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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条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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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条款

第1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公平交易权 立法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权益就是公平交易权。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二)格式合同问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结语

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2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全面周到的“网管及计算机维修”服务。

2.享受网络工程师分散或集中服务的服务形式。

3.享受乙方网管工程师,每两周一次的全面检修保养。

4.全面检修保养:

逐一检查单台电脑及服务器操作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互联网与局域网是否畅通无阻,以及其他网络设备是否正常连接、工作;

如发现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

5.享受24小时的 “网管及计算机维修”的免费咨询服务,咨询热线:_________。

6.享受合同期内免费提供最少_________小时的电脑知识培训。

7.在乙方实施服务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工作,避免服务中断。

8.为保证问题在救援过程中能够快速、及时、准确,在乙方工程师出发前往现场前,甲方有义务准确描述现场情况,并回答乙方工程师所提问题。

9.出现不可抗因素阻碍合作业务顺利进行时,双方应以相互理解的态度探讨如何解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此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投保服务的_________台服务器、_________台交换机、_________路由器、_________台电脑及其他共享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协助电脑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运行。并在甲方网络或单机电脑出现故障并报警后,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超过_________小时立即上门,维修的标准达到正常使用。

2.免费电话咨询,_________小时提供紧急上门服务的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年,以紧急救援结束后乙方签字确认为准。

三、乙方服务内容

1.硬件服务:

乙方保证甲方所投年保的电脑主机(主板、硬盘、光驱、板卡等)、显示器,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硬件设备正常运转。

注:如发现硬件损坏,乙方负责硬件维修,对无法维修的硬件,由乙方提出配件的规格、型号和报价,可以由甲方自行采购,也可以由乙方代为您采购(以不高于市场价格为准)。

2.网络管理与软件安全服务

a.为每台电脑、外设等建立资料档案及系统驱动档案;

b.硬件维修、维护;

c.软件安装、调试;

d.病毒防护及网络安全;

e.网络规划、设计、安装、维护;

f.信息数据恢复、备份;

g.技术咨询, 免费电脑培训;

h.数据整理;

i.密码管理;

j.定期系统优化;

k.系统美化、系统速度优化、系统高级优化、灾难抢救恢复;

3.对于上述内容中为未涉及的业务内容,双方协商后重新议定。

四、报价标准

10台或以下:_________元/月

11~20台:_________元/月

21~30台:_________元/月

31~40台:_________元/月

41~50台:_________元/月

50台以上:面议

五、协议付费

1.收费标准:人民币_________元/月。

2.付费形式:在此协议正式生效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

六、保密条款

甲方应允许乙方在维护和救助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查看硬盘或其他储存设备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甲方的信息乙方应保证该信息的保密性,如因乙方工作疏忽或蓄意将甲方机密文件或资料丢失、泄露,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责任条款

1.网管主要服务范围是:保证单台电脑操作系统正常运行;互联网与局域网畅通无阻,而其他应用软件不在服务范围之内,但应尽力给予甲方提供技术指导。

2.由于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甲方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考虑计算机软件黑客、病毒等不确定因素,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将重要数据实时备份,但无法承担由此协议引发的其他责任,包括数据丢失、商业损失、民事侵权或其他永久性损失,以及由此协议引起的偶发性、后继性和间接性损失。

4.不可预计的情况,像由于政策原因或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罢工等原因双方再协商而定本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

八、争端条款

甲、乙双方有义务完成此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谅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一致同意_________为法律仲裁地。

十、协议生效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关键词:网络银行;市场出入机制;电子合同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6-01

1 网略银行的界定

网络银行又可称为网上银行,是基于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拟网站。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

2 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法律困境

2.1 市场出入机制不健全

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世界各国对银行业的出入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

2.2 电子合同触发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即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的合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已经被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还有一些适用普通合同之规定无法解决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错误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权归属问题等有待解决。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协议”也成为电子格式合同的常见形式。一旦客户开始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就被视作接受了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由客户领取的服务协议经客户和银行签字确认生效。该格式合同变相强制性的迫使顾客无条件接受,与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忽视了消费者的异议权。

3 解决网络银行法律困境的对策

3.1 规范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3.1.1 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网络业务前,应当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业务登记,并提供有关网络材料。同时,金融监管机关也应做好从事网络业务金融机构登记,通过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网络业务活动,确保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2002年出台的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网络银行准入审查业务开展及内部控制等作了补充规定。

