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新设标准、信息报送格式和程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等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大型金融集团每年仅在年报的准备和报送上就得花费至少2个月的时间。金融机构还常常因同一件事、在同一个部门(或子公司)不停地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近年来,一直有华尔街人士抱怨,美国监管体系不仅机构太多,而且权限互有重叠。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势下,这种过度监管正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其依据是美国在国际公开市场中筹集的证券份额近10年来不断下降。“美国需要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经历了惊心动魄的华尔街金融危机,2008年9月卸任花旗银行董事长的查尔斯・普林斯说,尽管“危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像现在这样一个管你,一个管他,还有一个管其他人当然会出问题”。
2.监管疏漏。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监管疏漏。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在LTCM事件中,许多银行在对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细节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把大量的资金贷与其从事高风险投资。直到美联储最终调查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这足以证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充满挑战,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以认定和处理对金融制度构成潜在威胁的风险。LTCM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还有,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10多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至今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运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3.监管失控。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品如细胞分裂,疯狂繁衍。这就好像阿拉伯神话中描写的,“他呼唤出了魔鬼,却再也没有能力把它装回瓶子里”。在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各种衍生过程中,监管是严重失控的。首先,从源头次贷发放来看,一些金融机构为更多更快地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贷款人基本贷款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贷款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部分借贷人购房时甚至是“零首付”。因为他们只要把次贷转卖给“两房”后自己就是安全的。加之借贷人持续还款能力偏弱,这些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贷在发放时就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其次,在次贷通过证券化转为次债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担保过度的问题,而且信用增强的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两房”背后的隐性国家担保。最后,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一系列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是相互脱节的。每个环节掌握的信用评级和有关信息都只是一个碎片,以至于一些人、机构甚至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时,就把口袋里的钱交给了衣冠楚楚的金融精英们。如今,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难以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产生和传递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二、金融危机下美国监管体制的改革趋势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向国会提交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正式揭开了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序幕。这份改革蓝图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部分,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以目标为导向并且适应金融发展现状的监管体系。
短期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合作,并解决当前美国住房抵押市场的监管缺失问题。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包括三点:(1)强化总统金融工作组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作用,以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2)加强美联储在确保市场流动性方面的责任,并逐步加强美联储在综合监管方面的职能;(3)成立一个由总统任命的联邦抵押委员会,负责评估、评价、报告每个州的抵押金融业务进展、执照发放及监管情况,并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抵押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完善抵押信息披露制度。
中期改革的目标是解决美国金融监管中的监管重叠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五点:(1)计划在两年内废除储蓄章程,合并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察署和储贷会监管署;(2)计划将原来州银行监管职能纳邦监管体系;(3)建议由美联储负责构建一个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并建立支付结算系统监管框架;(4)建议财政部下设国民保险办公室,对所有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框架,增强保险市场的创新性和竞争力;(5)建议合并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最优的监管体系,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四点:(1)构建最优的金融监管架构。这个架构拥有三个支柱:金融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2)以美联储为中心,构建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超级监管机构。新的机构有权对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负责监管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蓝图建议构建审慎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4)构建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出售其产品等实施相应的监管,达成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
从这份改革蓝图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并不是单单针对这次金融危机而出台的改革计划,而是为了改变过去美国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进行的改革,目的是增强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在此基础上,奥巴马政府于今年6月中旬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认为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涉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政府管理危机的新工具以及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五个方面,旨在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有效和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目前,该法案正在国会讨论,奥巴马政府希望今年年底之前颁布实行。针对在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所暴露的问题,在这个法案中,奥巴马政府进行了极富针对性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具体来看,法案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新特征:(1)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对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3)加强对金融产品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4)扩充或改革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及职权配置;(5)敦促国际监管标准同步提高防止监管套利。
三、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已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
(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三)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四)深化国际监管合作,推动货币体系重构
从次贷危机的波及范围和影响力来看,当一个集团受到影响时,其子公司决不会独善其身。设立法人机构并不能完全杜绝在境内的风险,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境内法人机构的监管,还需要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这对于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外,由于美元作为本位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其逐渐向国际市场转移,造成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次贷危机使美欧发达国家陷入困境,而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力量在逐步增强,这种不平衡发展使得彼此金融经济实力此消彼涨,为新兴经济体脱离美元束缚,寻求货币体系的重构提供机会。我国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次贷危机动向,强化国际监管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监管当局的对话与协作,推动我国参与构建全球新货币体系的进程,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以改变全球金融市场被发达国家垄断的价格割据,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自主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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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趋势
