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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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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要求

第1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 自律监管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属于法律约束下的自律监管体制,是一种介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模式。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于1929年经济危机,既强调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在这种体制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并下设专门的投资监管部门对基金设立行为进行监管。同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是最主要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它通过对成员资质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自律监管。

美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在通过了全国范围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不过美国政府的干预很少,力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创造自由的空间,如为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载体、产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场的自身力量发挥监管作用。

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几乎可以豁免注册和信息披露,但自从金融危机后,美国也在不断改变监管侧重点,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为重点监管对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出台后,全美从事证券事务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促进法》《投资顾问法》的要求在SEC注册并报告其管理基金的有关情况(包括资产额、杠杆水平、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交易头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有权与美联储拟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分享这些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是否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而必须加以监控;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的收入,并对其附带权益征收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等。

笔者认为,美国这种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微妙关系使得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滥用权力或放松监管。这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体制设计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这也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能够健康、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英国作为现资基金的发源地,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形成了在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模式。这种以自律监管为主,法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强调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质的民间行业协会,并由协会制定规章制度和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控制、约束和管理。

在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是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BVCA)和金融服务局(FSA)。相比之下,英国更注重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BVCA)的监管作用。该协会已经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为权威代表之一,为行业呼喊、谈判,增强社会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认识与理解,促进投资行为清晰透明,向投资者、政府、欧盟、国际媒体、贸易联盟和普通民众推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成员,BVCA根据会员性质及其需求的不同,将成员分为五类,通过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协会成员采取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真正实现协会自律监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FSA),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在英国成立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经金融服务局批准,这样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运行。英国的主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时强调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笔者认为,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相比,英国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更加灵活,管理者拥有更多的自决权,有利于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较之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具有以下的优势:首先,自律监管范围宽于政府监管,体现在可以对本质上没有违法但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义。其次,灵活性高,协会行业组织在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门要迅速。再次,自律监管贴近基金市场,能更敏感地察觉基金市场的变化,洞悉基金市场的问题根源和运行规则,保护会员利益,促进市场有效运转。最后,自律监管的成本低,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交易活动本身而非政府拨款。

(三)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体现在政府对基金监管权控制的严格性上。具体来说,在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由金融厅集中行使,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定。

金融厅是日本证券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证券市场监督权和统一管理权,金融厅下设监督局具体负责监管工作。《证券投资信托法》第6条规定“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审批核准在内的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都要处于金融厅的管理范围之内。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导和宏观调节下,同时其取得的成绩与政府的严格监管与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及启示

由于美、英、日三国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市场成熟程度、法律体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方面也不尽相同,但这三国的监管模式对构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监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因此,我国目前也应当加速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PE监管法律体系。通过英国的监管模式启发我们应重视自律监管体系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监管模式启示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国,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监管很难达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远不及英国,因此过多地采取自律监管模式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所处的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我国的资金来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监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因此,应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现状与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以风险创投的形式在中国逐渐展开,在21世纪初出现了称之为PE或重组并购基金的形式。经过近20年的自由发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就开始了行业自律监管的破冰之旅,近几年我国在政策法规上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稳步发展的必要支撑。但是,这些公布出台的行业规范与法规可操作性较差,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极大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中,缺乏一个具体统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还面临的问题包括监管思路混乱,监管不力;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健全;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流动不畅。政府监管方面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尴尬;数量急剧膨胀,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发展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外资PE占据主导,本土PE竞争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暂停含私募在内的投资类企业注册。此后,河南省暂停私募基金注册;山东、上海、杭州辖区内的个别工商局已暂停注册,上海自贸区也已暂停注册;成都除个别区可以注册外,多数区需要报备后才能注册;宁波梅山港目前还能注册,但需经招商局副局以上领导签字同意……据一些私募机构反映,目前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的速度放缓,审查标准与以前相比严格很多。至此,私募机构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各管理机构“放缓”速度,调研问题,研究规范,私募机构也在利用“冷静期”自我检查、自我规范。

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明确,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明确暂停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此后,证监会继续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2015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披露了检查发现的五类问题,分别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违法犯罪;公布了对30家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情况。同时,证监会明确表态,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岁末,基金业协会接连公布了多项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导或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运营。至此,监管层强化私募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私募规范运行要求的态势已经非常明确、清晰,规范运营将成为未来中国私募机构长久发展的王道,也是应当首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

加强监管、强化规范,会使“自由”惯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感到不适,会使心怀鬼胎的私募机构胆战心惊,但规范可以促进优者更优、劣者淘汰、违法者被拒之门外,从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必然是好事。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原则

第一,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投资人资格,或制定相应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达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适度监管原则。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以效率优先,可以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对市场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场以及基金内部控制机制加以协调,而不能过度监管,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三,借鉴国外经验,符合中国实际原则。第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协同原则。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监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监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个监管主体对基金主体和私募发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方式,后者是则是指由不同监管主体分别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多元监管模式”更符合我国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结构,先选择一个最适当的主要监管机构,明确其具体的监管程序与职责,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予以相应的协调配合,确保监管体系的一致性,从而依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继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作机制

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发展思路,以长远发展角度来制定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种优惠机制,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按照同行业监管标准统一的功能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开展的私募投资业务建立操作性强的行业标准与规则;尽快颁布与《私募办法》相对应的监管细则;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暂行条例》,提升私募市场监管法规的权威性。

(四)加快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培养对于行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建议政府侧重于完善人才引进的政策与引导,制定鼓励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吸引境内外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才。建议行业协会组织着眼于加强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外资基金的内部管理方式和投资经验,以期提高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运作水平。同时,建议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数据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倡自律诚信和依法运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耿佳、焦祺森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贺迪单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作者简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学与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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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荣芳.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J].比较法研究,2012(01):48-58.