3.1.2 严格规范市场退出制度

网络银行处在日益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当然也同样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一旦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网络银行预警、接管、紧急救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规定,把网络银行退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3.1.3 建立网络银行的全面防御和保护机制

在网络银行技术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机制:(1)完善“防火墙”技术,建立良好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2)规范系统的设计结构,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3)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等。(4)完善系统安全扫描技术和病毒入侵检测技术。

3.2 完善网络电子合同法律规定

3.2.1 关于格式条款及效力

美国《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第112 条(e)款规定了格式条款审查机会规则:“应在显著位置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如果没有履行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如其在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合同不同意时,则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履行可参照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中所规定的标准。对于一切条款,客户应当有充分的审查机会。而网络银行在拟定服务协议后,也应提请银监会审查,方才有效。对于免责条款、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条款,网上银行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确表示,承担《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2.2 规范合同纠纷管辖权

在协调各国和地区有关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了重要作用。在当代国际社会,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输出量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但也不被有关确定网络银行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所禁止。因此,当前在国际社会尚未就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信息收到地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第4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网络安全;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93.08;TP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29(2020)10-0007-01

引言: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指的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对计算机内部信息和硬件系统进行维护,设立安全问题检测端口,防止因为网络安全漏洞问题而产生的损失。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都无疑有重大意义。虽然现在的网络安全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是近年来还是有很多网络病毒和黑客入侵事件,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要提高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水平。

1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1.1缺乏有效的检测信息泄露技术。一般来说,计算机系统都自带防火墙,能够有效检测和抵御网络入侵。但是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复杂,网络威胁出现的概率也越来越高,破解难度也相对较大,黑客技术在不断提高加大了网络信息管理的工作难度。当前,我国的计算机检测信息泄露技术还尚未能完全满足用户的安全需求,一般是已经出现了网络问题再进行修复,造成的损失难以追回。

1.2不能及时控制信息访问入口。黑客常用的网络攻击手段是寻找网络信息访问入口漏洞,由于当前对非法入侵的程序的控制设置还不够完善,并且控制力度不够大,还是存在不少网络恶意攻击行为。尤其是对一些拥有大量关键信息的企业来说,例如高校、银行、军队等,如果没能及时对访问入口进行控制,轻则数据丢失、网络崩溃,重则带来巨大的信息泄露危机。

1.3加密技术不够成熟。我国的计算机信息加密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很多重要企事业单位还是沿用传统的数据加密方式,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加密技术在当前看来还是非常落后,对信息安全带来隐患。由于信息加密不够成熟,黑客进行解密更加简单,窃取大量信息数据不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网络环境带来更加复杂和恶劣的影响。

2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应用中的策略

2.1利用人工智能维护信息安全。人工智能技术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以及提高系统自我防护能力,抵挡不安全信息的入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人工智能能够分析得出可能会不利于信息安全的潜在威胁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入。在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环境下,由于系统的安全系数各异,且潜在的安全威胁更新速度快、危害性高,所以网络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数据系统一旦被侵害,将会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所以利用人工智能在电子信技术中的应用,提高网络安全系数,做到对潜在网络安全风险提前预防,对网络系统的防御能力的自我升级,赶在威胁的前面更有针对性的弥补安全漏洞,维护系统数据的安全和稳定。当前人工智能在计网络安全发展中的軟硬件升级有十分重要的应用,如许多软件公司会根据不同客户的软件版本和系统参数,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对用户是否需要进行更新换代进行评估和预测,然后对用户发出升级的提醒消息,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升级与否,不断完善计算机安全系统,以此来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2严格控制风险管理入口,提升信息加密技术。要管理好网络访问入口,首先要建立起安全保护系统,并建立起相应的检测和修复程序。网络攻击的修复具有时延性,一般是黑客攻击完之后才发现漏洞所在,因此入侵检测系统例如防火墙和snorts需要进行综合和系统化的管理,构建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病毒防御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漏洞,降低安全风险。网络加密技术的应用也是维护网络数据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直以来除了重要的科研机构、银行和高校等,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是很重视网络加密技术的应用,对于涉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保密培训。为了维护系统的安全,需要提升信息加密技术,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加密技术不断改进和创新。电脑是软硬件结合的机器,操作系统相当于机器的大脑,虽然操作系统不定期在进行安全升级,但是日常的信息维护也同样重要,因此还需要结合国内外最新的、最有效的维护技术,改进计算机信息管理方法。