1.中国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的现状。一般说来,实行分业制还是混合制必须与金融业发展水平、监管水平和法律体系完善程度等相适应。当上述因素处在较低水平时,应当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上述因素水平较高、较成熟时,应当采取综合经营的模式,保证金融业的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
当前,中国金融业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分业经营模式已出现了明显松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经营壁垒正在逐步打破。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有专业银行纷纷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而开始涉足证券、保险、房地产等业务。有的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有的组建了金融集团,或合资成立了跨领域的经营机构,有的并购外资机构开展综合经营。
截至2014年,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就有9家,投资保险公司的银行有7家, 有3家银行投资了信托公司,有3家银行设立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有11家,6家银行具备了境外投资银行牌照,2家银行具备境内投资银行牌照;除此之外还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控股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3家证券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44家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了基金公司,66家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了期货公司,4家保险集团控股了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总的来看,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格局已初步呈现。
2.实行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方向。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都经历了自然混业、严格分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过程。
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的非银行业都不发达,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普遍采取的是综合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带有“自然混业”的特征,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
20世纪30年代初期,美国经济由于发展过热爆发了经济危机,失业率激增,银行纷纷倒闭,证券市场面临崩溃。在反思原因时,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认为是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于是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继美国之后,世界主要经济体也都纷纷予以效仿。
20世纪7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又纷纷出现了经济滞胀,发展的速度开始放缓,企业的信贷需求逐渐减少,一部分企业喜欢在证券和债券市场上融资,致使金融需求进一步多样化。加上技术创新、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到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提出了新的变革需求。英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率先采取了综合经营的模式,。到20世纪的最后一年,美国也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实行60多年的分业经营制度,进入到综合经营的时代。
3.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金融业实行综合经营可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快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是增强经营效益、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
第一,实行综合经营可以使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得到提高。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不断开放,一大批在资金、技术、管理上有优势的全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它们在业务经营上实行的是多元化策略,综合收益水平更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这种由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不对等造成的竞争差距,无疑给中国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必须顺应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积极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合作,扩展经营空间,增强综合竞争力。
第二,实行综合经营可以增强金融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在综合经营方面,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一些有益尝试。比如有些银行在大中城市开办了“金融超市”,整合各种金融服务,“一站式”向客户提供涉及不同领域的金融产品,实践效果很好。这一方面拓宽了银行的经营范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的收益。目前有条件的银行都在继续开展这类金融创新,逐步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的全能型银行。条件相对较差的银行,也在充分利用自身的分销渠道和网络资源优势,积极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开办委托等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第三,实行综合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以银行为例,在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下,银行业务发展范围受限,信贷业务占据着银行经营的重要地位,资产、负债业务的单一,除了造成盈利能力不足外,也造成了风险的相对集中。实行综合经营后,银行的业务形式不断多样化,业务风险被分散,加上综合经营所形成的内部补偿机制,使银行抗拒风险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中国金融资本的总规模也在不断增长,占国际金融资本的份额也显著提高。与此相比,中国金融业监管却改变不大,监管模式相对于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有些滞后。
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一部分金融机构利用混业经营之便违规经营,造成了金融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体制对稳定当时的金融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年来,中国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实践看,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虽然继续存在,但综合经营业务已经普遍开展,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
第一,金融监管的理念已不太适应金融新常态的需要。比如,以分业模式应对综合经营的现状,必然会产生监管力量不足、效率不高、行业自律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原有的监管理理念下,有许多监管内容显得过多过细,有的检查虽然很多,但效果并不明显,很难调动起被监管机构主动接受监管的积极性。
第二,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容易混淆。现有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监会实施金融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人民银行还承担着一部分金融监管任务,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这两个不同的目标还时常发生混淆。从地方上看,基层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普遍较差,一方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好协调,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又对基层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导致监管目标的进一步错位。
第三,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金融监管机构除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外,没有其他机构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监管机构的设置往往是“倒金字塔”式,难免形成“头重脚轻”的局面,基层监管力量普遍薄弱,难以应对上级安排的监管工作。
第四,现行许多金融法规与国际惯例相悖,无法适应金融开放的新形势。由于国际金融业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和法规,如果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是以严格分业作为基础,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利用其漏洞开展投机业务,不仅使国内金融机构面临不公平竞争,而且将引发金融业的混乱。
创新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金融业战略转型能否成功,不仅取决金融机构自身的创新,也与金融监管创新息息相关。中国应及时调整传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主动促进金融业的转型发展。
1.改进金融监管思路,实行综合性监管。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以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划分,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严格的分业经营。对于那些涉及多个领域的交叉业务,目前只能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来完成,既低效又增加了监管成本。