第2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关键词] 私募基金 认识误区 制度盲区 监管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1.资金规模

非公开性和非上市性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正因为这样,私募基金的规模有多大外界很难获知。早在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显示,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而目前据有关人士保守估计,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已高达9000亿元左右,经过2006年的牛市推助,可能已破万亿大关。

2.组织形式

目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

3.资金投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以投资上市证券及企业股权为主。

4.存在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误区

(1)误区一:概念混淆。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衡量标准为是否面向公众公开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是按照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划分的两个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已上市公司的证券。至于私人股权基金,则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的基金,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些人把其中的几个概念混淆甚至等同了,这都是错误的。

(2)误区二:对私募基金的偏见。目前仍有许多人对私募基金有很大偏见,把它和坐庄、地下等词语联系起来,认为私募基金是不合法、不规范的,容易造成市场不稳定,甚至有人直接把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等同起来。的确有某些私募基金不规范操作,但造成这种偏见更多的是由于私募基金非公开性及暗箱操作的特点。因此,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很高,私募基金本身也想通过“阳光化”正名。

(3)误区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不少人要求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身份,然而,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我们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私募基金呼唤阳光化,但并不代表它违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中,并不是无法可依,只是我们仍需立法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

2.制度盲区

(1)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很少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原因在于与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相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即被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征一遍个人所得税。虽然最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的有限合伙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发展多年并且已经被大众所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最为成熟,如果因为税收问题扼杀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这无疑不利于整体私募基金的发展。

(2)法律空白。由于私募基金单独立法难度很大,因此海外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我国也大可不必单独立法,可以通过现有法律加行政手段加以监管。虽然《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办法”、“通知”已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私募基金为名通过网络等新手段非法集资甚至诈骗,通过所谓咨询等形式变相保本保收益,共管账户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已经证明我们亟待进一步制定合适的规范制度来监管私募基金。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

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从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几方面界定私募基金。规定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进一步明确细化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同时适当放宽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办法的监管,使私募基金能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建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将资本金的10%,以及管理费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存入指定帐户,可以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风险小、流动性好的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过错,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

3.建立备案制度

建议要求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同时又不至于丧失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4.成立私募基金行会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尚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鉴于其草根性,建议设立一个自律、互助的私募基金行会(而不是协会),对私募基金自身进行自律管理,进行行业道德约束,然后通过有组织的向主管部门将会员申报备案,让私募基金彻底“阳光化”。

参考文献:

[1]田晓林:我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3)

第3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的实业投资,以及资本市场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可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法律保护监管制度还很欠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较多,涉及到的立法问题也较多,本文就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进行阐述,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对基金运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再对基金的监管问题和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提出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的合理的、科学的以及实用的建议和立法思路。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特征

(1)私募股权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合格投资人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资金股权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要求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具有风险判断能力的机构或者富有的个人才能成为少数的特定合格投资人;私募资金还限制最低的投资额,并且要求较高;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人,不是面向公众提供的理财服务,在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募集的中介机构,基金的管理者以及基金的保管者。其中他们在该运作中的任务分别有:基金的投资人为基金投入资金。负责基金的投资以及管理的是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的保管者要对资金的使用,以及资金的安全进行保护,主要是以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协议条款为依据;

(3)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募不同,其本质的特征就在于是私募,所以为了不让风险承担能力较轻的投资人参与到基金的募集中来,私募股权基金是采用的非公开宣传方式进行募集的,而且要求只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人进行沟通,任何发行人不能利用任何宣传手段进行宣传;

(4)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情况下有这样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由共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成立股份公司,以公司制来募集投资基金;另外一种是一信托原理、信托法为依据来讲当事人集合在一起,进行的资金集合投资的信托制投资;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较为灵活,而且投资的范围较广,并且隐蔽性较强,为了获取最高的利益回报,可以进行大范围的,像股票,金融,外汇以及债券等衍生品领域的投资。另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管理者通常在私募运作过程中得到很大的报酬激励方式,比如其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都在私募资金中收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并抽取大约2%的基金管理费用;

(6)政府的监管在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的监管一般来说都是不严格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在信息披露这一方面也没有较高的要求。这是因为私募资金的投资人都具备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而且投资人数也较少,所以在国家政府的主管机构都没有设立相关的审核批准。置于信息的披露方面,由于私募资金是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运行的,所以其中的私募信息仅仅在投资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交流,没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信息。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市场化。在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章程,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这部法律文献里面提出,要落实船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加以完善和促进其发展,另外还要在合适的时间将进行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创业板的推出,以及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之后,针对北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外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财政以及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北京市金融办于2009年1月份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接着在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说明了中国创业板的真实隆重出场。紧接着在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又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为了向业内进行广泛的意见征求,在2011年1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将监管的范围向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拓展。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努力将其进行完善化,使其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在新修订的《证券法》,《民法》以及《公司法》和《信托法》,还有《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外商投资的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业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几乎就已经奠定了基础,尽管如此,在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局限,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仍然有所负面影响。

