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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用工方式;调查
目前我国中小服务企业采用的主要用工方式有直接用工(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间接用工(业务外包)两种。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用工成本占企业运营成本相当大的比例,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顺应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角度看,内蒙古中小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在用工方式上进行变革,以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为了解内蒙古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用工方式的现状,我们以较能反映内蒙古物业管理发展状况的呼和浩特市为例,对该地区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的用工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依据工信部2011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第十四条对于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的划型标准中对于员工人数(100人及以上至1000人以下)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两个硬性规定,以及呼和浩特市物业企业的整体发展规模及情况,本次调查的样本企业侧重于选择企业资质水平较高、成立时间较长、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以满足本研究的企业类型要求。样本企业主要是从一、二级物业管理资质和部分成立时间较长、有多个在管项目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三级、四级物业管理资质中选取,由于该地区大多数的企业都属于微型物业企业,中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比较有限,因此,对于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且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也并入此次调查的范围之内。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法,来获取呼和浩特地区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的用工方式的信息。共调查企业34家,其中问卷调查29家,访谈5家,回收有效问卷29份,剔除3家微型企业,问卷回收有效率89.7%。调查的对象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负责人事的人员,一部分问卷采用纸质或邮件方式发放,一部分问卷采用电话调查方式。
在被调查的31家企业中,国有企业有占6.5%;民营企业占64.5%;私营企业占29%。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占12.9%;3-5年的占25.8%;5-10年的占29%;10年以上的占32.3%。一级资质的企业有占6.5%;二级资质的企业占48.4%;三级资质的企业占35.5%;四级资质的企业占9.7%。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占22.6%;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占22.6%;500万元以下的占54.8%。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占6.5%;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占16.1%;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占19.4%;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占25.8%;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占32.3%。
本次调查的企业基本上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发展时间、不同资质和不同规模的中小型物业管理企业。
二、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用工方式的现状
1.用工的规范程度有待改善
调查显示,77.4%的企业采用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只有一家国有企业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企业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有22.6%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有77.4%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其中9.7%的企业表示员工工作一年以上开始上保险,有9.7%的企业表示只给管理层购买社会保险。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中小物业管理企业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调查中也发现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只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基础的保洁、保安岗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是这类职位的人员流动率比较大,稳定性较差,因此管理难度较大;另外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年龄偏大,法律意识淡薄,通常也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担心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限制了自己离职的自由性,还会主动放弃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方式较为传统与单一
所有的中小物业管理企业都采用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在其他用工方式的选择上,仅有16.1%的中小物业管理企业在保洁、保安的岗位上使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19.4%的企业在保安、保洁、绿化和垃圾清运上采用业务外包的用工方式。这说明大多数企业的用工方式采用的是传统而单一的全日制用工,而较少采用新型的用工方式来缓解用工的不足。仅仅采用传统而单一的用工方式在企业开设或是接收新项目时,由于用工需求的急剧增加,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招聘压力,空缺职位在短期内不能迅速、高质的补充,使项目的正常运营受到一定的影响。
3.对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认识不足
从调查结果上来看,只有不到两成的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分别为16.1%,19.4%),可以看出仅占比较小的份额。使用新型用工方式的企业中,在使用效果的评价上基本都比较满意,只有1家企业在管的高端别墅项目使用了专业保安公司的保安,但是由于对方公司人员管理不善,流动率较大,导致派遣过来的保安稳定性差,在使用1年之后弃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继续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些采用单一的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企业虽然面临较大的招聘压力,但还是明确表示不会采用新型用工方式,理由是用工成本太高、风险不好控制以及难于保证用工质量,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企业对于新型用工方式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管理人员缺乏信心及管理能力控制新型用工方式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三、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用工方式的完善策略
1.完善企业用工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
中小物业管理企业应该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动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对于工作有一定危险性的职位要积极为其购买意外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不签订劳动合同固然可以避免责任,也方便随时辞退,但这不只是违反法律,同时也会缺失对员工的约束,有损公司形象。对于文化层次较低、年龄较大、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的保安、保洁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培训时,宣传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消除其抵触的情绪。