2.3增强互联网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由于网络环境复杂,单纯靠提高计算机安全性能还远远不够,计算机病毒是人为产生的,要遏制病毒的产生和蔓延,需要从人的计算机安全教育入手。在法律方面,需要制定更加严厉的网络犯罪处罚条款,让人们自觉遵守网络秩序,维护网络环境。此外,相关的网络安全工作人员需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危害,从而维护网络安全运行环境。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信息保密培训,加大信息安全保障力度。不止是网络安全工作人员,整个社会环境都需要抵制不良网站,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实现网络环境的净化。

3结论

综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网络安全问题现在还是一个非常大的未知领域,新的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电脑系统的维护上需要更多的计算机技术人才投入进来,同时社会上也需要加大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坚决抵制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相关的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也要建立起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人们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崔雷,王琪.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维护网络安全中的应用策略[J].中国新通信,2020,22(12):115. 

[2]李瑶,宋绍成.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J].决策探索(中),2020(06):84-85. 

第5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关键词:防火墙技术;网络信息安全;应用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防火墙技术运用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分析

防火墙技术是指一个由软件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专用网与公共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保护屏障,是一种用于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防火墙技术实现的,其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以及个人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计算机正常启动工作的过程中,防火墙技术能够随时监控并且实时分析数据,侦查出数据中存在的不安全的信息,但是这种分析方式对时间方面要求比较严格,会有一段时间的延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社会上提出了许多针对性保护措施。在日渐多样化的网络威胁中,虽然具有攻击性的信息以及软件不断升级,但是我们的防火墙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事实上,防火墙技术的应用十分广泛,其主要是保障信息传输保密,以防外来攻击造成内部信息泄露,它的保护原理就是将信息进行隔离,能够在双方信息交互的过程中形成保护屏障,既可以帮社会大众过滤危险信息,又可以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能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优化整体的网络环境,使得整个网络系统的防御能力更加强大,能够确保社会大众的正常网络运行安全。

(二)防火墙技术运用分析

當前,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使得人民大众对计算机的运用更加放心、更加广泛,在对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对自己的信息是否安全非常关注,近阶段,计算机技术已经进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休闲以及日常学习上,在各类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黑客的人侵以及病毒。

防火墙一共分为三种,传统防火墙、分布式防火墙以及智能型防火墙。传统的防火墙有两种,一种是包过滤技术,另一种是服务器。包过滤技术指的就是通过路由器在计算机和外网之间的两个接口之间的IP包进行过滤,而服务器也被叫做应用防火墙,通过应用相关的服务对外网的链接以及视频进行安全检测,当外网的信息有威胁时,就会使用内部网络进行服务。随着网络的升级和扩容,传统额防火墙已经很难满足现代人计算机的使用需求,分布式防火墙在高性能和灵活扩展方面非常能够满足现社会的挑战,能够有效的防止其他各种被动以及主动的攻击。智能防火墙是指正常程序和准确判定病毒的程序,智能防火墙不会直接询问用户,当有危险的信息访问计算机网络时,才会请求使用者协助的防火墙,有效的改善了传统防火墙频繁报警的情况,设置了人侵检测工具,能够使人侵的人获得权限前成功的被阻止。

二、防火墙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中的应用

根据社会对防火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数据整理分析,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计算机中使用防火墙技术,现如今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人们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离不开网络,人们也会通过网络渠道来获取更多的对自己有帮助的信息,防火墙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中的应用有以下几点:

(一)包过滤防火墙

包过滤防火墙就是用一个软件查看所流经的数据包的包头,通过这个来决定整个数据包的命运,其一般只应用于OSI七层模型中的网络层数据。包过滤防火墙可以对连接启动状态下的计算机自行进行检查,并且提前设定好逻辑思路,凡是能够通过防火墙数据包的都要进行最后的检测分析,逻辑策略主要包括端口、地址和源地址等,当数据包出现的信息与策略中中出现的条例不一致时,数据包就会通过检测。但是如果数据包中出现的信息和策略中的条例一样的时候,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数据就会被拦截下来,数据包被传送的时候就会被分割成无数的小数据包,当经过防火墙的时候它们就会通过不同的路径传输过去。