三、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法律制度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为了防止私募股权基金对公众的误导性,而出现不能承担的基金投资风险,一般来讲都对募集投资人人数以及募集宣传方式,还有合格投资人有相当严格的资格限定。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人数的相关法律

1、投资人人数计算的制度

当前,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对投资人人数偶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在笔者阅读了大量的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资料,总结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投资人人数计算方面较为重要的几点观点。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出现专门为其设计的实体的时候,其实是对其他受益人的不公平计算,就应该刺破投资人的工具,以全体受益人进行单独的计算体制;另外就是对于专业机构投资人,不将其计入投资人总数内,不对机构投资人进行具体的限制,因为这部分人往往都是具有较高的风险掌握能力,以及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以及较高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对于具有本质相似性的基金管理人员,以及不同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紧密关系的基金投资人,建立合并计算制度,另外对于发行人在进行多次的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时候,也可将投资人的人数进行整合计算;投资人数的限制,还要建立一个投资人数计算的时间,私募股权基金发行时的投资人人数计算标准既可以成为投资人人数的限制,而基金发行时,既可以成为投资人数计算时间的标准,当然也会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人人数的限制情况,像夫妻死亡或者不自愿等情况,则不属于违法投资人人数的制度。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宣传方式的确定

在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宣传方式方面,一般来讲,都要尽量避免一般性的劝诱方式以及公开的广告形式,所以在宣传方式方面,应该规定由发行,或者发行人本人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集宣传,在宣传的时候,要禁止公开劝诱的宣传方式的出现,但可以在有浏览限制和浏览程序的前提条件下,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相关网站上上传像募集业绩信息,以及募集备忘录等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

(五)监管模式的构建

当前,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规范成熟的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自身注重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转,为了不干扰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运作灵活性,政府不应该有太多的监管干涉,所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中应该你得到程序上的简化,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募股权基金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存在投资者的欠缺、市场机制不完善,所以在进行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发行的时候,都应该向监管机制进行备案,避免风险过高,无法得到控制的现象发生。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仍然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也没有确定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应该得到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有法可依的健康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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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Wang Hongxin. USA legal system of 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 Equity Fund of [D].Hunan Normal University, 2012

第4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信用体系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作和发展始终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进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私募基金在我国合法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作为我国资本市场自发形成的产物,其合法化是一种历史必然,我们应当正视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这个事实,合理地对其进行引导,让私募基金发挥对金融经济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就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展开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就我国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在立法上私募基金方面尚是空白,投资基金法也迟迟未能出台。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未有严格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未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对投资者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而且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万美元以上。只有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才有资格投资私募基金。因此,投资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富人的游戏”,因为只有富人才能承受这种特殊的风险。并且在设立过程中,不允许私募基金对公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特定的投资者只有通过送上门的买卖契约文件或投资咨询会、个别面谈等形式,才能了解和投资于私募基金。

2、我国法律对监管私募基金的机构尚未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本质上是资质合规性监管。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不同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管宽严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最多200份合约与最低5万元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则依据《证券法》不受投资额的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则由《商业银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范。在这种分业状态下,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不一致,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不足,存在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资质合规性监管游离于金融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之外,不能获取充分的机会了解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业务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资质合规性监管往往是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事前发现并有效阻止错误行为或者违法金融行为发生,更谈不上控制行业风险。一段时期内,严格资质审批监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宏观监管造成监管体制僵化,市场缺乏创新能力,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者得到的金融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服务存在价高质次问题。这种低效率的“金融稳定”是以牺牲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创新为代价。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彼此垄断,各自封闭,在各自领域内独享垄断利润,企业低效率运营,没有动力去竞争和创新。证券监管实际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市场中介监督和私募基金内部审计三者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得3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二)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高风险特征,其预期收益波动是难以预料的,并且不同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这就造成了私募基金合同届满不能履约还款风险。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业拆借资金、回购资金、上市公司用于短期投资的委托理财资金等。从资金来源结构看,私募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短期投资的委托资金,而私募基金的运作需要相对较长的运作周期,资金来源在期限结构上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到期偿还投资资金可能导致潜在的违约操作风险。此外,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时,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等机构为主要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与证券公司谈判中处于优势,因此他们要求有最低的回报,并且最低回报还相当高(一般是6-8%,通常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且大多数委托理财协议是在年前后签署的。多数合同都在年底到期,这意味着每到年底证券公司都将面临兑付高峰。从公开信息数据分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期限在1年左右的合同共约占委托合同问题的50%,期限有有6个月的合同约占15%。委托投资期限过短,客观上提高了私募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受托资产始终面临兑付压力,证券公司就会被迫陷于波段操作,放大了操作风险。

(三)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空间。

(四)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私募机构因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现实中的履行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市场信用。在牛市中,私募基金的高回报率往往能够兑现,一旦行情转坏投资收益就难以保证。更为直接的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由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来讲都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尽快确立其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发展。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将道德风险最小化,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经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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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洁.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J].金融与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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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5、田晓林.中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3).