2.改善用工环境
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微利性的行业特点,注定了它们不能提供与大型企业媲美的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因此要另辟蹊径来保证企业运营所需要的人才的供给。如,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注重非物质激励。对于招聘压力较大、流动率较高的保安、保洁等基础岗位,企业可以多采取一些富有人性化的举措来稳定员工队伍,如对外地或家远的员工,企业提供宿舍及员工餐厅,来缓解房租高和吃饭贵的压力;改善员工生活、娱乐环境,提供篮球、乒乓球、电视等文化娱乐设施。企业还可以通过薪酬和福利的管理来提高员工的稳定性,如采用阶梯式的不同工龄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制度,鼓励员工持续在企业工作。
3.建立多种用工方式的用工体系
每一种用工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身的不足,中小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用工体系。在采用多种用工方式时,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化弊为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用工方式,并将这些用工方式有机衔接,以整合成为系统的用工体系。在选择用工方式时,岗位特点是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不同的岗位对企业的贡献度不同,岗位运行的稳定性、岗位与企业核心业务的关联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岗位特性直接决定了用工方式的选择。一般来说,企业核心技术或管理岗位,由于这些岗位对人员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通常采用直接用工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对于保安、保洁、电梯维护维修、绿化养护、垃圾清运等岗位或工作,则可将相应岗位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管理,以节省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于时间紧、任务重、短期内需要大量人员的新项目开荒工作,则可采用临时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或者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完成。采用多种用工方式的用工体系可以增加中小物业企业应对外界变化的灵活性,以达到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目的。
四、结语
面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内蒙古中小物业管理也应顺势而为,在优化全日制用工机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借助于临时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的用工体系,及时供给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间接的减少管理成本,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内蒙古中小物业管理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持续、良性地生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艳琴,刘银花.当前企业用工方式选择初探[J].价值工程,2010(2)
[2]杨丽颖,江山.企业用工方式种类设定与用工体系建立规则[J].中国劳动,2009(11)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9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代表团,赴美国考察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CSB)总部以及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化工厂。考察团重点考察了美国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经验以及事故调查机制,对美国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及其安全管理理念进行了深入了解。
完善的法规标准
根据联邦《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授权,美国于1970年12月29日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局。该局隶属美国劳工部,总部设在华盛顿。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局长由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的劳工部助理部长兼任,负责向劳工部长报告《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的执行情况。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美国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通过和推行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标准,预防或减少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受伤和死亡事故,对“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负有引导和监督责任。
美国国会授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基本权力包括:制定和强制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监督、检查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的执行情况;要求雇主保存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病记录;就雇员对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鼓励持续地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编制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活动年度报告;起草与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标准;组织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活动等。
1992年2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了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PSM)。该法规主要通过14个要素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环境破坏和业务损失进行管理,监管对象为存在危险性过程、大型易燃或有毒物质库及石油和天然气企业。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目标是制定计划、系统和程序,防止在工厂或附近区域造成有毒释放、火灾或爆炸。其适用于化工厂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设施得到安全管理,并实现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所针对的企业生产过程包括:生产过程中含有规定的137种高危化学品(HHCs)的1种或多种,并且质量超过临界量;过程在一个地点含有约4.5t或更多的易燃高危化学品(液体、气体或易燃气液混合物)。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计划修订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HCS),以改进化学品危险性和相关安全措施信息的一致性,有效预防暴露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同时减少化学品相关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为有效执行安全健康方面的标准,准确引导雇员,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并不强制各方采用这些标准,但各州制定标准、政策措施和程序时,在效果上应和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制定的安全健康标准等效。州政府在强制执行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标准的程序上,应参照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或其他州的程序,同时应对提供有缺陷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制造商实施处罚。