(二)应用网关防火墙

应用网关防火墙的安全性很高,并且已经开始向应用层发展,它的认证是个人而不是设备,这一点与包过滤防火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它在数据传输时需要进行验证,当成功验证时,我们才能够允许访问网络资源。一般情况下只有输对口令、密码以及用户名等信息才会被认证,所以我们没有时间可以为黑客提供DOS攻击,应用网关防火墙还分为直通式网络防火墙和连接网关防火墙,连接网关防火墙需要认证许多的信息条款,并且可以通过截获数据流量来进行认证,只有认证成功才可以访问服务器,其还可以对应用层进行保护,来提高应用层的安全性,但是直通式的防火墙就不具备这一项功能。

(三)深层检测防火墙

深层防火墙检测就是针对防火墙产品所做的一系列的测试,测试的内容涉及的较多,其中包括的测试有网络环境、测试的方法、测试的工具以及测试的准则等,这也是目前防火墙的发展趋势。这项技术刚开始会对网络信息进行检测,然后对流量的走向进行跟踪,深层检测防火墙系统不只是停留在网络层面,其还更加的注重应用层面的网络攻击,使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能和实用性能更高,应用层网关实际上就是一个接受链接的程序,系统对其进行严格认证以后,才可以使用被传过来的链接,通不过则被阻塞。

三、结语

就当前的防火墙技术应用来看,其所具有的时效性是其他网络技术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作用极为明显。但其依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单一的防火墙技术也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融合网络数据检查,整个网络系统的监控等都可以对网络安全给予辅助,防火墙技术还需要在漏洞防御方面予以不断深化,才能够让其作用更加明显,才能够让防火墙技术得以真正推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强.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中防火墙技术的研究[J].电子世界,2016(08):100+105. 

[2]郭丽丽.计算机网络安全中防火墙技术的运用分析[J].信息通信,2016(03):198-199. 

[3]汪楠,张浩一种防火墙技术的网络安全体系构建研究[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5,17(03):44-48. 

第6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交易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者的服务和商品的功用;而在电子商务中,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通过网上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消费者看不到商品,无法掌握商品真实可靠信息的问题。

(二)交易安全问题。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信息、网络时代,交易安全问题又是电子商务中的基础问题。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只是通过电子货币或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传统商务方法已经无法保障交易安全,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怀疑。根据TRUSTE调查,在美国,隐私权保护或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大的挑战,68%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只有在隐私权保护得到有效保证的前提下才会从事网络交易;在没有从事网络交易的互联网使用者中,63%的人最担心的是个人信息安全;而在网络消费者中,41%的人最关心的是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在我国的网上浏览者中,有45%的潜在消费者由于担心个人隐私和交易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放弃了网上购物。

(三)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传统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无需披露个人信息,经营者也不便整理利用有限的信息,因而隐私权保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但在网络环境下,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上个人信息是申请电子邮件、购买商品、访问一些专业网站等许多网络活动的前提条件。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网上经营者往往利用计算机惊人的整理、分类信息的能力,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从而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身份、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信用状况、医疗记录、职业记录、上网习惯、网络活动踪迹等个人信息暴露于外人,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利用权。

(四)消费者退换货问题。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从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消费者退换货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在数字化商品面前就遭遇了尴尬。数字化商品一般包括音乐及影视CD、软件、电子书籍等,这些都是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交易,并且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大多有浏览其内容或使用试用版本的机会。但是,若根据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在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又提出退货的要求,则很可能产生对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为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已经保留了复制品,而消费者保存复制品的可能性又非常大。此外,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相应的配送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或存在没有揭示过的新特点,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等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是否会被视为违约等。因此,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是一个需重新审视的问题。

(五)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格式合同之所以大量出现,一是因为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二是因为垄断的存在。电子商务的一个很大的优越性就是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因而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中大量应用包含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则成为必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其特点是经营者拟订好所有条款,消费者只需按下“接受”或者“拒绝”键,就决定了该购买合同是否成立。一些经营者在网站上设置如下条款:“按下接受键,表示你已同意以下条件。”还有条款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即生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电子商务站点在具体交易流程虽然没有很多格式条款,但其用户服务条款却与格式条款类似。这种服务条款通常出现在消费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并且消费者要成功注册,就只能按下“接受”键。这些服务条款中一般包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且多声明有权随时修改服务条款。消费者通常只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有机会阅读这些条款,其后的交易中这些条款并不出现在交易流程,经营者也往往并不提供方便的链接,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阅服务条款。而这些条款却作为一般性条款成为每一个具体合同的一部分。如果网上格式条款得不到合理控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导致消费者拒绝这种交易方式。