新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应当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线,以机构监管、业务监管为补充,内部设置上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包括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支持等,根据每个模块的特点赋予其不同的监管责任和分工,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降低系统内的协调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监管的制度体系。中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在内容上存在诸多矛盾和抵触,使适用机关在实践中感到无所适从。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速度很快,由于法律法规建设跟不上,所蕴藏的风险越来越大。要解决上述问题,可按照“先分散、再集中”的办法有计划地分步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体系。
第一,在分业经营格局下继续用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同时着手全面清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管制度调整与改革的时间表。
第二,根据综合经营的实际进程,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等法规,为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第三,根据综合经营进程的需要,适时对原先的法律框架作彻底改革,制定并颁布符合综合经营取向的法律、法规,并预留政策调整空间,逐步形成与综合经营推进程度相适应的较为完善、完整、科学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体系。
3.改进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监管的组织体系。在监管制度、监管法律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一个适应综合经营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组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具体来说,就是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金融业监管,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经验,下设综合局、银行局、证券局、保险局、信托局、审计局、统计信息局、政策研究局、法律局、国际局等机构,在内部分工上按照功能监管、管监分离的原则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全面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所有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4.加强统一的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控制和化解综合经营中产生的风险方面,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统一的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信息透明度。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一、次贷危机的成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美国利率的持续上升和美国房价的降低。2001年-2003年的两年半时间,美联储12 次降息,导致美国购房热情急剧上升。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还款方式。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加重。同时,住房市场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困难,导致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引发次贷危机。
2.间接原因
一是宽松的抵押贷款条件。在房地产升温阶段,美国金融机构采取了低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贷款方式,加速次贷市场过分膨胀。二是金融创新产品使得次贷市场的债务链过长,导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次级贷款的评级问题上不够审慎,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3.深层原因
美国的高消费、低储蓄。按揭贷款就是贷款机构根据购房消费者的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为其安排了买房分期付款方式,大大增加了其消费效用水平。购房消费者的储蓄不足甚至是零储蓄或负储蓄时,他的收入水平就不能完全偿还随利率上升而增长的贷款本息,贷款的违约随之发生。
二、次贷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
2.监管方式单一且效率低下
人民银行一方面重非现场监管,轻现场监管,且非现场监管仅仅停留在数据收集、资料汇总,而对于加工整理、透彻分析、深刻剖析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重重点监管,轻日常监管。由于上述两重两轻,使金融监管的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给金融监管的深入带来很大困难。
3.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统一规划和协调配套不够
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以及信息有时甚至不能共享。另外,除了由政府主导的监管机构以外,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审计、法律、舆论等机构的力量又十分薄弱,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网。
4.金融监管不透明
我国银行监管的透明度还需进一步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制定法规要求各国提高金融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公开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我国也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公司信息披露意识淡化、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信息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极大的隐患,银行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度也有待增强,这与WTO 国际惯例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进的策略
1.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
要逐步建立起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一是发挥“一行三会”专门机构的监管力量,完善整个金融业监管的组织体系。二是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强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
2.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搞好金融机构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适应加入WTO 和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各金融监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3.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金融监管手段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采取间接手段进行,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其次是监管重点要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举。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检查和稽核的重点要放在检查金融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再次,是监管主体之间要加强协调。
4.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首先,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5.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上及易产生,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要根除“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状导致监管低效。现代服务经济下的产业延伸、扩展、重叠和交叉,要求金融服务作相应的延伸、扩展、重叠和交叉。这一变化也必然要求金融服务业加快向混合经营发展。而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体制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在分业监管状况下,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行业或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的危机事件。如目前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由中央银行监管,而其子公司则按所处行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监管。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往往会由于监管部门自身的责、权、利而产生权利纠葛,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或者出现监管成本过高与规模不经济问题。
2.金融服务业行业渗透和交叉导致分业监管出现管理盲点。在服务经济下,行业渗透和行业交叉使分业监管出现了管理盲点和监管责任难以明确的问题。由于分业监管实行的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而金融机构的业务渗透和交叉使得非主管的监管部门难以跨部门进行全面监管。而且有的业务在一个金融机构中呈现多个行业的渗透,更使得单一监管部门无法进行监管,于是出现监管盲点。最为典型的是当前金融理财产品的出现,往往呈现银行、保险和基金的业务重合,使得单一监管部门对这类产品不同环节的监管显得无可奈何,或者无法进行跨行业监管,或者干脆撤销某些跨行业的理财产品。而这又阻碍了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创新与发展。
3.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复杂化发展要求与分业集中监管的差距。长期的金融抑制阻碍着中国金融的发展,在服务经济下,金融服务业日益向自由化复杂化发展,金融市场竞争性增强,资本配置效率提高,融资方式多元化,企业有更多渠道获得资金,并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但金融业务业发展的自由化复杂化,也更容易积聚金融风险。我们既需要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以满足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有相应的监管手段以保证金融安全。在当前中央政府外部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分兵把守,其金融监管只能以银、证、监某个角度为立足点,在操作中面对复杂化、多方面的问题却鞭长莫及。既要金融的自由化,又要金融安全,就必须改革当前的分业集中监管模式。