推行化工企业过程安全管理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AIChE)下属的一家非营利性的企业联合组织,在全球有140多个会员单位。该中心致力于化工、制药、石油等领域的过程安全研究与评估,研究工业企业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促进企业共同合作研究过程安全方案,并对政府在过程安全管理政策上提供研究支持,是研究化工过程安全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及其会员企业致力于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环境,积极改进工业工程管理实践,预防或减少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灾难性泄漏。其研究课题涉及很多化工过程安全领域,从人为因素到固有安全设计,从定性到定量风险分析等。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出版了《保护层分析》一书,简化了过程风险评估,但强调了风险评估的时效性。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由“承诺重视过程安全、了解危害与风险、管理风险、从经验中学习”4大基石组成,并从这4个方面引伸出基于风险的化工过程20个要素。这20个要素包括:过程安全文化、符合标准要求、过程安全能力、员工参与、利益相关方、过程安全管理、危害辨识与风险管理、操作步骤、安全工作实践、机械完整性、承包商管理、培训、变更管理、开车前检查、操作行为、应急管理、事件管理、评定与评分、审核、管理检查与持续改进。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认为,如果把这20个要素认真做好,并持续完善,化工企业安全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企业在过程安全管理上要做到以下4点:企业要对过程安全作出承诺;雇主和员工要深入理解过程安全内涵;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管理;要通过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事故案例,分析企业的过程安全。该中心同时提出,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文化管理,提高员工过程安全方面的能力,全员参与过程安全管理,利益相关方要加大过程安全投入,严格工程管理和工程设计等。
科学的化工事故调查机制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依据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CAAA)规定而建立,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委员会的5位核心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每届委员任期5年,下设若干专业调查员。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成立的背景是,美国国会认为由美国环保署或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等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化学品事故调查时,往往会倾向于对事故企业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而无法全面系统地对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涉及固定工业设施的化工事故和危害,向国会、政府部门、相关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美国大众提出防止化学品事故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截至目前,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已经完成了66项事故调查。目前正在进行的事故调查有18个,其中包括2010年4月20日BP公司“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火灾爆炸事故。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化工事故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事故调查的独立性。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事故调查工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并不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美国环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门所左右。事实上,美国国会将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独立出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化工事故调查程序与结果,能够同时评估现有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或美国环保署相关法规的适用性,以作为法规修订的参考依据。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虽具有公权力,但并不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原因,特别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指出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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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运管所和县局主要领导得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损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运管所和县局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关键词:事故调查;水上交通;处理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同任何事实调查一样,要经过调查准备、简单查询和现场调查等步骤。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律规定海事调查分为简单查询和正式调查。我国没有关于海事调查种类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似乎都应遵循同样的调查程序,而具体的调查方法则由海事管理主管机构和而事管理机构以指导性文件确定。
1.准备阶段
海事管理机构内部负责事故调查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应随时作好事故调查的淮备,包括细致地准备一个公文包,内备;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录音机;空白报告书和记录纸;照相机或摄僚机;指南;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通讯设备及通讯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2.了解基本情况
根据信息来源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种类;事故造成的损害;当事船舶的情况;当事人的情况;所载货物的情况;通航环境的情况;其他有关情况。
3.编写调查提纲
考虑所需要的证据,可能的信息和证据来源,调查的重点,调查的顺序,取证的方法,查询证人的顺序等,以避免陷于不相关的事情上。
4.调查
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凋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
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旦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事实材料,便需对其加以分析,以帮助确定事故或事件中事项的顺序,并对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缺陷作出结论。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使用逻辑和推理在事实信息和结论之间建立联系的一项严谨的活动。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编写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具有理论上的代表性。该指南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将调查中搜集的信息归结为船舶因素、货物因素、人的因素及环境因素等几种主要致因要素,并祥细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基本要素分析后,又列出了条件要素分析,其包括安全管理相处置。安全管理包括单个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个系统的安全管理。从船舶管理和岸基管理加以分析。处置是对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个体环境的应急处理。认为单个基本要素或多个基本要素综合作用,在满足安全管理不当或处置不当条件下,都可以引发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或不良环境,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从基本要素和条件要素分析着手,出表及里地进行,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郝勇等结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海事界对海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为因素以及控制人为因素的主要措施在于加强岸上和船上管理的共识,提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模型,如图 1 所示。