(六)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依据现有法律确定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是比较容易的。然而,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有形世界、地域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加困难。某一次具体的网上活动可能是多方的,活动者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或国家内,这种随机性和全球性使几乎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是跨区域或国家的,从而可能造成国内或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多方面的阻碍。

(七)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任何一个“供销链”出现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货物受损时,各方互相推诿,必然会使消费者陷入困境;此外,无论是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炒股还是网上服务,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很重要的。尤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交易安全性与准确性方面发生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不管错误原因是来自黑客袭击还是系统失误,责任终归是要有人来承担的,那么应是商家承担风险呢,还是顾客自认倒霉?这一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中这一责任的承担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子商务健康、稳健、积极地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的职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美国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有关政府职能方面就已经提到两个原则:一是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主张当交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在Internet网上合法地买卖产品和服务时,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参与和干涉,力戒对Internet网上活动加以新的、不必要的限制,增加繁琐的手续或新的税收和资费。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电子市场的积极发展;二是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政府应当努力促进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制框架应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支持商业交易和促进解决纠纷。

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也提出:“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正积极致力于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的职能:一方面解决面临的国际共同问题(如法律、税收、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解决电子商务所需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商业规范、市场容量的问题;同时,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透明度,严格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产信誉评估,使电子商务能造福于民,提高消费者福利。

(二)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是一种在“虚拟空间”进行的交易行为,一般的电子交易,要经过十几个步骤才能完成一个完整的电子交易,从消费者浏览网页直至商家处理授权应答并向消费者发送支付成功消息。而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这种新的电子交易行为,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笔者认为,在制定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具体来讲,在规范市场主体时,一定要先制定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确认主体的身份地位,也就是说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应合法;在规制电子商务的市场行为时,要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的具体行为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建立全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方式、工作规范和政策制度,做到人员、经费、机构落实到实处,负责对全国各个地区电子商务的监管。

(三)建立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组织。与现实交易相比,网上交易更具有难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点。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在这方面主要有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两种组织力量。行业自律要求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商家和从事网上交易的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制定业内一些交易规则,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设计交易规则,自觉平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业内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惩处;消费者自律组织在我国即消费者保护协会,它既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也可以代表消费者与商家谈判或者交涉,参与制定某些格式条款,维护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在网络环境下,消协可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7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关键词:网络银行交易不能民事归责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及其原因分析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

1.网络银行概念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其它电子通讯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网站。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理财服务、电子单据支付服务,资金转帐服务、外汇交易服务、金融分析服务等。其中,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服务功能是交易功能。

2.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发生原因

网络银行的蓬勃发展,能使资金的转移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进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高度互联和开放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同,依赖于互联网的网上银行业务是由客户通过因特网连接得电脑进入银行得电脑主机设备得终端与银行进行得,因此虽然网上银行交易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及其客户,但其还涉及到网络通讯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以及第三方例如电脑黑客和未经银行许可进入银行系统得第三者。因此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性问题。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原因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的情况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二,由于网络银行整体技术不匹配或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整体系统的运行,导致支付、资金转帐及其它服务出现延迟或者错误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三,由于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掌握客户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而造成的交易不能。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由于因客户不慎或故意向他人泄漏了认证密码而导致银行错误划拨或支付的风险;或者由客户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者网上交易没有完成的风险。

3.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通讯系统出现大面积的故障,供电系统突然停电等情况。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因网络银行系统的硬件出现技术故障而对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二,由于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出现故障而给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三,由于不法分子即“黑客”侵袭网络银行系统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民事责任规责原则

当前对于网络银行的规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另外还有免责条款。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责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旨在要求善尽对他人的义务以达到避免损害结果的目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使处在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对交易不能的几种情况分别做了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上文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络银行的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安全认证技等。银行负有提供准确,安全的服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也负有提供足以支持系统运行的技术条件的义务,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网上银行的业务是否符合安全性的标准问题难以确认,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应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则客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掌握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信息和安全性指标来证明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种情况,作者认为应该由银行基于过无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因为网络银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有网络银行承担客户损失后再由银行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是由于客户本身存在过错,网络银行无任何过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客户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网络银行的服务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而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对客户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责任。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第三方过错中的第一种情况,由于网络银行是依赖于互相网和计算机而展开业务,计算机等硬件的正常运行成为网络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硬件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命令时,银行有义务向资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硬件的技术故障显然应该包含在其中。所以应该对网络银行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网络交易需要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这就涉及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如果在运行种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致使银行与客户遭受损失,ISP原则上应该负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银行向客户承担无过错责任,再由ISP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黑客侵入网络系统导致网络银行与客户均遭受损失,黑客应该向银行和客户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技术性,瞬时性等特点和黑客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客户很难确认其主体身份并提讼,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且由于黑客攻击网络系统致使网络银行系统不能履行其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