第5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监管改革

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约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WwW.133229.coM四是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也让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步入到有史以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量、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次贷危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现失败,不得不撤销或重新进行判断。二是促使并购基金创造了其他新类型的投资以配置他们巨额的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包括对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ipe),对杠杆收购交易中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收购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自次贷危机发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亏损。由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本轮危机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轮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这一法案的通过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不过,由于中国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最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将业务的重点放在中国市场。众多的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自2010年以来,百仕通、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事宜。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投资及退出渠道不断拓宽都给国际资本带来了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2005年,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这一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以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的失衡使得中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开始渗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领域。(2)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充斥着众多的投资机会。(3)政府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比如,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拿出财政资源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制定优惠政策来促进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动了各方资金积极参与到这个行业。在募资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台了向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还有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4)创业板的推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2010年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均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募资方面,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方面,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了2007年曾经创下的95笔的最高记录。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市场经验,这也是银行、保险、国企等机构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是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作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要以“开门立法”模式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同时为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间。在以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监管要以监管的介入程度不应当干预或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原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目标及思路

从发展目标上看,应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监管有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不断优化企业投融资结构,加快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思路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是监管环境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管框架,保证各基金具备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资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pe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发展环境方面。从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中介服务环境、金融开放环境、金融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是建立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资金达212亿美元,超过2009年全年的募资总额。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于流动性的需求越发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标志着国内首个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试运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创投企业、基金机构提供基金募集、项目融资、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退出等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资产需要一级市场募集资本,二级市场来创造流动性。电子化的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是未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四是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分散股权投资发展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而交易平台如股权转让的大宗交易市场,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等。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未来需要一批为pe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讯机构和中介,推动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

第6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一、私募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国际监管模式

我国的私募基金和国外的对冲基金具有同质性,因此本文的研究把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相对应。

1、私募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

私募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投资基金主体的有限理性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

有限理性理论是指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打算做到理性,但现实中却只能有限度地实现理性。在基金投资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行为均体现了有限理性的特质。基金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机会主义行为和羊群效应上,基金管理者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过度交易”、“过度自信”和对市场信息反应不足等。私募基金因其组织结构特性,其有限理性更加明显。因此,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更加必要。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垄断是市场失灵的第一着眼点。市场失灵理论认为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主张政府发挥其监管作用,修正市场失灵。

2、私募基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其正面作用体现在:其一,基于市场有效理论的价格发现功能。由于私募基金对市场上各种资产的价格波动更敏感,其套利行为使得其资产的价格迅速靠拢于真实价格;其二,基于投资者风险偏好理论,私募基金的存在提高了市场的完整性。即丰富了投资渠道,优化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其三,私募基金可以作为检验一国金融市场健壮性的评价因素。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对一国经济环境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攻击,从某种意义上促进一国经济的健壮性。

私募基金对金融市场的负面作用更为人所重视,主要体现在:其一,基于费雪(Fisher)债务-通货紧缩理论,对冲基金的高金融杠杆容易造成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其二,对冲基金的运行可能会导致市场“羊群效应”。由于对冲基金的技术优势和对市场波动的高敏感性,大量的投资者将其作为了投资的示范,“羊群效应”的隐患显而易见。在实务上,许多对冲基金正是利用“羊群效应”通过制造舆论影响市场预期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其三,对冲基金“黑箱操作”使监管者对其操纵市场的行为更多是“后知后觉”,造成市场波动。

3、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目前对对冲基金监管主要有两大模式:一是以美、英为首的提倡放任式的监管模式。该策略认为对银行和经纪商等合作伙伴对对冲基金进行间接监管更合适,对冲基金的行为准则应由相关行业自行制订,不应由政府强制推行。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对对冲基金施行强制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对对冲基金的运作提出明确的行为准则。

“放任式监管”模式认为如果对对冲基金进行严格的直接监管,将会严重约束对冲基金的运作,扼杀其引以为傲的灵活性,使其趋同于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直接监管”模式更多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认为大型跨国对冲基金对一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会造成巨大威胁。2008年的“麦道夫”案证明了完全放任式的监管策略即使对于成熟度较高的市场来说也是不恰当的。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达成共识,认为应当对对冲基金市场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与监管现状

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证券投资信托、券商理财、一对多和地下私募。由于中国私募普遍数据可获性较差,本文仅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例,对中国的私募基金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资料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中国信托机构持股总额已达212.96亿元。庞大的资金规模体决定了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

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8年3月到2009年9月,信托投资的持股仓位波动十分剧烈,这是由于投资信托追逐实体经济热点而造成频繁调整自身仓位所造成的,也反映了信托机构以追求短期收益或投机为主的投资偏好。其频繁的交易在活跃了市场的同时,也造成了股市的波动或行业的轮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上投机风气。

图2选取了上证综合指数历史典型的牛市区间和熊市区间作为例证,比较信托持股变化趋势与市场指数变化。从图2可见:

牛市期间,从2008年11月的最低点1700多点涨到2009年8月的3400多点的上升过程中,信托机构的信托机构的持仓变化反而是递减的。熊市期间从2008年3月,甚至更早的2007年10月的最低点下跌到2008年11月的最低点的区间里,随着股市的下跌,信托机构的持仓比例反而是逐渐增加的。在一个转折区间内,信托机构仓位增减方向趋同的这一特点说明了信托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一定的羊群行为。

综上,中国金融市场的对私募基金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限制,中国私募在金融市场的某些表现形式(如:地下私募)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存在性认可。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受到高额激励吸引的经理人利用私募基金高额回报率吸引投资者集结了大量资金,发展迅速。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监管制度的滞后,导致了该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助长了市场“钻制度空子”的投机心理。没有准入门槛,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各种代客理财合约极不规范,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规范私募基金市场运作,则对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中国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监管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漏洞,提出以下建议:

1、对私募基金采取分级监管模式。即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大小设定不同的监管策略。通过“麦道夫案”,“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等案例看出,真正对一国经济的运行造成较大冲击的是少数大型或跨国对冲基金,这样的对冲基金通过金融杠杆所控制的实际资金量巨大,一旦自身出现问题或主动攻击一国金融体系势,必对经济主体产生全局性的影响。因此,建议对私募基金分级监管,使大量优质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大型私募基金上,加大力度对中国私募基金杠杆进行监控。这样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降低了监管成本。

2、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防范私募基金的过度交易。相比较于英美国家的放任监管模式易造成私募基金长期过度交易,笔者认为,香港的成功经验更具可复制性。香港在1997年曾受到国际对冲基金的猛烈攻击,为了应对市场投机力量的大肆买压,香港于2002年了《对冲基金指引》,要求对冲基金的规模必须在1亿美元以上,对冲基金经理人必须有对冲基金5年工作经验,其中有2年经历与现有基金投资直接相关。另外,对冲基金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资依据以及风险管理方案。港府这种有限制的间接监管对规范香港对冲基金投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鉴于上面对对冲基金分级监管的观点,中国应在适当时候出台规范大型私募基金和跨国对冲基金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监管细则,限制私募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的过度活动。

第7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这种状况多少有点尴尬,奋力突围、囚徒困境显然不是一个已逐渐壮大的行业希望面临的局面。在我们看来,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应该成为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议题,不能因为这个“孩子”不好管、易出事,而一味拖延和推搪。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已在国内非常宽泛,很多人会狭隘地把私募基金看成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其实,公募基金中的“一对一”、“一对多”产品也是私募基金,所以,未来《基金法》不应该简单地规范阳光私募或民间设立的私募,它也要规范公募旗下的“私募”。

我们的建议是,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首先是要放开闸门,目前比较现实的可能是发牌。是否可将公募基金的发牌制度稍微延伸,给一些做得比较好的阳光私募也发点牌?在这一规范过程中,培育期可由信托公司去做,到一定规模后再由监管部门发牌,这样有利于稳定的实现私募向更高层次发展。

而从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看, 更好的办法是采取备案制度, 尤其是面向特定群体的投资集合。现在整体上,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管控过严,抑制了市场自身力量的成长。监管部门依然计划、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严重,不能因为私募基金数目繁多、结构层次复杂, 就一刀封杀,而是应该通过市场自我管理和总量调控的办法,微观放开,培育市场力量成长。

合伙制私募试图突围

2009年7月,由于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被暂停,需借信托渠道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行业陷入停滞。一些信托公司借机高价叫卖“老账户”,最高价甚至达到阳光私募总盈利的5%,且光有钱还不行,阳光私募需有良好的业绩史才能拿到“老账户”。

面对高成本和严要求,很多阳光私募被挡在发展的大门之外。这使得不少私募基金四处奔走,多方呼吁政策松绑。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甚至表示,发展的停滞,必然会使私募基金重新走向“灰色私募”,给监管制造成困难。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背景下,寻求突破的力量不断涌现。

去年12月,《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其第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这意味着,合伙制企业自此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于是,借管理办法修改“东风”,一款投资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2月开始销售,除了在法律框架上和信托阳光私募不同外,这款私募基金内在的结构基本照搬了信托私募中的“上海模式”。

私募转战“小集合”

突围还不仅仅在信托领域。由于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新突破,“小集合”理财产品也开始在市场中出现。

“小集合”产品,是指券商发行的客户数量在200人以内、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设立规模在1亿元之上10亿元之内的集合理财产品。此前,券商对资金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中端客户缺乏对应的理财产品。

与投资者通常了解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又称“大集合”)相比,“小集合”的投资相对灵活。如3月下旬发行的“宝鼎1期”为申银万国证券发行的首只小集合理财产品,“小集合”产品比起一般的集合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设计更加灵活,仓位也较好控制。

但让我们关注的并不只是上述创新。目前,多家券商的小集合理财产品已经或即将宣告成立,这些产品中出现了业绩出色的“大集合”投资经理的身影,这与此前公募基金经理转战专户理财的现象如出一辙。

“宝鼎1期”就启用了大集合“申万1号”的投资主办人牟纪祥。与“宝鼎1期”相同,东方证券此前发行的小集合产品“先锋1号”也由“东方红3号”的投资主办顾凌云掌舵。联想到此前朱平等公募大腕转战专户投资的场景,小众理财成为客户资产管理领域发展的一大重点态势尽显,这也进一步凸显了私募领域亟待规范的重要性。

公平对待所有资产管理公司

据Wind资讯统计,目前有业绩记录的非公募基金产品共有661只,其中证券信托类产品586只,占91.26%的份额,是市场上最主流的产品类型。可预见的是,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估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5年内将达5000家,信托私募证券管理规模将突破千亿元。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将更具特色化、多元化,公募和私募行业不断融合,高端人才不断向私募流动。

但是,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我们注意到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依然得不到认同,无论是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还是网下申购以及新股上市前的询价等,阳光私募仍然无法介入。