图 1 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模型
该模型是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该模型说明,广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本质原因。该系统至少包括航运公司的船舶安全运行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简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两个了系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缺陷引起人员、船舶、货物、环境中的一项或数项的缺陷,这些缺陷即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或称间接原因,包括船员、船舶、货物和环境谙要素。船员、船舶、货物和环境的一项或数项缺陷引起船员的不安全行为,和/或船舶货物的不安全状态和/或不安全的航行环境。船员不安全行为、船舶、货物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航行环境是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导致事件的发生。
事件(incident),指不希望发生的事件,该事件可导致损失,也可能未造成任何损失,取决于事件发生当时当地的环境和条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包含了水上交通事故过程的一个阶段,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序曲”;该序曲可能不再发展,而成为一个“险情”(Hazardous Occurrence)。事件造成的损失称初始损失(Initial Loss),初始损失指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以前所造成的损失,如船上着火烧毁货物和船上设备。初始损失因事件而产生,如果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则可能向更大的损失发展,即最终损失。应当注意的是,事故和初始损失具有多重性,一个事故产生一个或几个初始损失,而初始损失可成为另—个事故向最终损失发展。最终损失(Final Loss)指在采取应急行动后事故过程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损失发生与否及其大小取决于应急行动的成效和当时当地的环境。同样的事故和初始损失,其最终损失可能差别极大。
三、水上事故调查处理
从广义讲,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善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措施、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判定和追究、损害赔偿等。从海事管理的角度来看,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放困查的基础上以预防事故再次发生为目的的行政为。包括下列工作:
(1)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形成正式的事故调查结论;
(2)确定当事人有无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理;
(3)根据事故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或将情况通报相关各方。此外,还包括应事故各方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在完成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后,事故调查组以海事管理机构名义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通常由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的详略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及主管机关调查的深度。
在许多情况下,事故比较简单,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从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训,因而也无须提出新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报告可以简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当小的事故,如果从事故中可以吸取有价值的教训,则不论事故严重程度如何,都应全面、详细地进行剖析。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应予明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报告本身是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事故当事方不服调查结论、认为调查结论损害其利益的,不能对进行事故调查或作出调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但有权对基于调查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法律救济。
2.对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水上交通事故,发现了事故当事人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与事故有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则将包括违反水上交事故管理规定行为的各种海事行政处罚集中加以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对事故船舶和事故责任人的海事行政处罚,既可以在事故调查结论作出后,也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后对于水上交通的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员,可按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当事方及人员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在总的调查结论作出前,对已确定的海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应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除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学习、教育的方式使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如通过评估其适任能力,表明不能胜任船员职务的,在扣留或吊销证书的同时允许其重新参加专业培训和测试、并以此作为恢复适任证书的依据。但应注意的是任何强制性的学习和测试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应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实施。
四、对安全管理的建议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调查人员应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建议。安全管理建议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术方面的;可以对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强或改进的建议,也可以对现行的法规或规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议。
安全管理建议的形式没有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基于事故调查的安全管理建议可以通过正式发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座谈会或讨论会等形式提出,对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系统,航运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因为海事管理机构从事的是公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而不能局限于特定行业。海事管理机构应跟踪安全建议的落实,至于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是否采纳安全建议、其理由或采纳建议的实施情况是否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依各组织的行政程序而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火灾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 保护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引发火灾的原因越来越多,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发生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杂,在一定程度上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增加了难度,并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对火灾现场保护与火灾事故调查进行分析。