三、总结

网络银行对客户的责任适用原则,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矫正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彰显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作者认为,虽然客户在和银行相比种属于弱势地位,对客户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有其必要性,由网络银行承担黑客侵入系统造成的损失也能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但在银行已经尽最大义务来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仍被黑客侵入并造成客户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全部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网络银行设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即只要网络银行能够证明其安全措施已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就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原则会使客户在交易中需要自行负担黑客侵袭所造成的风险,对网络银行交易失去信心而远离网络银行交易,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该观点认为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客户损失的,应该由银行和客户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作者认为,当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使客户损失的,在网络银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既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其与客户都是没有过错的,将全部的责任归由网络银行或客户来承担,都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可以由网络银行与客户按公平责任的原则对此种风险进行分担,以达到平衡双方的损失和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上文中三种情况皆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责任。但是由黑客侵入系统引发的责任与硬件设施和通讯线路所引发的责任是不同的。硬件设施供应商与ISP是特定主体,且与银行订立了相关协议,二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即可向该第三方追偿。然而由黑客侵入引发的责任,由于可黑客具有瞬时蔽性等特点,银行经常因无法确认侵权人而在承担客户的赔偿责任后无法追偿,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如果对黑客侵入系统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利于我过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对第三种观点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

[2]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8:679-680.

第8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的迅速发展,已经渗透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高效的数字化校园建设也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本文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分析了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并从建立健全数字化安全规章制度、引进优良系统配置、提高个人防范意识等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防御对策。

关键词:数字化校园;攻击;防范;安全

一、 数字化校园概述

(一)数字化校园的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与网络愈发普及,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数字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环境。“数字化校园”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教授凯尼斯·格林在1990年的一项大型科研项目“信息化校园计划”中提出的,它是指以数字化信息和网络为基础,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实现对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生活服务等校园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和应用,使数字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的一种虚拟教育、生活环境,即在传统校园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统一用户、资源管理和权限控制的数字空间。

(二)数字化校园的意义

数字化校园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到现在已经基本建立了很完善的数字化校园网,而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在最近几年才得到飞速发展。近十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步发展加之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越来越多,如果使用落后的管理手段而不依靠数字化校园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将会导致工作量过于繁重而直接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水平。在超越传统校园的基础上构建数字化校园,主要体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学习、保障、办公服务和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站式服务的建立,提升了校园管理工作的效率,实现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化,使校园内的各项工作、教学和生活都更为方便,从而达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目的。可见教育信息化已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推动力。

二、数字化校园安全性分析

(一)软件方面的安全问题

数字化校园的建立是基于网络技术,而校园网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影响数字化校园网络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校园网用户自身,一旦校园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因此网络安全是必须解决的头等大事。

校园网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是黑客、病毒的攻击。目前,黑客攻击现象已日益严重,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95%的与因特网相联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到国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对校园网来说,高校大学生是最活跃的校园网用户,有些学生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较高的能力,对网络新技术充满好奇,并且有强烈的表现欲望,冒险尝试,他们可能使用网上学到或自己研究的黑客工具对网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破坏。除了来自这些针对性的黑客攻击外,由于校园网处于一个开放性的网络中,在现在计算机病毒泛滥且无孔不入的环境中,校园网难免会遭到各类病毒的攻击。

(二)硬件方面的安全问题

一个高校校园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和设施,随着对校园网需求的不断提高,这些硬件设施也需要不断的更新换代,相应也需要大量的专门维护管理人员,同时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设备设施的弱点,可能会因为某些硬件设备故障甚至是人为破坏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因此这方面的安全问题也不可小觑。

二、数字化校园安全性维护对策

(一)建立健全数字化校园安全规章制度

对于网络安全,人们普遍认为:“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在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网络和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来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鉴于我国对网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校园网在构建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数字化安全规章制度。对于网络管理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如网络管理员要定责定人,对网络管理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危机意识进行培训和学习,促使其提高业务和道德水平;涉及关键数据的网络管理员要定期轮换,避免其监守自盗或数据泄密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对校园网用户来说,需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更细致的条款,对制造恶意入侵的用户应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教育,端正态度,对聪明才智予以肯定并鼓励用到正途上。只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基础上减少人为的黑客攻击。我们不能指望单纯从技术进步上消除黑客,只有从技术提升结合法律层面和行业规划的宏观上入手,才能将黑客攻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引进优良系统配置