此外,除了开户遇到障碍,私募基金的规模也难以做大。根据信托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私募或因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每人需100万元以上而规模受限;或因难以满足银行要求的高标准,无法得到银行的合作支持。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需要纳入《基金法》规范。其募集对象虽是特殊人群,但投资运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而有监管的必要,应通过监管保护私募基金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8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产私募基金在我国的现状、发展前景以及潜在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高度关联性的行业,同时也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受楼市调控影响,我国房企的资金链普遍吃紧,信贷、信托等融资方式都已受到限制,着力持续经营的房企急需通过“金融创新”缓解开发资金饥渴;同时,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大量社会资本也需要寻找投资出口。因此,房地产私募基金或将是房地产业融资的重要方向。然而,我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刚开始起步,尚不成熟,由此,本项目将对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其可行性发展前景进行分析与研究,探讨潜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目前正处于刚起步的雏形阶段,它是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尽管在国外有很多成熟的运作经验,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型金融业态。

首先,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

(一) 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但增长速度较快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国内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资金规模达到了500多亿元。从总量看,仅占201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1%左右,实际规模仍然处于较小比例。

(二) 基金背景类型多样,机会众多而投资审慎

目前我国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类型主要包括:独立的专业运作型、开发企业主导型、投行及金融机构附属型等。面临着不成熟的投资人群体和繁多复杂的投资机会,多数基金公司审慎前瞻。

(三) 目前多数基金尚未完成一个完整的基金周期,行业整体业绩尚未显现

大部分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始于2010年,多数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完整经营周期,各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能力水平也尚不明确。

其次,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募资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一) 从来源上,主要从海外私募基金机构募集资金

近年来,外资私募基金机构纷纷进军我国房地产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新加坡腾飞、嘉德、黑石等。虽然在资金方面,本土私募基金与外资私募基金的差别已在缩小,但由于外资私募基金在运营上更加成熟,在附加服务上更具优势,如优秀的公司治理结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知名度等。因此国内房地产企业相比起本土私募基金机构,更愿与海外私募基金机构合作。

(二) 从性质上,往往暗含一定的“债权融资”成分

从表面上,我国房地产企业私募融资是股权性质的,然而从私募资金内在含义以及性质角度出发,可见其含有“债券融资”的成分。以恒大私募融资为例,2006年11月,恒大地产与德意志银行、美林及淡马锡签订协议,以三分之一股权作押,三家机构投资者出价4亿美元认购恒大8亿股可换股优先股。2007年8月,通过另一上市保荐人瑞信担保,恒大再次筹得4.3亿美元境外贷款及2000万美元境内贷款。按恒大与机构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恒大若能在2008年6月6日前完成上市,其回报将不少于股票发行总价值的40%;若至2009年方完成上市,承诺回报则增至不少于70%。上市后,机构投资者股权将稀释至3.66%;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则以持股68.16%重新实现对恒大地产的全权掌控。然而,恒大如若无法完成上市,恒大将以现行市盈率回购相关机构投资者的股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对赌协议”和变相的债权融资,一旦业绩未能达到协议要求,或者上市未果,就要面临高额付息、还清本钱等压力。

二、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基本内涵与优点

(一)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基本内涵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投资人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或运营,并通过项目公司股权增值或房地产项目销售实现收益的一种组织形式。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国内房地产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 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引入基金,或自身设立房地产基金的方式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优势

1、 从房地产企业利益的角度

(1)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房地产企业通过私募基金首先能够提高其抗风险能力,有着最基本的保护作用。通过房地产私募基金,一方面,投资者能够成为被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全面合作伙伴,和现有企业利益达成统一;另一方面,企业无需支付股息,也无需出让部分股东分红,因此不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负担。基于此, 房地产私募基金能有效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非债务,同时也能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2)可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在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房地产企业通过私募基金更能够为其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使其获得相当的经济利润。通过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者在作为被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全面合作伙伴的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之一,因此和现有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中的投资者大多是资深企业家和投资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以及广泛的人脉和商业网络,因此这些丰富资源可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使其获得较多的超额回报。

(3)可带来潜在的长期利益。在得到风险保障和短期利润的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企业也可能获得潜在的长期利润。由于私募基金机构运行较为规范化,而且对于投资方的要求较高,因此,能获得基金机构青睐的房地产企业,反过来也能说明它们实力的潜在价值。同时,获得私募基金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所融资金购置土地或兼并收购,实现快速扩张,从而可提高和显性化房地产企业内在价值,以此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利润。

2、 从民间和机构资本的角度

可满足民间和机构资本的投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的机构资本因为投资工具缺乏而得不到有效运用,与此同时,我国大量的、离散的民间资本也需要规范化运用。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恰好能一定程度上满足民间和机构资本的投资需求。其中,对于我国的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资本而言,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有利于其资金的保值和升值。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参与私募基金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民间和机构资本。

三、 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 全球房地产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定规模,相对成熟

自上世纪40年代,经过私募基金的兴起以及不断发展,目前全球私募基金(主要指美国地区)在各领域,尤在房地产投资上已具有一定规模,也可以说是相对成熟的,其主要表现在:私募基金机构多样化发展、投资范围多样化、投资视角国际化、投资对象机构化等,并且在激烈竞争下,伴有向公募资金的趋势发展。可见,不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全球房地产私募基金已相对成熟。

(二) 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基金的合作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一方面,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资金来源狭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投资项目较难寻找;而且房地产基金的监管仍属灰色地带,政策风险较大。然而,另一方面,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直接融资和银行信贷进行严厉调控的大背景下,新兴的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形式的地产投资基金,能够使房地产企业获得稳定保障和利益。可见,房地产私募基金并不能被完全否定,仍待探索发展。