1火灾现场保护
一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好现场才能够有助于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果火灾现场被破坏,将直接影响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实施,影响火灾现场物证痕迹的获得,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对起火部位、起火点与火灾原因的判断。可以说,保护好火灾现场是做好火灾调查的前提。
1.1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火灾一旦发生,必然会对周围的人事物造成一定的伤害。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应当包含被烧毁的全部场所与火灾原因相关的地点,同时还需要根据起火物的性质与燃烧的特点情况来确定火灾现场的保护范围。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就需要在查明火灾原因的情况下,将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尽可能缩小。确定好了火灾现场范围后,还需要根据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实施的进度,不断缩小火灾现场的保护范围。火灾现场划定范围缩小,才能够促使其他地方可以正常的生产,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1.2实行有效措施保护好火灾现场
在确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后,调查火灾事故的人员必须有两人同时进入到火灾现场保护区域,不可由一人单独进入现场勘验[1]。在火灾现场内,除去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人员外,其他人都禁止进入到火灾现场保护区。在调查火灾事故的时候,其他人员如果想进入到火灾现场区域,就需要经过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同意并一同入内。任何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进入火灾现场保护区,同时不得随意移动火灾现场任何物品。勘验人员勘验火灾现场的时候,应尽可能避免在夜间缺乏照明的时候实施。
1.3保护起火部位
相关人员在灭火的时候应当注意,尤其是消灭残火的时候,避免拆除或移动起火部位的物品,尽可能保持燃烧物体的原有状态。对于已经烧毁物品的构件,应当保持其残留结构,如果该物品仍旧存有危险,需要使用开花水枪或者是喷雾水枪来控制。但是在必须拆除或者是移动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将移动、拆除物品的具体摆放位置与状态登记在册。在彻底消灭火种以后,还需要主动配合勘验人员,将移动或者拆除物品的具体情况讲清楚。起火部位是勘验人员调查火灾事故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
2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一旦发生,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调查清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样才能够预防下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2.1查清起火时间与火灾部位
起火时间的查明,是调查火灾事故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起火时间通常指的是火灾过程中,起火物在发出明火时间,自燃、阴燃指的是发热与发烟量突变的时间。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某种人为因素,还应当确认起火的时间,进而采取定人、定位的方法来查清起火的时间,这样才能够从中找出相关线索。在火灾事故中,起火部位通常都是烧毁最为严重的地方。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某种情况下,可燃物存放的状态、火灾扑救的方式、可燃物燃烧的可能性以及可燃物的多少都会影响火灾烧毁的程度。有的情况下,不是起火部位反而是起火比较严重的地方。因此,在调查起火事故的时候,需要确定起火部位,将各种原因都应考虑在内。根据可燃物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认真分析,进而判断出起火的部位。
2.2掌握起火前火灾现场情况
调查火灾事故,不应当仅仅查明火灾事故后的相关情况,还需要查明起火前的情况。首先就是要了解起火之前建筑物的立体与平面的布置情况,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性以及建筑物实用功能和建筑物内物品摆放情况。当然,还需要查清火源、电源等相关情况,关于建筑物内物质存放的具体情况[2]。另外,关于建筑物防护安全设施的情况,同样需要调查清楚。掌握起火之前现场情况,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起火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够更好掌握火灾情况。
2.3了解火灾现场相关情况
在火灾发生后,需要了解当前起火的气象台条件与火势蔓延的方向,进一步掌握火灾破坏比较严重的部位与周围的具体情况。对于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任何物证和可疑痕迹都应掌握好。同时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查清是否存在反常现象。在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还需要了解灭火行动对火灾现场的影响。灭火行动对火灾现场影响较大,需要予以正确认识。
3结语
对于任何火灾事故而言,保护火灾现场是进行火灾勘验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唯有保护好现场,才能够更好调查火灾现场。
参考文献:
教材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效果。因此,任课教师必须慎重考虑。只有在合适的教材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材的选择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如本校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立足东莞,面向广东,培养掌握安全科学、安全工程及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在科研院所、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大型工业企业等相关部门从事安全管理和监察、安全评价、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计与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二是学生的能力与知识水平,教材的难易程度并不是任课老师单方面决定的,必须充分考虑学生本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知识的接受能力。此外,由于《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课程内容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更新,所以我们一般选择最近出版的教材。综合考虑,我们选用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第2版)作为主教材。
为了使学生毕业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我们还选择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和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事故案例分析内容精讲与试题解析》作为辅助教材。辅助教材中的各种生活中发生的实际事故案例是理论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主教材与辅助教材相结合的教学也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吸收和消化。
2.课程内容及学时的优化