这一点应该包括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的改良。从软件上来讲:为有效抵御来自外网的针对重要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可以使用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发现并阻止来自外网对数字化校园网、数据中心的攻击和信息资源的破坏窃取,形成主动的数字校园防御体系,并可通过日志系统追查已发生的入侵或扫描行为;对用户进行认证,使用EAD端点准入防御措施,使用网络版的杀毒软件,定期为各个客户端的杀毒软件升级以预防网络病毒的爆发等;对于垃圾邮件的阻截,应该使用较好的邮件网关系统,通过对垃圾邮件建立不断更新的规则和特征库,用户实时更新垃圾邮件的黑名单等方法都可以很好地防止垃圾邮件的泛滥。从硬件方面来讲,利用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可防止地址欺骗和特定端口的非法扫描,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选择使用更高端的硬件设备设施,以加强网络的安全性,对网络管理员,也需要经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养一批专业安全维修人才,同时也可以减轻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三)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校园网的高校学生用户作为终端用户,他们是网络安全的主体,直接决定着整个校园网的安全,但是大部分学生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了解并不深,因此,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校员工与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规范上网势在必行。此外,可以对终端用户的电脑进行杀毒、系统漏洞补丁的安装等,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方面的讲座和培训,可以增强他们在网络安全方面的防范技能。

第9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

本次调查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2016年10月10日,《网络传播》杂志面向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放调查问卷25141份(线上与线下渠道结合),共回收有效问卷23327份,有效回收率92.7%。其中,受访者中男性占47.3%、女性占52.7%,覆盖全国各地区的手机、电脑和平板电脑用户,其中手机用户(不仅限于只使用手机的用户)占71.5%;84.8%的受访者在20-39周岁之间;网龄超过一半的受访者在6-10年;73.6%的受访者学历集中在大专或本科。调查形成以下结论:

网络安全基础技能大幅提升

1.密码更换情况

密码是网络安全保护的防护墙,然而加密和破译技术也总在不停地相互追赶。因此,定期更新密码、增加密码的复杂性是网络用户应该养成的重要自我保护习惯之一。2015年调查显示,我国网民尚未养成定期更换密码的习惯,大部分网民在遇到安全问题时才更换;而这种情况在2016年大有改善(如图1),仅有5.1%的受访者表示“从来不更换”,表示“定期更换”的受访者接近一半(47.8%),相较于去年,表示“遇到安全问题时才更换”的受访者几乎下降了20%,公众的密码更换意识不断增强。

2.多账户使用同一密码情况

2015年,我国多账户使用同一密码的问题曾十分突出,约75.9%的受访者存在该问题,其中青少年和老年人更为严重。多账户使用同一密码让网络黑客“捡软柿子捏”“一劳多得”,你的“万能钥匙”亦成为它的万能钥匙,其安全隐患不言而喻。近年来,相关安全事件频发,也给国人敲了一记警钟。2016年调查显示,仍然保留这一不良习惯的受访者下降到31.4%,占比大幅降低。

3.弱密码使用情况

弱密码在网络安全防卫中同样不堪一击。简单字母或数字以及重复数字甚至使用个人生日、电话号码或姓名全拼等独立形成的密码最不安全。2016年调查显示,类似密码呈不利的增长趋势,它们分别高出2015年22.2%、28.5%和4.0%(如图2),随着公众对网络空间涉入越来越深,其账户群呈现出快速增长,虽然这里可排除一些不涉及真实个人信息和财物信息的账户密码设置较为随意的情况,但该问题仍有待重视。

4.计算机安全使用情况

公众备份和保护个人重要信息的意识有所提高。2015年调查显示,分别有55.0%和62.1%的受访者不备份个人重要文件、离开时不锁定计算机,2016年调查中这一比例下降为35.5%和40.4%。然而,在“云技术”诞生后存储介质逐渐虚拟化的今天,受访者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不进行病毒扫描的比例却由2015年的21.2%上升至51.6%。新技术改变了使用习惯,也不断在冲击旧有的使用方式,模糊以往的安全顾虑。技术的更迭中总会不断涌现不同的安全风险高峰。