(三) 我国房地产的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发展空间很大

目前,国内投入于房地产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多。目前所选择的投资人都是一些诸如养老基金和长期投资基金等稳健型基金。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的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发展空间还很大。

另外,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规模大于6000亿元。这几年股市一直处于熊市,其中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更是损失惨重,很多私募基金已撤离证券市场,因此现在投向房地产业应该是个不错的出路。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可见,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多元化已成为直接关系到行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房地产私募基金显得尤为必要。

四、 房地产私募基金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并结合业内人士专业分析,以下五点是值得我们总结出的主要潜在风险:

(一) 发起人与管理人的资格风险

房地产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使基金在出资、验资、减资和清算等法定手续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

(二) 运营管理风险

有些房地产企业熟悉房地产项目开发但是缺乏基金运作经验,而基金管理机构又缺乏房地产市场开发及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三) 关联交易风险

从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上看,很多房地产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是房企。当这些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投资自有项目时,会遇到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后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如何规范此类关联交易风险也需要配套法律规范。

(四) 专业决断风险

缺乏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房地产私募基金进行财务监管,为投资者提供独立性判断和专业。

(五) 行业自律风险

国外房地产私募基金一般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规范基金运作。我国去年8月成立了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并联合发起自律宣言,但是进一步政策规范仍需加强,只有不断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水平,才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融资退出等风险,合理引导房地产私募基金向“正规军”发展。

五、 针对房地产私募基金中潜在风险的相应解决方案

(一) 针对发起人与管理人的资格风险,加快培育成熟合格的投资者

目前,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尚未成熟,这也体现在投资者上。对于民间资本,大多数人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仍有所怀疑,他们希望直接控制资金流,然而这会越界合伙人的关系 ;另一方面,对于机构投资,因政策限制,某些机构无法进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融资方式。这就容易造成发起人与管理人的资格风险。

对此,我们认为从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于民间资本,应逐步提高有宽裕资本的投资人对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动力;同时,对于机构投资,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加快培育成熟合格的投资者。

(二) 针对营运管理风险,大力发展内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社会文化

虽然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已初具规模,但基金机构以外资或中外合资为主,而独立的内资基金机构则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国内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对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仍不熟悉甚至完全不知道。

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是从宏观的社会角度,培育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社会文化。即在社会推广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和基本运作。这能够有效吸引一部分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投机者和投资机构主动参与进行房地产私募基金。二是从微观的企业角度,有计划培养大批优秀的房地产私募基金人才。这里可以通过房地产企业和基金机构的互相合作对接,交换员工进行培训以及适当奖励制度以获得较为优秀的房地产私募基金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双方也需要寻求对于该领域较为熟悉的律师、顾问等法律人才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以及合规合法,可以通过挖掘原外资或中外合资基金机构较有经验的专业人才来实现。

(三) 针对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合伙人之间的沟通

从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来看,很多房地产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是房企。在私募资金的过程中由于利益问题免不了同合伙投资人以及管理部门的冲突,即产生关联交易风险。对此,我们主要从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即投资阶段进行分析。

首先,房企和投资人可能在投资策略上产生冲突。在一点上可以通过确定合同上双方认同的事项,对有争议部分进行折中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进行有指导性的建议,也可以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解决问题。

其次,房企和投资人可能在投资分配上产生冲突。我们认为可以按照先前基金投资分配经验进行分配,也可以向双方投资者披露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来获取折中且公平的方案。

(四) 针对专业决断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监管

目前,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起步,在监管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的体制,尤其缺乏独立第三方的监管机构。我们认为这种监管缺失使得部分房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间没能做到信息披露,最后导致在专业决断上的风险。

对此,一方面可以参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要求,对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监管方面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以此加强房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间的信息对称性,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专业决断风险;另一方面,在基本的硬性规定基础上,也可以适当留部分“软性”的空间,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在多方协商并认同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保护不公开。

(五) 针对行业自律风险,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由于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同时有着众外资基金机构,因而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我们认为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以加强监管:一是对外要密切关注外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资金动向。当前,外资房地产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的重要来源之一,这对于我国房地产金融建设也是极为有利的。但是,这其中也很可能出现大量境外资金的异常进出,从而对国内房地产市场有不利影响。二是对内要完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健全房地产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应要求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投入基本运营信息基础上,在每个会计年度向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而对于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不定期检查和严格的监督管理,甚至可以通过建立私募基金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以加强对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9篇:私募基金监管要求范文

汤进喜介绍,从2014年2月份开始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到12月底已经有4955家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截至目前将近6000家机构完成登记。其中股权基金管理占60%,私募证券基金占30%,其他占10%。主要的私募证券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机构都已经进行了登记。

汤进喜同时指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根据法律和证监会的授权进行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协会不对材料进行审查,报备材料完整就可以,但协会不对备案基金增信,所以仍然需要对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解。现在登记备案和入会进行了区分,登记备案是根据法律和证监会的授权,但是加入协会,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加入。目前大多私募基金管理都进行了登记,但是能够加入协会的其实不多。

此外,汤进喜也认为,中国的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带来空间。“经济新常态下,我们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医疗改革、一路一带,为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我们利率汇率市场化,以及新三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指期货,为私募基金提供制度和条件。”