4.合规性监管与服务经济所要求的风险性监管的差距。合规性监管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服务业执行国家的法规、制度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依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开展对金融机构的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管,以加强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是在合规性监管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中国金融监管内容历来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自由化趋势下,金融创新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从近几年披露出来的金融大案要案来看,都是粗放型管理、片面追求资产规模酿成的恶果。随着服务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金融监管从合规性监管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的模式。
二、中国服务经济发展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1.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由监管制度上实行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是中国金融监管适应混业经营要求的最佳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匆匆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应当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为契机,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增设相关机构或增加相关机构的职能,相对于把分业监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做法,其阻力及风险小于制度性颠覆所带来的影响。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对监管渐进式改革的要求,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
(1)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2)要求设立全面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3)制定能体现中国金融体系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
(4)应当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2.适应服务经济下金融自由化要求的金融监管。服务经济发展必然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这个过程要求金融监管既不妨碍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又能防范自由化进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和动荡。适当减少行政干预,降低金融监管的地方分割程度,增强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金融自由化程度。
(一)金融开放通过影响金融管制来影响一国经济状况
在资本受限、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的状况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资本管制的效率会大幅下降,从而阻碍经济的快速增长,而资本项目的开放则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一国的投资收益与一国的资本成本联系密切,而资本成本又受到金融管制的深度影响,高的资本成本必将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幅度降低投资收益,而低的资本成本则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大幅度提高投资收益,进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金融开放可以使一国政府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影响一个国家的投资收益和效率,进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金融开放通过影响金融发展来影响一国经济
商业银行等非银行金融结构的投资风险、效率、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开放的深刻影响,金融开放可以使商业银行摆脱传统融资的束缚,开办多元化金融业务,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金融开放可以很大限度地降低银行等非银行机构的资本成本,从而改善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随着金融开放,风险分散机会的逐渐增加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因为风险分散会引导投资向高预期收益的资本项目流动,而且,高收益也必将导致高投资和高储蓄,从而进一步刺激经济的增长。
(三)金融开放通过影响投资来促进一国经济增长
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水平一般较低,资本市场中的资本也比较匮乏,支持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资本投入相对不足。金融开放可以冲破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使发达国家的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这样不但能使发达国家获得收益,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发展中国家资本相对匮乏的窘境,从而改善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上的资本配置,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金融开放程度的增加会加大国际资本的流入,而国际资本的流入不仅会弥补国内资本的不足,也会降低社会平均资本成本。同时,放松金融管制使得国内要素定价与国际接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本成本,而这将进一步刺激资本投资的增长,从而促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金融开放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的影响
(一)资本流动方面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要素在不同国家或法律管辖范围之内的输入与输出。短期国际资本流动有助于弥补输入国短期资金的匮乏,满足国内对资金的需求,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短期资本流入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弥补经济增长“双缺口”模式的最佳途径。因为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从总供给方面看,Y=C+S+M,从总需求看,Y=C+I+X,其中C、Y、I、S、M、X分别代表一国的总消费、国民收入、总投资、总储蓄、进口额和出口额,两式结合可得M-X=I-S。进口额之差M-X即外汇缺口,同理,I-S即储蓄缺口,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增长所必需的资源需求量与国内资源的有效供给之间存在着两个缺口,即外汇缺口与储蓄缺口,因此很难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但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可以使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能够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展中国家外汇资金严重不足和国内资本形成不足的缺陷,改善发张中国家的经济状况,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监管方面
在金融开放的趋势下,金融监管方式逐渐间接化。从监管方式而言,传统的金融监管非常不灵活,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封闭的,具有计划性、刚性、行政性的特点,其预防金融风险主要通过直接监管来实现,监管效率非常低,而且监管的成本往往很高,不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拓业务。但是,在金融开放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会越来越注重激励内容,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一致协调,因为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将大大强化金融机构的微观基础,从它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速运行。而传统的金融监管往往迫使金融机构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不能及时对金融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反应,从而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并可能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金融开放会使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的金融监管方式间接化,并且,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越来越注重激励内容。
(三)金融技术方面
金融开放可以打破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使国内经济部门更加接近国际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之后,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将会加剧市场竞争,打破发展中国家原有的市场均衡,迫使本地企业提高生产技术,从而提高当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即外资金融机构对其从东道国招聘的职员以及对东道国金融机构的职员提供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机会,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东道国人力资源的水平,增强人力资源的竞争力。从间接效应看,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对东道国非金融机构体系人员提高教育投资和职业培训,主要是对未来有可能成为其职员的人才或企业提供培训,当这些人才未来进入本国企业或自主创业时,就会大幅度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升本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