网络应用威胁更趋复杂

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人们或多或少会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造成一些安全隐患。调查发现,仅有19.0%的受访者表示,上网时没有发生过以下行为(如图3)。其中,48.1%的受访者随意下载手机应用,46.3%的受访者随意填写个人信息,36.9%的受访者随意连接无线网络,34.0%的受访者随意打开陌生人发送的链接或文件,28.9%的受访者随意扫描二维码。

1.手机应用软件下载情况

今年早些时候,仅苹果公司就宣布其App Store拥有的应用数量已经超过200万款。各类参差不齐的应用本身和应用下载来源也成为用户安全的重大隐患窗口。调查中发现,下载手机应用软件时,68.6%的受访者通过正规网站或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店,53.1%的受访者利用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41.3%的受访者利用第三方安全软件提供的下载平台,还有19.1%的受访者通过点击他人推荐的链接。其中,网龄越短的受访者越容易通过点击他人推荐的链接下载,网龄在1年以内的受访者中,有42.4%的受访者表示会通过点击他人推荐的链接下载手机应用。这说明不熟悉网络的初级用户更容易被引诱进而产生安全问题,刚接触网络的青少年和中老年人是高危群体。

2.公共免费WiFi使用情况

在互联网流量还未实现全面自由通畅时,公共区域的免费WiFi往往成为大家的香饽饽,其中的安全隐患很容易被忽视。在调查中,仅有10.5%的受访者表示从不连接,而其他受访者则在各种程度上使用公共网络,其中44.2%的受访者表示连接除浏览网页和使用即时通信工具外,还进行过网上购物或网银交易等活动,27.2%的受访者表示连接除浏览网页外,还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还有18.0%的受访者表示连接只进行网页浏览等简单活动(如图4)。同时,通过差异性检验发现,使用公共网络的行为具有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会更无戒备地使用公共WiFi。表示从不连接的男性占9.7%,而女性占11.2%。

3.网上支付情况

人们使用网上支付越来越方便也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其发生安全问题的概率也越来越高。而公共免费Wi-Fi或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不法分子容易设置没有密码的WiFi吸引手机用户使用。一旦连上钓鱼WiFi,加之网站防御不够,手机用户的操作记录就会被复制,被相关软件破解,危险至极。同时,在调查中有67.0%的受访者使用公共计算机进行网络支付后没有消除上网痕迹,51.6%的受访者使用无密码WiFi进行网络支付;另外,甚至有31.5%的受访者表示没有仔细辨认支付页面的网址,28.6%的受访者曾向他人透露支付验证码,还有15.0%的受访者点开过不明第三方发送的支付链接(如图5)。

4.二维码扫描情况

当前,网民对二维码的警惕性最高。这与相关安全问题的高发和媒体的频繁报道密切相关,对于二维码安全风险的宣传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本次调查中,对于二维码,39.4%的受访者表示从来不扫,认为不安全;54.1%的受访者表示偶尔扫,担心不安全,但不知道怎么确认安全;仅有6.6%的受访者表示经常扫,不考虑是否安全(如图6)。

个人信息保护显被动

1.用户协议关注情况

调查统计显示,在注册不熟悉的网站或下载软件需签署用户信息保护和责任条款时,与2015年相比,已有60.8%的受访者表示会仔细阅读,合理则继续注册或下载,2015年这项数据仅为14.9%。这进一步显现了用户本身网络安全意识提高以及对自身信息保护的愈发重视。

2.个人信息泄露原因

当问及受访者“你认为在网络中,个人隐私泄露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与2015年调查结果相比,认为“本人保护不当,自我保护意识太差”的受访者由67.0%降至54.2%,公众普遍认为自身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另外,认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网络管理的疏漏”的受访者比例也由62.1%降至53.0%。然而,更多的人感受到“窃取人手段太高明,防不胜防”(由2015年的48.4%升至2016年的66.7%),凸显出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的短板,有待突破(如图7)。

法律意识不断强化

1.网络诈骗处理情况

与2015年相比(如图8),在遇到网络诈骗时,不知道如何处理的受访者比例大幅下降(由2015年的26.0%降至2016年的16.8%),而选择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受访者大幅上升(由2015年的12.4%升至2016年的39.1%)。能够诉诸于公安机关显示了在互联网治理领域,公众对于法治水平的肯定与信任。

2.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情况

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和各项网络安全法规的不断完善及普及,公众对此的了解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本次调查中,表示熟悉我国网络安全相关法律的受访者占45.6%,远高于2015年(9.1%),不了解的受访者比例仅为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