汤进喜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巨大的机遇。他认为,“居民收入增加和养老金改革,增加财富管理的需求。改革30年来,中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大力的增加,2013年末达到47万亿人民币,2022年达到80万亿元,社保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对专业化投资运营需求巨大,这是我们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巨大的机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也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了技术支持。”

以下为“融资中国2015资本年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汤进喜演讲实录: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融资中国年会,我看到今天的主题是“新常态、新机遇、新融合”,其实在去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在座的也有很多会员。从去年我们从公募基金发展到私募基金,现在备案的私募产品不仅包括了私募证券、股权和创投基金,也包括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还有期货公司的产品。目前我们服务的对象,公募/私募基金已经有21万亿元人民币,今天我要介绍一下这样的情况,再说一下协会的看法。

第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况,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去年2月份开始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到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初步达到预计的目的,也基本形成了行业的共识,到去年12月底已经有4955家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其实现在已经将近6000家机构完成登记,其中股权基金管理占60%,私募证券基金占30%,还有其他占10%。主要的私募证券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机构都已经进行了登记。

另外,从去年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境内外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还有新三板的挂牌,以及证券账户的开立都联系起来了,所以基本上在证监会系统对私募基金备案已经形成了统一的部署。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它是我们根据法律和证监会的授权进行全口径的登记备案,我们进行电子化的报送,协会不对材料进行审查,报备材料完整就可以,但协会不对备案基金增信。所以,你们需要对基金管理的投资能力和基金情况进行了解,仍然需要对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解。我们现在登记备案和入会加入协会进行了区分,登记备案是根据法律和证监会的授权,但是加入协会,我们协会要自己设立的标准,符合我们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加入基金协会。所以,在座的私募基金管理都进行了登记,但是能够加入协会的其实不多,有些原来加入我们的特别会员,下面对特别会员、普通会员要进行分类。

另外,在登记备案初期的时候确实因为人数少,登记的时间有些长。我们通过优化流程,明确责任的措施,缩短了登记备案的时间,现在5个工作日内已经有反馈,基本上备案3分钟就可以完成。目前我们对私募基金管理进行公示制度,下一步将推行分类公示,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的规模、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进行审核。你们如果关注一下我们的协会网站,这个备案登记里面可以看到做分类的情况,让投资者通过信息的公示自己做判断,这是登记备案情况。

第二,谈一下对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资产管理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其一,监管转型实际上是激发了行业的发展和市场活力。首先登记备案制度是激发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活力,在等级备案之前,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特别在私募证券都是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的通道,基金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可以合法募集资金,可以开设证券期货的客户,所以我们看得特别清楚实行登记备案以来发展的速度。另外,为私募基金提供了资金保障。公募基金有巨大的发展,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了空间。从境外发展的市场来看,公募基金是居民理财和养老金投资的主要工具,公募基金的基础和管理规模也大于私募基金,所以我们推进现有公募基金的发展,激发了行业和活力的一系列措施,王理事长也讲到了,合伙人的机制,其实公募基金缺乏私募基金合伙人的机制,所以我们相信如果私募基金能有一个有条件的去做公募基金,也可能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我们认为现在虽然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遇到了一点瓶颈,但是一定会突破这个瓶颈,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行业的统一标准也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环境,我们从证监会系统把资管行业的产品、机构归纳到我们登记备案以后,我们把券商的制度和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还有企业公司的资管,他们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对他们的业务规范、产品标准、信息披露进行了统一,风险监测也进行了统一的监测,实际上强化了对投资人的保护,对系统型风险的检测,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自律,促进了健康发展。

其二,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带来空间。经济新常态下,我们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医疗改革、一路一带,为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我们利率汇率市场化,以及新三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指期货,为私募基金提供制度和条件。

其三,居民收入增加和养老金改革,增加财富管理的需求。改革30年来,中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大力的增加,2013年末达到47万亿人民币,2022年达到80万亿元,社保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对专业化投资运营需求巨大,这是我们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巨大的机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也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了技术支持。

其四,私募基金的自律和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私募基金行业急需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业自律,这也是刚才姚会长讲到有同样的意义在内,要谨慎,尽管部门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监管底线,适度监管是为了公募基金,以保持私募基金的活力,底线监管是必须坚守的红线,触犯底线要受到处罚,自律监管是教育行业自己来制定行业的规则,触犯自律规则,行业协会要进行自律处分,我们行业自身的行为规范的要求,应该高于监管部门的底线要求。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的水平发展良莠不齐,在机构的资质、人员的水平、内控机制,还有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活动,有的欺诈客户,有的承诺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收益,有的已经触犯了法律,被查处了,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声誉,急需加强行业自律。我们在新闻上也看到了不少,这些都是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在开展活动的,一要建设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第二,恪守私募的底线,合伙人不超过50个。三是合伙人适当管理,证监会去年8月份了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协会进行处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给监管部门处理。我们成立了自律检察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自律检查投诉调节等一系列的自律规则,并针对私募基金的行业特点对主要业务环节进行业务指引。协会根据投资者的投诉和风险监测的信息,已经对一些机构进行了自律检查,对一些机构进行了谈话提醒,对于违规性质恶劣的采取了登记的自律处分,对一些违规的责任人加入黑名单等自律处分。如果大家关注协会网站的话,昨天晚上我们公布了对几家机构和几家人员采取的自律处分,主要是加入黑名单。协会继续加强风险监测,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构建行业风险检测的体系,同时以两加强两遏制为契机,全面加强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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