《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第2版)》系统地介绍事故的定义、分类及特性,事故调查与统计分析的基本目的、程序和内容。全书包括以下8大章节:(1)概论;(2)事故统计分析;(3)事故机理及致因理论;(4)事故分析方法;(5)火灾与爆炸事故技术分析;(6)重大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技术;(7)典型事故案例的调查与分析;(8)事故救援与安全管理。由于《安全管理学》和《安全系统工程》等课程的教材在内容上与《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课程有部分重复,例如事故致因理论和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学》课程中均有相关内容、事故分析方法是《安全系统工程》课程的重点讲授内容等。要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相关课程教学内容重复的问题,同时要考虑各章节内容的难易程度。综合各方面考虑,可确定该课程的基本教学章节(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然后,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可确定重点教学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事故分析与处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事故机理、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的调查与分析以及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扑救等。在进行课程内容优化的同时,还需进一步优化学时。根据本校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各专业课程的教学学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课程学时由原来的48学时调整为32学时。在基本教学章节和重点教学内容确定之后,必须合理分配教学学时,例如事故分析与处理和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应占较多学时,而事故机理、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扑救等应占较少学时。任课教师按计划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授课过程中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3.教学方式与方法的改革
教学实质上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有机结合。要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必须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方法有很多,本质在于充分调动教学双方的主观能动性。
3.1教学方式的改革
鉴于《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课程的特殊性,传统的“粉笔—黑板”式教学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的课堂教学。相关事故案例的呈现需要更多地借助于多媒体技术,图片、声音、动画、视频等都在不同程度地提高教学效果。这样,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拓宽学生的视野。同时,也能让原本可能比较乏味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起来。
在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须注意一个问题:不要过分依赖多媒体技术。例如,有些教师上课从来没用过粉笔和黑板,不管什么内容,每节课都是照着ppt念到下课;甚至有老师课前在网上随便下载相关章节的课件,看都没看直接就上讲台了,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在看到多媒体技术的先进一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弊端。在具体授课过程中,要将现代先进的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方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逐步提升教学质量。
3.2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固定的,但教学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课堂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支架式教学、多媒体教学、启发讨论教学、实践教学等。任课教师应按既定的教学计划,根据各章节内容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授事故统计分析这章时应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在讲授事故分析与处理这部分内容时可采用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启发讨论教学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教学方法,都要及时掌握学生的反馈信息,尤其是在课堂上,并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适时调整教学方法。在合适的教学方法的引导下,不断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逐步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综合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4.教师队伍的建设
大学教师是各大高校的立校之本,教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高校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更关系到大学生的质量。课程教学改革的内容不仅包括教材、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与方法等方面,还应包括教师队伍的建设。就《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课程而言,我们需要的不只是某一个教师能把该课程上的很好,而是需要一支教师队伍,一支爱岗敬业、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团结互助的教师队伍。该课程的任课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事故调查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保障学生的质量。
我市镇出口花炮厂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经反复排查、核实,事故发生时当班47人,经确认事故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伤,受伤人员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建了事故处理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召开了指挥部第一次会议,成立了现场救援组、社会维稳组、医疗救治组、舆论宣传组、善后处置组、群众安抚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等8个小组,分别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逐一明确了各小组的工作职责,全力做好事故处置的各项工作。
委副书记、市长收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志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副市长何剑波任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保卫、医学救援、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七个工作组,指挥调度现场管控、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副省长受徐守盛书记、省长委派,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在现场召开紧急部署会并赶赴医院看望伤员,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不惜一切代价抢救重伤者,严控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实事求是的尽快核定死亡和受伤人数,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为落实好领导指示,我市事故处理指挥部召开了第二次会议。要求清理现场,科学抢险,确保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进行救治,明确由安监部门科学鉴定现场,消防现场排险,交警维护秩序。提出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市财政部门先行垫资500万元抢救费用,全力救治伤员。加强现场的管控和现场秩序的维护,无关车辆一律不在现场停留,所有人员一律凭证件出入。
市长在现场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要求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将重伤员立即转至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加派足够警力维护现场,做好现场稳控,加强善后处理;做好社会稳定和善后处理工作;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严肃追究责任。